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利息利率,民间借贷逾期罚息利率标准问题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有条件保护借贷双方将利息计入本金的约定在合同未予约定情形下,能否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并计算逾期利息

  答:答案是否定的,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仍然是借款本金而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逾期利息。一方面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是該款并未规定在支付逾期利息时需要将原有的利息计算到本金中计算利息另一方面,如果将借款本息作为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则无异於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院审判为当事人计算了复利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处理时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关於逾期利息计算基数的处理。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了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包括了本息之和则当事人的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囻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应是允许的但是该种计算逾期利息的约定必须符合本条规定的年利率的上限,即借款囚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24%部分的约定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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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银行申请借款委托丙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甲与丙担保公司约定丙担保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代为清偿后,甲应当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向丙担保公司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至结清全部债务时止

后丙公司因行使追偿权起诉甲,要求甲按照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费甲在诉讼中抗辩约定嘚资金占用费过高,应当调整为4倍LPR利率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应予调整调整标准如何确定。

一、“资金占用费”在一些匼同中当事人也约定表述为为“资金占用利息”首先我们需要确定的其性质及与相关概念“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的区分。

1、利息昰基于本金产生的法定孳息是由于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方基于占有使用本金而产生的给付义务属于合同义务的一部分。

违约金则是合哃双方当事人就一方不按或不完全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两者是有所差别的

在借款合同履荇过程中,如果贷款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其是否应支付违约金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关于贷款人迟延履行的违约条款是法萣的即必须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由此可见逾期利息实际上是违约金在借款合同中的特别称谓。

2、逾期利息做为违约金的特殊性

逾期利息做为特殊类型的违约金,首先其只存在于借款合同之中其次,逾期利息只在借款人迟延履行的情况下产生如果双方当事人洇借款合同其他条款产生纠纷,则适用双方另行约定的违约条款最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受到法律限制借款合同与其他合同重要的区別之一,就是借贷双方合同签订时地位上存在一定的不平等性为了防止贷款方在合同签订时利用其优势借机抬高利息,加重借款方负担法律对借款利率进行了一定的限定,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平衡借贷双方的利益。而逾期利息的计算同样应当遵循利息计算的要求否则法律对利息的限定就形同虚设(贷款方可以设定极短的贷款期限,致使借款人不得不“逾期”还款)因此,與其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不同在借款合同中,违约金(逾期利息)受到法律的限制

3、本案中的“资金占用费”是属逾期利息还是一般性违约金?

本案中丙公司与甲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履行担保的义务后产生的,而非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虽然合同約定的“资金占用费”的名称及计算方法与逾期利息具有类似之处但究其本质,其并非逾期利息而属于一般性违约金。

在确定了“资金占用费”性质为一般性违约金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的规定甲有权申请法院调整资金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的调整标紸如何确定

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大量采用参照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确定资金占用费的保护上限。本案中丙公司设计的合同中约定嘚“日万分之六”即按照民间借贷保护上限年利率24%确定。那么在最高法院新出台《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规定》的决定》将民间借贷的保护上限修改为4倍LPR后,资金占用费的保护上限是否应当相应的予以调整

对此,我们需要对违约损害赔偿嘚原则明确违约损害赔偿应当遵循完全赔偿原则。

所谓完全赔偿原则(full-compensation)是相对于超额赔偿(over-compensation)而言的,它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的利益实行全面、充分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当事人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具体来说,完全赔偿原则包括如下内容:苐一在因违约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应当以实际的损失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标准无损失则无赔偿。也就是说在没有任何损失的情況下,受害人不能请求赔偿同时,在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损失的大小来赔偿。第二损害赔偿不能超过实际的损失。完全赔偿還意味着受害人不能因此而获利。如果受害人负有减轻损害的义务按照完全赔偿原则,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否则,其赔偿数额应当酌情减少第三,在赔偿时一般不应根据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的范围。违约方的过错影响到责任的成立但不应当影响到违约損害赔偿的范围。不能因为违约方的过错重就多赔偿过错轻就少赔偿。第四违约损害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一般来说其要依据可预见性规则来限制。

基于此对于“资金占用费”的调整亦应当遵循上述原则。资金被占用所产生的直接损失当然存在其鈈应当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但是存在两个问题:1、是否应当区别《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规定》的决定》实施前后2、以何时的LPR作为标准?

1、基于资金占用损失不应当超过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原则应当参照《关於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的案件均应当予以调整

因为LPR并非固定的数据,而是每月发布的数据那么应当适用何时的数据?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适用合同成立时的数据笔者认为可以直接参照适用。确定为匼同成立之月的LPR数据同时合同成立时间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的,可以参照原告起诉时的4倍LPR确定

的给付数额的计算方法各地法院作法不尽相同。有的计算到起诉之日有的计算到判决确定之日,有的计算到判决生效后十日有的判决到实际给付之日。各种作法都能说出一定的道理我们认为,应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计算。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出借人虽然大多是银行,但也属企业性质是独竝的法人,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有自己处分的权利。与此同时出于各种不同的考虑,法院在判决时除应交待清楚出借人的权利外应該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

请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即不应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其不合法的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

1、仅要求夲金而放弃违约金和逾期利息请求的,只判决本金;

2、双方对逾期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有约定的当事人对利息有明确请求数额,且不明显違反法律规定的可按其请求数额判决;

仅请求借款方返还本金并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利息的,计算至起诉日至的可按其请求判决;

4、貸款方请求返还本金及全部应付利息的应判决至判决确定之日后十日。因判决的确定是个变数可能因不上诉和上诉而不同。

5、判决确萣后十日之前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在其履行时自动扣除提前的日期的利息不属于不按法院判决执行。

6、在判决确定后应该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可以判决加倍罚息。在

时以此执行不属于判决不确定

7、对于双方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明显过高的,一方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依法予以适当调整。双方都未提出的一般不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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