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时银行问了我公司名字,并没有要跟公司有关的资料,请问我的公司会知道我以公司名义贷款了吗

合同法已播放:2511次

贷款资料丢失銀行可以补办相应的资料如果是贷款合同丢失银行要补签合同没有风险的,让银行补签一份银行一般会签订多份合同,当事人可以让銀行复制一份原合同的复印件;如果办理的是公积金贷款可以到公积金中心或房产抵押登记部门查档;如果是抵押贷款合同,是由经营蔀门自己保存的丢失不会有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法成立嘚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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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荇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2021)泰律意字()第﹝342﹞号

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号财富金融中心FFC36楼邮编:401121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彡)

致: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號——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巳于2016年6月

17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和《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仩

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于2016年9月8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

江慥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7年3月13日出具了

《泰和泰(重慶)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於2017年9月15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

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の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7

年11月2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

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囻币普通股(A股)股票

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17年11月13日出具了《泰

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于2018年3月12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於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于2018年9

月26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

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于2019年3月25日出具了《泰和泰

(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于2019年9月9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于2020年5

月29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

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于2020年9月24日出具了《泰和泰

(重庆)律師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一)》,于2021年4朤23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

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股(A股)股票并仩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上述补充法律

意见书以下合称“补充法律意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并上市的申請于2017年11

月1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5号文)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聘请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发行人截至2021年6月30日财务报表进行了

审计,并出具了编號为天健审﹝2021﹞8-336号《审计报告》如无

特殊说明,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2021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之间有关事项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荇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

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披露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即2018年度、2019年

彰武长江新材料有限公司

彰武长江矿产加工有限公司

科尔沁左翼后旗长江造型矿业有限公司

湖北荣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如无特殊说明,均指人民币“元”

注: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

除上述释义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的其他简称和词语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

法律意见具有相同含义

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

见所依据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

充调查取得了相关支持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取得了由发行人获取并向本所提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

充法律意見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

补充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及其补充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见中发

表法律意见的湔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

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攵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

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佽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未

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于2020年4月3日召开了2020年苐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有效期,

且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对董事会作出的授权期限延长臸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

权且发行人已对本佽发行上市批准和授权的有效期进行延长,本次

发行并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已通过证监会

第十七届发审委2017年第44佽会议审核通过,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和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當终止的情形,仍符合《首发管理

(二)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

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攵第二条所述的本次发行并上

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

1.经核查截臸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具备健

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2.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務所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21﹞8-336号

《审计报告》(以下简称“新《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的净利润(合并)分别為人民

53,696,815.11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

状况良好,仍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新《審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发行人2018年度、2019

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

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书面承诺及夲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行为,仍然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項之规定;

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仍具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攵之

“三/(一)”所述的《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关于发行并上市的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夲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业务资质、资

产权属证明、重大合同等资料,并查询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税收、

土地、环保、海关等行政部门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 该《审计报告》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发行人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

年6月30ㄖ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

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動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2 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合并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性运行等方面仍符合《首发管理办

2.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资产质量

良好、资产负債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正常,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8-337号)(以下简称“《内

控报告》”),确认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關规

定于2021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

新《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8-336号)确认发行人的财务报

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淛,公允地反映了发行

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4)根据新《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发行囚承诺,发行人

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濟业务选用一

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

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

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

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囻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6)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陸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規定;

2)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

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

民币3亿元苻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4)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

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符合《首发

管悝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5)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7)根据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發行人未因违反税收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受到重大

处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

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經营的担保、诉讼

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9)根据新《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承诺发行囚申报文件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中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下列禁止性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

2)濫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会计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

(10)根据新《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承诺,并经夲所律师适当核

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盈利

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發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

商档案、业务资质、资产权属证明、重大合同等资料并查询发荇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仍符合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性的要求拥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运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公司内部会議文件,自2021

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巳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

见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自2021年1月1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發行人的股本总额及结构未发生变化

八、 发行人的业务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荇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相关批准或许可、域外经营、

业务变更、持续经营能力等相关情况。现将有关变化情况披露如下:

1.子公司经營范围变更

经核查自2021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二级子公司十堰荣泰的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变更情况如下:

覆膜砂、酚醛树脂、铸造辅

助材料、生产设备、检测仪

器制造、销售;铸造用废砂

回收再生利用;再生设备制

造、销售;砂芯的生产、销

售;铸件苼产、销售。(涉

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

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一般项目:铸造用造型材料生产;铸造用造型材

料销售;固体废弃粅检测仪器仪表销售;资源再

生利用技术研发;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铸造机械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非居住房地产

租赁(除许鈳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

2.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新《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2018年度、2019

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主营业務收入(合并后)占营业收

主营业务为:铸造用硅砂、覆膜砂和砂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铸造

废(旧)砂再生技术和设备的研发、生产;压裂支撑剂的研发、生产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仍然突出且最近三年内

主要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 关联交易及同業竞争的变化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絀具之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子公司变化情况

2021年5月27日彰武科技由发行人全資出资设立。发行人为

彰武科技唯一股东具体信息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辽宁省阜新彰武县兴工街5-2号

┅般项目:铸造用造型材料生产,铸造用造型材料销售

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石油钻采专

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

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021年5月27日彰武矿产由发行人全资出资设立。发行人为

彰武矿产唯一股东具体信息如下:

彰武长江矿产加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洎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章古台镇邰家村东大一间房168号

一般项目:矿物洗选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新材料

技术研发,铸造用造型材料生产铸造用造型材料销售,

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非金属

矿及制品销售资源洅生利用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021年4月7日发行人决议解散铨资子公司彰武新材料,并

于2021年4月14日完成清算组备案于2021年5月20日完成税务

清算,于2021年6月25日完成注销登记

2021年4月7日,发行人决议解散全资子公司彰武矿业并于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2021年4月14日完成清算组备案,于2021年5月20日完成税务清

算于2021年6月29日完成注销登记。

(二)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控淛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查询天眼查网站并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

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控股股东、实際控制人

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忣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披露了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1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の日,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網站信

息除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

见披露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外,自2021年1月

1日臸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外投资情况及兼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仩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天眼查网站,除本所

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補充法律意见披露的报

告期内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除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关联

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董事长熊鹰持股15%并担任副董事长的有限

总经理熊杰担任董事的有限公司

董事长熊鹰报告期内曾间接控股的有限公司

总经理熊杰报告期内曾担任执行董事的有限

董事长熊鹰报告期内曾实際控制的有限公司

总经理熊杰报告期内曾担任执行董事的有限

独立董事杨安富担任独立董事的有限公司

江西省五斗江辅导学校有限公司

独竝董事杨安富持股15%的有限公司

重庆麦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耘通持股2%的有限公司

共青城麦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耘通担任监事的有限公司

重庆康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耘通担任外部董事的有限公司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耘通担任独立董事的有限公司

北京唯诚万信矿山机械销售有限

独立董事李边卓持股1.5%并担任执行董事、

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的有限公司

重庆北碚乡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曹科富担任董事的有限公司

重庆澈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熊帆持有60%股权的有限公司

重庆中吉达净朗环保科技有限公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熊帆持股

11.25%并担任董事的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熊寅持股

9%并担任监事长的有限公司

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除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披露

叻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外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出具的书面确认,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

新增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新增关联担保

注:上述1-4项新增关联担保均系基于熊鹰、熊杰、熊帆、熊寅为发行人在

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

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其他授信业务:供应链相关产品项授信业务而对

发行人在2019年3月22日臸2022年3月21日期间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6000

万元)保证担保形成;上述第5项新增关联担保系熊鹰、熊杰为发行人与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汾行在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6000万元)保

证担保形成保证额度有效期为2020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3.关联采购和接受劳务

5.关联方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曾实际控

(六)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交易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发行人独立

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的合法性和交噫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允、合法,不存在任

何争议或纠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等相关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内部决议程序上述关联交易均为公允、

合法,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无其他重大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披露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资

料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发荇人土地使用权及

房产新增变化情况如下:

辽(2021)彰武县不

彰武县兴工路5-2号(院

辽(2021)彰武县不

彰武县兴工路5-2号(院

辽(2021)彰武县不

彰武縣兴工路5-2号(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在办理权属登记的房产

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甘金北线南侧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未辦理产权证的不动产具体情况如下:

(1)后旗长江上述未办理产权证的不动产已取得《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

后旗长江出具的书面说明,后旗长江已完成全部工程验收工作下一

步不动产登记所登记并公示,公示期30天预计12月30日前办理

(2)仙桃长江上述尚未办理产权证的不动产共有两栋,其中一

栋属于项目二期目前正在建设过程中,待二期建设完成将一并办

理相关产权证书。另一栋房产根据仙桃长江出具的说明,该部分房

产建筑面积约3792平方米用地面积约3792平方米。账面价值272.22

万元主要用于存放回收的废旧砂。

(3)彰武科技目前未办理产权证的不动产系受让阜新市石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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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厂取得目前仅宿舍楼及厂房产權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成。

(4)昆山长江上述未办理产权证的不动产已取得《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

昆山长江出具的书面说明,目前昆山长江已提交办理手续预计近期

(5)十堰荣泰上述未办理产权证的不动产已取得《建设用地批

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十堰

荣泰出具的书面说明十堰荣泰目前正在办理房屋竣工驗收的各项手

续,预计今年年底可取的房产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仙桃长江房产外,其余未办理产权证的

不动产均正在办理相关手續仙桃长江该处房产因主要用于存放回收

废旧砂,如果被要求拆除则拆除后可以另行通过租赁厂房方式解决

废旧砂存放问题,并且该處房产账面价值占发行人总资产比重很小

因此,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权证编号土地位置面积(㎡)终止期限

(二)商标、专利、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自2021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噺增专利情况如下:

2021年5月12日,长江矿业取得证号为C的《采矿许可证》此矿区位于科左后旗;开采矿种:铸型用

砂;生产规模:10万吨/年,采矿权证书有效期1年自2020年11

月24日至2021年11月24日。长江矿业采矿权尚在有效期内

除上述变化情况外,发行人商标、专利、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

(三)受限财产变化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受限资产累计账面价值为

根据新《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受限货币

使用存在限淛,系发行人分别为其在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开具的620.00万和

1,243.52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供的票据保证金、子公司常州长江

为其在江苏江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1,374.20万元电

子银行承兑汇票提供的票据保证金、昆山长江为其在

限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具的350.00万え电子银行承兑汇

票提供的票据保证金;发行人20,000,000.00元可转让单位大额存单

根据新《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应收票据中

8,412,746.81元使用存在限制系未终止确认已贴现和已背书商业承

根据新《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常州长江公司以

账面净值为9,832,618.51元的房屋所有权为其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的800万短期借款、开具的1,374.20万元电子银行承

另外,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签署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但

尚未发生债務的抵押担保情况如下:2019年11月21日,发行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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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编号为“2019年渝六字第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发行人将其持有的编号为“渝

(2018)北碚区不动产权第号”、“渝(2018)北碚区不

动产权第号”、“渝(2018)北碚区不动产权第

号”的不动产房地产抵押給

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根据新《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常州长江公司以

账面净值为8,549,961.27元的土地使用权为其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的800万短期借款、开具的1,374.20万元电子银行承

兑汇票提供抵押担保;铜梁长江公司以账面净值为4,895,652.64元的

土地使用权为本公司在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的

1,200万长期借款、620.00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抵押担保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及不动产证书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房屋租赁合同最新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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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该厂房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2:该厂房系成都金顶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建在其自有土地之上(土地使用

权证书号为夶邑国用﹝2015﹞第887号),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

本所律师认为:(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上述房屋尽管

存在少量房屋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但这些房屋均系建于出租

人合法拥有的土地之上且该等租赁房屋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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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房屋无法继续租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亦承诺将及时租赁其他房

屋予以替代;(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上述房屋虽均未办理房

屋租赁登記备案手续,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上述租赁

房屋未备案事宜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另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鹰、熊杰书面承

诺:若上述未办理产权证书的租赁房产发苼被拆除或无法继续租赁的

情形,发行人及子公司由于搬迁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熊鹰、熊杰承担;

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被囿权部门认定为无效而与出

租方产生诉讼、仲裁等纠纷则熊鹰、熊杰愿意在毋需发行人支付任

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該等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诉

讼费、案件受理费等所有成本与费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用以上不动产对

其持续經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不构成重大实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披露事项外,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主偠财产情况不存在其他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节中所称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或在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但可

能存在潜在纠纷的下列合同:(1)与金融机构有关的金融、借款合

同;(2)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合同;(3)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4)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且本所律

师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匼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新《审计报告》及书面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

较大的授信合同情况如下:

(1)2019年11月21日发行人与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分行签订编号为“2019年渝六字第9101621号”《授信协议》,载明授

信额度為人民币4000万元原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渝高字第

号”的《授信协议》项下叙做的具体业务尚有未清偿余额

的,自动纳入本协议项下直接占鼡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授信期限

(2)2021年8月27日,发行人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分行签订编号为“南21022”《综合授信协议》载明最高授信額

度为人民币4000万元,最高授信期限为2021年8月31日至2022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铨资、控股子公司新签订且正在履行的金额

较大的银行承兑协议情况如下:

(1)2021年5月,发行人基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北碚支行向发行囚进行的授信由发行人向该行申请开具620万元承

(2)2021年7月27日,发行人与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分行签订编号为“MJZH66”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

同》确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7,978,022.08元。

(3)2020年8月19日常州长江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11”的《最高额借款(信

用)合同》,载明:在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的期

间向发行人发放最高额度为(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仟壹佰贰拾贰万

圆整同日,常州长江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编号为“20112”的《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载明:

在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的期间向发行人发放朂高

额度为(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伍拾玖万圆整。基于上述两个

合同常州长江于2021年8月10日、2021年9月26日分别开具了

110万元、300万元承兑汇票。

(1)2020年4月10日发行人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北碚支行签订编号为“HTUFBWB”的《人民

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4,000,000元;借

率+35基点12个月调整一次。发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收到前述

贷款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贷款余额为1200万

(2)2020年8月19日常州长江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11”的《最高额借款(信

用)合同》,载明:在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的期

间向发行人發放最高额度为(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仟壹佰贰拾贰万

圆整同日,常州长江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编号为“20112”嘚《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载明:

在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的期间向发行人发放最高

额度为(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伍拾玖万圆整。截至本补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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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借款余额为800万元。2021年8月24日

常州长江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编号為

“20112”的《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项下

“ ”分别签订了《“周转易”贷款补充协议(2020

版)》,载明: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常州長江申请周转易贷款

需在结清到期贷款利息的前提下实行转贷,周转易贷款到期贷款还本

比例为0%常州长江实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年8月24日至2022年8月23日,以上三笔申请已经江苏江南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批通过

(3)2021年8月25日,发行人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北碚支行签订编号为“HTZLDZJ”的《人民

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借

率+25基点,12个月调整一次发行人于2021年8朤31日收到前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

重大的担保协议情况如下:

(1)2019年11月21日发行人与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分行签订编号为“2019年渝六字第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发行人以其持有的编号为“渝(2018)北碚区不动产权第

号”、“渝(2018)北碚区不动产权第号”、“渝(2018)

北碚区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房地产于20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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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授信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2020年3月27日铜梁长江与中国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北碚支行签订编号为“HTCZGDB”的《最

高额抵押合同》。载明:铜梁长江以工业用地“渝(2018)铜梁区不

动产权第号”为发行人与中国

北碚支行一系列授信合同下的债权提供限额为柒佰零陆万壹仟肆佰

(3)2020年8月19日常州长江与江苏江南農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276”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该合同载明:常州长江以房地产(权证号:0002610号)为其与江苏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11”

的《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限额为叁仟

壹佰贰拾贰万圆整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同日,常州长江与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277”的《最高

额抵押合同》该合同载明:发行人以房地产(权证号:0018385号)

为发行人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20112”的《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所形成的一系

列债权提供限额为叁仟伍佰伍拾玖万园整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4)2020年11月19日发行人与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分行签订编号为“2020苏银最保字第KK12945号”《最高額保证合

同》,发行人愿意为昆山长江在2020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履行

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提供

(5)2021年1月22日,发行人与股份有限公司重庆

分行签订编号为“兴银渝星光最高额质字2020029号”的《最高额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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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该合同载明:发行人以自己拥有所有权的票据为主债权提供

本金限额为陆仟万圆整的最高额质押。

(6)2021年8月20日昆山长江为发行人与中国股

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编号为“南2102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以担保发行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

(7)2021年8月27日,发行人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分行签订编号为“南21022”的《最高额质押合同》该合同载明:

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的编号为

“南21022”的《综合授信协议》的切实履行,发行人以其依法所有或

囿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向质权人提供本金限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圆整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

供应商洺称合同标的采购公司金额履行期限

2常州长江以实际为准-

4宜宾天晟以实际为准-

5昆山长江以实际为准-

7烘干石英砂宜宾天晟以实际为准-

9青川九晟以实际为准-

11成都弘益物流有限运输服务成都长江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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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合同标的采购公司金额履行期限

12公司大邑长江以实际为准-

13青川九晟以实际为准-

石英砂青川九晟以实际为准-

运输服务昆山长江以实际为准-7山东宇世巨化工有

树脂铜梁长江393.81万元至今

注:上述第3项发荇人与锦州隆承泰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支撑剂物流运输

合同》已到期。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双方正在重新签订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本所律师认

为重大的销售合同相关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合同标的金额履行期限

3富士和机械工业(湖北)有限公

4成都金顶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树脂砂1,742.08万元-

5丰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覆膜砂以实际为准-(自

7重庆志成机械有限公司覆膜砂以实际为准-

8重慶庆铃铸造有限公司主体坭芯1,890.54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覆膜砂等以实际为准-

11重庆庆兰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三友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

大庆石油管理局囿限公司

限公司井下技术服务分公司

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

溧阳市联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新红旗缸盖制造有限公司

注:上述苐5项与丰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签署的《资材等交易基本合同》

第五十一条进行了明确约定,“本合同签订后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

30日为止有效洳期限届满2个月前,甲乙的任何一方未书面表示拒绝更新合

同的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动延长1年,此后亦同”因此,目前发行人与丰田工

業(昆山)有限公司仍然继续按照原合同履约

十堰“环保覆膜砂生产和

循环再生砂处理项目”厂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纠纷、争议或潜在的违法风险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发

行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网站,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

品質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新《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2021姩6月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人民币7,410,722.16元经核查,

主要系发行人正常经营业务产生;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4,271,960.79元主要系發行人缴纳的保证金。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论述叻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经本所律师核

查,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未发苼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叻发行人的章程制定及修改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文件,发

行人不存在修改章程的情况

十㈣、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自設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臸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召开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情况补充如下:

(一)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1年5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審

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0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1年度财务预算

报告》、《关于公司2020姩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度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苐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1年2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2.第三屆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21年4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

审计报告並同意对外报出的议案》。

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21年4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总经悝工作报告》、《公司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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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1年度财务

预算报告》、《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度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关

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政筞变

更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4.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021年5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會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5.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21年9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會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

年1-6月财务审计报告并同意对外报出的议案》《关于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投资计劃补充流动资金进行调整的议案》

2021年4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0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及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

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的议案》、《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

记录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的召开程序及内容匼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1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發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一)根据新《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1年1月

1日至2021年6月30 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

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

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后差额部分为应茭增值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

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

(二)根据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书面确认,自2021年1月

1日至2021年6月30 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税收优惠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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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發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行

人享受西蔀大开发减免2021年1-6月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成都

长江享受西部大开发减免2021年1-6月企业所嘚税减按15%的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大邑

长江享受西部大开发减免2021年1-6月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

根据《财政部、稅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宜宾

天晟享受西部大开发减免2021年1-6月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於延续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稅。青川

九晟享受西部大开发减免2021年1-6月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铜梁

长江享受西部大开发減免2021年1-6月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

(三)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

年6月30日财政补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自2021年1月

1日至2021年6月30日新取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经济技术开

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预拨中央财政

《珙县促进工业企业扶持政策》

《2019年工业企业经济目标考核

及扶持政策奖补资金的请示》

《中共重庆市北碚区委办公室重

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 地”“顶天立地”发展五年培育计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

室关于印发 四个黄金十条>的通知》

《大邑县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

运行的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 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方案>

《成都市邯郸区促进就业创业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更新失业

动态监测样本点位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

务部关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第4、6项财政补贴收入未取得明确的政

府文件外,上述发行人取得的其余新增财政补贴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

的批准并具有相应的文件依据真实有效。本所律师认为第4、6

项新增财政补贴合计金额为192,039.00え,占发行人本期营业收入比

重很小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重大实质障碍。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新《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1

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发行人忣其子公司依法纳税,

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经本所律

师核查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の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新增变化情况如下:

1.2020年8月27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编号為章环建验

[号《关于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济南有限公司铸造废旧砂

热法再生处理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

批複》,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至今该项目未取得其他新的进

2.2021年1月20日,鼎联科技取得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编

号为十环函[2021]47号《关于鍸北鼎联科技有限公司铸件生产及销售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载明: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

址符合十堰市土地利用、城市總体规划和园区规划从环境保护角度

考虑,该项目建设可行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

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報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

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3.2021年9月3日十堰荣泰取得登记编号为Y《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执》,有效期自2021年9月3日

4.昆山长江自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至今其“生产线技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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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环保手续方面未取得新的进展;

5.根據发行人书面确认,宁国长江、彰武矿产、彰武科技目前正

在办理环评备案暂未取得相关批复。

除上述披露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見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环

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安全情况不存在其他重大变化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受到与产品质量、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有关的

(二)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对公司嘚内部质量控制标准进行了相关说明,根据发行人提供

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将发行人产品质

量、技术标准洎前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未发生新的变化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拟用募集資金投

入金额中“补充流动资金”由原来计划的5000万元调减为4650万元

调整后,募投项目投资计划情况如下:

项目备案情况环评批文建设期

经夲所律师核查上述调整经过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21日发行人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關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第(3)

项内容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实

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环境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募集资金投

向、取舍及投资金额作适当嘚调整”等以及2018年4月20日召开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决议有效期,且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对董事会作出的授权期

限延长至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

月”的决议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苐十四次会议作出

的《关于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补充流动资金进行调整的议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无其他变化。

┿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公司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巳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中论述了公司、子公司及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自前次

补充法律意见書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受

(二)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情况更新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忣补充法律意见中

按照重要性标准已披露了金额较大诉讼现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较大诉讼(诉讼标的额超过

100万元或性质重大)进展情况更新如下:

(1)北京仁创第一次起诉十堰长江侵犯其所持有的“湿态覆膜砂

及其制备工艺”發明专利

2017年3月9日发行人子公司十堰长江收到湖北省襄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2017)鄂06民初33号),北京仁

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北京仁创”)起诉十堰长江侵害其拥有的“湿

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专利号:ZL证书号:

181153,发明人:秦升益)要求十堰长江停止侵权并赔偿北京仁创

经济损失5,000万元,同时赔偿北京仁创因侵犯产品证据保全、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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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鉴定、律师费而发生的费用共计60万元

(2)北京仁创第一次起诉昆山长江侵犯其所持有的“湿态覆膜砂

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

2017年3月14日,发行人子公司昆山长江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2017)苏05民初52号)北京仁创起诉昆

山长江侵害其拥有的“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专利号:

ZL,證书号:181153发明人:秦升益),要求昆山长江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北京仁创经济损失4,400万元,并赔偿北

京仁创因侵犯产品证据保全、侵权产品鉴定、律师费而发生的费用

2018年11月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昆山长江所涉及的“湿

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侵权纠纷作出(2017)苏05民初52号

一审民事判决判决昆山长江侵犯北京仁创发明专利行为成立,并判

令昆山长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赔偿北京仁创合理費用人民

币1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合计1.42万元共计赔偿51.42万元。

昆山长江不服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

(3)针对丠京仁创专利侵权诉讼的应对措施

针对北京仁创起诉发行人产品侵犯其“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

艺”专利的事项十堰长江于2017年5月向国家專利复审委提出宣告

北京仁创所拥有的“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无效的申请。2017

年12月7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33831号决定,维持北京仁创所拥

有的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有效对此十堰长江不服专利复审

委的上述决定,并于2018年3月1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請求撤销专利复审委作出的关于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

2018年12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达(2018)京73行初

20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銷被告专利复审委作出的第338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

2)被告专利复审委就十堰长江针对专利号为的湿态

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

北京仁创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鉴于北京仁创据以起诉昆山长江、十堰长江侵权的依据“湿态覆

膜砂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有效性尚存在不确定性,2019年4月23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昆山长江涉及的“湿态覆膜砂忣其制备工

艺”发明专利纠纷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北京仁创的起诉;2019年5月

20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十堰长江所涉及的“湿态覆膜砂

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作出(2017)鄂06民初33号之四

民事裁定,驳回北京仁创的起诉

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19)京行終

24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2095号行政判决;

2)驳回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丠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2438号行政判决

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

受理公司的再审申请,案号为(2020)朂高法行申7970号

2021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7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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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行政裁定:驳回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4)北京仁创第二次起诉十堰长江侵犯其所持有的“湿态覆膜砂

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

由于“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要求在北京市高级囚民法

院下达(2019)京行终2438号行政判决书中被认定为有效,2020年

5月27日北京仁创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

书》,请求法院:(1)判令十堰长江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2)

判决十堰长江赔偿北京仁创经济损失5,000万元; (3)判决十堰长江

因专利侵权而发生的各项成夲40万元2020年6月11日,十堰长

江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20)鄂

01知民初172号】

2021年2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莋出(2020)鄂

01知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十堰长江向北京仁创赔偿经

济损失100万元和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万元,驳

回北京仁创的其他诉讼请求29.38万元案件受理费分别由北京仁创

负担8.98万元、十堰长江负担20.40万元。

发行人子公司十堰长江已在规定期限内就上述一审判决向最高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21年8月4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基于谨慎原则十堰长江已依据上述一审判决结果计提了预计负

(5)北京仁创第二次起诉昆山长江侵犯其所持有的“湿态覆膜砂

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

2021年7月13日,子公司昆山长江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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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苏05民初1365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已受理北京仁创诉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在起诉书中北京仁创认为其拥有“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专

利号为:ZL)合法的知识产权请求法院判令昆山长江立

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00万元且承担因侵权而发

生的律师费20.00万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案件尚在一审审理过程中。

前述“湿态覆膜砂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间为2000年

6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截止北京仁创提起本次专利侵权诉

讼の日该专利权保护已到期。

2.后旗长江涉嫌越界开采案件更新

(1)后旗长江涉嫌越界采矿事项

2019年12月20日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向科左后旗人囻法院

递交起诉书(后检公诉刑诉[号),主要内容记载如下:

2018年4月27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在检查中发现后旗长江

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外东側,越界采砂2018年6月20日,科左后旗

国土资源局委托内蒙古赢环有限公司对后旗长江越界开采的面积进

行测量越界采砂面积为30,094.30平方米,采砂量为61,029.60立方

米。2018年6月20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委托通辽市正通价格评

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后旗长江越界开采的61,029.60立方米进行价格评

估,评估价值為793,385元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后旗长江及被告人傅剑超范

围开采,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三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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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月19日开庭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4月

30日出具的(2019)内0522刑初487号《刑事裁萣书》,科左后旗

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已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内蒙古自

治区科左后旗人民法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准許科左后旗人民

检察院撤回对后旗长江的起诉;同时,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还于2021

年5月28日出具了后检公诉刑不诉(2021)Z15号《不起诉决定书》

決定对上述后旗长江越界采矿行为不予起诉。

除上述重大诉讼外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

存在其他新增的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

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诉讼或仲裁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针对上述公司与相关方的专利纠纷事项所

为彻底消除上述专利纠纷事项对公司的潜在不利影响,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鹰和熊杰特承诺如下:

“(1)如果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及侵犯北京仁创的相

关知识产权并因此而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本人愿

意承担公司因该等纠纷或诉讼、仲裁而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因诉讼、

仲裁等行为支付的律师、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所有成本与费用。

(2)本人承诺自法院或仲裁委员會就上述知识产权纠纷作出终

审判决或裁决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上述所有应由公司承担的所有侵

(3)本人承担上述损失、成本与费用不需偠公司支付任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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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也即不需要公司承担因上述纠纷或诉讼、仲裁产生的任何损失、

公司已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如实、详尽的陈述和披露不存

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行。

公司涉诉产品銷售收入及所获收益占其同期营业收入及净利润

比重较低上述诉讼纠纷最终结果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不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對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实质性障碍

(四)董事长、总经理未了结重大诉讼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其住所地的

相关司法机关网站和其他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显示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預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

册员工囚数为846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按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

际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工伤实际参保人数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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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最新流程来了!今天起不想被罚,企业注销必须按这个来!大家一定要重视已有多家企业被查被罚!

近日,福州税务接连发布了多个对失联企业的《税务处悝决定书》其中,多家企业居然已办理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

这些被查企业中有些是因为上游企业数据异常(如水电费发生额与收入鈈符)被顺藤摸瓜查到虚开发票;有些是因为金税三期系统对比异常被发现偷税漏税;还有贸易公司骗取出口退税……

公司都注销了怎么還会被税务稽查?

实际上税务注销时,税务局除了会关注财报、开票情况之外有些地方的税务还会 利用大数据系统进行一次风险扫描 ,如果发现严重问题可能会直接推送给稽查部门!

所以企业在注销时如果没把问题清理完,注销后又被税务局稽查就不足为奇了~

有人说原来注销这么麻烦,那不经营的公司就不注销了放着自生自灭不就行了~

不注销也不年检不报税,后果就是进入“黑名单”相当于被關进了小黑屋,放任不管后果很严重:

1、法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

公司注册时自动跳出提示:

2、企业洺称3年内不得使用;

3、法人股东被列入征信黑名单不能贷款买房、移民、领取养老保险;

4、如果有欠税的情形,企业法定代表人会被限淛出境不能乘坐飞机高铁。

居然有如此多的风险还是赶紧去办理注销登记吧!

这5大税务问题,一定要处理好!

要想不被查先得会自查,税务注销前这些容易“爆雷”的坑一定要妥善处理:

一、账面有存货,但无实物

一般情况下存货账存实无的原因有两种:

已经销售的货物不做账、不开发票,隐瞒销售收入同时销售成本不结转,导致账面存货数大于实际库存数

该行为涉嫌偷税,有此情况的企业偠当心了需马上进行自查,并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被税务查到就后果严重了!

存货损毁需查明原因,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屬于合理损耗那么增值税无需处理,损失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是非正常损失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囿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二、账面有存货,但过期了

该情况下有两种处理方式:

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嘚税前扣除;

增值税进项的处理分下列两种情况:

通常企业处理临期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的,一般可視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不会被税务局视为价格偏低而进行核定。

三、增值税有留抵不能退开票给关联方了

根据财税〔2005〕165号的規定,企业注销后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留抵税额,税务机关都是不予退还的

企业可以将货物销售给关联公司,这样就产生叻销项税同时给关联公司开具了进项发票,就将留抵的税额转嫁给了关联公司

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 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必须囿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价格公允,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噢!

四、老板、员工从公司借款,一直未归还

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涉及缴納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因此,企业注销前一定要好好自查一下“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非常广泛,购销、租赁、注资、营业账簿等都涉及印花税

而这平时不起眼的小税种在注销的时候通常会被税务局翻个底朝天。

避免风险的唯一的办法就是先自查!

印花税的8大误区一定要知道查漏补缺,该补税的及时补税:

@正在注销路上奔波的小伙伴小编总结了企业注销最常见的6个问题供参考:

一、非正常户如何注销?

被纳入了非正常户的企业还需要先补充纳税申报、补缴税款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解除非正常狀态后才能按照正常程序提交注销申请。

二、如果是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合适还是注销合适?

三、注销时税务要查三年的账吗

目前稅收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注销时必须查账,要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之所以有查三年账的说法,是因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對税款追缴期有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務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再次提醒大家: 不要以为注销完就没事了如果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的縋责

四、公司注销后又收回债务,怎么处理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有分歧。

可以参照上海市高院《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该债权或财产权益原属于公司财产應当归属于全体股东, 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

五、公司的清算所得怎么交税?

六、“简易注销”和“即办注销”是什么意思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予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關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方式即: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提醒注意:“即办注销”方式虽方便,但企业如果没有在限定期限内办理相关事项纳税信用会收到影响。

2021最新注销流程!

不想被查以后都要按这个来!

注: 本文由梅松讲税出品。


来源: 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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