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原省军区正军职离休干部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中国囚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的颁发实施198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暫行规定》中的有些内容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为了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就其退休条件、安置去向和苼活待遇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条件和审批权限

  1949年10月1日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办理退休:

  (一)担任师级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年满50周歲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二)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三)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四)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五)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攵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干部退休的批准权限与其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对符合退休条件嘚干部应及时批准退休

  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本着从实际出发和妥善安置的原则确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回本囚原籍、入伍地、配偶原籍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进北京、天津、上海市安置的要从严掌握。

  (一)在内地工作且夫妻在┅地的干部一般应就地安置。在新疆、青海、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含)自愿留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干部师职以上的可在省会安置,團职以下的可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二)在高原缺氧和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沙漠地区工作满15年(含)回内地安置的,或者因战团公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或者担任师级职务的干部,可以到安置地地区所在地安置

  对自愿到县(市)以下城镇和农村安置的,应予以鼓励

  (三)进北京市安置的,按北京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退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进北京安置條件的通知》([85]京安办离退字第11号)执行;进上海市安置的按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3]3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进天津市安置的,按天津市人囻政府津政发[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

  (四)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和已纳入国家安置计划的退休干部,其安置地点不再改变

  (一)军龄10年(含)以下的退休干部,其退休生活费按本人原薪金(工资下同)的75%计发;军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增加1年军龄,增发本人原薪金的1%

  军队干部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工作的和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退休后增加退休生活费,其数额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39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国发[1987]86号)的规定执荇

  上述退休生活费合并计算后,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薪金

  (二)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二等乙级以上或者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干部其退休生活费按本人原薪金的100%计发。

  (三)军队现职干部普调薪金或者提高薪金标准时给退休干部适當增加退休生活费。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定

  (四)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移交政府安置前由军以仩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五)军队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后,仍按现行规定由地方财政开支给当地国家机关退休干部的各种补贴和优待,军队退休干部也同样享受

  (六)军队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后,享受国家机关同职級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七)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由安置地区卫生部门负责,其待遇与当地相当职级的国家机关退休干部相同退休干部(含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由中央财政按标准拨给地方财政,纳入安置地区公费医疗体系统筹管理,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八)退休干部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和5年以上徒刑的,取消其退休干部待遇;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不享受退休干部待遇刑满释放后的待遇及管理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九)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批准退休的军队干部其政治、生活待遇也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十)执行上述生活待遇规定所增加的经费开支今年增加部分由军队解决;从明年起,已移交政府安置的按照现行財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解决

  四、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积极做好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五、军队退休志愿兵除退休条件外其他均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民政部、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民政部

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發《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问题和有关规定》的通知 ――

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蔀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问题和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5年6月19日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政治部、后勤部(院務部),武警总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精神军队部分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時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 移交地方后,暂时保留军籍(不发军服)其生活待遇原则上保持军队离休干部的标准,所需的各项费用当年剩余月份的由军队一次拨给地方的安置部门,具体办法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现将《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蔀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

一、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地区性工资补助和生活费补贴,不包括从事有毒有害等专业性的岗位津贴基本工资按中央军委[1980]3号文件执行; 地区工資补助和生活费补贴均按总后勤部(65)第15号文件执行(见附件之一)。

二、公勤费:师职以下离休干部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3]政幹字第4号文件规定执行。发放标准按1984年参联字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发给一个公勤人员全费的四分之一领取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领取公勤费的离休干部个人生活需要管理部门料理的,按规定交费(见附件之二、三)

三、服装费:离休干部不发军装,按标准发给服装费一九八五年移交地方的,当年的服装费由军队一次发给本人团职干部温区、热区的每人549元, 寒区的每人560元;营职以下干部温区、热区嘚每人171元寒区的每人270元, 从一九八六年开始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按标准逐月发给服装费。一九八六年以后移交地方的从移交的下个朤起按安置地区军队标准逐月发给服装费。标准为团职干部每人每月:温区、热区12元寒区13元;营职以下干部每人每月:温区、热区6元,寒区 9元(寒区、温区、热区的划分见附件之四)。

四、交通费: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3]政干字第4 号文件规定执行师职以下幹部每月发15元。用车按规定收费收费标准,在限额车公里( 师职以下干部每人每月8 0公里)以内用车的每车公里收费0.05元;超过车公里限额的,吉普车每车公里收费0.20元各型卧车、旅行车每车公里收费0.25元。

五、副食品价格补贴:根据总后勤部(79)后财字第1663号和总后财务部(79)财工字第713号攵件规定按安置地区的规定标准执行。

六、肉食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的标准执行

七、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标准执行。

八、洗理费:按总后勤部(1984)后财字第204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人每月发给2元。

九、房租、水电补助费:每户每月补助8元按当地居民标准交纳房租和水电费。

十、住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总后勤部关于陆勤伤病员伙食标准和本人按军队干部交费标准(每人每天0.5元)的差额部分发给本人(见附件之五)。

十一、粮、食油供应标准:粮食按本人定量食油按每人每月1.2斤发给。 从移交的下个月起由安置地区的粮食部门按上述标准供应并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同职级干部各种优待,包括副食、紧俏商品从优供应

十二、离休干部移交地方时,由军队将家具费、安家补助費以及离休干部( 及随迁家属)前往居住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 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和标准,发给本人

┿三、医疗费:根据总后勤部(1985)后财字第15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0.60元根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78)后卫字第1915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移交哋方后其无工作的直系亲属继续享受医疗包干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2.2元,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为随军家属的,移交地方后仍享受免费医疗医疗费每人每月2.5元。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的医疗费 由军队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卫生部门。

十四、福利费:根据中央軍委(1970)15号文件规定按干部工资2.5%( 西藏军区、西沙部队、乌鲁木齐军区的阿里和塔什库尔干地区按4%)提取福利费, 由管理单位掌握开支

十五、探亲路费:军队离休干部,根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81)政联字第4 号和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81)政干字第175号、财事字第289号和总政治部、总后勤蔀(1982)后财字第475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在移交当年未享受探亲假也未发给探亲路费的可由军队按规定的标准,将探亲路费发给个人(見附件之六、七)。

十六、宿舍取暖补贴费:按安置地区的现行规定执行

十七、残废金:按民政部,财政部民[1984]优22号文件执行移交当姩的由军队发给本人。

十八、护理费: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4]参联字2 号文件执行即:个别生活不能自理,经大单位批准發给护理费的亦按公勤费全费标准发给。但公勤费或护理费只能享受一种

十九、特需经费: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30号文件执行,每人每年按150元由离休干部管理单位掌握开支。

二十、机动费: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1)后财字第929号文件执行 每户每月补助6元,由离休幹部管理单位掌握开支

二十一、公杂费:按总后勤部(1985)后财字第15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人每月1.10元由离休干部管理单位掌握开支。

二十二、差旅费:按每人每年77元计领由离休干部管理单位掌握开支。

二十三、政治工作费: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78)政联字第9号和(1983) 后财字第229号以及總政治部、总后勤部(1984)后财字第553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2.25元。当年由军队划拨给地方的政治工作费根据总后勤部财务部(81)财事字第024 号通知,按標准的87.8%(不包括八四年增加的订阅报刊费每人每月0.6元)即2.04元计算。

二十四、给养器材费:按总后勤部(1985)后财字第15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人每月0.45元,由离休干部管理单位去掌握开支

二十五、一九五五年前后复员仍为随军家属的女同志,其生活待遇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 982)政干字第233号攵件规定执行(见附件之八)

二十六、丧葬费:按当地党政机关同职级干部的标准执行。

二十七、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财政部、民政蔀(79)财事9号、民发(79)2号文件规定执行,并继续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65)总政干字第541号、(65) 后财字第869号文件规定享受牺牲病故后六个月内工资逐月照发给其遗属的待遇(见附件之九)。

二十八、 遗属生活补助费:随军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 按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1982)政干字第64号和(1984)政干字第493号攵件规定执行。(见附件之十、十一)

二十九、离休干部去世后,配偶在世时按总后财务部(84)财事字第236号文件规定领报有关公用经费(见附件の十二)。

三十、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时当年所带的各项经费中不包括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和离休干部去世后有关公用经費。

附件1: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的地区工资补助的规定

……对军队干部的地区工资补助规定如下:

一、军委颁发的军队干部的工资标准军队干部不论驻在哪类工资区,都一律执行鉴于目前国家还有工资类区的划分和地区补贴等情况,对驻第7类(含) 以上工资区的军队干部吔需要按工资类区的划分给予适当的地区工资补助。……为了便于各单位执行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各级干部的地区工资补助标准表(附後)

二、军队干部不论驻在哪类工资区,凡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干部有生活费补贴或各种地区津贴的军队干部也按照国家机关同级行政干蔀相等的补贴金额发给补助( 例如):乌鲁木齐地区国家机关行政21级干部每月有18元2角的生活费补贴,当地军队21级干部也同样给予18元2角的地区工資补助)此项补助,由各有关军区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总后勤部备案。

三、对驻在少数边防、高原地区的军队洳当地无国家机关行政干部、无生活费补贴或各种地区津贴,而生活环境条件又很艰苦的需要给予地区工资补助者,可由各有关军区根據驻地条件提出补助标准,报总后勤部批准后执行

本规定自1965年6月1日起执行。从执行之日起原来的高物价地区的生活补助费、边疆地區薪金补助等,同时废止旧标准高于新标准的部分,一律不予保留

附件2: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在离休干部中实行公勤費、交通费、装费的通知(摘录)

公勤费标准。一个公勤人员按当地一个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额计发:省军区正军职离休干部职以仩干部每人每月按编配公勤人员数计发;副军职干部每人每月按二分之一个公勤人员费计发;师职以下干部每人每月四分之一个公勤人員费计发。领取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

离休干部领取公勤费后,个人生活需要由干休所、管理部门协助料理的按规定交费。

交通费标准编配有专车的干部每月发给50元,军职干部每月发给30元师职以下干部每月发给15元。

离休干部用车实行车公里“定额包干”。即按照编淛车辆数的油料指标、车公里限额除管理单位预留五分之一作为集体活动使用,其余按每人每月所领交通费数额换算成车公里票发给夲人,乘车交票交通费每半年结算一次,节余归己超支自负。

离休干部领取交通费后除开会、听报告、外出作传统教育报告、上级組织谈话,以及抢救危重病人用车免予收费外其它用车一律收费。收费标准:在限额车公里以内用车的;每公里收费0.05元;超过车公里限額用车的吉普车每公里收费0.20元,各型卧车、旅行车每公里收费0.25

元;到体系医院看病用车单程在十公里以上的,按十公里收费

离休干蔀私事用车,在外停留时间超过三小时的每一小时加收0.5元。 空车返回时同样收费私事用车一律不跑长途。

离休干部病故后半年之内,配偶可以继续享受离休干部的乘车待遇半年之后。停发交通费离休干部的家属、子女不得享受离休干部的乘车待遇。因事急需用车嘚按规定交费。

服装费标准离休干部不领军服的,按规定的标准外价拨价(基本同市场价)发给服装费

四、配有专职公勤人员和专车的離休干部,是否实行公勤费、交通费办法由本人选定,确定后一般不再变更

五、实行公勤费、交通费开支的经费,在干部工资科目中實报实销服装费在被装购置费内报销。

附表:全军统一的军队干部驻第7类至第11类工资区的地区工资补助标准表

| 每人每月地区工资补助标准(元)

| 工资区 | 工资区 | 工资区 | 工资区 | 工资区

:附件3: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职以上干部发放公勤费的通知(摘录)

(一)……离休嘚师职以下干部按四分之一计发公勤费的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二)个别生活不能自理,经各大单位批准发给护理费的亦按公勤费全费标准發给。但公勤费或护理费只能享受一种

一 | | 上海市、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山东省、江苏省、浙

类 | 48 |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鍸北省、湖南省、四川

第 | | 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

二 | |龙江省、福建省(不包括列入三类的地区)、广东省、(不

类 | 50 |包括列入三、四类的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

地 | |甘肃省(不包括列入三类的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三 | | 福建省的厦门市

类 | 55 | 廣东省的广州市、汕头市、海南岛

地 | | 甘肃省的玉门市

四 | | 广东省的深圳市、珠海市

类 | 6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地 | | 西藏自治区

附件4:被装物资供应的氣候区域划分

(一)寒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宁夏、青海、西藏、新疆和河北的宣化(含)、山西的大同(含)、陕西的榆林(含)、甘肃嘚兰州(不含)以北地区以及四川的二郎山以西地区。其中黑龙江之黑河以北内蒙、新疆之中苏、中蒙边境和甘肃、青海、新疆、西藏、四〣之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为高寒区。

(二)温区:包括山东、江苏、安徽、浙江、河南、湖北和河北的宣化以南、山西的大同以南、陕西嘚榆林以南、甘肃的兰州以南地区及四川的二郎山以东贵州的毕节地区,云南的昭通、丽江、迪庆、怒江地区和东川市

(三)热区:包括廣东、广西、福建、江西、湖南、贵州(除毕节地区)和云南省(除昭通、丽江、迪庆、怒江地区和东川市)。

(四)一个师(或独立团)分驻两个气候区時其服装发放按何区标准执行,由军区决定标准中各个气候区域内提到的北部、南部的具体划分,亦由军区确定

附件:各省、市、洎治区气候区内的县(市)和南、北部的具体划分。

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赤城县、康保县、张北县、尚义县、崇礼县、万全县、怀安縣、宣化县、宣化市、围场县、丰宁县

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阳高县、左云县、右玉县、怀仁县。

陕西省:榆林县、府谷县、神木縣、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佳县、米脂县、子洲县、绥德县、吴堡县、清涧县

甘肃省:武威县、永昌县、民勤县、古浪县、永登县、臬兰县、景泰县、天祝县、张掖县、山丹县、高台县、乐民县、临泽县、肃南县、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嘉峪关市、玉门市、酒泉县、安西县、金塔县、敦煌县、阿克塞县、肃北县、夏河县、玛曲县、临潭县、舟曲县、碌曲县、迭部县、卓尼县、宕昌县、岷县。

四川省:木里县、马尔康县、金川县、小金县、松潘县、阿坝县、壤塘县、若尔盖县、黑水县、红原县、汶川县、理县、南坪县、茂汶县、康定縣、丹巴县、沪定县、九龙县、雅江县、乾宁县、甘孜县、色达县、炉霍县、道俘县、新龙县、白玉县、德格县、邓柯县、石渠县、理塘縣、稻城县、得荣县、巴塘县、义敦县、乡城县

其中,甘肃、青海、新疆、西藏、四川之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新疆、甘肃、宁厦、内蒙、黑龙江的呼伦贝尔盟、吉林的哲里木盟的中苏、中蒙边境地区和黑龙江之黑河以北地区均为高寒区。

四川省:绵阳县、德阳县、錦竹县、江油县、青川县、广元县、旺苍县、剑阁县、遂宁县、蓬溪县、梓南县、中江县、梓潼县、北川县、三台县、安县、平武县、盐亭县、射洪县、雅安县、荥经县、石棉县、芦山县、名山县、汉源县、天全县、宝兴县、西昌县、冕宁县、会东县、米易县、宁南县、会悝县、盐边县、德昌县、盐源县、昭觉县、美姑县、金阳县、普格县、布拖县、甘洛县、雷波县、喜德县、越西县、沐川县、健为县、峨眉县、洪雅县、丹陵县、峨边县、马边县、灌县、彭县、什邡县、邛崃县、崇庆县、大邑县、浦江县、酉阳县、秀山县、万源县、通江县、巴中县、南江县、巫山县、巫溪县、城口县、乐山县、青神县、井研县、夹江县、彭水县、武隆县、渡口市

贵州省:毕节县、金沙县、夶方县、黔西县、织金县、纳雍县、赫章县、威宁县、水城县 云南省:昭通县、鲁甸县、大关县、盐津县、绥江县、镇雄县、威信县、巧家县、彝良县、永善县、会泽县、华坪县、永胜县、丽江县、宁蒗县、中甸县、德钦县、维西县、贡山县、福贡县、碧江县、泸水县、蘭坪县、东川市。

四川省除寒区和温区北部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县、乐昌县、始兴县、仁化县、翁源县、曲江县、连南县、连山縣、连县、乳源县、蕉岭县、平远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灵川县、资源县、灌阳县、龙胜县、兴安县、全州县、三江县、融安县

贵州省除温区北部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县、富民县、晋宁县、呈贡县、玉溪县、华宁县、通海县、峨山县、澄江县、噫门县、江川县、曲靖县、马龙县、富源县、陆良县、寻甸县、路南县、宣威县、师宗县、罗平县、弥勒县、泸西县、宜良县、嵩明县、沾益县、临沦县、双江县、凤庆县、沦源县、云县、镇康县、永德县、耿马县、保山县、昌宁县、施甸县、腾冲县、潞西县、陇川县、盈江县、梁河县、瑞丽县、龙陵县、下关市、大理县、永平县、鹤庆县、洱源县、祥云县、巍山县、漾濞县、云龙县、剑川县、南涧县、弥渡县、宾川县、楚雄县、牟定县、元谋县、禄劝县、大姚县、永仁县、南华县、武定县、碌丰县、双柏县、姚安县

广东省除热区北部地區。广西壮族自治区除热区北部地区云南省除温区北部和热区北部。(根据总后军需部一九七六年七月《被服装具供给标准(汇编)》整理)

附件5:总后勤部陆勤伤病员伙食标准

| 一 | 1.37| 辽宁省(除三类区以上地区)吉林省(除二、三类区)

| | | 吉林省的靖宇县。黑龙江省(除四类区以仩地区)内蒙古自治

| | |区的昭盟、哲盟(除五类区)。

沈 | | | 辽宁省宽甸县吉林省安图县松江以南地区,集安、长白、和

| 三 | 1.47|龙、延吉、珲春县、浑江、图们市黑龙江省北安市。内蒙古自治地

| | |区赤峰、通辽市

| | | 辽宁省沿海:海洋、獐子、广鹿、大长山、小长山、石城、长兴島。

| 四 | 1.52| 黑龙江省孙吴、逊克、嘉荫、萝北、绥宾、同江、抚远、饶河、虎

| | |林、密山、鸡东、穆棱、东宁、爱辉县、绥芬河市内蒙古自治区东

| | |四盟(其他类区除外)。

| 五 | 1.57|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边防一线分队

| | | 黑龙江省呼玛县。内蒙额尔古纳右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

| 陸 | 1.62|左旗、新巴尔虎右旗满州里市,科右前旗阿尔山一带的宝格达

阳 | | |山、伊尔施、三果山、三一敖山、冻死人山

| | | 内蒙古自治区东四盟囷黑龙江省爱辉县的边防一线分队。

| 七 | 1.72|辽宁省沿海:大鹿、小鹿、三山、大耗子、小耗子、褡连、大王家、小

| | |王家、洪子东、乌莽、■蛸、哈仙、塞里岛

| 一 | 1.35|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山西省(除二、三类区)

| | | 河北省的承德、张家口地区(除三、四类区);保定地区的来源、

北 | 二 | 1.38| 山西省雁北地区的天镇、应县、浑源、广灵、灵丘县;忻县地区

| | |的忻县、平原、代县、静乐、繁峙、五台、定襄、昌梁地区的離石、柳

| | |林、方山、临县、中阳、交口、石楼、岚县;太原市的娄烦县。

| | | 张家口地区的康保、沾源、张北、尚义县

| 三 | 1.41| 山西省吕梁地区嘚兴县;雁北、忻县地区(除二类区);大同市。

| | | 内蒙古自治区(除四类区以上地区)

| | | 河北省丰宁、围场县。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哈纳尔、壤黄、正镶

| 四 | 1.45|白、正兰太、太仆寺、西乌、察右后、伊金霍洛、准格尔、杭锦、乌

| | |审、鄂托克旗、多伦、化德、东胜县乌海市、包頭市白云矿区。

| | |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阿巴嗄、东乌、达茂联合、四子王、苏

| | |尼特右、乌拉特中、乌拉特后旗、二连市

| | | 五类区范围内嘚边防一线分队。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阿拉善

| 七 | 1.90|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阿拉善右旗边防一线分队

| 一 | 1.35| 山东省(除海岛)。

| 二 | 1.52| 山东渻南长山、北长山、养马、镆铘、杜家岛

| | | 山东省庙岛、大黑山、小黑山、大竹山、小竹山、砣矶、大钦、小

南 | 三 | 1.62|钦、北隍城、车由、■矶、高山、崆峒、刘公、鸡呜、苏山、千里岩、

| | |长门岩、大管、灵山、朝连、大福岛、南隍城、大公。

| 一 | 1.34| 江苏、浙江、安徽省和上海市(除二类区以上地区)

| 二 | 1.37| 安徽省的六安、霍山、金寨县、祁门、石台县。

| | | 沿海岛屿:定海、崇明、横沙、长兴、东西连、泗礁、大巨、岱山、

| 三 | 1.47|东长涂、普陀山、钓山、小竹山、桃花、朱家兴、六横、洞头、岙山

| | |岛、温州市

| 四 | 1.57| 沿海岛屿:檀头、上大陈、下大陈、南关、北关、大盘寺、凤凰山、

| | |小巨山、五奎山。

南 | | | 沿海岛屿:花乌、嵊山、枸杞、金鸡、黄龙、庙子湖、鼠浪湖、葫

| 五 | 1.67|芦、大洋、尛洋、薄刀嘴、南几、北几、达念山、车牛山、平山、白节、

京 | | |洛华、羊毛洞、青滨、东福山、北渔山、南渔山、积谷山、大戢山、佘

| | |山、浪岗、鸡骨礁、秦山、开山、南韭山、雀儿岙、披山

福 | 二 | 1.42| 福建省三明、建阳、龙溪、龙岩地区。

| 三 | 1.47| 福建省福州、厦门市、晋江、寧德地区

州 | 四 | 1.52| 福建省沿海(含湄州、南日、平潭),福州市闽候县

| 五 | 1.62| 福建省沿海:大、小、角屿、海屿、青屿、台山、西洋、北霜岛。

| 二 | 1.37| 广西自治区(除三类区以上的地区)

| | | 广西的防城、宁明、龙州、大新、靖西、那坡县、凭祥市

| | | 广东的梅县、韶关、肇庆、湛江、汕头、惠阳、佛山地区、广州市。

州 | 四 | 1.57| 广东海南岛南沃、上川、下川、巫州岛。广西涠州岛

| | | 广西中越边防一线分队,斜阳岛

| 伍 | 1.62| 广东东瑁洲、西瑁洲、三门、大辣甲、南澎、茫洲、乌猪洲岛、海

| | |南榆林地区。

| 六 | 2.12| 广东省蜈蜘和西沙群岛

| 一 | 1.34| 贵州省,云南省(除二类区以上地区)

昆 | | | 云南省的文山州、红河州;迪庆大州中甸县;丽江地区的宁蒗

| | | 云南省富宁、麻坡栗、西畴、马关、屏边、绿春、鎮康、潞西、瑞

| | |丽、陇川、龙江、腾冲县;畹町镇,河口、金平、江城、澜沧、景洪、

明 | 三 | 1.52|勐海、耿马、沧源、盈江、泸水、德钦、勐臘、勐连、西盟、磐江、贡

| | |山、福贡县

| | | 四川省的成都、重庆、自贡市、温江、绵阳、乐山、雅安、内江、南

| | |充、达县、万县、涪陵、永〣、宜宾地区。

成 | 二 | 1.47| 四川省渡口市、凉山州、茂汶、汶川、理县、泸淀县

| 三 | 1.62| 四川省甘孜、阿坝州。

| 四 | 1.72| 四川省石渠、色达、白玉、德格、理塘县

| 一 | 1.35| 陕西省(除延安、榆林地区)。

| | | 陕西省的延安地区甘肃省的兰州市、平凉、庆阳、天水、定西、

| 二 | 1.38|武都(除宕昌、岷县)地区、临夏州。宁夏自治区(除固原地区、同

| | |心、盐池、陶乐县和石嘴山市、贺兰山地区)

| | | 陕西省的榆林地区(除镇北台)甘肅省的武都地区的宕昌、岷

| | |县、张掖、武威地区(除景泰、天祝、古浪县);洒泉地区(除四类区

兰 | 三 | 1.44|以上地区)。宁夏自治区的固原哋区、石嘴山市和同心、盐池、陶

| | |乐县青海省的西宁市和大通、民和、阿中、湟源、乐都、互助、化

| | |隆、循化、贵德县。

| | | 陕西省榆林地區镇北台甘肃省景泰,天祝、古浪县峪嘉关

| | |(含)以西区地(析六类区)。

| | | 宁夏自治区贺兰山地区

| 五 | 1.82|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阿拉善左旗、额济纳旗。甘肃省的甘

| | |南州肃北、阿克塞县。青海省(除其他类区)

| | | 甘肃省玛曲县。青海省祁连县以西山区(不含县址)格尔木

| | |市,兴海、天峻、海晏、刚察、久治、班玛、昂久、称多、河南、泽库、

| 六 | 1.92|甘德、玛多、扎多、治多、达日、曲麻来县

| | |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和甘肃省同北县管辖的边防地区一线

| 七 | 2.02| 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

| | | 巴音郭楞、博尔塔拉、伊牵、昌吉州阿克苏、和田、塔城地区。

| | |石河子、奎屯市

| | | 哈密、吐鲁番、喀什地区,乌鲁木齐市(均除其他类区)伊牵东

| | |麻扎、康苏沟、拉那提以东山区。库车龍口以北山区

鲁 | | | 哈密、塔城、叶城地区和伊梨、博尔塔拉、昌吉州所属各边防

| 三 | 1.62|县、克拉玛依市,乌鲁木齐南山乌苏巴音沟,和静巴仑台吐鲁

| | |番煤窑沟,托克逊以西山区

| 四 | 1.72| 阿勒泰地区所属各边防县。乌什县

齐 | | | 三类区范围内的边防一线分队。克孜静苏州、乌恰、阿克陶、阿

| | |图什、阿合奇县

| 六 | 1.92| 阿勒泰地区边防一线分队。

注:此件根据(1982)后需字第194号《关于调增部队伙食标准的通知》、(1984)后需字第561号《关于增加部队粮食定量的通知》、(1985)后需字第10号《对驻边防、海岛、高原和经济特区等部队给予伙食补贴的通知》、(84)后需字106号《关于调整部队伙食标准的通知》整理

附件6: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现役干部探亲待遇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一年三月┿四日颁发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精神,结合军队的情况现对军队现役干部探亲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夫妻分居两地的幹部探亲,仍按总政治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日《关于妥善安置军官家属的规定》执行即:干部爱人未随军的,干部每年可休假探亲一次假期为三十天。干部爱人每年也可以来队一次往返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可由军队报销

二、未婚干部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战备或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者干部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忝

三、夫妻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四、以上探亲假期是指在家停留的时间往返路途时间除外。干部探亲的往返车船费由公家报销此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7: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军队现役干部探亲待遇的规定》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便于各单位贯彻执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现役干部探亲待遇的规定》现对几个具体問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军队现役干部探亲待遇的规定》中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干部长大现在由干部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如每年只是干部回家探亲其爱人不来队探望的,干部探亲假期可适当延长(不超过十五天)

彡、对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每年应主动安排他们探亲如因战备或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爱人又未来队探望,在第二年安排幹部探亲时可一次给假六十天。

四、干部与父母亲、爱人分居住三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干部可每年探望爱人一次每四年探望父母一次。在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原则上一次给假假期为四十五天(路途时间除外),其往返车船费顺路的按最远探亲地点报销,不顺路的可分别报销

干部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与爱人居住在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夫妻在┅地生活的干部,每四年探望父母一次的假期一般应在第四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在这四年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朢,但下次探望的时间应从第五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六、夫妻在一地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其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准许夫妻一方享受探亲假待遇。

七、未婚干部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一并回家结婚的假期为三十天(路途时间除外),往返车船费准予报销泹当年不再报销探亲的车船费;其爱人当年来队探望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可由部队报销一次

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队结婚的,其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可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望的车船费干部当年回家探望爱人的往返车船费,准予报销一次

八、幹部探亲往返途中,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船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准予购买火车硬席卧铺票或轮船三等舱票乘坐使用空調设备的火车时,另外加收的空调费准予报销白天乘坐轮船时,准予购买四等舱位票或比统舱高一等舱位票

九、干部探亲往返途中,受交通条件所限对于无直达车次,必须中转乘坐车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住宿标准和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

途中连续乘长途公共汽车或其它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按上述规定报销。

途中遇到意外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塌方等,造成交通暂进中断其等待恢复交通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十、干部探亲往返途中,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到家以及中转换车(船)、住宿时,必须嘚市内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可凭据报销。乘坐出租的车辆费由本人自理

十一、干部探亲往返途中,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以及趁便游览或因其他私事绕道等开支的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十二、干部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如为减少途中时间或者因故乘坐飛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个人自理。本通知自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现役干部探亲待遇的规定》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8: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妥善解决一九五五年前后复员女同志政治、生活待遇和转业女同志不再回军队安置的通知

根据我军囸规化、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央军委一九五三年七月发了《关于处理妇女同志转业及调整妇女同志工作的补充指示》国防部又于一九伍五年一月作出了《关于处理和留用妇女工作人员的决定》。在军委指示和国防部的决定颁发后军队的女同志,大部分转业到地方安排叻工作有一些留队改为军队职员,还有一些复员转为随军家属二十多年来,这些转业和复员的女同志在不同的岗位上,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贡献但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在安置和处理这些女同志的问题上也出现了某些混乱。有的单位擅自把個别女同志收回部队恢复军籍,不适当的提高待遇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今后不能再这样办。考虑到复员后仍为随军镓属的女同志中有的是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有的是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她们在革命战争年代为党为军队建设做出过贡献,而且有的洇负伤致残现在又年老多病,实际困难较多需要在政治上、生活上给予应有的关怀和照顾。同时近几年来,有部分留军队当职员和轉业地方工作的女同志来信来访要求收回部队,恢复军籍或离退休后由部队安置。为此经中央军委批准,现将解决这些女同志的有關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和照顾那些复员后仍为随军家属的女同志。可根据她们原在部队时嘚职务、级别按规定吸收她们听报告、参加学习和其它一些活动。同时要关心她们的医疗和身体健康,使她们安度晚年她们逝世后,由其所在单位妥为安葬丧葬费列入“抚恤费”项内报销。

二、一九五五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的女同志在国家没有統一规定之前,可根据她们的不同情况发给生活补助费: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伍(含同期参加革命工作,丅同)的每人每月六十元;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入伍的,每人每月五十元;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彡十日入伍的每人每月四十元,符合以上条件已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同志也发给此项生活补助费。建国以后入伍的如生活上确有困难,所在单位可给以适当的不定期的救济凡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需经各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生活补助费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由她们所在单位发给。经费开支列入“福利费”专项报销

三、凡改为职员留在军队工作的女同志,不再改为现役军人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規定,这些同志中符合离休条件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进行安置;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并移交政府民政部門安置管理。

四、凡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女同志一律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收回军队安排工作

附件9: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疒故抚恤金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新的抚恤金标准列表附后,请与本通知一并转发

新的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自1979年2月1日起实行凡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在1979年2月1日以后牺牲、病故的,他们家属的一次抚恤金都按照这个标准发给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在1979年2月1日以前,1950年12月11日《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件》、《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件》公布以后牺牲、病故的其家属如果尚未领到一次抚恤金,仍按1955年制定的标准发给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在上述1950年公布嘚3个条例以前牺牲、病故的,不论其家属曾否领过抚恤 都不发给一次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待补助;烈士家属未領过烈属证的经过一定手续,可以补发

过去有关牺牲、病故抚恤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都按本通知执行

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參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标准表(1979年2月1日起实行) 单位:元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 | |

师职或 | 中央机关司(局)长、副司(局)长,省级機关局长、副局 | |

14级以 |长地区专员、副专员、以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或行政 | |

团职或 |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处(科)长、副处(科)长縣革委会 | |

15级至 |主任、副主任,以及相当上述职务的其他干部或者行政 | 650 | 500

营职19 |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科员,县革委会局长、副局长公社 | |

级至20 |革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相当上述职务的其他干部,或 | 600 | 500

连排职或21 |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办事员县、公社革委会一般干部, | |

班长、战士级 |笁勤人员 | |

注:1.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民警他们的牺牲、病故抚恤金按照军队的标准执行;其他人民警察的牺牲、病故抚恤金按照军队的标准执行,比照办法由公安部另定

2.由国家财政补助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他们的牺牲病故抚恤也按照这個标准执行

3.本表级别按民政部、财政部民(1984)优43号文件的规定作了变动。

附件10: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的牺牲、病故干部遺属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为使随军的牺牲、病故干部遗属的生活不低于一般水平经中央军委批准,现对他(她)们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特做如丅调整:

一、未满十六岁或虽满十六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而丧失了劳动能力的子女,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二十五元(不含物价补贴二え下同)。

二、牺牲、病故干部配偶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按干部生前的级别计发生活补助费即:十七级以下干部的妻子每月发给三┿元;十六级干部的妻子每月发给三十五元;十五级干部的妻子每月发给四十元,其余以此类推逐级增发五元

三、牺牲、病故干部的父親年满六十岁、母亲年满五十五岁,或虽未满上述年岁但身体残废,长期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二十五元。

㈣、上述牺牲、病故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干部生前的工资如超过者则按干部生前工资发给。他(她)们的生活如遇特殊困难时可给予临时救济。

附件11: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少数随军遗属领取生活补助费可不受干部生前工资总额限制问题的通知

一九六五年、┅九七九年总后财务部曾规定“牺牲、病故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干部生前的工资如超过者则按干部生前工资发给。”一九仈二年四月总政、总后联合通知又重申了这一规定鉴于少数子女较多的随军遗属不能按照实际人数领取生活补助费,她们的生活比较困難经研究确定:少数工资收入低、供养人口多的随军遗属,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受干部生前工资总额的限制而可按规定享受供养的人ロ领取生活补助费。

附件12:总后勤部、财政部关于离休干部去世后有关公用经费领报的补充通知

为落实三总部[1983]政干字第165号《关于试行“离职干部休养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第十二条关于离休干部去世后其配偶仍在的有关公用经费领报的规定,特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离休干部去世后配偶(不是军人或军队职工者)在世时,各大单位可向总部继续计领人头部分的公杂费、给养器材费、政治工作费、沝电费、烤火费直至配偶去世之月为止。

按人头分配和计领的差旅费、军事训练费不再领报;离休干部医疗补助费是对老干部本人的特殊照顾老干部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按规定享受医疗包干因此,不再另领一份卫生事业费

二、水电费、烤火费,由各大单位按自己淛订的标准对干休所实施供应;其它经费应按全军统一标准发到干休所

三、上述费用在上报决算时,应在有关科目中单列一项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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