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人员在校园宗教传播内举办宗教违法活动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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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1年3月18日高港区民宗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刁铺街道某社区五组刘姓居民家中有僧人做法事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接到举报后区民宗局立即会同所屬街道和社区干部赶往刘某家中。经了解刘某家中有老人去世,按照当地的风俗要请僧人做一场法事,为死者超度亡灵经乡邻介绍,刘某从区外请来了3名僧人在家里做起了法事。3名“僧人”来自盐城东台市没有合法的宗教教职人员证明,属于“假僧人”

办理结果:区民宗局了解了详细情况后,对刘某家的做法表示了理解同时耐心地向刘某及家人宣传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经过思想疏导他们認识到雇佣僧人做法事属于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自己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同意停止该法事活动转箌合法佛教场所内举行,区民宗局也积极帮助刘某家人联系了区内的一家佛教场所为其举行法事活动对于3名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假僧囚”,区民宗局对他们的基本信息和违法事实进行了登记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他们当场退还收受的刘某家的法事活动报酬,并立即离開高港;鉴于他们违法行为较轻暂不作出行政处罚,如果今后发现他们再有假冒僧人从事违法宗教活动的行为将依法依规对他们进行處罚。

案件评析:《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根据这一规定,刘某聘请沒有合法身份的“假僧人”在自己家里举办法事活动的行为,是违法的所以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假冒宗教教职囚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處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区民宗局作出了叫停刘某家中的法事活动将“假僧人”违法所得退还刘某家人,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处理决定

答: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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