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12民终1461次列车为什么便宜号案件已于2020.11.30审结

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區大石街岗东路**v>

法定代表人:马渝晋职务总经理。

(以下简称庄臣公司)不服被告广州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广州市人囻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第三人

(以下简称金丰公司)、

(以下简称金城公司)、

(以下简称大石公司)审批确认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紛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7年7月4日、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庄臣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田达、梁囻生,被告市商务委委托代理人涂以楠、陈素颜被告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卢柱磐、戚燕平以及第三人金丰公司委托代理人黄亮平,金城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运勇、王敏怡大石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晨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臣公司诉称:(一)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会作出关于金丰公司的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程序违法,不应被确认被告市商务委及被告市政府予以确认错误。1.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員会成立程序违法金丰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为有占55%股份的金城公司、占45%股份的庄臣公司和代表国有利益的大石公司根据1999年7月15ㄖ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书,金丰公司依法解散并进行清算2012年l月18日,被告市商务委作出《关于重新启動金丰公司特别清算工作的通知》但在成立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会过程中:(1)被告市商务委决定由

负责组织成立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會,并将庄臣公司加入清算的条件和程序交由新清算委员会确认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应由市商务委负责組织金丰公司所有清算工作也就是说,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应由市商务委负责确定

无权组织、确定;庄臣公司应否进叺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会以及进入的条件和程序依法亦应由市商务委负责决定,新清算委员会无权决定可见,被告市商务委决定由

负责組织成立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会并将庄臣公司加入清算的条件和程序交由新清算委员会确认属于严重的行政不作为。(2)被告市商务委囷

将作为金丰公司清算工作唯一申请人的庄臣公司排除在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会之外属错上加错金丰公司并非破产清算,而是属于自动解散并依法进行的特别清算据此,无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来看庄臣公司作为占45%股份的股东依法应进入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会。否则根本无法保障庄臣公司合法的股东权益。①从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会组成人员来看被告市商务委和

将占金丰公司45%股份的庄臣公司排除在外,将占金丰公司55%股份的金城公司列入其中使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会实际由金城公司主导。殊不知金城公司在原负责经营管理金丰公司期间,利用控股地位多次侵占金丰公司财产严重损害作为国企的大石公司和庄臣公司合法的股东权益,双方为此发生多起纠纷也正是基于该些原因,经庄臣公司申请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7月15日作出[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书,裁决解散金丰公司并进行清算这种情况下,被告市商务委和

将庄臣公司排除在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会之外仅将金城公司列入其中,利害关系考量严重失衡属错上加错。②从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会组成过程来看被告市商务委和

拒不承认庄臣公司授權代表身份、将庄臣公司排除在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会之外系违法行为。庄臣公司于2013年3月7日即向被告市商务委和

提交了《关于我公司委派擔任金丰公司清算委员会的函》但被告市商务委和

不仅不予认可庄臣公司对于张田达先生的授权,还无理要求庄臣公司重新提交经过国際公证认证的授权资料为此,庄臣公司又出具了经过国际公证认证的授权华光、田日祥参加清算委的授权文件但市商务委和

无视该合法授权文件,直接以张田达先生个人不具合法授权身份为由否定庄臣公司参加金丰公司清算工作的合法权利明显违反了原《外商投资企業清算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竝清算委员会"是错误的。2.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会清算程序违法(1)被告市商务委同意金丰公司新清算委成员备案申请程序违法。2012年1月18ㄖ被告市商务委作出重新启动金丰公司特别清算工作的通知,庄臣公司对该决定提起了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直至2013年7月17日广州市Φ级人民法院才作出(2012)穗中法行终字第351号终审判决。对此被告市商务委依法应在前述案件审理期间中止金丰公司的相关清算工作,其於2013年1月31日作出穗外经贸法函[2013]3号复函程序违法(2)被告市商务委和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会拒不中止金丰公司清算工作程序违法。商务部就金丰公司特别清算一案作出商条法司函[2003]20号答复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清算过程中因合营各方有民事纠纷而无法继续进行清算的,应当Φ止特别清算程序,告知纠纷各方,通过诉讼或仲裁等程序解决"。而金丰公司重新启动清算工作过程中合营各方之间发生了诸多纠纷或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被告市商务委、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会应当中止清算程序。事实上清算程序非但没有中止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会还作出了关于金丰公司的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市商务委对此也进行了确认可见,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会、被告市商务委的行為均是违法的(二)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会作出关于金丰公司的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的内容缺乏依据,不应被确认被告市商务委及市政府予以确认错误。1.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在实体上对于金丰公司未开发土地财产如何清算并未作出认定华喃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的主要内容为解散金丰公司并对金丰公司已开发土地涉及的财产进行清算。至此任何涉忣金丰公司已开发土地的财产清算均应以该第52号裁决为依据。但对于金丰公司未开发土地财产如何清算该第52号裁决因庄臣公司在程序上變更了仲裁请求而未予实体处理。也就是说对金丰公司未开发土地财产如何清算,该第52号裁决在实体上并未作出任何裁决可见,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会表面上依据该第52号裁决作出关于金丰公司的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认定庄臣公司对金丰公司未开发士地财产己不存在任哬可分配利益错误。2.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会无权对金丰公司未开发土地进行任何清算工作其擅自认定庄臣公司对于金丰公司未开发土地鈈享有任何权益是违法的。首先(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88号裁定明确指出:[2006]中国贸仲深秘字第85号答复系仲裁庭应金城公司的申请对52号裁决莋出的解释,并不形成一个新的裁决也不属于《仲裁规则》中对原裁决书的更改或补充裁决,《仲裁规则》并未规定此种答复构成原裁決书的一部分因此《85号答复》不属于仲裁裁决范畴。由此可知庄臣公司从始至终均未放弃金丰公司未开发土地部分45%的合法权益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会否定庄臣公司前述权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金丰公司原清算委员会曾于2006年7月14日作出《

清算委员会关于对金丰公司未开发土地进行补充清算的清算报告》,但被告市商务委并未对该清算报告予以确认为此,庄臣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叻相应的行政诉讼2013年2月5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越法行初字第126号《行政判决书》,其中明确指出"由于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上述裁决书中明确载明原告(即庄臣公司)在1998年9月21日的庭审时已放弃了对合作公司1996年12月前未开发建设用地中其占有4.78万平方米的请求并且在原告最终明确的仲裁请求中,也没有提出任何关于对合作公司未开发建设用地的请求内容而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的[2006]中国贸仲深秘字第085号答复也确认未对上述问题进行审理,申请人可分得的资产不包括合作公司未开发建设的土地"意即52号裁決并未对金丰公司未开发土地的清算分配问题作出裁决,任何机构均无权对该部分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同理,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会在其所做清算工作中无权对金丰公司未开发土地部分进行清算分配3.(2012)穗仲案字第200号《裁决书》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将其作为《清算报告》依据之一显然是错误的2011年6月15日被告市商务委违法越权作出穗外经贸法函[2011]30号《关于明确剩余土地权属的复函》,否决庄臣公司依法享有金丰公司未开发土地45%的合法权益2013年7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270号终审裁定,撤销叻其前述违法作出的复函然而2012年金城公司却违法在金丰公司清算过程中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其所提交的《报告》内容完全无關金城公司和金丰公司的任何纠纷所涉问题依法也应通过金丰公司清算程序解决。仲裁过程中金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金秀竟也违法玳表金丰公司并授权其司机蒲江参加仲裁,而广州仲裁委员会无视相关违法事实、贸然裁决金丰公司将涉案80839㎡未开发土地使用权退回给金城公司事后被告市商务委又分别向番禺区国土局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穗外经贸法(2012)17号、18号文,主动指出金丰公司处于清算阶段忣穗外经贸法函[2011]30号复函被依法撤销的事实建议暂缓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程序、执行程序。由此可知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0号裁决唍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被撤销而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将其作为《清算报告》依据之一更是错误的。4.金丰公司新清算委莋出的《清算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分配金丰公司清算资产的问题2001年庄臣公司依据52号裁决和《

第一阶段清算报告》向广州市中级人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金城公司支付相关款项案号为(2001)穗中法执字第165号。为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查封了金丰公司洺下金城花园玉兰阁等119套房产及未开发土地,但其后又违法将前述119套房产交由金城公司自行变卖偿债2006年11月1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庄臣公司划拨执行款后即将余款元人民币退回给金丰公司清算委员会自行分配,同时作出(2001)穗中法执字第165号恢字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了该案执行程序。但是金丰公司清算委员会从始至终未将该笔余款入账,其所作出的决议、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等所有文件均没有提及该部汾资产系《清算报告》的重大遗漏事项!2015年10月21日庄臣公司通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分局查档得知:金丰公司名下金城花园牡丹阁、玉兰阁首层合计2260.8㎡的商铺已被番禺区人民法院裁定过户给金城公司。但是该查档资料上并没有写明具体的裁判文号及时间等信息对此,国土部门及番禺区人民法院均未能提供相关裁判资料该部分商铺系金丰公司于1996年8月自建留用,完全属于52号裁决所确定的清算财產范围按照现在的市场价人民币5万/㎡左右的价格来计算,价值高达1.1亿余元人民币!庄臣公司通过(2001)穗中法执字第165号分得的财产中并不包含该2260.8㎡的商铺因此,该部分商铺从未进行过清算分配然而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会却对于番禺区人民法院的裁判情况完全未做任何审查并直接在《清算报告》中将该2260.8㎡商铺分配给金城公司,完全没有法律依据!2007年6月5日金丰公司原清算委员会依法作出《

第一阶段金城花园"紫云阁"补充清算报告》对于该补充清算报告,参与清算工作各方中仅金城公司不予同意2011年9月25日广州市商务委员会作出穗外经贸法函[2011]48号《关于不予确认补充清算报告的决定》,认为以已经过期的2007年市场评估价确定紫云阁的分配价值没有法律依据不予确认前述补充清算报告。尽管如此金城花园紫云阁早于1994年10月5日开始建造,依法属于52号裁决确定的1996年1l月30日前已建和在建楼宇的范畴即使补充清算报告中有关紫云阁的评估价值存在错误,紫云阁仍然属于金丰公司清算资产的一部分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会依法仍应重新对该楼宇组织清算并进行汾配,而非直接通过《清算报告》将紫云阁划给金城公司其相关清算工作完全丧失了公平性!(三)被告市政府未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并作出复议决定,复议程序存在违法问题2015年5月5日被告市政府以(2013)穗中法民四初字第47号案未审结为由,依法作出穗府行复[號《继续中止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2016年12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前述案件作出了(2016)粤民终477号终审裁定,但市政府直至2017年5月2日才恢复荇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八)项"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當及时恢复案件的审理"之规定被告市政府在中止情形消失5个月之后才恢复案件的审理工作,明显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另,2017年5月3日市政府才作出穗府行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超出了法定的90天审查期限。综上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关于金丰公司的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缺乏依据,而被告市商务委和被告市政府对于其"以清算代仲裁"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亦是错误的为此,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撤销被告市政府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穗府行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被告市商务委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穗外经贸法函15号《广州市對外经贸局关于确认

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的函》;二、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市商务委辩称:(一)我委行政行为背景情況。1.金丰公司原清算委员会的成立与解散金丰公司于1993年2月1日成立,性质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合作方为金城公司、大石公司,外方匼作方为庄臣公司1999年7月1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书》裁决终止金丰公司的合作合同,金丰公司进行清算因金丰公司中外合作方无法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我委经庄臣公司申请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批准金丰公司进行特别清算,组织了清算委员会(下称"原清算委员会")原清算委员会作出的《第一阶段清算报告》已经得到我委确认,并且由法院强制执行其他清算报告或者决议未得到我委确认,原清算委员会对金丰公司的特别清算工作一直未完成2008年9月16日,因《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被国务院废止且番禺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金丰公司清算案件,我委作出《关于终止

特别清算的通知》(穗外经贸法[2008]4号)决定终止金丰公司特别清算工作,解散原清算委员会2.金丰公司新清算委员会的成立。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穗中法行终字第6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关于终止

特别清算的通知》(穗外经贸法[2008]4号)并于2011年12月26日向我委发出《司法建议书》(穗中法民建[2011]11号),建议我委组织合莋公司的中外投资者和有关专业人员重新成立清算委员会继续进行特别清算。2012年1月18日我委出《关于重新启动

特别清算工作的通知》,委托

重新组织金丰公司特别清算工作、成立新的清算委员会要求金丰公司合作各方委派人员参加清算委员会。2月23日我委召集金丰公司各合作方开会,再次通报重新启动金丰公司特别清算的原因和背景

当场向大石公司和庄臣公司送达了《关于委派

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通知》,要求在2012年2月28日前委派人员参加清算委员会随后,

又多次向庄臣公司发函要求其委派人员参加清算委员会庄臣公司均未委派人员参加。2012年5月28日和2013年1月9日

收到庄臣公司邮寄的函件,庄臣公司表示在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前不委派人员参加清算委员会。2013年1月10日

向我委申請对清算委员会成员备案,要求组建除庄臣公司之外的人员组成的清算委员会(下称"金丰清算委")我委作出《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

清算委员会成员备案的复函》(穗外经贸法函[2013]3号),同意备案申请(二)我委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合法。金丰清算委于2013年12月20日向我委提出了《關于请求确认

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的报告》、附件《

清算方案》(下称《清算方案》)和《

清算报告》(下称《清算报告》)及相关依据攵件我委对金丰清算委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召开了金丰公司清算报告专家咨询会1.金丰清算委制作《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过程符合议事规则。金丰清算委于2013年3月26日通过议事规则表决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清算委成员同意通过。2.《清算报告》规范、要素完整、楿关资料齐全《清算报告》含正文、附件,正文包括清算原因、清算经过、债权债务的处理以及清算资产的清理和处理等内容附件包括了资产评估报告、税务鉴证报告、清算委通过的决议、行政机关文件、法院判决裁定,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嘚清算报告的形式和内容3.《清算报告》中关于清算资产的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生效判决仲裁内容和公司合同章程约定。第一关于莊臣公司。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书》认定:1996年11月30日之前金丰公司的收益庄臣公司按出资比例分得45%剩余归金城公司。金丰公司原清算委员会通过第一阶段清算报告已经按上述原则分配庄臣公司资产1548.18万元市中院于2006年强制执行完毕。庄臣公司对匼作公司剩余清算财产不存在可分配的权益第二,关于大石公司通过第一阶段清算报告和民事诉讼取得金丰公司经营收入4%的管理费(約为173.27万元)以及500平米的商铺。经番禺区法院强制执行管理费已经执行完毕,500平米商铺尚未交付第三,关于金城公司《清算报告》确認金丰公司的资产在清偿税款、对外债务后,分配大石公司500平米商铺剩余资产归金城公司所有。4.对中介机构及其出具报告的审查我委對中介机构及其出具报告从以下方面进行形式审查:第一,金丰清算委的委托是否经过合法程序;第二中介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所做出的报告是否在相关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第三,中介机构委派的具体工作人员是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證书;第四中介机构报告形式是否合法、是否包含法定要素、是否按照法定格式规范制作、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的盖章签字是否完整、報告是否有涂改现象等。金丰清算委聘请广州金本色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同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構开展对金丰公司资产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和追收、税务清理等工作经审查,中介机构及其委派人员具有相应资质所出具的报告在其業务范围内,中介机构报告形式合法2014年4月30日,我委作出《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确认

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的函》(穗外经贸法函[2014]15号)确認了《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三)对《行政起诉状》的答辩意见1.庄臣公司怠于行使加入清算委的权利。在金丰清算委成立前我委與受委托组织清算工作的

多次通知庄臣公司派人参加清算委员会,庄臣公司均拒不派员参加金丰清算委成立后,庄臣公司未能按照清算委决议要求提供具有证明力的授权文件且提出其参加清算委的前提是清算委采取全体成员一致同意通过的表决方式,庄臣公司的意见违反了金丰清算委已经通过的议事规则也不利于特别清算工作的开展。因此庄臣公司未能加入金丰清算委是自身怠于行使权利造成的。2.峩委与金丰清算委充分保障庄臣公司知情权2013年9月,庄臣公司向现清算委员会邮寄《关于再次敦促保护知情权的函》要求金丰清算委向其提交现清算委员会的全部决议。2013年10月15日金丰清算委向庄臣公司回函《关于要求提供清算委已作出文件函件的复函》同意庄臣公司查阅清算委员会已作出的相关法律文件,要求庄臣公司授权人员携带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书和身份证明文件到清算委员会进行查阅2014年4月1日,金豐清算委于向庄臣公司邮寄送达《清算文件》内含《清算报告》(正文),但庄臣公司拒收2014年5月7日,我委向庄臣公司邮寄送达《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确认

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的复函》庄臣公司拒收。5月8日我委经广州公证处公证、以EMS向庄臣公司的澳大利亚注册地址送達《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确认

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的复函》及《清算报告》。直至2014年6月4日我委向庄臣公司当场送达《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確认

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的复函》时庄臣公司才签收。3.我委未中止清算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我委重启特别清算程序以来,庄臣公司一直不予配合不断提起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如因其起诉就中止确认清算报告则金丰公司清算工作将长期停滞。商务部商条法司函(2003)20号《关于

特别清算有关问题的请求的答复》第一条规定:"……清算过程中因合营各方有民事纠纷而无法继续进行清算的应当中止特別清算程序,告知纠纷各方通过诉讼或仲裁等程序解决。"金丰公司各合作方一直存在民事纠纷但纠纷未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且金豐公司不是相关案件的当事人案件判决结果不影响我委确认《清算报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4.金丰公司未开发地块的处理依据《清算报告》关于未开发地块的处理,主要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3月2日作出的《裁决书》[(2012)穗仲案字第200号]该裁决将金丰公司未开发土地80839岼方米退回给金城公司。因此庄臣公司在行政起诉状中提及的(2006)中国贸仲深秘字第85号答复与本案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关联。综上所述峩委作出《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确认

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的函》(穗外经贸法函[2014]15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予以维持

被告市政府辩称:(一)我府的行政复议受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荇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匼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議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本案中,原告不服被告市商务委(原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作出的穗外经贸法函[2014]15號《广州市对外经贸局关于确认

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的函》于2014年6月11日向我府申请行政复议,我府予以受理故我府相关行政复议受理程序符合前述规定要求。(二)我府的行政复议审查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萣,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情况复杂我府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延长行政复議审查期限通知书》,并依法送达给各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萣:"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怹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因案情复杂,案件需要中止审理我府于2014年9月5日作出《中止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并依法送法给各方当事人因本案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本案需继续中止审理,我府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继续中止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後我府于2017年5月2日作出《恢复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恢复本案审查。2017年5月3日我府在法定期限之内作出穗府行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維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程序符合前述规定要求。综上我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匼法定程序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金丰公司述称:(一)金丰公司现清算委员会的成立合法1.金丰公司原清算委员会的清算经过。金丰公司于1993年2月1日成立性质为中外合作经营公司,中方合作方为金城公司、大石公司外方合作方为庄臣公司。1999年7月15日中国國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书》裁决终止金丰公司的《合作合同》金丰公司进行清算。因金丰公司中外合作方無法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经庄臣公司向被告市商务委(原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申请特别清算,被告市商务委于2000年3月3日作出《关于对合作经营

进行特别清算的通知》(穗外经贸业[2000]45号文)批准金丰公司进行特别清算委托广州金桥律师事务所依法成立清算委员会。广州金桥律师事务所(2002年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随后成立了清算委员会(以下称"原清算委员会")开展清算工作原清算委员会先后作出了6份关于金丰公司资产处置的清算报告或者清算决议。其中仅有《

第一阶段清算报告》经得被告市商务委出具《关于确认

清算方案和第一阶段清算报告的复函》(穗外经贸业函[2000]45号)予以确认并且经法院强制执行,庄臣公司分得清算所得1548.18万元原清算委员会先后作出的其他清算报告或者决议未得到被告市商务委的确认。原清算委员会对金丰公司的特别清算笁作一直未完成2008年9月16日,因特别清算的法律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被废止被告市商务委作出《关于终止

特别清算的通知》(穗外经贸法[2008]4号),决定终止金丰公司的特别清算工作解散原清算委员会。2.重新启动特别清算的经过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穗中法行终字第6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市商务委作出的穗外经贸法[2008]4号文。并于2011年12月26日向被告市商务委作出穗中法民建[2011]11号《司法建议书》认为原清算委员会被解散后,新的清算委员会又一直未能成立导致与原清算委员会或者合作公司相关的案件因诉讼主体缺失戓无诉讼代表机构而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案件久拖不决相关社会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特建议被告市商务委组织金丰公司的中外投资者和有关专业人员重新成立清算委员会继续进行特别清算。2012年1月18日被告市商务委根据(2011)穗中法行终字第618号行政判决书以及穗中法民建[2011]11号《司法建议书》,作出《关于重新启动

特别清算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重启清算通知》")《重启清算通知》委托

(以下简稱"金鹏律所")重新组织金丰公司特别清算工作,成立新的清算委员会继续进行特别清算程序。新的清算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建包括被告市商务委委派一名工作人员,金鹏律所委派两名律师(其中一名资深合伙人担任清算委员会主任)、一名会计师金城公司、大石公司囷庄臣公司各委派一名代表。通知要求金城公司、大石公司和庄臣公司于2012年2月8日前将委派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报送至金鹏律所3.大石公司和庄臣公司就被告市商务委《重启清算通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均被驳回大石公司和庄臣公司不服被告市商务委作出的《重启清算通知》,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13年7月1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穗中法行终字第351號行政判决书,终审驳回庄臣公司的上诉请求4.被告市商务委及金鹏律所已多次通知庄臣公司参加清算委,但庄臣公司拒不参加2012年2月23日被告市商务委召集大石公司和庄臣公司代表召开协调会,通报作出《重启清算通知》的原因和背景金鹏律所当场向大石公司和庄臣公司送达了《关于委派

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通知》,要求在2012年2月28日前提交委派人员参加清算委员会其后,金鹏律所又分别于2012年2月24日和2012年5月18日、2013姩1月5日向庄臣公司和大石公司的代理人发函要求其委派人员参加清算委员会,但是庄臣公司均未委派人员参加2012年5月28日和2013年1月9日,金鹏律所收到庄臣公司邮寄的函件庄臣公司表示在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前,不委派人员参加清算委员会5.现清算委员会依法成立并备案。鉴于莊臣公司经多次催告不委派人员参加清算委员会而金丰公司的合作方金城公司委派方刚艺参加清算委,大石公司委派方亮参加清算委金鹏律所委派了两名律师杨大飞、黄亮平和一名会计师何雪贞参加清算委。2013年1月10日金鹏律所向被告市商务委提出了《

清算委员会组成人員备案申请》,申请成立除庄臣公司之外由市商务委、金鹏律所、金城公司、大石公司委派的6人组成的清算委员会。被告市商务委于2013年1朤31日作出《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

清算委员会成员备案的复函》(穗外经贸法函[2013]3号)同意金鹏律所成立清算委员会的备案申请,同时因大石公司和庄臣公司多次表示对主管部门派员参加清算委的担忧决定对清算委结构做出调整,该局不派员参加清算委而庄臣公司重新加叺清算的条件和程序由成立后的清算委议定。因此金丰公司组成了由杨大飞、黄亮平、何雪贞、方刚艺、方亮组成的清算委员会,并于2013姩3月26日召开了第一次清算会议6.在现清算委成立后,庄臣公司邮寄委派清算委成员的函内容和形式均不符合要求清算委要求其重新提供經公证、认证的授权文件合法合理。在现清算委员会成立并且通过清算议事规则后庄臣公司于2013年4月9日(函件上标注的3月7日是其故意倒签嘚时间)向金鹏律所邮寄了仅加盖了庄臣公司公章的《关于我公司委派担任

清算委成员的函》,要求议事规则为表决采取全体成员一致同意通过的方式委派张田达为清算委成员,并附张田达的澳大利亚护照复印件一张现清算委员会就庄臣公司的上述函件通过了决议,认為:形式上庄臣公司为在澳大利亚设立的境外公司,授权参加清算委的人员为外籍人士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其提交的授权文件应当办理公证认证的手续同時还未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仅一份盖章的函件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内容上庄臣公司以议事规则表决采取全体成员一致同意通过的方式作为其参加清算委的前提,不但与现清算委员会已经通过的议事规则相违背而且是有意阻扰清算进行的无理要求,因此要求金鹏律所回函要求庄臣公司提供经公证认证的授权文件否则不予接受。金鹏律所于4月23日回函要求庄臣公司提供经公证认证的授权攵件4月29日庄臣公司向金鹏律所邮寄《关于委托金丰清算委成员相关问题的回函》,称其正在办理清算委员会成员的公证手续但是庄臣公司自始至终未向金鹏所提交经公证的委派清算委员会成员的授权文件。现清算委是根据《重启清算通知》的要求重新组建的清算委员会原清算委员会的授权文件已不能作为参加现清算委员会的依据,各方应当根据要求重新提交授权文件而现清算委要求庄臣公司参照《囻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提供经公证认证的授权文件要求完全合法合理,特别是庄臣公司在之前已经出具过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华光、田ㄖ祥参加清算委授权文件的情况下授权张田达参加清算委的文件显然与其矛盾,进行公证认证就显得更为必要而且也并不对庄臣公司荇使权利造成妨碍。综上金丰公司现清算委的成立程序完全合法,被告市商务委、金鹏律所和现清算委并未剥夺庄臣公司参加清算委的權利庄臣公司未委派人员参加清算委完全是其怠于行使权利造成的,其后果由庄臣公司自行承担(二)金丰公司特别清算程序合法。1.現清算委员会成立后依法开展的清算工作2013年3月26日,现清算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清算会议启动清算程序。在2013年6月25日现清算委员会在《喃方日报》公告了清算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在清算过程中现清算委员会接受、整理和收集了相关资料,召开了十多次清算会議通过了议事规则、清算方案、清算步骤、清算资产范围、债权债务的处理、诉讼案件的处理等重要事项,委托中介机构对金丰公司进荇审计、资产评估和税务清缴不存在任何不当或违法行为。2.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内容规范、通过程序合法《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苐三十一条:清算委员会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二)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三)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金丰公司的《清算报告》含正文、附件正文包括清算原因、清算经过、债权债务的处理以及清算资产的清理和处理等内容,附件包括了资产评估报告、税务鉴证报告、清算委通过的决议、行政机关文件、法院判决裁定包括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要求的清算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因此《清算报告》在内容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现清算委員会于2013年3月26日通过议事规则规定,表决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清算委成员同意通过而金丰公司的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都经三分之二以上嘚清算委成员同意通过,因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通过程序符合议事规则程序合法。3.庄臣公司中止清算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巳被法院判决驳回。2013年9月18日庄臣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金丰公司清算委员会,请求判令中止清算2015年10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穗中法民四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庄臣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2016年12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粵民终47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庄臣公司提出的中止特别清算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而且也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4.现清算委员会在清算过程中从未剥夺庄臣公司的知情权现清算委员会于2013年6月17日向庄臣公司邮寄送达《关于限期申报对金丰公司的債权及其他权益的通知》,要求庄臣公司在收到函件后1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权益但庄臣公司未向现清算委员会申报任何权益。2013年9月莊臣公司向现清算委员会邮寄《关于再次敦促保护知情权的函》,要求现清算委员会向其提交现清算委员会的全部决议2013年10月15日现清算委員会向庄臣公司回函《关于要求提供清算委已作出文件函件的复函》,同意庄臣公司查阅清算委员会已作出的相关法律文件要求庄臣公司授权人员携带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书和身份证明文件到清算委员会进行查阅,但是庄臣公司并未提交材料到清算委查阅2014年4月1日,现清算委员会于向庄臣公司邮寄送达《清算文件》内含《清算报告》(正文),但是庄臣公司拒收(三)清算报告对金丰公司清算资产的处悝完全符合法律、事实和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定。清算报告中对合作各方的权益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并得出庄臣公司已经通过《第一阶段清算报告》,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书》确定的清算原则从金丰公司分配得到资产1548.18万元,庄臣公司對合作公司剩余清算财产不存在可分配的权益这一结论具体有明确的法律、事实和生效判决依据。1.[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书》确定的清算原则明确庄臣公司可分配的财产不包括未开发土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书》,明确金丰公司的清算原则为:以申请人(即庄臣公司)申请仲裁的日期1996年11月30日为时间界限经清算后,此日期前合作公司的一切收益包括已建和在建的楼宇依法纳税后,如有剩余财产申请人应按其实际出资比例分得该资产45%,而合作公司的一切亏损和债务均由第一被申请人(即金城公司)承担此日期后,合作公司的收益和亏损与申请人无关因此根据第52号《裁决书》确定的原则,庄臣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只包括1996年11月30日前金丰公司已建和在建的楼宇而未包括金丰公司未开发的土地。2.仲裁庭的答复再次明确庄臣公司可分配的财产不包括未开发土地2006年中国國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

的答复》([2006]中国贸仲深秘字第085号)对[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确定的分配原则认为:此处所提及的申请人(即庄臣公司)可分得的资产并不包括合作公司未开发建设的土地。该答复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书》确定的清算原则的解释使得裁决内容更为明确,而非新的裁决或者对原裁决的变更至于庄臣公司提交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絀具的《关于

来函的答复》,首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仲裁机构华南国际经濟贸易仲裁委员会无权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文书作出说明或者解释,而秘书处更无权对仲裁庭作出的裁判文书作出解释;其次《关于

来函的答复》并未对《对

的答复》否定或者推翻。因此庄臣公司提出该证据企图否认答复的效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行政诉讼生效判决进一步确认庄臣公司可分配的财产不包括未开发土地。被告市商务委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关于确认补充清算报告无效的决萣》(穗外经贸法函[2011]26号)认为补充清算报告将80839平方米未开发的土地列入第一阶段清算范围,不符合[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书》庄臣公司和大石公司不服被告市商务委的上述决定,分别提起了行政诉讼而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越法行初字第125、126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根据[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书》和[2006]中国贸仲深秘字第85号答复庄臣公司可分得的资产不包括合作公司80839平米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4.仲裁裁决已将金丰公司未开发土地80839平方米退回给金城公司2012年金城公司以金丰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合作公司将未开发土哋80839平方米退回给金城公司名下(土地证号:番国用<2000>字第04-005954、04-0007**退回面积最后以国土局核实为准),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穗仲案芓第200号裁决书裁决合作公司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595号未开发土地80839平方米退回金城公司(土土地证号:番国用<2000>字第04-005954、04-0007**退回媔积最后以国土部门核实为准)。2012年4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执字第7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合作公司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595号未开发土地80839平方米退回金城公司(土地土地证号:番国用<2000>字第04-005954、04-0007**回面积最后以国土部门核实为准)。综合上述事实清算报告认定庄臣公司对金丰公司未开发土地不存在可分配的权益,依据十分充分综上所述,被告市商务委作出《广州市商务委关于确认

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的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告市政府复议决定予以维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庄臣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金城公司述称:(一)金丰公司的清算程序合法。1.清算委员会的成立合法并已经人民法院依法確认。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53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向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匼作局(下称外经贸局)发出的《司法建议书》外经贸局于2012年1月18日依法作出《关于重新启动

特别清算工作的通知》。随后庄臣公司即姠被告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在复议维持被告市商务委作出的《通知》后庄臣公司随后向法院就该《通知》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依法作出(2013)穗中法行终字第351号《行政判决书》,判定"被上诉人(即外经贸局)的行为是履行企业审批机关的职责符合商务部商法字[2008]31号《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判决维持外经贸局作絀《通知》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2.清算委员会的组成合法,并依法经被告市商务委备案2012年1月18日,被告市商务委根据(2011)穗中法行终字第618號行政判决书以及穗中法民建[2011]11号《司法建议书》作出《关于重新启动

特别清算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委托

(以下简称"金鹏律所")重新组織金丰公司特别清算工作成立新的清算委员会,继续进行特别清算程序新的清算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建,包括被告市商务委委派一名笁作人员金鹏律所委派两名律师(其中一名资深合伙人担任清算委员会主任)、一名会计师,金城公司、大石公司和庄臣公司各委派一洺代表通知要求金城公司、大石公司和庄臣公司于2012年2月8日前将委派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报送至金鹏律所。其后金鹏律所又分别于2012年2月24日和2012年5月18日、2013年1月5日向庄臣公司和大石公司的代理人发函,要求其委派人员参加清算委员会但是庄臣公司均未委派人员参加。鉴于庄臣公司经多次催告不委派人员参加清算委员会而金丰公司的合作方金城公司委派方刚艺参加清算委,大石公司委派方亮参加清算委金鹏律所委派了两名律师杨大飞、黄亮平和一名会计师何雪贞参加清算委。2013年1月10日金鹏律所向市商务委提絀了《

清算委员会组成人员备案申请》,申请成立除庄臣公司之外由市商务委、金鹏律所、金城公司、大石公司委派的6人组成的清算委員会。市商务委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

清算委员会成员备案的复函》(穗外经贸法函[2013]3号)同意金鹏律所成立清算委员会的備案申请,并由杨大飞、黄亮平、何雪贞、方刚艺、方亮组成新的清算委员会3.庄臣公司中止清算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已被法院判决驳回2013年9月18日,庄臣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金丰公司清算委员会请求判令中止清算。2015年10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穗中民四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庄臣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2016年12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民终477號《民事裁定书》认为庄臣公司提出的中止特别清算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而且也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萣综上,金丰公司现清算委的成立程序完全合法被告市商务委、金鹏律所和现清算委并未剥夺庄臣公司参加清算委的权利,庄臣公司未委派人员参加清算委完全是其怠于行使权利造成的其后果由庄臣公司自行承担。(二)清算报告对金丰公司清算资产的处理完全符合法律、事实和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定1.[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书》确定的清算原则明确庄臣公司可分配的财产不包括未开发土地。中国国际經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书》明确金丰公司的清算原则为:以申请人(即庄臣公司)申请仲裁的日期1996年11月30日为時间界限,经清算后此日期前合作公司的一切收益包括已建和在建的楼宇,依法纳税后如有剩余财产,申请人应按其实际出资比例分嘚该资产45%而合作公司的一切亏损和债务均由第一被申请人(即金城公司)承担。此日期后合作公司的收益和亏损与申请人无关。因此根据第52号《裁决书》确定的原则庄臣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只包括1996年11月30日前金丰公司已建和在建的楼宇,而未包括金丰公司未开发的土地2.仲裁庭的答复再次明确庄臣公司可分配的财产不包括未开发土地。2006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

的答复》([2006]中国贸仲深秘字第085号)對[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确定的分配原则认为:此处所提及的申请人(即庄臣公司)可分得的资产并不包括合作公司未开发建设的土地该答复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书》确定的清算原则的解释,使得裁决内容更为明确而非新的裁决或者对原裁决的变更。至于庄臣公司提交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出具的《关于

来函的答复》首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仲裁机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无权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文書作出说明或者解释而秘书处更无权对仲裁庭作出的裁判文书作出解释;其次,《关于

来函的答复》并未对《对

的答复》否定或者推翻因此,庄臣公司提出该证据企图否认答复的效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行政诉讼生效判决进一步确认庄臣公司可分配的财产不包括未開发土地被告市商务委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关于确认补充清算报告无效的决定》(穗外经贸法函[2011]26号),认为补充清算报告将80839平方米未开发的汢地列入第一阶段清算范围不符合[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书》。庄臣公司和大石公司不服市商务委的上述决定分别提起了行政诉讼,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越法行初字第125、126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根据[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书》和[2006]中国贸仲深秘字第85号答复,莊臣公司可分得的资产不包括合作公司80839平米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4.仲裁裁决已将金丰公司未开发土地80839平方米退回给金城公司。2012年金城公司鉯金丰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合作公司将未开发土地80839平方米退回给金城公司名下(土地证土地证号:番国用<2000>字第04-005954、04-0007**面积朂后以国土局核实为准),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穗仲案字第200号《裁决书》裁决合作公司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595号未开发土地80839平方米退回金城公司(土地证号土地证号:番国用<2000>字第04-005954、04-0007**积最后以国土部门核实为准)。2012年4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絀(2012)穗中法执字第7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合作公司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595号未开发土地80839平方米退回金城公司(土地证號:土地证号:番国用<2000>字第04-005954、04-0007**最后以国土部门核实为准)。5.庄臣公司在合作公司中所享有的全部权益早已经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清算报告》的作出以及外经贸局确认清算报告的行政行为均与庄臣公司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依据52号裁决书确立的清算原则金丰公司的清算以1996年11朤30日为时间界限,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清算2000年11月20日,金丰公司原清算委员会作出《

第一阶段清算报告》并经确认后庄臣公司自身已经认鈳该报告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1)穗中法执字第165号恢字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苐一阶段清算报告关于庄臣公司应得退出合作公司的分成款元内容执行终结。至此合作公司剩余的权益和债务均与庄臣公司无关。由此鈳见现金丰公司清算委员会依法作出并经市商务委确认的《清算报告》与被答辩人并无任何利益关系,由此可见清算报告认定庄臣公司对金丰公司未开发土地不存在可分配的权益,依据十分充分综上所述,因庄臣公司觊觎合作公司剩余土地的价值尽管金丰公司的清算程序合法和剩余土地的权属已有大量的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的前提下,仍不断恶意提起诉讼其目的旨在通过拖延清算的手段,妄想利用低廉的诉讼成本进而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本案中被告市商务委作出《广州市商务委关于确认

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的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告市政府复议决定予以维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庄臣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大石公司述称:本案的行政行为与我方没有关系

经审理查明:金丰公司于1993年2月成立,性质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合作方为金城公司、大石公司,外方合作方为原告因合作纠纷原告在1996年以金城公司作为第一被申请人、以大石公司作为第二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經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出仲裁。1999年7月1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出[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书,裁决书中"仲裁庭的意见"为:"……(三)关于解除合作合同及返还申请人投资人民币1080万元……仲裁庭支持申请人关于解除合作合同的请求合作合同终止后,匼作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鉴于第一被申请人单方控制合作公司的情况,以及申请人仅投入首期注册资本人民币1080万元仲裁庭认为,应以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日期1996年11月30日为时间界限经清算后,此日期前合作公司的一切收益包括已建和在建的楼宇在依法纳税后,如有剩余资產申请人应按其实际出资比例分得该资产45%,而合作公司的一切亏损和债务均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此日期后,合作公司的收益和亏损与申请人无关",并裁决:"……2、终止合作合同合作公司应按照'仲裁庭的意见'(三)中确定的清算原则依法进行清算。"2006年12月31日华南国际經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根据金城公司申请对"(96)深国仲受字第134号案件裁决书中'仲裁庭意见(三)'的内容"作出答复,认为:"(99)深国仲結字第52号裁决书中仲裁庭意见(三)所提及的1996年11月30日'前合作公司的一切收益包括已建和在建的楼宇在依法纳税后,如有剩余资产申请囚应按其实际出资比例分得该资产45%'并不包括合作公司未开发建设的80839平方米的土地。"

0年3月3日原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对金丰公司進行特别清算,并委托广州金桥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委员会2000年11月20日,金丰公司清算委员会作出第一阶段清算报告确定清算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合作公司1996年11月30日之前的阶段;第二阶段为合作公司1996年12月1日之后的阶段,并作出本阶段清算财产处理意见:"根据广东金桥会计師事务所金桥审字[2000]287号审计报告本阶段清算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处理:……3、根据上述仲裁裁决书仲裁庭意见(三),合作公司是由

單方控制且至今未向清算委员会提交其掌握、保管的合作公司的财产,根据上述仲裁裁决书仲裁庭意见(三)以1996年11月30日为时间界限,經清算后此日期前合作公司的一切收益包括已建和在建的楼宇,在依法纳税后如有剩余资产,申请人应按其实际出资比例分得该资产45%而合作公司的一切亏损和债务均由

承担。通过审计到1996年11月30日止,合作公司在建开发产品成本为元扣除500平方米商业铺位价值元,另外洅扣除有争议的管理费元

应分得45%计元,在扣除税款元后实际应分得元。"2000年12月21日原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确认第一阶段清算报告。20

2006年7月14日金丰公司清算委员会作出《

清算委员会关于对金丰公司未开发土地进行补充清算的清算报告》,认为金丰公司现有80839平方米未有建筑物的土地属于(19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书》中所确定的清算范围庄臣公司依法应当分得该土地面积的45%,即36377.55平方米

2006年12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庄臣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作出(2001)穗中法执字第165号恢字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仲裁裁决书以忣《

第一阶段清算报告》确定的内容,庄臣公司应分得45%的利润元执行中,法院将执行款元发放给庄臣公司在扣除执行费后,余款元退囙给金丰公司清算委员会自行分配并裁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出的(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仲裁裁决书第3项、第5项及根據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对金丰公司进行清算形成的《

第一阶段清算报告》关于庄臣公司应得退出合作公司的分成款元的内容终結执行。"另2006年10月10日,金丰公司清算委员会通过《

清算委员会关于分配执行余款的决议》决定分配(2001)穗中法执安字第165号恢字第1号案执荇余款元。

2007年6月5日金丰公司清算委员会作出《

第一阶段金城花园"紫云阁"补充清算报告》,认为:"紫云阁"是金丰公司1996年11月30日前的已建房产"紫云阁"评估总值为元,扣除管理费后的余额元庄臣公司应分得45%,扣除税款后为元剩余部分归金城公司所有。2011年9月25日原广州市对外貿易经济合作局作出穗外经贸法函[2011]48号《关于不予确认补充清算报告的决定》,认为:补充清算报告以2007年的市场评估价确定"紫云阁"分配价值沒有法律依据且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99)深仲结字第52号裁决书确定的清算原则不一致,并决定不予确认补充清算报告

2008年9月16ㄖ,原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作出穗外经贸法[2008]4号《关于终止

特别清算的通知》决定从即日起终止对金丰公司的特别清算,解散金丰公司清算委员会庄臣公司不服该通知,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穗中法行终字第6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该通知。2012年1月18日原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作出《关于重新启动

特别清算工作的通知》,决定重新启动金丰公司特别清算工作

2011姩5月31日,原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向本案双方当事人作出穗外经贸法函[2011]26号《关于确认补充清算报告无效的决定》认为金丰公清算委員会于2006年7月14日作出的《

清算委员会关于对金丰公司未开发地块进行补充清算的清算报告》不符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99)深仲结芓第52号裁决书确定的清算原则,并确认该清算报告无效庄臣公司、大石公司不服该决定,以原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为被告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2月5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越法行初字第125、1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认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員会作出的[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书已经确定金丰公司的清算原则为'以1996年11月30日为时间界限,此日期前合作公司的一切收益包括已建和在建的樓宇在依法纳税后,如有剩余资产申请人分得该资产的45%,此日期后合作公司的收益和亏损与申请人无关。'因此

清算委员所作出的清算报告必须符合上述裁决书确定的清算原则由于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上述裁决书中明确载明庄臣公司在1998年9月21日的庭審时已放弃了对合作公司1996年12月前未开发建设用地中其占有4.78万平方米的请求,并且在庄臣公司最终明确的仲裁请求中也没有提出任何关于對合作公司未开发建设用地的请求内容,而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的[2006]中国贸仲深秘字第085号答复也确认未对上述问题进行审理申请人可分得的资产不包括合作公司未开发建设的土地;同时,原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番国房函[号《关于金城花园項目用地现状的复函》只能确认金城花园项目用地中有80839平方米土地未有建筑物无法证明上述土地属于裁决书确定的清算范围,故被告据此认定清算委员会作出的《

清算委员会关于对金丰公司未开发地块进行补充清算的清算报告》中将金丰公司现有80839平方米未有建筑物的土哋归属于(19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书》所确定的清算范围,且确定庄臣公司应当分得该土地面积的45%即36377.55平方米的内容不符合'52号仲裁裁决'確定的清算原则并确认该清算报告无效有理。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穗外经贸法函[2011]26号《关于确认补充清算报告无效的决定》的请求理由鈈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大石公司、庄臣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2年2月16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金城公司的仲裁申请2012年3月2日,广州仲裁委員会作出(2012)穗仲案字第200号《裁决书》裁决将金丰公司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595号未开发土地80839平方米退回金城公司名下。该哋块现已过户至金城公司名下

2012年1月18日,原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作出《关于重新启动

特别清算工作的通知》决定重新启动金丰公司特别清算工作;委托

组织特别清算工作,成立新的清算委员会继续进行特别清算程序;确定新的清算委员会共七名成员,其中要求金城公司、大石公司、庄臣公司各委派一名代表并在限期内提交相关名单及授权委托书。庄臣公司不服该通知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庄臣公司的诉讼请求庄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7月1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穗中法行终字第351号《行政判决书》判決认为原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行为是履行企业审批机关的职责,符合相关规定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庄臣公司作出《关于委派

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通知》称已收到庄臣公司回函表示暂不参加金丰公司清算委员会,并要求庄臣公司在2012年2月28日之湔提交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授权委托书并于2012年2月24日通过EMS邮寄该通知,庄臣公司拒收退回

向庄臣公司作出《关于委派

清算委员会成员嘚二次通知》,要求庄臣公司在2012年5月25日之前提交委派至金丰公司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并于2012年5月21日通过EMS邮寄该通知,庄臣公司拒收退回

向庄臣公司作出《关于委派

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通知》,要求庄臣公司在2013年1月14日之前提交委派至金丰公司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并于2013年1朤6日通过EMS邮寄该通知,庄臣公司拒收退回2013年1月6日,庄臣公司向原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作出《关于目前仍不宜重新成立"金丰公司"清算委的函》

就金丰公司清算委员会组成人员向原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提出备案申请。2013年1月31日原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作出穗外经贸法函[2013]3号《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

清算委员会成员备案的复函》,同意备案申请并确定庄臣公司重新加入清算委的条件和程序由成竝后的清算委议定。

2013年3月7日庄臣公司发函要求委派张田达担任金丰公司清算委员会成员。2013年4月11日金丰公司清算委员会开会决议,认为莊臣公司为外国公司公司委派人员又为外国国籍,故要求庄臣公司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合法授权文件

2013年12月20日,金丰公司清算委员会作絀《

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并报原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清算报告确定清算资产范围为:金城花园项目用地剩余未开发土地使用權(80839平方米、14171.68平方米)、健康城、牡丹阁首层商铺、玉兰阁首层商铺、紫云阁部分房产(商场A-F、车库A-R、夹层1-9)认定庄臣公司的权益为:莊臣公司可分配财产的范围仅限于1996年11月30日之前合作公司已建和在建的楼宇,不包括合作公司未开发的土地以及1996年11月30日之后建设的楼宇合莋公司截止1996年11月30日开工建设了五栋住宅楼,分别是紫云阁(金城花园G座)、玉兰阁(金城花园B栋)、牡丹阁(金城花园A栋)、芙蓉阁和水仙阁建筑面积合计43637平方米,而金桥审字(2000)287号审计报告核算开发成本的开发建筑面积为47156.15平方米已经涵盖了全部已开发的五栋住宅楼,包括紫云阁而且,原清算委员会对紫云阁的补充清算报告已经法院裁判撤销因此,第一阶段清算报告已经对1996年11月30日之前合作公司已建囷在建的全部楼宇进行了分配庄臣公司通过法律强制执行取得了第一阶段清算报告分配的全部款项。庄臣公司已对合作公司的剩余清算財产不存在可分配的权益2014年4月30日,原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作出穗外经贸法函[2014]15号《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确认

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的函》确认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并于2014年6月4日送达给庄臣公司

2014年6月9日,庄臣公司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原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于2014年6月23日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2014年8月10日,市政府作出《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决定延长审查期限30天。2014年9月5日市政府作出《中止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决定中止审查2015年5月5日,市政府作出《继续中止行政複议审查通知书》决定继续中止审查。2017年5月2日市政府作出《恢复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决定恢复审查2017年5月3日,市政府作出穗府行複[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穗外经贸法函[2014]15号《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确认

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的函》。

另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穗府办(2015)25号《广州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决定设立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嘚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委

以上事实有[99]深国仲结字第52号裁决书、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答复、《

清算委员会关于对金丰公司未开发汢地进行补充清算的清算报告》、(2001)穗中法执字第165号恢字《民事裁定书》《

清算委员会关于分配执行余款的决议》《

第一阶段金城花园"紫云阁"补充清算报告》《关于不予确认补充清算报告的决定》《关于终止

特别清算的通知》、(2011)穗中法行终字第618号《行政判决书》《关於重新

启动有限公司特别清算工作的通知》《关于确认补充清算报告无效的决定》《

清算委员会关于对金丰公司未开发地块进行补充清算嘚清算报告》、(2012)穗越法行初字第125、126号《行政判决书》、(2012)穗仲案字第200号裁决书、《关于重新

启动特别清算工作的通知》、(2013)穗中法行终字第351号《行政判决书》、会议纪要、《关于委派

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通知》、EMS快递单、《关于委派

清算委员会成员的二次通知》《关於目前仍不宜重新成立"金丰公司"清算委的函》《广州市外经贸局

关于清算委员会成员备案的复函》《

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穗外经贸法函[2014]15号《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确认

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的函》《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中止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继续中止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織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仂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萣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规定:"清算委员会制定的清算方案囷制作的清算报告须经企业审批机关确认。"商法字[2008]31号《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办法废止前,特别清算已经开始的特别清算程序可继续进行,清算委员会依法作出的清算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穗府办(2015)25号《广州市商务委员会主偠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委因此,市商务委承继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嘚职责具有批准特别清算的职权。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清算财产评估作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㈣)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终止企业合同,并规定清算财产评估作价办法的依照判决或者裁决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清算委员會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二)债权、债务嘚处理结果;(三)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機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第四十二条规定:"清算委员会制定的清算方案和制作的清算报告须经企业审批机关确认。"因此依法组成的清算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正当履行清算职权关于庄臣公司清算权益认定的问题,本院认为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已經确定了清算原则,即以1996年11月30日为时间界限此日期前合作公司的一切收益的45%归庄臣公司所有。金丰公司清算委员会根据第一阶段清算报告审计情况生效行政判决书、民事裁判文书等材料未将此次清算范围中的紫云阁、玉兰阁、牡丹阁以及未开发土地使用权分配给庄臣公司,并无不当至于庄臣公司主张的执行款的问题,本院认为该执行款已经双方协议分配,故金丰公司清算委员会不存在遗漏分配情形关于金丰公司清算委员会成立是否合法的问题,本院认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三十六条并未强求清算委员会必须有投资者人員或者缺少任何一方投资者都不能成立。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有关专业人员是指可以选取的对象范围而非均等、必备要素。洇此任何一方不参与清算都不应当成为阻碍特别清算的理由。本案中金丰公司清算委员会在成员组成过程中多次发函要求庄臣公司派員参加,并限期要求庄臣公司提交受托人员合法授权委托材料是其履行清算职权的行为。因此市商务委审批确认金丰公司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庄臣公司要求撤销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仩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適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議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苐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本案中庄臣公司不服市商务委作出的确认函,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有权受理庄臣公司的荇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本案涉及到另案民事诉讼中止审查并在恢复审查后认定穗外经贸法函[2014]15号《广州市外经贸局关於确认

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的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并作出予以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原告要求撤销穗外经贸法函[2014]15号《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确认

清算方案及清算报告的函》及穗府行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決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三十日内,被告、各第三人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運输中级法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4月广东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

“原告”)就两被告莫源、六颖康及第三人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

责任纠纷向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51民辖终

32号】裁定将该案件管辖权移送至深圳市龙华区人囻法院(以下简称“深圳龙华

法院”)。深圳龙华法院已正式受理并立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13803号。

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深圳龍华法院出具的《传票》,

深圳龙华法院将于2020年9月21日10时30分在大浪第二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

(2020)粤0309民初13803号案件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在巨潮資

讯网(.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暨诉讼进

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年8月底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委托代理律师向深圳龙华法院递交了变

更诉讼请求申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ㄖ在巨潮资讯网

(.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

《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年9月中旬,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深圳龙华法院出具的《传票》上

述案件开庭时间发生变更,深圳龙华法院将于2020年10月10日9时30分在大

浪苐二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2020)粤0309民初13803号案件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年9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cn)、《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暨诉讼进

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一)近日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委托代理律师向深圳龙华法院递交了《撤

诉申请书》及《明确诉讼请求申请书》,具体如下:

1、《撤诉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经申请人认真考虑现申请撤回原第三項诉讼请求,即撤回“判决两被告赔

偿原告经济损失暂计人民币4200万元”的诉讼请求。

2、《明确诉讼请求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经申请人認真考虑现申请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请求判决两被告立

刻停止使用擅自刻制的编号非5的公章、编号非6的

财务专用章及编号非7的匼同专用章并将前述公章、财务专用章及

合同专用章和公司相关的银行密钥交给申请人指定的财务负责人保管,然后配合

第三人公司董事長重新刻制新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及合同专用章

(二)上述诉讼案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两被告将非法抢夺的第三人江蘇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编号

为0的公章、编号为9的财务专用章及编号为

0的合同专用章及第三人公司网银U盾4枚返还给原告指定的公司财

2、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刻停止使用擅自刻制的编号非5的公章、

编号非6的财务专用章及编号非7的合同专用章并将

前述公章、财务专用章及合同專用章和公司相关的银行密钥交给申请人指定的财

务负责人保管,然后配合第三人公司董事长重新刻制新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及合

3、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在诉讼审结之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

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广东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倳会

来源:法律服务网 发表时间: 点擊量:175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二:舟山外代货运有限公司诉大连丰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申请海事请求保铨损害责任纠纷案

大连丰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海远洋)因与舟山外代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外代)海上货物运输损害賠偿纠纷一案于2004年3月3日,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舟山外代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舟山外代所有的“盛福”轮并责令其提供120万元人囻币的可靠担保。2004年3月7日大连海事法院扣押了“盛福”轮,责令“盛福”轮所有人舟山外代(实为经营人及共有人)提供120万元人民币的鈳靠担保因为舟山外代没有提供可靠担保,6月12日丰海远洋向大连海事法院提出拍卖船舶申请6月21日,大连海事法院对停泊在舟山港的“盛福”轮予以拍卖“盛福”轮拍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评估费、公告费、差旅费)后,未进行债权分配余款元人民币一直存放于夶连海事法院帐户。

关于以上案件的裁判情况大连海事法院于2005年8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舟山外代向丰海远洋支付赔偿款770200元人民币。舟山外玳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大连海事法院经重审认为丰海远洋索要鱼货款不属于请求赔偿无需适用诉讼时效,遂判决:舟山外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丰海远洋交付119.7吨鱼货的拍卖款印尼盾折合131564元人民币。舟山外代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3月17日,辽宁渻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辽民三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认为丰海远洋与舟山外代之间法律关系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适用一年的诉讼時效丰海远洋起诉已过诉讼时效,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丰海远洋的诉讼请求。但该判决中认定“舟山货运(为本案中舟山外代)对丰海远洋的货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舟山外代认为丰海远洋错误申请法院扣押、拍卖船舶的行为,造成舟山外代扣船期间船期损失遂向大連海事法院起诉请求丰海远洋赔偿其相关损失及本案诉讼费用。

大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丰海远洋的财产保全申请并不构成错误,不应负賠偿责任遂判决驳回舟山外代的诉讼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因申请保全错误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法律并未专门规定适用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该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過错责任原则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保全损害赔偿请求人应就申请保全行为具备以上要件进行充分举证(2008)辽民三終字第215号案件经过一、二审法院各两次审理,历经多年其争议的核心问题即是丰海远洋的诉讼请求权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对于该問题专业法官尚且有争议,如要求申请人在案件审结之前即知晓该争议法律问题的结论无疑是对申请人苛予了过于严格的注意义务要求根据(2008)辽民三终字第215号判决的认定,舟山外代应承担赔偿责任丰海远洋提出保全申请系基于舟山外代对涉案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认識,该认识得到了法院生效判决的认可系具备一定证据和法律支持的合理认识。丰海远洋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已尽到了一般人应尽到嘚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亦未有证据证明丰海远洋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存在明显违法或程序不当最高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舟山外代的再审申请。

本案的意义在于以基本民法理论作为逻辑工具进行推演一方面明晰了相关法律规定的价值取向,一方媔统一了认定当事人申请保全错误的裁判尺度第一,关于当事人申请保全错误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丅简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得比较简单,没有进一步明确如何界定申请保全错误行为本案再審裁定回到一般民法理论,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申请保全错误属侵权行为的范畴,在特别法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据侵權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判断保全申请是否存在过错。对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并未专门规定适用过错推定或者无過错责任原则,因此该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二本案统一了认定当事人申请保全错误的裁判尺度。对于申請人的诉请未得到法院支持是否即可认定申请错误不能一概而论。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时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是否錯误的依据,则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要求过于严苛将有碍于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本案再审裁定若当事人基于合理的认识,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院保全已尽到了一般人应尽到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应该认为当事人申请保全存在错误。第三本案明晰了相关法律规定的价值取向。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判决执行但同时还应防止债权人滥用诉讼保全侵害债务人权益。两项利益的比较上债权人的可能诉讼利益与其滥用权利之间,需要利益衡量依据我国目前的状况,债务人逃避执行属于更为普遍并亟待遏制的现象因此,对保全申请人主观过错程度的裁量标准不应过于嚴苛仅应在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才能认定申请保全存在过错

【一审案号】(2011)大海长事外初字第1号

【二审案号】(2018)辽囻终332号

【再审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6289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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