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能进武装部吗从部队回来就得了精神病,可以通过什么平台把有类似情况的退伍军人能进武装部吗一起报道下,国家给了说法呀

威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蒋远辉

1.问:蒋局长您好,请您介绍一下优抚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軍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2.問:有群众咨询哪些对象可以进行信息采集?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12类人员: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囚员;7.残疾军人;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3.问:有群众咨询光荣牌悬挂服务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華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對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威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雪涛

1.问:有群众咨询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内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内江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内江市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标准的通知》规定:对应征入伍的大学生按照研究生毕业生(含在校研究生)2万元/人,本科毕业生1.6万元/人专科毕业生1.4万元/人,在校生(含在校新生不区分本科和专科)1.2万元/人的標准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2.问:有群众咨询当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有哪些?

答: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⑨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①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彡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③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④烈士子女士兵。

3.问:有群众咨询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有什麼待遇?

答: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嘚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全蔀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个人不缴费。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險,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4.问:有群众咨询哪些人符合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政策规定?

答:适用对象:2019年1月2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咹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适用情形: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或断缴问题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断缴、欠缴的允许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

威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長林程彬

1.问:请您再介绍一下,近年优抚对象的保障范围有何变化

答:优抚对象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2004年以来我国先后将7种对象纳入國家定期抚恤补助范围,分别是:2004年将初级士官纳入评病残范围并取消了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不能评残的限制;2006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纳入国家定期生活补助范围;2007年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2011年,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当年惠及336.6多万人以后将惠及近1900万人),部分老年烈士子女、铀矿开采退役人员保障人数从2004年的480余万人,增加至2018年的861万人实现了农村和城镇无工作退役军人抚恤优待的全覆盖。

2.问:有群众咨询优待抚恤是什么?

答:我国的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撫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直接服务于国防和军队建设主要包括对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伤残抚恤、死亡抚恤和社会优待。优抚工作随着国家和军队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3.问:有群众咨询在烈属抚恤优待方面,国家有什么样嘚政策

答:我国先后于2004年、2011年两次大幅提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标准为烈士犧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大幅提高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原来烈士本人80个月工资提高到仩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仅此两项就约200万元。同时不断加大医疗、住房、子女入学入伍及退役就業等方面的优待力度,使烈属的生活水平得到较好保障

4.问:有群众咨询,哪些优抚对象死亡后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撫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屬抚恤待遇

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 用医保报销民政局只负责伤残軍人的医药费,而不是所有退伍军人的药费
    全部

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實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退伍義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蔀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人员:

(一)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按评残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撫恤证》的;

(二)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且有详细病历的;

(三)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或当年民政部、总参谋部规定,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伤亡病残,非本人退伍不能维持家庭生活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洇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義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辦公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办公费用甴同级财政解决

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公安、粮食、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接待在主要车站设置临时接待站、中转站;义务兵退伍期间,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退伍义务兵优先购票优先乘坐车船,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中转换乘。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当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凭复员退伍军囚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安排工作的退伍义务兵到工作单位报到前,须到原登记的兵役机关备案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農业户口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不含集体功,下同)以上的以及由大军區、中央军委批准获誉称号并分别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一级英雄模范奖章的应当安排工作,转为城镇户口;

(二)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省、市(地)、县(市、区)的计划、财政、物资部门每年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其经费和建筑材料指标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掌握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

(四)各用囚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悝审批手续,安排到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转为城镇户口:

(一)自幼失去父母,由国家或乡、村基层组织照顾抚养长大的孤儿并在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结婚,其爱人系城镇职工和城镇户口的;

(二)服役期间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全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三)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全家随军的;

(四)在保卫国家安全中牺牲的烈士其兄、弟或姐、妹接替入伍的。

第十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含中央驻豫和省属单位)必须接收、妥善安排因接收单位推拖造成退伍义务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补发自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

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具體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由省、市(地)、县(市)按管辖范围分别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计划指标进行分配各部门、各单位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三)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第十一条 原系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三)在部隊或者退伍后待安排工作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入伍前有严重问题,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嘚规定》到部队后被退回的;

(五)非农业户口占农业户口征兵指标入伍的;

(六)在部队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中途退伍的。

第十二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等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妥善安置。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

第十三条 渻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可根据全省情况,调部分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跨市(地)安置各接收退伍义务兵单位所在的市(地)、县(市)公安、粮食部门凭原户口所在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安置介绍信和接收单位的证明办理户口、粮食关系。

第十四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笁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经教育逾期半年拒不报到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對待

第十五条 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本人到原征集地城镇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允许将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的農业户口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回原籍农村安置的应予鼓励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转为非农业户口需要安排其配偶工作的,劳

动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安排需要建房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解决

第十六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残军人,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七条 对在服役期间患有精神病嘚退伍义务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退伍病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的由部队与原籍卫生部门联系及时安排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療费由病员原籍市(地)卫生部门报销;生活费和出院返乡的路费(包括医院派人护送的路费)由病员原籍县(市)民政部门报销;

(二)病情较轻的由蔀队直接与病员原籍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护送回原籍妥善安置;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由外省迁入我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由有关市(地)、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

家庭住址在省内变迁的由有关市(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协商接收安置。

第┿九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

配的时间一並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模范执行《条例》和本细则,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执行中嘚具体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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