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险公司条例及监管制度剖析

香港是世界公认的三大金融中心の一金融行业发达。保险业作为整个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在整个香港经济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同时香港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港口城市,吸引着全世界著名的保险公司的目光并且纷纷将公司驻地设立于此。香港政府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管也相当严格仅从法律条文上面就囿诸多细则。

  保险公司高门槛设置

  想要在香港设立保险公司必须要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的规定向保险业监督处申请授权经营通过申请才能经营。

  除劳合社或获保险业监督认可的承保人组织外任何人均不得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须将其资产多于负债的数额维持在不少于条例规定的偿付准备金水准。

除专业再保险公司及专属自保保险公司外所有经营一般业务的保险公司须在香港维持一定的资产,数额不少于其香港一般业务净负债的80%及因应该业务而适用的偿付准备金的总和

  管理人员及股东的适當人选

  任何出任保险公司的董事或控权人的人士,必须是担当此等职位的合宜和适当人选在进行适当人选测试时,保险业监督除考慮其他因素之外亦会把申请人公司董事或控权人的品格、履历及经验加入审议。为提高此项规定的透明度保险业监督已制定一册有关《适当人选》的准则指引,说明其在执行此项规定时所考虑的因素让有关人士了解。

  政府在保险公司出现令人关注的情况时采取適当行动,以维护保单持有人及潜在保单持有人的权益

  限制投资规定由获认可受托人保管资产要求进行特别的精算调查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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