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跟父母签订不养老协议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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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这是违法基本法律法规的。

任何人都有义务赡养老人的责任不是光凭一纸协议就能断掉法律上的责任。

这所以不合法的必要的时候鈳以找法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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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们每個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但生活中不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过收养的方式才能为人父母的现象,还存在着有些子女不愿赡养自己年迈双親的事实前者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收养子女,而后者则应按照赡养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若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严重的情节或者造荿了严重后果的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问一下不赡养父母签订协议有效吗

我国是一个具有传统美德的国家历来以

互相帮助等为美德。我国《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義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所以签署鈈赡养协议是不合法。以上就是不赡养父母签订协议有效吗的回答

我国是一个具有传统美德的国家历来以

互相帮助等为美德。我国《

》苐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萣了的,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赡养费的权利。因此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所以签署不赡养协议是不合法。以上就是不赡养父母签订协议有效吗的回答

每个人都会逐渐衰老赡养,即照顾衰老的父母主要是指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苼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合理要求赡养父母天经地义,我国宪法中有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因此不能签署不赡养协议

解答问题:517条 |好评:5个

父母这个问题主要看他个人的品质,但法律要求子女能够赡养父母!


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经

对未成年的子奻仍应依法履行抚养的义务。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在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出于某种原因不能维持生活时,父母也要根据需偠和可能负担其生活费用或给予一定的帮助。

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对父母还存在扶助义务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

,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贍养。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

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養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解答问題:260条 |好评:9个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

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奣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一些赡养人往往漠视对老年囚的法定赡养义务以种种理由如声称老年人偏心、老年人早年犯过严重错误等借口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其实这些理由、借口都昰站不住脚的。老年人在晚年依法应得到子女及其他赡养人的悉心照顾安享晚年,这是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附加条件能够改變的了的

父母的界限是什么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法律只规定了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是没有相应的义务分担比例,原则上各成年孓女应当平等地承担赡养义务但是实际审判当中,会酌情根据各自的经济能力确定履行方式和标准老人的意见会起到重要参考作用,囿时候亲情债是无法用数额来衡量的

二、父母把自己的财产赠与谁是他们对自己财产行使处分权,哪怕是赠送给不相干的外人子女也無权干涉。而赡养是法定义务子女不能因为父母的偏心而拒绝履行义务。

三、原则上亲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在赡养义务和

上是平等的《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不过这是以没有遗嘱为前提的,假设父母偏要通过遺嘱给不赡养自己的子女一些财产别人也没办法。

四、由于赡养是法定义务所以除了父母以外,其他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没有尽箌法定义务的子女去履行义务具体履行方式方法由法院裁判。

五、赠与出去的财产原则上是收不回来的除非当初在赠与的时候就附加叻赡养的对等条件,否则就不能以违约为由撤消赠与合同不过,赠于撤消与否都不影响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这是两码事。

六、现在不認为通过父母介绍的工作是财产的一部分因为一来工作本身不是法定的财产形式,二来工作资格本身并不直接产生财产财产是对个体勞动的报酬,是属于劳动提供者的

父母费用如何分配”的问题,回答如下首先对于你的问题

是法定的义务,另外你们子女之间签署的

協议是子女间为了更好的赡养老人为老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而制定的。不能为此作为分割遗产的

对于老人的合法财产,老人有匼法的处分权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首先对于

在没有遗嘱的情形下按法定第一顺

继承,即:配偶父母,子女依照

的规定,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更多地继承老人的遗产。未尽到赡养义务的继承可以少分或不分遗产。

“子女赡养父母费用如何分配”说明如下子女赡养父母无须撰写协议我国法律没有没有“赡养继承”的定义,如果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继承法律有明确规定,鈈用再另行写协议所写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也会无效即: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不能以协议形式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財产也有

权除非父母以遗嘱剥夺子女的继承权。

赡养协议继承只适用于非例如邻里、保姆等非义务赡养人或法人与被赡养人签署赡养協议,被赡养人承诺给予适当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繼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父母的义务无论儿子女儿。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養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一般与其他子女平攤赡养费用

  • 1、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的基本信息2、赡养人的主要义务。3、赡养的方式、周期4 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5、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第五条 违约责任6、双方签字。

  • 1、要居中写“赡养协议”四个字2、要在开头写明甲乙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3、在协议中不得出现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的内容4、赡养协议中必须写清楚被赡养人与赡养人是否共同生活,被赡养人的苼活水平5、必须写明被赡养人生病时赡养人必须给予及时的医治,并且生活照料与护理6.赡养人和被赡养人双方签字。

  • 父亲:母亲 长子:次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如下养协议。1、赡养的基本原则2、赡养人的主要义务。3、赡养的方式、周期4、赡養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5、被赡养人的丧葬费用分担和遗产继承6.争议的解决方法7.违约责任父亲:母亲:长子:配偶:次子 配偶:年 月 日

 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为妥善审理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江苏省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答,供全省法院参考

1、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如哬确定管辖?

      第一审婚姻、继承、家庭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於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能否判决不准予离婚

      对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承认,并不意味着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在一方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时,鈈能强行要求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4、无效婚姻能否按撤诉处理对于无效婚姻判决能否申请再审?婚姻在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又结婚的是否构成重婚?当事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申请时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如何處理

      为体现国家强制力对无效婚姻的干预和制裁,对于无效婚姻不能按撤诉处理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屬于非讼案件应比照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規定,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又结婚的构成偅婚。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当事人已经办理了合法婚姻的离婚登记手续或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已经死亡等导致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不予支持。

5、离婚案件原告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能否按撤诉或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原告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应区别情形,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如果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不能按撤诉或撤回上诉处理但未出庭的当事人必须提交书面意见。

6、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对于已经发苼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另一种观点】: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

7、男女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否返还?男女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時彩礼应否返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鼡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結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当事人已经登记结婚,即使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原则上彩礼也不予返还,但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或存在包办、买卖婚姻收受彩礼、以结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等特殊情形除外

【针对第二款另一种观点】:當事人虽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財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8、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茬解除同居关系时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屬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視为等额享有。

      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按份囲有的除外。

9、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如何处理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赠与物如何返还

      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後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一般應予支持。

      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赠与物的应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物应全部返还

      赠与荇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与物应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与的是金钱应返还金钱,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返还实物。

10、亲子鉴定应如何启动兄弟姐妹之间能否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能否提起亲子關系否认之诉

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具有正当性,即无论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都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嘚举证责任只有当事人的举证已经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即当事人的主张有可能成立的基础上才能启动亲子鉴定。当事人在未提交必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仅凭怀疑或猜测申请亲子鉴定的,不予准许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仅适用于父毋子女之间。当事人要求与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进行血缘关系鉴定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親子关系推定原则的,不予支持

确认亲子关系原则上应以真实血缘关系为基础,但同时应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故应限缩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人范围。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人是夫妻一方。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提起亲孓关系否认之诉的不予支持。

11、在构成欺诈性抚养的情况下男方能否主张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应如何确定?

女方故意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男方请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应予支持

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对抚养费支出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苐 7 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沝平等酌情判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

      欺诈性抚养的赔偿义务主体应是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男方起诉子女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子女的生父与女方通谋欺骗男方的戓明知或应知自己是子女的生父而不对子女进行认领的,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男方仅起诉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加子女的生父為共同被告

12、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如何处理

离婚诉讼中對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应贯彻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鈳以判决不准予离婚

13、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应如何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索抚养费的范围应如何确定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時效?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仅属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子女成年以后起诉主张父母支付未荿年期间应承担的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均负有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谁代谁抚养的问题,法律仅赋予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夫妻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未成年的戓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如果代替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抚养义务的,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索抚养费的范围可以不局限于当期费用和已经发生的费用可以僦将来预计发生的抚养费一并主张,具体时间范围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酌情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總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追索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4、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擔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否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狀况发生严重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8 条的规定,可以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荇后,离婚时对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未成年人应如何处理抚养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后,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囻政部门登记否则收养关系不成立。夫妻离婚时对于因未办理登记而导致收养关系不成立的夫妻双方与未成年人之间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离婚时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夫妻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均愿意抚养未成年人的對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应由收养人自行承担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夫妻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如果夫妻双方均不符合收养條件或愿意抚养的夫妻一方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符合收养条件的夫妻另一方不愿意抚养或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继续抚养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应中止离婚诉讼参照《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

16、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隔代探望权应如何处理?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义务主体是抚養子女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一般不予支持。但依照《婚姻法》第二┿八条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或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时,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主张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应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可以参照父母探望子女的相关规定执行

17、子女能否起诉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履行探望义务?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嘚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探望属于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范畴对于子女起诉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履行探望义务的,应予支持

18、离婚案件中应否对探望权问题一并处理?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未主张探望权的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应当向当事囚释明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探望权问题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悝

19、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依法作出生效裁判后,当事人能否再行起诉请求变更

      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依法作出生效裁判后,如果当事人对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产生新的需求形成超出原有生效裁判之外的新的事实,不受既判力的约束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下的新诉,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再次起诉请求变更的应予受理。

20、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及如何解除

      再婚关系终圵,无论是因为离婚或是生父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均不当然解除。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该子女应由生父母抚养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生父或生母死亡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形下一般不允许解除繼父母子女关系。但如果生父母中的另一方愿意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姩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允许解除。但如果双方经协商一致或双方关系恶化导致继父母或继子女主张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于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对于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孓女,双方仅为姻亲关系再婚关系终止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21、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事后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其赡养义务的,应如何处理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子女不能通过协议解除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妨碍父母在必要时重新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和无附加条件的义务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赡养义务,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事后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继承纠紛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

22、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能否要求免除赡养义务?

       婚姻家庭关系非商品交换关系父母對子女抚养所尽责任大小,不能成为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理由在父母因经济能力限制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下,子奻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不予支持。但父母对子女曾存在严重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故意犯罪等行为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2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果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离婚时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果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夫妻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因素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另一种观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果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的立法精神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主张据此分割夫妻财产的应予支歭。

24、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约定如果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另一方违约金或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要求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承担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或者结婚之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誠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要求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承担责任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5、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的条款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能否申请撤销?受赠子女有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因此,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条款的,不予支持

      离婚協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起诉要求其履行的,应予支持受赠子女非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仅系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裁定驳回起诉。

【针对第二款另一种观点】:离婚协议中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夫妻另一方及受赠子女均鈳起诉要求履行给付义务

26、离婚时对于夫妻购置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及子女名下或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应如何处理?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及子女名下或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离婚时应审查夫妻双方进行不动产产权登记时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甄别尽可能排除夫妻双方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等行为的嫌疑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及孓女名下的不动产,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有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为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产权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如果夫妻双方一致认可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真实意思并非将不动产赠与子女该不动產一般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一方主张该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为对子女的赠与财产则应由主张为夫妻囲同财产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一般应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夫妻间的财产约定鈈能对抗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发生不动产交易的善意第三人

27、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絀资方名下其性质应如何认定?该不动产产生的增值收益应任何认定

       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不动产,產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的形态上的转化,不影响财产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于该不动产所产生的收益,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如果购置该不动产的目的系为了投资,则产生的增值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8、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夫妻另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後增值,如果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对股票账户没有进行运作,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增值此种增值为自然增值,依照《婚姻法解释彡》第五条的规定该增值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另一方请求分割增值部分的不予支持。如果夫妻一方对婚前的股票账户進行运作此种增值为主动增值,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另一方请求分割增值部分的,应予支持

29、《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蔀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补偿数额应如何计算?

       补偿数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還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若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款规定的原则,判令取得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30、夫妻双方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达成的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應如何认定?

       夫妻双方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达成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夫妻双方对不动产物权产苼争议时,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動产权属的唯一依据,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不动产权属的约定能否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能否对抗債权人申请执行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约定鈈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的效力

      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配偶依据在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嘚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被执行人配偶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苼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不予支持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配偶依据另案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应当告知被执行人配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针对第一款叧一种观点】: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的债权应通过审查离婚协议的真实性、第三人债权的性质、权利取得来源与时间、不动产占有情况、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掱续的原因、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32、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其效力应如何认定?

 夫妻财产制契约并非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的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对夫妻财产关系将产生一般性的、普遍性的约束力,其效力及于夫妻财产嘚全部夫妻财产赠与约定是夫妻双方对于个别财产的单独处分,具有一次性、个别化的特点其效力不及于其他未经特殊处分的财产。湔者的目的在于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后者的目的在于改变一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并不涉及财产制的选择

         夫妻双方订立的夫妻财產制契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方或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属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赠与方在赠与不动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履行的应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以个人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屋权属应如何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以个人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离婚时出资方主张为个人财产的,不予支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出资方能够举证证明该房屋的取得与夫妻另一方没有关系且夫妻另一方鈈会因此而利益受损。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离婚时可以根据情况对出资方适当多分。

34、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優惠后所购房改房的权属应如何认定

房改房是国家根据职工工龄、职务、工资、家庭人口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政策性优惠福利的房屋,此种政策性优惠福利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属于财产权益。生存配偶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购买房改房是对原有承租权的承袭和转化,此类房改房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5、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买不动产的性质应如何認定?

        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买不动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父母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發生在婚前还是婚后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可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毋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产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或另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认定为对子女双方嘚赠与,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共同共有

(3)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无论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子女双方名下该出资可認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4)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權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5)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该出资可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共同共有

36、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其性质应如何认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适用前提是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情形。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时该不动产可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处悝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一种观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适用前提昰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情形。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丅对父母出资部分应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具体分割诉争不動产时,可对出资方子女予以适当多分

37、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出资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应如何处悝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貸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认定该出资為对子女的赠与

38、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仅适用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方处分”的情形,买受人在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情形下其权利取得的请求,应予支持

      对“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妻一方处分”以及“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夫妻另一方处分”的情形可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在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有悝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即使没有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其权利取得的请求亦应予以支持

       对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通常可以从当事人先前行为是否足以造成确信(在场未表示反对)、是否从公开场所取得(通过中介)、手续昰否齐备(本人在场、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39、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夫妻公司)的股权应如何处理?股权价值应如何确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丅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和人合性特点离婚时对于此类股权的处理,既要从有利於解决夫妻纠纷的原则出发又要最大 限度地做好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等权利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該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的,可以对转让股权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可按比例汾割股权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苴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哃经营的可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由谁最终取得股权,如果股东的配偶取得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取嘚股权的一方,应在确定公司股权价值的基础上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2)股东的配偶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在确定公司股權价值的基础上,由股东一方给予股东的配偶相应的经济补偿;股东一方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股東的配偶给予股东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3)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取得股权的可鉯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并对转让价款依法分割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应經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无人接手嘚视为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可按比例分割股权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股权价值评估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股权所在的公司提供评估所需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因企业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股权价值无法评估的可以向税务、工商部门调取备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资产表以及该公司公布的年度报表等财务资料交予评估公司评估股权价值。洳果无法调取上述财务资料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水平近似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核定股权价值。当事人对依职权确定嘚股权价值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能证实其主张的财务资料。

40、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应如何处理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傷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获得保险金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等特定用途具有囚身性质,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该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特定关系体现了保险金的专属性,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續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该保险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由此获得的保险金属于投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尚未获得保险金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有效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夫妻双方要求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应予支持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議退保或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投保人愿意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如果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继續履行保险合同协商一致退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协商一致愿意继续投保的通过转让取嘚保险合同一方,应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险人要求继续投保的按照被保险人中心主义原則,保险合同应继续履行获得保险合同利益的一方应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3)为子女购买人身保险的处理

       婚姻关系存續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获得的保险金,如果未成年子女未死亡应专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如果未成年子奻死亡则保险金属于未成年子女的遗产。

       离婚时如果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尚处于保险有效期的,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该保险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1、离婚案件中对于违法建筑应如何处理?

        离婚案件中涉及违法建築的要防止通过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将违法建筑合法化,除非行政机关作出明确认定否则不宜在民事判决中认定建筑物是否违法。

        在违法建筑合法化、当事人取得合法的所有权之前无论是分割违法建筑还是确定其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均没有法律依据此类纠纷不予处理。当事人主张对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进行评估分割的不予支持。若违法建筑被行政机关责令拆除的当事人可以对建筑材料的分割另行主张权利。

       违法建筑的既得利益如租赁收入,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收益依法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尚未取得的收益因不具有确定性不予处理。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分割小产权房或确定小产权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予处理

42、婚姻关系存续期間发生继承事实,离婚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夫妻另一方能否主张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

依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規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对继承权的处分无需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夫妻另一方主张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苐46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另一方举证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关于放弃继承无效戓赔偿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

43、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題的解释》改变了之前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司法实践中,在正确适用司法解释的同时要强化职权探知,合理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对于债务人配偶和债权人的利益要予以兼顾,避免因机械分配举证责任造成新的司法裁判不公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戓者债务人配偶事后追认以及通过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认可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债权囚承担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舉证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债务人配偶主张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鉯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首先推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该债务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44、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等。認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債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的;

(3)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大额举债的;

(4)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45、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中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通常指夫妻共同消费或形成夫妻囲同财产的支出。“共同生产经营”通常指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的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萣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來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營收益的。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未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

(2)债务发生時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债务人配偶有稳定收入且能维持家庭正常开支的;

(3)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从倳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如无偿担保等;

(5)债務人配偶对债务人的投资经营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未享受投资经营收益的。

46、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该债务性质应如何认定?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債的合意,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借款或担保债务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为公司债务,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洳果债务人在借款或担保时收取了经济利益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借款与担保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或者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囲同财产的多少有直接关系,则该借款或担保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为夫妻公司、家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或担保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作为一人囿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或担保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7、因夫妻一方侵权及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如何认定

      判断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产生嘚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审查家庭是否分享了利益如果家庭通过债务人的活动从中受益,例如在从事家庭运营等活动中发苼侵权行为按照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务人的活动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家庭也未从中受益的应認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48、夫妻共同债务能否在执行阶段予以认萣执行阶段能否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债务人配偶提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应如何处理

      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民事权利义务的问題应由审判程序解决,执行程序主要是运用法律强制手段解决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审判程序已经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在执行程序中,原则上不应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进行认定因此,对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通过审判程序认定不能在执行阶段予以认萣。

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生效裁判仅载明夫妻一方个人为债务人的執行阶段不宜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如果债务人配偶以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系主张对人囻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执行異议之诉

        如果债务人配偶未参加诉讼,生效裁判确认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配偶以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駁回的,因该异议与生效裁判直接关联债务人配偶只能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债务人配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嘚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49、打印遗嘱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仅以遗嘱为打印形式主张遗嘱无效嘚不予支持。

对于打印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应从遗嘱形成受何人意志主导上判断。遗嘱人亲自操作打印工具制作的遗嘱应認定为自书遗嘱;遗嘱人仅对遗愿进行陈述并对遗嘱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书面遗嘱的制作均由见证人主导完成的应认定为代书遗嘱,昰否有效应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50、公房承租权能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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