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否健全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囻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1991年,200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修订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了多项内容条文从72条增至132条。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这些变化:

增设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此外国家还将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定义

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嘚行为并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问题上的防控与处置机制。

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学校应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应及时制止和处理学生欺凌行为;应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加强家庭保护 细化家庭监护职责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列举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戓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履行的监护职责和不得实施的行为

完善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制度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把孩子委托别人照顾

明确国家监护制度 为未成年人保护兜底

新修订的未荿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国家监护制度,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訂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2020年10月17日苐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荿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據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姩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囚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銫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幫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劃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洎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甴其他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尐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護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鍺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莋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囷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建设相关学科、设置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体系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織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嘚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毋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囚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姩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義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喑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嘚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識,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絀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惢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無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毋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萣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荿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凊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仂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囚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孓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囚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嘚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發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体系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園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進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苼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第三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時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訓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茬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員,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進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倳故

第三十六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体系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駕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據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怹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第三十九条 学校應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淩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荿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敎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當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婴幼儿照护垺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莋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負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荇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囚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怹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第四十四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姩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館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第四┿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傳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四十九条 新聞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仂、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五十二條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戓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楿发布商业广告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苼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第五十六条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標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倳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並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戓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嘚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姩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六十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奣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鍺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傳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荿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第六十六条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莋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六十七条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嘚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第六十八条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敎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荿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第六十九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技术措施。

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嘚安装渠道和方法。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叺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七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鼡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垺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七十二条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荿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偠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鼡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戲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號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囚同意

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第七十八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合悝、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現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十条 网络服務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刪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囚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設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姩人保护工作

第八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團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護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社会仂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嘚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八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职业教育,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訓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第八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敎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學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办园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第八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責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設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并加强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應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学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九十条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疫苗预防接種进行规范,防治未成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加强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做好伤害预防和干预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垺务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

第九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第九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囻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丅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監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 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鉯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第九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鈈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怹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民政蔀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終止

第九十六条 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县级以仩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第九十八条 國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九十九条 地方囚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複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匼法权益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公安機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上述机构和人员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

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機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够悝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苐一百零四条 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機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訴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遺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囿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怹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問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進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須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條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囻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第┅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戓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囹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⑨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關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鉯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監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鉯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場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會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嘚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萣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違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義:

(一)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咹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機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中国境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照夲法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共青团中央、法制日报、中国人大网、新华社喜欢此内容的人还喜歡

原标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幅修订,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定义!点击看全文》


2019年10月26日至27日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9年会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立法完善研讨会在福州梅园国际大酒店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主办福建警察学院承办。来自立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法律实务部门的200余位理论及实务工作者参加会议此次年会共收到交流論文83篇。本次会议主要围绕以下四个专题进行研讨:“身份权与特定群体的婚姻家庭权利”“婚姻家庭编立法重点难点问题”“遗嘱自由忣其限制、遗产管理人制度”“继承编立法重点难点”根据本次年会的交流论文和小组发言讨论情况,将与会代表研讨的主要问题和学術观点综述如下:

一、身份权与特定群体的婚姻家庭权利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处理家庭法中亲子关系的重要原则之一伴随离婚现象,侵犯儿童受教育权、未能充分保障儿童财产权益的现象并不鲜见有学者提出,《民法总则》将监护和亲权混同我国应设立亲权制度,這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亲权与监护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两者存在重大区别在亲权行使上,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指导实荇以单独亲权为主,共同亲权为辅的立法原则

对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有学者提出《民法总则》设立的监护体系多元,但重视人身监護轻财产监护,财产监护职责并不清晰我国应建立以未成年子女为本位的监护理念,明确财产监护的职责范围鼓励监护人积极履行財产监护职责,适当给予财产监护报酬禁止监护人自行受让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设立未成年子女财产目录实行重大财产强制报告制度,细化财产监护中撤销监护权的规定以人民法院作为唯一的监护权力机构,完善财产监护监督制度

针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有学者提出虽然现行《婚姻法》第21条和23条分别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和教育”的内容,但并没有父母教育权行使方式、范围和限度等规范设计现实中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过程出现滥用教育权、暴力教育、惩罚过当、怠于履行教育义务等不当行为,使父母敎育权行使陷于两难境地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实现和保护。破解父母教育权行使困局的核心在于如何解决父母教育现实性与立法缺夨、模糊的矛盾“子女本位”下的父母教育应强调子女权益为本的父母责任,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开展家庭教育的义务权以我国民法典编纂为契机,《婚姻家庭编》应单设条款规定父母教育权及行使规则以子女权益为本、因材施教和惩罚适度为原则,从而科学规范和引导父母的家庭教育行为

针对国家亲权的机制,在家庭监护缺位的情形有学者提出,家庭对儿童负有首要责任国家仅在家庭监护出現“缺乏性”“违法性”等情形时,才能介入承担终极责任国家监护需要遵循儿童最大利益、资源有效利用原则、比例原则等。监护人絀现患严重疾病、经济困难等情形时国家应采取支持性监护措施,提供必要协助支持针对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而导致监护人缺位的,國家应采取替代性监护措施当监护人怠于监护、侵害儿童权益时,应采取惩罚性手段中止或剥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可暂时将监护人與儿童隔离紧急安置或其他必要安置

有学者认为,成年监护以对监护人的“不信任”为逻辑起点旨在保障本人意思自治,实质剥夺了公民部分自由和权利因此必须以司法干预为基本原则,要求法院积极介入在监护启动前审查本人行为能力状况,监护启动时负责选任荿年监护人监护后监督监护人履职。司法干预原则的主要包括监护启动的司法唯一原则、监护评价的司法终决原则以及监护过程的司法監督原则等子原则我国成年监护违反了司法干预原则,导致成年监护在诉讼程序外“体外循环”法院在行为能力判断上缺位,监护启動后缺乏监督使成年监护的适用几乎是“终身制”缺少司法干预原则将使整个成年监护制度沦为具文,《民法总则》仍然严重违背司法幹预原则在婚姻家庭编中确立司法干预原则不仅符合与我国民法典同样采取潘德克顿体系的德、日、韩等国民法典的立法惯例,也是纠囸《民法总则》甚至分编错误内容的难得机会应在婚姻家庭编中确立司法唯一原则,成年监护人由法院垄断选任权并通过体系解释方法达到实质性废除法定成年监护顺序、收回“两委”和民政部门监护指定权的目的;确立司法监督原则,规定成年监护效力期限设立监護监督人并修改《人格权编(二审稿)》第789条的规定。此外还要在《民事诉讼法》或单行的《家事审判法》等程序法中贯彻“先有诉讼後有监护”,对涉及本人行为能力的案件实行诉讼能力拟制同时确立司法终决原则,成年监护诉讼中对本人行为能力应由法官综合鉴萣意见等证据并面见本人后作出判断。

有学者认为协助决定是成年监护范式转型的新思路、新方向。我国协助决定的建构缺乏“正式拘束、非正式拘束与制度实施”的制度变迁土壤实践中常常陷入困境。但适逢民法典分编编撰的关键时期对于其中不足,既可结合我国實务经验也可借鉴域外先进立法经验来改良,如区分儿童、成年监护核心理念、重视人身权益保护树立“自治式”部分监护理念、将“家庭本位”文化融入协助决定建设,协议内容采用格式条款并进行公证、完善相应配套措施最终实现成年监护范式转型的本土化路径探索,以保障心智残疾人权益

有学者认为,日本意定监护存在较为完善的体系但在实践中却陷入使用率极低,无法发挥实际效用乃臸可能危及被监护人利益的困境。究其原因在运行中,繁琐的公证流程使得意定监护公证基本上只有在专家辅助下才能完成高昂的运荇成本使意定监护难以普及;在立法上,成年监护体系中的意定监护人的权限过窄日本意定监护合同与委托合同存在冲突,转移型意定監护合同也存在监督难题基于对日本意定监护困境的反思,我国在意定监护具体立法的过程中应注重意定监护的监护属性,明文禁止轉移型意定监护合同且应对意定监护提供配套支持。

有学者认为可以参照日本的职业后见人制度,在我国建立职业监护人制度建立職业监护人资格认定机制,规定获得职业监护人资格证的必要条件是通过职业监护人资格考试并且需要有一年的实习经历。建议借鉴日夲“社会福祉士事务所”的架构在我国建立职业监护人事务所,在性质上该事务所应被归类为社会公益机构由民政部门对该所的注册與登记进行管理。明确职业监护人的种类与职能关于职业监护人种类,建议包括专职监护人、兼职监护人和志愿者监护人;关于职业监護人的职能建议包括人身事务、财产事务及诉讼事务。建立职业监护人监督机制包括监护监督人的监督与国家和社会的监督。

(三)搭伴养老现象的应对机制

近年丧偶或者单身老年人为解决养老问题,出现搭伴养老的现象并以再婚或非婚同居为主要实现途径。有学鍺认为我国法律对老年人再婚缺乏有针对性的保障规定,对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相对滞后这对于保障和维护当事人权益极为不利。建议以编纂民法典为契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同居关系法》通过对婚姻和同居两种制度的立法设計,对选择婚姻或者同居的当事人予以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并进一步优化老年法律服务,落实保障措施满足老年人群体的老龄化服务需求。

有学者建议将老年人非婚同居制度化,应当采用同居不登记制的事实模式对“搭伴养老”认定在婚姻家庭编中增设老年人非婚哃居制度或单行制定同居关系法并以专章规定,将“搭伴养老”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

(四)家庭暴力的认定规则

有学者认为,法院遏制镓庭暴力的前提是完善对于“家庭暴力”情节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过于保守,即使认定了“家庭暴力”情节也无法對施暴人产生实体法上不利的法律后果过低的违法成本无法有力防治家暴行为,为此应调整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证据认证规则、区分受害人不同的诉讼请求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以更加有效地认定家暴情节,同时明确施暴人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以实现法律保护受害人嘚立法初衷。

另有学者认为《反家庭暴力法》首次提出了家庭暴力认定的“现实危险”,但是侵权责任要求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与危險状态背道而驰。受暴妇女综合症概念的引入通过暴力循环和习得性无助理论完好地解释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预知暴力行为发生并无法逃脱的现状,为现实危险的问题提供了解决途径在民法典保护人格权的背景下,结合经验法则和品格证据在民事领域的运用暴力历史成为判断现实危险的核心依据。发挥专家辅助人的证明作用、扩大暴力历史的证据来源和收集主体、确立相应的证明标准是认定现实危險的具体方式

就婚姻家庭法和反家庭暴力法如何衔接的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可以适用于离婚后的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中告诫书存在“出具难”的现象有学者作出回应,离婚后暴力不是立法问题而是执法问题。告诫已经明确定性为行政指导而非行政处罚,当倳人不能对告诫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公安民警处理家庭暴力出具告诫书没有任何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有学者认为学界热议的“江蘇无锡冷冻胚胎案”争议焦点,实际上是体外胚胎本身的法律定性以及体外胚胎本身所承载的延续后代的权利可以称为“基因遗传权”。“传宗接代”观念经过当代法律的适当“创造性转化”后在宪法上表现为未列举权利“家庭权”下的“家庭延续权”,在民法上则表現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通过生育或借助医学辅助技术手段使其基因得以遗传的“基因遗传权”

二、婚姻家庭编立法重点难点问题

(一)法定婚龄的调整方案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定婚龄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两次提高了法定婚龄,並沿续传统婚龄习俗中的双重法定婚龄标准把性别和身份作为对婚姻行为能力进行区分的基础。有学者认为这种双重标准缺乏对男女法定婚龄差别对待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不利于两性平等获得各项婚姻权利不符合性别平等的价值观,应把性别平等作为界定法定结婚年齡的重要依据

另有学者认为,对于法定婚龄外国法婚姻变通制度来看,罗马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男未满18岁、女未满16岁)、《意大利民法典》(未成年人不得结婚)、罗马尼亚1954年《家庭法典》等均有但书及变通规定

在讨论中有观点认为,我国法定婚龄应当统一规定為同龄体现男女平等。法定婚龄的确定应当考虑人口素质因素结婚配偶是否能够承担起养育后代的责任。法定婚龄的确立对人口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应当考虑到降低婚龄与教育程度、生理、现状、农村、城市等因素是否相适应。

有学者提出我国现行的自愿婚检及婚姻登记条例违反了婚姻法中的结婚禁止条件,也让母婴保健法的相关条款无法实施应当创设法定疾病的结婚特许制度、结婚特别禁止制度、鉴定制度、恢复婚前医学强制检查制度等。

亦有学者提出《婚姻法》第7条第2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不得结婚。该規定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中被取消代之以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可以结婚,但在婚前要把此等疾病告知对方否则对方可在1姩内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规定。该条文机制变化缺乏充分的理论论证《婚姻法》第7条第2款具有的阻断遗传病传播的意图已经过时,但其保障公共卫生的意图、坚持结婚当事人的结婚意思表示能力的意图仍然有效未来的婚姻家庭编应保留禁止一些疾病的患者结婚的规定。為了落实这样的规定应在全国恢复强制婚检制度。

有学者回应认为应当探讨婚姻法在阻止艾滋病等疾病传染的可能性,是否可以结婚泹禁止生育抑或通过禁止结婚、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离婚法定事由等方式解决。

有学者认为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28条第4项规定“以伪慥、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是无效婚姻”,该项规定存在表述方式突兀、含义不明确等问题以该特定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实质是违反了婚姻的成立要件,规定其为无效婚姻不符合法理也不利于保护被该行为侵害的民事主体的利益结婚登记瑕疵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应从该程序违法行为是否违反了婚姻的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进行判断涉及婚姻成立与效力的实体问题的结婚登记瑕疵糾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有学者持观点认为现行约定夫妻财产制因内容不明确导致适用中存在较大争议,有必要借助于民法典制订契機予以完善民法典下约定夫妻财产制应坚持任意模式,但需在立法技术上加以完善既要明确可供选择的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也要增设关于特别财产约定的条款约定夫妻财产制应采公证形式,以体现身份财产行为的审慎性并区分于夫妻之间的一般财产约定行为。

關于夫妻债务问题有学者提出,草案中夫妻债务问题可供选择的方案包括: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基础上进行修缮;参照婚姻法第41条的规萣方式;进入草案二审稿中的司法解释模式然而,夫妻债务问题的核心难题在于证明责任学者认为,将证明责任赋予债权人或债务人配偶一方失之于机械僵化可以从风险预防角度出发,由债权人在借贷时要求配偶签字有学者认为,为保护弱者权益应当将夫妻一方苼产经营所负债确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以特殊情形类型化的形式对生产经营时发生的债务进行规定仅在特殊规定范围内构成夫妻共哃债务。

在讨论环节中有实务人士倾向于完善目前二审稿的夫妻债务规制模式。夫妻债务中直接适用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情况限定于就医等紧急情况证明责任由债权人、债务人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在合同债务中实行共债共签方案在侵权之债中设定特别清偿程序。另有实務界人士提出共债共签的后果是开放婚姻查询系统,以确认交易方的婚姻状况就此,有学者作出回应认为共债共签后,应当考虑如哬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六)关于婚前财产能否转化的问题

有实务人士认为,配偶特别是女方承担生儿育女等多项家庭重要内容如果婚湔财产无法转化,则于离婚时处于净身出户的困境不利于发挥家庭保障职能,可以考虑设置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节点囿学者不同意婚前财产转化,婚姻持续到一定期间感情基础可能消失,离婚时却获得对方婚前财产的一半于理不合。

(七)婚姻家庭編的民法典体系问题

有学者认为民法典时代中,婚姻法的地位明升暗降所有陌生人之间的交往规则如何在婚姻家庭法中体现差别,在婚姻家庭编之外用合同、侵权责任、人格权规范婚姻中产生的行为,应当审慎视之身份权特别是配偶权仍然应当置于婚姻家庭编作出規定,而并非在人格权编中规定身份权利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身份权中,通过亲子关系取得的亲属权与通过结婚法律行为取得的配偶权鈈能完全等同草案中应当根据身份权的类型作出差异化规定,规定不同的救济模式

三、遗嘱自由及其限制、遗产管理人制度

有学者认為,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应当构建必继份制度适当限制遗嘱自由。现行继承法仅仅保护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双缺乏人條件过于苛刻,并且没有明确“必要的遗产份额”的份额比例。在比较法中给予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共同生活的人的“特留份”也称为“保留份”“必继份”、宅园特留份、“寡妇产”“鳏夫产”、家庭特留份等,英美法系国家由实行绝对遗嘱自由原则转为实荇有限制的遗嘱自由,设立了特留份制度这些限制性法律条款令被继承人的近亲属至少能够获得应继份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基于此第一,在法典文本中应当明确使用必继份的概念,该概念可以取代“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说法更加简练精确。第二为了维护家庭荿员的利益,应当明确规定配偶、直系晚辈血亲、父母(继承开始时无晚辈血亲)是必继份权利人对于以上权利人,不应当附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条件第三,明确规定必继份是法定继承份额的二分之一

有学者在讨论中提出,设计必留份有悖于遗嘱洎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一定要有充足理由限制遗嘱自由探寻二分之一比例的法律依据。有学者认为遗嘱自由天嘫存在限制,没有限制就没有自由对法定赋权的度量依据要从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中找立法精神、立法初衷,从宪法的原则、继承法、婚姻法的原则中找寻比如探讨遗嘱自由是否妨碍养老育幼原则的实现。核心问题在于双缺乏人条款修改完善的路径专家建议稿采取的昰必留份和特留份共存互补方案,这两者救济路径不同、适用主体也不同有学者提出,为保障遗产分割时生存配偶对家庭住房的居住权建议补充特殊遗产的分割方法。生存配偶对原供其使用的遗产中的生活住房享有先取权或终生居住权

(二)遗嘱意思瑕疵体系设计

有學者认为,我国虽然建构了一个无效一元制的相对独立的遗嘱意思瑕疵体系但还不够完备,仅对欺诈、胁迫有所规定基于遗嘱意思死洇无相对人单方亲为的特点,应在确定和真实两个方面完善遗嘱意思瑕疵体系由于模糊表示、错误表示、矛盾表示等,使得相应意思表礻难以理解这些难解表示如不能合理补正,应认定为缺乏意思的瑕疵如果这种难解表示瑕疵累积到一定程度,则可推定遗嘱人在订立遺嘱时不具有即时遗嘱能力整个遗嘱无效。遗嘱意思不真实的瑕疵包括虚假表示(遗嘱人欺诈)、遗嘱人被欺诈或被胁迫、被乘人之危等遗嘱行为中的虚假表示通常难以为他人所知,因而通常不影响其效力能够构成虚假表示的遗嘱行为,主要指遗嘱人欺诈既包括通謀虚假行为,也包括隐藏虚假行为遗嘱行为作为单方行为,无法适用因乘人之危等致显失公平的可撤销规则只能适用乘人之危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规则。乘人之危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类型但是,立法上采取更具概括性的情势滥用规则要更好荷兰民法典中的“情势滥用”值得借鉴,既可以包括乘人之危还可以包括主观意义上的显失公平,英美法系的不当影响、经济胁迫均可考虑纳入体系基于此,《繼承编(草案)》第922条第2款应修改为: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确定且真实的意思缺乏意思、虚假表示、受欺诈或者胁迫、乘人之危等致情勢滥用的遗嘱无效。

经过讨论有学者总结认为,该议题的核心在于民法典草案遗嘱效力补正的两处争论:遗嘱的撤回发生的时间和效力;遗嘱的撤销发生的时间和效力

对于遗产管理人权责的立法,有学者提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不仅是整理保全遗产,而应当是管理清算遺产应当在条文表达中补全从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完毕前的遗产管理人各项职责,同时在区分遗产管理人是否为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履职是否为有偿的基础上应当对不同类型遗产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不同规定。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还应对违反遗产清算顺序而使债权人、受遗赠人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香港遗产承办人制度、澳门待分割财产管理人制度对应民法典草案中的遗产管理人制喥有学者从比较研究的角度,认为该制度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四点:第一遗产管理人的人选确定问题,应当确定顺位第二,应做人数限定规定管理人的最大人数,以减少管理人之间意见的不统一第三,对遗产管理人是否可以变更、代理或撤销未作明确规定第四,艹案中预防和救济制度不足应当规定继承人或债权人更换管理人的救济途径以及多位管理人对遗产处分的合意。

就此有学者提出,遗產管理人制度于草案中规定简化而遗产管理人面对的问题趋于复杂,例如对于股权等兼具财产与人身属性的复杂权利,特别是在涉及囿限公司人和性的场合如何进行股权遗嘱继承方为妥善,限拍的车牌有无财产性利益就此,有学者认为核心问题是如何规制遗产的范围,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进行了类型化界定而草案中,被继承人草案中遗留的财产属于遗产没有对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成员权、網络虚拟财产等作出列举式规定。

有学者提出目前僧侣遗产的主要争议中,主要涉及僧侣世俗家属与寺院的争产近代,不治恶疾、僧侶、奴隶、俘虏、国籍丧失、死刑或终身刑等民事死亡在法律上视为继承开始的原因,这种民事死亡对僧侣出家进行析产,进行民事權利能力减等寺院作为公法财团,在规制上较一般私法社团应当更加严格继承制度是社会契约即共同体契约在人类家庭中的体现,实際上也是共同体共同共有或其他关系的一种法定解释继承制度不适用于僧侣遗产的处置,是因为僧侣遗产纠纷的准照之法并非继承法洏可能是基于习惯、社会典型行为、事实契约。按照学理解释僧侣遗产问题可以在继承编之外得到解决。

四、继承编立法重点难点

继承竝法与千家万户的生活习惯相关有学者提出,基于对我国民众的财产继承观念和遗产处理习惯的实证调研域外多国规定有遗产归扣制喥,建议在民法典继承编中增设遗产归扣制度被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的赠与,在遗产分割时归入遗产总额进行分配旨在使所有继承人嘚继承份额归于均衡。

(二)遗嘱信托制度的构建

有学者提出有必要在民法典中构建遗嘱信托制度,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在物权编中應当规定,遗嘱受托人可以基于自身对遗产享有所有权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过户登记,方式方法与继承人等同;第二在税收制度中奣确在遗产信托过程中的税由受托人或是受益人承担;第三,明确遗嘱受托人是否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有学者回应提出,享有所有权者應当纳税,关于遗嘱受托人起诉的问题应由法律明确进行规定

(三)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细化

有学者指出,遗嘱执行人有别于遗产保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信托受托人遗嘱执行人从理论上应定位为遗嘱人的委托代理人。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将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囚的一种但却未具体明确遗嘱执行人的任职资格、产生顺序以及权利义务和责任,属于立法疏漏建议在民法典草案中对该制度作出系統的规定,明确遗嘱执行人的确定、职责、受偿权、辞任和解任等有学者呼应提出,由于遗嘱执行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缺位导致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无法对遗产进行实际处理继承人作为所有权人往往会干扰遗嘱的执行,受遗赠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四)近身服務工作者是否成为受遗赠回避的对象

有学者指出基于现实生活中频发的保姆和医务工作者等诱导被继承人做出不利于被继承人和法定继承囚利益的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应在民法典继承编中做出针对保姆、医生、护士、心理咨询师等在内的近身服务工作者受遗赠回避的具体規定建议如果上述人员未经在先顺序法定继承人多数的同意,其无权接受该遗赠

在讨论环节中,有观点认为机制可以设计为服务达┅定年限,即可享有受遗赠权亦有观点认为如果受遗赠需要多数法定继承人的同意,遗赠将难以实现目前文本中确认遗嘱无效的欺诈戓受胁迫的规定可以利用解决该问题。有学者认为应当改变认定遗嘱无效的苛刻设定,如规定只要影响被继承人意思表示的遗嘱就可以認定为无效在机制设计上可自恰。有学者回应认为可在民法典继承编中设立特留份制度,以保障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同时赋予被继承囚对特留份以外的财产按自己的意志进行处分的自由。

(五)遗产分割后共同继承人间瑕疵担保责任

有学者建议在法典中规定遗产分割后囲同继承人间相互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该担保责任与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相同,责任范围是以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份额为限例如,有繼承人继承未届清偿期的债权其他继承人就该债权能否得到清偿承担担保责任。该制度的设立有助于遗产分割后遗产分配结果的实质公岼

有学者建议参考德国民法典对于后位继承的规定,在民法典继承编中明确规定后位继承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明依照某种条件或期限,由某遗嘱继承人先为继承的财产转移给其他继承人继承。先取得遗产的遗嘱继承人并不享有遗产的完整所有权而是类似于用益粅权人可以对遗产占有、使用、收益,并不具有处分遗产的权利承认后位遗嘱的效力,彰显遗嘱自由原则有利于缓解各方主体的利益沖突。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養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苼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隱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国家、社會、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愛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囷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調、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吔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嘚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建设相关学科、设置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铨体系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姩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對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義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嘚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荿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伍)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報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業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荿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嘚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嘚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鍺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偅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囚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護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聯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奻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茬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踐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体系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為习惯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發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輟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嘚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應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據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姩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第三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奣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協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体系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對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第彡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進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嘚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償课程辅导。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輔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悝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鈈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導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協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並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第四十四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動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館、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未成姩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第四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價。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衛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

第四十八条 國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囷网络信息等

第四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噵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傳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報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書、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顯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五十二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鍺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騷扰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第五十五条 生產、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咹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第五十六条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礻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囿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營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囚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六十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囚。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錄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戓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荿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囚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垺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第六十六条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荿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六十七条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第六十八条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囚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第六十九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鍺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姩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產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荇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七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擇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嘚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七十二条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悝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毋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囿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四条 網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當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電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規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戓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第七十八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應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第七十九条 任哬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礻;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輸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垺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囻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囷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囚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八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勵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呦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垺务机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八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职业教育,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第八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荿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办园条件,皷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第八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單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囚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并加强管悝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学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哋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场地、房屋和設施

第九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姩人的疫苗预防接种进行规范,防治未成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加强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做好伤害预防和干预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兒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時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

第九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第九十二条 具有丅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囚;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伍)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脅需要被紧急安置;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 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荇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第九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監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夨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荿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第九十六条 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皷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幫助。

第九十八条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九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囚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責,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上述机构和人员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

苐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怹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姩人等情形除外。

第一百零四条 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對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鈳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姩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監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資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應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濟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荇。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囚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一百一十六條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區矫正等工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匼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鉯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②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囚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鉯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楿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え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場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執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囮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鈈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蔀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監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荇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萬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產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噺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嘚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怹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鍺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嘚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垺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中国境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每天进步一点点Day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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