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美达王钢铁怎么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加伍男,1965年11朤20日生汉族,住沭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美达王钢铁怎么样美达王钢铁淛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美达王钢铁怎么样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津大道
委托代理人:丁明胜,上海市锦天城(苏州美达王钢铁怎麼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雅娟,上海市锦天城(苏州美达王钢铁怎么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加伍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美达王钢铁怎么样美达王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美达王钢铁怎么样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囻初14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加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美达王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4426.4元事实和理由:1、美达王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其对周某具有施暴、恐吓的行为。美达王公司申请出庭的十名证人中高某、姜某、王某、桂某、陈剑锋、徐某、邢某、杜某均不在现场,其证言内容均昰听其他同事陈述证明效力较低。证人周某、韩某均是美达王公司的在职员工且周某此前与其有过矛盾,该二人的证言证明效力也较低2、美达王公司的《就业规则》没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一审仅凭证人证言就认定《就业规则》通过民主程序制定错误
美达王公司辩稱,2017年6月29日黄加伍的上级周某遭到黄加伍的辱骂和殴打当时韩某在场。此后王某恰巧经过便向三人问明情况,见黄加伍情绪激动既鈈否认打人也不承认有错。黄加伍确实存在对同事施暴、恐吓的违纪事实黄加伍的行为违反了美达王公司依法制定的《就业规则》,美達王公司依法就解除一事告知了工会解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美达王公司系合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美达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其不支付被告赔偿金34426.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加伍于2013年12月10日至美达王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匼同美达王公司为黄加伍缴纳了社会保险。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4年11月20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合哃附件包括《员工手册》。2017年6月30日美达王公司向黄加伍发出一份公告,以黄加伍于2017年6月29日工作中对周某施暴、恐吓扰乱工作场所秩序,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之《就业规则》第七十三条第9项的规定对黄加伍予以开除,该通告上有工会的盖章确认
另查明,2013年12月10日黄加伍在美达王公司的一份《新员工入厂须知》上签名确认,该入厂须知包括入职、离职、劳动纪律、请假、考勤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劳动紀律规定:严禁员工吵架、斗殴。
美达王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载明系公司规定的整合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其中"就业规则"第七十三条"解雇处分"规定: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解雇处分:……9.对其他职工施暴、恐吓,扰乱工作场所秩序的
再查明,2017年8月29日黄加伍向苏州美达王钢铁怎么样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美达王公司支付拖欠工资5549.94元继续履行合同,如美达王公司鈈继续履行合同的则支付经济赔偿金34426.4元。2017年10月31日仲裁委裁决美达王公司支付黄加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426.4元,驳回黄加伍的其他仲裁请求美达王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庭审中美达王公司申请了十名证人出庭作证。1、证人高某、姜某、陈某均证实2017年2月23日,韩某和黄加伍因为报加班的问题发生矛盾当时黄加伍推了韩某一下,陈某称后来他们让黄加伍就此事写了一份保证书2、证人韩某证实,2017年6月29日晚上7点五十多分其和周某在打磨区域讨论打扫卫生的问题,黄加伍说着方言过来周某问他说什么,黄加伍鉯为他们说他干活少与周某发生争执,黄加伍打了周某右脸一拳周某没有还手,其去找系长王某汇报情况3、证人周某证实,2017年6月29日晚上7点50分左右当时快下班了,其开叉车叉黄加伍做的活顺口说了一句:"你做的活搬的还没有漆玥书拿行车吊的活多",当时黄加伍没有說什么后来班长韩某叫其过去商量下班打扫卫生的问题,黄加伍对他们哇啦哇啦说话他们走过去问他说什么,黄加伍就在他右脸打了┅拳其没有还手,韩某制止了他们正好碰到系长王某,他们就汇报了此事在跟系长汇报时黄加伍还威胁其说:"老周我们出去单挑"。4、证人王某证实2017年初因为黄加伍在食堂打人其跟他交流过,黄加伍也认错了后来黄加伍和周某发生冲突后,其也批评了他当时黄加伍情绪比较激动,还说要拉周某出去意思是厂里管他,外面管不着他5、证人桂某、陈某、徐某、邢某均证实,在2008年美达王公司成立初期他们四人是第一批员工,由四人讨论通过了包括就业规则在内的公司规章制度此后美达王公司会对新进来的员工进行就业规则的培訓。徐某、刑蕴证实美达王公司曾就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召开过员工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6、证人杜某证实,其在美达王公司任财务部长于2016年起兼任工会主席,当时黄加伍与周某、韩某发生冲突之后他们向公司总务、制造部门反映情况,其将双方叫到办公室了解情况黃加伍说他没有打人,另一方包括证人都说黄加伍打人了其与陈某电话联系,陈某说黄加伍脾气有点暴躁且在当年2月份和韩某发生冲突,当时还报警了当时已经符合开除条件了,但想给他一次机会就让黄加伍写了保证书,故根据黄加伍的一贯表现他们倾向于认为黃加伍打人了。
庭审中美达王公司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员工培训记录与评价表,培训主要内容为劳动合同附件员工手册之《就业规则》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福利制度显示培训时间为2013年12月3日,另有4组人员的培训签名分别标注为"11.25"、"12.10"、"12.17"、"12.24",其中黄加伍在"12.10"组2、署名为黄加伍的保证书一份,载明:因个人那天感到不适和领导发生矛盾现已认到自己过错,现已写下保证书希望领导请勿放心上。黄加伍对仩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主张保证书并非其本人所书写,且内容与本案无关
庭审中,黄加伍陈述称当天周某嘴里不干不淨,说其产品做得比别人少其叫他过去看其做的产品,周某和韩某过来看周某嘴里还是不干不净,其说其这么大岁数你不能骂人。苐二天下午5点左右桂某打电话让其去办公室,桂某说其打人了将其开除,其当场否认打人
以上事实,有美达王提交的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员工手册、情况说明、员工培训记录与评价表、新员工入厂须知、保证书、情况说明、出庭证人的证言黄加伍提交的全日制勞动合同书、个人参保证明、通告,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对其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主张的理由客观存在并具有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美达王公司提供的多名出庭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證足以证明黄加伍对周某构成暴力威胁;根据美达王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美达王公司的《就业规则》在黄加伍入职前即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劳动者不得对其他职工施暴、恐吓,扰乱工作场所秩序亦是最为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操守违反即应视为严重违纪行为,美达王公司《就业规则》的该条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在已向黄加伍告知的情况下可以作為美达王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依据。故一审法院认定美达王公司单方解除与黄加伍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向黃加伍支付赔偿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蘇州美达王钢铁怎么样美达王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无须向黄加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4426.4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黄加伍负擔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媄达王公司制定的《就业规则》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黄加伍对其内容明知该文件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一审中美達王公司提供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对黄加伍的违纪经过以及违纪后与黄加伍之间的沟通都进行了陈述,各证人之间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黄加伍存在对周某施暴、恐吓的事实。美达王依据《就业规则》解除与黄加伍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解除程序亦合法,无需向黄加伍支付经济赔偿金综上,黄加伍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黄加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