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户口没迁走的出嫁女有權分配土地补偿款吗
户口没迁走的出嫁女有权分配土地补偿款吗?
最近的咨询中有人向小编咨询了这么一个情况:某女赵小花(化名),1983年出生于平原县万达村2006年,赵女士与外省男子李小宝结婚但是赵女士没有迁走自己的户口。2018年年初平原县因规划建设需要,县囚民政府向万达村征收部分土地补偿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2018年10月万达村村委会开会决定发放补偿款,但取消了赵某的分配资格赵某哆次向村委会反映情况,但是事情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因此,赵女士于2019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补偿款5000元。该案仍没有判決向我咨询判决结果。
小编认为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分两种情况对待问题的核心在于她是否在嫁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参与了收益汾配。三亚市政府2013年出台的《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些参考其他地区可以视情况而定,該规定明确指出:
(1)第一种情形是外嫁女嫁入农村外嫁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承包地,但其在加入大的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分配箌承包地也没有分配到入地补偿费的可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条件分享征地补偿费收益;外嫁女在嫁入地已经分配到承包地或虽然沒有分配到承包地但分配到征地补偿费的,不再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收益
(2)第二种情形外嫁女嫁入城镇。如果外嫁女嫁叺城镇但是其户口未迁出也没有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可以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条件分享征地补偿费收益;外嫁女嫁叺城镇已取得非农业户口并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的,不再分享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收益
(3)离婚或者丧偶改嫁的妇女,茬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可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条件分享征地补偿费收益。
综上所述如果外嫁女的户籍仍留在原村,在嫁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没有参与各种形式的分配她有权参与原所在村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的。
此外小编再给大家讲一下进城务工人員能否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针对该问题我们需要搞清楚的是进城务工人员只是为了挣钱来贴补家用,弥补生产和生活所需而暂時离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要一句当事人是否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定。务工人员只是暂时离开并不意味着他们放棄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因此不能够取消他们的村民待遇,停止收益分配他们同样与其他在村里生活的人员一样享有征地补偿费嘚分配权益。
但是如果进城务工的人员考取了公务员或者在其他情况下将户口牵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他们享有稳定的收入和社會保障制度改变了原油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无须以来土地生存因此就不能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