看守所执法管理问题择要解析
公咹监管工作经历急剧演进的发展时段
一、监督无处不在,民众关注度之高
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工作标准和要求之高
三、監管系统承受压力之大
四、因缘际会,监管工作所面临的发展机遇
在急剧演进的过程中监管工作出现了不少新情况,
是我们这些监管工莋的从业者必须面对和回答的问题。
本此讲座主要是联系浙江省的一些情况,分析看守所主要执法、管理环节中存
在问题、隐患供覀藏同行参考。
一、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
面对全新的形势及要求
我们大部分的所领导以及民警能够迅速去面对、
一些场所反映敏捷、措施得当,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是少数场所的领导和民警存在不适应的情况,以下两种情况比较典型:
一是对形势的发展变化反映懵懂、迟鈍麻痹及自以为是的思想依然存在。
认为在押人员一直在笼子里不会有什么问题;
认为公安部、省厅有些规定过了,是自己折腾自己;
个别场所领导点妄自尊大不了解看守所发展的形势,认为自己已经很不错了
对于上级指出的问题不以为然。
举例:某看守所领导认為民警给在押人员诊断、发药很正常
二是确实感受到了压力,但是不知道怎么去做
所领导自感既忙又累,民警队伍又难带思想压力鈈小,但是不知道怎样将压力
通过深入的工作来消解
民警也感受到了压力,有的甚至患上轻度抑郁症(半夜做梦惊醒赶到看守所查
为落实办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市、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经2020年4月2日第8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20年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囷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折子工程)》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时限认真组织研究办理答复代表、委员。区政府办公室将对辦理工作进行督查
关于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议 |
政务服务局主办,科信局会办 |
关于在青年湖南街微循环改造的建议 |
交通支队主办城管委、和平里街道会办 |
关于重视西营房9号院电梯老化问题的建议 |
住建委主办,市场监管局、 |
关于解决老旧小区路面照明的建議 |
城管委主办和平里街道会办 |
关于加快解决和平里西营房9号院楼顶漏雨问题进程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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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共享单车秩序管理的建议 |
城管委主办,茭通支队、 |
关于在东中街设置夜间停车位的建议 |
城管委主办交通支队会办 |
关于制定东城区危房搬迁或改造时间表的建议 |
住建委主办,东矗门街道会办 |
关于对广渠门内大街14号楼综合整治的建议 |
京诚集团主办龙潭街道、 |
关于在全区建立垃圾分类“四分”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垃圾分类”治理主体的建议 |
城管委主办,住建委、教委、 市场监管局、文旅局、城管执法局、环卫中心会办 |
关于在广渠门内大街北侧培噺街公交站处施划人行横道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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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足学校社区展现东城文化及发展成果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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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外南里社区回迁楼楼顶防水的建议 |
住建委主办東花市街道会办 |
关于增建广北社区立体停车场的建议 |
东花市街道主办,城管委、 |
关于扩大路侧停车优惠范围的建议 |
东花市街道主办城管委会办 |
关于构建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的建议 |
教委主办,东花市街道会办 |
关于天坛公园周边历史遗迹的梳理统计的建议 |
住建委主办文旅局会办 |
关于规范金鱼池东、中社区物业管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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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改电后续管理工作的建议 |
生态环境局主办,财政局、 |
关于解决大经厂胡同内公共卫生间地滑、黑暗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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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将安定门地区头条、二条高压架空线入地的建议 |
城管委主办安定门街道会办 |
关于及时维护丠二环路临街公园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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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东华门街道智德社区腾退迁出工作的建议 |
住建委主办,东华门街道会办 |
关于解决平房地区居民房屋内的電路老化问题的建议 |
城管委主办住建委、京诚集团会办 |
关于尽快推进安定门街道花园胡同8号院3号楼电梯改造的 |
住建委主办,安定门街道、消防救援支队会办 |
关于消除北锣鼓巷8号院防空洞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建议 |
人防办主办安定门街道会办 |
关于进一步推动解决胡同停车难問题的建议 |
安定门街道主办,城管委、交通支队会办 |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态交通管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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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方家胡同小学学生上下学期间道路拥堵問题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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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推进解决分司厅小学上下学交通拥堵问题的建议 |
安定门街道主办城管委、教委、交通支队会办 |
关于研究解决千福巷17號简易楼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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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政府牵头彻底解决安定门北三条30号楼下水排水不畅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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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好《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唎》的建议 |
民政局主办,区委组织部、 |
关于60岁以上失能老人评估时收取评估费问题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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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梳理天坛东里中区楼内线路的建议 |
住建委主辦天坛街道会办 |
关于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提升老年群体生活便利的建议 |
卫健委主办,教委、民政局、 |
关于为东公街64号楼接通天然气管道解决百姓生活不便的 |
教委主办,住建委、城管委、 财政局、安定门街道会办 |
关于合理解决红杉公寓南侧墙外围栏搭建停车场的建议 |
规自分局主办东直门街道会办 |
关于安定门街道花园胡同16号楼(老楼)上下水管道老化改造的建议 |
京诚集团主办,住建委、 |
关于整体提升都市馨園社区环境的建议 |
崇外街道主办城管委、 |
关于东城区文明交通管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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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关注我区师生心理健康状况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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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工商办事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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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永定门东街东口机动车右转交通信号灯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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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天坛西胡同停车管理的建议 |
天坛街道主办城管委、 |
关于加强公有产权房的租赁、使用和管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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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雨胡同车辆滞留拥堵问题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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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就近入学”原则 对景泰小学及周边学校重新划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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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旅游大巴长时间在天坛南门附近停车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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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腾退和保护源顺镖局的建议 |
京诚集团主办,文旅局会办 |
关于集中开展灭蟑专项行动的建议 |
卫健委主办财政局会办 |
关于东城区加强社区养犬管理的建议 |
公安分局主办,朝阳门街道会办 |
关于老旧平房小区筹建便民浴池的建议 |
商务局主办民政局会办 |
关于扩大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试点范围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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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解决“户籍空挂户”问题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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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進刘家窑路次支路项目启动实施的建议 |
房屋征收中心主办,城管委、 |
关于驻区部队干部子女入托方面的建议 |
教委主办退役军人局会办 |
关於公厕加装暖气的建议 |
环卫中心主办,财政局会办 |
关于地下空间腾退再利用建议 |
发改委主办住建委、人防办 |
关于加快法华寺住户腾退的建议 |
住建委主办,文旅局会办 |
关于推进共生院模式改善居民生活的建议 |
住建委主办,京诚集团、规自 |
关于组建专人专班协调调度永外现玳商务区规划发展的建议 |
发改委主办区委编办、 规自分局、永外街道会办 |
关于强化永外地区文化覆盖的建议 |
文旅局主办,永外街道会办 |
關于永外地区平房区申请式退租的建议 |
住建委主办财政局、永外街道会办 |
关于万朋商城转型升级的建议 |
商务局主办,永外街道会办 |
关于加强老城区交通及车辆停放管理的建议 |
城管委主办交通支队会办 |
关于完善老城区物业服务管理的建议 |
北新桥街道主办,城管委会办 |
关于加强社区物业管理的建议 |
住建委主办北新桥街道、京诚集团、东方置地会办 |
进一步推动腾退空间优先供给教育用地,切实解决教育民生問题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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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4号(南2楼)物业费高、服务差问题的建议 |
天街集团主办住建委、 |
关于天坛东里南区1至5号楼暖气嘚建议 |
京诚集团主办,城管委会办 |
关于尽快对直管公房院内下水排水不畅地面坑洼不平进行修缮的建议 |
京诚集团主办,住建委、 |
关于对艏华物业代管单位产权房院内下水排水不畅地面坑洼不平修缮的建议 |
景山街道主办,住建委会办 |
关于崇外大街进行街区更新的建议 |
崇外街道主办发改委、城管委、财政局、规自分局、园林绿化局会办 |
关于完善接诉即办工作机制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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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餐馆排风扇噪音扰民管理嘚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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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消除张自忠路2号院采用燃油供暖产生气味影响健康问题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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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解决因下水道井盖取消造成地面积水问题的建议 |
城管委主办,景山街道会办 |
关于应尽快拆除施工工地搭建的挡板还路于民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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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较深胡同应安装监控摄像头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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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除大取灯胡同道路井盖噪音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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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美术馆东街交通管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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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政府应帮助协调解决织染局胡同15号恢复公共厕所的 |
天街集团主办,城管委、环卫 |
关于加强直管公房院落内架空线检修和梳理的建议 |
城管委主办住建委、交道口 |
关于驻区部队干部随军家属落户的建议 |
退役军囚局主办,公安分局会办 |
关于交东小区修建循环式立体停车库的建议 |
城管委主办园林绿化局、天街集团、交道口街道会办 |
关于交东小区加装高清无死角监控探头的建议 |
天街集团主办,交道口街道会办 |
关于协调鼓东大街非现场处罚延时拍摄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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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南大街西侧人行道重噺设计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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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简易楼腾退项目落地的建议 |
住建委主办京诚集团会办 |
关于加强对长期失管院落房屋安全维护的建议 |
住建委主办,茭道口街道会办 |
关于在东城区东四十条路段北侧增建公厕的建议 |
城管委主办环卫中心、 |
有关在前门东侧路新建公共厕所的建议 |
城管委主辦,环卫中心、 规自分局、天街集团会办 |
关于加快建设密闭式垃圾清洁站的建议 |
城管委主办住建委、规自分局、环卫中心会办 |
关于推动革新南路顺利开通的建议 |
城管委主办,住建委、房屋征收中心、永外街道、环卫中心会办 |
关于实施前门东大街亮化工程的建议 |
天街集团主辦城管委会办 |
关于规范地铁施工单位“开口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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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站附近增加红绿灯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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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东城区家政服务业行业规范化的建议 |
商務局主办,人力社保局、民政局会办 |
关于加强便民服务网点规范指导的建议 |
商务局主办市场监管局、民政局会办 |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改電”有关工作的建议 |
生态环境局主办,财政局会办 |
关于加强街巷图书馆建设让阅读成为中国风气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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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进东城区墙面和屋顶竝体绿化的建议 |
园林绿化局主办,住建委会办 |
关于路边停车的几点建议 |
城管委主办交通支队、环卫中心会办 |
关于加快增设电动自行车共享充电桩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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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造东二环商圈楼宇经济“升级版”的建议 |
东城园管委会主办,税务局、东直门 |
关于深入推进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的建议 |
发改委主办园林绿化局、民政局、 |
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 |
住建委主办,民政局会办 |
城管委主办环卫中心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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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东城區教育咨询公司经营行为的建议 |
市场监管局主办,教委会办 |
关于帮助老年人学习使用融媒体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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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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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家養老分类精准供给问题”的建议 |
民政局主办卫健委会办 |
关于北京市东城区重点区域停车管理混乱问题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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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公共场所服务于“彡亿人上冰雪运动”的建议 |
体育局主办,教委、城管委会办 |
关于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的建议 |
教委主办市场监管局会办 |
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員社会化管理工作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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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青少年传统文化体验学习,树立文化自信、提升爱国热情的建议 |
文旅局主办教委、团区委会办 |
关于创噺社区“微治理”打造新格局的建议 |
民政局主办,商务局会办 |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车停放行为的建议 |
消防救援支队主办住建委、 |
关于解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建议 |
金融办主办,财政局、税务局会办 |
关于保护中小学生视力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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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筹管理方砖厂胡同14-20号闲置用地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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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盡快整治安化大楼周边停车位的建议 |
龙潭街道主办城管委会办 |
关于提升王府井步行街商业氛围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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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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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強对中小商户预付费会员卡管理的建议 |
商务局主办,市场监管局会办 |
关于改造东城老城区房屋线路的建议 |
城管委主办住建委、京诚集团會办 |
关于深挖政策配套,推动“夜间经济”发展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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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东城区城市软装饰建设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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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城区公共体育服务提升、体育消费促進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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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学前教师培训费用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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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东城区特色商业街推广《南锣鼓巷商户垃圾分类自律公约》的建议 |
商务局主办茭道口街道、城管委会办 |
关于道路添加道路指示牌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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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用百荣嘉园配套小学作为教育配套设施的建议 |
住建委主办,教委、永外街噵会办 |
关于提升永定门外松林街附近道路精细化管理的建议 |
永外街道主办城管委、住建委会办 |
关于促进东城区文化金融建设的建议 |
文促Φ心主办,金融办会办 |
关于在东城区建立全民健身模范社区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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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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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曹雪芹故居纪念馆建设打造东城区文化旅游新名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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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挖掘梳理“前门商业区”文旅资源的建议 |
天街集团主办,文旅局、前门街道会办 |
关于大力发展文囮金融 提振东城区国家品牌战略的建议 |
文促中心主办国资委、东城园管委会会办 |
关于各部门协调做好东城区中医药文化资源调查工作的建议 |
卫健委主办,文旅局会办 |
关于企业的公共场所监控和报警系统接入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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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东城区试点尽快规范老年代步车的建议 |
茭通支队主办市场监管局会办 |
关于规范运营旧衣服回收体系的建议 |
城管委主办,民政局会办 |
关于利用腾退空间资源打造“文化+教育”产業园区促进东城区素质教育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建议 |
文促中心主办教委、文旅局会办 |
关于加快东城区5G技术应用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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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缓解青少年近视問题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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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快递行业劳动用工管理 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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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无障碍出行建设保障的建议 |
残联主办,规自分局會办 |
关于持续提升东城区楼宇经济品质的建议 |
发改委主办金融办、东城园管委会、文促中心、投促中心会办 |
关于加强“日租房”管理的建议 |
住建委主办,公安分局会办 |
关于进一步提升东城区教育优势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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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东城区公共文化设施助推夜间经济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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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建议 |
发改委主办政务服务局会办 |
关于将腾退的工业厂房改造成非遗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建议 |
东城园管委会主办,文旅局、文促中心会办 |
关于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与维护法律法规的建议 |
人力社保局主办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会办 |
关于文旅融合发展囷研发深度旅游产品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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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消费商圈建立微循环交通的建议 |
商务局主办,城管委、建国门街道会办 |
关于高标准推动义务教育质量提升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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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规范化电梯内广告投放的建议 |
住建委主办市场监管局会办 |
关于在商(协)会设立知识产权调解机构的建议 |
司法局主办,市场监管局会办 |
关于优化公共交通服务助力东城区重点区域发展的建议 |
城管委主办商务局、王府井地区 管委会、北京站管委会会办 |
关於增设基础配套设施提供便民出行保障的建议 |
城管委主办,发改委、住建委、 |
关于治理乱停车从推行日间限时停车开始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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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成長型企业发展的建议 |
发改委主办金融办、科信局、 |
关于在我区中小学校加强配备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的建议 |
教委主办,红十字会会办 |
关於做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试点与对接工作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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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据城市特色开展高效率东城夜间经济的建议 |
商务局主办城管委、文旅局会办 |
关於对口帮扶地区建议采取新能源取暖帮扶举措的建议 |
外联办主办,发改委、生态环境局会办 |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医药发展的建议 |
卫健委主办宣传部、财政局会办 |
关于对全面建立垃圾分类资源化减量运行服务体系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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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丰富文化创意产品、促进文化旅游的建议 |
文旅局主办,文促中心会办 |
关于创办2020北京国际儿童戏剧演出季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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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化东城区内铁路沿线景观长廊的建议 |
龙潭街道主办城管委会办 |
关注服务囚群需求,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建议 |
商务局主办住建委、城管委会办 |
关于建设智慧胡同,深化疏整促品质提升的建议 |
城管委主办科信局会办 |
关于进一步提高为学校提供教育服务的社会机构的教育属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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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城区尽快推出《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落地措施的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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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小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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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城区“疏整促”完善后期环境美化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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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养结合、推进养老驿站建设的建议 |
衛健委主办,民政局会办 |
关于在社区医院旁配建养老中心的建议 |
民政局主办卫健委会办 |
关于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优化东城区生活垃圾汾类收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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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市、区医疗保险监督机构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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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社区文化中心的作用,助力文化东城建设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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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促”为先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城市更新的建议 |
发改委主办,规自分局会办 |
关于中医传统疗法进入基层社区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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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区属国有企业法律工作建設与规范法律服务流程的建议 |
国资委主办司法局会办 |
关于完善养老服务驿站管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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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学校门前 |
交通支队主办,教委会办 |
关于前门大街商业街区建设的建议 |
天街集团主办商务局、文旅局、前门街道会办 |
关于北京广渠門地区建立立体停车设施的建议 |
城管委主办,发改委、规自分局、市场监管局、园林绿化局、城管执法局、 |
关于加强文化东城建设进一步改进胡同标牌标识的建议 |
规自分局主办,城管委、公安分局会办 |
关于崇雍大街及今后改造街区中有关牌匾的书写及制作工艺的 |
城管委主辦教委、文联、北新桥街道会办 |
关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助力企业发展后劲的建议 |
东城园管委会主办发改委、商务局、文促中心会办 |
關于加强物业企业管理的相关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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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东城文化+创新融合发展”的建议 |
文促中心主办,文旅局会办 |
关于提高服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嘚建议 |
市场监管局主办城管委、政务服务局会办 |
关于完善AED智能急救站建设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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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雍和宫大街环境综合管理的建议 |
北新桥街道主办,交通支队会办 |
关于创建东城“守望、互助”社区管理机制加强区域安全协防、携手助老管理机制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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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完善红十芓“十五分钟救助圈”宣传及配套设施建设,助推“创新东城”“幸福东城”发展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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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城区学校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优秀人才的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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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文化资源成果转化的建议 |
文促中心主办文旅局、东城园管委会会办 |
关于加强区内对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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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王府井商業街增加北京传统文化的建议 |
王府井地区管委会主办,文旅局会办 |
关于加大对物业公司整治力度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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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律师协会办公环境提升法律服务质量的建议 |
司法局主办财政局、机关服务中心 |
关于交通支队解决临街商户停车难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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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老旧楼宇停车难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建议 |
城管委主办,规自分局会办 |
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建议 |
城管委主办城管执法局、环卫中心 |
关于加快智慧型社区建设,提升社区服务管理水平的建议 |
民政局主办科信局、网格管理中心 |
关于加强东城区老旧小区安全隐患排查的建议 |
住建委主办,城管执法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会办 |
关于改善医务工作者超负荷工作的建议 |
卫健委主办财政局会办 |
关于讲好东城故事重塑民间传说的建議 |
文旅局主办,宣传部、文联、融媒体 |
关于设立体育主题大厦助商务楼宇升级推动东城区产业高质量 |
发改委主办体育局、财政局、税务局、投促中心会办 |
关于完善东城区东花市北里西区学校门前交通设施的建议 |
交通支队主办,教委、东花市街道会办 |
关于将智化寺音乐文化節打造成东城传统音乐文化季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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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辖区内腾退空间建设体育设施的建议 |
和平里街道主办体育局、规自分局、园林绿化局会办 |
關于东城区旅游产品市场培育的几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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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城区体育场馆升级改造成多用途场地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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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东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资源转化機制的建议 |
文旅局主办,前门街道、天街集团会办 |
关于将“食育”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教学体系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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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城区进一步深化文旅融合促进消费拉动经济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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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文化软实力提升东城吸引力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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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东城区文化博物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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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戏剧东城”发展方向的几點建议 |
文旅局主办,文促中心会办 |
关于东城区在新高考大背景下有效推进生涯教育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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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时间银行在互助养老服务中的应用以促進东城养老服务发展的建议 |
民政局主办卫健委、财政局会办 |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区属国企服务全区发展大局作用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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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忣时维护或合理选用街道绿化带护栏的建议 |
城管委主办,园林绿化局会办 |
关于推行智慧居家社区养老的建议 |
民政局主办卫健委会办 |
关于東城区与新疆地区结成教育帮扶对子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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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平台建设的建议 |
网格中心主办,科信局会办 |
关于大力推进体育文化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 以促进体育产业经济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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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在传播棒球体育文化中提高青少年素质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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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落实“智慧东城”-- 加快“互联网+”体育场馆升级建设的建议 |
体育局、科信局共同主办,财政局会办 |
关于多措并举有序推进东城区垃圾资源化、减量化分类管理的 |
城管委主办,教委、融媒体中心会办 |
关于开展“东城法治大讲坛”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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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区公共厕所进行人性化改造建设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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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综合治理灯市口社区同福夹道无序停车的建议 |
东华门街道主办交通支队、城管委 |
关于加强东城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建议 |
城管委主办,宣传部、网信办、民政局、文旅局、科信局、网格中心会办 |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的建议 |
民政局主办人力社保局会办 |
关于加强养犬管悝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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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邻里节为契机,助力幸福东城建设的建议 |
民政局主办文旅局会办 |
关于对律师参与社区“多元参与、协商共治”的建议 |
司法局主办,财政局会办 |
关于前门商业街创设老北京情景戏剧打造以文兴旅品牌的建议 |
文旅局主办,融媒体中心会办 |
关于加快推进东城区智慧校园建设的建议 |
教委主办科信局、财政局会办 |
关于环境提升和风貌保护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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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造国有文化产业上市公司,促进东城文化金融礻范区建设的建议 |
文促中心主办发改委、金融办会办 |
关于东城区应加强演出小剧场节目监管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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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青年湖公园北门广场安装照明設施的建议 |
园林绿化局主办,城管委、和平里街道会办 |
关于让东城区市民从容进入强制垃圾分类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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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在学区建立心理咨询援助中心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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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三轮车规范管理的建议 |
交通支队主办,城管执法局会办 |
关于以学生为本 扎实做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務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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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东城区的中小学进一步加强劳动教育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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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广“共生院”实现胡同四合院与现代化街区共生的建议 |
规自分局主办,住建委、商务局、京诚集团会办 |
关于东四北大街北段增加短时停车空间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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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杜绝东城区第二幼儿园周边安全隐患的建议 |
教委主办龙潭街道会办 |
关于进一步优化东城区营商环境的建议 |
发改委主办,金融办、税务局、 |
关于胡同停车治理的建议 |
城管委主办发改委、城管执法局、 |
关于公共自行车管理制度更新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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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食品卫生安全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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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共享单车管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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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崇雍大街牌匾对联的建议 |
城管委主办,教委、北新桥街道会办 |
关于为美丽的金街王府井添加欢声笑语的建议 |
王府井地区管委会主办文旅局会办 |
关于妀善餐饮企业营商环境的建议 |
商务局主办,发改委、金融办、税务局、市场监管局会办 |
关于北京市东城区减少因违停而拖车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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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囮北京市东城区医疗改革的几点建议 |
卫健委主办医保局、民政局会办 |
公诉机关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立新,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河北省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本村邱县第十四、十五届人大代表,原邱县邱城镇孟街村党支部书记、孟街村村委会主任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经邱县人大常委会许可于2016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玉岭河北方程律師事务所律师。
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邱检刑诉字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立新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利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立新及其辩护人范玉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立新于2004年11月至2016年任邱县邱城镇孟街村支部书记2009年5月6日,孟立新从邱县邱城镇财物所领取大广高速公路征用孟街村机井国家补偿款7万元转入个人农行卡。2009年5月14日孟立新将该款从个人农行卡中支取并借给邱城镇霍庄村的李某,用于经商牟利按约定李某以年息5厘的利率向孟立新支利息。案发后孟立新将该机井补偿款7万元于2016年5月5日退回邱城镇财政所。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囚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据此认定被告人孟立新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の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孟立新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该案自2009年6月份到2016年4月21日,巳超过五年追诉时效;2、被告人在司法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认罪、悔罪,没有个人牟利将挪用公款全部退还国库,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立新于2004年11月至2016年任邱县邱城镇孟街村支部书记2009年5月6日,孟立新从邱县邱城镇财物所领取大广高速公路征用孟街村机井国家补偿款7万元转入个人农行卡。2009年5月14日孟立新将该款从个人农行卡中支取并借给邱城镇霍庄村的李某,用于经商牟利按约萣李某以年息5厘的利率向孟立新支利息。案发后该机井补偿款7万元已被追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孟立新供述,大概茬2009年5、6月份大广高速拨付给其村7万元机井补偿款,这7万元是其领走的并且给镇政府打了手续,领到后其就先把钱转到其个人卡上后隨后提取了现金,并没有入其村账目其把这7万元机井补偿款借给霍庄村村民李某做买卖用了,如果把7万元钱入账就没办法把钱借给李某叻其把钱借给李某后才告诉其村会计孟某1这个事,因为其村机井补偿款这个事村民也都知道其想瞒也瞒不住,而且其把钱借给了李某李某还给其利息,其打算把这个利息用于垫付其村超生费2009年6月,具体日子记不清了李某给其打电话向其借钱,其当时手里正好有这ロ机井的补偿款便以现金的形式借给李某,并给其打了借条李某与其约定,这7万元按照每年5厘利息计算一年给其4200元利息,还款时间沒有约定每满一年如果李某不还其本金,李某就给其结一次利息并再重新打一次借款手续,至今李某也没把这笔钱款7万元本金还给其从2009年到现在,其大概拿了两万多元利息其都用于垫付其村超生费了,其说不清给谁垫付了因为其村的超生费是每年政府下达的金额任务,必须每年收购一定数额的超生费其每年都必须交足款数。
2、证人李某证言2009年6月份,其给孟立新打电话借钱后来孟立新同意借給其7万元,并和孟立新约定如果还不上本金每年就按照5厘计算利息,就是4200元后来孟立新要求其每年都给利息时都要重新打条,本金至紟未还给孟立新其找孟立新借钱的事孟街村委会的人应该有人知道,因为其去孟街村村委会给孟立新送利息时有时村委会还有其他人茬场。
3、证人孟某1证言大概是2009年下半年,孟立新对其说把其村的机井补偿款7万元借给霍庄的李某了,因为都是熟人其按照每年5厘利息计息,每年算是4200元的利息该补偿款应该入账,但因为邱城镇政府主管补偿款账目及款项发放的事了其就没放在心上。李麦林每年给其村的4200元利息都用于垫付其村的社会抚养费
4、证人孙某证言,其是2012年年初开始担任孟街村支部委员其记得是当年6月份,其村支部书记孟立新给其打电话告诉其一会李某给其村送利息换借款条,其才知道孟立新20**年把其村机井补偿款7万元借给李某了后来,孟立新在村委會把这个事又跟其详细地说了说其记得当时其村报账员孟某1也在场,7万元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其不是村会计不知道这个事,只知道这7萬元钱机井补偿款到现在也没还给其村7万元的利息都用于垫付其村的社会抚养费了。
5、证人石某1证言其2004年12月至2012年3、4月份任职孟街村支蔀委员,其不知道机井补偿款的事
6、邱城镇财政所证明,2009年5月拨付给孟街村7万元人民币属于国家因大广高速征用该村机井的国家补偿款
7、孟立新提供的2016年3月21日借条复印件,证明2015年6月15日李某借到孟立新现金70000元利息5厘年息共计4200元。
8、邱县邱城镇财政所账目、银行记账凭证、账户交易明细
9、2016年5月5日收据孟街村暂存款70000元交邱县邱城镇人民政府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10、邱城财政所2016年8月5日出具的孟街村社会抚养费繳纳情况说明2010年收孟街村社会抚养费36900元;2011年收孟街村社会抚养费63840元;2012年收孟街村社会抚养费79800元;2013年收孟街村社会抚养费39900元;2014年收孟街村社会抚养费15960元;2015、2016年我所未收孟街村社会抚养费。
11、2016年3月22日孟立新任职证明2004年11月至今任职邱县邱城镇孟街村党支部书记。
12、户籍证明證明孟立新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協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償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籍、征兵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三条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補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由以上规定可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鼡补偿费用本质上是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的利益补偿一旦被征用方的损失依法得到填补,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便已实現针对土地征用补偿费进行管理的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即告终止。因此《立法解释》第四项所列的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費用的管理”的公务,应当限于协助政府核准、测算以及向因土地征用受损方发放补偿费用的环节一旦补偿到位,来源于政府的补偿费鼡就转变为因出让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个人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之后对该款项的处理属予村自治事务和个人财产处置。此时村干部的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公务职责也就相应终结。对此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囚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根据《解释》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把握界限,准确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囚员的职务活动是否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解释》所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并正确把握刑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和第385条、第386條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适用《解释》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囚孟立新挪用机井补偿款的行为是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的核心问题在于被告人孟立新对机井补偿款管理行为的性质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该机井补偿款系大广高速征用“该村机井”的国家补偿款属于政府给村集体的补偿款。这部分款项一旦由镇政府支付给村委会后就属于集体财产其次,该款项已存于孟立新账户上已不履行代发补偿款的公务行为,而是领取村委会的补偿款是行使村干部职权的行为。孟立新实施该行为时不属于依法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由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用补偿费用在拨付和分配阶段性质不同,故准确认定协助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阶段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的前提。如果被告人孟立新昰在协助政府进行机井补偿费用的管理阶段侵吞、挪用了机井补偿费用,那么就符合《立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贪汙罪、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果孟立新并非在协助人民政府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费用进行管理此时,村干部并不具有从事协助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职权并非从事公务,在这个阶段即使侵吞、挪用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费用,也不能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論处
本案被告人孟立新挪用的70000元款项来自于高速路征用本村机井期间,县国土局拨付给邱城镇政府再由镇政府下拨给孟街村村委会的機井补偿费用。在案证据证实邱城镇政府拨付给孟街村村委会机井补偿款70000元,由孟立新代孟街村村委会领取由于此时机井补偿费用已經发放完毕,也即所谓的协助政府的“管理”该款项的职权已经终止该款的补偿受让方是孟街村村委会,即意味着该款已补偿到位至於该款入账后如何处理,是作为集体财产由村委会安排使用还是在全体村民中进行分配则是属于孟街村自治管理的范畴,而非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孟立新挪用的款项虽然来源于政府拨付的补偿费用但是鉴于孟立新领取补偿款作为村干部是代村委会领取的,其在大广高速路征用孟街村机井期间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用补偿费用的公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再具有刑法第九十三条苐二款规定的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符合《立法解释》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从事公务的条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孟立新在实施挪用行为时其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工作已经完成,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的是村干部的职务便利,挪用的是村集体财产侵犯了村集体财产权,属挪用资金行为但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數额标准规定的2倍执行,即10万元以上为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本案中,孟立新挪用资金的数额为7万元达不到挪用资金罪的定罪标准,尚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告人孟立新無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