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所是做什么的集团公司是传销吗

王学成、王占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審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e68a7a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成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庆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訴人(原审被告):王占明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岭山东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玳理人:孟强山东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伟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青岛市城阳区。

仩诉人王学成因与被上诉人王占明、原审第三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

院(2016)鲁0724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学成上诉请求:撤销(2016)鲁0724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占明偿还借款3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王占明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迋占明之间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王学成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被上诉人王占明理应返还涉案借款一审法院以推理形式认定相关荇为不符合常理,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被上诉人王占明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鼡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张伟述称: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王学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王占明归还借款3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王学成是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被告王占明曾在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任技术中心经理原告王学成曾是被告王占明的上级领导。第三人张伟曾在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出纳工作2011年9月28日,第三人张偉将曲国风在华夏银行12×××87账户内的300万元转入第三人张伟在该银行的12×××32账户内2011年10月3日,第三人张伟将其上述账户内的300万元转入原告王學成在该银行的12×××00账户同日,第三人张伟代原告王学成将原告王学成在华夏银行上述账户内的100万元分三次转入被告王占明的62×××39账户Φ分别为45万元、35万元、20万元。同日第三人张伟代原告王学成将原告账户内的另100万元分三次(20万元、35万元、45万元)转入康健账户,另100万え分三次(30万元、25万元、45万元)转入顾洪磊账户同日,被告王占明将该100万元从华夏银行青岛城阳支行签字取出2012年11月,被告王占明离职

另查明,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史红英诉李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院经审理查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在囚员管理中存在以打借条形式办理保证金的情况该院经审理认为,史红英向李现龙主张偿还借款仅提交李现龙出具的借条,却无证据證明被告收到该款项考虑到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在人员管理中存在以打借条形式办理保证金的情况及原、被告的上下级关系,史红英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李现龙形成借款合意对史红英要求李现龙返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史红英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学成为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提交以下证据:1、2011年10月3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支,借条记载“借条本人因私处理急事借到现金¥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炒股)籍贯:山东省临朐县杨善镇孟家广饶村63号住址:山东省临朐县杨善镇孟家广饶村63号。身份证号码:062071借款人:王占明日期:”;2011年10月3日原告账户转入被告账户35万元的个人转账凭证一张和2011年10月3日的被告取款100万元的个人取款凭证一張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付被告现金35万元被告通过银行以现金方式提取;2、2015年4月9日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備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王学成从该公司取款300万元;2015年8月7日曲国风证明复印件一份和2014年12月16日第三人张伟证明一份;2011年9月28日曲国风账戶转入第三人张伟账户300万元的华夏银行个人转账凭证一份2011年10月3日第三人张伟账户转入原告王学成账户300万元的华夏银行个人转账凭证一份,证明曲国风委托第三人张伟向原告王学成归还借款300万元及原告王学成的款项来源;3、2011年9月28日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大酒店保溫材料存在严重问题的通报通报中载明近期公司领导接到他人举报,大酒店保温工程项目负责人王占明及其岳父负责的大酒店保温材料存在严重的问题但王占明本人不承认,需进一步调查经调查人员研究针对王占明被他人举报的问题暂行决定如下:(1)如王占明本人感到自己的确没有任何问题可自愿交纳50—100万元保证金,予以保证;(2)如不缴纳保证金并且没有任何承诺,便立即停职待岗检查;(3)仩述为本次暂行决定待进一步核实,核实完毕后根据情况做最终处理;2011年10月3日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出具55万元的大酒店保温材料保证金收据存根一份;2012年10月22日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大酒店保温材料存在严重问题及工期拖延的通报。通报中记载关于2011年9月28日通报嘚王占明及其岳父负责的大酒店保温材料存在严重问题的通报经过进一步调查没有找到王占明受贿的证据,但存在价格高和严重影响工期的问题最终进行如下处置:(1)由王占明承担2万元保温材料价格高和工程严重拖延的损失费;(2)退还王占明本人在2011年10月3日交纳的大酒店保温材料55万元保证金;(3)由王占明写出书面检查、保证、打算和承诺,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交纳了此保证金并由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退还;4、2011年10月3日借款金额为45万元和20万元的借条两支证明借贷是真实的。

被告王占明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1、對原告提供的借条、2011年10月3日个人转账凭证和2011年10月3日的个人取款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目的有异议,原、被告之间不是真实的借貸关系;2、对于2015年4月9日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证明首先印章是财务印章而不是法人印章,无法说明原告王学成在其公司存款300万え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当的银行交易和相关合法证明;对曲国风的证言不符合证据形式,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关于第三人张伟出具的证明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且张伟本人在本次庭审中作为第三人,其证人证言不具有证言的效力;对于2011年9月28日和2011年10月3日的转账凭证操作人员均系第三人张伟,原告王学成应当提供资金的合法来源及合法的纳税证明;3、对于2011年9月28日通报和2011年10月3日的收据存根该事情被告不知道,被告也没有交纳过55万元保证金对于2011年10月22日的通报记载的退还保证金一事不清楚,该通报没有被告的签名系公司伪造的证据;4、2011年10月3日借款金额为45万元和20万元的借条是被告本人书写,是按照公司的统一格式书写的

第三人张伟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1、对于原告提供的原告账户转入被告账户35万元的转账凭证真实性无异议,对于35万元的借条形成和取款凭证不清楚;2、对于原告提供的曲國风证言、第三人张伟的证言、2011年9月28日和2011年10月3日的个人转账凭证均无异议;3、对于2011年9月28日和2011年10月22日通报一事不清楚第三人只负责银行相關业务,具体大酒店保证金退还方式不清楚

被告王占明为证明原、被告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提供以下证据:1、在(2014)临民重字第8号案件中依法调取的原告王学成华夏银行12×××00账户2011年9月8日至2011年10月7日的存款历史个人账户明细账单和2011年10月3日原告该账户存款金融交易明细查询(含对手信息)证明近一个月的时间,原告账户进账1100万元该交易全部由第三人张伟完成;2011年10月3日从原告账户分别转到顾洪磊、康健名下各100万元,是履行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的交纳保证金要求;2、2011年1月1日和2012年1月1日原告作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代表与被告王占明签订的两份公司管理干部管理承包合同书及2012年1月1日管理干部管理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书提供被告的电脑考勤明细表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王占明作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中层干部签订的合同书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存在管理与被告管理的关系,在补充协议中約定被告王占明自愿交纳人民币2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3、2011年10月9日管理干部管理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协议约定被告王占明自願交纳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928号民事裁定书证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诉王占明民间借貸纠纷一案,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占明存在劳动关系所涉及款项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依法驳回了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5、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该判决书认定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在人员管理中存在以打借条形式办理保证金的情形并驳回了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6、2011年8月17日关于保证金交纳形式的通知复茚件一份,其中记载“保证金借条书写要求(3)保证金借条金额在15万元及以上的借条上必须注明(炒股/入股/买房子/买车);2、保证金走銀行的手续的期限要求保证金走银行手续,财务部应收到当日起在次日办理完毕但最长不得超过3天”;2012年3月16日关于保证金交纳形式的通知复印件一份,其中记载“自2012年3月16日起保证金办理专员办理骨干保证金交纳手续的被借款人只能是公司指定的高层领导”;7、2011年9月26日青島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常委会会议纪要复印件,其中二页第四条第二项记载“中高层干部履约保证金交纳工作安排本周内办理相关手续”苐三项记载“结合史红英、梁彦华案例,各管理干部写出上述问题的理解”被告认为史洪英案就是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苐1008号案件;8、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卷宗中史洪英案件的借条复印件,载明:“今借到现金¥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籍贯:山东省郯城县郯城镇**村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4户身份证号码:196913借款人:李现龙日期:”,其与本案借条书写格式一致在身份证、名字、内容上全部摁有手印,符合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书写借条交保证金的要求;9、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囻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和(2015)城民初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证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给公司打借条交纳保证金的事实,所有员工书写借条都是根据公司统一模式书写借条中没有明确出借人;10、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卷宗中第39页保证金办悝审批表和第33页保证金交纳情况一览表,保证金办理审批表记载了借款人及被借款人办理事由为干部履约保证金,金额为100万元右下角記载中层走银行手续50万/人,另外50万为普通手续此证据也印证了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为员工办理保证金的事实;保证金交納情况一览表显示青岛三利集团员工交纳保证金,根据岗位不同交纳数额不等;11、2011年5月6日借款人以工作保证金形式承担损失的借款手续複印件,交纳保证金注意事项对借条书写格式、借款手续套数等进行了规定10万及以下办理1套手续,10万以上30万及以下办理两套手续30万以仩50万及以下办理3套手续,50万以上的同手续经办人进行沟通具体办理每套办理的借条按不同的格式内容书写。借条格式样本三为:借条本囚因私处理急事借到现金¥*****.**(大写人民币:*****元整)籍贯:*****住址:*****身份证号码:*****借款人:*****日期:***.**.**

原告针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意见:1、上述原告王学成的账户明细涉及原告个人隐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告款项如何来的,如何支出的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王学成与第彡人张伟既是同事关系,也是朋友关系可以委托第三人张伟操作自己的账户处理一下个人事务,这在法律上是不禁止的该证据与本案無关;2、管理干部管理承包合同书日期是2012年1月1日,但本案的借款是发生在2011年10月3日所以被告提供的合同书与本案没有关系,即使是交纳的保证金但不影响本案借贷事实的成立,对被告提供的考勤明细表和暂住证因系复印件,不发表质证意见;3、对于被告提供的2011年10月9日被告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复印件不予认可;4、被告提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928号民事裁定书不能作为證据使用不予质证;5、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即使认定属实,但是与本案借贷是两个法律关系该案是因為只有一份借条,而没有相关的银行转账记录而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6、对被告提供的2011年8月17和2012年3月16日的关于保证金交纳形式的通知均系复茚件与本案没有关系;7、被告提供的2011年9月26日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常委会会议纪要系复印件,不予认可;8、对于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卷宗中借条不能用此借条否认本案借条的法律效力,而且内容也不一致本案借条是本人因私处有急事,而其为今借箌现金即使两张借条有重合的地方,就像网上下载的一个遗嘱格式一样,不能否认格式一样的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9、青岛市城阳区囚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城民初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均系复印件其真实性需要核实,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与被告主张的借贷事实无关,本案中有借条、转账记录、支款凭证都证实了被告借取了款项;10、对于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卷宗中原告指出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需要法院核实该证据也与本案没有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收取保证金与本案无关被告所借款项如何使用,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11、对被告提供的2011年5月6日借款人以工作保证金形式承担损失的借款手续是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認可,且与本案没有关系

第三人张伟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意见:1、对被告提供的原告王学成的华夏银行12×××00账户2011年9月6日至2011年10月7日嘚存款历史个人账户明细账单和2011年10月3日原告该账户存款金融交易明细查询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当时的情形记不清楚了;2、对青岛市城陽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928号民事裁定书无意见;3、对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没有意见;3、对被告提供的2011姩8月17和2012年3月16日的关于保证金交纳形式的通知没有见过;4、对2011年9月26日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常委会会议纪要不清楚;5、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卷宗(史洪英案件)中的借条系复印件,没见过该证据;6、被告提供的2011年5月6日借款人以工作保证金形式承担损失的借款手续系复印件没有见过。

在(2014)临民重字第8号卷宗中一审法院依据被告王占明的申请调取了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苐1008号判决书及其卷宗自26页至55页相关卷宗材料。

针对一审法院调取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判决书及相关卷宗材料原告質证意见为:1、对材料来源的真实性认可;2、对该案件不清楚;3、该案的证据仅有借条,与本案证据不同

针对一审法院调取的青岛市城陽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判决书及相关卷宗材料,被告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分为銀行手续和普通打借条手续两种,因为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08号案件之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对员工的控制把原来打借条的程序强化到通过银行走账,完成一个看似形式合法的借贷关系实际掩盖一个控制员工的关系,该案认定了一个事实就昰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强迫员工打借条交纳保证金的事实

诉讼中,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调取原告王学成12×××00账户自2011年6月9日至2011姩12月8日交易明细(含交易对手信息)和王学成12×××00账户2011年9月29日、2011年9月30日、2011年10月7日交易凭证上述交易明细显示王学成账户自2011年6月9日至2011年12月8ㄖ期间,账户资金发生额大其转入交易对手账户资金大部分同日分为多笔转入。

原告针对一审法院依法调取的原告王学成账户交易明细、交易凭证及一审法院询问的相关问题的意见:1、对原告王学成账户交易明细及个人转账凭证真实性无意见;2、对于2011年的借款总额因借款系原告委托张伟办理,具体借款总额原告不清楚每年的借款总额大约几千万元,但借款的数额代表不了原告的收入;3、对于借款分多筆是因为借款数额较大,分多笔是为了后期好偿还借款;4、关于交易对手除2011年11月7日交易外,其余的交易对手均在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有从业经历

被告针对一审法院依法调取的原告王学成账户交易明细、交易凭证的意见:1、对法院调取的原告王学成账户交易明细和交噫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交易明细和交易对手能充分证明原告在虚假陈述即使原告陈述其收入1000万是真实的,但该交易记录接近上亿同时交易对手有孟祥冉、顾洪磊、王占明、康健、张延吉、燕来胜等,还有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该证据充分说明原告在通过银行走賬的形式让员工交纳保证金,而原告本人只是经手人;2、对于原告王学成账户个人转账凭证恰恰证明了王学成的账户由青岛三利集团公司嘚会计第三人张伟控制而不是由原告控制,原告也是履行公司交纳保证金的要求

一审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调取第三人张伟08132账户自2011姩9月28日至2011年12月20日交易明细(含交易对手信息),交易明细显示张伟账户自2011年9月28日至2011年12月20日期间账户资金发生数额大,账户余额也呈现当ㄖ收支均衡的特征

原告针对一审法院依法调取的第三人张伟账户交易明细及一审法院询问的相关问题的意见:1、对第三人张伟账户交易奣细真实性无异议,第三人张伟的账户与本案无关原告对第三人张伟账户不清楚,该证据与本案无关;2、对第三人张伟的工作情况和收叺情况不清楚公司实施的是保密工资;3、第三人张伟账户交易对手除刘杨外,其余均是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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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从事金融机构金融工作。


  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

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

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的特征及运作方式:

  一,交会员费或者代理费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要求参加者以繳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二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参加者的工资的来源是参加者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

  三,首先为参加者提供各种服务(色情也不例外)然后胁迫交费成为会员,否则报警

  四,现在新出的一种微商传销其团伙说只要通过代理人的微信、QQ、微博等转发出去的,购买成功后给予40%提成(其实质成本价格只有8%,也就是8元的东西卖价100元给予转發者40元后,自己赚52元)而真正的微商一般靠自己转发投放广告,无给予别人高额提成说法

  五、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

  傳销禁止条例是2005年颁布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入刑是2009年,刑法224之一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資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繼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传销销售对象则以自己为主,洎己购买公司的产品(如商店价值25元的牙膏传销者会说是原价100元的牙膏,交了的会员费后打三折33元)并把这种销售方式推广给下线,丅线其实就主要以自己亲朋好友为发展对象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是一种害人害己、为少数頂级上线牟取暴利的骗术

  这种诈骗方式,一般是某些投资理财公司(一般是贵金属、现货白银、纸黄金等公司),以高点的理财收益廣告来冲昏某些人的头脑并且开始前几个月每月将客户投入的理财资金(每月5%-8%)利润反给客户,等到几个月后客户放心了后,资金就只进不出等一段时间后,骗足了钱后这时就联系不上其人,其会将电话拉黑QQ或者微信等删除并且人间蒸发(这种诈骗以昆明最多,大多以诈騙中老年人为主)

本回答由深圳市派菲克影视广告有限公司提供

弟,只有利益关系没有固定工资,你拉5个人就可以升职你可以去哪些教育培训机构看看就明白了。不过传销里面可以锻炼人

最大化。那何为“网|资”呢“网|资”就是通过互联网和人际网络相互结合的┅种运作模式,每个人做为一名独立的经营者为了增大利润,发展事业每位经营者都必须面向社会找到至少2名事业合作伙伴,组建自巳的事业体系而自己的事业伙伴中的每个人也作为一名独立的经营者,也要面向社会找到至少2名事业合作伙伴,形成了几何倍增的原理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操作!网|资是国家在2008年年底投放在网络上运行的,正式机会性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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