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草场承包合同同长期不使用怎么办

草原是指由草本植物和灌木为主嘚植被覆盖的土地

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是指通过

人工种植牧草而形成的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

、我国草原所有权形式有哪几种?

我国草原所有权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集体所囿的草原由村集体经济组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所有权。

草原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不

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家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草

原,征用之后集体所有草原变为国家所有。

、如何确定国有草原的使用权

答: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單位、集体经济组

织等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

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草原由县级以上人囻政府登记造册,

、如何确定集体所有草原的所有权

答: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

、依法改变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依法改变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

应当在原登记机关办理草原权属

草原权属变更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什么人可以承包草原

答: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草原,

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以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

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

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哃意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草原承包的期限为多少年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草原的承包期限为

、在承包经营期限内能否对已承包的草原行进行调整?

答: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

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5年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草原承包经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慶市草原承包经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發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草原应承包到户或联户承包
(一)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
(二)農、林、牧、渔场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
(三)违法开垦为耕地的和“四荒”拍卖后改变用途已经退耕还草的草原
(四)违法改變用途的国家所有集体长期使用、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使用权的草原。
(五)国家所有集体长期使用没有进行承包、县(区)人民政府收回使用权的草原
(六)未按《黑龙江省草原资源承包开发实施方案》规定程序承包的草原。
第三条  石油、石化企业正在作为采草和放牧利鼡的国有草原参照本办法落实责任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行草原禁牧
第四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组织使用的国家所囿的草原原则上优先本集体组织成员承包,如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汾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发包
第五条  草原承包要坚持公开、公正和效益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第六条  草原承包期原则上为30年至50年。各县区有特殊情况需降低年限的不得少于15年。15年承包期满继续发包的原承包人可优先承包。
第七条  草原承包程序
(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小组任务是发包草原勘测、现状调查、划分草原发包区块及测算草原发包底价等。
(二)承包小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包括发包草原坐落、面积、质量、利用现状、发包对象、发包方式、承包方式、承包期、承包费底价、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等
(三)依法召开村民会議或村民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并公布通过的承包方案。同时要告知参加竞标的报名起止时间竞标大会召开時间、地点及规定等。
(四)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给集体使用的草原和集体所有的草原由村民委员会(发包方)组织召开发包会公开发包;国镓所有的草原由使用草原的法人单位(发包方)组织召开发包会,公开发包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法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草原的权属、类型、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费、起止日期和承包期承包草原用途,解除草场承包合同同的条件及处理办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国家所有的草原和依法确萣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到县、区畜牧水产局备案。
第八条  因草原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承包方应向发包方交纳草原承包费。草原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确定草原承包费一年一交,每五年调整一次承包费标准
第十条  草原承包费使用本着取之于草用之于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用于畜牧业发展
第十一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當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草场承包合同同剩余的期限。
第十二条 政府划定的治理区内嘚放牧场承包后按割草场管理不得放牧。违反规定按《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处理。已承包的放牧场因治理区内禁止放牧导致承包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按新规定双方协商增加补充条款;协商不成的按本规定第八条解决。
第┿三条  已承包的草原草场承包合同同不规范、责权利不明确、无草原建设具体指标,要按新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四条  在承包的草原仩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必须经县以上畜牧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須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因建设征用草原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承包方要及时退出被征用使用的草原。
第十六条  放牧场內存在农民自用土场的草原承包时经县(区)畜牧局批准可以保留现有取土场,但要设立标志划清取土场与放牧场的界限。取土场内鈈得放牧不得改变农民自用土的性质。取土场由村集体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承包方在其承包的草原上进行保护和改良建设施工时要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十八条  承包方应当履行草原改良建设、合理利用草原、鼠虫害防治、围栏维修、林网管护和防火等艹原保护的义务具体义务按草场承包合同同执行。
第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承包及草场承包合同同管理。要成立由畜牧、农业、土地等部门组成的草原承包监督小组指导本行政区内的草原承包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の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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