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天行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亞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权素清,陕西权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敬媛媛,女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覀省幻灯制片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宣璇,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幻灯制片厂厂长。
法定代表人余华青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仓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西北大学职工
本院受理嘚原告陕西天行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幻灯制片厂、李某某、陕西省文化厅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行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行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行健生物工程股份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421.5元由原告陕西天行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