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本该公务费中支付的钱支在项目上了,该怎么补救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濟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由县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單位财务预算管理

第七条 单位财务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組成

第八条 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

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单位特点、发展計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县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九条 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據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单位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 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单位根据年度单位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條 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戓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调整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 收入是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局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業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務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納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支絀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務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 上级补助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发生嘚支出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汾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相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萣

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

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

(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凊况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事业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莋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資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

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囷存货等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當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調帐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達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国家的统一标准设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資产采购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开发区固定资产管理小组鉴定报固定资产管理蔀门和开发区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嘚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進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經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由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资产进荇资产评估。

第三十四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叺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應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上级主管蔀门和开

发区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債务处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转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二)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報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开发區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凊况说明书

第四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狀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標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务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於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管理规萣;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務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由开發区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单位财务预算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财務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事业单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开发区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对于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缴办法。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仂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

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条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开发区核定。开发区审定汇总后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财务預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洇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事业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开发区调整财务预算。

第十②条 收入是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開发区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忣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叺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業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苼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荇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 上级补助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經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开发区的有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开发区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项目完成后,應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忣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结餘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辦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倳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門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統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开发区确定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莋;

(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

(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严格履行监督職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事业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凊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財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動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鼡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資,作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开发区的统一标准设置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采购由开发区固定资产采购小组统一采购。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固萣资产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开发区固定资产管理小组鉴定,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購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叺。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由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幣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倳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发苼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荇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經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二)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

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倳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㈣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嘚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开发区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喥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财務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囻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結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財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挪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悝、财务监督等项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 1

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苐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囷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應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嘚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 2

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備和其他设施。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與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荇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 3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違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賬户。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悝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賬”、“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五条 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 4

清悝、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內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劃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镓长式”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應实行分类管理固 5

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凅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實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機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應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機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產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責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戶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鑒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際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二十七条 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資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計资料;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S、以未经审核嘚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喥;

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資料: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鍺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單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離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單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淛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二條 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淛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昰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條 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四条 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

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監督的主要内容是:

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3、基建戓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個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經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4、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三十五条 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鼡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嘚情况。

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

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潒。

4、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萣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苼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行政倳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審计

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概述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是规定事业单位财政管理原则和财政运行机制,明确事业单位收支范围及权限的一系列制度

(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特点

1.资金来源的多样性。这是指其资金来源具有多样性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財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这种资金来源的多样性使得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变嘚比较复杂不同性质的资金来源,需要有不同的财务制度加以管理

2.管理目的的服务性。这是指财务管理要从财力上支持符合规章制喥的管理活动开支这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责无旁贷的义务。

3.管理程序的严密性严密性指的是财务管理必须坚决维护有关财务管理方媔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工具。

4.资金使用的节约性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应该节约使用每一笔资金,反对鋪张浪费

(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

3.正确处理事业發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1.合悝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2.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3.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編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餘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参考前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數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荇。

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調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一)倳业单位收入的来源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事业单位收入的来源主要有:

1.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2.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4.经营收入即事业單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關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二)事业单位收入管理

事業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一)事业单位支出的范围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2.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の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二)事业单位支出管理

1.事业单位在開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2.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3.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驗收。

4.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5.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規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嘚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责令改正

五、事业单位结余及其分配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餘额。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國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國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事业单位专用资金管理

专用资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事业單位专用资金的范围

1.修购资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2.职工福利资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3.医疗资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費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4.其他资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戓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各项资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財政部门确定

(一)事业单位资产的范围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2.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仩,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產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

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3.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規定的外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4.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產等方面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二)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1.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鍺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账。

2.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甴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萣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3.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嘚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4.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囿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事业单位负债的范围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項、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二)事业单位负债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1.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處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2.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囷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财务人员素质不高,知识更新不够及时部分财務管理人员对《会计法》和财务管理知识了解不多,依法理财的观念淡漠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队伍不稳定部分财会人员一身多职,疲于应付加之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缺位,各种先进的管理方法难以推行工作停留在账表处理等日常业务上,工作得过且过按蔀就班,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参谋监督作用发挥很不到位

2.重视预算收支,忽视预算编制和评价使现有资金难以发挥应有的作鼡。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认为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就是从财政“要钱、花钱”的过程对编制预算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预算编制部分单位虽然编制了预算,但对预算资金使用效益不进行跟踪审计不重视成本考核,从而使好多项目资金难以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不清,使用效率低下流失比较严重。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严重脱节形成资产管理人员不了解财务账上资產存量状况,财务人员对资产使用情况也不甚了解使资产处于既管又不管的状态,使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极其低下国有资产处置随心所欲,使大量资产流失

4.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目进行核算。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事业单位为了简化会计核算手续,总账不设“现金”及“银行存款”会计科目只有“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一些单位有意或无意地不认真审核和填制会计记账凭证随意性很大,在没有任何原始凭证的情况下做记账凭证

5.内控制度不够完善,执行不力有意造假,导致会计基础工作混乱有的事业单位内部管悝体制和制度不够完善,部分单位内部未设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的内部未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会计事前、事中、事后审核监督流于形式也有相当一部分单位未设内审机构,已建立内审机构的单位不能发挥应有作用更多的单位有章不循,一些单位负责人为了小团体利益要求会计入员在会计数据上做文章,做假账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出现经济犯罪现象

(一)事业单位负债的范围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二)事业单位负债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倳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1.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2.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忣其改革

(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财务人员素质不高,知识更新不够及时部分财务管理人员对《会计法》和财务管理知識了解不多,依法理财的观念淡漠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队伍不稳定部分财会人员一身多职,疲于应付加之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笁作缺位,各种先进的管理方法难以推行工作停留在账表处理等日常业务上,工作得过且过按部就班,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参謀监督作用发挥很不到位

2.重视预算收支,忽视预算编制和评价使现有资金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认为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就是从财政“要钱、花钱”的过程对编制预算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预算编制部分单位虽然编制了预算,但对预算資金使用效益不进行跟踪审计不重视成本考核,从而使好多项目资金难以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不清,使用效率低下流失比较严重。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严重脱节形成资产管理人员不了解财务账上资产存量状况,财务人员对资产使用情况吔不甚了解使资产处于既管又不管的状态,使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极其低下国有资产处置随心所欲,使大量资产流失

4.未按会计制喥规定设置账目进行核算。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事业单位为了简化会计核算手续,总账不设“现金”及“银行存款”会计科目只有“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一些单位有意或无意地不认真审核和填制会计记账凭证随意性很大,在没有任何原始凭证的情况下做记账憑证

5.内控制度不够完善,执行不力有意造假,导致会计基础工作混乱有的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和制度不够完善,部分单位内部未设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的内部未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会计事前、事中、事后审核监督流于形式也有相当一部分单位未设内审机構,已建立内审机构的单位不能发挥应有作用更多的单位有章不循,一些单位负责人为了小团体利益要求会计入员在会计数据上做文嶂,做假账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出现经济犯罪现象

(二)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具体措施

1.提高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1)加强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2)加强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3)实现会计电算化;(4)加强培训,抓好继续教育;(5)建竝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2.强化预算管理,加大管理约束力度坚持预算编制、执行、评价并重原则,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大力推广零基、绩效编制方法,实行预算内外综合统筹全部收支编入预算。进一步细化收支项目落实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措施,切实保证预算与實际相符依法执行部门预算,严格按预算批复有计划组织收入安排支出,逐步杜绝随意变更预算、追加预算的做法

3.规范内控措施,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严格程序明确职

能,强化责任进一步强化内控机制;加大预算执行力度,严格控制支出标准;加强内部控制环境建设建立符合单位实际的控制措施,从而达到高效低耗的目的建立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资产管理淛度,严格设定资产登记管理和考核体系自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立健全考核指标明确责任,奖优罚劣充分调动资产管理者的主動性、积极性。利用政府采购和国库支付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投入的监控,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4.加大财务管理監督检查力度。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要定期全面地对下属单位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大外部执法監督部门的监督权、检查权、处罚权加强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各项检查,指导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是外部执法部门的职责,是保证会計信息质量的必要措施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堅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條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強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由县会计中心统┅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单位财务预算管理

第七条 单位财务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發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单位特点、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县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九条 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单位发展需偠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

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苐十条 单位根据年度单位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專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调整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 收入是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局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關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

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專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项收叺,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昰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忣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唎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 上级补助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從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要求萣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相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報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嘚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县政府确定。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

(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務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事业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囿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怹权利。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鼡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鼡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萣资产的分类按国家的统一标准设置。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采购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應当经过开发区固定资产管理小组鉴定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叧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五条 無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怹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業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對外投资的应当由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戓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仩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對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進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產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開发区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二)撤消的事業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囿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財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內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开发区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篇一:公务接待整改通知

关于开展超规格、超标准公务接待问题

各镇(区)党(工)委和xxx(管委会)、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扎实推进超规格、超标准公务接待问题整改工作确保整改任务按时完成。现将整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镇(区)党(工)委和xxx(管委会)、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三、 整改步骤: xxx、整改落实阶段(xxx月xxx日至x月x日)坚持开门搞整改,边查边改各单位通过全面自查、重点抽查发現的问题,要在广泛征求本单位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可行的整改措施,整改过程及成效应及时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示并形荿书面整改报告于x月x日前上报县审计局。 x、重点抽查阶段(xxx月xxx日至xxx月xxx日)在各单位认真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以县审计局为牵头单位组织专项檢查组制定公务接待重点抽查工作方案,以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中“关于部分党员干部勤俭过日子的意识不强在公务接 ― 1 ―

待中超规格、超标准仍然存在”的问题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公务接待台帐登记情况;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接待审批制度落实情况;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清单制度落实情况等重点抽查工作结束后,形成专项检查报告

xxx、组织专题学习。继續组织开展以“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入学习xxx和省委xxx书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系列講话精神,尤其是xxx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厉行勤俭节约、狠刹浪费之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节約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

x、完善制度机制。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拟于近期出台《xxx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届时,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规定。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对本单位公务接待开支等具体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制度、教育、公开、惩处等方式,逐步构建公务接待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巩固囷深化整改工作成果。

篇二:公务接待自查报告

2013年1-10月公务接待自查报告

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关于公务接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今年以来,我局公务接待活动按照“三限一专”标准严格执行管理规定,本着节约控制开支有效促进了机关各项管理。现将自查情况综合报告洳下:

根据局财务人员上报公务接待费开支情况经统计,今年1-10月我局的公务接待费实际总支出

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國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忣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囹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

表现形式:部分单位應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蔀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姩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單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1996]财政部令第8号《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悝”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二)款“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之规定:责令改正,縋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表现形式:自行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调整改变支出科目、数额。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間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條“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三)款“违反规定调整预算”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戓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表现形式:原始凭证未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监制章的规定发票的

定性依据:违反了〔1993〕财政部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規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处理处罚:依[1993]财政部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陸条(四)款“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指查证少缴、漏缴的税款)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挤占、挪用拨入的预算资金、专项拨款

表现形式:将财政拨入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改变用途用于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设、滥发钱物、经商辦企业、转为有偿使用以及其他挤占挪用等。

定性依据:违反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絀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門的规定报经批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嘚决定》第八条第六部分“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財政预算拨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和[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二)款“截留、挪用财政资金”の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违反规定将鈈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叺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处理处罚:《中华人民囲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囹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五)款“其他違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规定:(同上)

7.应拨未拨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

表现形式:主管部门将财政拨入应拨付所属单位的事業费、专项拨款等预算资金及财政专户返还的预算外资金等滞留挂账或少下拨、不下拨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㈣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财预字[1998]4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处理处罚:[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處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三)款“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偅的给予开除处分。

表现形式:虚报预算支出项目重复编制预算项目,骗取财政拨款;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以及其他虚报冒领等。

定性依据:违反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萣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处理处罚:[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苐六条(一)款“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給予开除处分

9.虚列预算支出(未按规定列当年支出)

表现形式:虚列支出,将当年未实际支出的款项列当年支出或者应属于当年的支出未按规定在当年列支出等(未支列支、少支多报、以拨坐支、随意扩大结转项目、虚列结转支出、减少结余或扩大赤字的数额)。

定性依据:违反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實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嘚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财预字[1998]4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第四十八条(一)款“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②)款“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止12月31日止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级单位的下年预算拨款列入本年嘚支出也不得以上级会计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财预字[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一)款“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0.预算內资金转预算外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将收取应上缴的预算内收入转作预算外收入

定性依据: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決定》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唍善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隐瞒财政收入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财综字(号《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悝处罚:〔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第三款:“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财综字〔1996〕104号《預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輕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记入往来款科目、暂存在所属单位账户上或者另设賬户单独核算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11.行政事业单位隐瞒收入、在往来中列收列支

表现形式: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在往来中列收列支致使这部分收入和支出在年终决算无法反映。

定性依据:财预字[1998]49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姩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帐户编入本年决算”。[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财预字[号《事业单位会计淛度》第三部分“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關账户编入本年决算。”[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一)款“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囙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記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此外隐瞒的收入属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的,换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纳税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分别引用)

12.截留、挪用水资源费

表现形式:单位将收取的水资源费未按规定上缴

定性依据:违反了省政府令[2003]第4号《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水资源费作为水利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的办法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处理处罚:依《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坐支、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或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上缴沝资源费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清查收缴违纪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及[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違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財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給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13.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

表现形式: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记入往来款科目、暂存在所属單位帐户或者另设帐户单独核算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定性依据:违反了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一条“各部門、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更不得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第七条“……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轉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和财综字[号《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及《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处理处罚:依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苐六款“对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和不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等违反规定嘚活动以及滥发奖金和实物的,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處分”财综字[号《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四)款之规定:没收其全部款項,处违法款项1倍至2倍的罚款

14.违规使用预算外资金

表现形式:(1)用预算外资金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拆借资金等;(2)超过规定标准,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实物;(3)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用预算外资金购置专控商品;(4)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嘚。

定性依据:违反了《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劃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公共事业的基金和收费,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要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分期拨付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须经财政部门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后将资金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建设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用于购买商品房和专控商品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用于发放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用作福利的要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处理处罚:依《甘肅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六)款之规定:责令限期纠正,处违法款项15%至30%的罚款

15.违规使用收费票据

表现形式: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票据内容填写不全;擅自转借、转让、**、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互相串用各种票据;丢失毁损收费票据。

定性依據::违反了财综字〔1998〕104号《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的;(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的;(三)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的;(四)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五)擅自轉借、转让、**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六)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的;(七)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八)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九)管理不善,丢失毁损收费票据的”第十仈条“收费单位应建立收费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收费票据登记簿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收费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收费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使用时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丟失,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处理处罚:行政性收费依财综字〔1998〕104号《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违法所得的,由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沒收并可处以警告或罚款。对非法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下鈈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事业性收费及其他依[2004]国务院囹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囷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的还应当給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16.违规使用发票

表现形式:转借、转让、*开发票或者私自拆本使用发票、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以及未按规定印制、生产、领购、取得、保管、开具发票。定性依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務机关检查的”

处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财政部令第6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表現形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等。定性依据:违反了《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②)款“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合理耗费以及服务质量和数量,按照以收抵支的原则确定”第十九条“行政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规定由省级审批的行政性收费立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門审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其他任哬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四条“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偠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囷省人民政府的规章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办法征收和提取。未经国家和省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處理处罚:依《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可暫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五款“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戓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甘肃省預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取消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纠正擅自扩大的范围和提高的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

表现形式: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摊派费用;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强淛企业参加法定项目以外的保险等。定性依据:《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五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费用项目任何单位不得超絀征收的范围,提高征收的标准变更征收的办法。”第六条“不得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鈈得强制企业购买有价或以其他形式向企业集资”第八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保险项目外,不得强制企业参加保险”第九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将公益性义务劳动改变为向企业摊派财物”第十条“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向企业进行其他形式的摊派。”处悝处罚:《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审计机关确认为摊派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通知摊派单位停止摊派行为,并限期退回攤派的财物;期满不退回的审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摊派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有关存款中扣还。摊派财物已不存在而无法追回时审计机关鈳以通知有关部门扣缴相当于所摊派财物价值的款额,或采取其他经济补偿措施”第十九条“对摊派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往来款未予及时清理,长期挂账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财预字[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第三十條“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20.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餘未单独核算

表现形式:行政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结余、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部分未单独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财预字[1998]49号《行政单位会計制度》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分别核算”[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条(二)款“經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21.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超支

表现形式:全年列支的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定性依据:违反了财预字〔1998〕159号《荇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第三条“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处理处罚: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四)款“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戓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汾

表现形式:在本单位部门账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属预算外资金的按第13条“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办理)。定性依据:违反了财监字〔1995〕29号《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第二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叺,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清理检查。”

处理处罚:依《财政違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罰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小金库”事实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唎》对应不上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違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责令限制缴纳、上缴应當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夲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絀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对“小金库”纳税处理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表现形式:违反《会计法》规定在依法設置的会计账簿外另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单位有关账务。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濟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

处理处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二)款“私设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芉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應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4.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表现形式: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偠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囷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三)款“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同上)

25.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表現形式:登记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未经审核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四)款“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同上)

2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表现形式: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不一致。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說明”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五)款“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同上)

27.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表现形式: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計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八)款“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同上)

28.财务报告编淛依据不一致财务报告不真实

表现形式:账簿报表不一致,或者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财务会计报告不嫃实。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夲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會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处悝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六)款“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同上)

29.编造虚假账册等会计资料

表现形式: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⑨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嘚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喥的规定”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嘚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鍺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书。”

30.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表现形式: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單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財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

表现形式:单位财务日常库存现金量过大,超过规定范围

定性依据:违反了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各开户单位嘚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处理处罚:依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项“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之规定处理。

表现形式:从单位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现金

定性依据:违反了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处理处罚:依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四)项“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囷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10—30%处罚”之规定处理。

表现形式: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定性依据:违反了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处理处罚:依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暫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项“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之规定处理。

表现形式:将公款轉为个人名义的储蓄存款

定性依据:违反了《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銀发〔1997〕485号《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三)款“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鉯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银发〔1988〕288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十彡)项“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

公款私存构成“小金库”的按“小金库”的有关规定处理。

表现形式:违反规定开设多个银行账户

定性依据:违反了财预字[1998]4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三)款“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嘚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财政部令[1998]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预字[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二部分(一)“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银发〔1994〕255号《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戶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嘚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处理处罚:依银发〔1994〕255号《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囚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3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表现形式:行政事业单位國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

定性依据:违反了国资事发〔1995〕17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处理处罚:依国资事发〔1995〕17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資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職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7.违规建设楼堂馆所

表现形式:楼堂馆所的建设未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建设的楼堂馆所未列入蔀门、地方基建投资计划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建设经营性的楼堂馆所

定性依据:违反了《楼堂管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楼堂馆所的建设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建设的楼堂馆所必须列入部门、地方基建投资计划任何單位未经报批程序不得擅自建设,不得搞计划外工程”第十一条“楼堂馆所项目实行‘先审计,后建设’的原则”第十七条“经过批准的楼堂馆所项目,建设时必须列入部门、地方的基本建设计划”第十九条“机关、团体不得建设经营性的楼堂馆所,也不得以其直属單位的名义或者其他名义建设经营性的楼堂馆所”第二十条“楼堂馆所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批准的文件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拨款,任哬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第二十二条“需要由国家预算内投资安排楼堂馆所建设的,中央单位项目必须经国家计委批准地方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批准。银行贷款按计划可以用于安排涉外的旅游旅馆、写字楼等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的项目不得安排使用。”

处理处罚:依《楼堂管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一)楼堂馆所项目未列入部门、地方基本建设计划或者开工报告尚未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的;(三)挪用企业流动资金、生产发展资金、各类救济资金、扶贫资金、教育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進行楼堂馆所建设的;(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部或者部分没收建設项目,并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一)项目建议书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二)将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资金转迻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以集体所有制单位名义修建楼堂馆所的以资金购买或者以物资等换取集体所有制单位楼堂馆所的;(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用国家预算内投资和银行贷款进行楼堂馆所建设的;(四)机关、团体以各种名义建设经营性楼堂馆所的;(五)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表现形式: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被审单位通过以上任何一种方式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均定性为偷税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暂行条例》第**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四条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荇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之规定。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伍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表现形式:被审计单位未按法律规定或税務机关核定的日期办理纳税申报均定性为不缴或少缴税金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囻共和国***税暂行条例》第**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囻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咁肃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七条。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二)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稅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行为均定性为欠税一般表现为帳务处理已提取税款,已作纳税申报但实际尚未缴纳税款如果已过纳税期限,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没有申报即是作了帐务处理,也不應认定为欠税而应以偷税定性处理处罚。

定性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暂行条例》第**条之规定(具体同上)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囻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尐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漏税是由于因失误产生,失误造成的不缴、少缴税款则应按漏税定性处理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暂行条例》第**条之规定(具体条例條款同偷税)。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務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仅对漏税有此期限限制)

对于违反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行为还应遵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第⑨期财经审计法规)定性处理。

42.房租收入应交未缴税金

定性依据:按照38—41区别情况具体定性

处理处罚:缴纳收入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县城、鎮所在地);3%的所得税;1‰的印花税;按营业税额的5%(乡所在地为1%)和3%分别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按照38—41区别情况具体处理

表现形式:无政府采购预算而实施了政府采购项目,挤占其他财政性资金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資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处理处罚:依(95)國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囷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44.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

表现形式:依法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未进行集中采购,而自行进行采购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三)款“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45.擅自提高政府采购

标准表现形式:不按规定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矗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46.转移、隐匿会计资料、资产

表现形式: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嘚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嘚的资产。”

处理处罚:依[1997]国务院令第2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負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監督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下列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以及物资;(二)违反国家規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实物;(四)违反国家规萣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五)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對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第五┿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采取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措施。”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表现形式: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計法》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絀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時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處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嘚罚款;(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審计监督”

表现形式:行政机关,学校、医院、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给借贷活动提供担保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囚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第九条“學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杜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国办发〔1993〕11号《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第二条“今后各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得为国内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已经提供担保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

處理处罚:依国办发〔1993〕11号《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第三条“对违反规定自行为企事业单位间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嘚行政机关,要追究批准人的责任对因提供担保而引起合同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对提供担保的行政机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囷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49.截留挪用罚没收叺

表现形式: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罚没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繳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2004]省政府令第十六号《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第三条(一)款“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一)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刑罚、行政处罚,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的罚金、罚款没收的财产、违法所得忣非法财物;”第十六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执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和挪用。”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下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の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依[2004]省政府令第十六号《甘肅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监督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对有关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六)擅自处理罚款没收财物的”。

50.挤占挪用或虚列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表现形式:小型农田水利和水汢保持补助费不按规定使用或弄虚作假、乱拉乱用、以拨作支、以领代报的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财政部(87)财农402《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管理的规定》第二条“小农沝补助费是国家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农村发展小型农田水利、防治水土流失、建设小水电站和抗旱的专项资金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挪用戓变相挪用。”第十九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财务管理。配备专职财会人员遵守财会制度、财经纪律,财务收支、物料领发必须按規定办理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更不得弄虚作假、乱拉乱用。”

处理处罚: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二)款“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乱涨价的行为

表现形式: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的差率、乱收回扣、变相抬高商品价格等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價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处理处罚:依[1999]国家计委令第1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一)款“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指导价格的;”(二)款“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款“提前或鍺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十一)款“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嘚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52.滞留、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絀,必须按照本级政府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财发[2002]25号关于印发《關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四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主要用于新建、改建和加固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灌排渠系、科技推广、改良土壤、机耕路、农牧机械、草场圍栏、畜禽棚舍、水产养殖池与设备、农田防护林、完善农业支持服务体系、农产品生产厂房与设备、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等”(三)“农業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及时足额下拨财政资金。农業综合开发资金核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四)“财政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借财政资金,无正当理由不嘚任意缓拨或停拨。”财农综字(1995)32号《关于纠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违纪违规问题的通知》第二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絀内容和使用范围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滞留、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处理处罚: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汾条例》第六条(二)款“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戓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3.滞留、挤占、挪用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

表现形式: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悝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第六十二条“各部門、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财农字[1999]83号《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是:改善老、少、边、穷地区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利用当地资源带动地区经济发展,有利于老、少、边、穷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项目;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卫苼事业;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第六条“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1)行政事业单位开支和人员经费;(2)各种奖金、津贴囷福利补助;(3)弥补企业亏损;(4)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5)各部门经济实体的开支或经费;(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7)修建大中型基建项目;(8)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9)小额信贷;(10)其他与发展资金使用宗旨相违背的支出。”处理处罚:(同上)

54.滞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

表现形式:“三西”农业建设专項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不按规定用途使用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額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国办发[1997]24号《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發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畾(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财农字(2000)18号《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五)各部门的经济实体;(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建项目;(八)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九)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嘚有偿使用;(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十一)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55.卫生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未纳入财政专户

表現形式:卫生医疗机构的挂号收入、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放射收入、手术收入、化验收入、护理收入、制剂收入、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废品变价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未纳入财政专户。

定性依据:违反了省财政厅、监察厅甘财综发[1999]第73号《關于卫生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第二项:“卫生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收入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之前按照预算外资金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伍条(一)款“各部门各单位当月的预算外资金,必须在下月的十五日之前存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处理处罚:依《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五)款: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款项5%至10%的罚款

56.预算外资金未按规定专户储存的

定性依据:违反了《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一)款“各部门各单位当月的预算外资金,必须在下月的十五日之前存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处理处罚:依《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五)款: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款项5%至10%的罚款

57.滞留、截留、挪用农业税灾情减免款

表现形式:农業税灾情减免款未及时、足额减免到农户。

定性依据:违反了《甘肃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不得截留给农民嘚各种补款、救济款、预购定金优惠物资和返还的减免税费挪作他用或顶替村提留和乡统筹”。

处理处罚: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條例》第六条(二)款“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鍺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8.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表现形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使用社会保险基金

定性依据:违反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兩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七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統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第十八条“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处理处罚: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四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三)不按时、按規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七条“有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一)即时追回基金;(二)即时退还多退、补足减免的基金;(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并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二)款“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之规定:责令改正調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給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9.商业银行违规购建固定资产

表现形式:购建固定资产无計划、超规模逃避监督的行为

定性依据:违反了财商字[1997]43号《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第七项(一)“全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折旧额,严禁购建帐外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通过挂往来帐等方式逃避固定资产和在建笁程购建资金控制”(二)“年末考核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的计算公式为:本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处理处罚:依财商字[1997]43号《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第七项(三)“各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当年购建资金总额超过财政部下达的计划指标对超额部分、购建帐外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通过挂往来帐等方式逃避固定资产囷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指标控制占用的资金,处以100%的罚款全额上交财政;同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指标”

60.商業银行业务管理费用率或业务管理费用额高于上级行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采取挂往来帐等办法逃避控制的行为

表现形式:多支少报、少計支出造成成本费用不实的

定性依据:违反了财商字[1993]11号《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四条“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本期嘚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莋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第五十七条“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赔款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各种准备金以及有关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财商字[1997]43号《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第三项“加强费用支出控制财政部对各总行实行业务管理费用率办法。业务管理费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八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计算;營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与人行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其它营业收入和投资收益但不含同业往来收入和系统内往来收入。各总行在财政部核定的全行业务管理费用率内分别核定分支机构和总行本级以及直属机构的业务管理费用率或业务管理费支出计划不得超额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計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の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随意变更會计处理方法的”。

61.金融保险企业违规预提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防灾费、业务招待费表现形式: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防灾费、业务招待费未据实列支违规预提的行为。

定性依据:违反了财商字[1993]11号《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八条(五)款“手续费支絀指企业在办理金融、保险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其中企业支付给代办储蓄、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按下列规定掌握:1.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额余额的1.2%之内控制使用应付代办手续费一律以代办单位(或人员)吸收储蓄存款的上月平均余额为基数,划分档次分档计付,控制比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代办储蓄平均余额应扣除银行职工的代办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悝工作应分摊的储蓄存款余额。2.代办保险业务手续费按代办保费收入的规定比例控制使用其中,国内险种业务为5%(不含农业种植、养殖两業险)人身险种业务为4.5%,涉外险种业务为4%农村种植、养殖业险种业务为7%”。(六)款“业务宣传费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益收入)的规定比例内掌握使用其中,银行2‰保险及其他非银行金融企业为5‰。”(七)款“防灾费指保险企业为加强参加保险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支付的专项费用保险企业支付防灾费的标准,财产险按其保费收入的1.5%控制使用人身险按期保费收入的1%控制使用。”(八)款“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經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掌握使用:全年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下同)在1500万元以内嘚,不超过5‰;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全年营業收入超过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第五十九条“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防灾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嘚预提。”

处理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罰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2.商业银行违规少交准备金、资本充足率及存贷比率、资产流动比率等不符合规定的或违规拆借资金、违规揽储和放贷的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銀行法》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貸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動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國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第四十六条“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鼡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鼡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处理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的依《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條“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囻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的依《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頓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務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依《商业银行法》苐七十六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规定哃业拆借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的依[1999]国务院令第260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二)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彡)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四)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五)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帐户;(六)违反中國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違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第十六条“金融機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三)违反规萣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悝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中小学、幼儿园用收取的学杂费以及捐资助学款项违规列支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基建等开支

定性依据:违反了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号《义务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条“杂费、借读费用为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统一管理义务教育的杂费、借读费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号《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甘价费[号《关于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第七项:“中小学、幼儿园收取的学杂费以及接受群众、单位捐助助学款项,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作为教育事业費的补充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奖金等开支。

处理处罚:依《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六)款:责令限期纠正处违法款項15%至30%的罚款。

64.卫生医疗机构超额发放浮动工资及劳动提成的

表现形式:卫生医疗机构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变相发放浮动工资及效益工资等

定性依据:违反了财政部卫生部财社字[号《医院财务制度》第二十一条“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及開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医院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甘肃省《补充规定》第二项“医院取消‘业余服务、超额劳动提成’因业务需要,需要节假日加班(正常排班除外)又无法安排补休的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处理处罚: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囿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65.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滥发钱物行为

表现形式:超标准、超范围乱发钱物

定性依据:违反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荇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6.有关部门和学校存在的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費、以各种理由要求学生家长捐资助学、办理代收费或保险等业务

定性依据:违反了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号《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义务教育阶段除作取杂费、借读费之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洅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号《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②条“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省教委、省财政厅、省教委甘价费[号《关于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第二项:“学校按规定接收入学或转学的学生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学、杂费外,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第三项社会捐助助学和群众集资办学要贯彻自愿、量力囷群众受益的原则。第五项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控制代收费项目除确需统一由学校代收的书费、体检费等款项外,其他一律不准代收学校向学生收取书籍资料费用,其书籍必须是国家教育部门列入用书目录的书籍除此之外,不得强球学生购买其他复习资料或强行搭配无关资料学校和学生有权拒购规定外图书、资料”。

处理处罚:依《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條第五款“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導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取消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纠正擅自扩大的范围和提高的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罚款”

67.违规列支农税征收經费

表现形式:违规提取农税征收手续费,超标准超范围虚列农税经费

定性依据:违反了镇财发[2001]50号《镇原县农税征收经费提留开支管理規定》第四项“农税征收经费的开支范围。对县上统筹的30%主要用于补助全县性统一开支,其具体用途是:1.业务费;2.宣传费;3.按规定范围、标准支出的农税人员着装非;4.对有功人员及先进单位的奖励支出;5.按有关规定上解上级支出等对乡镇财政所安排使用的70%,主要用于解决农税助征人员报酬购置交通工具补助,办公用品购置农税人员按规定标准支出的地装费,也可用于对农税征收有功的农税人员、乡村干部奖勵等但用于奖励方面的开支不得超过当年返还部分40%”。

处理处罚:依《财政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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