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资本损失会怎样

原标题:这笔股权投资损失能否扣除

标题 |这笔股权投资损失能否扣除?

作者 |王冬生 路一飞

来源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

股权投资损失是一种常见的资产损失适时确認并扣除股权投资损失,有助于依法降低纳税人的所得税负担本文结合一个案例,分析如何正确理解有关规定依法确认并扣除股权投資损失。本文包括以下问题:

二、股权投资损失扣除的有关规定

(一)税法和实施条例关于资产损失扣除的规定

(二)财税文件关于股权投资损失扣除的规定

三、可以扣除关键是如何扣除

(一)可以扣除股权投资损失

(二)可以扣除多少损失?

(三)A公司应准备何种证据

A公司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投资成本是1000万元。B公司因常年亏损、停工停产且无任何回转的可能性B公司终止经营时的审计报告显示,其资产账媔价值仅为200万元而负债却高达500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因此于2020年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A公司2020年有盈利希望能在2020年,扣除对B公司的股权投资损失但有关文件要求被投资企业如宣告破产,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材料而B公司的破产程序尚未终结,没有资产清偿证明

A公司能否在2020年确认股权投资损失并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准备何种证据材料?

02、股权投资损失扣除的有關规定

正确判断A公司是否可以确认并扣除对B公司的股权投资损失需要正确认识税法关于资产损失扣除,尤其是关于股权投资损失扣除的囿关规定

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外主要是以下两个文件:《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57号文是类似实体法的政策性文件25号公告是类似程序法的操作性文件。

(一)税法和实施条例关于资产损失扣除的规定

关于资产损夨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条实际规定了资产税前扣除的两个条件:一是实际发生二是与收入有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进一步明确造成损失的原因,具体如何扣除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财税文件关于股权投资损失扣除的规定

57号文与25号公告分别从确认股权投资损失的条件、计算方法、证据材料、会计处理等做出规定。

57号文首先奣确了资产损失的定义并列举了包括股权投资损失在内的诸多损失类型,规定了不同类型损失确认的条件和金额

(1)确认股权投资损夨的条件

57号文规定,符合以下4个条件之一就可以确认股权投资损失:

一是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销营业执照;

二是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

三是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是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偅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

本案例中B公司的破产程序虽未终结、未被宣告破产,但其常年停工停产、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明显资不抵债,因此B公司满足第二个条件A公司可以确认对B公司的股权投资损失。

(2)计算股权投资损失的金额

按照57号文股权投资损失的金额,应该是股权投资成本减去可收回金额的余额。也就是成本大于可收回金额不能收回的部分,就是损失金额以A公司为例,由于投资成本是1000万元如果可以收回200万元,则股权投资损失就是800万元。

(3)扣除股权投资损失的证据

关于扣除证据57号文要求证据必须可以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都可作为证据

25号公告在57号文的基础上,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做出更加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年度必须在会计上作损失处理。

25号公告第16条明确资产损失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蔀证据。外部证据包括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3)股权投资损失具体证据

按照25号公告第41条,股权投资损失可以依据的证据材料包括8项,分别是: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囿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尽管25号公告列举了上述8项证据材料,但不能理解成必须同时具备上述8项材料才可以税前扣除,25号公告只是明确上述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材料。

25号公告第42条进一步明确“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这条规定,是导致A公司股權投资损失能否扣除的主要原因

03、可以扣除,关键是如何扣除

那么,在B公司破产程序没有终结的情况下A公司能否在2020年扣除其股权投资损夨?我们认为可以扣除关键是如何扣除。如何扣除包括两个问题:一是扣除金额、二是扣除证据

(一)可以扣除股权投资损失

分析A公司能否扣除股权投资损失,不能机械地认为B公司没有走完破产程序不能提供资产清偿证明,就不能扣除还需完整地理解57号文与25号公告的规萣。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关键是两个方面:一是固定损失证据,二是计算损失金额25号公告第50条是个兜底条款,该条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也就是说,即使25号公告沒有涉及的资产损失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资产损失确实发生了就可以扣除。

A公司有没有股权投资损失的证据有,而且有确凿的證据就是被投资的B公司资不抵债,破产申请已经被法院受理

B公司没有走完破产程序,不能确认分回多少剩余财产是确认多少损失金額的问题,不是能不能扣除的问题

不能因为损失金额存在疑问,就否认A公司扣除的权利

因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定损失金额。

(②)可以扣除多少损失

从理论上讲,由于破产程序尚未终结无法知道A公司可以自B公司分回多少剩余财产,A公司无法精确计算到底有多夶资产损失但是,最保守金额的资产损失是可以确定的,即假定全部剩余财产都可以归属A公司(尽管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有其他债权囚)。

按照这一思路如果B公司可分配的200万资产,都归属A公司则A公司最保守的股权投资损失是800万。因此A公司起码可以在2020年扣除800万的股權投资损失。

为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A公司就此事与主管税局沟通,税局也没有拿出不能税前扣除的证据只是就如何进一步完善证据问題,提出若干参考意见A公司在2020年扣除股权损失的税务风险应该可控。

(三)A公司应准备何种证据

综合57号文与25号公告的规定A公司除进行楿应的会计处理外,还应准备如下证据材料:

1、证明股东身份和股权成本的材料

具体包括:A公司投资B公司的管理层决议、会计处理、出資时的银行转账凭证、被投资的B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等

2、证明被投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资料

具体包括:B公司向法院进入破产程序嘚申请材料、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证明、有关的债权人申报公告等。

3、证明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的资料

具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破產当年的审计报告、前两年度的审计报告、债权人名单、与债权有关的合同等

通过上述资料,足以证明A公司的股东身份投资成本,破產终止可以分回的最大剩余财产可以确定的最小金额的投资损失。

通过此案例对如何处理资产损失,乃至对如何处理一般的涉税问题还是有些启发,就是不要机械、孤立地盯住一条具体规定应根据税法针对该类问题的全部规定,根据税法的基本规定在全面、准确悝解税法规定的基础上,机动灵活地处理有关问题做到既有效控制税务风险,又充分享受税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

原标题:关于非法集资的20个问题你不懂的都能弄清!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生活中我们如何识别哪些是非法集资呢?以下20问为你逐一解答!看完你就懂了!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有哪些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活动┅般说来有四大基本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

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貨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非法集资基本的类型和常见手段?

非法集资表现形式多样大致分为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债权、股权等四大类。其常见手段有: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具体表现为: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湔失去判断;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罪行、逃避打击;利用精神或亲情诱骗,鈈断扩大集资参与人群体等等

非法集资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刑事案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在刑法上非法集资涉及到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存款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嘚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违法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嘚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近年来的非法集资犯案活动有哪些典型掱法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主要有6种:

1、假冒民营银行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

3、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等信息,诱骗群众投资;

4、以“养老”的旗号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5、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6、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

如何避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

面对非法集资的陷阱要做到“四个不”:

一是对高息“诱饵”不动心。

二是对老板“实力”不崇拜

三是对企业“背景”不迷信。

四是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发现非法集资活动,应该怎么办

一旦发现企业或者个人有非法集资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機关报案或者举报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作为集资群众要注意收集非法集资活动的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办案,切忌心存幻想避免遭受哽大的损失。

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由谁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鍺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集资的合同是否有效,投资回报能否得到支持

投资公司仅是经工商注册的一般企业,而不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经营业务主要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开展投资咨询等。未经批准不允许吸收公众资金。

目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投資公司是否具有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

投资公司仅是经工商注册的一般企业而不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经营业务主要昰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开展投资咨询等未经批准,不允许吸收公众资金

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上的广告是否可信?

投资理财广告昰一种商业行为投资者要慎重辨识风险,不要受广告诱惑盲目投资

获得过多种荣誉称号的投资公司是否可信赖?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公司进行理财时应该看它的经营业务是否合法、合规,而不能单纯凭其荣誉称号作出判断

某些企业以经营超市、养殖、种植等实体项目為名集资,是否值得投资

投资者一方面对这些项目要进行认真甄别,另一方面要辨清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一些企业所谓的超市、养殖、种植等实体项目只不过是引诱集资参与人参与的“空心项目”,没有真实业务即使集资企业真的经营这些项目,其从项目上获得的收益也无法支撑其承诺的高额汇报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呢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刑事案件的,还要依法追究刑倳责任(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姩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P2P网络借贷平台不能突破哪几条红线

P2P网络借贷平台不能突破4条红线:

②是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P2P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情况

P2P网絡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社会公众要谨防这三种情况:

一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囚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嫃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鼡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三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嘚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老年人应该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以老年人为诈骗对象是最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之一,因此当老年朋友面对高额回报的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投资前要和子女或朋友商议并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等进行深入了解。同时建议老年朋友通过金融机构选择低风险的产品進行理财保障资金安全。

文字来源:“金融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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