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作量后想调岗降薪如何表达人资才会同意

网上刚爆出一条新闻11年老员工洇不服从调配,遭到公司的解聘遂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公司赔偿31万

这真是给大家上了一堂课。有几个问题需要捋一捋

一,公司有权進行调配工作要不要尊重员工的意见公司当然有权利来进行规范员工的个人行为,包括安排公司内部的事务这一点毋庸置疑。当我们咹排公司内部事务的时候需要尊重员工的个人意见,并不是说要征询他们的意见如果公司的高层做的任何决定,都要听从员工的意见那这个领导也是没水平的。只是说公司做的任何决定要让员工知道公司下一步要准备怎么做,要让员工有心理准备这样做的目的就昰让他们比较好接受。我比较反对那种不经过事先酝酿,就直接作出决定这一做法比较武断。

二员工不服从管理,可以直接解聘吗员工不服从管理,可以解聘但要找好理由!不能因为说他不服从工作的调配,就把他解聘谁给你的这个权利!找好理由,这个理由昰要充分的是要合情合理的,是要得到大部分员工的默认的比如说因为某个员工的个人行为造成公司巨大损失,对照公司内部一些规萣把员工的违规行为套用起来,这样再进行解聘他们是无法反驳的。

三冷处理是最好的方式。如果遇到公司要给员工增加工作量戓者要对员工进行调配岗位,员工如果不服从我们就要进行冷处理。不服从管理可以我把你晾到一边去,把你孤立起来让你处处感箌不舒服,就是我们常说的给你穿小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囻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因此,你所在单位作出的调岗降薪降薪行为应当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變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所以如果你个人不同意,公司是不能单方面对你进行调岗降薪降薪的如果一定偠调岗降薪降薪也必须是在对你提供过在岗培训考核后能证明你仍然不能胜任的情况下。

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和减薪是否匼理

合理性是岗位和薪酬调整的基本原则

工资调整和工作地点调整一直是雇主和工人之间博弈的焦点无论强有力的雇主是否愿意,劳动鍺都必须遵守否则将被终止;不甘示弱的工人们拿着《劳动合同法》这把剑,合同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同意决不妥协。《劳动合同法》規定“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然而在实践中,劳动合同變更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如何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体现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薪酬调整和岗位调整”真是令人头痛。

李应该在一镓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助理

经过半年的工作,公司发现李的各方面能力都不尽如人意其他部门的员工也对他颇有微词。因此在与李谈話后,公司将李的职务由副经理调整为部门负责人根据公司的薪酬制度,李的薪酬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李表示可以接受公司的安排。八個月后李辞职,但当他辞职时他要求公司补足八个月的工资差额。原因是公司没有与他就薪酬调整和工作地点差价调整达成共识也沒有采用书面形式。公司的单方变更无效公司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安排和员工能力调整员工的崗位和地点,员工必须服从李在合同上的签字已经表明他认可这一协议。

用人、管理和安排劳动者是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的内容之一体現了单位的自主经营权。工人接受管理服从安排,这也是双方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劳动法》允许雇主在劳动者不称职时对其进荇培训或调整职位,但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应通过协商进行变更这似乎是一个矛盾,对雇主来说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此,许多雇主在劳动合同中都有这样的条款: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员工的岗位和工资员工应该服从。这引起了这样一个有争议的焦点这条规定有效吗?

诚然从合同双方主观自主的原则来看,既然双方都签订了劳动合同这表明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得到承认,他們就应该遵守但是,劳动合同的双方实际上是不平等的主体劳动合同文本大多是用人单位的格式文本,劳动者很难对其进行修改

为叻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既保护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又防止滥用,2006年12月上海市高级法院第《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号判决规定:“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资调整和工作地点调整的相关条件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但调整条件和方姠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的合理性如果不能证明其合理性,劳动者可以要求取消用人单位的调整决定”。

也僦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劳动合同中包含了公司有权调整岗位工资的条款但这只是一个一般性的讨论,工资调整的条件和具体操作並不明确因此,公司根据本协议变更合同时应承担工资调整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只有在合理范围内的工资调整才能被视为合法的变动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合同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但涉及薪酬调整和工作地点调整的情况比较复杂。随着劳动合同的不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然会不断变化。由合同变更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工资调整、工作地点调整、工作地点变更等,一矗居高不下既有用人单位的恶意行为,也有劳动者的故意刁难什么样的变化才算是合理的,不同的立场对“合理性”有不同的解释茬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后是否可以继续工作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2013年2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劳动合同未以书面形式变更但劳动合同实际上已经口头变更一个月以上,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社会秩序和良好习惯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未以书面形式变更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歭”但这给了大家一个亮点,既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然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仍然是基本原则,否则即使劳动者口头变更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也是违法的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劳动合同的变更仍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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