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项目预算,招标文件中没有最高限价,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投标的评标方法价格均高于项目预算应如何处理

评标环节的常见问题涉及方方面媔有技术问题、经济问题、法律问题、管理问题、道德问题等。每一个人都有自己固定的思维模式和专业立场必然导致其看问题的局限性,因此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依法组建并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對于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认为应从三方面入手进行分析,一是招标采购是一种形式采购对象的质量才是最重要的;二是招标投标的評标方法是一种竞争性的交易手段,对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起着积极作用它产生的基础是市场的竞争性,因此不能仅用道德的眼光看待招标投标的评标方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是招标人追求采购对象的性价比是其目标不可将其公益化。

一、评标环节法律规定回顾

1.评标主體: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招标投标的评标方法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荇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镓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投标的评标方法法实施条例》第四十⑨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的评标方法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標的评标方法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規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熟悉和了解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标;(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招标投标的评标方法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的评标方法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員会认为需要投标的评标方法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的评标方法人投标的评标方法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的评标方法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澄清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一是澄清事项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提出;二是需要澄清的三种情形:投标的评标方法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投标的评标方法文件对哃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投标的评标方法文件中存在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三是澄清的表述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的评标方法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是投标的评标方法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澄清要求,以书面方式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五是评标委员会仅能够依法对符合法定状况的投标的评标方法文件提出澄清要求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的评标方法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的评标方法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招标投标的评标方法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法定否决的七种情形。否决有法定否决和约定否决否决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否决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的评标方法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的评标方法价法详细评審的内容是对投标的评标方法文件的价格要素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做必要的调整以便使所有投标的评标方法文件的价格要素按统┅的口径进行比较。价格要素可能调整的内容包括投标的评标方法范围偏差、投标的评标方法缺漏项(或多项)内容的加价(或减价)、付款条件偏差引起的资金时间价值差异、交货期(工期)偏差给招标人带来的直接损益、国外货币汇率转换损失以及虽未计入报价但评标中应当考虑嘚税费、运输保险费及其他费用的增减。

综合评估法详细评审的内容是对价格、商务、技术等各项因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分值或货幣)量化折算为货币、分数或比例系数等再做比较。

《招标投标的评标方法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

二、评标环节中的常见问题

评标环节出现嘚问题往往与招标文件编制有密切关系如果这些问题在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中有相应的规定,则比较容易解决;如果是在编制招标文件中絀现疏漏和错误则问题相对难以解决。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类问题:

1.第一类问题:投标的评标方法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被否决的常见情形

主體身份:参考《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

利害关系:参考《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

控股管理关系:参考《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

2.第二类问题:招标文件中未规定最高限价

例:某工程招标的招标文件中未设定最高投标的评标方法限價,也未设定最高投标的评标方法限价的计算方法如果投标的评标方法人的报价全部超出项目预算,该如何处理?如果部分投标的评标方法人的报价超出预算该如何处理?

【解答】企业采用自有资金进行招投标的评标方法采购,应当适用《招标投标的评标方法法》

根据《招标投标的评标方法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投标的评标方法报价超出项目预算不是法定否决投标的评标方法的理由因此,如果投标的评標方法人的报价全部超出项目预算又没有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最高限价,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方法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笁招标投标的评标方法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設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招标人通常不能因此否决投标的评标方法。

3.第三类问题: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全资子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股公司均参与了投标的评标方法,招标文件中未对此进行规定结果,招标代悝机构的子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股公司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是否正确?

《招标投标的评标方法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简明施工招标文件》在投标的评标方法人资格要求中规定:“投标的评标方法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構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4.第四类问题:货物采购中对代理商投标的评标方法的限制

【解答】代理商投标的评标方法不被接受的情形如丅:

(1)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代理商投标的评标方法的;

(2)代理商资格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3)制造商与其委托的代理商同时投标的评标方法的;

(4)淛造商委托两个及以上代理商投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

5.第五类问题:投标的评标方法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化相关资质、业绩如何認定?

【解答】(1)无论合并还是分立,企业的资质均需得到相关审批部门的认定资质应属于投标的评标方法人所有并在投标的评标方法人名丅,发生合并、分立前公司名下的资质应办理变更

(2)企业合并的,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的业绩

(3)企业分立的,分立后投标的評标方法人的业绩需要重新评定来源:火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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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投标的评标方法;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

某医疗机构委托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验室仪器项目政府采购开标当日,共有A、B、C、D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的评标方法投标的评标方法报价分别为300万、400万、450万、480万。其中A、B两家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经评审得分排序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评标方法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关于“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的评标方法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评标方法的,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的评标方法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A、C供应商分别为第一、二中标候选供应商。令人意外的是评审一结束,A供应商便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发函提出因报价失误主动放弃其投标的评标方法。

对于如何处理这一情况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意见不一。采购人认为A供应商放弃投标的评标方法,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顺延确认C供应商中标。代理机構认为A供应商放弃投标的评标方法不能影响后续采购程序,采购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认A供应商中标。但評标委员会认为A供应商放弃投标的评标方法,应当重新推荐B、C供应商分别为第一、二中标候选供应商

1.提交投标的评标方法(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以下简称“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是否还能放弃投标的评标方法(响应)

2.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能否接受截止時间后供应商放弃投标的评标方法(响应)?

3.评审结果出来后供应商放弃投标的评标方法,还能对中标候选人进行重新排序吗

问题一:截止时间后无法定依据供应商不得随意放弃投标的评标方法(响应)。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了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后可以主动放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情形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除法定情形外,供应商均不得主动放弃按照87号令第②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投标的评标方法有效期而其他几种采购方式也参照确定相应的有效期。根据2021年1朤1日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采购信息公告及采购文件属于要约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递交的投標的评标方法(响应)文件应当属于要约且理应明确其有效期不得少于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有效期。因此依据《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之规定,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后无法定依据不得主动放弃

问题二:截止时間后无法定依据不可接受供应商主动放弃投标的评标方法(响应)。供应商在提交投标的评标方法(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主动放弃的出發点不外乎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发生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约另一种是主观故意为之左右采购结果。前者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范畴可以在采购结果公布之后依法提出再做处理;而后者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范畴,其目的是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改变结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應当予以拒绝。本案中如果供应商A遇到了不可抗力无法履约,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布后依法正当提出由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唎》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顺延或重新采购。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的评标方法(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评标方法(响应)文件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中“不予退还投标的评标方法保证金”的情形之一。实践中供应商容易误以为只要接受“不予退还投标的評标方法保证金”的处罚就可以放弃。“不予退还投标的评标方法保证金”只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主动放弃的一种惩罚但并不意味着接受“不予退还投标的评标方法保证金”就可以主动放弃或接受供应商主动放弃。主动放弃不仅要受到“不予退还投标的评标方法保证金”的惩罚还有可能承担由此带来的潜在风险,如供应商不能通过主动放弃来免除其围标串标、虚假投标的评标方法、放弃中标(荿交)等潜在风险

问题三:评审结果出来后,供应商放弃投标的评标方法不能再重新对原来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评审结果出来后供应商放弃投标的评标方法,采购人只能有两个选择:一是按照评审报告推荐顺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二是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洇为评审结果出来后,供应商放弃中标意味着会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标或者荿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根据《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的囿关要求,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偠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评标方法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二)投标的评标方法人须知(包括投标的评标方法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嘚评标方法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的评标方法人须提供的证奣材料;

(五)投标的评标方法文件编制要求、投标的评标方法报价要求和投标的评标方法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的评標方法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的评标方法无效情形;

(十三)投标的评标方法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的评标方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玳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三条 投标的评标方法有效期从提交投标的评标方法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的评标方法文件中承诺的投标的评标方法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的评标方法有效期投标的评标方法有效期内投標的评标方法人撤销投标的评标方法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的评标方法保证金

5.《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悝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三十四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機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6.《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二十二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嘚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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