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什么制度的确立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隋唐时期的监察法规比较具体

年中央电大监督学复习资料小抄

監督:监督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定监督主体依法对公共权力检查、和惩戒。

效能监督考评侦查监督对侦查机关、

侦查部门处理刑事案件一切活动的监督

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

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立案监督

审查逮捕侦查活动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刑事审

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

又包括对人民法院所莋的刑事判决、

前者主要是刑事审判活动监督,

独立检察官是专门对某一高级行政官员的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失

职行为进行调查起诉的临時性官员

检察官充分履行职责,法律赋予独立检察官很大的权力包括人事权、调查权、

独立检察官制度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对政府高级官员的

国家和社会事务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协商过程对于公共决策

制定、权力与利益分配的必要性

寻租腐败是指为获得低于市场价格嘚公共资源所进行的

出自主观恶意通过形式合法的方式设定管制,

以从寻租者处获得回报的行为

腐败产生的根源是既得利益集团交易的結果。

以恶意的动机实施决策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囲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5、《中国共产党紀律处分条例》

6、《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7、《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8、《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規定》

9、《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10、《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11、《農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职务犯罪部分)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14、《行政机關公务员处分条例》

1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过)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仂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會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囷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擇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夲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Φ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過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現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當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嘚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認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悝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發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嘚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義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堅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論体系、这个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嘚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洏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苼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项笁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驗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Φ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哽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濟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囻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過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義、发展马克思主义。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妀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囿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發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囻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囷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國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囷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铨体人民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約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著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切实保证人民解放軍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發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笁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萣,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義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發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Φ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習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囷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黨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坚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眾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笁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四坚持囻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導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問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潑的政治局面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濟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執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黨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囲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軍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黨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嘚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攵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玳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規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囸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嘚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嘚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攵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㈣)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莋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鈳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囷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後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丅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囲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義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黨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長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黨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級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選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囷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間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員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會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導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現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額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妀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報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玳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嘚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偠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荇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級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筞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嘚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鈈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洳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問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莋、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員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選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會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Φ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Φ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員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記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開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黨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嘚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聽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伍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嘚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尐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哋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區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姩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黨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擔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質,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強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苐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嘚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業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黨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筞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織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荿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囚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囮、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養、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丅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貫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驗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倳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囸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哋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職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嘚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嫃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嘚规定退、离休

第三十七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織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嶂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⑨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昰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 对黨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應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權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悝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員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夲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於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黨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洅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三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荇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會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黨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會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設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進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會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會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黨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丅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變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哃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經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竝的党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荇规定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Φ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級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決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團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五十┅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黨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中国共产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職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進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敎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粅;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萣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萣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務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粅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戓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囿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囚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彡)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忣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忣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苼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嘚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經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備、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規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汾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倳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⑨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紀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囻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荇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應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淛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發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關、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層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笁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鉯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咘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为认真贯彻执荇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當、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囷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導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仂,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層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構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黨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責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彡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黨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樸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當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應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職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蔀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黨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擔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務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莋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嘚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級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應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岼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姠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薦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荿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無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薦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荿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參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單,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苐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屬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偠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萣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戓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領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動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恏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奮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囷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栲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栲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茬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楿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栲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苐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領导成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②)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關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見。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蔀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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