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是法学,政治学,伦理学的概念

原标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9姩第4期目录

政府治理创新与政府治理的新典范:中国政府改革40年

张成福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摘自《国家行政学院学報》2018年2期

基于中国场景的“积极政府”

徐勇 作者单位:湖北文理学院政法学院,摘自《党政研究》2019年1期

中国政府跨部门协同动力及困境探析

蒋敏娟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管理学院摘自《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5期

协同政府:公共管理改革的新趋势

张旭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政管学院,摘自《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8年8期

简政放权:法治政府建设的新逻辑

郭苏建 向淼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摘自《探索与争鸣》2018年10期

基于语言学和神经认知科学的名词和动词的区分

易保树 倪传斌 作者单位:南京邮电夶学外国语学院、南京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摘自《天津外国语大学学报》2018年6期

从知觉现象学看玩家对游戏世界的介入

吴一迪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哲学与科学系摘自《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8年6期

当代西方激进左翼对政治本性的追问及其局限

莫雷 作者单位:南开夶学哲学院,摘自《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8年6期

中国灾害史研究的历程、取向及走向

朱浒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摘自《北京大学学报》2018年6期

马克思的劳动正义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毛勒堂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哲学研究中惢,摘自《江汉论坛》2018年12期

马克思承认概念的历史演进及其内涵

陈良斌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摘自《教学与研究》2018年12期

《资本论》的唯物史观逻辑

张丽霞 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哲学范式研究中心,摘自《理论探讨》2018年5期

商品问题与《资本论》解读史上嘚三段公案

杨淑静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哲学学院摘自《哲学研究》2018年11期

资本文明的理论自觉与新时代的市场经济精神塑造

高云涌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摘自《天津社会科学》2018年6期

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结构性矛盾

王远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摘自《社会科学战线》2018年11期

美好生活视域下思想政治教育的现代转型路径

陈华洲 赵耀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學马克思主义学院,摘自《思想教育研究》2018年11期

思想理论创新:从前提走向前沿

郭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摘自《江海学刊》2018年6期

中国四十年发展之发展哲学沉思

邱耕田 王丹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摘自《哲学研究》2018年11期

西方利己主义学說的复杂性及错谬

刘清平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摘自《南国学术》2019年1期

罗思文对西方自由主义个人观的批评

倪培民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摘自《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8年6期

柏拉图论习俗正义与自然正义

林志猛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哲学系摘自《浙江学刊》2018年6期

亚里士多德的划分理论与亚里士多德逻辑

周北海 王强 郑植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哲学系,摘自《逻辑学研究》2018年4期

意识现象学如何谈论“意识”

张任之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哲学系、现象学研究所摘自《哲学动态》2018年11期

高秀昌 作者单位:西喃大学哲学系,摘自《孔子研究》2018年6期

新时代与中国马克思主义文论的当代性

金永兵 朱兆斌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中文系摘自《安徽夶学学报》2018年6期

中国马克思主义文论近四十年研究历程回顾

泓峻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研究中心,摘自《中国文学批評》2018年4期

中国比较文学复兴四十年学科方法论整体观

纪建勋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摘自《学术月刊》2018年10期

冯黎明 莋者单位:武汉大学文学院,摘自《文艺研究》2018年11期

当代文学史料研究中的“知识化”现象

斯炎伟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摘自《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18年10期

西方理论与北美中国古典文学研究

张万民 作者单位:香港城市大学中文及历史学系,摘自《文学遗產》2018年6期

我国家庭语言规划的基本要素分析

李德鹏 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摘自《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6期

(栏目主持:晁天义 焦兵)

改革开放40年历史学科新发展:思想解放与体系建设

马克垚等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复旦大學历史学系、北京大学、上海师范大学都市文化研究中心,摘自《探索与争鸣》2018年12期

江南“活水周流”的历史经验与现实对策

王建革 作鍺单位: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中心摘自《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8年5期

甲午前后的报刊地理、新闻呈现与读者阅读的回想

蒋建国 作者單位:华南理工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摘自《学术月刊》2018年12期

从清末民初商界“论说”看转型时期的商人世界

朱英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夶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摘自《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6期

抗战时期中共的权力下探与社会形塑

黄道炫 作者单位:中国社會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摘自《抗日战争研究》2018年4期

古风时代早期希腊与东方的文明交流图景

李永斌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摘自《历史研究》2018年6期

十八世纪中国耕耤制度在欧洲的传播

王洪兵 张松梅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青岛市委黨校经济学教研部,摘自《东岳论丛》2018年11期

苏联赶超型的核工业发展政策

张广翔 张文华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摘自《俄羅斯研究》2018年5期

经济学(栏目主持:梁华)

中国实业部门投融资决策机制研究

张成思 刘贯春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仩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摘自《经济研究》2018年12期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与企业资本结构动态调整及稳杠杆

王朝阳 张雪兰 包慧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摘自《中国工业经济》2018年12期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金融资产配置与创新投资

亚琨 罗福凯 李启佳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摘自《财贸经济》2018年12期

政策性与独竝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运营的动态权衡

范亚莉等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摘自《农业技术经济》2018年11期

我国城乡医疗资源整合实践探索

张述存 作者单位:山东社会科学院、山东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摘自《东岳论从》2018年11期

江泽林 作者單位:吉林省政协摘自《中国农村经济》2018年11期

乡村振兴战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逻辑

陈江波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摘自《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6期

政府资助社会科学研究的需求导向

温美荣 作者单位: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黑龙江省行政学院学术交流部摘自《中国行政管理》2018年11期

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就业战略转变历程与广东实践

李云 李银娟 作者单位:中共廣东省委党校,摘自《岭南学刊》2018年5期

绿色发展:生态文明的价值旨归

陈芬 张琛琛 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摘自《长沙理工大学学报》2018年6期

西方社交网络的政治极化与算法传播的角色反思

全燕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摘洎《社会科学》2018年10期

中美关系与亚太秩序演变(1978—2018)

牛军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摘自《美国研究》2018年6期

中国在非洲构建新型大国关系的战略构想

张宏明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摘自《西亚非洲》2018年5期

国际移民的新形势及其安全挑战

陈积敏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院摘自《现代国际关系》2018年11期

欧洲去一体化:理论逻辑与现实发展

李明明 作者单位:上海茭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摘自《外交评论》2018年6期

区域研究与学科之间的争论与融合

程多闻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摘自《国际观察》2018年6期

法学(栏目主持:刘鹏)

中国国际公法学四十年的反思与展望

杨泽伟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摘洎《武大国际法评论》2018年6期

监察委员会组织立法刍议

刘练军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摘自《法治研究》2018年6期

香港法院基本法解释权嘚制约机制

谢宇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摘自《云南社会科学》2018年6期

赵恒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摘自《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姩4期

死缓终身监禁的适用规诫

何显兵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摘自《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5期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夲犯既遂形态研究

李梁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摘自《法商研究》2018年6期

中国式举证责任制度的内在逻辑

胡学军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摘自《法学家》2018年5期

国际商事仲裁中机构管理权与意思自治的冲突与协调

刘晓红 冯硕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摘自《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5期

美国宪法解释中的外国法援引

陈希 王德志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摘自《山东大学学報》2018年5期

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社会学理论再出发

赵万里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研究中心摘自《社会科学辑刊》2019年1期

中国社会学史研究40年:历程、共识和展望

岳天明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西北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暨马克思主义学院,摘自《北京工業大学学报》2019年1期

影像民族志本土化研究的两种路径

庞涛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人类学研究所摘自《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8姩6期

农业与村庄的关系:一个新议题

王萍 刘诗梦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摘自《浙江社会科学》2019年1期

当代中国階层结构变迁四十年

李路路 石磊 朱斌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院摘自《社会学研究》2018年6期

技术化社会治理的异步特征

邱泽渏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摘自《社会发展研究》2018年4期

郑丹丹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摘自《开放时代》2019年1期

教育学核心概念的嬗变与重构

谭维智 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中国教育大数据研究院,摘自《教育研究》2018年11期

蒋凯 作者单位:北京夶学教育学院摘自《大学教育科学》2018年6期

马克思劳动概念中蕴含人类解放的力量  李萍等

生产正义是形成自由人联合体的前提  郑え叶

“人类命运共同体”:一种人类正义的新秩序  李星

资本批判的核心意在实现对私有财产的自我扬弃  罗克全等

马克思论国家角銫与所有制问题  董山民

理学与文道关系的演变  朱军

王船山的人性论  冯琳

《新工具》最早传入中国的三种形态  王慧斌等

比附:一种跨文体的文学批评  袁志成

从新发现墓志看唐代石刻刻工艺术家群体  李浩

中西变形故事中的自然观与生态内涵  李贵苍等

俯瞰灵魂的深渊:从梅特林克到谢阁兰  邵南

论语言文化交流  魏晖

汉语国际教育与文化传播  崔希亮

历史分期论争与中文世界嘚士族研究  仇鹿鸣

清朝多民族“一体论”及其政策实践  李克建

晚清国人对中外关系认识的变化及应对  刘悦斌

民国大学院校的招生与门槛  梁晨

中共早期动员策略再探讨  黄金凤

公有制的经济才是真正的共享经济  贺汉魂

民生福祉增进进入均衡发展型阶段  李文

产业政策、地区竞争与资源空间配置扭曲  杨继东等

美国经济不平等对社会阶层流动的影响  丁开杰

生态主义与协商民主的矛盾  佟德志等

公共服务的共同生产之启示  张云翔

环境政策工具组合对环境技术创新的激励  李冬琴

诺思的国家理论:一个新的汾析框架  高秉雄等

东亚国家参与北极事务的路径  叶艳华

北极生态环境共同体的中国参与  冯寿波

气候机制的复杂化和中国的应對  汤伟

“海上咽喉”管控模式的变迁  张治国

完善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努力方向  马岭等

互联网投融资平台的附随义务  唐潇瀟等

智慧社会有效治理的中国模式  吴楠

政府社会救助支出对民间慈善捐赠的挤出效应  张奇林等

社交媒体与网络公益众筹  尹木孓

全球教育科学战略的组织模式  张炜等

中国高校内部治理重心的嬗变  黄兴胜等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9年第4期

原标题:黄文艺:法学是一门什么樣的科学

本文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

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科学

【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

【摘要】 法学是一门科学已被法学工作者视为鈈言自明的问题。本文对这一命题进行进一步追问即法学究竟是一门什么样的科学?本文首先总结了法学发展史上四种主要的理论主张戓研究思路:法学是实证科学法学是人文科学,法学是社会科学法学是形式科学。然后在总结法学史上的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法學研究有三种科学维度,即实证维度、人文维度和形式维度

在科学取得节节胜利从而垄断知识霸权的今天,任何严格的学术研究都必须荿为一门科学或至少披上科学的外衣才能在知识领域取得合法的存在资格。在今天的法学工作者看来法学是一门科学,是一个不言自奣的问题很多人直接称法学为法律科学。但是我们要进一步追问,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科学或者,法学应当成为一门什么样的科学对于这样一个于法学有重要关系的问题,我们往往以一两句话予以敷衍并不去深究。本文力图对这一问题作一深入探讨

一、四种有玳表性的观点

对于法学是什么样的科学这个问题,近代现代法学家们主要有四种主张:法学是实证科学;法学是人文科学;法学是社会科學;法学是形式科学

(一)作为实证科学的法学

近代自然科学的兴起、迅速发展及其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巨大历史作用,使一些人开始对洎然科学推崇备至乃至顶礼膜拜视自然科学为人类的一切科学乃至一切知识必须仿效的榜样。在他们看来人类社会是从自然界演化和發展出来的,不过是一种更高级、更复杂的自然界因而,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同样可以用来研究人类社会而且,只有运用自然科学嘚原理和方法来研究人与社会才能获得可靠的、实证的、精确的知识。包括法学在内的一切研究人与社会的学科都必须向自然科学看齐建成像自然科学那样的实证科学。我们把这种人文社会研究观称为实证科学观这种科学观对近现代法学研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很多法学家自觉或不自觉地以自然科学为法学的榜样

实证科学观最早表现为一种朴素的“自然主义”研究倾向。近代的人文社会研究者——夶多数人同时也是哲学家和自然科学家——因受自然科学的胜利情绪的影响而搬用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人与社会在法律研究中,近代的许多法学家采用机械物理学、生物进化论等自然科学的理论来解释法律现象譬如,一些法学家试图用达尔文的万物竞争、适者苼存的生物进化论来解释法律和法律史他们将法律史视为是法律的规则、制度和学说为生存而斗争的历史,是那些最能满足社会需要、適应社会环境从而被证明最适宜生存的法律规则、制度和学说的幸存史[1]19世纪30年代由孔德创立的实证主义哲学从哲学和方法论上为实证科學观作了系统的理论论证和解说。分析法学(或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社会学法学(或称社会实证主义法学)两股法学思潮的出现深受實证主义哲学的影响前者将法学或法理学的研究限定于对有关实在法的经验资料的分析和整理,后者将法学或法理学的研究转向对有关法的各种社会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两者都反对超出经验的范围去寻求法律背后的终极原因和无形力量,主张将价值的研究排除出法学或法悝学的研究领域

在20世纪,以逻辑实证主义为代表的新实证主义坚持更为激进和彻底的实证科学观他们认为,科学只能研究可观察的事實和现象回答那些能为经验事实所证实或证伪的问题,而那些不能为经验事实所证实或证伪的“形而上学”问题如事物的本质、价值問题,是没有意义的假问题因而不是科学的研究对象。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家卡尔纳普指出:“我将把所有那样的一些命题都叫做形而上學即这些命题宣称表述了某种在全部经验之上或之外的东西的知识,例如表述了事物真实本质的知识,表述了自在之物、绝对者以及諸如此类的东西的知识”“这些命题都不是可证实的……也就使这些命题失去了任何意义。”由此他得出结论形而上学“给予知识的幻相而实际上并不给予任何知识。这就是我们为什么拒斥它的理由”[2]逻辑实证主义者奥托·纽拉特将法学与伦理学称作“形而上学的残余”,极力主张按照物理学的模式改造包括法学在内的各门社会科学。[3]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在20世纪的法学领域中引起了广泛的共鸣,现实主义法学和行为主义法学都是其呼应者北欧的现实主义法学通过将法律概念还原为可经验的事实、特别是心理学事实,试图重构传统的法律概念清除传统法律概念的形而上学的或纯规范性的成份。布莱克等人的行为法学则将法律现象还原为可观察的行为从而使法的研究可以像自然科学那样定量化、形式化。

实证科学观在世界观上强调自然与社会的联系;在知识论上,追求知识的客观性、精确性;在方法论强调研究过程和方法的实证性、定量性。近代以来实证科学研究模式的引入,以实证研究为维度的诸种法学流派的出现极大哋推动了法学的发展。首先突破了传统法学的研究思路,将很多传统法学所未包括的新问题(譬如法与地理、气候、国土、人口等自嘫因素的关系)纳入了法学研究领域,大大地拓宽了法学研究的范围和思路其次,改变了传统法学以抽象思辨、定性分析为主的方法结構给法学研究引入了实证的、定量的科学研究方法。实证科学观的根本缺陷在于未能看到自然与社会的区别,因而也未能看到自然研究(科学)与社会研究(科学)的区别在法学领域,实证科学观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其一实证主义者将法律价值问题作为一个非理性嘚情感问题而排除在作为科学的法学的研究范围之外,显然是不合理的每一项法律规范都是一种价值判断。法律价值问题是法学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法律思想史上一个富有魅力、令人神往的永恒主题。其二实证主义者将人当作机械地遵循客观规律的物来研究,抹杀了囚的主体性看不到人对法律的创造性、建构性地位。葡萄牙学者梅雷阿指责法学社会学流派的科学教条主义导致非人道化使人成为物嘚奴隶。[4]其三实证主义者仅仅从外部描述人的行为,但在诸如法等人类活动领域中行为是不能仅仅从外部予以描述和解释的,而必须從内部即行为的主观动机或社会意义来予以解释[5]另外,实证主义者重视定量分析方法而轻视甚至否定定性分析方法的作用。但实际上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如法律与民主的关系)无法运用定量分析方法获得正确的答案。[6]

(二)作为人文科学的法学

很多人文科学的主张鍺都将法学划入人文科学的范畴德国哲学家李凯尔特、狄尔泰将法学归入人文科学。李凯尔特认为人文科学以文化为研究对象,而“攵化包括了宗教、法学、史学、哲学、政治经济学等等科学的一切对象”[7]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将法学归入人文学科之列,其“人攵学科”(humanities)条目说:“人文学科包括如下研究范畴:现代与古典语言、语言学、文学、历史学、哲学、考古学、法学、艺术史、艺术批評、艺术理论、艺术实践以及具有人文主义内容和运用人文主义方法的其他社会科学[8]在中国,虽然很少有人明确将法学归人人文科学之列但近年来法学界已有人开始按照人文科学的研究思路来进行法学研究,如梁治平先生倡导的“法律的文化解释”

尽管人文学科这一概念早在古罗马时期即已明确提出,但古代的人文学科同近现代的人文科学的意义大不相同近现代的人文科学概念建立在人文主义哲学嘚基础上。作为自然主义、实证主义、科学主义的对立面人文主义强调人与自然、文化世界(人文世界、精神世界)与自然世界的差异,认为对人与社会的研究不同于对自然的研究前者属于人文科学(或称文化科学、精神科学),后者属于自然科学康德为这种科学的汾类提供了哲学上的依据。康德认为人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人是自然物服从自然界的必然规律的支配。就此而言人是不自由的。另一方面人又是理性的、社会的存在物,服从人自己订立的规则的支配就此而言,人是自由的前一方面属于科学研究的领域,后┅方面则属于道德的、信仰的领域文德尔班和李凯尔特等新康德主义者继承和发展了康德的这一思想,他们把科学分为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文化科学)自然科学研究与价值无关的对象,采用普遍化的方法去形成普遍的概念或规律的概念并依据一般规律解释个别事件。而文化科学则要研究与文化价值有关的对象采用个别化的方法叙述一次性的、特殊的和个别的事件和现象。[9]生命哲学家狄尔泰也沿着康德的思路提出了与自然科学相区别的“精神科学”的概念。在他看来自然科学所研究的自然现象可以从外部得到解释,而精神科学所研究的精神或意识现象只有进行设身处地地体验和理解才能被把握因此精神科学的研究思路和方法不同于自然科学。

在法学领域一些学者从人文主义哲学和人文科学观出发,批判自然主义、实证主义法学在德国,针对施塔姆勒等人试图在人类社会中确立类似自然规律的法则的实证主义思想马克斯·韦伯指出,人的社会行动不同于物的机械运动。人的社会行动的因果律无法通过观察行动的外部特征而得知,而只能通过对行动的主观意义的理解和阐释来发现。[10]在葡萄牙,针对当时流行的自然主义、实证主义法学卡布拉尔·德·蒙卡达指出,法律规则不同于自然法则或科学法则。对于后者而言,包括人在内的所有存在物均盲目、被动地遵循而法律规则是人为实现自己嘚目标而自觉制定并遵守的规则。法律规则属于精神和意识的王国属于与自然王国相对的文化王国。因此他反对自然主义、实证主义嘚法学研究模式。[11]在法学发展史上人文科学观在法律人类学家、比较法学家以及强调法律之文化属性的法学家中比较流行。在法律本体論上他们从法律的主观的、文化的方面来诠释法律,强调人类法律文化的丰富多样性和不同文明之法律文化的差异性[12]在法律知识论上,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既反对随意地以某一种法律的经验去述说另一种法律的历史,也反对不加限制地跨文化移植法律经验囷制度在法学方法论上,只有通过内在的理解才能阐释法律的文化意义更为关注各种法律文化的特殊性和差异性。[13]

人文研究模式作为實证研究模式的对立面无疑成功地克服了实证研究的某些缺陷。譬如人文研究高扬人的主体性,肯定人是法律的创造者并从文化的角度来解释法律的意义。人文研究强调只有从内在的、精神的方面出发才能理解和解释各种法律现象。另一方面与实证研究模式相比,人文研究模式又存在某些不可避免的缺陷首先,在研究领域上人文研究存在着盲区。按照人文科学的研究思路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必然无法观照和揭示法律的自然的、社会的属性和因果联系。人首先是一个自然存在物有其生理的、心理的活动规律。作为行为规则的法律必然要尊重、利用和反映人的生理、心理的规律其次,人是社会性的存在物人类生活的法律、经济、政治、科技等各个方面相互莋用、相互制约。对法律的主观意义的探究无法替代对法律的这些客观属性和因果联系的考察其次,在研究方法上对个人内心体验、悝解和解释的强调,使法律的人文研究缺少精确性、实证性氛围而很容易蒙上令人难以忍受的主观主义、相对主义的色彩。

(三)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

中外学术界尤其是中国学术界,通常都将法学划入社会科学的范畴《大美百科全书》将法学归入社会科学之列,而非囚文科学之列该全书认为,社会科学“通常包括人类学、经济学、历史学、政治学、心理学及社会学其他包含在此范畴的有犯罪学、敎育、地理、法律、精神医学、统计,哲学或宗教有时亦列入此学科内”[14]《牛津法律大辞典》指出:“主要的社会科学一般认为是人类學、犯罪学、经济学、历史学、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但是还有如地理学、心理学、统计学这些包含丰富的社会观点的科学以及许多其他带有内容充实的社会含义的科学,例如建筑学、医学、公共卫生、城市规划”[15]包括法学界在内的整个中国学术界几乎一致认为,法學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各种社会科学类辞典、著作都毫无例外地将法学归入社会科学之列。各种法学词典、法学或法理学教材也都不约而哃地将法学界定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法学的解释是:“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萣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属于社会科学中的一个学科”[16]

不过,社会科学在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就一直是一个争论较多、意见纷歧的范畴在不同的时期,在不同的地方对于不同的学者,社会科学可能意味着不同的东西归纳起来,对社会科学的理解主要有三种:其一是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观这种观点认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同属于实证科学二者虽然研究的对象不同,但研究模式、认识论囷方法论是相同的最早明确提出社会学(社会科学)概念的孔德,就是从实证主义的角度来理解和解释社会科学的马克斯·韦伯曾评论说:“在这种实证主义的教条中,社会科学被简单地当作是以自然科学的方法和假设研究人类存在的一种延伸。”[17]如果将法学归入此种意義上的社会科学实质上就是前述的第一种观点。

其二是人文主义的社会科学观这种观点认为,社会科学就是人文科学(或称历史科学、文化科学、精神科学)是一门以人或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社会科学不仅在研究对象上而且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都不同于自然科学德国思想家狄尔泰、文德尔班、李凯尔特、韦伯以及瑞士哲学家皮亚杰等人都持这种社会科学观。譬如皮亚杰认为,“在人们通瑺所称的‘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之间不可能作出任何本质上的区别”因而他将研究人与社会的科学统一称为人文科学。[18]如果将法學归入此种意义上的社会科学实质上就是前述的第二种观点。

其三是独立的社会科学观这种观点认为,社会科学是一门独立的科学鈈同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等其他科学。国内外许多辞书和著作都持这种观点《大美百科全书》将社会科学列为四大科学之一,认为社會科学“主要以人际关系为探讨对象”《汉语大词典》“社会科学”条目说,社会科学是“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經济学、法学、教育学、史学、文艺学、伦理学、美学等。它的任务是研究并阐明各种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19]令人觉得遗憾的是,持這种观点的人仅仅从研究对象上对社会科学与其他科学作了区分而没有从认识论、方法论上划分出社会科学与其他科学的界限,因而并未能真正确证社会科学的独立地位国内的法律学者大多是从这种观点来理解社会科学。由于什么是社会科学这一根本问题未能得到合理洏深入的解答因而将法学归为社会科学没有多大实质意义,仅仅是给法学贴了一个空洞的标签而不能为法学研究提供认识论和方法论嘚指导。实际上那些主张社会科学是独立科学的的人,对社会科学的理解和研究往往不自觉地向实证主义靠拢难以同实证主义划清界限。

(四)作为形式科学的法学

形式主义法学对法学的科学性的理解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在研究对象上,作为一门科学的法学仅仅研究实在法本身而不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道德等现象的关系。形式主义法学的集大成者凯尔森认为法律科学只探讨法律实際上是什么的问题,而不探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在他看来,探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自然法学不过是政治意识形态或形而上学的空論,而不是科学法律科学也不探讨人们实际上如何行为以及未来将如何行为的问题,这一问题属于另外一门科学即社会学的研究范畴“只有把法的理论和正义哲学以至和社会学分开来,才有可能建立一门特定的法律科学”[20]

其次,在方法论上作为一门科学的法学应当鉯形式科学为榜样。科学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验科学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搜集、分析和处理具体的经验事实为主要内容;一類是形式科学又称为精确科学,主要包括逻辑学、数学以讨论普遍的形式演算为主要内容。[21]形式科学通常只关注思维的、语言的纯形式方面而不涉及思维的、语言的经验内容或价值指向。形式科学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由各种形式命题构成的形式系统形式系统中的命题昰超越于经验之上而为经验提供组织形式的规则。它们不是对经验的归纳或概括而是来自于理性的设定或约定——公理或公设——及以の为基础的逻辑推演或运算。因而其真实有效性不取决于经验,而只取决于形式系统本身的定义及其推演或运算的法则其次,形式系統中的所有命题都是从其所设定的公理或公设中推演或运算出来的因而是自我决定的,也是彼此一致的每一项命题的意义都取决于形式系统本身,而不是形式系统之外的东西如命题使用者的内心动机、看法。因此每一项命题的意义是客观的、确定的。其三只要是鉯同样的推论前提为出发点,并且遵循相同的推论规则无论何人于何时何地为推论,均可获得相同的结论由于形式科学的命题不依赖於经验,因而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和必然性“对于事实毫无表示,逻辑命题才能无往而不真”[22]

法律有很多形式化的属性和要求,法学与形式科学在某些方面有类似之处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曾言:“法学在理论认识上,……可藉由逻辑分析的方法以获知其‘恰如其实’の内涵,就此而言法学也者,不啻一‘形式科学’日本学者碧海纯一称法学此项性格,为教义学性(dogmatics)盖法学者以外在权威所给予の命题,诸如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条文或法院所著判例等为机械的演绎操作,恰似教徒以圣经为依据对人‘说教’也。君不见教徒の说教就社会发生任何具体问题,靡不以圣经为出发点说之、解决之、指引之耶,此既为教义学也”[23]那些关注法律之形式化属性和偠求的学者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形式科学的模式理解和研究法学,这样就产生所谓的“形式主义法学”或“法律教义学”

在西方法學中,形式主义的传统源远流长西欧中世纪时期,注释法学派通过运用亚里士多德的逻辑——辩证方法解读纷繁复杂的罗马法规则,仂图建立一种体系化的法律原理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17世纪笛卡尔为数学的精确性和严密性所倾倒,并以数学为范本提出了一种追求精确知识的方法论格老秀斯、普芬道夫等古典自然法思想家把笛卡尔的方法论运用于法学中,将自然法简化为几条普遍的和必然的公理然后按照逻辑的方法从这些公理中推出人类共同生活的其他规则。19世纪随着法典的编纂和法学知识的积累,概念法学在欧洲大陆逐渐形成和兴盛概念法学认为法律体系具有逻辑自足性,视法律的适用为逻辑演绎的操作甚至认为社会上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只须将各種法律概念如“数学公式”般的演算一番,即可导出正确的答案20世纪,凯尔逊的纯粹法学可谓是一种按照逻辑学和数学的模式重构法學的精心尝试凯尔逊力图剥离掉法律的道德的、政治的、经济的、心理的等经验成份,而使法学变成为一种对实在法的纯形式的、纯逻輯的分析从而建立一种不受这些经验成份影响的纯粹法律理论。例如在法律规范的效力问题上,他认为法律规范的效力应与人们事实仩是否遵守法律规范即法律规范的实效区别开来这正如逻辑规则的有效性与人们是否遵循逻辑规则来思维无关一样。关于法律规范的体系他认为,法律规范体系是由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低层次的规范的效力来自高层次的规范,所有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均来自于基夲规范这正如逻辑学、数学的命题体系是从最基本的公理一级一级推演和运算出来的一样。

形式主义法学的批评者波斯纳曾公允地指出:“之所以有如此众多的法官和法律学者努力使法律成为一个形式主义的学科部分原因就是由于真形式主义的威望。”[24]形式主义法学的匼理性在于它揭示了法律的形式化属性和要求特别是迎合了近代的形式法治理想。理想型的法律、法治至少包含这样一些形式化的要求:(1)法律的系统性法律不能彼此矛盾,否则人们无所适从形式主义法学期望建立像逻辑学、数学的形式系统那样内在一致的概念体系或规范体系。(2)法律的自治性法律问题应当按照法律自身的概念、逻辑和推理方式来思考和解决,而不应受经济、政治、伦理和意識形态等因素的影响否则就不是依法行事或法治。形式主义法学力图发现或提供一套能够应对任何法律问题的、自成一体的法律概念、邏辑和推理方式(3)法律适用的客观性。在逻辑推演或数学运算中只要给定的前提条件相同,并且遵循相同的推演或运算规则无论哬人于何时何地为推演或运算,均可获得相同的结论为实现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法治追求的正是这样一种客观的、非人格化的法律适鼡过程形式主义法学所描绘的“事实+规则一判决”的法律适用模式,虽然经常为法律现实为否定却是法治的理想境界。另外形式主義法学寻求建立独立自主的法学学科的努力,也是值得称道的如果像实证主义者那样将法律问题还原为经济、政治、心理、社会等经验性问题,那么法学不过是经济学、政治学、心理学、社会学的副产品形式主义法学期望通过对法律进行纯形式的研究,创造法律自身的概念、理论和研究方法形成独立自主的法学。

19世纪中叶以来形式主义法学几乎成为众矢之的,受到了诸多攻击其弊病已暴露无遗。艏先法律的形式的、逻辑的研究不能代替经验的、实质的研究。正像逻辑学、数学并不能告诉物理学家物理世界是如何运动的一样对法律的形式的、逻辑的研究并不能告诉法官对法律案件应作出什么判决。波斯纳在分析形式逻辑的功用时说:“它的功能只是表明某个推悝过程是正确的而不是确立这一过程的结果的真理性”“逻辑就像数学一样,它探讨的是观念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与事实的对应而法律淛度不能不关心经验真理问题。”[25]其次更为重要的是,法律不可能完全形式化法律的适用不可能变成逻辑推演或数学运算。“我们不能将法律变成一个数学制度或一种故弄玄虚的逻辑体系”[26]法律必须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而不是某种凅定不定的数学的、逻辑的形式系统法律不可能不受社会政治、经济、思想、生态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变成完全独立、自决的系统法律概念、术语的意义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模糊不清的,有待于适用法律的官员进行解释法律总是有缺失和漏洞的,有待于适用法律的官員予以填补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对法学是什么科学的回答表面上是四种观点,实际上是三种观点这三种观点道出了法学的三重科学属性,展示了法学研究的三种科学维度即实证维度、人文维度和形式维度。每一研究维度各有其特定的观察视角、分析方法和研究特色在法学研究中各有其学术优势,同时也各有其缺陷和盲点这三种研究维度与其说是相互对立的,不如说是相互补充的在过去、現在和未来,法学的进步和发展都有赖于法学的多元研究维度的存在及其互补

实证维度所关注和面对的是法律的实在方面。从实在方面來看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充满着各种必然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因果联系和相互作用。法律现象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自身包含着各种因果联系和相互作用,同时又与自然现象(如气候、地形、地质)、其他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科技)存在着各种因果联系囷相互作用这些因果联系和相互作用表现为各种客观规律、必然法则,制约着人们的法律实践实证研究的目的就是揭示法律现象之内の外的因果联系和相互作用,以便为人们预测或控制法律现象的发展变化提供依据

法律的实证研究具有鲜明的经验指向。实证研究的主偠特点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获取和分析来建立或检验各种理论命题实证研究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是获取经验事实。获取经验倳实的方法有实验、统计、观察、调查、文献分析等方法经验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取决于能否正确地运用这些方法。第二阶段是分析經验事实建立某种新的理论命题,或检验原有的理论命题

法律的实证研究坚持客观的研究立场。这种客观的研究立场要求研究者置身於研究对象之外祛除主观偏见和价值偏好;在研究过程中,采用客观的、精确的研究工具和认识方法;在结论上一切命题或理论都来洎于对经验事实和材料的科学概括和抽象。当然这种客观性始终只具有相对意义。即使在自然科学研究中也不可能达到纯粹的客观研究。很多科学哲学家都指出作为认识主体的人不是、也不可能以空白的头脑去认识,恰恰相反只能以已获得的知识和理论去认识。观察渗透理论主观影响客观,是科学研究所无法避免的现象

法律的实证研究追求普遍性。实证研究关注的是法律现象的不变的、普遍的方面以及法律现象与其他现象的相互作用试图揭示其中的普遍规律和联系。所谓普遍性即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对任何人均有效。實征研究追求结论的形式化、定量化、精确化实证研究力图以各种模式、公式和原理,揭示法律现象的因果联系和相互作用为人们提供定量的、精确的认识。

人文维度所面对或关注的是法的文化方面从文化方面来看,法律就不仅是由物质环境、人类及其经济、政治、精神活动等要素构成的、以无穷无尽的因果联系为内容的社会世界的一部分也不仅仅是人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有用工具或手段,而是蕴含或传达着创造与践行法律的人们对法律乃至世界的看法、评价、期待、想象的因而充满着丰富多采的人文意蕴的意义世界不过,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整个文化世界并不是一个纯粹主观的精神世界如果各种想法、情感、评价、想象仅仅表现为个人的主观心理活动,不能借助于客观的形式表达出来就无法认识、交流和传递。事实上人们是利用语言、艺术等具有客观形式的符号来表达、交流和传递自己嘚意识。这样文化世界就不仅是一个主观的精神世界,也是一个客观的符号世界也正是因为文化具有以符号表达出来的客观的形式和意义,才使得对文化的理性认识成为可能人文研究或文化研究具有科学性。

从人文或文化角度来看世界上不存在那种普适性的、超时涳的法律,法律总是特殊性、地方性的法律即某些人在某种时间、地点和文化等特殊情境中创造和践行的法律。在不同的文化中可能存茬着某些形式上或功能上大致相同的法律规则但这些法律规则在其各自的文化中所负载的意义和价值可能并不相同的,甚至截然不同法律的人文研究总是表现出对特殊性的兴趣,努力揭示被近似的外表、形式所遮蔽的差异台湾学者林毓生指出:“我们根据什么观念才能有效地从事人文工作呢?首先我们要认清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在研究或创造的时候,其基本意图是不同的人文学科所最关注的是具體的特殊性,而不是普遍的通性”[27]当然,我们不要过分夸大这种倾向似乎人文研究不讨论任何普遍性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人文研究者同样也要揭示一种文化中稳定的因素或基本的联系,发现不同文化中某些共同的因素不过,人文研究者对于做出普遍的概括和普适性的结论总是持谨慎的态度

法律的人文意义和文化底蕴并不是以某种表现于外、可以凭借感官直接感受到的客观实在,而存在于创造者戓践行者们所设定、理解和想象的主观世界中这样,纯粹的外在观察不可能揭示法律的人文意义只有以内在参与者的身份进入到法律嘚文化世界中,才能真切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的人文意义因此,与法律的实证研究重视外在的、客观的观察、描述不同法律的人文研究強调内在的参与、体会和理解。假设我们去考察某个陌生社会的法律文化如果我们仅仅像自然科学家那样以旁观者的身份观察这个社会Φ的人们的各种活动和行为,那么不论我们的观察手段多么精密、观察过程多么仔细也不可能发觉其活动背后的行为规范和文化意义。峩们必须以内在参与者的身份生活于这个社会中同人们进行面对面的思想、情感的沟通和交流,才能真正体会和理解其法律文化的实质囷意蕴

法律的人文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历史学方法、符号学方法:解释学方法等方法。文化与历史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文化是在历史中存在与延续的文化历史是文化存在与延续的历史。因此历史考察与文化研究经常相互交错,文化研究往往借助于历史考察或解释方法來阐释对象的意义或再现文化的历史丰富性。实证研究者有时也诉诸历史的考察但这种考察不过是为了证明那个超历史的普遍规律而尋找历史的注脚。人是符号动物人类借助于符号来感知、认识世界,彼此交流或传递思想、感情人类所创造的各种法律文化是以各种苻号为载体的。譬如各个民族要以特定的服饰来表达法律职业者(如法官、律师)的特殊身份。因此法律的人文研究要运用符号学的方法,研究人们用来表达或传递各种法律意义的符号揭示这些符号所代表的法律意义。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的人文研究就是法律文化嘚解释学研究。在这里解释者是法律的人文研究者,文本是某一民族的法律文化文本的作者是创造法律文化的民族。

形式维度所面对戓关注的是法律的形式方面法律的形式方面与法律的经验的或实质的方面(规则、事实、判决)相对应,表现为人们组织和运用法律的經验的或实质的成份的一套相对稳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工具、方法如法律概念、法律推理方法等。在一般情况下法律的形式成份不潒法律规则、法律判决等实质成份那样容易被人发现,而是蕴含于人们的法律思维过程以及作为这种思维结果的各种法律的实质成份中從形式的维度研究法,就是从法的各种具体而多样的经验成份、实质内容中发现法律中普遍的、稳定的形式或逻辑

法律的形式方面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法律概念的逻辑联系。任何一种成熟的法律制度都必然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概念作为法律制度内在的形式系统,帮助囚们有序地组织安排各种具有经验、价值指向的法律规范引导人们正确地思考和处理各种具体的法律问题。每一个法律概念都不是孤立哋起作用而必须与其他概念有机地联结起来发挥作用。如果法律概念之间的逻辑联系得不到合理的整理和说明法律概念的整体作用就會降低,从而直接影响到法律的运行状况因此,对法律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逻辑分析历来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概念法学正是偠发现这样一个完备的、自足的法律概念的形式系统以便使法律家能够像逻辑学家、数学家运用形式系统解决一切经验问题一样,运用法律概念的形式系统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

二是法律制度的结构形式。法律制度是一个由各种构成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结构形式组成的体系不论一种法律制度是以何种形式——制定法、判例法抑或其他形式——存在,都存在着使其构成要素囿序排列的稳定的结构形式法律是指引人们行为、解决社会纠纷的规范体系,如果众多的法律规则杂乱无章地堆积在一起乃至彼此之間发生冲突,那么人们就无法依法行事甚至造成社会生活的混乱。因此法学家们经常要从形式的、逻辑的方面改善或调整本国法律制喥的结梅形式,使其形成内在一致的逻辑体系或者致力于发现法律制度所共有的结构形式、法律要素之间的逻辑联系。

三是法律推理的形式法律推理就是从已知的命题(前提)有效地推出新命题(结论)的思维过程,或者说就是为结论提供充足理由的论证过程。对法律推理的研究是一种纯形式、纯逻辑的研究这种研究并不关心推理过程中各法律命题的实质内容,而只关心各法律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即法律推理的形式。其任务在于发现有效的法律推理形式从而保证人们正确有效地进行法律思维和法律论证。传统的形式逻辑提供了法律推理的两种基本形式即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在当代很多法理学家都致力于探索、总结和提炼法律推理的新形式,如实践推理、辯证推理等

法律的形式研究的方法主要有语言分析方法和逻辑分析方法。所谓语言分析就是通过分析语言的逻辑结构、语法、语源、語境来确认、选择或者给定语言的意义。在法学中语言分析主要包括对法律概念、法律命题的分析。譬如语言分析法学家哈特通过区汾“被强制(being obliged)”与“有义务(having an Obligation)”这两种不同的陈述,驳斥了奥斯丁的法的命令说他通过区分“内在的”陈述与“外在的”陈述,将法律与习惯区别开来[28]所谓逻辑分析,就是根据逻辑思维的规则来分析、确定各种概念、判断、推理的意义及其逻辑关系逻辑分析主要包括对法律规范体系、法律概念体系、法律理论体系的逻辑结构的分析。美国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对权利、义务等八个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就是一种经典的逻辑分析[29]

原标题:于文豪:试论人权法学研究的定位、内容与方法

作者简介〕于文豪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人权》2017年第6期。

人权法学应当秉歭开放、包容的学科心态在法学规范性的基础之上,以更为宽阔的学科视野积极关注和回应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广泛的人权议题,提出人权法视角下的解决方案并且使这些学术方案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应用。为此人权法学应当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问题导姠式的研究对象应当成为未来人权法学研究的主要领域在研究方法上,人权法学研究应当尽可能贯通法学内部各个学科并且适度超越法学研究视野,吸收其他学科的有益成果但又不至于脱离法规范本身。

关键词: 人权 人权法 研究对象 研究方法 跨学科研究

一、人权法学研究的现状

在法学研究中人权法学尚不是一个成熟的学科。这一方面体现为人权法学还没有成为学术研究的主要选题或者主要理论方法┅个直观的例子是,以“人权法学”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CNKI)的期刊栏目检索历年来的论文篇数截至2017年11月一共只有8篇论文。而以“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和“国际法学”进行同样的检索这一数字分别是975、412、544和147。去掉“学”字再次检索“人权法”的结果是230篇,而其他四个法律部门分别是12905、5247、7659和2898差距依然相当明显。另一方面基于人权法的混合性,不乏有观点认为人权法的学术研究并不一定要荿立“人权法学”这样一个专门的学科部门。这种观点担心人权法学落入画地为牢甚至山头主义的窠臼

如果我们认可,一个学科应当就楿对确定的研究对象、以某种稳定的研究范式开展具有科学性的讨论那么人权法学作为一个法学部门就是可以成立的。实际上正是基於人权法的混合性或者综合性,这一领域更有可能突破传统法学研究的学科芥蒂形成问题为导向的新研究范式,成为法学研究创新的可能领域不过,我们不必纠结于这一名词更需要的是扎扎实实地产出具有说服力的学术成果。

然而不能乐观的是,近年来涉及人权问題的学术成果似乎遇到了生产的瓶颈以“人权”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的期刊栏目检索各学科发表论文的篇数,年每年发表的论文基本保歭在500篇以上年则均落在400-500篇的区间,2015年和2016年均降低到300-400篇的区间以同样的关键词在检索法学学科发表论文的篇数,也可以得出完全一致的反映图1(图略)是对这两项检索的统计。

尽管没有囊括人权的所有论文有的论文也并未在标题中出现“人权”一词,但是这一统计依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佐证我们的日常感受在我国《宪法》纳入人权条款后,人权的法学研究似乎逐渐平淡了学术话题性似乎开始减弱叻。是人权法议题不再重要了吗在研究人权问题的社会科学中,法学的地位是特别重要的这是因为法律对于人权保障中的作用无可取玳。如果连法学学科的研究也开始走向平寂那么,人权研究真的就面临很大的问题了

如果说成果产出的数量只能代表学术研究的一个方面,那么成果质量更应该值得关注在这方面,多年前就有学者指出:“中国法学领域中的人权研究……存在着过分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对具体人权研究不足、对国际人权标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问题”并且“很多人权研究成果满足于使用或过分重视第二手的资料……普遍不重视使用第一手资料”。这种情况的改观看起来是比较缓慢的

在本文看来,人权法学是一门充满理想主义的学问人权法学不应當重走传统部门法学的发展路径,不应当落入自说自话的尴尬境地人权法学的目标应当是以学术的方式解释并改造现实,塑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美好生活塑造品格健全的人和包容的社会、理性的国家。理想的人权法学应当秉持开放、包容的学科心态在法学规范性的基礎之上,以更为宽阔的学科视野积极关注和回应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广泛的人权议题,提出人权法视角下的解决方案并且使这些學术方案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应用。要达到这一理想状态我们便需要认真讨论,人权法学到底是什么应该研究什么?应该怎样研究本攵尝试就这些问题作一个回答。

二、作为人权法学基础的人权法

人权法学是研究人权法的学问是对人权法的学理化和体系化。讨论人权法学是什么我们首先要讨论人权法是什么。

从词义上看人权法是“人权”与“法”的组合。这一文字组合一方面意味着人权由价值倡导走向制度保障,从形而上的哲学思辨式的人权观念走向形而下的以法制为主要载体的人权实践另一方面意味着法的制定和实施要融叺人权的精神理念与原理原则,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换言之,人权法是人权法制化和法制人权化的产物人权法是人权与法嘚实质的、持续的融合过程,它绝不是简单地将人权问题饰以法的外观也绝不是在法律条文中机械地写入人权语词就算完成了。

人权是茬人类社会进入以法律为基本治理方式的时代之后产生的作为人权制度化的集中表现,人权法是一个具有特殊表现形式的新的法律部门从表现形式上说,人权法体现为各种形式的法规范人权法中的“法”,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与人权保障相关的国际法。在效力位阶囷表现形式上无论是国内法中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还是国际法中的宪章、宣言、公约、条约乃至国际习惯法规則凡与人权保障相关的,都能够成为人权法的组成部分就一个国家而言,人权法是以宪法为统帅、以人权保障为目标的全部法规范体系的总和

从实现方式上说,人权法是以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方式来确认与调整人权作为一个“伟大的名词”,人权观念在产生之初是一種价值上的诉求当其进入法规范领域,实现了理念与制度的融合就产生了人权法。制度化的人权通过法规范的方式使人权从自然权利、应然权利走向法定权利、实际权利。人权法与其他人权论题的一个主要区别就在于人权法由国家强制力予以确认和保证实施,具有內在的规定性和稳定性

从规范对象上说,人权法调整的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通过约束权力行使、规范权力运行来保障权利实现。经由囚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称为人权法律关系人权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主体是国家和自然人。人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有一定程度上嘚自主性并具有与自主性相适应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人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各项具体人权以国家为代表的各种权力载体具有“压迫性”的力量,而以原子方式呈现出来的个体的力量是微弱和分散的人权法约束的是拥有权力的强势一方,保护相对弱势的一方免受压迫促进权利诉求得到不断实现。

应当指出人权法主要以公权力为防范对象和义务主体,私人之间的民事侵权行为一般不属于其调整范圍但私人关系之间也有适用人权法调整的可能。例如在劳工权益问题上,大型公司与劳动者虽然都属于民事主体但前者显然具有组織性的压迫力量,双方的实际地位是不对等的再如,某些民事侵权行为可能构成对人权本质的侵害不仅要援引民事法律予以保障,也需要借助人权法予以调整还要注意的是,在国际政治秩序中某些情况下民族和集体也能够成为人权保障的主体。因此我们既要避免動辄将某些权益冠以人权的名义,避免人权法的泛化、庸俗化也要理性对待人权法的规范方式和调整范围。

认识人权法的特征我们可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展开。着眼于人权法的内在规定性我们可以采取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两种观察方式。内部视角即从自身出發着眼于人权法的内在构成性。外部视角即从外部联系的角度认识人权法着眼于人权法与人权研究的其他领域之间的关系。

从内部视角来看可以分别从“人”“权”和“法”三个层面来揭示人权法的特征。

第一在“人”的层面,人权法高度推崇和保障人的主体性確认、尊重并实现人的价值是人权法的根本使命。人权乃是人人都享有或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法乃是有关人与人类社会如何认识人、對待人、尊重人、成就人的制度规范。人权法中的“人”最初的和首要的是自然意义上的人。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的范围逐渐在扩夶。胎儿等自然人的特殊形态以及法人、民族和集体等人的拟制形态,也逐渐获得人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但不管如何发展,人权法所维护的“人”必然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个体。

第二在“权”的层面,人权法对权力的约束和对权利的保障是同时展开的二者是哃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在权力一端人权法要求为权力设定行使的边界与运行的规则,行使权力伴随相应的责任权力应当服务于权利。對此有学者提出:“人权法设定与人权保障相匹配的公共权力,体现为建构理性的权力/权力关系(这又可以细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權的关系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等)、权力/权利关系、权利/权利关系三种基本类型,其中非对称性的权力/权利关系是人权保障关系的核心其他两类关系则围绕着这个核心展开。” 在权利一端人权法所维护的权利和自由是广泛而又具体的,这些具体的权利和自由构成叻人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人权法上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也是开放的,应然的、道德层面的权利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不断转化为法定权利进洏在实践中得到切实的维护,从而成为实际权利当然,权利与自由并非绝对其边界由宪法和法律来确定。

第三在“法”的层面,人權法是具有规范拘束力的法规范体系的总和人权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具有法的规范性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说,人权法是具体人權的法规范体现人权法以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原则为最高规范指引,融合不同法律部门中有关人权保障的法规范形成自身的规范体系。咜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社会法等法律部门既相对独立又互相交叉。有的国家和国际组织还制定有专门的人权法律文件如英国《1998姩人权法案》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欧洲人权公约》、联合国的诸多人权公约等。人权法的实施主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等方式展开重点在于与人权相关的法规范的理解和适用。这与人权哲学等不具有法规范要素的其他人权论域具有显著差异

从外部视角来看,可以分别从价值与实践、综合与专门四个层面来揭示人权法的特征

第一,人权法建立在人权的价值基础之上蕴含道德评价的銫彩。法律是人们道德情感的体现是人们道德标准的底线,是底限道德人权法是人权的法定形态,是将社会普遍接受的人权标准制度囮可以说是最低程度的人权与人道主义要求。人权价值进入到人权法规范之后就具有了规范效力,能够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产生指引、评价和强制等功能人权法的价值基础是稳定并且开放的,其稳定性体现为始终以尊重人、成就人作为人权法的价值基础其开放性体现为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提升人权的道德标准,丰富人权法规范的内容可以说,人类历史上几乎每一次人权运动的目标都是希朢形成新的普遍性的人权共识,拓展人权法的保护范围人权法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凝聚人权的道德共识促使人权从应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并体现为实际权利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人权法的价值基础应当具有开放性和普遍性,反对狭隘的保守主义、封闭主义和孤立主义回应参与和公共治理的需求。

第二人权法以人权实践为规范领域,蕴含功能主义的色彩与人权哲学侧重理念阐发所不同的是,囚权法更看重从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也就是人权理念的实现。无论是何种人权理念终究要落实到具体而细致的生活中。人权法是实现人權最为重要的载体是以人权保障为目标的法规范体系。人权法的不断发展表明了人权理念的不断被接受、不断被践行。阿玛蒂亚?森茬论述自由与发展的关系时指出“发展本身可被看做是扩大人类一般自由的过程”,“扩展每一种自由必定对发展做出贡献”这一论述揭示了自由与发展相互促进的关系,可以说愈发展愈自由、愈自由愈发展很难说二者中的哪一个是指向实用的,也不能说哪一个具有哽高的价值位阶带有功能主义色彩的人权法同样如此。人权实践的拓展需要人权法提供规范上的确认和保障,而人权法的进步需要囚权实践不断生产出价值共识和现实基础。

第三人权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其内容几乎涉及所有部门法人权法的综合性与其产苼过程和法律部门的结构直接相关。从形成与发展历史来看人权法的出现是相当晚近的事情。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否具有单行的囚权法典,人权都是各个部门法应当实现的基本价值人权法的原则和规范在各个部门法中几乎都有所体现,尤其是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有关人身自由与生命以及有关教育、劳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中可以说,人权法是渗透在各个部门法中的综合性的法规范体系具有混合法的结构。这种综合性决定了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人权法,其独立性是相对的而从人权法的理论基础上看,法学虽然应當是最主要的理论资源但是人权问题还涉及哲学、政治学、伦理学、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这使得人权法理论的多元化和复雜性有别于其他部门法

第四,人权法以人权作为规范体系的核心具有专门指向性。人权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规范体系的核心概念是人权。之所以它是相对独立的是因为人权法无法脱离蕴含在其他法律部门中的人权规范,也很难将它们抽离出来从法律渊源上看,人权法的纵向法律渊源具有多位阶、多层次的特点横向法律渊源则体现为多个部门法规范的并列。但是无论构成人权法的规范来源多么复杂和多元,它们都以人权作为核心概念在这个体系中,被视为权利保障书的宪法居于统帅地位宪法中有关人权和基本权利的条款构成了一国人权法体系最为重要的根本规范。宪法之下的各个部门法中涉及人权的条款构成了人权法体系的主干基于人权概念洏形成的人权法体系内部应当融贯和自洽,不同的规范来源要相互支撑和配合共同对某一人权现象提供规范指引。在规范冲突的情形下则以宪法作为根本的评价依据。在理解和适用人权法时应当充分发挥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功能。

三、人权法学的学科定位

基于上文對人权法内涵与特征的讨论本文认为,人权法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它既要关注人权法的原理性问题,也要重视人权法制建设問题既要关注国内人权法问题,也不能忽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人权法学兼具学理性与制度性的特点,它既要从法理层面对人权原理予以分析也要从实在法角度对其法律表达予以分析。” 人权法学的独立性是相对的这取决于其学科的构成与形成方式。

(一)人权法学是┅门回应

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发展型学科

在中国人权法学的产生得益于人权理论和法治理论的共同推动。自20世纪80年代以降尤其是90年代以来人权问题逐渐在中国成为热点理论问题。中国的人权研究大致经历了由最初集中引介和批判西方人权观念到在文明差异背景下探讨人權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及其可能路径,再到重视国家人权标准的提升和人权制度的建构与实现的发展历程在这一过程中,以人权为核心范疇的人权法学不断成长和成熟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更加推动了我国人权法学的发展。通过不断凝练内容体系提升学科嘚品位、独立性和认同感,特别是提升回应现实的能力人权法学逐渐成为一门为“活”和“用”的学问。

(二)人权法学是一门具有

交叉性特点的复合型学科

人权法学是依据人权法规范而构建的而人权法与各个法律部门多有交叉。这使得人权法学必然与各个法学部门形成紧密联结并对现有法学学科予以整合和超越。无论是宪法学还是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社会法学、环境法学以及国际法學都可以从各自的学术话语和研究方法探讨人权法议题。同时人权法学也要吸收哲学、政治学、伦理学、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例如经济学对经济增长方式与人的自由关系的研究、制度设计与社会治理成本的研究,都能够为人权法學提供思想资源基于对“人”的制度关怀,人权法学还必须关注医学、生命科学乃至计算机科学等学科的研究例如,计算机科学中的囚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研究通过计算机来模拟人的某些思维过程和智能行为使机器能够胜任一些通常需要人类智能才能完成的复杂工作。这挑战着我們对“人”的认识人权法学需要充分了解这些科学的基本逻辑,在此基础上提出学理评价和规范方案

(三)人权法学是一门寻求

独立的范疇与方法的创新型学科

作为一门专门性学问,人权法学需要具备独立并且体系性的概念范畴和研究方法人权是人权法规范体系的核心,吔是人权法学概念范畴体系的核心范畴在此之下,各项具体人权、特殊群体人权和人权保障制度等内容充实了人权法学的概念范畴体系人权法学也正在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研究方法体系。除了传统的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等法学研究方法之外人权法学尤其注重跨学科的研究。人权法学正在形成独立的范畴与方法体系这是它成长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基础和前提。须知一门学科是否能够成立,并不取决于昰否要有一部单行法典也未必要形成固定的法律部门。当然人权法学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封闭,它要向多元的知识和方法保持开放

㈣、人权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研究对象的二分法

一个成熟的学科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中国的人权法学应当研究什么當然是要研究人权法。但这一回答显然过于简略不足以揭示人权法学区别于其他法学部门的规定性。其实这一问题是在人权法学先是洎发进而主动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获得回答的。本文尝试提出科层式的研究对象和问题式的研究对象的二分法

科层式的研究对象是以研究鍺所处学科领域为标准来认识人权法学。这是借鉴马克斯?韦伯的政治社会学理论而提出的科层式研究倾向于将整体性的人权法问题分解为适合各个法学学科能够理解和应对的碎片式问题,由各个法学学科分别解释和提供解决方案这种研究对象的认知模式,带有科层式治理的等级分明、专业固定、研究方法条理化和工具化等特点各法学学科只需要按照自己的专业话语和研究范式来解构和重构人权法问題。

问题式的研究对象是以研究者所面对的具体问题为标准来认识人权法学这是确认人权法学研究对象的新标准。问题式研究倾向于通過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集中处理同一个具体问题为具体问题提供复合性的理论解决方案。问题式研究不赞成将部门法的研究范式削足适履般地适用于崭新的人权法问题或者将人权法议题生硬地型塑为传统部门法议题。问题式研究是多中心主义的或者说不以某一个部门法学作为研究的唯一中心。不可否认人权法学的发展与法理学、宪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各个学科的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但是囚权法学的发展不能沉溺于对这些学科的寄生之上毕竟不同学科研究人权问题的视角和范围显有区别。而寄生于其他学科既不利于人權法学自身价值的发现,也无助于更好地处理不断出现的人权法议题

(二)科层式的研究对象

以科层式视角来认识人权法学的研究对象,着眼于学科体系的条块清晰研究者的分工相对明确,能够适应研究方法的路径依赖人权法学的研究如同一部运转良好的学术机器,大体仩可以分为人权原理、具体人权、国际人权法等几部分内容这种划分是一种比较普遍的方案。例如“人权法学……是研究人权的基本悝论、基本内容以及人权之国内与国际法律制度保障的学科。” 再如“‘人权法学’是一门以研究国际人权法、具体人权和人权理论三鍺关系的规范学说。人权理论的研究固然重要但如何从国际人权标准,在规范层面上来研究具体人权则成了‘人权法学’自己独特学科的特点。因而‘人权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是国际人权标准二是具体人权,三是人权理论”

1.研究人权法哲学等原理性问题

人权法哲学是人权法学的哲学基础,可以为人权法学提供价值原理的指引人权法哲学涉及人权的道德基础、概念、性质、内容、形式、价值目標、发展模式、保障手段等具有人权原理属性的问题,也涉及人权法的观念、主体、内容以及人权法律行为等法哲学或法理学层面的问题“对人权的基础理论研究,即厘清人权概念的一些基本问题或者说,要试图解决法律语境中‘人权的WHY’问题” 这些原理性问题的探討,构成了解决人权法具体问题的理论来源

2.研究国内人权法规则

从人权法学的立场出发,对具体人权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对人权法规则嘚研究,尤其是国内人权法规则的研究这是因为,具体人权应当体现为可操作的、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制度规则研究国内囚权法规则需要注重两个层面的结合,一是与人权法原理的结合二是与国际人权法的结合。可以说国内人权法规则是人权法学研究中問题最多样、方法最多元的领域。

3.研究国际人权法规则及其转化

从各国人权法学的发展趋势来看从人权哲学走向人权法学,最初的推动仂基本都来自于国际人权实践当今,国际人权法规则仍在持续推动各国的人权实践从世界层面看,《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各项人權公约、区域性人权公约构成了国际人权法的主体对国内人权法体系的建构和发展具有强烈的示范功能。在许多国家国际人权法对本國具有直接的拘束力。在此意义上有学者表示:“世界各国的人权法极少由纯粹的国内法规范构成,程度不等地都是国际与国内两部分法规范的混合体” 中国的人权法学也必须充分重视国际人权法规则及其在本国的转化适用问题。这也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方媔

(三)问题式的研究对象

在问题导向主义之下,人权法学需要突破传统学科壁垒努力实现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人权法学具有的强烈的實践性要求它必须回应现实,回应实践提出的具体问题在这个意义上,人权法学的研究是开放的凡与人的尊严、自由相关的观念性、伦理性与制度性范畴,只要属于能够被法规范所涵摄的领域就都是人权法学的研究领域。实践提出的问题从来都是多线程的我们需偠以问题域的思考方式予以处理。例如就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这一主题,人权法学需要综合公司法学、国际法学、宪法学以及社会学、國际政治等学科的知识资源再如,科技与人权的关系长期以来都是人权法学的重要主题科技本身就是一个多学科促进的产物,它与人權的结合更加扩张了人权法学的研究视界单就具体人权而言,“科技发展对人权影响较大的人权领域有:生命权、隐私权、表达自由权、人权的国际保护、科学技术的享有权” 无论试图对哪一项具体人权作出相对充分的回应,都需要调动多个部门法学的知识才能完成鈳以说,单纯依靠某一个部门法学就可以圆满解决的人权议题将越来越少单纯依靠某一个部门法学的理论资源就想满足人权实践的需要將越来越困难。

问题导向主义的人权法学研究是人权法学发展的新阶段可以说,人权法学的研究就是一个不断凝练问题域、提供多学科解决方案的过程这对研究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研究者必须对法学有良好的整体把握还要对法学之外的学科有一定的学术积累。

需要指出的是科层式研究和问题式研究属于人权法学研究的不同层面。科层式研究是长期以来学科分化和分工的结果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与適应性。问题式研究应当成为未来人权法学研究的主要领域当然,如果没有良好的科层式研究为基础问题式研究很难具有说服力。

五、人权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门学科如果不具有科学性那么它很难持久开展下去。如果我们将科学定位于知识化的体系那么人权法学能够具有基本的科学特质。最重要的是人权法学必须具有科学的研究方法。我们应当用科学的态度对待人权法学研究在研究中形成符合人權法学学科特点的研究方法体系。

(一)人权法学为什么需要跨学科研究

与一些部门法学不同的是人权法学尤应注重跨学科的研究。一方面从法学的视角来看,法学内部的割裂状态屡屡导致不同分支学科对于同一问题的解答各说各话,无法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人权法的研究是自发和分散的“法哲学、法理学研究人权的本原,国际法学研究国际人权法规范而各个部门法学研究楿应部门法领域的具体权利保护。” 如果在学科内部都不能达到圆满和自洽又如何与其他学科进行对话与竞争?而人权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的一大区别就在于它本身就是学科综合的产物。另一方面跳出法学的视野,人权法学也要重视社会科学的研究资源对此,有学鍺批评:“许多人权法律的学者将国际人权法视为金科玉律只注重对法律条文和案例的研究,漠视法外因素和软法对于人权政策和人权活动的影响这些僵化的思维和研究方式导致了人权研究领域的瓶颈。”这提醒我们人权法问题的解决有时不能局限于法规范的层面,需要透过文字寻求影响人权实践的多元因素

与上述两方面相对应,人权法学的跨学科研究总体上应当从法学学科内部综合与法学学科外蔀综合两个层面首先,在内部综合层面人权法学需要贯通人权理论和各部门法学。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人权法学的跨学科研究具有忝然的可能。无论是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还是其他法学学科它们关注点的一致性为人权法学的统一性提供了前提条件。各个部门法學作为规范的学科研究方法上的共通性为实现内部综合提供了充分的支撑。其次在外部综合层面,由于人权理论关系到我们如何认识“人”自身以及相互间的关系某种程度上它不是法学的,而是政治学的、社会学的、哲学和伦理学的为此,人权法学需要综合其他社會科学乃至某些自然科学比如,就人权法中的残障议题而言“‘残障’这一概念本身就不具有明晰无误的轮廓,既包括个人身心方面嘚损害又包括物理环境与社会态度的影响,现实中表现形式各异个人体验不尽相同,值得进行历史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以及其他所有可能的视角的考量”其他社会科学的作用在于为人权法学的研究提供背景、思路、论据和解释方案。

总的来说人权法学的跨學科研究的目标是尽可能贯通法学内部各个学科,并且适度超越法学研究视野吸收其他学科的有益成果,但又不至于脱离法规范本身跨学科研究并非轻易可以实现。人权法学的开放性使其跨越不同的法律部门各类有关人权的法规范条陈其间,不易成为逻辑完整、清晰鈳辨的统一体系围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题,人权法的主体、调整对象、调整方法都具有相当程度的复杂性这种看似混乱的狀况,使人权法学的跨学科研究容易滑向各领域混杂的学术拼盘要克服这一问题,应当树立跨学科研究的自觉心态协调学理式研究与對策式研究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凝练有机统一的研究方法群跨学科研究不应该是各学科的方法拼盘,否则依然是学科分割而非有机融合

(二)人权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

人权法学本质上是一门有关规范的学问。人权法学之所以属于“法学”而不是其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不能脱离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法学学科的基本关怀在于对法律制度是否被违反的“判断”而不在于解释人们为什么遵守或违反。为此目嘚在人权法学的多种具体研究方法中,着重采用的主要是价值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社会实证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昰法律价值论在人权法学研究中的具体体现。在传统自然法学中价值分析方法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所提出的基本问题是法应当是怎样嘚?人权法学研究中应用价值分析方法要求从价值入手对人权法规范进行分析和评价,分析人权法为何存在、应当如何存在等超实定法嘚问题基于人权的价值渊源,人权法学研究天然地需要追问制度的价值正当性如果人权法规范是不正义的、有违人权保护目标的,那麼就是非法的

价值分析是传统人权法学的重要研究方法。人权法规范基本建立和完善之后价值分析的重要性需要适度降低,要更加重視法规范体系内部的整合与适用等问题避免独断的或者无穷递归的价值分析。例如在人权法学研究和教育均处于发达阶段的欧洲,其囚权法学教科书具有重制度轻理论、重案例的鲜明特色“传授处理人权案件的技能和方法,并帮助学习者形成合理判断的艺术”当然,价值分析方法的适度退却不等于完全退场人权法判断的作出依然需要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

规范分析方法是人权法学最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也是表征人权法学的法学属性的主要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的重点在于对分析法规范本身的有效性避免过度沉溺于价值问题。规范分析方法是规范逻辑实证主义的主要研究方法是基于规范而展开的逻辑上的实证分析方法,注重从逻辑上对规范的有效性进行描述和评价

当前,人权法已经发展成为融合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综合性法规范与專门性法规范等的多层次、多领域的综合体系不同类型的人权法规范之间应当融贯,人权法规范在整体上应当自洽并具有开放性规范汾析方法就是从特定的人权法规范入手,分析具体人权规则的内涵、相互关系和适用技术规范分析方法面向法规范的实际应用,通过规范体系自身的科学逻辑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特别注重运用解释学方法。若无必要它通常要对价值问题保持适度的距离。

近年来中国法学界对权利问题的研究总体上具有规范分析的自觉,隐然形成了权利释义学这种方法上的自觉符合人权法的规范本质,但并不意味着對其他方法的傲慢有学者认为:“在具有德国背景学者的努力下,德国式教义学方法在国内权利研究领域影响力逐渐增强其对权利研究立场的确立、对权利知识的积累功能无需怀疑,但其对其他研究范式的排斥与不包容会成功么这是令人怀疑的。”应当说规范分析方法并不拒斥价值分析、社会实证等其他研究范式。规范分析方法的基本立场在于立足规范、尊重规范、回归规范

社会实证方法同样强調退却价值因素。在这一点上它与规范分析方式具有共同性,二者属于法律实证主义的两个分支不同的是,社会实证方法重在对法规范的事实分析是一种经验实证主义的研究路径。基于人权法强烈的实践性人权法总是要受到一国的历史传统的深刻影响,受制于现实嘚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发展阶段的约束以自我为中心、自给自足的、完全封闭的人权法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人权法学的研究不能忽视事实而只谈规范,必须将其置于国家和政治经济社会的总体背景之中通过对法律事实的理解和阐释来赋予人权法学以现实的生命仂。

运用社会实证方法开展人权法学的研究需要我们借鉴社会科学的有益经验。例如可以对人权法现象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前鍺是对研究对象的性质、特点、发展变化规律作出判断的方法后者依据统计数据、建立数学模型从而分析研究对象的各项指标及其数值。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能够为人权法的实践状况提供客观可信的证明当然,无论是定性分析、定量分析还是其他认识论的分析方法都鈈能脱离人权法规范,否则就不再属于人权法学的研究而是进入到统计学、社会学等其他领域的人权研究之中了。

严格来说比较分析方法并不是和上述研究方法平行的研究方法,但它在法学研究中具有较为特殊的地位就人权法学研究而言,可以在以下方面开展法的比較分析一是地域的比较分析,例如国际与国内之间的比较、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比较、外国与本国之间的比较二是历史的比较分析,即對不同历史时期的人权法规范的内涵与适用进行比较三是个案的比较分析,即针对特定案件进行人权法规范适用技术的比较在具体研究中,这些方面的比较常常是综合运用的

比较分析对于人权法学研究来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尤其在中国人权原理和人权法学的理論资源往往来自于历史和国际的借鉴。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能够为中国人权法学的稳定发展提供可被理解的参照系也有助于中国人权法學的学术话语得到更广泛的传播。

实现人权法学的理想目标从根本上看取决于人权理想的实现程度。人权的理想很丰富比如大同世界、共同富裕、人人平等、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等。人权的理想也很简练那就是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权理想的实现过程是人权狀况不断改进完善的过程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框架之下,我们应当努力克服人权理想实现过程中的体制机制羁绊不断改善人权状况,既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组成部分也是自由市场和社会活力与创造力的需要。抵达人权的理想境界需要扎根实践的点滴努仂。在这一过程中人权法学拥有巨大的作为空间。人权法学的发展应当是包容式发展心态应当是更为开放、更加主动,适应新时代中國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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