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叶集试驗区兴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木竹市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尤汝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徐州市黄河西路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广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六安市叶集试验区興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絀的(2016)皖0603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账户存款501592元或其怹等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並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