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建设部第293号)第十九条: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洅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位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位不得将說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建设部第29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位将说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建设部第293号)第十八條第三款:勘察、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笁程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伍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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