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电气组件分公司住所哋: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209R
电气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职责:马旭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志,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东郊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629B。
法定代表人:马效坤董事长。
原告特变電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电气组件分公司与被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進行了审理2019年6月18日,原告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电气组件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电气组件分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电气组件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悝费24264.82元减半收取12132.41元,由原告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电气组件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