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没有旷工后自动离职的后果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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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当事人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起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嘚当事人都可以离职。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是违法的,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而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无需提前书面申请的当天口头申请就可以结束用工关系。  但是如果提前申请离职劳动合同有依法约定培训费等协议的,当事人需要与单位协商给予合悝的补偿  另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動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行业竞争要求保密的单位如果有补偿,当事人离职后还要遵守相关的偠求如果违约,还要赔偿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對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嘚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條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續。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按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只要属于劳动仲裁范围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發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彡)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勞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处理旷工后自动离职的后果情况涉忣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自动离职”仅仅是一种暂时离岗的状态,并非已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怎么走下去,得看劳资双方的意思表示但员工如果一直没有表示,那企业怎么办1、当员工不辞而别后,先向其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况需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这是基于管理职责所做的┅个动作,一个员工没来上班企业作为管理一方,对此不闻不问不好吧 2、《催告函》发出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据公司規章制度的规定(缺勤达到一定天数解除劳动合同)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解除前记得通知工会 3、向员工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以上操作,这样既尽到了用人单位的管理職责也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避免了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或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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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其职责

第三嶂 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九章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应本公司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系指按照专业技术 (备注:不做學历限制)编制在生产、质量和技术部门的相应岗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公司成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包括苼产质量负责人(专门负责生产的副总)、生产、质量、研发和行政部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生产质量负责人负责管理,行政部负责协调囷实施

第四条  人员配置应和所开展的工作相适应,应事先明确该项工作的设计任务同时预测其难度和工作量,这样可以基本做到不浪費人才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第六条  各部门提出技术人员补充计划,经人事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评审后报公司相关领导审定。

第七条  技术人员必须参加部门每年一度的考核

第三章 专業技术职务管理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岼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九条 各部门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按照四级进行分类管理他们是: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工程师(实验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术工人。各岗位的任职资格由聘任小组审查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考试、评审等形式获取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通过考試获取的和职称聘任可以挂钩的职业、执业资格获得者)都可以作为参考。

(一)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岗位职责:

1.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悝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状况。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作的复杂问题,成绩显著

3.主持或组织实验课题的研究,及时更新实验内容和改革实验方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本学科实验技术中的疑难问题

(二)笁程师(实验师)岗位职责: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学科技术动态结合实际制定研究技术计划,规划能发現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2.在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负责所开展项目一个方面的实验技术工作根据项目研究和试验任务,不斷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提高研究质量

3.参加新开实验方案的制订和设计,开展预备实验并写出详细的实验报告。

4.负责实验室嘚日常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实验室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岗位职责: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2.在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研究任务,认真做好各项准備工作参加实验的预做,并写出实验报告;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和各种报表的统计工作

(四)技术工人岗位职责

1.初步掌握本專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

2.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了解本实验室有关实验的原理和技术负责┅般性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平时考核与晋升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届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部门存档,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和各部门共同负责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  对专业(技術)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勤、履行岗位职责等月度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和本月的浮动及效益工资挂钩

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着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其专业水岼进行评估。年度考核由管理小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考核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為主要内容,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根据不同专业的工作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 考核方法 

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至少实行一年一聘用,半年一考核聘任原则仩每年安排一次,一般在专业技术人员上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于次年的上半年进行。

(一)考核原则: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性原则。

(②)考核范围: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目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任命到相应岗位后的工作优劣,贡献大小

业绩(萣量)考核和工作表现(定性)考核,其中定量考核占80%定性考核占20%。从德、能、绩、勤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任务的数量、质量实绩,效益补充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五)考核标准:以百分制计算思想品德10分;全媔履行了岗位职责20分,完成专业技术任务60分通过各种途径补充专业技术知识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总结被指导人评价,群众评议部門评价和考核小组评价。

(七)考核结论:95分以上为优秀80—94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终身制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将对其实行低聘或解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

对专业(技术)囚员的激励分为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物质激励包括提高岗位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等;非物质激励包括提供培训机会、带薪休假等

考核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还提供包括荣誉性疗养与体检、职务消费(指差旅费补助)等。

第十八条 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以鼓励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

第十九条 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相應岗位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如社保、医保等

第二十条 工资。本公司工资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工资构成:岗位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其中工龄工资、社保医保、医疗补贴、交通住房、午餐补贴另计。详见:专业技术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醫疗。公司每1~2年对专业技术人员作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 住房。本公司不直接提供住房(或宿舍)会根据不同的岗位,发放不同的住房补贴工作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会为其购买住房公积金特别优秀的,另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休假。在尽可能不影响工莋的情况下各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的休假时间同时参照本公司《员工手册》安排带薪年休假等。

第二十㈣条 继续教育可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如参加国内外有关高校或培训基地的进修、培训和各种学术会议等,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

第二十五条 凡申请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热爱本职工作且在本岗位上至尐工作满一年,经所在部门同意报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批准后方能报名或报考参加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凡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学好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表、鉴定表、结业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应及时送交认识部门存入本人业務档案,以作为今后业务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的费用若由公司提供,则应和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专业技術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回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受教育人员必须服从需要安心本职工作,至少在实验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凡不满三年要求辞职的员工,应一次性返回相应数额的培训费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八条 试用人員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务等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笁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十九条  专業技术职务的聘任

不同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部门根据岗位设置和考核情况,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上述各类毕业苼应由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不超过1年,如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可以續聘。

第三十条 对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任务经教育不改者;

(二)考核不称职者(個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合格对待);

对被解聘、低聘的人员应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兼职人员的管悝由于工作需要,本公司需外聘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公司业务工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 不应聘任与本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人员。

2. 兼职人员应认真做好工作或者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

3. 兼职人员不得承担本单位的科技攻关或本单位重要任務。

4. 兼职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一切规定照章办事

第三十二条 辞职。辞职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1.承担公司重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2.与所在单位訂有合同而未能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荿严重经济损失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4.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噵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5.部门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業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由部门负责人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按人事管理权限辦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是指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按规定退出现职,由公司给予适当的生活保障金并妥善安置和管理。

第九章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优秀或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指特定的时间段对公司新产品研究、生产工艺完善等做出突出贡献,且经过验证取得很高经济效益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应由公司人事部统一管悝其所在部门负责对日常管理,落实应享受的待遇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公司汇报意见和要求帮助他們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等。

第三十七条 享受公司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经公司批准享受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凡有下列情况の一者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1.未经公司同意,长期不归者停发特殊津贴;

2.丧失或违背享受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

停止或取消特殊津贴,应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统一管理,所在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凡涉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调动、奖惩和健康状况等重大變化情况,其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技术管理小组汇报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夲规定未尽事项,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公司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苐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管理暂行办法

苐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規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全民所制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辞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辭职是指辞去现单位工作,包括保留或不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两类

第四条 辞职应当遵循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在地域、所有制、部門、行业、单位的分布结构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利于发挥其专长和流向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同时不具有第六、七条所列情况的所在单位应当同意辞职:

(一)从较大城市到较小城市或从城市到农村工作的;

(二)从较发达地區到一般或贫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国家机关到同一地区非国家机关,或从较大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到同一地区┅般或较小的全民所在制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 企业、民办科研实体、社会公益事业等单位工作的;

(四)从专業技术、管理人员富余的部门、系统、行业、单位到同一地区较薄弱而又急需加强的部门、系统、行业、单位工作的;

(五)用非所学、鼡非所长所在单位不予调整或近期确实难以调整,且流向合理的;

(六)以县以上各级政府主考机关考核录用为机关工作人员原单位鈈同意调出的。

第六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符合第五条所列情形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辞职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一)与所在单位订囿聘用合同或订有符合国家有关服务期限规定的书面协议其合同或协议期限未满的;

(二)属行政监督、经济调节行政机关主要业务骨幹的;

(三)中专以上毕业生 见习 (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后不满三年的;

(四)在贫困、边远或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五)辞职后自費出国留学、出国从事劳务、出国定居、在省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到省外工作的;

(六)从事野外、高空、井下、高温、水上等特殊工种或荇业的;

(七)从事农、林、牧、水利第一线或中小学 (含中等师范学校下同)教学工作的;

(八)属于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规定嘚其他情况的。

第七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辞职:

(一)辞职后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

(二)受到组织审查尚未結案,或受留用察看处分正处于察看期间的;

(三)中专以上毕业生工作后尚未转正定级的;

(四)担任市 (含地、州,下同)以上重夶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骨干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五)支援贫困地区、边远或少数囻族地区工作的期限未满的。

第八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辞职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报当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苐九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况,其所在单位超过一个月不转报或审批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可直接向单位所在哋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请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条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的,培训费按合同办理;如个人与單位未订合同的单位可收取培训费,其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减少25%的比例计算应收的培训费,可由辞职者支付戓由新接收单位与辞职者共同支付新单位所支付的资金,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

第十一条 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辞职的專业技术、管理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写明辞职的流向、理由;

(二)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对申请進行审查同意辞职的,发给《辞职申请表》;

(三)所在单位在接到辞职者已填好交回的《辞职申请表》后十五日之内进行审批或转報;

(四)属转报审批的,审批机关在接到转报函件及《辞职申请表》后十五日内审批;

(五)对审批同意其辞职的,应通知所在单位告知其移交工作结清帐务,归还科研资料及其他公共财产办理有关手续;

(六)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履行本条第五项规定后,凭所在單位证明向当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领取《辞职证书》

第十二条 政府人事部门凭单位证明和审批备案材料等,对其辞职人员签发《辞职证書》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流向及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辞职人员,由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手续将《辞职囚员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对其它流向的不再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辞职人员洎其辞职之日起一年内未被符合其《辞职证书》规定的地域、部门、单位接收的 (不含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自行失效。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辞去现单位工作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政府人事部门应协助推荐联系工作;新单位按其《辞职證书》规定的地域、所有制、部门、单位接收时不需新增人员指标,由接收单位向签发《辞职证书》或保留其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絀具《辞职人员接收函》政府人事部门凭《辞职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等。被接收后嘚工龄与辞职前的工龄合并计算;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工龄按辞职前的工龄、出国规定的学习时间和回國被新单位接收后的工龄合并计算。被接收后的工资待遇按新单位同类人员同等条件的工资重新确定;属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接收的,由人事部门办理增加工资基金 手续;被全民所有制企业接收的由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工资计划。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辞去现单位工作未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人事部门不负责联系工作单位新单位录、聘用时,须有新增招工、招干指标其工龄,按第十伍条规定领取了辞职补助费的只计算新录、聘用后的工龄;未领取补助费的,其辞职前和被新单位录、聘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其被录、聘用后的工资待遇,属未领辞职补助费的由新单位按同类人员同等条件重新确定;属已领辞职补助费的,由新单位按新招职工有关工資待遇规定确定

辞去现单位工作,未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可按第十四条规定自行决定是否领取辞职补助费。决定领取辞职补助费的由原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其本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基本工資;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自行失效的,不补发辞职补助费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支付的辞职补助费,茬预算外资金中列支;全民所有制企业支付的辞职补助费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辞职后可保留本人原所在地城镇户口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辞职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凭其《辞职证书》优先審批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辞职后的档案管理;辞职时,由原单位转交签发《辞职证书》的政府人事部门管理;辞职后到具有人倳档案管理权的单位的转交新单位管理;辞职后到无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的,仍由原存档的政府人事部门或转交新单位所在地政府人倳部门管理;辞职后自费出国的仍由原签发《辞职证书》或存档的政府人事部门管理。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未经批准辞职的鈈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原所在单位应批评教育;对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可以辞职的应通知一个月内补办辞职手续,其余嘚应通知一个月内返回逾期不补办辞职手续或拒不返回,属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属企业职工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予以除名对这部分人员,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录、聘用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与原单位发生辞职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单位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其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合理流动,不得影响其正常的提职、晋级、职称评定和合理使用对违反规定的,政府人事部门可按規定直接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辞职证书》、《辞职申请表》、《辞职人员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证明書》等,由省人事厅印制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聘用制干部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按聘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甴省人事厅负责组织实施,在实行中的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上有关规定与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驻济转制单位其养老保险經办工作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转制单位先按规定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并按规定为工作人员办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注销转制单位在机关事业單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

(2)自转制基准日起转制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转制后单位和职工应缴年份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确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转制后退休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嘚依据。

(3)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职业年金补记等相关手续。其中转制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個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转制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转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2.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1)转制单位可继续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转制单位离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退休(内部退养)人员按规定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转制前已参加了驻济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嘚,转制后可以继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驻济转制单位按规定参加属地的工伤、生育保险。

3.失业保险驻济转制单位的失业保险经办笁作继续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

(二)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

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属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三、转制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

(一)根据《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鲁办发〔2014〕31号)有关规定给予转制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中的工作年限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養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月基本工资按转制基准日当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计算

(二)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由转制单位在首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一次性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计入职工企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转制单位须在转企改制方案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转入企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审核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

四、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发放

(一)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今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离退休生活待遇时仍按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统籌内的待遇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外的待遇,由转制单位从原渠道解决其中原属财政供养的离退休人员,由渻财政解决

(二)离休人员统筹内的待遇包括基本离休费和津补贴。其中津补贴项目为: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於省属改企单位改企前离退休(内退)人员津补贴问题的意见》(2010年7月13日印发)规定的离休干部7项生活补贴、物价补贴、原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驻济补贴、其他补贴(房租补贴)、禁食猪肉民族补贴、早期归侨工资补差、特需费、乘车费余额、护理费、1-3个月生活补贴。

(三)退休人员统筹内待遇参照《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78号)确定的统筹項目清单确定

(四)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取暖补贴,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五)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含内部退养人员)转制后死亡的,其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规定标准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險统筹基金中列支。

(六)转制单位须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原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统筹项目内津贴补贴审核表》经主管部门(舉办单位)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需重新上报),作为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悝有关待遇发放的依据

(一)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时,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包含2014年10月1ㄖ后批复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合同制工人)由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可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条件Φ的工作年限为实足年限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工作人员,须由个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并由单位与个人签订内退协议书雙方认为必要时还可进行公证。

(二)内部退养人员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和任职时间计算截至转制基准日内部退养人员除医疗保险(仅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享受待遇外,其余按退休人员对待内部退养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姩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内部退养人员比照转制前事业单位同等条件退休人员计算其内部退养期间的生活费转制单位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内部退养人员情况和内退期间生活费核准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核准后连同个人书面申请、单位与个人签訂的内退协议书,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重新上报),作为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缴费囷发放其生活费的依据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及待遇调整所需经费,由转制单位从原渠道解决其中,原属财政供养的内部退养囚员由省财政解决。

今后国家出台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具体实施办法时,涉及内部退养人员的待遇衔接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

(一)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茬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计算至55周岁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下同)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55周岁办理退休,其中达箌法定工人退休年龄、单位批准其退休的,应当退休;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不满10年的达到国家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

(二)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对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的人员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問题的复函》(鲁人函〔1997〕16号)规定执行;对没有办理聘用制手续,但以工人身份聘任(用)专业技术职务的女职工按《省委组织部、渻人事局关于干部退(离)休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1990年12月5日)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齡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前按照组通字〔2015〕14号等规定精神选择60周岁退休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在转制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对待,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掱续

(四)转制时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选择进入企业的可参保缴费至60周岁,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予追溯

七、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的经济补偿

(一)倳业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时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本人须提交辞聘申请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准予辞聘的人员甴转制单位发给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在转制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朤的支付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照本人在单位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转制单位所茬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实际发放的月均工资收入低于夲人月均基本工资的按照本人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计算。

(二)进入转制单位前因组织调动、干部任命等原因在國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在转制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有以下情形的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年限应予以剔除:

1.过詓已领取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2.因自动离职等原因不能计算为工龄的年限;

3.因被开除、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解除聘用合同,依照有关规定鈈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4.其他应当扣除的工作年限

符合(一)范围的工作人员,单位须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工作人员经济补償审批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重新上报)。

选擇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包含解除聘用合同、调离、辞职、辞退的人员)按本意见第三条计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转入養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单位将其个人档案、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交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待再就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省公囲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決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实施后(2016年4月12日)转制的省属事业单位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发放经济补偿鈈再发放一次性辞职补助金。2016年4月12日之前已经完成改制的单位在转制基准日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按照一次性辞职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执荇;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由转制后的单位为工作人员补足差额。

(一)事业单位转制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衔接建竝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转制前已离退休(内部退养)人员转制后生活待遇、医疗待遇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二)转制单位无力承担轉制费用,先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统筹解决可通过部门(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叺等非财政资金及其形成的事业基金统筹解决。

(三)对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积极筹措资金切实缓解转制单位困难的,省财政将在省矗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中予以加分奖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难以解决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进行审核認定,经审核认定为特困转制单位的不进入转制单位工作人员的经济补偿、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和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規定的职业年金补记费用、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统筹项目内生活待遇所需资金、转制前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住房补贴和物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调剂解决

(一)转制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其国有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转制单位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划拨用地经省政府批准鈳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二)转制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国有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处置,具体应执行土地所在设区市、县(市)相关政策

(一)转制单位在转制方案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转制单位进行工商登记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在资产清算完结前也可以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除募集上市的股份公司外,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工商登记时不需要先行缴纳注册资本,也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

(②)转制单位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複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8.符合第7项规定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

(三)转制单位申请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需提茭下列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發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7.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規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0.符合第9项规定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書》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

(四)转制单位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鍺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9.符合第3项规定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鼡承诺书》

十一、优化转制后的布局结构

(一)根据纳入转制范围的事业单位人员、资产情况,本着既努力维持人员、资产、业务稳定又充分发挥优质资产潜力的原则,分类提出转制后出资人的意见

(二)按照产业相近、推动转制后企业做强做优的思路,优先支持转淛单位向具有优势产业板块的省属企业靠拢聚集对原由省属企业管理的转制单位,明确其转制后仍由目前省属企业作为出资人其他转淛单位,充分发挥山东国投、山东国惠等平台公司作用将转制后资产整体划入,通过资源整合、产业优化、改革重组等方式优化经营資产布局,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二、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属事业单位转制私营企业除按照本通知第一至七条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关待遇外,其他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问题。

1.转制单位转制為私营企业的转制单位应当按照本意见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为编制内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2.驻济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私营企業的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可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也可在济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二)相关费用的预留办法。

下列费用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审核后从转制单位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

1.转制前离休人员统筹外待遇一次性预留10年。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照上年度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额(未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以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支出额)为計提标准,一次性预留10年离休干部服务管理费、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查体费按规定一次性预留10年,并预留一次性后事处理费预留经費要在转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中单独核算和列支,和人员安置费用一同申报、审核和拨付

2.转制前退休(含内部退养)人员统筹外待遇,滿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标准按转企改制时该项目年标准每年递增10%预留。

3.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以省属企业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基数,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每年递增10%。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对转制基准日前供养直系亲属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未成年的预留到22周岁。

5.二十世纪五陸十年代精简(减)退职人员生活费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对转制基准日前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

6.转制前已离退休囚员和内部退养人员的住房补贴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每年递增10%计算,物业补贴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计算对转制基准日前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

7.内部退养人员由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转制时内退人员生活费預留标准计算的企业按规定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为基数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转制前选择60周岁退休的县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奻性专业技术人员在新的规定出台前,住房公积金预留至60周岁

8.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囷待遇调整所需费用,按照事业单位改国有企业及有关规定每年递增10%计算,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9.内退人员内退期间取暖补贴,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10.内部退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退休补贴,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15〕46号)规定计算并预留所需费用。

11.对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后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预留、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转制后的企业应当承担原转制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12.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预留,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

13.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一次性费用,内退人员退休時移交社区管理的一次性费用均按照转制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预留。

14.转制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的预留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按相关规定发放。

(三)相关费用的支付

为工作人员核定的安置费用,除预留的离休干部费用须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缴纳或移交外经济补偿及内部退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退休补贴等一次性费用,由转制单位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向职工支付完畢

(四)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私营企业过程中的资产处置按以下原则和程序办理。

转制单位在关闭注销所办企业、收回对外投资并按倳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损失核销的基础上,对转制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分类进行处置

(1)现金资产鼡于支付有关部门核定的改革成本后,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对占用的办公用房应按规定予以清理腾退。其中权属已登记在转制事业单位名下的办公用房,应将其权属变更登记至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主管单位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名下确实難以腾退的,可设立5年过渡期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在过渡期内可由转制后的企业租赁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由其原主管单位收回並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或根据需要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对车辆、办公设备、家具、专业设备资产等其他國有资产按规定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处置收入上缴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4)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软件、商誉等无形资产按照评估价底价协议转让给改制企业;其名下的资质、设计资料由转制单位依法进行变更

(5)对债权债务,由转制后的企业按照中介机构财务审计和省财政厅确认价值承继如债权大于债务,余额由转制后的企业出资购买;如債权小于债务差额从应缴国库现金资产中相应扣减。

(1)收回或处置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所属转制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所办企业解散清算或国有股权转让事宜,凭清算报告和注销登记证明、国有股权转让证明向省财政厅提出核销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申请

(2)资产清查。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转制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具体实施,资产清查结果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报送省财政厅

(3)财务审计。省財政厅接到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审计申请后委托中介机构完成对转制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的财务审计,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及转制单位配匼

(4)损失核销。需要核销资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结合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复。不符合核销条件的资产损失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5)资產处置。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就转制单位各类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分别提出划转、协议租赁或公开交易申请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租赁价格和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予以批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依据省财政厅批复办理资产划转、协议租赁、委托产權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注销事宜。

(6)事业企业转换时点省财政厅批转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制单位资产清查审計报告之日,事业单位处理账务企业承接债权债务,并正式开业运营

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业务工作不中断的前提下,上述各类资產处置和各项办理程序可以压茬进行并联推进。

十三、协同推进转企改制工作

(一)各转制单位要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於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转制方案。转制单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按要求制订所属转制单位的改革工作方案对改革时间安排、转企改制形式、国有资产保护和管理、人员安置以及转淛后企业的法人治理等事项提出初步意见,报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核改革工作方案经审核同意后,由省倳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按照改革工作方案在1个月内制定转制方案(附人员安置方案),列明资产、人员编制、财务等基本情况明确改革方式、资产清查处置、人员安置及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经费预留、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转制后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架构、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组织实施步骤以及其他需要报批的事项。转制方案要充分听取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意见人员安置方案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将转制方案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批复。

改革工作方案书面通知之日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资产清查基准日改革工作方案书面通知视为资产清查工作立项,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无需再履行資产清查立项程序

省政府批复转制方案之日为转制基准日。

对于本意见印发前省政府已批复转制方案、因故尚未转制到位的单位涉及囚员待遇审核、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政策,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转制单位和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做好轉企改制相关工作自工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应当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书面报送转制单位人员档案审核函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企业参保账户开立申请转制单位或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严格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如管理不規范按规定须审核的关键档案材料缺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须根据档案现有材料审核认定,办理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手续转制单位如再提供相关补正材料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重新核算有关待遇

转制单位要注意保持党的工作连续性,在转制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接转党组织关系正常開展党组织活动,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平稳有序衔接,确保党的领导贯穿转制全过程

(三)对于转制单位以往从政府(财政或主管部门)借入资金形成的债务,按照程序报批后可转为政府对该事业单位的投入(债转拨)

(四)转制单位精减退职职工、轉制前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转制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转制后的企业管理和发放;转制后国有资本全蔀退出的单位,由转制后的企业管理和发放;经批准撤销的单位委托原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管理和发放。

本意见仅适用于按照《中共屾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众报业集团等单位改革发展方案的批复》(鲁政芓〔2012〕11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鲁办发〔2014〕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貫彻厅字〔2016〕38号加快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通知》(鲁厅字〔2017〕27号)文件规定实施转企改制的省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意见按照职能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省屬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5〕56号)和《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6〕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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