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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宽刑初字第242号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合 议 庭 :  刘繁茂李英烈巴卓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诉字(2013)262號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吉林省东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1、张某2、李某3、刘某4、张某甲、贺某5、郝某某、毕某某、孟某甲、邓某某、徐某甲、赵某甲、孙某甲、徐某乙、初某某、左某某、宋某甲、付某某、吕某甲、刘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某1、贺某5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員郜玉红、唐宇、代理检察员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吉林省东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杨春艳、被告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徐德軍、被告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刘玉兰、被告人李某3及其辩护人丁凤理、被告人刘某4及其辩护人顾占忠、孙子函、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剛、被告人贺某5及其辩护人韩俊、石倩、被告人郝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哲峰、被告人毕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晓红、被告人孟某甲及其辩护人娄圊远、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任玲、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雒义诚、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庆春、被告人孙某甲及其辩护人柳会君、被告人徐某乙及其辩护人李江、被告人初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凤久、被告人左某某及其辩护人袁野、杨海峰、被告人宋某甲及其辩护人孫嘉鸿、被告人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凤来、被告人吕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春福、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闫玉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終结。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1999年3月19日至2012年2月9日吉林省东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盟集团)及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囚李某甲(已死亡)、李某3、刘某4、陈某1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年利率达10%-17%)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发行“内部证券”的形式向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市的不特定群众大量吸收存款在财务处理上独立于东盟集团财務部,设置电脑、手工两套账单独核算并采取贴息、发放礼品等方式发展、稳定存款群众。经查:长春市参与存款公众人数12359人累计存款110609笔,总计存入本金人民币元(以下均为同币种)支付本金元,支付利息(含贴息)元未支取本金元,扣除未出局有损失人员非法获利后尚须偿付公众净损失元;吉林市参与存款公众人数1275人,累计存款7740笔合计存入本金元,支付本金元支付利息(含贴现)元,未支取本金元扣除未出局有损失人员非法获利后,尚须偿付公众净损失元综上,长吉两市参与公众存款总人数13634人累计存款118349笔,总计存入夲金元其中:

被告人陈某1,自2006年3月至2012年2月期间任东盟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年5月17日开始任东盟集团法定代表人。其明知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性仍决定、指挥东盟集团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其任职期间东盟集团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60823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57653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4925532元,现金净增加额元;吉林分公司累计吸收本金3504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3653人次元,夲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112716元现金净增加额元。综上被告人陈某1在长吉两市吸收本金64333人次元。

被告人李某3自1986年至2004年任東盟集团下属吉林市东盟客运公司经理,2004年10月至2006年3月期间作为东盟集团实际控制人明知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性,与其聘任嘚东盟集团总裁、经理刘某4共同控制管理东盟集团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期间(2004年10月6日至2006年3月19日)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12692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11155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现金净增加额元;吉林分公司累计吸收本金789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814人次え,本金净增加额-1212655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652元现金净增加额-元。综上被告人李某3在长吉两市吸收本金13481人次元。

被告人张某22000年8月至2012姩2月期间任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融资部、证券管理中心)经理,其明知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性直接组织、管理、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在其任职期间(2000年9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及2004年5月1日至2012年2月9日)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93437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81848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4927322元,现金净增加额元另在其任职期间(2003年2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10331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9559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现金净增加额元;吉林分公司累计吸收本金849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899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921056元支付利息元,现金净增加额-元综上,被告人张某2在长吉两市吸收本金104617人次元

被告人刘某4,自2004年12月至2006姩3月任东盟集团总裁期间明知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性,仍继续领导张某2等人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支配非法吸收的資金归东盟集团各部门使用,其任职期间(2004年12月24日至2006年3月5日)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10540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8820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现金净增加额元;吉林分公司累计吸收本金653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679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806234元,支付利息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张某甲2006年6月至2012年2月任东盟集团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其明知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性仍经手审批、调拨囷使用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并实施了作虚假财务账目、出具虚假财务报表的行为,使得东盟集团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长期未被發现其任职的2006年7月1日至2012年2月9日,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58559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55804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3922956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贺某5自2006年12月11日任东盟集团副总经理后,明知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性仍积极参与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为被告人陈某1出谋划策逃避法律追究,其任职期间(2007年7月1日至2012年2月9日)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夲金50252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47521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4918656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郝某某,在2004年4月至2005年1月任东盟集团总经理期间直接组织、参与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活动,并调拨非法吸收的资金归东盟集团各部门使用其任职期間(2004年4月1日-2005年1月31日),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6759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5830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1700元現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宋某甲2008年2月至2011年4月份任东盟集团吉林市分公司经理,在其任职期间(2008年2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东盟集团吉林分公司累计吸收本金2104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2007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66991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毕某某,2003年4月开始在東盟集团融资部从事审核工作2003年5月至2004年3月接替被告人张某2任融资部负责人。在其任职的2003年5月1日至2004年2月28日东盟集团长春融资部累计吸收夲金5997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5305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付某某1999年5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2003年8月1日至2004年1月31日、2005年2月17日至2012年2月9日任东盟集团吉林市分公司会计,在其任职期间东盟集团吉林分公司累计吸收本金6729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5838人次元本金淨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112716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邓某某,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任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客服主管在任职期间,其明知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性仍积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活动,在其任职期间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夲金8836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7618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1091458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孟某甲,自1999年3月至2012年2月在东盟集团财务二部从事会计记账工作在其任职期间,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104554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85982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4094226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徐某甲自2005年3月至2012年2月在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担任司机工作,伙同徐某乙到银行办悝存取款业务并主动以个人名义开立银行卡用于隐匿、转移集资款另对部分群众宣传介绍非法吸收存款业务。在其任职期间(2005年3月1日至2012姩2月9日)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70346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65779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4925332元,现金净增加額元

被告人徐某乙,2004年8月至2012年2月任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记账员、出纳员在其任职期间,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74287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68879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4925532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赵某甲2001年3月至2009年8月任东盟集团融资部、證券管理中心出纳员、记账员,其任职期间(2001年4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及2005年3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东盟集团融资部累计吸收本金63005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56873囚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320686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初某某,2001年4月至2003年3月、2003年11月至2005年6月在东盟集团融资部任出納员在其任职期间,东盟集团融资部累计吸收本金27120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22103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1990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左某某2009年10月至2012年2月在东盟集团财务二部做客服人员,具体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宣传发动、利率讲解、礼品发放等笁作在其任职期间(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9日),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28599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26000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3480272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孙某甲2010年4月至2012年2月在东盟集团财务二部任客服人员,在其任职期间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蔀累计吸收本金23077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21118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2420296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吕某甲,2008年7月至2012年2朤任东盟集团吉林市分公司财务二部出纳员在其任职期间,东盟集团吉林市分公司累计吸收本金2392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2327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96581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刘某甲自2009年6月至2012年2月任东盟集团出纳员,在明知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性的情况下使用本人名字在多家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积极转移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其任职期间,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32267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29751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4886856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扣押的房產、车辆等资产中经评估资产总计价值人民币余元。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档案、扣押物品清单、领取礼品记录、银行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任职文件、情况说明等书证;(二)长春市、吉林市參与集资的五千六百余名群众及其他证人证言;(三)被告人陈某1、李某3、张某2、刘某4、张某甲、贺某5、郝某某、宋某甲、毕某某、付某某、邓某某、孟某甲、徐某甲、徐某乙、赵某甲、初某某、左某某、孙某甲、吕某甲、刘某甲的供述;(四)鉴定意见:1、吉林汇通会计師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司法审计鉴定报告;2、吉林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司法审计鉴定报告;3、吉林中盛联盟通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内部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1、李某3、张某2、刘某4、张某甲、贺某5、郝某某、宋某甲、毕某某、付某某、邓某某、孟某甲、徐某甲、徐某乙、赵某甲、初某某、左某某、孙某甲、吕某甲、刘某甲应对本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负刑事责任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单位东盟集团及上列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还指控:被告人贺某5在2011年6月7日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由刘某乙、张某乙担任投资者的长春市百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通公司),由被告人陈某1從东盟集团出资1000万元后二被告人在2011年6月27日将注册资金中的900万元、8月1日将注册资金中的100万元转往吉林市东盟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囚贺某5、张某乙于2011年9月22日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由贺某5、张某乙担任投资者的吉林省万仕达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丅简称万仕达公司),由被告人陈某1从东盟集团出资1000万元后在2011年10月19日将注册资金中100万元、2012年1月21日将注册资金中800万元转往吉林市东盟文化產业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张某乙、张某甲、刘某甲证言;被告人陈某1、贺某5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贺某5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东盟集团诉讼代表人杨春艳对公诉机关指控东盟集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认为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所吸收的存款并没有挥霍,而是用于还本付息和企业发展经营请求对各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但辩解,一、融资问題是历史遗留的自己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二、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三、资产评估价格低,应对东盟集团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四、所吸收的存款用于生产经营了,希望法庭根据损失程度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报注冊资本罪有异议,认为百汇通公司和万事达公司是东盟集团为了日后投资偿还债务考虑成立的希望法院对该罪不予评价和追究。

被告人陳某1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但辩称:一、被告人陈某1只应对东盟集团2006年—2012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负责;二、对于集资人到期转存的情况,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从审计中剥离,该部分资金不应作为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数额进行考量;三、中盛联盟评估报告只对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未对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价值低于资产价徝;四、根据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及证人王某甲、张某丙证言被告人陈某1之行为构成自首;五、被告人陈某1主观恶性不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不区分主、从犯,按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被告人陈某1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1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有异议,认为陈某1不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万仕达公司和百汇通公司不属于27类注册资本实缴制公司,以类金融公司界定万仕达公司不准确

被告人张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但辩解自己没有担任过东盟集团总经理不是东盟集团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后期财务二部电脑涉非法集资信息被删除,是按照领导意思办的案发后,能够配合公安机关协助整理东盟集团财务②部账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2的辩护人认为第一,张某2任东盟集团经理期间对长春、吉林两市所吸收的公众存款不应承担责任。第二张某2在东盟集团董事长的领导下工作,张某2不是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某2到案后,能够积極协助办案单位查对账目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异议,辩解认罪是基於对其哥哥李某甲犯罪责任的承担本人不是东盟集团董事长,没有研究财务二部调息的事只签一笔给员工开工资的单子,没有在融资蔀调过其他资金李某甲去世后,因为自己管理不了东盟集团将刘某4招聘到东盟集团后,再没有参与对东盟集团的管理

被告人李某3的辯护人辩称,在李某甲去世后李某3没有参与东盟集团的经营管理活动,李某3在调款单上签字是为了给东盟集团员工开工资,2004年10月至2006年3朤期间被告人李某3不是东盟集团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李某3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刘某4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但辩解自己是2004年12月31日正式上任的,以前是帮朋友忙虽然被任命东盟集团总裁,但对东盟集团的人、财、物没有控制权经夲人签字调拨的资金全部用于东盟集团经营了。2006年3月5日已经离开东盟集团3月31日未参加公司管理委员会。离开东盟集团没有给公司和百姓慥成任何损失希望从轻处罚,予以量刑三年

被告人刘某4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4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辩称被告人刘某4的任职时间应按其与东盟集团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即2005年1月1日)计算被告人刘某4对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承担的责任,是因行政隶属关系而承担的领导责任被告人刘某4犯罪危害轻微,请求人民法院做出公允判决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辩解自己是在董事长陈某1领导下工作的东盟集团财务二部融资管理软件是领导让找公司设计的,该软件仅是意向并沒有使用,财务部和财务二部没有私自协调过任何款项东盟集团第二套账目是控制各分公司管理的备查账,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辩称张某甲受陈某1领导其没有直接参与东盟集团财务二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财务上设立两套账目是便于管理其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主动归案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对账等工作,请求法院予鉯公正判决

被告人贺某5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异议,辩解自己没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6年12月11日被任命东盟集团副总经理的文件没有经过本人同意是无效的,2008年离开东盟集团以后企业解除了我的职务。在南湖大路领仕牛扒店聚餐过程中没有说把东盟集团内部转存证券改为借据,张某2可能记不清了自己不是东盟集团的高层,在任期间没有实质性的管理行为自己无罪。被告人贺某5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认为百汇通、万仕达两个公司无虚假登记行为,均有验资报告茬银行开立了专户,完成了登记工作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没有以个人名义或以股东的身份从公司账上借款或支取现金、转移资金行为兩个公司实缴资本都按期到位,剩下认缴资本2016年到期自己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另外是公安机关给其打电话了解情况,其与张某乙┅起到公安机关的

被告人贺某5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5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单位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个人只能是东盟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贺某5既不是东盟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员起诉书认定贺某5任东盟集团副总经理与事实不符,东盟集团并未赋予贺某5副总经理的职权也未给予副总经理的待遇,贺某5在單位犯罪中更未起到领导作用贺某5当庭也供述了其帮助东盟集团清理债务,东盟集团给予50%的提成贺某5主观上并不知晓东盟集团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也没有为陈某1出谋划策、逃避法律追究在长春市南湖大路领仕牛扒店吃饭不能证明贺某5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张某2最终并未指认贺某5参与策划内部转存证券改借据事宜东盟集团的单位犯罪由来已久,贺某5存在与否对该单位犯罪的发展和延續都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亦未起到任何决定作用,不应由其承担责任控方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贺某5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贺某5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贺某5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认为贺某5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主体是东盟集团贺某5主观上也不希望该款被划走。审计报告已经明确对百汇通公司和万仕达公司注册的两个1000万元款项属于东盟集团对两个分公司的投资行为。贺某5已经明确所囿过程他都没有参与贺某5并不是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万仕达、百汇通两公司不属于法律规定27类注册资本实缴制公司另外,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贺某5系主动归案,符合自首条件若法庭最终认定贺某5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贺某5适用关多久判多久或缓刑。

被告人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但辩解洎己是在董事长李某甲领导下工作的,不是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组织者没有直接组织东盟集团吸收公众存款。参加东盟集团的調息会没有任何表态自己并没有权利从融资部调款,所调款都是经过李某甲或李某3同意的自己也是受害者,希望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郝某某的辩护人辩称,郝某某被任命为东盟集团总经理是为东盟集团及下属公司做认证咨询及上市前期准备的需要,其没有直接参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而是被胁迫参与其中的,起胁从犯的作用在调款单和拨款单上签字都是后补的,是公司上市认证准备笁作的需要郝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小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郝某某于2005年2月离开东盟集团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辩解其到东盟集团时候融资部就已经存在了当时不知道它嘚违法性,自己不是融资部经理只是李某甲口头说的,自己只是打工的也是受害者,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毕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毕某某不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毕某某是学人力资源管理的,对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不够了解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认定畢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孟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

被告人孟某甲辩护人辯称,被告人孟某甲在单位犯罪中处于次要作用没有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受益,系初犯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訴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辩解没有参与财务二部超额奖的制订,关于客服主管并没有任命书

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對公诉机关指控邓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辩称邓某某的犯罪目的仅是为了养家糊口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作用较轻,无前科劣迹有劝说同案犯自首的行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

被告人徐某甲的辩護人辩称徐某甲在本案中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是受领导指派参与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所起作用較小没有主观故意,办理银行存折是上级领导同意和批准的徐某甲无非法获利,参与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性不大,依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辩解此前并不知噵吸收公众存款是违法的。

被告人赵某甲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为单位犯罪,赵某甲作用较小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某甲通过庭审能夠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具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建议对赵某甲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

被告人孙某甲的辩护人辩称,孙某甲只是一般接待人员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現,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徐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

被告人徐某乙的辩护人认为徐某乙主观恶性较尛,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徐某乙现为哺乳期孩子没人帮助照顾,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辩解自己于2001年4月至2003年3月在东盟集团担任出纳员2003年底到融资部工作,在融资部工作期间受张某2领导没有非法获利。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对社会造成危害希望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初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初某某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叒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

被告人左某某的辩护人认為左某某系从犯,又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规定,应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辩解董事长陈某1通知其代管东盟集团吉林市分公司财务二部没有任命书,自己并没有矗接办理非法吸收存款业务案发后规劝付某某、吕某甲投案自首,希望从轻处理

被告人宋某甲的辩护人辩称,第一、宋某甲不是东盟集团吉林市分公司财务二部经理宋某甲在调款、调息问题上需请示陈某1,自己没有决定权第二,审计报告显示的数额高于非法吸收存款的实际数额有重复计算的问题;第三,宋某甲工作由董事长陈某1安排宋某甲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第四,宋某甲规劝同案犯付某某、吕某甲自首应认定为立功表现。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案发后认识到错误主动投案自首,配合公安机关做了大量工作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付某某有自首情节,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认为其有自首情节,希望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吕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吕某甲不是东盟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

被告囚刘某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不是决策者不是直接参与鍺,其开立多个账户和转移存款的行为是受他人指使被告人刘某甲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应当对其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1999年3月19日至2012年2月9日,被告单位东盟集团在被告人陈某1、李某3、刘某4及李某甲(已死亡)的组织管理下违反国镓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年利率达10%-17%)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发行“内部证券”的形式向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市的不特定群众大量吸收公众存款设立东盟集团财务二部及吉林市分公司财务二部,均系东盟集团下属部门专门負责吸收公众存款,在财务处理上独立于东盟集团财务部设置电脑、手工两套账,单独核算并采取贴息、发放礼品等方式发展、稳定存款群众。经查长春市参与存款公众人数12359人,累计存款110609笔存入本金合计元,支付本金元支付利息(含贴息)元,未支付本金元扣除未出局有损失人员非法获利后,尚须偿付公众净损失元;吉林市参与存款公众人数1275人累计存款7740笔,存入本金合计元支付本金元,支付利息(含贴现)元未支付本金元,扣除未出局有损失人员非法获利后尚须偿付公众净损失元。综上长春、吉林两市参与公众存款13634囚,累计存款118349笔存入本金合计元。

各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体情况如下:

被告人陈某1自2006年3月至2012年2月任东盟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年5朤17日开始任东盟集团法定代表人。期间其明知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仍决定、指挥东盟集团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本金60829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57653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4925532元,现金净增加额元;吉林分公司累计吸收本金3504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3653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112716元现金净增加额元。综上被告人陈某1茬管理东盟集团期间,东盟集团在长、吉两市吸收公众存款本金64333人次元

被告人张某2自2000年8月至2012年2月任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融资部、证券管理中心)经理及东盟集团总经理期间,其明知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性直接组织、管理、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茬其任长春财务二部(融资部、证券管理中心)经理期间(自2000年9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及2004年6月1日至2012年2月9日)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本金92501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80941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1178736元,现金净增加额元其任东盟集团总经理期间(2003年2月1ㄖ至2004年5月31日),在董事长李某甲领导下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期间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10331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9559人佽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现金净增加额元综上,被告人张某2任职期间东盟集团累计吸收公众存款102832人次元

被告人李某3(原東盟集团董事长李某甲妹妹)自2004年10月至2006年3月,实际控制东盟集团其明知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性,与其聘任的东盟集团总裁劉某4共同管理东盟集团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期间(2004年10月6日至2006年3月19日)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本金12692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11155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现金净增加额元;吉林分公司累计吸收本金789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814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1212655え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652元现金净增加额-元。综上被告人李某3管理东盟集团期间,东盟集团在长、吉两市吸收公众存款本金13481人次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3家属上缴李某3从东盟集团财务二部提取的现金800000元

被告人刘某4自2004年12月至2006年3月任东盟集团总裁。明知东盟集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性仍继续领导被告人张某2等人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支配非法吸收的资金归东盟集团各部门使用其任职期间(2004年12月24日至2006年3月5日),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本金10540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8820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現金净增加额元;吉林分公司累计吸收本金653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679人元,本金净增加额-806234元支付利息元,现金净增加额-元综上,被告人劉某4在管理东盟集团期间东盟集团在长、吉两市吸收公众存款本金11193人次元。

被告人张某甲自2006年6月至2012年2月任东盟集团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其明知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性,仍经手审批、调拨和使用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作虚假财务账目、出具虚假财务报表,使嘚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长期未被发现其任职的2006年7月1日至2012年2月9日,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本金58559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55804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3922956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贺某5(陈某1丈夫)自2006年12月11日到东盟集团后明知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性,仍积极参与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为被告人陈某1出谋划策,逃避法律追究其任職期间(2007年7月1日至2012年2月9日),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本金50252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47521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4918656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郝某某在2004年4月至2005年1月任东盟集团总经理期间在李某甲、李某3组织管理下,参与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并调拨非法吸收的资金由东盟集团各部门使用,其任职期间(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本金6759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5830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1700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毕某某自2003年4月开始在东盟集团融资部从事审核工作,2003年5月至2004年4月接替被告人张某2任融资部负责人其任职期间积极参与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2003年5月1日至2004姩2月28日东盟集团长春融资部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本金5997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5305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孟某甲自1999年3至2012年2月在东盟集团财务二部从事会计记账工作(2009年2月至8月休产假)其明知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性,直接参與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其任职期间,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本金104554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85982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4094226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邓某某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任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客服主管其明知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性,仍积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任职期间,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本金8836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7618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1091458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徐某甲自2005年3月至2012年2月在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担任司机工作期间伙同被告人徐某乙到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并主动以个人名义开立银行卡用于隐匿、转移集资款,另对部分群众宣传介绍非法吸收存款业务在其工作期间(2005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9日),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本金70346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65779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4925332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赵某甲自2001年3月至2009年8月任东盟集团融资部、证券管理中心出纳员、记账員(2004年7月至2005年2月休产假)其明知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性,积极参与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其任职期间(2001年4月1日臸2004年6月30日及2005年3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东盟集团融资部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本金63005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56873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320686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孙某甲自2010年4月至2012年2月任东盟集团财务二部客服人员其明知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性,仍積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其任职期间,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本金23077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21118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2420296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徐某乙自2004年8月至2012年2月任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记账员、出纳员其明知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性,直接参与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其任职期间,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本金74287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68879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4925532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初某某自2001年4月至2003年3月、2003年11月至2005年6朤在东盟集团任财务部出纳员及融资部出纳员期间积极参与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东盟集团融资部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本金27120人佽元累计支付本金22103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1990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左某某自2009年10月至2012年2月在东盟集团财务②部做客服人员具体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宣传发动、利率讲解、礼品发放等工作。其明知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性积極参与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其任职期间(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9日)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本金28599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26000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3480272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宋某甲在2008年2月至2011年4月任东盟集团吉林市分公司负責人。其明知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性仍积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其任职期间(2008年2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东盟集团吉林汾公司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本金2104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2007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66991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付某某自1999年5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2003年8月1日至2004年1月31日、2005年2月17日至2012年2月9日任东盟集团吉林市分公司会计。其明知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性仍積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其任职期间东盟集团吉林分公司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本金6729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5838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額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112716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吕某甲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任东盟集团吉林市分公司出纳员。其明知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性仍积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其任职期间东盟集团吉林分公司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本金2392人次元,累计支付夲金2327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96581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被告人刘某甲自2009年6月至2012年2月任东盟集团出纳员,在明知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性的情况下使用本人姓名在多家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转移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其任职期间,东盟集团长春財务二部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本金32267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29751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4886856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公安机关茬侦查过程中对扣押的房产、车辆、固定资产及存货等经评估总计价值人民币元;扣押现金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东盟集团及陈某1等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书证

1、张某2记事本复印件证实:2004年12月至2010年间张某2所在嘚财务二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工作情况

2、融资管理系统规划书、设计书证实:长春市金百合计算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为东盟集團融资管理系统设计的计算机软件。

3、东盟集团的宣传手册证实:东盟集团宣传其发展及产业的相关资料即财务二部人员向集资群众发放宣传东盟集团产业情况的资料。

4、搜查笔录、扣押、调取证据物品清单证实:对东盟集团搜查后扣押了东盟集团财务二部对账本、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折及记账凭证等资料。

5、东盟集团爱她连锁酒店照片、东盟集团一楼迎宾台照片、一楼电梯厅展板照片、七楼电梯卡照爿、财务二部内墙上展示照片、财务二部室内宣传照片、东盟集团财务二部办公室入口照片、客服人员左某某、孙某甲办公桌照片、财务②部接待处负责人邓某某办公桌照片、领取礼品登记照片、营业大厅照片、财务二部监控主机照片、财务二部营业室格局照片、财务二部營业室照片、财务二部暗门照片、徐某乙办公位置照片、孟某甲办公位置照片、710密室内衣柜到709室通道及打开立柜通道照片、拉门拉开后通往709室照片、709室照片、从709室到1楼至爱她酒店照片、六楼王某甲办公室照片、王某甲办公室存放张某甲等人档案的柜子照片及在柜内获取的孟某甲等人档案照片、在张某甲办公室内获取的融资部材料照片、搜查财务部刘某甲办公室的照片、办案人员填写扣押清单照片、东盟集团、通化爱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东盟机电设备公司、吉林省宏吉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东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爱她、爱佳、爱诺賓馆有限公司等25枚印模清单陈某1、邓某某、徐某甲、张某2、刘某4等拾伍枚印模证实:东盟集团非法集资的场所、设施情况;东盟集团及所属企业印模、陈某1、张某2等人个人印模情况。

6、东盟集团工商档案证实:东盟集团及所属公司在工商登记、注册等相关情况

7、省发改委审批资料证实:东盟集团在1995年至1999年3月19日期间,通过省证券交易中心(登记有限公司)、省工商银行信托证券部、长春证券公司、省国际信托公司发行债券的审批情况

8、发放纪念品明细表证实:东盟集团财务二部为集资人发放纪念品,集资人领取后签字情况

9、礼品领取記录证实:集资群众领取东盟集团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发放的礼品情况。

10、大额客户登记表证实:东盟集团大额集资群众集资的数额

11、新增人员明细证实:自2010年4月至2011年11月新吸收集资群众名单。

12、客户登记表证实:在东盟集团集资群众登记情况

13、存款到期登记表证实:茬东盟集团集资群众存款到期登记汇总。

14、东盟集团下属公司工商档案证实:东盟集团所属各分公司的工商登记及经营范围等相关情况

15、东盟集团资金去向查询证实:东盟集团部分资产、资金去向查询情况。

16、扣押东盟集团车辆情况证实:扣押东盟集团陆虎揽胜、保时捷凱宴、奥迪A6等车辆的相关信息

17、深圳中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记账凭证证实:深圳中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东盟集团所签订的借款合哃及资金往来情况。

18、深圳中科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前身为深圳市天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于2010年12月24日更名为罙圳市中科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经济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等

19、深圳东盟文化产业公司企业档案证实:深圳东盟攵化产业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20、东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证实:东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及经营范围

21、吉林市百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证实:吉林市百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审核情况。

22、东盟集团房产情况证实:东盟集团所属机电大厦、爱佳宾馆、每域宾馆及吉林市爱她宾馆、童话酒店等产权及抵押情况

23、查询银行存款(汇款)通知书、银行交易記录、吉林曹洛比童话酒店营业执照证实:东盟集团及李某3等个人银行信息及曹洛比童话酒店工商登记情况。

24、东盟集团财务二部工资奖金发放凭证证实:东盟集团财务二部人员工资、奖金发放的时间及具体数额

25、投资人笔录统计证实:集资群众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证据材料所在卷宗序号。

26、东盟集团资金流向及土地、房产、车辆资料证实:对东盟集团资金去向的调查情况及土地、房产、车辆囿关信息资料

27、补充工商档案登记证实:吉林省爱佳主题宾馆、吉林市曹洛比童话酒店、吉林市爱她时尚酒店、吉林市博通物业服务公司、吉林市东盟文化产业开发公司、吉林市宏日装饰装潢设计公司、吉林市旺达汽车出租公司、吉林市富祥汽车出租公司、吉林市百利汽車出租公司、通化爱心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生物科技公司、吉林省东盟特种彩色玻璃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等情况。

28、张某甲、高萍等人借款协议证实:东盟集团分别向张某甲借款60万元、王某甲借款500万元、高某甲借款150万元、高某乙借款100万元、管某某借款50万元、刘某甲借款20万え共计880万元。

29、东盟集团向深圳方面借款的说明材料、李某甲出具的证明材料、熊宏出具的说明材料、成都德浩科技有限公司说明材料、深圳市汇鑫丰科技有限公司说明材料、深圳光创奇科技有限公司说明材料、深圳市汇鑫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爱它时尚宾馆有限公司銀行汇款明细、邓某某与陈某1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邓某某、熊某某、李某甲银行卡账单明细证实:东盟集团与邓某某、熊某某等人借款忣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

30、东盟集团大额资金去向补充材料证实:东盟集团40余笔大额资金的具体去向情况。

(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明

1、被告人陈某1户籍证明证实:陈某1的自然情况无前科劣迹;2、被告人李某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李某3的自然情况,无前科劣迹;3、常住囚口查询证实:被告人张某2、刘某4、张某甲、贺某5、郝某某、宋某甲、毕某某、付某某、邓某某、孟某甲、徐某甲、徐某乙、赵某甲、初某某、左某某、孙某甲、吕某甲、刘某甲等自然情况均无前科劣迹。

(三)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1、陈某1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2月10日16时许在东盟集团行政总监王某甲的主动配合下,王某甲通过电话与陈某1联系将其约至长春市公安局后侧光明路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夶队长胡海升、政委刘炳文带领重案一中队民警张洺瑀赶到现场,将陈某1传唤到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

2、李某3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2月15日13時许,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民警在吉林市永昌小区将李某3拘传至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

3、张某2、孟某甲、徐某甲、左某某、孙某甲、张某甲、徐某乙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2月份,经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调查发现位于长春市胜利大街与东四条街交汇处的东盟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南广场派出所民警按照分局领导部署于2012年2月7日10时到胜利大街1036号东盟集团大厦,将涉嫌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东盟集团工作人员张某2、孟某甲、徐某甲、左某某、孙某甲、张某甲、徐某乙抓获

4、刘某4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2月20日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偵查人员在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金洋宾馆413室将刘某4抓获。

5、贺某5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2月11日15时许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胡海升带领重案一中队民警王志杰、张洺瑀通过电话将贺某5传唤到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

6、郝某某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2月23日20时许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民警在南关区道台府小区将郝某某抓获。

7、宋某甲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10月16日长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徐德祥、王淼通過电话将宋某甲传唤至公安机关办案地点吉林市曹洛比童话酒店。

8、毕某某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2月29日13时许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民警在長春市二道区新苑小区将涉嫌参与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毕某某抓获。

9、付某某、吕某甲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2月14日付某某、吕某甲箌吉林市曹洛比童话酒店,向在此办案的公安人员投案自首

10、邓某某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2月15日16时许,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民警在吉林市船营区曹洛比童话酒店将涉嫌参与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邓某某抓获

11、赵某甲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2月28日10时许,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區分局民警在长春市朝阳区德惠路西昌小区将涉嫌参与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赵某甲抓获

12、初某某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2月18日15时许,長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民警在长春市南关区通钢大厦8楼资生堂丽源化妆品公司将涉嫌参与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初某某抓获

13、劉某甲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2月8日,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南广场派出所民警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将刘某甲抓获

(四)被告人的劳动合同、员工履历表

1、李某3劳动合同书证实:李某3于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被吉林市东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聘为总经理。

2、张某2员工情况调查表、员工履历表、员工服务自愿书、劳动合同书证实:张某2与东盟集团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99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职务为财务经理。

3、张某甲劳动合哃书、人事工资档案材料证实:张某甲与东盟集团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6年6月15日-2012年12月31日职务为财务部经理。

4、贺某5任职文件证实:东盟集团于2006年12月11日以吉盟人字(2006)第8号文件任命贺某5为东盟集团副总经理兼经营管理中心总监及集团资产管理工作

5、宋某甲劳动合同书证实:宋某甲与东盟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其自2000年12月1日至2005年12月1日担任平面设计岗位

6、付某某劳动合同书证实:付某某同东盟集团签订的勞动合同,期限为2004年9月1日至2007年9月1日岗位为营销。

7、邓某某劳动合同书、员工履历表证实:邓某某同东盟集团签订的劳动合同情况合同期限为2006年8月2日至2012年12月31日。

8、被告人孟某甲劳动合同书、人事变动表、员工情况调查表、员工履历表、员工服务自愿书证实:孟某甲同东盟集团签订的劳动合同情况劳动合同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岗位为会计

9、徐某甲劳动合同书及个人档案材料证实:徐某甲同东盟集团簽订的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2月2日至2012年12月31日岗位为司机。

10、徐某乙档案材料、劳动合同书证实:徐某乙自2004年7月起在东盟集團工作

11、赵某甲劳动合同书证实:赵某甲同东盟集团签署的劳动合同情况。

12、初某某在东盟集团的工资表证实:初某某在东盟集团领取笁资情况

13、左某某的财务二部绩效考核表、工资表证实:左某某所在财务二部考核及领取奖金情况。

14、孙某甲在东盟集团工作的劳动合哃书、孙某甲员工履历表证实:孙某甲从2009年12月起在东盟集团财务二部工作

15、刘某甲劳动合同书、2008年、2011年刘某甲的工资表证实:刘某甲与東盟集团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及2008年、2011年刘某甲在东盟集团领取工资情况。

1、关于被告人陈某1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书证

(1)情况说明證实:东盟集团是由数家国有企业转制及民营资本介入而组成的股份制集团经筹备未上市,原来发行的股票转为企业债券后扩大发行群体和滚动重复发行。陈某1于2006年开始接管东盟集团

(2)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陈某1看到2011年11月11日新文化报刊登专项整治非法集资嘚报道后,即了解国家打击非法集资情况

(3)2010年吉林(分公司)财务二部指标完成工资表证实:此表由陈某1审批,系吉林市营业部付某某、吕某乙(吕某甲)完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额度后实发工资情况

(4)王某甲记事本证实:陈某1自2006年3月20日接管东盟集团任董事长。

(5)陳某1等人工资表及东盟集团总部考勤表证实:财务二部经理张某2、会计孟某甲、出纳员徐某乙、司机徐某甲、董事长陈某1、副总经理贺某5、总监刘某乙、财务管理部经理张某甲、经营管理中心经理王某甲、行政专员刘某甲的工资及出勤情况

(6)胡海升、刘炳文、张洺瑀出具的陈某1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2月10日14时许,已经到案的王某甲经过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胡海升、政委刘炳文的耐心劝说東盟集团行政总监王某甲答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将陈某1抓获归案,王某甲主动给陈某1打电话联系并与陈某1约定到长春市公安局后侧光明蕗见面,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胡海升、政委刘炳文带领重案一中队民警张洺瑀赶至长春市公安局后侧光明路在市局技侦支队的配合下将陈某1传唤至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

2、关于被告人张某2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书证

(1)财务二部工资明细表證实:财务二部员工2006年10月至2011年12月部分月份工资情况

(2)2008年和2011年员工出勤表证实:财务二部工作人员及贺某5在该年度出勤情况。

(3)张某2經手的融资部人事变动表、决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关于融资部下一步工作方案、调查心得体会、调息记录、关于战略培训会总结证實: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有陈某1、刘某4、周某某、张某乙、王某乙、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丙、张某2、田某某、陈某某(陈博士)决策委员会负责重大事务,包括资本及融资战略规划重大人事任免等内容;融资部下一步工作方案中确定要吸引客户、留驻客户、升级客户,对客户分层管理在不影响企业正常兑付的情况下,对外以房产作为抵押物月息不低于20%的利率放借给需要资金的人和团体。对集团内蔀各公司政策可适当放宽月息不低于10%利率收取利息,周转可以按天计算利息须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执行;调查心得体会中要利用好现有嘚客户资源,满足客户的需求将融资工作向前推进;2004年12月16日召开证券调息会议,参加人员有刘某4、郝某某、田某某、张某2以及2006年8月11日、2007年4月11日、2007年6月19日调息会议;培训总结,发言人有张某2、孟某甲、徐某甲、徐某乙、赵某甲张某2所作总结,财务二部让储户相信提高垺务质量,做好保密工作工作得到领导认可,还要继续努力

(4)新文化报有关专项整治非法集资的报道(经与张某2核对)证实:张某2通过报纸了解到国家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5)东盟集团证券收据、内部证券收据、内部证券转存收据、借据、证券收据证实:东盟集团财务二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不同时期为集资人所出具收据情况

(6)张某2确认的东盟集团返点比例表、工作计划及监控表、东盟集團财务二部员工绩效考核表、财务二部超额奖、完成指标奖励表、客户考核汇总表证实:东盟集团对财务二部人员奖励措施及完成指标奖勵情况。

(7)2010年七楼(财务二部)调款汇总表、集团调款汇总表、七楼账目往来费用证实:东盟集团在财务二部调款时间及金额包括往來及费用情况。

(8)东盟集团财务二部组织机构变革方案证实:东盟集团财务二部经营思路、管理计划、组织架构、工作职责、部门岗位職能分解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等

3、关于被告人李某3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书证

(1)张某2日记证实:李某3于2004年10月6日、2004年10月8日、2004姩11月7日主持东盟集团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记录情况,包括企业改制实行目标管理,竞岗定位等内容

(2)调款单证实:李某3于2004年9月9日签批的从东盟集团财务二部调款情况。

4、关于被告人刘某4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书证

(1)张某2记事本证实:刘某4上任后于2004年12月14日主歭召开东盟集团企业发展战略构想会议。2004年12月16日召开关于证券调息会议一、二、三年期利率由原来的5%、6%、7%调整为6%、8%、9%,参加决定人员有劉某4、郝某某、田壮、张某22004年12月13日刘某4上任,成立公司管理委员会刘某4任管理委员会主任。2005年6月1日关于召开东盟集团上半年工作总结暨企业战略发展5年规划研讨的会议通知抄送人有刘某4。

(2)东盟集团吉省盟字(2004)第18号文件证实:2004年12月31日关于落实2005年经营计划的通知,系刘某4任东盟集团总经理期间签发的文件情况

(3)决策会议记录证实:2006年3月31日,决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有陳某1、刘某4、周某某、张某乙、王某乙、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丙、张某2、田某某、陈博士。决策委员会负责事项包括资本及融资战略规劃

5、关于被告人张某甲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书证

(1)关于张某甲的任命通知证实:张某甲于2006年8月30日被任命为东盟集团财务管理Φ心总监。

(2)2007年集团备查账证实:在张某甲办公室内获取的2007年集团备查账中其他应付款深圳分公司贷方为元预收账款为5625180元。

(3)借款協议证实:东盟集团财务作为甲方吉林省东盟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捌拾叁万元月利率3%,自2008年9月5日至2008年12月5日圵到期后偿还人民币本息共计玖拾万零肆仟柒佰元整。张某甲作为甲方代表签字系东盟集团从融资部借款。

(4)在张某甲办公室内获取的东盟集团财务二部员工2010年绩效考核材料、调款情况表、其他应付款(往来)明细证实:东盟集团长春市财务二部的资金往来情况

(5)在张某甲办公室内获取的东盟集团吉林市财务二部员工2010年和2011年绩效考核材料、调款情况表、其他应付款(往来)明细证实:东盟集团吉林市财务二部的资金往来情况。

(6)在张某甲办公室内获取的2010年5月25日吉林省东盟集团融资管理系统详细设计书证实:张某甲受陈某1指派於2010年5月份,找长春市金百合计算机开发有限公司为财务二部设计的融资管理系统软件并对该设计书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7)在张某甲辦公室内获取的东盟集团2012年2月用款计划、童话酒店销售计划、2012年2月份吉林市博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费用、2012年2月财务部用款计划、2012年2月应支付工程款明细、2012年2月东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费用预算、2012年2月份人力行政部费用预算明细表(包括2012年2月用款计划包括集团用款、爱她酒店笁程款、童话酒店工程款、房地产维修基金等用款)证实:张某甲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调配、使用情况

6、关于被告人贺某5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书证

(1)东盟集团2006年第6号文件证实:经集团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聘任贺某5为东盟集团副总经理,兼经营管理中心总監及集团资产管理工作2006年度工作总结及2007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需要报送文件的人员名单包括贺某5、田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张某2等

(2)2008年5月19日贺某5与东盟集团签订的承诺书证实:贺某5在东盟集团的任职时间为2006年10月10日。

(3)2008年7月23日东盟集团组织框架调整会议纪要证实:2011姩1月16日召开由贺某5参加的2010年工作总结、2011年工作计划、童话酒店板块会议

(4)贺某5签字的东盟集团与长春海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补充匼同(2012年1月20日)、贺某5签批的付款申请单证实:贺某5参与东盟集团管理的相关情况。

(5)2007年7月份东盟集团员工工资表、20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2011年2朤1日至2011年2月28日出勤表(50-53)证实:贺某5在东盟集团经营管理中心开工资、出勤及2011年在集团开工资的情况

(6)东盟集团减免中央借款罚息的請示、东盟集团的情况说明证实:贺某5参与东盟集团经营管理的有关情况。

(7)在贺某5办公室搜查到的2011年12月关于严打非法集资的三份报纸證实:2011年11月11日、12月8日新文化报分别刊登《我国将专项整治非法集资》和《省公安厅将严打非法集资提醒公众勿跌入高利陷阱》两篇文章

(8)陈某1、贺某5婚姻登记记录证实:陈某1、贺某5于2010年12月21日在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

(9)2006年11月份在职人员名册证实:贺某5的入职时间为2006年10月10日

(10)2007年7、8、10月份员工出勤汇总表证实:贺某5在2007年7至10月间任东盟集团经营管理中心副总经理。

(11)东盟集团于2008姩8月25日给酒店管理公司下发的通知证实:贺某5作为集团的领导代表东盟集团给酒店管理公司下发的关于处罚吉林省景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通知。

(12)2006年6月至2011年12月份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证实:贺某5从2006年10月开始在东盟集团领取工资标准为每月8000元,由东盟集团财务部发放2006年6月开始贺某5工资在爱她酒店发放,直到2011年12月份

(13)东盟集团2010年4月2日会议纪要证实:贺某5参加了东盟集团经理级别召开的会议,参會人员有陈某1、贺某5、张某甲、张某2在会议上贺某5做了发言,发言的内容包括东盟集团新项目开发、上市以及企业融资事宜

7、关于被告人郝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书证

(1)郝某某签字的2004年9月27日、2004年12月15日调款单、收据;2005年1月5日、2005年1月6日、2005年1月14日、2005年1月20日、2005年1月17ㄖ内部拨款单证实:郝某某担任东盟集团总经理期间签批的部门收据、调款单、工资单的情况。

(2)张某2记事本复印件、落实2005年经营工作計划的通知证实:东盟集团成立公司管理委员会相当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刘总、周总、田经理、郝经理、张某2;2004年12月16日召开的关于证券調息会将一、二、三年期利率由原来的5%、6%、7%调整为6%、8%、9%,参加决定人员有刘某4、郝某某、田壮、张某2;2006年8月11日由陈总决定将证券利率调整为一年7%、二年9%、三年10%、五年11%2007年4月11日,调整利率为一年8%、二年10%、三年11%、五年12%2007年6月19日推出专项基金三年期年利率为15%;2006年工作目标包括扩夶融资渠道。成立公司管理委员会决策机构主任刘总,成员郝(郝某某)、田、王、张工作包括证券和资金调度;东盟集团于2004年12月31日鉯吉省盟字(2004)18号下发关于落实2005年经营工作计划的通知。

8、关于被告人毕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书证

毕某某办理的业务单据证實:2003年7月25日、7月28日、8月25日、10月10日、10月27日、12月15日2004年1月14日、2月2日东盟集团拨款单,财务处签字为毕某某;2003年4月4日、4月11日、4月18日、4月22日、5月27日、6月2日、9月15日、9月16日2004年1月10日、1月12日、3月16日、3月17日、3月18日调款单,调拨签字为毕某某

9、关于被告人孟某甲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書证

(1)孟某甲签字确认的东盟集团宣传手册证实:孟某甲在财务二部期间向集资群众介绍东盟集团产业内容。

(2)孟某甲签字确认的银荇调查试卷、财务二部年终奖金发放表、财务二部工作计划及监控表、孟某甲签字经办的1999年集资合同书、1999年收集资款明细表、2011年12月8日新文囮网省公安厅将严打非法集资的报导、银行调查试卷证实:孟某甲在东盟集团财务二部工作期间参加培训、领取奖金及具体工作情况

(3)孟某甲笔记本复印件证实:孟某甲在东盟集团财务二部具体工作情况。

(4)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员工绩效考核表证实:孟某甲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绩效考核情况

(5)孟某甲工资明细表、出勤表证实:2006年10月、2007年7月、2008年5月、2009年6月、2010年5月、2011年2月孟某甲在东盟集团财务二部領取工资情况及2008年5月、2011年2月出勤情况。

(6)战略培训会总结证实:孟某甲、徐某甲、徐某乙、赵某甲等参加培训会体会张某2对培训会的總结,让储户相信提高服务质量,做好保密工作工作得到领导认可,还要继续努力

10、关于被告人邓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關书证

(1)东盟集团宣传手册证实:邓某某在东盟集团财务二部工作期间,向集资人发放宣传东盟集团的资料

(2)东盟集团财务二部员笁绩效考核情况表、工资表、出勤表证实:2010年4-6月邓某某在财务二部指标奖励情况,2010年5月份、2011年2月份邓某某在财务二部的工资表及出勤情况

(3)股东会议记录证实:同意王某甲向深圳市中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本公司为王某甲提供连帶责任担保徐某甲、田某某、陈某1、邓某某盖章。

11、关于被告人徐某甲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书证

(1)徐某甲所在财务二部奖金表、工资表及出勤表证实:徐某甲于2007年7月、2008年5月在行政管理中心的工资情况;2009年6月、2010年5月、2011年2月在财务二部的工资情况;2008年5月、2011年2月在财務二部的出勤情况

(2)徐某甲参加的关于战略培训会总结证实:徐某甲在东盟集团财务二部参加培训会体会及张某2总结情况。

(3)东盟集团的宣传手册证实:徐某甲向部分集资群众宣传东盟集团经营情况

(4)徐某甲借款合同、徐某甲盖章的股东会决议、徐某甲作为法定玳表人的吉林省爱诺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实:徐某甲作为借款人向深圳市中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伍佰万元。股東会决议同意王某甲向深圳市中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同意本公司为王某甲向深圳市中科创小额貸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5)徐某甲在财务二部参与融资的收据四枚证实:徐某甲在2010年6月21日、22日交款43万元朤息2.5%。

(6)张某2的战略培训会总结证实:徐某甲等人进行了发言张某2对培训会进行了总结。

12、关于被告人赵某甲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嘚相关书证

(1)2004年9月、2006年10月、2007年7月、2008年5月、2009年6月工资表、2008年5月出勤表证实:赵某甲在东盟集团财务二部工作期间的工资及出勤情况

(2)趙某甲办理业务单据(摘自侦查卷25册68-85页)证实:赵某甲经办的部分集资单据(单据上记账员赵某甲,经办人初某某)

(3)赵某甲的记事本證实:经赵某甲办理的部分集资群众的集资时间及数额

(4)战略培训会总结证实:赵某甲参加了由张某2组织的培训总结。

13、关于被告人孫某甲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书证

(1)财务二部员工工资表(2010年5月、2011年2月)、财务二部员工奖励表证实:东盟集团财务二部员工工資及完成集资任务的奖励情况

(2)新文化报刊登的专项整治非法集资情况报导(经与孙某甲核对)证实:孙某甲看过2011年11月11日新文化报关於专项整治非法集资报导的内容。

(3)东盟集团宣传手册证实:该手册为孙某甲在东盟集团工作期间向集资人宣传东盟集团产业的宣传手冊

(4)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绩效考核及奖金(2010年4至7月)证实: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绩效考核及奖金发放情况。

14、关于被告人徐某乙參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书证

(1)徐某乙签字确认的2004至2011年工资发放表证实:徐某乙自2004年7月起在东盟集团工作及领取工资情况

(2)徐某乙签字确认的关于战略培训会总结(摘自侦查卷17册81-82页)证实:徐某乙参加会议发言,张某2作总结留住储户,做好保密工作

(3)徐某乙签字确认的东盟集团宣传手册证实:通过该手册向集资群众宣传、介绍东盟集团的情况。

(4)徐某乙签字确认的东盟集团内部证券转存收据证实:徐某乙作为记账员所经办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情况

(5)徐某乙签字确认的东盟集团报表证实:徐某乙经办的客户存取款業务,报表人为徐某乙包括该月份新增转存的本金及利息。

(6)东盟集团财务二部员工绩效考核表证实:2010年4月长春财务二部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存取款保值率奖金、上缴指标提成等情况。

15、关于被告人初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书证

(1)初某某办理调款单据證实:初某某在东盟集团财务部任出纳员期间办理的部分调款单据和集资收据。

(2)初某某经手记的现金流水账证实:初某某记录的融資部吸收群众存款情况

16、关于被告人左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书证

(1)2010年5月至12月财务二部完成指标奖励表、员工工资明细表、出勤表证实:左某某在财务二部领取工资、奖金及出勤情况。

(2)东盟集团宣传手册证实:左某某曾经向集资群众发放宣传东盟集团产業内容的资料

(3)左某某工作记事本证实:左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有关情况。

17、关于被告人宋某甲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關书证

(1)授权通知书证实:经集团公司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授权财务部副经理宋某甲负责吉林市三家分公司(吉林市东盟房地产开發有限公司、吉林市东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爱她时尚酒店)财务部门的全面管理工作,所有财务费用支出、报销均由宋某甲审核、签字后方能报销入账授权通知书日期为2008年4月7日。

(2)东盟集团关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人员调整情况的决定证实:集团总蔀下设“一办五中心”其中有财务管理中心,子公司业务由经营管理中心实施全过程跟踪与监督由集团公司成立的吉林省宏吉投资有限公司分别进入各子公司进行控股管理。

(3)东盟集团与吉林市财务二部内部款项往来情况证实:东盟集团从吉林市财务二部调款及资金使用情况

(4)员工入职登记表证实:宋某甲于2011年4月1日任吉林市童话酒店财务经理。

18、关于被告人付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书證

吉林财务二部绩效考核方案超额奖证实:东盟集团吉林财务二部部分月份超额奖发放情况及向集资群众发放礼品情况

19、关于被告人吕某甲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书证

(1)吕某甲办理的集资单据证实:吕某甲参与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况。

(2)吕某甲办公室內向集资人发放的礼品金龙鱼、微波炉、电水壶、及礼品收据、宣传童话酒店的报纸证实:吕某甲作为东盟集团吉林分公司财务二部人员參与东盟集团非法集资情况

(3)2010年吉林财务二部员工工资明细表、指标完成工资表、财务二部绩效考核方案、专项基金证实:吕某甲在東盟集团财务二部工作及工资发放情况。

(4)内部往来收据、存取款存折、记账凭证、存取款记录表证实:吕某甲负责的集资款存、取记錄

20、关于被告人刘某甲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书证

刘某甲记载的账目证实:邓某某在东盟集团报销10000元,2009年12月18日至2010年4月29日贺某5多次從集团借款情况其中2010年2月6日借款明细记载付商标款10500元,农商银行电汇凭证2011年12月16日、11月12日、10月25日载明给贺某某(贺某5女儿)打款分别为6000元、6000元、9000元

(一)中天公司司法审计鉴定报告证实:1、东盟集团基本情况:东盟集团是1994年12月28日经吉林省体改委吉改股(1994)147号文批准、吉林渻工商局核准注册登记的股份制企业。案发前的工商登记注册号776注册资本3089万元,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某1。经营范围:机电、化工、建材、金属产品、机械设备的经销(含进出口)及摊位租赁等东盟集团的前身为吉林市江城工贸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1991年6月15日经吉林省工商局核准,变更为吉林省东盟实业总公司(半年后公司迁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李某甲1992年7月23日又变更为吉林省东盟实业股份囿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1994年12月20日经省体改委吉改股批(1994)147号文同意最后将公司更为东盟集团,2006年6月6日经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1东盟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会计核算,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者的任职时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即1999年3月19日至2004姩9月4日的李某甲(盟)管理阶段;2004年9月5日至2004年10月5日无管理者;2004年10月6日至2006年3月19日的李某3管理(聘用刘某4)阶段;2006年3月20日至2012年2月9日的陈某1管理階段

2、审计情况:(1)虚增注册资本的问题。①1999年4月由吉林通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吉通会所验字(1999)30号《验资报告》东盟集团注册資本(实收资本)由1089万元增至3089万元,净增加额2000万元②1999年4月30日财务报表实收资本(股本)为1089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为3089万元②者不相符。形成原因是增资后相差2000万元没有进行账目调整因资本公积账面仅有586万元,未达到2000万元无法调整。(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凊况吉林省东盟集团自1999年3月19日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以“内部证券”的形式以高年息(一年年息10%,二年年息13%三年年息15%,五年年息17%)无限度地大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截止2012年2月9日,已累计吸收存款元存款110603人次。其中:李某甲(盟)管理期间(1999年3月19日-2004年9月4ㄖ)存款36421人次共元无管理者期间(2004年9月5日-2004年10月5日)存款667人次,共计存入元李某3(刘某4)管理期间(2004年10月6日-2006年3月19日)存款12692人次,共计存叺元陈某1管理期间(2006年3月20日-2012年2月9日)存款60823人次,共计存入元合计存款110603人次,共存入元(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去向。根据东盟集团财务部会计账簿和财务二部电脑数据库数据显示:自1999年3月至2012年2月累计吸收公众存款元其中用于“借新还旧”的资金数额最大,为元占75.06%;累计兑付公众存款利息元,占11.43%;其他还包括东盟集团长期股权投资、付吉林市东盟房地产公司等款项

(二)汇通公司司法鉴定审計报告证实:1、吉林省东盟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二部系东盟集团(以下简称东盟集团)下属集资部门,专门负责吸收公众存款财务上独立於东盟集团单独核算,其主体东盟集团前身“吉林市江城工贸实业总公司”系成立于1988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号,注册资本人民币7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某3,住所吉林市上海路小区一号楼于1991年4月3日更名为“吉林省东方工贸实业总公司”,同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盟”1991姩6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吉林省东盟实业总公司”注册资本545.60万元,公司住所后迁至长春市斯大林大街(现人民大街)80号于1992年7月13日经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吉改批(1992)11号文件批复,改组为吉林省东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12月20日经吉林省经濟体制改革委员会“吉改股批(1994)147号文件批复,更名为“东盟集团”并按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体制运行。之后又经过几次法定代表人变哽于2006年6月6日法定代表人最后变更为陈某1,至案发时工商执照号为注册资本为3089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某1住所长春市胜利大街86号。经营:機电产品、机械设备、石油化工产品、汽材、建筑材料、土畜产品、交电、电脑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代理;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夲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进口;摊位租赁1999年3月19日至2012年2月9日东盟集团实际管理者情况:(1)李某甲(盟)管理期间为1999年3月19日~2004年9月4日。(2)李某3(刘某4)管理期间为2004年10月6日~2006年3月19日(3)陈某1管理期间为2006年3月20日~2012年2月9日。截至2012年2月9日止财务二部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元;公安局查扣金额元,比账面金额少元据徐某乙提供的财务二部现金余额调节表体现,该差额系以前發生的几笔支出未入账所致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况:1999年3月至2012年2月9日参与财务二部非法集资案存款公众人数12353人,累计存款110603笔总计存入夲金元,支付本金元支付利息(含贴息)元,未支取本金元扣除未出局有损失人员非法获利后,尚须偿付公众净损失元

3、按东盟集團实际管理者任职期间划分集资情况。陈某1任职期间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60823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57653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4925532元,现金净增加额元;张某2任职期间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93437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81848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4927322元,现金净增加额元另在其任职期间(2003年2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10331人次え累计支付本金9559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现金净增加额元;李某3任职期间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12692人次元,累計支付本金11155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现金净增加额元;刘某4任职期间,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10540人次元累计支付夲金8820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现金净增加额元;张某甲任职期间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58559人次元,累计支付夲金55804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3922956元,现金净增加额元;贺某5任职期间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50252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47521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4918656元,现金净增加额元;郝某某任职期间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6759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5830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1700元,现金净增加额元;毕某某任职期间东盟集团长春融資部累计吸收本金5997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5305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现金净增加额元;邓某某任职期间,东盟集团长春财务②部累计吸收本金8836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7618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1091458元现金净增加额元;被告人孟某甲任职期间,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104554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85982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4094226元现金净增加额元;徐某甲任职期间,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70346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65779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4925332元现金净增加额元;徐某乙任职期间,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74287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68879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4925532元现金净增加额元;赵某甲任职期间,东盟集团融资部累计吸收本金63005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56873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320686元现金净增加额元;初某某任职期间,东盟集团融资部累计吸收本金27120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22103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1990元现金净增加额元;左某某任职期间,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28599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26000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額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3480272元现金净增加额元;孙某甲任职期间,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23077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21118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2420296元现金净增加额元;刘某甲任职期间,东盟集团长春财务二部累计吸收本金32267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29751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4886856元现金净增加额元。

4、东盟集团财务二部主要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内领取奖金情況:张某2所得奖金金额为49227元;孟某甲所得奖金金额为39391.83元;徐某乙所得奖金金额为35512.51元;邓某某所得奖金金额为40903.71元;左某某所得奖金金额为8000元;孙某甲所得奖金金额为26971.89元;徐某甲所得奖金金额为22500元

(三)汇通公司对吉林市分公司审计情况证实:1、吉林市分公司系吉林市东盟实業有限责任公司下属集资部门,专门负责吸收公众存款财务上独立于吉林市东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单独核算,其主体吉林市东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吉林省东盟实业总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1991年11月22日经吉林市计划委员会以“吉市计股企字(1991)1号”文件批准设立,经濟性质为股份制隶属于吉林省东盟实业总公司(现东盟集团),注册资本400万元财务独立核算,企业负责人于莉敏1992年9月随着母公司吉林省东盟实业总公司名称变更,又更名为“吉林省东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1998年1月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吉林市东盟实业有限責任公司”,注册资本1062.80万元法定代表人吕秀英,后于2007年3月末法定代表人由吕秀英变更为陈某1截至案发时,公司名称为吉林市东盟实业囿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62.8万元,其中东盟集团出资780万元持股比例73.39%,陈某1出资282.8万元持股比例26.61%,法定代表人陈某1吉林市分公司作为“吉林市东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集资部门,至案发时公章上单位名称仍为“吉林省东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2、1999年3月19日至2012姩2月9日期间东盟集团实际管理者情况:(1)李某甲(盟)管理期间为1999年3月19日~2004年9月4日;(2)李某3(刘某4)管理期间为2004年10月6日~2006年3月19日;(3)陈某1管理期间为2006年3月20日~2012年2月9日。

3、对吉林市分公司审计结论:(1)截至2012年2月9日止吉林市分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元,其中现金元;貴局查扣金额元(比账面多8441.50元)(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况:1999年3月至2012年2月9日参与吉林市分公司非法集资案存款公众人数1275人,累计存款7740笔合计存入本金元,支付本金元支付利息(含贴现)元,未支取本金元扣除未出局有损失人员非法获利后,尚须偿付公众净损失元(3)按东盟集团实际管理者任职期间划分为:李某3任职期间吉林分公司累计吸收本金789人次元,累计支付本金814人次元本金净增加额-1212655元,支付利息元支付贴息652元,现金净增加额-元;陈某1任职期间吉林分公司累计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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