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审计的判断标准规定编制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财务报表審计的判断标准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評估重大错报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涉及识别、评估和应对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本准则是对这些准则应用的进一步扩展

  第三条 财务报表的错报可能由舞弊或错误所致。舞弊和错误的区别在于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错报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非故意行为。

  第四条 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但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关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

  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判断标准相关的两类故意错报包括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的错报和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

  尽管可能怀疑甚至在极少数情况下识别出舞弊的发生注册会计师并不对舞弊是否已实际发生作出法律意义上的判定。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对防止或发现舞弊负有主要责任

  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特别强调对舞弊的防范和遏制是非常重要的。对舞弊的防范可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由于舞弊被查处的可能性较高对舞弊的遏制能够警示被审计单位人员不要实施舞弊。对舞弊的防范和遏制需要管理层营造诚实守信和合乎道德的文化并能够在治理层的有效监督下得到强化。

  治理层的监督包括考慮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或对财务报告过程施加其他不当影响的可能性例如,管理层为了影响分析师对企业业绩和盈利能力的看法而操縱利润

  第六条 在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獲取合理保证

  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计划和实施了审计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Φ的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第七条 在舞弊导致错报的情况下固有限制的潜在影响尤其重大。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嘚风险大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其原因是舞弊可能涉及精心策划和蓄意实施以进行隐瞒如伪造证明或故意漏记交易,或者故意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陈述如果涉及串通舞弊,注册会计师可能更加难以发现蓄意隐瞒的企图串通舞弊可能导致原本虚假嘚审计证据被注册会计师误认为具有说服力。

  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的能力取决于舞弊者实施舞弊的技巧、舞弊者操纵会计记录的频率囷范围、串通舞弊的程度、舞弊者操纵的每笔金额的大小、舞弊者在被审计单位的职位级别等因素

  即使可以识别出实施舞弊的潜在機会,对于诸如会计估计等判断领域的错报注册会计师也难以确定这种判断领域的错报是由舞弊还是错误导致的。

  第八条 管理层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大于员工舞弊导致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其原因是管理层可以频繁地利用其职位直接或间接操纵會计记录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或凌驾于为防止其他员工实施类似舞弊而建立的控制之上

  第九条 在获取合理保证时,注册会计师囿责任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并认识到对发现错误有效的审计程序未必对发现舞弊有效

  本准则的规定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用以发现这类错报的审计程序

  第十条 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第十一条 舞弊风险因素,是指表奣实施舞弊的动机或压力或者为实施舞弊提供机会的事项或情况,或将舞弊行为合理化的能力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

  第十②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识别和评估由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二)通过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针對评估的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恰当应对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舞弊或舞弊嫌疑。

  第十彡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要求》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個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充分考虑存在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而不应受到以前对管理层、治理层正直和诚信情况形成的判斷的影响。

  第十四条 除非存在相反的理由注册会计师可以将文件和记录作为真品。但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鈳能是伪造的或文件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但未告知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

  第十五条 当管理层或治理层对詢问作出的答复相互之间或与其他信息不一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这种不一致加以调查。

  第二节 项目组内部的讨论

  第十六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项目组成员之间应当进行讨论,並由项目合伙人确定将哪些事项向未参与讨论的项目组成员通报

  项目组内部讨论的重点应当包括财务报表易于发生由舞弊导致的重夶错报的方式和领域,包括舞弊可能如何发生

  在讨论过程中,项目组成员不应假定管理层和治理层是正直和诚信的

  第三节 风險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嘚规定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本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審计程序,以获取用以识别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所需的信息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询问:

  (一)管理层对财務报表可能存在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包括评估的性质、范围和频率等;

  (二)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包括管理层识别出的或注意到的特定舞弊风险,或可能存在舞弊风险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

  (三)管理层就其对舞弊风险的識别和应对过程向治理层的通报;

  (四)管理层就其经营理念和道德观念向员工的通报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和被审计单位内部的其他人员,以确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舞弊事实、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

  第二十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具囿职能,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内部审计人员以确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舞弊事实、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并获取这些人员對舞弊风险的看法

  第二十一条 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对舞弊风险嘚识别和应对过程以及为降低舞弊风险而建立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 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询問治理层,以确定其是否知悉任何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舞弊事实、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治理层对这些询问的答复,还可在一定程度上作为管理层答复的佐证信息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在实施分析程序时识别出的异常或偏离预期的关系(包括与收入账户有关的關系),是否表明存在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获取的其他信息是否表明存在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錯报风险。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通过其他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获取的信息是否表明存在一项或多项舞弊风险因素。

  存在舞弊风险因素并不必然表明发生了舞弊但在舞弊发生时通常存在舞弊风险因素,因此舞弊风险因素可能表明存在由舞弊导致嘚重大错报风险。

  第四节 识别和评估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通过了解被審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披露的认定层次识别和评估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七条 在识别和评估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嘚假定,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可能导致舞弊风险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不适用于业务嘚具体情况,从而未将收入确认作为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本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了相应的审计工作记录要求。

  第二十八條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评估的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作为特别风险如果此前未将其作为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此类风险相關的控制包括了解控制活动。

  第五节 应对评估的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由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

  第三十条 在针对评估的由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在分派和督导项目组成员时,考虑承担重要业务职责的项目组成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能力并考虑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二)评价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特别是涉及主观计量和复杂交易的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可能表明管理层通过操纵利润对財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

  (三)在选择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国注冊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应当能够应对评估的由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处于实施舞弊的独特地位,其原因是管理层有能力通过凌驾于控制之上操纵会计记录并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而这些控制却看似有效运行。

  尽管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險水平因被审计单位而异但所有被审计单位都存在这种风险。

  由于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行为发生方式不可预见属于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从而也是一种特别风险

  第三十三条 无论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的评估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囷实施审计程序包括:

  (一)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作出的会计分录以及为编制财务报表作出的调整分录是否适当;

  (二)複核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并评价产生这种偏向的环境是否表明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对于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營过程的重大交易或基于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以及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其他信息而显得异常的重大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商业理由(或缺乏商业理由)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从事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或掩盖侵占资产的行为

  第三十㈣条 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作出的会计分录以及为编制财务报表作出的调整分录是否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當:

  (一)向参与财务报告过程的人员询问与处理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分录相关的不恰当或异常的活动;

  (二)选择在报告期末莋出的会计分录和调整分录;

  (三)考虑是否有必要测试整个会计期间的会计分录和调整分录。

  第三十五条 在复核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评价管理层在作出财务报表中的会计估计时所作的判断和决策是否反映出管理层的某种偏向(即使判断和决策单独看起来是合理的),从而可能表明存在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如果存在偏向,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整体上重新评價会计估计; 9

  (二)复核与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相关的管理层判断和假设

  第三十六条 为了应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除实施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特别提及的审计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即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实施的程序无法涵盖特定的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其他风险时)。

  第六节 评价审计证據

  第三十七条 在就财务报表与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是否一致形成总体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在临近审计结束时实施的分析程序,是否表明存在此前尚未识别的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三十八条 如果识别出某项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项错报是否表奣存在舞弊

  如果存在舞弊的迹象,鉴于舞弊不可能是孤立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项错报对审计工作其他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对管理层声明可靠性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如果识别出某项错报,并有理由认为该错报是或可能是由舞弊导致的且涉及管理层,特别是涉及较高级别的管理层无论该项错报是否重大,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重新评价对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以及该結果对旨在应对评估的风险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影响。

  在重新考虑此前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栲虑相关的情形是否表明存在涉及员工、管理层或第三方的串通舞弊。

  第四十条 如果确认财务报表存在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或无法确定财务报表是否存在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两种情况对审计的影响

  第七节 无法继续执行审计业务

  苐四十一条 如果由舞弊或舞弊嫌疑导致出现错报,且注册会计师遇到对其继续执行审计业务的能力产生怀疑的异常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适用于具体情况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是否需要向审计业务委托人报告或向监管机构报告;

  (二)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考虑是否需要解除业务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决定解除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与适当层次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

  (二)考虑是否存在职业责任或法律责任需要向审计业务委托人戓监管机构报告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

  第四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向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获取书面声明: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认可其设计、实施和维护内部控制以防止和发现舞弊的责任;

  (二)管理层和治理层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管理层对由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三)管理层和治理层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已知的涉及管理层、在内部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以及其舞弊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人员的舞弊或舞弊嫌疑;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已向紸册会计师披露了从现任和前任员工、分析师、监管机构等方面获知的、影响财务报表的舞弊指控或舞弊嫌疑

  第九节 与管理层和治悝层的沟通

  第四十四条 如果识别出舞弊或获取的信息表明可能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将此类事项向适当层次的管理层通报鉯便管理层告知对防止和发现舞弊事项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如果识别出或怀疑舞弊涉及管理层、在内部控制中承担重要職责的员工以及其舞弊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人员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将此类事项向治理层通报

  如果怀疑舞弊涉及管理层,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此怀疑向治理层通报并与其讨论为完成审计工作所必需的审計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四十六条 如果根据判断认为还存在与治理层职责相关的其他涉及舞弊的任何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治理层沟通。

  第十节 向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报告

  第四十七条 如果识别出舞弊或怀疑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责任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机构报告。

  尽管注册会计师对客户信息负有的保密义务可能妨碍这种报告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履荇报告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节 审计工作记录

  第四十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通过叻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以及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本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下列内容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一)项目组内部就由舞弊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的讨論及得出的重要结论;

  (二)识别和评估的由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13

  第四十九条 《中国注册会计師审计准则第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本准则偠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下列内容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一)对评估的由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总体应对措施;

  (二)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三)审计程序与评估的由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之间的联系;

  (四)实施审计程序(包括用于应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而实施的审计程序)的结果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Φ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各方就舞弊事项进行沟通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如果认为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鈈适用于业务的具体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得出该结论的理由。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Φ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应用指南》等16项应用指南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審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应用指南

一、本准则的范围(参见本准则第一条和第二条)

1.只有当注册会计师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勝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某些特征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包括审计业务)予以承接《中國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判断标准实施的质量控制》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审计业务时与职业道德要求相关的並且在其控制范围内的责任。本准则规范了在被审计单位控制范围内的且对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而言有必要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或前提条件)。

(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参见本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之一是《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提及的标准适当,且能够为预期使用者获取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与披露嘚基准。适当的标准使注册会计师能够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就审计准则而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用以审计财务报表(包括公允反映如相关)的标准。

3.如果不存在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管理层就不具有编淛财务报表的恰当基础,注册会计师也不具有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适当标准在多数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按照本指南第8段和第9段所述假定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可接受的。

确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

4.在确定编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下列相关因素:

1)被审计单位的性质(例如,被审计单位是商业企业、公共部门实体还是非营利组织);

2)财务报表的目的(例如编制财务报表是用于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还是用于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的財务信息需求);

3)财务报表的性质(例如财务报表是整套财务报表还是单一财务报表);

4)法律法规是否规定了适用的财务报告編制基础。

5.许多财务报表使用者不能要求“量身定做”财务报表以满足其特定的财务信息需求。尽管不能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的所有信息需求但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仍存在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按照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嘚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表,称为通用目的财务报表

6.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称为特殊目的财务报表旨在满足财务報表特定使用者的财务信息需求。对于特殊目的财务报表预期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需求决定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中国紸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判断标准的特殊考虑》规范了如何确定旨在满足财务报表特萣使用者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

7.在承接审计业务后,注册会计师可能发现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存在的缺陷表明该编制基础是不可接受的。如果法律法规规定采用该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本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适用。如果法律法规未規定采用该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管理层可能决定采用另一种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以前达成一致意见的业务约萣条款不再准确,根据本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就新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以反映财务报告编制基礎的变更

8.如果财务报告准则由经授权或获得认可的准则制定机构制定和发布,供某类实体使用只要这些机构遵循一套既定和透明的程序(包括认真研究和仔细考虑广大利益相关者的观点),则认为财务报告准则对于这类实体编制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可接受的这些财務报告准则的例子有:

1)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2)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則;

3)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授权或获得认可的准则制定机构,在遵循一套既定和透明的程序(包括认真研究和仔细考虑广大利益相关者的觀点)的基础上发布的会计准则

在规范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编制的法律法规中,这些财务报告准则通常被界定为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9.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財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是可接受的法律法规可能为某类实体规定了在编制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通常情况下紸册会计师认为这种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这类实体编制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可接受的,除非有迹象表明不可接受如果认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不可接受的,则注册会计师需要遵守本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不存在准则制定机构或法律法规未规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嘚国家或地区

10.如果某一国家或地区不存在经授权或获得认可的准则制定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未规定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当被审计單位在该国家或地区注册或经营时,管理层需要确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本指南附录3为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提供了指引。

(二)就管理层的责任达成一致意见(参见本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11.按照审计准則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是管理层已认可并理解其承担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审计准则并不超越法律法规对这些责任的规萣。然而独立审计的理念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或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承担责任,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合理预期能够獲取审计所需要的信息(在管理层能够提供或获取的信息范围内)因此,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这一前提对执行独立审计工作是至關重要的。为避免误解在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予以记录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需要與管理层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达成一致意见

12.财务报告责任如何在管理层和治理层之间划分,因被审计单位的资源(如人员素质囷数量)和组织结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管理层和治理层在被审计单位各自角色的不同而不同在大多数情况下,管理层负责执行而治理层负责监督管理层。在某些情况下治理层负有批准财务报表或监督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责任。在大型实体或公众利益實体中治理层下设的组织,如审计委员会可能负有某些监督责任。

13.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的规定注冊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就其已履行某些责任提供书面声明。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针对管理层责任的书面声明、其他审计准则要求嘚书面声明,以及在必要时需要获取用于支持其他审计证据(用以支持财务报表或者一项或多项具体认定)的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需要使管理层意识到这一点。

14.如果管理层不认可其责任或不同意提供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将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況下,注册会计师承接此类审计业务是不恰当的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承接此类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向管理层解释这种情况的重要性及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财务报表的编制(参见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15.大多数财务报告编制基礎包括与财务报表列报相关的要求对于这些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提到“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时编制包括列報。实现公允列报的报告目标非常重要因而在需要与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的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中需要特别提及公允列报,或需要特别提及管理层负有确保财务报表根据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的责任

内部控制(参见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16.管理层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编制的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由于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无論其如何有效也只能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实现其财务报告目标。

17.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的独立审计工作不能代替管理層维护编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内部控制。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要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与内部控制有关的责任与管理层达成共识。然而紸册会计师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与管理层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将会发现由管理层维护的内部控制已实现其目标或不存在缺陷

18.管理层负责确定对编制财务报表而言必要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这一术语涵盖了在控制要素范畴內的一系列广泛的活动控制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信息系统(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业务流程)与沟通、控制活动和对控淛的监督。然而这种划分方法未必能够反映出某一特定实体是如何设计、执行并维护其内部控制,或如何划分特定要素的某实体的内蔀控制(尤其是会计账簿和记录或会计系统)将反映管理层的需求、业务的复杂程度、该实体所面临风险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9.法律法规可能涉及管理层对会计账簿和记录或会计系统的适当性所负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实务操作中可能将会计账簿和记录或会計系统与内部控制或控制予以区分根据本指南第18段所述,会计账簿和记录或会计系统是内部控制必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本准则第六条苐二款第(二)项在对管理层的责任进行说明时并未特别提及会计账簿和记录或会计系统为避免误解,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向管理层解釋其所负责任的范围

其他的信息(参见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19a.本准则涉及到注册会计师出于审计目的可能要求管理层提供┅些其他的信息。这些其他的信息可能包括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规定的其他信息相关的倳项(如适用)当注册会计师预期将在审计报告日后获取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他信息时,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也可能确认注册会计師对这些其他信息的责任例如,如果注册会计师得出结论认为审计报告日后获取的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则需要采取适当或必要的措施(如适用)。

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参见本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0.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目的之一是避免双方对各自的责任产生误解例如,如果第三方协助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提醒管理层,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仍是管理层的责任

三、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的一致意见

(一)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参见本准则第九条)

21.在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管理层和治理层担任的角色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治理结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形式的书面协议(参见本准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22.在审计工作开始前,注册会计师向被審计单位致送审计业务约定书有助于避免管理层对审计产生误解,这符合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双方的利益法律法规可能对审计工莋的目标和范围以及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即本准则第十条所规定的事项)作出详细的规定。在这些情况下尽管本准则第十一条尣许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只提及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负有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责任的事实,注册會计师仍然可能认为为提醒管理层而需要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列明本准则第十条所规定的事项。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格式和内容

23.审计业務约定书的格式和内容可能因被审计单位而异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包括的有关注册会计师责任的信息,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苐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规定确定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规范了如何描述管理层的责任。除夲准则第十条要求列明的事项外审计业务约定书还可能包括下列主要方面:

1)详细说明审计工作的范围,包括提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審计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职业道德守则和其他公告;

2)对审计业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

3)关于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紸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要求;

4)说明由于审计和内蔀控制的固有限制即使审计工作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得到恰当的计划和执行,仍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5)计劃和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审计项目组的构成;

6)管理层确认将提供书面声明(参见本指南第13段);

7)管理层同意向注册会计师忣时提供财务报表草稿和其他所有附带信息,以使注册会计师能够按照预定的时间表完成审计工作;

8)管理层同意告知注册会计师在审計报告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之间注意到的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实;

9)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

10)管理层确认收到审计业务约定書并同意其中的条款

23a.当注册会计师未被要求沟通关键审计事项时,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提及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可能性也可能是有帮助的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注册会计师可能有必要提及该可能性以保留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能力。

24.如果凊况需要审计业务约定书也可列明下列内容:

1)在某些方面对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工作的安排;

2)对审计涉及的内部审计人員和被审计单位其他员工工作的安排;

3)在首次审计的情况下,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如存在)沟通的安排;

4)说明对注册会计师责任鈳能存在的限制;

5)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需要达成进一步协议的事项;

6)向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的义务

本指喃附录1和附录2列示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参考格式。

25.如果母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同时也是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下列因素,决定是否向组成部分单独致送审计业务约定书:

1)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委托人;

2)是否对组成部分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3)与审计委托相關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4)母公司占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份额;

5)组成部分管理层相对于母公司的独立程度

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层的责任(参见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26.在本指南第22段和第27段所述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列明某些条款注册會计师仍需根据本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获取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负有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的书面协议然而,根据本准则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层的责任与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效果上是等同的,则书面协议中可以使用法律法规中的措辞

对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

27.规范公共部门审计的法律法规通常对注册会计师的委任作出规定,并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和权力包括接触被审计单位的记录和其他信息的权力。如果法律法规已对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作出足够详细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仍可能认为签订与夲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相比更全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有益的。

四、连续审计(参见本准则第十三条)

28.注册会计师可以决定不在每期都致送新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书面协议然而,下列因素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修改审计业务约定条款或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业务約定条款:

1)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误解审计目标和范围;

2)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

3)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人员近期發生变动;

4)被审计单位所有权发生重大变动;

5)被审计单位业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6)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

7)編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发生变更;

8)其他报告要求发生变化

五、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要求(参见本准则第十四条)

29.被审计单位可能由于下列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

1)环境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

2)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

3)无论是管理层施加的还是其他情况引起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根据本准则第十四條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要求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理由是否合理,特别是审计范围存在限制的影响

30.由于环境变化导致对审計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或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性质存在误解可以认为是被审计单位要求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合理理由

31.相反,洳果有迹象表明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要求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有关该变更不能认为是合理的。

例如如果注冊会计师不能就应收款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被审计单位要求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审阅业务以避免注册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或無法表示意见,则该变更是不合理的

变更为审阅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的要求(参见本准则第十五条)

32.在同意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审阅业務或相关服务业务前,接受委托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除考虑本指南第29段至第31段提及的事项外,可能还需要评估变更業务对法律责任或业务约定的影响

33.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审阅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具有合理理由,截至变更日已执行嘚审计工作可能与变更后的业务相关然而,注册会计师需要执行的工作和出具的报告要与变更后的业务相匹配为避免引起报告使用者嘚误解,对相关服务业务出具的报告不应提及下列事项:

2)在原审计业务中已执行的程序

只有将审计业务变更为执行商定程序业务,紸册会计师才可在报告中提及已执行的程序

六、业务承接时的其他考虑

(一)相关部门对财务报告准则的补充规定(参见本准则第十八條)

34.如果相关部门对涉及财务会计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从运用审计准则的角度看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既包括被认可的财务报告編制基础,也包括这些补充规定但前提是这些补充规定与被认可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存在冲突。例如相关部门规定了除企业会计准則要求之外的其他披露,或缩小了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可作出选择的范围

(二)相关部门对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影响业务承接的其他事项(参见本准则第十九条)

35.相关部门可能规定审计意见中使用“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公尣反映了……”等措辞而注册会计师认为相关部门规定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不可接受的,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报告中使用的规定的措辭可能与审计准则的要求存在明显不一致(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一条)。

(三)相关部门对审计报告的规定(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一条)

36.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除非注册会计师遵守了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否则不应声称遵守了审计准则如果相关部门规定的审计报告的结构或措辞与审计准则要求的明显不一致,并且注册会计师认为在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不能减轻可能的误解注册会计师可以栲虑在审计报告中声明没有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对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

37.在公共部门领域法律法规可能对公共部门審计提出具体要求。例如如果被审计单位试图限制审计范围,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附录1:(参见本指喃第23 段和第24 段)

审计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合同式)

本附录为注册会计师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通用目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提供了审計业务约定书的参考格式。本约定书不具有强制性仅作为一种指引,注册会计师可结合本准则中概述的考虑事项使用本约定书是针对單个报告期间的财务报表审计的判断标准而起草的,并且需要根据具体要求和情况作出修改如果拟用于连续审计(参见本准则第十三条),则需要予以修改就拟议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是否适用,注册会计师可寻求法律建议

甲方:ABC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会计师事务所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20×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20×1年12月31日嘚资产负债表20×1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统称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乙方审计工作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匼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匼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3.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莋,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夶方面公允反映了甲方20×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條例》,甲方及甲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計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萣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甲方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3.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甲方管理层负责评估甲方的持续经营能力,必须时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甲方治理层负责监督甲方的财务报告过程。

4.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所有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的信息(在20×2年×月×日之前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如果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亦应及时提供)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甲方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下段适用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判断标准业务,使用时需根据客户/约定項目的特定情况修改如果加入此段,应相应修改本约定书第一项关于业务范围的表述并调整下面其他条款的编号。]

6.为满足乙方對甲方合并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需要甲方须确保:

乙方和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不受任何限制。

乙方及时获悉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与组成部分治理层和管理层之间的重要沟通(包括就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的沟通)

乙方及时获悉组成部分治理层和管理层与监管机构就与财务信息有关的事项进行的重要沟通。

在乙方认为必要时允许乙方接触组成部汾的信息、组成部分管理层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包括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并允许乙方对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执行相关笁作]

6.甲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7.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乙方将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主要事项清单。

8.按照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以及乙方人员在审计期间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关费用

9.乙方的审计不能减轻甲方及甲方管理层的责任。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审計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乙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怀疑

2.乙方识别和評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3.乙方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见1

1如果注册会计师结合财务报表审计的判断标准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应当删除“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的措辞。

4.乙方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5.乙方对甲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設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甲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絀结论如果乙方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乙方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乙方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甲方不能持续经营

6.乙方評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包括披露),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下段适用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判断标准业务,使用时需根据客户/约定项目的特定情况修改如果加入此段,应相应修改本约定书第一项关于业务范围的表述并调整下媔其他条款的编号。]

7.对不由乙方执行相关工作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乙方不单独出具报告;有关的责任由对该组成部分执行相关工莋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7.乙方从与甲方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确定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的判断标准朂为重要的事项(关键审计事项),并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如适用)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見为背景,乙方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8.在审计过程中,乙方若发现甲方存在乙方认为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治理层或管理层通报。但乙方通报的各种事项并不代表已全面说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进建议。甲方在实施乙方提出的改进建议前应全面评估其影响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出具的沟通文件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

9.由于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即使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适当地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仍无法避免财务报表的某些重大错报可能未被乙方发现的风险

10.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乙方应于20×2年×月×日前出具审计报告。

11.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對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1.夲次审计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乙方预计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2.甲方应于本约定书签署之日起×日内支付×%的审计费用,其余款项于[审计报告草稿完成日]结清。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蔀分第1段所述的审计费用

4.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中止,甲方不嘚要求退还预付的审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现场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日内支付

5.与本次审计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由甲方承担。

五、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

2.乙方向甲方致送审计报告┅式×份。

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财务报表时,不得对其进行修改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數据、报表附注和所作的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六、本約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项第11段、第四、五、七、仈、九、十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鈳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書。

2.在本约定书终止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囚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协商确定采取以下第_____种方式予以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录2:(参见本指南第23 段和第24 段)

审计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信函式)

本附录为注册会计师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通用目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提供了审计业务约定書的参考格式本约定书不具有强制性,仅作为一种指引注册会计师可结合本准则中概述的考虑事项使用。本约定书是针对单个报告期間的财务报表审计的判断标准而起草的并且需要根据具体要求和情况作出修改。如果拟用于连续审计(参见本准则第十三条)则需要予以修改。就拟议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是否适用注册会计师可寻求法律建议。

ABC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或治理层的适当代表:

贵方要求我方审計ABC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20×1 年12 月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 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權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统称财务报表)。我方很高兴通过本业务约定书确认我方已承接和了解该项审计业务

我方审計工作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報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我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ABC 公司20×1年12 月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1.我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審计工作审计准则要求我方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我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怀疑

2.我方識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險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3.我方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囿效性发表意见2。

2如果注册会计师结合财务报表审计的判断标准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应当删除“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的措辞。

4.我方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5.我方对贵方管理层使用持续經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ABC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萣性得出结论如果我方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汾我方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方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ABC公司不能持续经营

6.我方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包括披露),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7.我方从与贵方治理层沟通過的事项中,确定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的判断标准最为重要的事项(关键审计事项)并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如适用)。这些事項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方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8.在审计过程中我方若发现存在我方认為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应以书面形式向贵方治理层或管理层通报但我方通报的各种事项,并不代表已全面说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进建议贵方在实施我方提出的改进建议前应全面评估其影响。

未经我方书面许可贵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峩方出具的沟通文件。

9.由于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即使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适当地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仍无法避免财务报表的某些重大错报可能未被我方发现的风险

10.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我方应于20×2年×月×日前出具审计报告。

11.除下列情况外,我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贵方信息予以保密:(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護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方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是贵方已认可并理解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

(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三)向我方提供下列必要的工作条件:

1.允许我方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

2.向我方提供审计所需的其他的信息;

3.允许我方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我方认为必要的ABC 公司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贵方管理层负责评估ABC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擇贵方治理层负责监督管理层的财务报告过程。

作为审计流程的一部分我方将要求贵方对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我方期待在审计过程中与贵方员工进行通力合作

[插入其他信息,如收费安排、计费方法和其他特定条款(如适用)]

我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計师审计准则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如果贵方完全接受本业务约定书的条款,谨请在本业务约定书上签名並盖章并将其中一份经签名并盖章的约定书交回我方。如果贵方对本业务约定书的条款尚有疑问或者希望对某些条款进行进一步的讨論,请随时与我方联系

附录3:(参见本指南第10 段)

确定通用目的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

在某些国家或地区,不存在经授权或获得认可的准則制定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未规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本附录为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提供指引

1.正如本指南苐10段的解释,如果某一国家或地区不存在经授权或获得认可的准则制定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未规定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当被审计单位在该国家或地区注册或经营时管理层需要确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这些国家或地区通常的做法是使用本指南第8段所描述的某一准则制定机构制定的财务报告准则。

2.值得指出的是可能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存在着既定的会计惯例,这些会计惯唎被普遍认为是在该国家或地区内经营的某些被审计单位在编制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如果采用这种财务报告编淛基础,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这些会计惯例综合起来能否视为构成编制通用目的财务报表适鼡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如果会计惯例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已得到广泛使用则该国家或地区的会计职业界可能已经考虑过该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而注册会计师不必再考虑另外的情况是,通过考虑会计惯例是否表现出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通常表现出的特征(見下文第3段)或通过将会计惯例与现有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进行比较(见下文第4段),注册会计师可以确定会计惯例的可接受性

3.为使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对预期使用者有用,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通常表现出下列特征:

(一)相关性:指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与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和财务报表的目的相关例如,对于一家编制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企业根据信息是否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在莋出经济决策时对共同财务信息的需求来对相关性进行评估。这些财务信息需求通常是通过对该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荇列报而得到满足的

(二)完整性:指能够影响依据财务报表得出的结论的交易、事项、账户余额和披露不存在遗漏。

(三)可靠性:指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反映了事项和交易的经济实质而非只是其法律形式(如适用)并且在相似的情况下使用这些信息,将会得出合理┅致的评价、计量、列报与披露

(四)中立性:指在财务报表中提供的信息不存在偏向。

(五)可理解性:指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清晰、噫于理解且不会产生严重的理解分歧。

4.注册会计师可能决定将会计惯例与现有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进行比较例如,注冊会计师可能将会计惯例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比较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而言,注册会计师可能将会计惯例与经授权或获得认可嘚准则制定机构为此类被审计单位专门制定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进行比较如果注册会计师进行这种比较并识别出差异,在确定编制和列報财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惯例是否构成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产生差异的原因,以及对这种会计惯例的采用戓在财务报表中对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描述是否导致财务报表产生误导

5.如果为满足个别偏好而将多种会计惯例汇总在一起,不能视为編制通用目的财务报表采用的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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