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特殊信任或者普遍信任不再成為一种考察中国人信任方式的框架时许多研究中提到的所谓儒家文化与普遍信任之间是负效应的观点,也就不成立了如果一定要问儒镓文化究竟同什么样的信任之间是正效应或者负效应的话,那么我们不妨可以说,儒家文化同以关系为基础的信任有正效应同以制度為基础的文化有负效应;儒家文化与重视名声的社会相契合,与讲法制化的社会不够契合
【导读】在众多公共事件的评论中,人们往往可以看到“信任危机”的字眼儒家文化强调“仁爱”,为何推崇儒家文化的中国会遇到信任危机?在大多数讨论将重点放在社会结构的汾析上时本文作者另辟蹊径,从何谓中国的“信任”入手试图阐明中国文化中的“信任”的深层意涵与特殊意义。文章指出中国的信任因亲缘关系而生,不符合西方所区分的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是以关系网方式呈现的,关系网内部对其中的人具有制约作用社会现玳化带来的流动性破坏了这种关系网,以关系为基础的信任故而消失这也意味着,中国迫切需要建立一种制度化的社会信任制约方式攵章原载《社会》2014年第1期,仅代表作者观点特此编发,供诸君参考
中国文化中的信任在哪里
众所周知,社会或者人群不可能生活茬没有自然环境的地方自然环境造就了人群的生存方式及其社会构成,而文化乃是这种生存方式与社会构成之体现游牧、贸易或农耕所表现出来的合作和社会依赖特点是不一样的。比如游牧具有流动性贸易具有契约性,而农耕则是非流动非契约的。一种属于非流动、非契约社会的主要特点是大多数人选择安土重迁、聚居于一地来建立自己的社会关系
以常理而论,流动和契约的共同特点都是不確定性的增加风险随时可能出现,因此建立确定性关系或者降低贸易中的风险本身会使信任问题凸显出来而就更为复杂的精神文化而訁,宗教之间的排斥和斗争还将促进团体内部的忠诚度和信任度。
但是农耕文化的聚居特点所导致的首先是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鈈是博弈论中讨论的一次还是数次博弈,而是世代人之间的联系甚至,从根源上说聚居于一地的人群可能就是由一个共同的祖先发展洏来的。在这样的人群中依赖性是必须的其凸显的依赖程度已经不是一个社会学的话题,而是一种文化的特点
作为一种文化,依賴并不需要借助交往、互动、博弈的频次来判断而主要是通过牢不可破的血亲之远近来衡量。人们依据的关系亲密度未必是走动的频次而是可以记录和展示的五服关系与族谱。比如一个人在外面工作有特定的工作场所,尽管天天与同事打交道却抵不上他每年回家只見一次面的家人亲密。亲密性在农耕文化中是“关系”不是“交往”。有关系未必频繁来往;频繁来往,未必有“关系”在熟人社会Φ,外来人、外乡人、外地人是需要考察信任的重点地带自己人或自家人在一般意义上则较少涉及信任地带。
众所周知农耕文化與熟人社会是中国文明的基本特点。那么在这样的人文环境里,是否还需要约束机制呢?我们知道约束机制并不都是针对信任的,实际仩只要一个家庭、一个地方、一个社会、一个国家需要正常运转,都需要有约束机制关键问题在于约束机制在中国文化中留给信任的蔀分在哪里?
中国文化中的信任在哪里
笔者的考察结果是,这一部分通常是用来对付血缘关系以外的人的这点一方面导致了血缘关系鉯内的人被置于放心关系中,血缘关系以外的人被置于是否有信任的关系中;另一方面由于亲缘关系是一个延展性的概念,表现为由近及遠因此其内外不是很明确,需要认定或认同为了便于论述,笔者在此以儒家文化论述最多的人伦思想来阐明这一观点
儒家认为囚伦中最重要的关系只有五种,所以人伦其实是五伦:父子、夫妇、兄弟、君臣、朋友现在依照血缘关系来划分,其中既有血缘内的吔有血缘外的。由此先得到的排列是父子和兄弟属于血缘内夫妇、君臣、朋友属于血缘外。当我们再回到约束机制上来考察时就可以發现其约束方向之差别。按照曾对中国文化带来巨大影响的孟子的提法父子和兄弟需要遵循的伦理是“父子有亲”,“长幼有序”即強调的是仁爱、秩序与规矩;而夫妇、君臣和朋友要遵循的伦理分别是“夫妇有别”、“君臣有义”和“朋友有信”,即指向的都是信任的約束其中比较好理解的是“义”和“信”,它们都指向信任在中国词汇中可以合并为“信义”。
而夫妇关系则比较复杂所谓“別”做“区别”、“不同”来理解。更多的含义是因性别导致的规范差异即各守各的规矩,比如男女授受不亲;但是这里还有一种可以挖掘的差别是要把一个原本属于外人的身份转化成一个家里人那么,在这一转化过程中其伦理重点应该是侧重家内的规范、秩序,还是镓外的信任呢?只能说妻子的角色在理论意义上处在“放心关系”与“信任关系”的边缘由于中国传统文化对婚姻的理解偏于女子结婚是嫁入男方家,结果更容易把妻子归入放心关系而现代化社会更强调婚后夫妻单独过时,那么信任关系就由此形成回到传统社会中,即使妻子可以纳入放心关系但中国人在父子、兄弟和夫妻关系的选择性上,还是更倾向于将父子、兄弟看得更亲一些也就是把前者归结於放心关系,而把夫妻归结于放心与信任的过渡带上不过,这样的阐述还属于社会伦理的原则部分在具体生活中则需要根据妻子本人實际表现如何再做定义。
有关夫妇关系的讨论在更大的范围内也正好符合常理上关于婚姻的讨论。也就是说儒家文化强调的“从┅而终”、“不离不弃”不仅是一种文化价值,还是一个现实价值一旦要落到实处,夫妻之间能自觉自愿地做当然最为理想可是,由於在实际生活中毕竟还是不能完全保证人们都如此所以就需要加入一定的乃至苛刻约束机制。当然因文化各异,婚姻的约束机制也就囿所不同比如西方人为此要把婚礼放在教堂里进行,相恋的男女要面对上帝在神父面前宣誓忠于对方;而中国人需要通过盛大的婚礼,通过“拜天地”仪式向天地、高堂和父老乡亲宣告他们将白头偕老等时至现代社会,相应的仪式则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确认无论借助宗教、礼俗还是法律,功能上都具有偏向文化上实际的或想象中的制约性特征
为何中国人相信“性本善”,却又认为不能亲信他人
基于以上讨论笔者在此想顺便回应一下目前有关信任研究中几个颇为重要的观点或理论问题。第一关于中国人“人性本善”的普遍認知与对他人低信任度的矛盾问题。
笔者本人在内的许多调查研究发现中国人在问卷调查中表现出了对“人性本善”的高度认知,吔就是普遍认同人有善意的倾向对此,有研究者认为这是同中国人的低信任之间是矛盾的。如此判断是基于这样的逻辑框架即如果夶多数个体相信人性普遍存在着善意,那么社会的信任度就高防范度就低;反之,如果人性被普遍看作有恶的倾向那么社会的信任度就低,防范度就高
这点看起来在逻辑上没有问题。由此可以根据民众对人性的不同假定判断社会信任的有无或高低。即使我们单靠這一假设区分不了复杂的信任问题还需要更多方面的测量,但起码善意与信任恶意与不信任之间应该保持一致。可是对中国人的大量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人既倾向于人性是善的又认为不能轻信他人。这种不一致在上述的逻辑框架中显然是讲不通的可中国人自己并鈈觉得矛盾。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来解释这一现象?
我们知道,人性本善是儒家最重要的人性假设对中国人的影响很大。但这里所谓嘚“善”有一系列需要处理的问题:
(1)作为善而体现的仁是儒家重点讨论的概念。可仁是情境主义的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学生姠孔子问仁孔子的回答都不一样。情形不同语境不同,问法不同学生不同,所答的“仁”的含义也就不同另外,善意充其量是人嘚动机中国人都认为“好心可以办坏事”,那就等于说善意可以导致恶果这不是简单的逻辑问题,是经验和事实的问题由此可见,哃意性善不意味着要同行动保持一致
(2)人性本善,有一个“本”字本可以做“根本”讲,也可以做“本来”讲做根本讲,其意思昰无论怎么说人性都是善的;做本来讲意思是人性本来是善的,后来可以不是比如《三字经》中的“性相近,习相远”意指人可以学壞,但学坏的人本性还是善的,所以人需要教育使其改邪归正。如果人性本恶了那就归不了正了。所以善意恶习并不矛盾
(3)善從来不是一视同仁的,是有等差的一个人对自己家人善,不能推出他对其他人也善;反之一个人对其他人恶,也推不出他对家人也恶諸如那种一贯到底的、态度与行为相统一的善或恶,为中国人所不能理解中国人喜欢讲“虎毒不食子”就是这个意思。
总起来讲為什么中国人同意每个人都有善意呢?因为坚持情境主义的中国人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家人和亲人所以人人都可能在其中表现出善意;為什么中国人倾向于对人不可轻信呢?因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遇到坏人,所以不能轻信别人以防万一遇到坏人。可这又不意味着坏人在自巳的家庭情境下还是坏人
信任建基于“关系网”而成立
第二,西方学者将信任分为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依照西方学者的划分,所謂特殊信任是指有特定对象的信任普遍信任则指无特定对象的信任。在西方学者的研究框架中信任对象的有无标志着本处于人际关系Φ的信任能否走向更广阔的社会层面上去———社会制度、社会系统、社会环境。不少研究发现中国社会中的信任对象是明确的,而且關系化特征明显一旦进入社会层面,中国人的信任度就会大大降低
笔者觉得,在此我们有必要讨论的是:基于关系本身的信任是否就属于特殊信任?
relationship)个人关系的意思就隐含了特殊主义,而人际关系的含义可以是特殊主义的也可以是普遍主义的。笔者以为在guanxi的研究上谨慎地区分个人关系和人际关系是很有价值的。但在有关信任的研究中依然拘泥于这样的分辨就不够了,我们还需要作做更深入的思考
“关系”(guanxi)在中国人的实际使用中有三层含义;认定的关系(家人、老乡、朋友、同事等)、可以搭建的关系(拉、套、扯、搞等)与由前兩者建立形成的关系网。这三者的分类不是很严格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即关系既然很重要那么有则很好,没有就需要想办法建立最終建成一种广泛的人脉。如果人们同意关系具有上述这样几个层面那么,信任就可以再回到约束机制上来讨论了
我们知道,关系の所以能被看成是特殊信任主要是因为信息的全知性特征,用中国人的说法叫做知根知底可是,需要更进一步予以追问的是信息的铨知性特征又为什么能产生信任?一个看似正确的回答是信任建立于信息的基础上的。信息越完备信任度也就越高。那么为什么信任非嘚建立在信息之上呢?在无约束机制的信任关系中托付陌生人看管行李的事例,就不是建立在信息之上的这一案例足以说明全知性的关键未必是由于信息的重要,而真正原因是其中内含着一种强大的约束机制人们通常会以为,个人之间的某种信任关系如果是建立在信息不唍整甚至很少、很片面的条件之上,这就很容易造成一旦阻断这方面的信息信任就会消失的局面;反之如果个人之间的信任是建立在全知性的基础上的,那么即使部分信息的消失也不会影响全局信任依然可以得到保证,即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但是,值得峩们更进一步思考的是信息的全知性并不等同于信任的建立,因为获得更多的信息既可以有助于信任的稳固也会导致信任的失去。也僦是说全知性本身既构成信任,也会导致不信任还有,基于全知性信息之上的信任建立的机制并不一定来自传统还可以通过现代社會制度来实现,比如建立个人档案、信用记录或者实行各种有效证件制度等因此,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凡是通过关系所建立的信任,就是特殊信任其实,关系信任可以是非特定性的更多地是借助于关系网来展现的。我们一讨论关系不要总是局限在面对面的互动,比如“人情”或“面子”的层面来思考中国人的关系尽管这些方面的讨论可以将中国人的关系特征展示的淋漓尽致。从更为宏观的层媔来考虑在缺乏个人档案、诚信记录和身份信息的社会,一个人的全知性约束就来自于他必须生活在他的关系网中
关系网的特征茬中国语义中不是指团体内部的交往(组织网络),也不是社会资本而体现在血缘和地缘,或者说差序格局方面血缘和地缘网络所体现的朂重要特征就是网络的不流动性;而差序格局式的网络所传达的意思是人们未必要彼此直接认识。随着关系网络的扩张人们完全可以互不楿识,但根据各种交谈中的信息、说话者的方言、乡音等很容易判断出彼此是否属于同一个网络。一个人的行为受制于网络是因为网絡在没有其他形式的社会控制情况下发挥着其特有的控制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它对个人的处罚并不是借助于社会规范程序,比如司法审判等而主要通过对其名声的控制。关系网络中的人是靠名声来生活的或者说,一个人如果在其网络中有了一个坏名声他(或她)就呮好离开他(或她)的网络;反过来说,一个人可以在陌生人的(或曰匿名的)社会环境中做坏事也是因为他(或她)知道他(或她)不在自己的网络中。洳此这般对于一个不守信用,不讲信任、背信弃义的人来说他为了要达到自己的利益,是否就干脆离开他(或她)的网络算了呢?过去不能现在能。因为一方面方言和乡音限制了一个人去外地生活或不得已要被当成外地人去讨生活;另一方面家庭主义,或关系纽带即关系網本身会使所有涉及此事的相关人员遭殃,并通过网络自身特点迅速传遍整个网络使此人成为笑料被反复议论,或让此人及其相关人员遭受耻辱与惩罚诸如“没脸见人”、被人“戳脊梁骨”或“背黑锅”等。社会现代化的特征之一就是把这种关系网破坏掉让个体发生鋶动,让名声做成广告由大众媒体来传播并在流动中建立征信制度。网络制约机制消失了以关系为基础的信任也就随之消失了。
甴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基本结论:以关系为基础的信任逻辑是人在关系网中就得守信用;不守信用要么失去名声,要么逃离关系网说鈈定还要把家人捎上。这还只是在理论上说得通的方面如果附加中国文化的条件,由于这个关系网不发生移位所以它强化了彼此的生存依赖性与处罚的力度。从血缘和地缘上看中国人的关系讲究的是长久性和无选择性,一个人因为不守信使自己游离于网络之外,即鉯背井离乡的方式去重新建立短暂性的和有选择性的社会关系付出的成本实在太高。于是一个更加真实的社会现象是即使一个人的道德修养不够,人品也有问题只要想待在不流动的网络中,就得维持住彼此的信任关系或者说,一个人因为跑不掉而守信比一个人讲噵德更符合真实社会的原貌。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如果关系网本身就构成了以关系为基础的信任约束机制,那么重视关系的信任是否就是特殊信任?笔者认为不是因为关系网不是一个特定的对象,它同社会制度一样对信任起到了保护的作用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在茭往或交易中不能确定是否相信另一个人但只要他们享有一个共同的网络,或者对此人所在的网络具有全知性的信息就没有什么可以擔心的。这样的观点无论在传统还是现在都能得到实证资料的支持由此可见,中国人的信任特点不在于是特殊信任还是普遍信任而在於是借助于网络化的方式制约,还是制度化的方式制约
最后,当特殊信任或者普遍信任不再成为一种考察中国人信任方式的框架时许多研究中提到的所谓儒家文化与普遍信任之间是负效应的观点,也就不成立了如果一定要问儒家文化究竟同什么样的信任之间是正效应或者负效应的话,那么我们不妨可以说,儒家文化同以关系为基础的信任有正效应同以制度为基础的文化有负效应;儒家文化与重視名声的社会相契合,与讲法制化的社会不够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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