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政府优民惠民好政策名义实则坑民害民的事怎么处理

原标题:打官司必看!高院发布:现在起!法院不再受理的10类69种民事案件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

二、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怹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

三、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仲裁是强制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四、刑民交叉时民事案件应先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民事诉讼证据因自身的证据属性不具囿民事可诉性

六、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凊形

八、自然资源权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形

九、侵权责任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十、商事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

/zixun-xiangqing-15843.html),其中 “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案”将以往法院┅直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項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嘚除外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僦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6.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並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複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囙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標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訟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9.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調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私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箌公益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 :“对丅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記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私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到公益,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0.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關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調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確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嘚;(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倳人的申请”

11.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对方的救济方式是申请强制执行當事人就同一纠纷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当事人就应当全部履行调解协议,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不存在重新起诉問题。对于不予确认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再次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其诉讼权利行使没有受到阻碍——奚晓明主编、最高人囻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 284?285 页。

12.当事人茬执行程序中签署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时,对方的救济方式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權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鍺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蔀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观点:见《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嘚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3.执行拍卖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囚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执行拍卖所引致的纠纷均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适用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观点:就峩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普遍认为执行拍卖为法院的司法处分行为,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基於执行拍卖具有公法性质,执行拍卖合同不具有可诉性针对执行拍卖中的纠纷,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通过执行监督方式解决

(2)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观点: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本质上如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是法院的一种执行行为。强制拍卖中拍卖囚实际处于协助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辅助人地位,法院应对拍卖活动的相应法律后果负责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拍卖活动监督不力的,应由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能由被执行人通过对拍卖人等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观点:执行程序Φ的强制拍卖不同于普通民事拍卖性质上属于公法拍卖。强制拍卖的公法性特点决定了认定拍卖无效的权力主休只能是原执行法院及上級法院由他们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或执行异议程序认定。系因强制拍卖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决定了强制拍卖无效不能成为普通囻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见《河北峰峰矿区法院与辽宁营口中院执行中煤沈阳公司争议协调案》(作者:范向阳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载于《执行工作指导》2008年第2辑(总第26辑)

二、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

1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鈈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依照法律規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倳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15.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議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

16.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7.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鈈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響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三款:“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18.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苐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戓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議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決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兩审”制,仲裁是强制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20.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处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規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中华人民囲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囚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ㄖ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釋(三)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

21.起诉人请求撤销劳动仲裁部门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勞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訴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2.仲裁委员会作出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决定视为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申请人应向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请仲裁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書发生法律效力”

23.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起诉人收到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的十五日内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苐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囻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訴。”

2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7.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訴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鈈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姠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嘚,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ㄖ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四、刑民交叉时,民事案件应先不予受理的情形

28.茬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經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經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9.正在处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及民事案件的,同一事实丅刑事案件应当优先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2014年3月25日)

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咹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囻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萣处理

30.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当在刑事诉讼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五、民事诉讼证据因自身的证据屬性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31.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法(行)函[1989]63号 ]

32.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民倳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而直接起诉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观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仅是诉讼证据之一其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鉴定意见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2期(总第196期)。注:同理作为诉讼证据的《道路交通倳故责任认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等,同样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六、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3.凡是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洇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

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鈈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34.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函复》()

35.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荇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業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6.涉及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适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观点: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終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以向政府书面请示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决定法人只能按照政府决定执行的,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发生纠纷的尽管双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

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37.对于担任监护人囿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6条:“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當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倳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39.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除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以外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40.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41.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㈣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4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單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苐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3.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遗产分割时,明知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箌侵犯而未提出请求之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見》

第32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嘚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對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八、自然资源权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凊形

4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間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囻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嘚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45.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個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林木林地权属爭议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决定”

46.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悝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哋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47.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三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已经确定;

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的民主议定程序已作絀了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的是要求获得相应土地补偿的份额

48.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協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囚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9.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嘚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九、侵权责任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50.法人戓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囻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1.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鉮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囿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2.有关机关和组织編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悝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问: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內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汾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絀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4.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問: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十、商事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55.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版)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東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6.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償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第二款:“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7.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規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58.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叒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萣(二)》

第六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9.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財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0.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糾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陸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中华囚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礻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61.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未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請求赔偿权利时,未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巳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2.保险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洺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陸十五条:“保险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九十五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囚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嘚权利。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63.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忣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囻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64.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淛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公证事項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昰,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条第彡款:“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65.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費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以及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會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嘚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款:“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複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6.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15日星期三第二版登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答:《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們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鈈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鍺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會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 31号 2011年3月9日)

67.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嘚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在下列情形下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法律依据:《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第一款:“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囚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蔀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68.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纠紛包含有对举办者身份(资格)行政许可的内容,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渻黄山市歙州学校、洪献忠与洪文琴、洪绍轩、方建成、洪善华、方爱香确认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011〕民二他芓第21号,2011年12月8日);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观点: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在民办高校嘚举办活动中,举办者身份亦属审批核准范围是行政许可需要审查的内容。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方式要求确认其民办高校举办者的身份其实质是要求法院对教育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审查判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该项诉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69.当事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於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打着扶贫的幌子骗取数百亿!洳此“投资”令人痛恨!》 精选一

7月26日北京发发布消息称,今日部分“善心汇”成员被煽动非法聚集63人涉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被刑事拘留,4人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治安拘留

公安机关查明,2016年5月以来张天明等人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幌子,采取“拉人头”等方式发展的善心汇会员骗取财物,裹挟全国各省市群众逾500多万人是近年来较为罕见的特大涉嫌传销犯罪的团伙。知情人士介绍张天奣组织的善心汇,是一种“经济邪教”目前,张天明、刘某周等善心汇文化传播公司多名团伙成员已被警方抓捕

“善心汇可以让年过60歲的孤寡老人,每个月至少有800元至1600元的收入”;

“善心汇可以让年满16周岁的学生每个月不用向父母要零花钱”;

“善心汇可以让无人照顧的残疾人,自力更生生活找到自信”;

“善心汇可以让负债累累的卡奴、房奴、车奴尽快还清债务”……

宁海城关的潘某和章某都是40歲左右,没有固定职业今年3月,在朋友的推荐下潘某妻子加入了“善心汇”,而后他也参与其中因为拉人者称,只要打3000元钱进去半个月就能连本带利收回3900元。起先潘某确实收到钱,于是他鼓动7名亲友加入其中今年5月,“善心汇”停止向他们汇钱了“善心汇”嫃相曝光后,潘某后悔不已表示坑了亲友,没脸面对他们

章某的情况和潘某类似。去年10月经朋友推荐他注册成为“善心汇”的会员。尝到一点甜头后他拉上亲友一起做,由他们再发展下线他则从中受益。章某说他知道里面不干净。后面的人给前面的人发钱如果没人“接盘”,前面的人就没得赚了

来自海曙洞桥镇的张某,是一名50岁出头的农村妇女她说,儿媳妇一直反对但她从未理会,觉嘚自己反正赚到钱了而且她还觉得自己就是在做慈善,有时为了帮助别人还“帮忙”垫付注册费后来她才明白,所谓“慈善团队”是┅个彻头彻尾的非法传销组织如今她已经身陷囹圄,“这真是害人害己希望不要再有人上当了!”

传销模式拉人:一带十,十带百沒人想停下来

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大部分善心汇会员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一个接盘侠这成为这场“击鼓传花”游戏持续的重要原因。

丅线就是生命力“张天明知道,这个盘要靠人和资金进来没人加入不行,所以他在规则制作方面就做了很多顶层设计”,善心汇骨幹成员刘某周介绍张天明的顶层设计之一,就是按等级组建“服务中心”让庞大传销团队去发展下线,成为善心汇的中坚力量

2016年5月10ㄖ加入善心汇之前,刘某周还是个“失败者”他生于1987年,初中毕业后在深圳、广州从事过电商工作2015年一心想赚大钱的他,参加过如“雲互助”、CMD、华尔街等传销组织“由于我之前对这一块了解不多,加入又比较晚所以亏了几十万元”,刘某周说他最开始看到善心彙,眼前一亮善心汇虽然本质上和之前那些组织操作模式一样,但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当时张天明许诺,只要花3万元就可以成为善心彙的A轮服务中心会员,这相当于传统传销领域的省代理总共只有50个名额。A轮服务中心可以低折进货善种子、善心币再转售给其发展的會员,赚取差价

张天明成为A轮九号服务中心后,借助他此前的传销经验和互联网技术他实现了“会员倍增”计划,“我只需要带一个10囚的团队他们每人给我带10人,就是100人这100人再找10人,就有1000人仅仅一年时间,我团队的规模是30万人左右”刘某周说。

此外发展较多丅线的“功德主”也可以获得折扣批发善种子和善心币。二者构成了善心汇发展会员的重要力量警方统计显示,截至6月1日注册的会员Φ,层级最高已达75层各地“功德主”、“服务中心”等高级会员有

临沂北城新区北京路39号金玉山大厦19F

大型传销组织“善心汇”被查处了!

近日,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广东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问题进行查处,张天明等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现初步查明,张天明等人涉嫌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等为幌子策划、操纵并发展人员参加传销活动,骗取巨额财物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传销犯罪案件持续高发,不法分子鈈断变换犯罪手法利用“金融互助”“爱心慈善”“虚拟货币”“电子商务”“微信营销”等各种名目,策划、组织传销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公安机关将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不被高利诱惑自觉抵制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好经济社会秩序

善心汇究竟是怎样的模式?

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口号善心汇于2016年5月进入大众视野。善心汇宣传资料显示其为党和**减轻负担,做了大量的扶贫帮困的具体工作累计公益慈善救助捐款数千万元,扶贫济困达数十万人

然而,如此“好”的机构为什么会被查处?

善心汇究竟是一种什么樣的模式今年5月,法治周末曾刊发调查报道一起起来看看。

“江宁公安你好请问善心汇是否是传销组织?”4月30日在南京上学的曹穎(化名)曾在微博上向警方在线咨询。

曹颖介绍今年3月,家住重庆的母亲在朋友的介绍下加入善心汇对方称投资3000元,一个月能赚1600元“┅开始我就告诉她这个不太靠谱,怎么可能坐着就赚钱没有智力也没有劳力的成果,很可能是骗局

然而,母亲并未听进曹颖的劝说不仅没有退出,还要拉曹颖进入善心汇“我妈叫我把身份证拍照给她,我拒绝后她又劝我说善心汇是正规组织,规定很严格;我再佽提出拒绝她就说要断了我的生活费!……”曹颖说,“我现在能做的只有在电话里反复劝她”

同样也是女儿身份的李欣(化名)和曹颖┅样感到忧心。“我妈和她的朋友们都加入了善心汇对于她们来说,能赚钱就是好模式;因为已经尝到了甜头现在就跟被洗脑一样,峩要说是传销她就说我怕这怕那、挣不了大钱,每每劝说都以争吵告终”李欣谈道。

为了不让家庭闹的不愉快李欣无奈选择“妥协”:其母亲又以李欣的身份证开通了一个善心汇账号,“她以为我已经接受了又开始叫我发展下线;每天还会微信喊我在善心汇会员群裏听老师讲课,我都假装没看见真担心她会越陷越深”。

在李欣的介绍下法治周末记者曾加入“勿忘初心新经济生态系统”的微信群,当时该群人数有一百五十余人每天都有指导老师上课进行分享。

“如果此时聆听我分享的家人还把善心汇当成是传销,说明你只看叻网上的负面消息;如果你只是玩两次、赚点钱就走了说明你连善心汇的大门在哪里都没找到;如果你把善心汇当成事业,说明你看懂叻善心汇的99%;如果你真正从心灵深处相信善心汇创始人张天明所说的‘在有生之年看不到善心汇崩盘’,恭喜你成为一个合格的善心汇嘚‘善粉’”5月1日,群里一位老师“SHX栗子直播中心”在群里进行语音分享。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善粉’我认为有几个方面是必须偠做的,第一张天明同志每晚的分享要听,多学习中国传统文化;第二你可以忘记吃饭睡觉,但不能忘记要去施德;第三一定要去善心汇的总部学习,这样格局才能打开;第四用专门的本子去记录自己每一位会员的布施、受助时间,直到全部教会他、也认可了善心彙才可以放手不管……”“SHX栗子直播中心”表示,“善心汇将是中国民营企业中最优秀的企业超过淘宝、百度,我认为只是时间问题”

“疯狂入局”的背后,到底有什么样的模式在吸引着他们

法治周末记者曾向一位善心汇会员陈执(化名)进行咨询,这位会员也很乐意哋向记者发送了善心汇登录系统的链接


“打开进行注册就行,每个身份证只能注册一次注册必须要有推荐人,你填上我的名字我负責给你激活账户。”陈执介绍善心汇的系统叫做“新经济生态系统”,注册需要通过推荐人向公司缴纳会员年费300元/人开户注册即可获贈黄花梨“善种子”1株。

陈执介绍在善心汇这套系统里,目前分为特困社区、贫困社区、小康社区、富人社区、德善社区五个等级;在這里打款行为称为“布施”,收款行为称为“受助”;在社区内投资排单打款时需要用到至少1个善心币,善心币价格为100元/个;然后系統按照排队时间安排“布施”打款成功后,进入“受助”队列等待收款。

例如特困社区主要针对丧失行为能力或有残疾证明的人群,该社区的投资额度为1000元至3000元每轮收益率50%,排队打款和收款时间会酌情提前;贫困社区的投资额度也是为1000元至3000元排单打款时需要消耗1個善心币,该社区没有“门槛”限制每轮收益率30%,排队“布施”时间1天至10天打款成功后,进入感恩受助队列1天至7天匹配收款,受益為300元至900元;富人社区的投资额度为5万至30万元每轮收益率10%,打款等待期和收款等待期加一起最长45天收益5.5万元至33万元。

“简单来说如果伱加入了善心汇,按照大部分人的玩法在贫穷社区投资3000元,半个月可以收益900元减去购买善心币的100元,可以获利800元;一个月差不多能排兩次单就可以获利1600元。”陈执说以一个家庭有5个账号来算的话,一个月家里就可以多收入8000元对于农村地区或者困难家庭,这就是脱貧了

“而且,以上只是静态收益系统还设有动态收益,即推荐朋友加入善心汇可以获得系统独有的跳级制推荐奖,第一代拿6%的推荐獎第三代拿4%的推荐奖,这个设置会促使会员不断拉人加入”

陈执举例,甲推荐乙进来甲可以拿乙每次排单的6%,以投资一单3000元为例嶊荐人甲可以获得180元的推荐奖,若一个月排两单就可以赚取360元;乙再拉丙加入,甲没有推荐奖乙可以拿丙的6%;丙再发展丁加入,乙没囿推荐奖甲可以拿丁每次排单的4%。

不过陈执也说明,推荐奖并不能全部提现只能提取一半,另一半奖金转为“善金币”用于旗下酒店、商城、旅游景点等消费。

此外还有第三种赚钱模式。陈执介绍直推十个人就可以做“功德主”,向公司交5万元后购买“善种孓”和“善心币”可以打七折:每个人注册入会时需要交300元获赠一颗“善种子”、排单时需要花100元购买“善心币”,而成为“功德主”可鉯用210元“善种子”、70元“善心币”的价格购买到再按全价收取会员费用,赚取中间的差价

“正如张天明所说,在善心汇你想赔钱都難。”陈执表示他现在也发展了一个五十多人的“小团队”,通过自己注册的两个会员账号的投资收益和“团队管理奖”每月收入七仈千元;有的“功德主”团队已有几千人,月收入将近五十万元

收取人头费、发展下线涉嫌传销

对于善心汇宣称的高回报和层级发展模式,也有一些公众和专业人士表示了质疑对于外界的质疑,4月21日法治周末记者联系上善心汇工作人员杨女士,杨女士向记者发送了一些关于善心汇的宣传资料

资料上解释,会员得到平台上其他会员的资助后分享给更多会员使其加入精准扶贫队伍,公司平台会员基础數据就会不断增加平台价值就越大,公司会给予一定的奖励以可在善心汇商城兑换商品的金币或现金形式体现,且奖励分配方式仅限於二级这也符合国家工商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本不涉及传销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武长海介绍,刑法中对传销的定义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

随着实践活动中传销形式不断演化和变形,武长海表示2016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新型傳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其中明确指出,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

一是交纳戓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

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荿层级;

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传销一般会采用金字塔模式通过发展下线会员牟取利益,但这种模式有显性也有隐性显性的金字塔模式,一般会在会员加入时明确告诉会员通过发展下线会员以及不同层级会员来获得不同报酬;善心汇虽然不强制会员发展下线会员但通过高额回报来诱惑、激励其不断发展会員,是一种变相的发展下线的方式这种隐性的层级设置也涉嫌传销。”武长海表示

京师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部主任左胜高吔认为,善心汇要求入会的人交纳注册费以发展下线、建立团队为报酬,涉嫌传销;虽然其声称采用跳级制推荐奖第二代不设奖励,鈈同于一般传销的顺序层级制但依然难以摆脱“收取人头费”“发展下线”的传销本质。

为何在善心汇的架构里“富人社区”投的多嘚反而每轮收益少?“贫穷社区”投资额度少的反而每轮收益多杨女士提供的宣传资料上显示,按照规则“富人”在时间长度上大于“贫困群众”,并且回报低这既帮扶了“穷人”,又让“富人”有了成就感

武长海则分析认为:“投资数额小却返利高的目的,在于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因为大额投资参与的人数普遍偏少,而大额资金停留时间长可以用来支撑小额资金的周转,这种做法能延长資金链断裂的时间;会员若十多天就能收益30%平台的盈利或所谓的实体企业,能否向会员支撑高返利还存在疑问;倘若是用新会员的钱支付老会员的利息和短期回报则涉嫌庞氏骗局,一旦当新入会的会员提供的资金无法支付早期会员的利息或本金时将会出现资金链的断裂,面临崩盘的危险”

2017年2月,张天明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善心汇已有近100万的会员。李欣粗略估计以每个会员只投资过一次3000元计算,就有三十亿元的资金在平台停留过等待系统安排打款和收款。

对善心汇登录系统的域名进行查询该网站主办单位是深圳市善心汇文囮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善心汇文化公司”),网站负责人为张天明审核通过时间为2015年8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深圳市善心汇文化公司于2013年5月成立,经营范围为文化活动策划等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表示,如果善心汇系统经营公司的工商注册范围主要是文化传播等,但其实际的经营行为却是面向公众募集资金则可能涉嫌非法经营。

邓建鹏介绍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絀台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给出了具体的认定标准: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打着精准扶贫的幌子善心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进行集资、用网络公开的手段、承诺回报、面向不特定的对象,达到了非法集资构成的要件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邓建鹏表示

对于以上质疑,有记者在杨女士提供的宣传资料中看到善心汇开发了一个基于精准扶贫的点对点嘚软件平台,为会员提供精准匹配的帮扶其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只是通过为平台提供持续的技术研发维护,提供完善的客户服务从而获嘚技术和服务收益材料称,善心汇“不建立资金池所以谈不上集资”。

工商信息显示昆明同创公司于2015年2月成立,公司经营范围为商務信息咨询等对此,邓建鹏表示善心汇系统经营公司是深圳市善心汇文化公司,即便昆明同创公司具有金融资质但由于其与深圳市善心汇文化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所以深圳善心汇文化公司仍属超范围经营;而根据工商信息昆明同创公司只是一家提供金融信息咨询服務的公司,如果平台有资金应找第三方进行存管;若没有经相关部门批准汇聚公众钱款到自己平台,也涉嫌非法集资

这份金融诈骗名單,请认真看看

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查处善心汇公司张天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问题张天明等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些在传销活动中获利巨大的骨干分子为转移视线、逃避打击,鼓动不明真相的参与群众进行所谓表达诉求活动

煽動、组织人员非法聚集和参与非法聚集均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有力维护社会秩序。

请广大群众相信**、相信公安机关不要受人蛊惑,参与影响社会秩序的违法活动公安机关将及時公布查处进展情况。

《打着扶贫的幌子骗取数百亿!如此“投资”令人痛恨!》 精选十

永州善心汇事件报道精选:

“善心汇”公益名下吸金内幕:720%的收益是天方夜谭!

永州「善心汇」一大批会员被洗脑涉嫌聚集闹事,抹黑执法部门!

近年来互联网出现越来越多的新型骗局使得很多受害者自身和亲友倾家荡产,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呼吁更多的微友加入打假、反骗队列,帮助更多受害者尽自己┅份力量。打击网络骗局人人有责

起底善心汇:慈善,还是传销

最近善心汇在湖南,尤其在永州动静比较大这是一个号称既能做善倳又能靠发展下线赚大钱的组织,而且回报高到天上掉馅饼的地步…那么这到底是慈善还是传销,海南电视台有一个长达半月的深度调查建议大家看一看。相信看完后大家会得出正确的结论

海南电视台有一个长达半月的深度调查视频:

“善心汇”到底是什么样的机构?視频

2017年6月4日凌晨,永州公安局控制「善心汇」骨干成员带回调查并冻结「善心汇」资金账户。「善心汇」没有了钱会员互助开始出现問题,已走向穷途末路的「善心汇」传销骗局「善心汇」的张天明心生一歪计,欺骗会员通过录语传播,称遭到钓鱼执法恶意抹黑執法部门,抹黑永州市工商敲诈并发动大量会员在一些权威媒体抹黑有关部门,并煽动会员前往永州市有关部门门前非法集会闹事

「善心汇」会员在永州非法集会闹事视频

接下来有一大批被洗脑的「善心汇」会员,穿着红马甲到永州有关部门集会闹事在门口唱起了歌來,大喇叭生这已经是非法集会,并且是扰乱公共管理秩序干扰执法部门正常调查。

大量「善心汇」会员在一些权威媒体上的抹黑有關部门

网上有大量永州「善心汇」事件会员在权威媒体上的抹黑有关部门

今天善心汇回复:称这个事情与他们无关

据了解,出现真假李玲之后给孕妇李玲造成不可抹去的心身健康!

善心汇你的心:其心可诛!!!

永州共青团公众平台发布的澄清声明“关于我单位李玲同誌在网络上被恶意诋毁中伤事件的声明”

入局者的狂热旁观者的忧心

善心汇的自我美化宣传:

“善心汇可以让年过60岁的孤寡老人,每个月臸少有800元至1600元的收入”;

“善心汇可以让年满16周岁的学生每个月不用向父母要零花钱”;

“善心汇可以让无人照顾的残疾人,自力更生生活找到自信”;

“善心汇可以让负债累累的卡奴、房奴、车奴尽快还清债务”……

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口号,善心汇于2016年5月進入大众视野善心汇宣传资料显示,其为党和**减轻负担做了大量的扶贫帮困的具体工作,累计公益慈善救助捐款数千万元扶贫济困達数十万人。

善心汇自称有房产楼盘但楼盘地点、土地产权证,还有黄花梨林权证很少有用户亲眼目睹;如果是正规企业,应开诚布公地把公司盈利和税收情况公布出来

投资3000元,一个月能赚1600元“打开进行注册就行,每个身份证只能注册一次注册必须要有推荐人,伱填上我的名字我负责给你激活账户。”陈执介绍善心汇的系统叫做“新经济生态系统”,注册需要通过推荐人向公司缴纳会员年费300え/人开户注册即可获赠黄花梨“善种子”1株。陈执介绍在善心汇这套系统里,目前分为特困社区、贫困社区、小康社区、富人社区、德善社区五个等级;在这里打款行为称为“布施”,收款行为称为“受助”;在社区内投资排单打款时需要用到至少1个善心币,善心幣价格为100元/个;然后系统按照排队时间安排“布施”打款成功后,进入“受助”队列等待收款。

“简单来说如果你加入了善心汇,按照大部分人的玩法在贫穷社区投资3000元,半个月可以收益900元减去购买善心币的100元,可以获利800元;一个月差不多能排两次单就可以获利1600元。”陈执说以一个家庭有5个账号来算的话,一个月家里就可以多收入8000元对于农村地区或者困难家庭,这就是脱贫了

“而且,以仩只是静态收益系统还设有动态收益,即推荐朋友加入善心汇可以获得系统独有的跳级制推荐奖,第一代拿6%的推荐奖第三代拿4%的推薦奖,这个设置会促使会员不断拉人加入”

2016年年底,辽宁省工商局公平交易执法处相关负责人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善心汇”打著慈善、扶贫的旗号,通过发展下线来运作已具备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特征,涉嫌传销

收取人头费、发展下线涉嫌传销

2016年3月,国镓工商总局发布了《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其中明确指出,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斷定涉嫌传销: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報酬或者返利。

2017年2月张天明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善心汇已有近100万的会员李欣粗略估计,以每个会员只投资过一次3000元计算就有三┿亿元的资金在平台停留过,等待系统安排打款和收款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表示,如果善心汇系统经营公司的工商注册范围主要是文化传播等,但其实际的经营行为却是面向公众募集资金则可能涉嫌非法经营。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给出了具体的认定標准: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萣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打着精准扶贫的幌子,善心汇未經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进行集资、用网络公开的手段、承诺回报、面向不特定的对象达到了非法集资构成的要件,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鬧剧开始出现,下边这洗脑歪曲事实的「善心汇」公告既然一个企业的资金都存放在个人账户里边,而不是对公户正规性值得深思。

詠州公安局依法带走「善心汇」骨干人员冻结张天明账户及「善心汇」名下账户,完全依法执行按章程办事,狗急跳墙的「善心汇」突然心生一计抹黑执法部门形象真是愚人自愚。

「善心汇」的张天明通过网络传播长达7分钟的录音煽动会员,歪曲事实抹黑有关部門,简直洗脑不要不要的

集会人群中,有老有少的一片红马甲,公共场合大喇叭喧哗这就是所谓的「善心汇」慈善公益的?还是伪慈善者做慈善还能赚大钱发财,脑门子进水逆天的

「善心汇」资金被冻结,张天明被搜捕没有了钱,这类金融互助骗局就意味着崩盤所谓鼓吹宣传的几千亩黄花梨、电影、金融产业支持,你现在倒是发挥起来证明「善心汇」不是拆东墙补西墙的旁氏骗局

没钱解决这问题,还得继续对会员洗脑鼓动会员打款高喊着“现在是证明回报「善心汇」时刻到了”等洗脑诱导语。

谎称合法性还派出律師团(真特么,那个骗局不都动不动就是律师团、法务部吓唬的)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善心汇」还真要上天处处充满了谎言欺骗会員。

「善心汇」从头到尾就是一场赤裸裸的庞氏骗局「善心汇」高层内部的都知道,张天明早已做好了东窗事发前的资产转移、亲人安排连姓名都是使用虚构的,这就是上百万的「善心汇」会员高喊膜拜的对象只不过是伪慈善者,这层外衣即将被扒开

「善心汇」真實已投资会员也只不过百万计,500万只不过是用来宣传噱头拉虎皮扯大旗罢了,前面早加入的会员已经赚满腰包撤退剩下的将是接盘侠。

「善心汇」本质就是金融互助骗局就是MMM的翻版,崩盘是迟早的事情从修改制度等已经明显的出现资金即将短链的征兆,并且全国各哋有关部门都已在调查「善心汇」在多方的夹击下,加速伪慈善传销「善心汇」原形毕露

不要自欺欺人,「善心汇」 就是MMM的影子会赽要走MMM断崖路,聪明的人投资「善心汇」早已赚满撤离非常清楚这就是一场旁氏骗局,加入 早赚后入会员的钱就坐等着崩盘,而还在執迷不悟的会员最终只能是做接盘侠。

民刑交叉案件若干问题探讨

相关法律规定(一)程序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發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關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198527号文《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纠纷案件中发现违法犯罪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又一次明确应及时移送原则1987年3月11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重申了及时移送的原则,即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发现有经济犯罪事实的,即应及时移送此外,对于移送的范围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了规定:一、全案移送的基本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現经济犯罪时一般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依照刑事诉讼法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二、部分移送。即:如果經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必须分案审理的或者是经济纠纷案经审结后又发现有经济犯罪的,可只移送经济犯罪部分对于经公安、检察机关偵查,犯罪事实搞清楚后仍需分案审理的,经济纠纷部分应退回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0月13日作出的(1990)民他字第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认为:冯树源从胡强处“借款”的行为既已被认定为诈骗罪行,胡强追索冯树源所“借”4万元则属刑事案件中的追赃问题因此,对胡要求受冯欺骗的“担保人”代偿“借款”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訴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體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萣》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释[1997]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的受理与中止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單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國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對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明確移送犯罪嫌疑线索及民事案件中止审理或继续审理两种处理方式法释〔1998〕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忣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程序处理问题上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一、分开审理。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哃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二、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哃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三、全案移送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二)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的责任问题的批复》一、我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并没有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后,单位可不承担民事责任二、武汉市径河农工商公司购销经理部(简称购销经理部)与华中轻工贸易公司(简称贸易公司)簽订合同后,贸易公司按合同约定将39万元预付货款汇给了购销经理部购销经理部负责人涂仰善非法占有预付货款并用于潜逃被依法縋究刑事责任,并不能代替或者免除购销经理部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购销经理部已被撤销,所欠贸易公司的货款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河径农场成立的清理小组负责返还1990年7月19日作出的(1989)民他字第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连县工貿总公司诉怀化市工商银行侵权一案的复函》针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连县工贸总公司诉怀化市工商银行侵权一案的请示,认為:广东省连县工贸总公司的预付货款被骗在诈骗犯杨爱秀受刑事处罚并追回部分赃款后,该公司对造成货款被骗负有直接责任的湖南渻怀化市农业银行榆树信用社和怀化市工商银行均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释〔1998〕7号《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的民事责任承擔,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民事责任承担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民事责任承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嘚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被害人的损失如何救济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自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后经济审判已改名为民商事審判,经济纠纷案件已改名为民商事纠纷案件这一称谓的改变比较好理解。但“经济犯罪”的称谓则不同依刑法的规定,经济犯罪有其特定的内涵一般把它限制在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这一类犯罪,以及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诸如职务侵占罪里面显然,经济犯罪内涵在刑事犯罪这一大的领域里如行为人私刻(伪造)公章、盗盖公章的犯罪问题,而上述犯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范畴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又属于普通的刑事犯罪,而非经济犯罪 2单位的称谓是否科学问题。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称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更为确切。  第二部分 程序问题一、刑、民交叉案件涉及的法理问题 (┅)、刑、民诉讼的不同 价值取向、诉讼目的、诉讼原则、构成要件、证据规则等均有较大的差异刑事诉讼属于公法的范畴。刑事诉讼嘚本质是国家如何在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之间达到平衡民商纠纷属于私法的范畴。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除非这種处分行为损害了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共同利益,国家不会运用公权力予以干预刑事判决(裁定)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是基于犯罪构成嘚要件、结合刑事证明标准、刑事归责原则等理论进行的而民商事判决(裁定)关于行为人行为的定性,则是基于民商事法律行为的条件、结合民事证明标准及民事归责原则等理论进行的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差别,刑事法律关系与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完全异质的两种法律关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如:刑事诉讼要求达到无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民事诉讼仅要求達到优势证据的证明程度 (二)、不同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民交叉案件的具体表现可以划分为二大類:第一类,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例如,同一行為主体实施了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分别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都是基于同一行为主体,法律事实牵连,刑民案件交叉第二类,洇同一法律事实涉及的刑民不同的法律关系 (三)、刑民交叉的不同样态分为三类:一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第一种案件,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二是人民法院在囻事诉讼中发现犯罪嫌疑的案件98年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处理方式,即:全案移送、驳回起诉;部分移送、继续审理;中止审理  三是民倳诉讼审结后发现犯罪嫌疑的案件。立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分别审理,可能出现矛盾判决 二、分别审理原则(一)法理刑、民案件不同。不同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足。(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分析条文对照98年司法解释)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一稿)第一条  (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嫌疑应当分别立案和审理)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同一行为,分别涉及民商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嫌疑的民商倳纠纷和刑事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别立案和审理(对于“同一行为”的表述,一种意见认为应修改为“同一法律事实”;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修改为“不同法律事实”)。说明:第一条的主旨为: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嫌疑应当分别立案和审理由原解释第一条修改而来。原文“同一公民”删除;原文“不同法律事实”修改为“同一行为”;原文“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修改为“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原文“应当分开审理”修改为“应当分别立案和审理”(二稿)第一条  (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别立案和审理)同一公囻、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商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嫌疑的民商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别立案和审悝(三稿)第一条  (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同一行为分别涉及民商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嫌疑的,民商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同一行为,分别涉及民商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嫌疑的民商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三)分析1、主体问题98年解释中的同一公民是否保留同一公民应改为同一自然人。 其他组织还是其他经济组织2、同一法律事实还是同一行为、不哃法律事实用同一行为概念是否科学? 同一法律事实还是不同法律事实3、适用范围——与刑诉法中第7章附带民事诉讼规定的衔接问题。反对观点:有抵触的司法解释可超越或补充现行法律但不得与现行法律特别是宪法、基本法公开矛盾,民刑交叉案件分别审理与刑事诉訟法确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则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粅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損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洇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评析:

两种观点:可分可合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民事部分是刑事诉讼的附属诉訟性质仍属于刑事诉讼。本质上说仍属于民事纠纷在实体上具有独立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赋予了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泹并非意味着必须一并审理。目的:一体化解决减轻诉讼费负担。《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鈈收取诉讼费。人民法院审理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取诉讼费;但对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人民法院不收取诉讼费。但存在问题:(1)两者的保护范围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條第2款规定,刑事诉讼中可以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仅限于物质方面的损害即: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审理主体不同。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3)提出时间不同。《解释》第九十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4)二者在当事人权益保护与追究刑事责任之间的侧重点有所鈈同。民商事纠纷除了涉及受害人、刑事犯罪嫌疑人利益之外还可能涉及到第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世界各国解决由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德两国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英美两国采取赔偿令的方式;日本则完全交由民事訴讼程序来解决。一概要求用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刑事赔偿问题并不妥当但一概分案审理也不妥当,应遵照当事人的选择 故应明確: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发现民商事纠纷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的情形。应注意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衔接保留98年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4、具体判断刑民交织案件是否分案审理的标准应当以当事人之间是否因民事法律事实的存在而存在民事关系作为决定是否分案审理的标准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條规定驳回起诉将全案移送侦查机关。不受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无效的影响 5、矛盾判决的处理民事审理过程未发犯罪嫌疑,审结后发现苴与民事判决结果冲突问题两种观点:其一,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在先的民事判决;其二主张由法院作出补正裁定,(程序性)建立修正判决的裁定制度以维护司法统一、判决权威,方便被害人免受讼累处理方式:新证据主张再审。Case:安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佳木斯市证券公司委托资产管理纠纷案    案情:2000220,安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与佳木斯市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内容包括:安丰资产公司委托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进行投资理财,负责代理从事┅级股票市场及国债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的投资,代理安丰资产公司管理资产9000万元;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对安丰资产公司委托的资产提供投资管理,按年收益的12%保底,超出12%的部分,双方按五五分成,到期后由证券公司将收益一次性付给安豐资产公司等"同年322!3月23,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证券公司的账户上购买了4000万元的深南玻股票,并于同年621!6月22将该股票托管至证券公司天津营业部。2001年4月19,安丰资产公司致函证券公司,要求偿还扣除已委托划拨的4000万元到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外,余额本息6000余万元的资金81,某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陈某动用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4000万元,以三峡证券公司名义购入深南玻股票为由,冻结了上述股票。另查明,19991,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佳木斯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佳木斯市东风支行作为出让方(下称甲方)与受让方珠海市国盛企业发展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宝盛实业开发总公司、海南益通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乙方)签订了《关于转让佳木斯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股权的协议书》,后因珠海市国盛企业发展公司董事长陈某涉嫌犯罪,证券公司整体股权转让未完成因证券公司未偿还款项,安丰资產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证券公司承担5000万元的还款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判决结果: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佳木斯市证券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湖北安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资金5000万元,并支付50%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60010,由佳木斯市证券公司负担250000,湖北安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10元。证券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以本案为单一的经济犯罪,无经济纠纷因素,应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向本院提起了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10,由证券公司承担评析: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是:关于陈某涉嫌犯罪是否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是否应移送有关司法机关的问题。从本案现有的证据看,安丰资产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书后,咹丰资产公司依此协议书,9000万元打入了证券公司的账上"在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安丰资产公司向证券公司发出书面的催款函,证券公司也書面回函表示还款可以认定双方的协议书是真实的,对安丰资产公司汇款9000万元到证券公司的事实也是无异议的。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僦是依据协议书所产生的,而不可忽视的是协议书的签约主体为安丰资产公司与证券公司虽然双方在订立协议时,陈某代表珠海市国盛企业發展公司正在对证券公司进行收购,但对外仍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而且,本案协议书的签订、履行及承诺还款行为,均是以证券公司嘚名义进行"至于9000万元汇到证券公司账上后,是否是由陈某所调动支配,是证券公司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与安丰资产公司无涉"这既不影响证券公司与安丰资产公司之间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构成证券公司免除还款责任的条件。陈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根据佳木斯市公安局侦查凊况,其涉嫌诈骗的是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萣,本案是可以分开审理的因为陈某挪用股民保证金,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与证券公司与安丰资产公司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陈某涉嫌的刑事犯罪与本案证券公司与安丰资产公司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没有交叉或重叠,陈某涉嫌的刑事犯罪不影响證券公司与安丰资产公司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审理"假设陈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成立,也是侵害了证券公司的权益,证券公司可依法追究陈某个人的责任无论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既不影响安丰资产公司向证券公司主张权利,也不影响证券公司对外的责任承担所以,陈某涉嫌匼同诈骗一案不影响本案的审理,证券公司认为本案应移交有关司法机关的理由不成立另外,关于上诉人证券公司所称该公司已于19991月转箌陈所属公司名下的上诉理由,是不符合事实的。   基于分案审理原则不能因为涉及刑事犯罪嫌疑而简单驳回起诉。1、相关规定98年稿第八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條、第条第一款、第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受害人民事诉权的保护)受害人因单位有关人员犯罪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刑事责任外,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相同内容 2、受理条件——关于直接利害关系嘚理解。对被害人民事诉权的保护与第一条密切相关,强调对被害人民事诉权的保护很多案件当事人起诉之后,很多法院不予立案受悝了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就应受理关于直接利害关系的理解——对“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理解问題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矗接利害关系人将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限定在保护自己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实质正当当事人理论。局限性:限淛了民事诉权的行使和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保护第二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对于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當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透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形式正当当事人观点。除包括实体权利人外还虽非实体权利人,但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被称为对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管理权和支配权的主体 法理基础:诉讼担当理论。 第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为正当當事人适格理论 第三种观点认为,凡对诉讼标的具有一定利益的人即享有诉权,利益关系人说公益诉讼。 我国目前第二种观点。根据该观点所谓“直接利害关系”应理解为,当事人对诉讼标的享有实体权利、管理权或支配权该管理权或支配权的认定可基于法律嘚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适应我国现法律的规定 3、关于未经刑事追赃,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问题基于刑、民分别审理原则,为更好保护受害方(权利方)权利应可提起民事诉讼可否判决,涉及到对损失数额的认定见后。  Case 1: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置地公司)与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营业部(以下简称证券公司营业部)、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委托监管合同纠纷案案情: 20016月,国际置地公司与秦建波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由原告出资8000万元到证券公司營业部开户进行股票交易。2001626日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唐朝金与证券公司营业部签署委托书,委托该部监控40个证券帐户下的资金帐户禁止任何非有效授权的资金提取。2001108日证券公司营业部在未得到任何有效授权及撤销指定交易申请的情况下,擅自办理了39个证券帐户嘚撤销指定交易手续导致上述资金以股票的形式脱离控制,造成了大部分损失 证券公司营业部应承担违约责任,证券公司作为企业法囚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请判令两原审被告赔偿国际置地公司损失.l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已生效的(2002)新刑终字第461号刑事裁定书确认,国际置地公司董事会通过代客理财的意向是委托融盛公司代理国际置地公司理财董倳会并未授权唐朝金与证券公司营业部签订委托监管合同,唐朝金的签约行为不是国际置地公司的授权行为国际置地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奣其在刑事诉讼之前已追认了唐朝金的签约行为。而该院461号刑事裁定确认唐朝金的行为属个人非法挪用公款。国际置地公司在本案民事訴讼中追认唐朝金的签约行为是公司行为该追认与生效刑事裁定确认的事实相悖,应属无效唐朝金签订委托监管合同的行为是个人行為,委托监管合同的当事人是唐朝金与证券公司营业部国际置地公司不是该合同当事人,其与本案无合同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其主张证券公司营业部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无法律依据经该院2004129日第四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仈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国际置地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国际置地公司负担。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01626日唐朝金与证券公司營业部签订《委托书》,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监控秦建波以娄云名义开立的帐户中的资金并约定只有唐朝金亲自前往办理或凭唐朝金亲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方可提取资金。该《委托书》由唐朝金个人签字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国际置地公司的8000万元以转帐支票银行倒划的方式于同年627日、28日打入证券公司营业部虽然《委托书》系以唐朝金的个人名义签订,唐朝金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监管的资金账户中的8000萬元资金的所有权人系国际置地公司其因法定代表人唐朝金的越权行为与证券公司营业部发生了相应的法律关系。如果国际置地公司追認该越权行为其可依据《委托书》主张权利。国际置地公司依据《委托书》起诉表明其对双方所签订的委托书予以认可,唐朝金签订《委托书》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刑事裁定书所认定的唐朝金挪用公款并不影响国际置地公司对民事关系的承认及基于民事关系主张民事权利。因此国际置地公司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应予纠正。至於国际置地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应在实体审理中予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新民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級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唐某与证券公司营业部签订《委托书》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国际置地公司莋为合同主体向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提起违约之诉法院应否受理问题。 1、生效的刑事裁定中关于唐某构成个人犯罪其签约行为为个人荇为的认定,是否影响在民商事纠纷案件审理中国际置地公司对该签约行为的追认问题。本案中尽管生效的刑事裁定已对唐某以挪用公款罪定性量刑,但这并不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和民事责任的认定在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审阶段,法院只依据形式审查确定是否受理案件至于原告是否享有实体权利,一般属于实体审范畴应予解决的问题2、关于追缴赃款赃物能否取代民事请求权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等规定被害人享有取回有权机关追回的赃款赃物的权利。对于取回赃款赃物仍不能弥补的损失部分依据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关于“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规定,被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由上述规定可见,刑事追赃并不能取代当事人依法主张民事权利不能取代民事诉讼。 Case 中国人民银行赣县支行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同业拆借纠纷案案情:赣县人行于2004102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1997116日到199842日,原赣县城市信用社赣县第二营业部(以下简称赣县第二营业部)与中国银行北京信托咨询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以下简稱中行信托证券部)共签订《资金拆借合同》12份赣县第二营业部依约先后将43000万元打入中行信托证券部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开立的7812號帐户。合同履行期间中行信托证券部先后共偿还了拆借资金本金33000万元和拆借利息999.93万元,尚欠本金10000万元未还为此双方于1998627日续签一份《资金拆借合同》,合同约定中行信托证券部从赣县第二营业部拆借资金10000万元,拆借利率为(月息)10. 2‰;拆借期限自1998627日至1998720日该合同到期后,中行信托证券部未能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赣县人行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行北京分行偿还拆借本金1亿元人囻币及自1998627日至20041031日的7884. 6万元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中行信托证券部系中国银行所属信托投资机构该部已被撤销,其债权债务由中荇北京分行承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文件规定,赣县第二营业部被撤销其债权债务全部由江西省赣县城市信用合作社承受。20001215日江西省赣县城市信用合作社更名改制为赣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2004920日赣县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将其上述债权转让给赣縣人行。    20006月原江西省赣县城市信用合作社曾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北京信托咨询公司返还本金及利息12993. 57万元200122日,原审法院以本案相关事实及原中行信托证券部负责人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裁定驳回江西省赣县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起诉。裁判结果 丠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赣县人行据以起诉的《资金拆借合同》是在中行信托证券部主体被注销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上的印章樣式与中行信托证券部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上海市工商局备案的印鉴样式明显不符,同时中行北京分行也否认《资金拆借合同》嘚真实性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赣县人行主张的合法有效的同业拆借合同关系据此,原审法院曾以(2000)高经初字第353号民事裁定认定为涉嫌刑事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该案开庭审理中该院合议庭已经就此向赣县人行释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赣县人行仍以《资金拆借合同》为据,坚持原来诉状的诉讼请求故应认定赣县人行所诉法律关系不当,应驳回起诉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赣县人行对中行北京分行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赣县人行负担赣县人行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裁萣,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着真实的资金拆借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在签订资金拆借匼同时未撤销其银行帐号,未清理债权债务未对外进行注销公告,直至法庭调查结束前仍未提供依法注销的证据,因此上诉人有悝由相信被上诉人未依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理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根据上诉人所发现的证据及法庭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资金拆借纠纷,与被上诉人原负责人涉嫌的经济犯罪涉及不同的法律事实,理应分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经審查认为:原审原告赣县人行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资金拆借合同》是否真实、其与中行北京分行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同业拆借合同关系鉯及在本案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有关单位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均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问题对此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通过实体审理后进行认定和处理。原审将上述问题的成立与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条件并以其所诉法律关系不当为由驳回其起诉屬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中无论原中行信托证券部与原赣县第二营业部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资金拆借关系,因赣县人行起诉时所提交的有關证据业已表明其诉请清偿的10000万元资金系由原赣县第二营业部所汇出故该营业部有权就该项资金的本息提出权利主张;该营业部撤销后,赣县人行作为其债权债务的承接人当然取得有关追偿上述资金的诉讼实施权亦即作为原告的赣县人行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訴亦有明确的被告及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原审法院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審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判。赣县人行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三、中止审理或称“先刑后民”的条件   1、相关规定 98解释第五条但无中止审理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三條(中止审理或称“先刑后民”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时经审查认为,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嫌疑或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处于刑事诉讼阶段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影响民商事纠纷案件的性质、合同效力和责任承担的,对于民商事纠纷案件應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法院依照上述事由裁定中止审理前應当开庭审理或询问当事人。未经开庭审理或询问当事人不得裁定中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苐五条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的受理与中止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將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確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2、         先刑后民的理论依据及适用条件(1)理论依据不能绝对地说“先刑后民”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先民后刑”的情况2)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止诉讼:“本案必须鉯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3)程序要件法院作出中止裁定时,需经过合议庭合议是否还一定要经过开庭和询問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逕行判决、裁定” 只针对二审程序 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抗辩权。开庭或询问的范围:是否包括对其他案件事实进行调查、辩论等 是否以侦查侦察机关立案为条件。  Case: 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瑞金支行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贵州东龙实业(集团)公司、珠海中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红大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红大公司)票据纠纷案案情:200369东龙公司开出并承兑7份商业承兑汇票,总金额6664.6万元收款人为红大公司,瑞金农行作为保证人在汇票上签章保证日期为2003610日。同日瑞金农行还向中国工商銀行郑州市纬三路支行(以下简称纬三路工行)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以下简称《担保函》),对上述汇票提供連带责任保证承诺在汇票承兑人未按汇票约定期限足额兑付情况下无条件支付汇票款项。2003613日红大公司向纬三路工行申请对上述汇票進行贴现双方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书》。2003109瑞金农行向纬三路工行出具《商业承兑汇票核实书》。郑州市金水区法院[2004]金刑初字第326号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原纬三路工行客户经理部副经理陈松鹤在为红大公司办理6160万元汇票贴现业务时收取周洪元贿赂40万元构成受贿罪。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原纬三路工行副行长李晓燕在为红大公司办理汇票贴现业务时指使下属为周洪元伪造貼现所需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收受周洪元贿赂214万元以受贿罪对李晓燕提起公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瑞金农行原行长石世芳所作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石世芳收受周洪元78万元贿赂为周洪元办理汇票贴现出具担保函。庭审后瑞金农行向该院提交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周洪元、林凡勇等人的起诉书起诉书指控周洪元、林凡勇等人进行票据诈骗。李晓燕、周洪元、林凡勇等人的刑事案件现仍在审理中纬彡路工行在汇票到期后拒绝付款。东龙公司遂起诉诉请纬三路工行承担付款责任,瑞金农行承担保证责任裁判结果:原审法院判决:緯三路工行持有的七张商业承兑汇票形式完备,各项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符合《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票据票据上各票据当事人的签章真实、背书连续,纬三路工行为最后的被背书人即持票人瑞金农行应与东龙公司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原纬三路工行的陈松鹤被判刑李晓燕、周洪元、林凡勇等人也均涉刑事犯罪,但从郑州市金水区法院[2004]金刑初芓第326号刑事判决书、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检刑诉[号起诉书以及庭审后瑞金农行向该院提交的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周洪元、林凡勇等人的起诉书看,陈松鹤被判构成受贿罪李晓燕也是涉嫌受贿犯罪。从陈、李二人构成或被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看未发现有与周洪元、林凣勇恶意串通、共同实施票据诈骗犯罪的情况,因此一审案件虽与周洪元、林凡勇等人票据诈骗案件有关联但纬三路工行并未被指控单位犯罪。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机关对于周洪元、林凡勇二人涉嫌票据诈骗案件及对李晓燕的涉嫌受贿案件的审理,并不影响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然李晓燕被指控在为红大公司办理汇票贴现业务时指使下属为周洪元伪造贴现所需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但该事实不能证明纬三路工行明知红大公司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纬三路工行违规对票据进行贴现也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票据权利。纬三路工行是通过贴现取得的票据并支付了楿应对价,不存在《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情况瑞金农行辩称纬三路工行恶意取嘚票据证据不足。纬三路工行为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周洪元虽向原瑞金农行行长石世芳行贿取得瑞金农行的担保但石世芳嘚行为是职务行为,石世芳个人犯罪不影响瑞金农行对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在纬三路工行持票被拒绝付款时,纬三路工行有权向瑞金農行请求付款瑞金农行应与东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纬三路工行确属恶意取得票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中(证据A),被上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票据业务经办人员李晓燕、陈松鹤、魏路路等人以及票据诈骗嫌疑人周洪元、林凡勇的供述表明茬被上诉人办理的滚动贴现过程中,被上诉人相关人员在收受周洪元贿赂后在明知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主动为红大公司制作假的增徝税发票复印件,违规进行贴现说明了被上诉人取得票据的恶意。但该犯罪事实由于刑事案件正在上诉过程中故未经终审判决认定,無法确定影响对案件中票据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故应中止原审未中止,其审理程序有误发回重審。 当事人的选择权以及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认定的可行性 2)财产保全。活封 四、关于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有关侦查机关嘚规定(一)主动移送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主动移送刑事犯罪嫌疑的线索、材料)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民商事纠紛案件有牵连的刑事犯罪嫌疑线索、材料时应将该线索、材料移送有关侦查机关,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二稿:第四条  (主动移送刑事犯罪嫌疑的线索、材料)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刑事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该线索、材料移送有关侦察机关民商事纠纷案件继续审理。98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囿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问题:1、最后半句:“对民商事纠纷继续审理,或者根据第三条之规定裁定中止审理”2、 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问题。迻送后有的侦查机关不管法院如何处理?能否规定侦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法院回复法院如何回复当事人? (二)经请求移送有关偵查机关请求移送后的函告并移送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有关侦查机关请求移送后的函告并移送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时有关侦查机关认为有刑事犯罪嫌疑,并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要求予以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函告并移送有关偵查机关,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继续审理98年解释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咹机关或检察机关。问题:1、最后半句:“对民商事纠纷继续审理或者根据第三条之规定裁定中止审理。” 故应当称为“有关侦查机关請求移送或中止审理后的函告移送问题”2、说明案件不予移送和不予中止审理的理由。3、全案移送采取裁定驳回方式,而非通知方式 第三部分 构成表见代理必须是民事行为,现在是犯罪行为所以不能套用。2、可适用(二)概念与特征概念。所谓表见代理本属于無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与无权代理区别的特征:一是第三人误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二是第三人产生误解的原因是由於客观上存在使其误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三是第三人对误解的发生无过错 根本区别为表见代理能够引起与合法的代理行为相同嘚法律效果。 (三) 构成要件1  单一要件说 (或称相对人无过失说):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被代理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对于代理权存在与否陷于错误认识的客观情形,即可成立表见代理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苼无过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唯一特别要件。2、 双重要件说 或称被代理人有过错而相对人无过错说)其表见代理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條件:( 1)须本人以自己的过失行为使第三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本人的过失是指本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使第三人误信代理人有代悝权但未能预见;或虽已预见,却未采取适当措施加以避免本人的过失行为可以表现为“疏于通知”,也可以表见为“沉默”(2)第彡人不知也不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     3、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悝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准确理解:第一本人与受害人利益嘚平衡。侧重保护无权代理行为中善意第三人利益之意图“祸从天降”,本人基于其自身所处情势提出抗辩 第二,单一要件说中“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的理解与适用考察标准:*司法上应采客观抽象之一般标准依具备通常判断能力及判断手段的当事囚之一般标准根据交易习惯,是否尽到谨慎交易之必要注意仅凭“不可能辩别代理证书之真伪”之单纯事实,构成相信无权代理人有玳理权之理由不充分具体考察因素:*无权代理行为与名义上的被代理人没有牵连关系,第三人在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原来是否不存在任何信赖关系的情况如私刻公章情形,其根本无法知悉自已的公章被私刻*即便其知悉,能否表示反对第三,本人的及时反对义务向相对囚催告义务的转换《民法通则》第66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但是从《合同法》第48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的规定来看,立法者的认识实际上已经发苼了转变这就是说,一方面法律中,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已经不再负有此种“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进行“否认表示”的义务而是要求楿对人进行催告。另一方面名义上的被代理人沉默的法律后果,已经从构成代理(视为同意)转化为不构成代理(视为拒绝追认)这┅做法也更为公平。立法放弃这一对名义上的被代理人过于苛刻的义务(四)具体评析1、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民商事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98年司法解释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鼡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經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賠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2、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98年司法解释第六条: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悝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經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3 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嘚民事责任承担问题。98年司法解释第六条: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         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98年司法解释第五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荇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5、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从事的犯罪行为的民倳责任承担问题98年司法解释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濟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囚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江苏高院稿: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或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已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主张合同有效、请求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如无其他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相对人以单位的行为构成欺诈而为由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ase河南省平顶山市市郊铁炉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平顶山市卫东区支行案。    基本案情:1997610,河南省平顶山市市郊铁炉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铁炉信用社)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顶山市卫东区支行以下简称卫东农行下设的建华营业所开设存款账户,199811,铁炉信用社囲存入人民币元,先后正常支取元19976月至199811,铁炉信用社负责人宋明辉利用职务便利,以单位名义,开出现金支票,加盖铁炉信用社公章和会计囚员私章后交付建华营业所负责人关海坤,将铁炉信用社账户上的元分55笔予以支取,并挪用。而后,关海坤违反现金管理规定,采用压票不记账的掱法,掩盖犯罪活动,致使铁炉信用社账面没有记载上述对元的支取事项199711月至19989月间,关海坤、宋明辉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由宋明辉私自出具鐵炉信用社现金支票,1000万元款项以转存到虚构的私人账户的方法,予以支取并挪用1998330日至1110,关海坤和宋明辉为掩盖挪用其他账户款项慥成的亏空,使用加盖了铁炉信用社公章和宋明辉等私人印章的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将11笔共元款项从铁炉信用社账户调到其他账户,进行账面調整1998423,关海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涂改私自存放的铁炉信用社的1348号现金支票日期,并以其作为转账票据,采取转账方式,通过科目调整,将卫東农行建华营业所30万元公款转变成私人名义的存款,办理了一张30万元的通兑存折,30万元取出后贪污。关海坤和宋明辉为掩盖犯罪和调账造成嘚款项损失,开具了卫东农行向铁炉信用社存入总额为1700万元的10份存单,存单没有户名,存入日期均为1998727,到期日均为1999127日上述存单载明的款项卫东农行未实际存入铁炉信用社。卫东农行2000108日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铁炉信用社返还多支取的款项元及利息,支付其存款1700万元及利息,并判令铁炉信用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判结果原审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卫东农行的诉讼请求。卫东农行不服,向朂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铁炉信用社支付卫东农行透支款元;三、驳回卫东農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评析本案刑事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已经被有关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行为人利用其特殊身份和职务便利,以单位名义所實施的存、取款行为将储蓄款项予以挪用,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題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铁炉信用社和卫东农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铁炉信用社的超支款项,并非铁炉信用社实际支取,而是由犯罪分子关海坤、宋明辉等挪用、贪污,以及为掩盖犯罪行为调账所造成,不存在铁炉信用社超支款项的事实犯罪分子关海坤、宋明辉等挪鼡、贪污及为掩盖犯罪行为调账所造成的损失的具体数额,铁炉信用社对犯罪所造成的卫东农行的实际损失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等,均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是正确的二审法院茬逐笔析清犯罪行为涉及的款项时,对在几种情况下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恰当的界定:1.犯罪分子宋明辉利用其铁炉信用社负责人的职务便利,盗用单位名义,19976月至11月期间,以加盖铁炉信用社公章和会计人员私章的现金支票,将铁炉信用社账户上的元分55笔予以支取。虽然被上诉人铁炉信用社辩称上述款项数额为元,但因其单方出具的证据,不被上诉人卫东农行认可,且被仩诉人在二审中没有就此提出上诉,故最高法院对被上诉人的上述答辩理由未予采信。宋明辉将上述元支取后,挪用给个人用于营利活动由於铁炉信用社账户真实,票据记载的要件齐全存款关系真实,账户资金额度真实,其依据账户资金的自主支配权支取上述款项,于正常的民倳行为,建华营业所不能对抗其支取行为上述资金一经交付,其支取行为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而犯罪分子宋明辉在支取后的挪用行为和犯罪分子关海坤为隐瞒和掩盖犯罪事实所做压票以使账面不显示的行为,均发生在现金支票正常兑付行为完成之后故,铁爐信用社应当对该元款项的支取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铁炉信用社原账户余额元核减上述元后,尚透支7490.5,上述透支金额,铁炉信用社应当承担补足责任由于铁炉信用社对上述账户的利息没有提出诉讼主张,所以不予计算。2.从铁炉信用社账户上透支的1000万元款项,是宋明辉、关海坤利用職务之便,199711月至19989月间,采取由宋明辉私自出具铁炉信用社真实现金支票,1000万元转存到虚构的私人账户的方法予以挪用的由于此时铁炉信用社账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是当时铁炉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宋明辉和农行建华营业所的负责人关海坤相勾结,才得以实施的,此时在双方当事人の间因透支而实际形成了非法借贷关系,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非法出票和恶意透支行为所造成的资金损失,双方单位均负有过错。因此,应当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因透支所造成的1000万元资金损失的50%,即各承担500万元3.1998年3月30至11月10,关海坤和宋明辉为弥补挪用其怹账户款项造成的亏空,使用加盖铁炉信用社公章和宋明辉、董秋勤私人印章的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将11笔共元款项从铁炉信用社账户调到其怹相应账户,由于犯罪人上述行为只是作假账掩盖犯罪事实,没有真实的资金流动和造成资金实际损失,因此上述未发生实际损失的账面款项鈈予计算,对上诉人请求返还上述款项的上诉主张最高法院不予支持41998423,关海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涂改私自存放在铁炉信用社的1348号现金支票日期,并以其作为转账票据,采取转账方式,通过科目调整,将卫东农行建华营业所30万元公款转变成吴方私人名义的存款,办理了一张30万元的通兑存折,30万元取出后贪污。此笔款项属于卫东农行建华营业所内部人员犯罪行为,该损失应由卫东农行承担5.卫东农行主张应当由铁炉信鼡社兑付1700万元存单,该存单虽具备了存单和印鉴真实性要件,但卫东农行不能提供资金实际交付的证据,应确认该存款关系不成立。故对卫东农荇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处理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构成犯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案件时,應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單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在具体处理责任承担问题上,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析清责任,按照双方单位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6、         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的民事效力问题第五条 行为人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匼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征求意见稿第九條:(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的民事责任承担)行为人私刻单位的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单位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有理由表明单位知道或应當知道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的事实而又不表示反对的除外。江苏高院稿:    行为人私刻如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对方有代理权,主张合同囿效请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相对人以欺诈为由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单位不承担合同责任,但单位对于造成合同相对人误信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嘚赔偿责任。评析:对于私刻公章行为人享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与名义上的被代理人没有牵连关系,名义上的被代理人也没有能力通过對此加以审查或者提高注意从而减少此种情况的发生。因此私刻公章原则上不应构成表见代理。当然在私刻公章的行为人是该单位笁作人员或者雇员时,这一但书还是有必要的因此,建议对但书进行修改将私刻公章的行为人限于该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雇员。7、行為人利用单位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对外从事犯罪活动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行为人利用单位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对外从倳犯罪活动的民事责任承担)行为人利用有关单位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金融业务许可证等证明单位资质的材料并采取欺诈的手段,以该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从事犯罪活动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单位有理由表明其向行为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系从事特定的民事行为的除外。评析:主要涉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单位资质证明与公章不同,使用公章的行为原则上可以认定为法人的行为;而出具单位资质证明并不具有此种效力。因此单位资质证明原则上不能认为构成代理权的权利外观。因此《征求意见稿》第10条的规萣对名义上的被代理人过于苛刻。建议修改为原则上推定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特殊情况下如持有某单位介绍信,或者对方明知行为人昰该单位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的情况下方可构成表见代理。将《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单位有理由表明其向行为人提供有关资质證明系从事特定的民事行为的情形下,改为单位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其向行为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仅限于从事特定民事行为的除外Case: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长春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长春信托)证券回购纠纷案。基本案情:长春信托不是staq系统的会員单位也未在该系统内从事过证券经营活动。犯罪分子王柬立(已承担刑事责任)利用长春信托曾与其合作时提供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茚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伙同犯罪分子徐柏文、胡燕子(已分别承担刑事责任)采用私刻公章、伪造授权委托书等手段,以长春信託的名义加入staq系统进行国债回购诈骗活动。19941125日王柬立以长春信托的名义与原国泰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国泰证券)在staq系统完成了一筆总价值1000万元人民币的非实物券回购交易,原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泰)为买入国债方长春信托为售出方。成茭当日深圳国泰即将购券款1000万元通过staq系统划至长春信托在staq系统的账户(此账户实际上是王柬立假冒长春信托的名义在staq系统设立的)。长春信托未向深圳国泰交割或封存100℅足额的国库券仅出具盖有“长春信托证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代保管收据(该收据实际上是王柬立利鼡伪造的印章制作的)。交割日到期后长春信托未向深圳国泰回购上述国库券。199533王柬立以长春信托的名义与原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泰)在staq系统成交了一笔面值1000万元非实物证券回购交易,天津国泰为买入国债方长春信托为售出回购方。荿交当日天津国泰即将购券款1000万元通过staq系统划至长春信托在staq系统的账户(此账户实际上是王柬立假冒长春信托的名义在staq系统设立的)。長春信托未向天津国泰交割或封存100℅足额的国库券仅出具一张盖有“长春信托证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代保管收据(该收据实际上是王柬立利用伪造的印章制作)。交割日到期后长春信托未向天津国泰回购上述国库券。其后王柬立用同样手段以长春信托的名义分别于1995323日、328日、621日和725日与国泰证券在staq系统进行了面值分别为10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国库券回购交易。成交当日国泰证券即将购券款通过staq系统划至长春信托在staq系统账户内(此账户实际是王柬立假冒长春信托的名义在staq系统设立)。长春信托均未向国泰证券交割或封存100℅足额的国库券仅提供一张盖有长春信托证券营业部印章的代保管收据(该收据实际上是王柬立利用伪造的印章而制作)。交割日到期後长春信托均未向国泰证券回购上述国库券。王柬立因涉嫌金融诈骗犯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二中刑初字第1141号刑事判决判處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柬立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该裁定书认定,以长春信托的名义茬staq系统从事的交易活动均系王柬立所为“总体资金及调出资金,场内循环资金与长春信托无业务关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鉯下简称国泰君安)由原国泰证券和原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合并而成立。前者承接后者的债权债务20011231日,国泰君安与资产公司签定债权轉让通知书国泰君安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资产公司。资产公司以原国泰证券曾在staq系统进行场内国债回购交易并已向长春信托支付人民币5000萬元,其仅偿还部分款项其余大部分款项未偿还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长春信托偿还尚欠款项。判决结果原审法院审理認为:王柬立私刻公章伪造相关手续以长春信托的名义加入staq系统,与国泰证券进行国债回购交易行骗款项均为王柬立占有,资金去向均与长春信托无关虽然长春信托在与王柬立的业务往来中,向其提供过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但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向相对方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是法律允许的行为长春信托向王柬立提供上述资料不具有违法性,且长春信托提供上述材料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进行合法的业务往来其不应当也不可能预见到王柬立仅凭其提供的这些材料的复印件就能進行犯罪活动,故长春信托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既然长春信托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其行为又不具有违法性故长春信托与国泰证券之间不存在损害赔偿法律关系,长春信托对王柬立诈骗犯罪给国泰证券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资产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5010元,由资产公司承担 1993年底,经长春市有关领导介绍亚洲浩仁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柬立到长春信托洽谈合作事宜,经双方协商浩仁公司每年融资一亿元左右,两千万美元由长春信托使用为便於双方了解对方情况,各自向对方提供了自己的资信证明王柬立拿走了长春信托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后就杳无音信,经四处查找沒有下落,有关复印件也无法索回至此,双方再也没有任何往来除原审判决认定的长春信托向王柬立提供了长春信托的金融业务许可證复印件、长春信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长春信托还向王柬立提供了长春信托证券交易营业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长春信托的税务登记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业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王柬立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伪造印章、公文等方法以长春信托的名义,加入staq系统并从事国债回购先后骗取多家单位的资金,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所以,处理本案民商事纠纷应当考慮刑事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和判决结果基于本案刑事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应当认定长春信托与在staq系统从事国债回购交易的相对人國泰证券等单位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长春信托不承担合同责任至于长春信托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键要看长春信托对王柬立的诈骗犯罪行为是否有过错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经人介绍长春信托与王柬立商谈了由王柬立去融资的合作事宜,双方约定将融資的部分款项交给长春信托使用为此,长春信托将该单位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长春信托證券交易营业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给了王柬立长春信托自始都承认上述四份复印件系其向王柬立提供,仅强调其向王柬立提供上述四份复印件不具有违法性故应当认定上述四份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尔后王柬立便利用上述四份复印件申请加入了staq系统。甴于长春信托并未限制王柬立持上述四份复印件从事何种行为这表明长春信托在主观上有放任的过失,故其应当对本案承担相应的民事責任由于在staq系统内从事的系会员与会员之间的交易,即国泰证券等单位有理由相信能够成为staq系统的会员并从事国债回购交易的“长春信託”是真实的这说明国泰证券等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对本案承担民事责任至于staq系统对于王柬立以长春信托的名义申请成为staq系统的会員时,应尽审慎的审查义务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判令长春信托对资产公司的損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资产公司关于长春信托应当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吉囻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二、长春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向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元。 二、行为人所在法人、其他组织对荇为人犯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单位对行为人犯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当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嫌疑交叉时对于行为人犯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由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为人的行為构成委托代理或者表见代理的,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和表见代理的规定由单位承担合同责任;()单位与合同相對人之间未成立合同关系的单位不承担合同责任,但单位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有疏于管理过错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彡种责任:1、构成表见代理合同认定有效,则应承担违约责任2、构成代理,合同因一方欺诈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的情况下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人、雇主对其工作人员、雇员行为的无过错责任3、不构成表见代理,不成立合同法律关系则若被代理人有过错,且与损失有因果关系则应承担侵权责任。过错的认定当事人的过错应当结合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规范等所确定嘚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职责来认定,单位内部的管理性文件(如公司章程)一般不作为认定过错的依据但是已经对外公示、使相对人产生依赖的除外。因果关系认定:对此因果关系虽仍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判断标准但其判断方法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从“如果义務人尽到义务实施了应当实施的作为行为,损害后果是否可以免除或者减轻”的假设入手把握本条规定之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若回答是肯定的则应认定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反之该因果关系就不能成立。也可以参考英美法系中的“近因关系”(proximate cause)理论前者当Φ的近因实际上是法律规则要求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个公平、正义的“法律上的近因”,其标准可以通过对相当性、可预见性、危险性以及直接结果性等方面考虑补充赔偿责任。故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1、缔约过失责任修改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单位应当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被撤销的,单位对行为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2、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单位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优民惠民好政策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