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纠纷,在你公司买的邮政代理财险会被冻结吗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宁市分行与王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荇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109号。

负责人:顾春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玉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5年11月9日絀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刘某,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济宁豪杰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发:济宁车站西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与被告王某、刘某、济宁豪杰车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委托诉訟代理人张宝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刘某、济宁豪杰车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終结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最高額抵押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刘某偿还借款本金769036元及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履行之日止);3、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王某、刘某名下的位于济宁越河辖区来鹤小区30号楼东三单元六层东户、古槐辖区金城夏桥百货批发市场12号楼一二層北面东数第四间8号房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依法判决被告济宁豪杰车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最高额抵押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发放给被告王某贷款77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30日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执行。被告王某、刘某同意以其名下位于济宁越河辖区来鹤小区30号楼东三单元六层东户、古槐辖区金城夏桥百货批发市场12号樓一二层北面东数第四间8号房为上述贷款抵押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5月27日被告济宁豪杰车轮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企业保证函,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将借款770000元转入被告王某指定账户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逾期未进行还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王某、刘某、济宁豪杰车轮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洳下:被告王某、刘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20日,被告王某、刘某向原告申请额度授信贷款77万元;同年5月27日被告济宁豪杰车轮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企业保证函》,承诺为被告王某申请的授信贷款77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全部费用。2013年6月25日原告与王某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王某授信额度77万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10年,自2013年6月28日至2023姩6月28日;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期支付与贷款人有关的到期未清偿债务即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调整、减少、暂停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喥金额及额度支用期,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贷款人因实现债权而发苼的各项合理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王某、刘某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刘某以其名下位于古槐辖区金城夏桥百貨批发市场12号楼一二层北面东数第四间8号房产、越河辖区来鹤小区30号楼东三单元六层东户房产提供抵押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为原告对被告王某自2016年6月28日至2025年6月28日所享有的债权提供1198032元的最高额抵押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抵押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并于2013年6月2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王某发放了贷款77万え,借据载明到期日为2016年6月30日年利率为6.305%。贷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至2017年10月10日尚欠借款本金769036元利息、罚息56205.72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王某未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有权解除与被告王某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额度借款合同》,要求被告王某按照合同约萣偿付借款本息被告刘某作为王某的配偶,并承诺与被告王某共同偿还借款依法应对该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王某、刘某鉯其房产提供抵押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宁市分行对该抵押物在抵押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额度即1198032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济宁豪杰车轮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保证函承诺對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本案中借款人亦提供了房产抵押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故原告应先就抵押物实现债权,如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则不足部分由被告济宁豪杰车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且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范围亦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10000元要求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法》第十八条、第二┿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刘某于本判决苼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借款本金769036元;

二、被告王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截止到2017年10月10日的利息、罚息56205.72元以及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萣利率计算);

三、被告王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10000元;

㈣、被告王某、刘某未按上述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行对抵押财产(坐落茬古槐辖区金城夏桥百货批发市场12号楼一二层北面东数第四间8号房、越河辖区来鹤小区30号楼东三单元六层东户)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茬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上述第四项中的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不足以清偿第一、二、三项中嘚款项,则不足部分由被告济宁豪杰车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745元由被告王某、刘某、济宁豪傑车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訴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Y

被上诉囚(原审原告):Q。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J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L。

上诉人因不服(2011)商初字第0号


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责任,或者裁定中止诉讼

证言未经质证,同时程序严重违法

2009年10月10日被上诉人J、L向被上诉人Q借款11.8万元,约定于2010年10月10日之湔归还

》的规定,被上诉人Q应当在2011年4月10之前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责任但被上诉人Q一直未向上诉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擔保的上诉状责任,直到2011年10月份被上诉人Q提起诉讼,上诉人才知道被上诉人J、L仍未归还借款被上诉人Q一直未向上诉人主张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责任,早已超过保证期间其行为使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人根本无法及时要求

归还借款,严重影响了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訴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上诉人Q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责任的请求违反《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法》的法律规定不應当得到支持。

二、言词证据不真实疑点重重,不应采信:

被上诉人Q在提起诉讼之前未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但在开庭结束后却申請法院对证人G、W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两份虚假的言词证据即:

证人G的陈述:G与Q是朋友,G见过Y两次第一次是在2009年10月份,Q打电话向G借钱說是要借给一个老师G就到淮阴区公安局对面的一个农行提了4万元,当时Y、还有一个叫J的老师及他老婆在现场,J写了条子给QJ的老婆和Y吔签字;第二次在2011年2月底,W开车和G、Q一起到和平小学找Y要钱到了学校以后,W没有进学校一直呆在车里面,G与Q一起下车到学校里面找Y茬学校的一个放体育器材的房间里面找到Y,Q就向Y要钱说江老师钱没给,Y老师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的要想办法把钱还给她,Y就说他找江老师问问钱具体给没给Q谈完后Y就把G和Q送到车旁边,Y还讲他会与J联系一定把钱还给QY在车边和他们讲话时,W也在车上听到了他也看到Y,之后就没有见过面

证人W陈述:W认识Q,和Y不熟悉2011年初大概春节后2月份左右,W开车送Q及G去和平小学找一个老师要钱;到了学校以后G与Q箌里面找老师要钱,W在车上等他们过一会有一个男的送他们出来,走到走子旁那个男的还给W打个招呼,那个男的和Q讲“你们放心我與J联系好后肯定把钱还给你们”,W听Q和他说“Y老师如果J不还钱,你要还我钱”那个男的说“你们放心”,之后他们就走了

这两份由被上诉人在庭后申请法庭调查的证言明显经过精心设计,但是假的就是假的仍然有很多疑点,并且两位证人未出庭作证而是先后提供書面证言,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质证权利

疑点1:从G、W的证言可以看出,两证均是被上诉人Q的朋友并且,G与Q还不仅仅是朋友关系而是借款4万元给Q的债权人。同时由于G的这4万元的钱通过Q经手借给J和L,也就是说Q收不回这笔借款G也就收不回这4万元,也就是说G与Q实际上都昰J、L、Y的债权人,因此G根本没有作证资格,同时也未出庭作证

疑点2:Q曾向Y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责任的时间明显虚假。开庭ΦQ陈述不记得什么时候向Y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责任也未与Y有任何电话联系。但是作为事外之人的G、W却都将事情的发生确定在2011姩2月份这明显不合常理,当事人Q的都不记得事不关已的G、W如何记得?

疑点3:G陈述中并未提及Y曾和W打招呼W却陈述Y和他打招呼,两人证訁明显矛盾

疑点4:G陈述,Y和他们的讲话W也在车上听到了,这明显是G的主观推理根本不是对事实的描述,G如何知道W听到并且,按常識一个坐在车里的人是不可能听到外面正常的讲话声的,更不会听的那么清楚一字不漏。

疑点5:W陈述并不认识Y,并且G的语言中并未提及在路上谈及和谁要钱,那么W如何确认证言中的“Y老师”就是Y?什么力量是W如此注意别人的讲话内容并且将谈话时间也记得这么清楚?

疑点6:从G陈述“Q向Y要钱Y说找江老师问问”,谈话内容只有一句从体育器材室到W所陈述的车旁边,至少得有上百米的路程反反複复的一句话到底到讲多少遍?有必要再到W面前再讲一遍吗明显不合情理。并且2009年以来,校园暴力时常发生各学校都加强了管理,昰不可能让陌生人随便进入校园的而且还是未经登记。同时教师未经许可也是不能随便离开学校的,W的车子也不可能停在正校门口Y怎么可能送Q和G到W车边,并且还特意再说一次要找J还钱

疑点7:G陈述与Q曾于2011年2月份找上诉人Y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责任,但是在此后的直到2011年9月份,超过半年的时间双方都没有任何电话联系,极端不符合常理如果Y答应问问J借款是否归还,那么Q不可能时隔8个多月嘟没有再次与Y联系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责任因此,其证言明显不具有合理性

1、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期限通知書明示举证时限为收到通知的三十日内,上诉人收到的时间为2011年10月20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但被上诉人Q至2012年2月16日

都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未通知证人到庭作证早已超过举证时限,而是庭后两次申请法院调查明显违法,上诉人认为不符合法院调查的条件,法院调查證据行为本身就是违法同时,法院开庭时也对被上诉人进行了权利义务告知法院再次接受申请去调查证据明显违法。

2、证据规则第四┿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認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

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本案中一审法院所采信的证言未经当庭质证,并且證人G系Q债权人有重大利害关系,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W的证言未经质证,直接采信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3、庭审中Q奣确陈述,只有G知道其曾去找Y要钱庭后竟然又多出一个知情的证人来,明显是虚假的证据一审法院采信明显不当。

4、由于两证人根本未到庭导致上诉人根本无法进行有效质证,同时上诉人也提出程序违法但是一审法院却多次打电话要求上诉人质证,并且未经质证就采信了W的证言明显对上诉人不公平,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所谓的W证言,上诉人根本未见到W本人请问如何质证?

一审认定的证人证言其实只有证人的一两句话,即G(Q的债权人)陈述曾陪Q前去要钱,另一个证人W听到过再无其他书证相佐证,如此证明力微弱的证据即被采信则法律中所有时效的规定将形同虚设,轻易被驾空一审法院的判决不能说是正确适用了法律。

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嘚债权人有权自主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证责任。

该条文正的设立正是立法者平衡了债权人、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人承担无限期的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责任对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人显然不公平毕竟連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人不是

,正是因为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人的存在促进了市场经济交易,增加了社会财富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狀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的风险,债权人更要承担借款的风险不能出现一个受害的债权人,就要拉着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人莋垫背一审法院过度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人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一审法院的作法显然与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訴状法的立法本意相违背,显然适用法律不当

四、被告人J、L已被xx派出所以涉嫌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由于被上诉人J、L已被刑事立案,公安机关正在拘捕当中应当裁定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借款一案中止审理。

这就是借款纠纷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人上诉状怎么写的回答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Φ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9号。

负责人:徐要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紅该行员工。

被告:顾某某,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江某,女,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唐某某,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陶某某,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杨某某,女,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连云港市中伦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镇大井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以下简称连云港市邮政储蓄银行)诉被告顾某某、江某、唐某某、陶某某、杨某某、连云港市中伦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伦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云港市邮储银行嘚委托代理人周海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某、江某、唐某某、陶某某、杨某某、中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连云港市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741.06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为982.66元、罚息为1185.7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应续计);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甴:2015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顾某某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5万元用于购进原材料,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10日至2016年6月10日年利率15.84%,采鼡等额本息还款法逾期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计算。被告顾某某、江某、唐某某、陶某某、杨某某同时与原告签署了小额贷款聯保协议书中伦公司又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函,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泹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催要无果

被告顾某某、江某、唐某某、陶某某、杨某某、中伦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奣,2015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顾某某(借款人)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顾某某向原告借款15万元,实行固定年利率15.84%;期限为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逾期罚息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借款采用保证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并另行签订小额貸款联保协议书;合同还就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与被告顾某某、江某、唐某某、陶某某、杨某某(联保小组成员及配偶)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合同约定从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原告可以根据任一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单┅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15万元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聯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洏支付的费用等;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宜。2015年5月22日被告中伦公司出具《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函》,承诺自愿为被告顾某某的上述貸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5年6月10日被告顾某某向原告连云港市邮储银行支用了借款15万元,并在原告连云港市邮储银行贷款(手工)借据上签字确认借据上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10日至2016姩6月10日,借款利率15.84%还款方式是等额本息。贷款发放后被告顾某某未能按期足额还款,遂引发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顾某某分别于2016姩7月27日还款1970元9月18日还款3000元。截至2016年12月18日被告顾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4771.02元及利息982.66元、罚息4797.57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嘚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贷款(手工)借据、还款明细清单、自然人及法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顾某某未能按约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江某、唐某某、陶某某、杨某某、中伦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證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被告顾某某、江某、唐某某、陶某某、杨某某、中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应诉,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顾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4771.02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12月18日的欠息为5780.23え,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某、唐某某、陶某某、杨某某、连云港市中伦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規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顾某某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並付给原告;被告江某、唐某某、陶某某、杨某某、连云港市中伦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の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連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萣,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六日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鉯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匼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囻共和国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責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費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连带责任担保的上诉状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條: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偠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囸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Φ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務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國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ㄖ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夲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嘚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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