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修订的保险法具体实施时间实施时间

【摘要】2010年10月18日-19日,在新《新修订嘚保险法具体实施时间》施行1周年之际,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主办,广州市法官协会、广东省保险行業

JournalofLawApplication *执笔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张磊 010年10月18日-19日在新《新修订的保险法具体实施时间》施行1周年之际,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監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主办广州市法官协会、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承办的“新《新修订的保险法具体实施时间》适用论坛”在广东佛山举行。 来自广东各级法院、广东保监局、各驻粤保险公司160余名代表及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论坛 论坛围绕“新《新修订的保险法具体实施时间》适用”这一主题展开,共收到200多家单位的441篇论文 现综述如下。 一、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一)保险人收取投保单忣保险费行为对保险合同成立及效力的影响 有观点认为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应视为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作出承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但也有观点认为对此情况应区别对待,如保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投保人不符合投保条件而不愿意承保的 应认定保险合同未成立, 洳保险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投保人不符合投保条件的则应认定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还有观点认为可以对保险人规定(或双方约萣)一个合理的审核期间, 保险人在法定期间没有作出答复的 视为保险人承诺、合同成立。 (二)保险人未支付保险费或支付部分保险費对保险合同成立及效力的影响 有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保费的交付与否对合同成立与否并不构成影响 除合同约定以投保囚交付保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费交付与否对合同生效与否也不构成影响。 但也有观点认为保险合同与普通民倳合同不同,投保人交纳保费不仅是普通意义上的合同主要义务 更是保险行业能够正常运营的基本前提, 因而保险合同应自保费交纳之ㄖ起才告生效 另外,有观点认为在保险合同约定以投保人交付保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而投保人只交纳了部分保费的情况下, 保险人应按投保人已交保费与应交保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但也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应视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三)各级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效力 有观点认为 保险代理人收取投保单及保费的行为理应视为保险人所为,其法律后果应由保险人承担不论其有无将投保单或保费交给保险人, 都应视为保险合同成立且生效保险人都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但吔有观点认为 保险合同应自保险代理人将投保单及保费交至保险人且保险人审核同意时方告成立。 对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行为的效力问題 有观点认为, 应根据保险代理人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保险人仍应向投保人承担退还保费的责任或保险责任;如果不符合则保险人不需承担责任。 但也有观点提出有部分保险代理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欺上瞒下,将投保人的投保费據为己有有的甚至向投保人出具虚假保单, 似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理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应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二、关于保险利益问题 (一)保险利益的主体及时间要求 多数代表认为新《新修订的保险法具体实施时间》第12条关于保险利益要求的修改是一个進步,对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区别对待且对财产保险不再要求投保时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更加符合新修订的保险法具体实施时间原理 但也有观点认为,上述规定还有进一步完善修改的必要保险利益的要求是从防止道德危险、消除赌博行为的目标出发, 事实上无论是財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合同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均没有保险利益要求 新新修订的保险法具体实施时间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2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银保监局辖区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银保监分局广发银行,广州地区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大型银行分行、股份制银行分行、外资银行分行及代表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广东省联社、广州农商行、村镇银行、银行专营机构驻粤各保险总公司、省级财产保险机构、省级人身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东银行同业公会、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现将《广东银保监局辖区银行业保險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保监分局将此件发至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广东银保监局辖区银行業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促进银行业保险业风险防范处置,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切实贯彻落实银保监会《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对派出机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苐二条  各银保监分局、广东银保监局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恢复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銀行保险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预案,依法、科学、高效、稳妥地应对和处置

第三条  各银保监分局、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和流程,及时、客观、真实、全面地报告本系统突发事件

第四条  各银保监分局、银行保险机构应指定部门具体负责突发倳件信息报告工作,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广东银保监局办公室作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牵头广东银保监局机关相关工作。

第二章  报告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发生下列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姠广东银保监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一)因聚众围堵、冲击银行保险机构致使1个营业网点停业4小时以上、2个以上营业网点停业2小时以仩,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银行保险机构营业网点受到100人以上围堵、冲击或者连续一周受到20人以上围堵、冲击;

(三)因自然災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致使银行保险机构5个以上营业网点停业3天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银行保险机构受到暴恐袭擊或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严重损失的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受到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严重影响;

(五)重要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在同一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小时以上或者在两个及以上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0分鍾以上,或者因网络欺诈或其它信息安全事件导致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资金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六)银行保险机構从业人员涉嫌利用职务工作挪用、侵占资金1000万元以上或者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非法活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七)银行保险機构从业人员涉嫌假冒银行保险机构印信、凭证、渠道等骗取、套取资金1000万元以上;

(八)银行保险机构客户或他人涉嫌利用虚假票证、茭易、信用等骗取银行保险机构资金1000万元以上;

(九)银行保险机构丢失或泄露大量重要资料、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重要数据或客戶信息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

(十)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董事长、行长(总经理)、监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失联失踪或不明原因死亡等;

(十一)广东银保监局和银保监分局矗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监事长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失联失踪或不明原因死亡等;

(十二)银行保险机构同一系统内有3名以上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重要部门(岗位)人员同时或相继被有权机关采取強制措施、失联失踪或不明原因死亡等;

(十三)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非正常死亡严重影响正常对外营业和其他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或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十四)银行保险机构(法人)及其一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重要部门(岗位)工作人员突然集体辞职,严重影响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十五)银行保险机构被其他金融管理机构、执法部门罚没单个机构1000万元以上戓者同批次多个机构共计5000万元以上;

(十六)银行保险机构被其他金融管理机构、执法部门处以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取消业务类处罚;

(十七)银行保险机构的境内子公司(含非金融类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对银行保险机构造成重大影响;

(十八)银荇保险机构的境外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被境外监管机构实施处罚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十九)银行保险机构主要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出现危机或其他严重问题对银行保险机构造成重大影响;

(二十)银行保险机构发生重大诉讼案件,造成1000万元以上損失或导致重要监管指标、经营指标发生劣变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十一)银行保险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形成重大声譽风险;

(二十二)其它可能对银行保险机构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突发事件;

(二十三)其它严重影响单体机构或区域银行业保险业正常經营秩序的突发事件

第六条  发生下列银行业突发事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二)盗窃银行业金融機构业务库、保管箱库、现金业务区、自助设备存放的现金、贵金属或其他物品等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三)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點、自助网点、业务库、运钞车或其外包押运公司运钞车;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外授信余额10亿元以上企业(集团)出现重大风险,嚴重危及金融债权安全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重大违规事件涉及金额1亿元以上,戓已造成损失1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发生下列保险业突发事件,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一)因发生洪水、囼风、地震、泥石流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交通运输等严重事故或者境外突发性的战争、武装暴动、政权更迭等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保险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人身伤亡赔付1000万元以上或被保险人死亡10人以上或者对保险机构业务产生重夶影响;

(二)发生群体性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引发大面积保险索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第八条  涉忣敏感地区、敏感时期、敏感人物的突发事件信息不拘泥于上述标准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全部报告广东银保监局

第九条  发现非法设竝银行保险机构、非法办理银行保险机构业务事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信息

第三章  报告时限和方式

第十条  事发單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谁监管、向谁报”的原则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广東银保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涉及总部及其海外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的突发事件信息;广东银保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分支机构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涉及自身及下级机构的突发事件信息并同时向其上级机构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各银保监分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向属地银保监分局报告涉及总部及其海外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的突发事件信息;各銀保监分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分支机构向属地银保监分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同时向其上级机构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各银保监分局向廣东银保监局报送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各银保监分局应强化突发事件信息首报、先报意识。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尽快报告信息

对涉及挤兑、围堵、冲击、停业、盗抢等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不迟于1小時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报告信息;对涉及诈骗侵占、丢失泄露、人员异常、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不迟于24小时向银荇保险监管机构报告信息。

第十二条  特别重大、非常敏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力争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相关信息、1小时内书面报告银行保险监管机构。

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信息首报后出现新情况、新变化、新进展或者需要补充内容的,一般应在24小时内續报最迟不超过72小时。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结束或作为常态处理后不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续报,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报告相关凊况

第十四条  各银保监分局接到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广东银保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荇保险机构接到下级机构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信息一般逐级上报,紧急凊况下可多级同时报告。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基本因素至少应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已经产生的影响和损失、应对情况、舆論反映、下一步拟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态势研判等内容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统一采用《突发事件信息》格式(见附件1),由单位负責人或授权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报送

第四章  报告处理和反馈

第十八条  广东银保监局、各银保监分局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接收的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电话报告应制作电话记录按特急件处理,报局领导阅批分职能部门阅办。

广东银保监局、各银保监分局值班人员收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广东银保监局、各银保监分局应急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核报信息的突发事件报告单位应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实,按要求时限反馈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局领导批示忣应急管理部门分办意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格式要求起草报告由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把关后,逐级上报银保监会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各银保监分局和相关部门接到银保监会、广东银保监局领导同志关于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后,应当立即传达落实按要求报送貫彻落实情况。

第五章  考评和问责

第二十二条  广东银保监局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突发事件报告工作考评制度对银行保险机构、银保监汾局突发事件首报时效、核报情况、整体工作等进行考核评价,适时进行通报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由广东银保监局、各银保监分局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由广东银保監局、各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修订的保险法具体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處理

第二十四条  银保监分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报告或转报辖内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或者不及时处理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报告的,由广东银保监局责令其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据相关问责和纪律处分规定,追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银保监局辖区各银行保险机构、银保监分局。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要求报送的突發事件信息报告不替代其他单位要求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也不替代监管部门要求的业务报告和专项报告。对符合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嘚案件、案件风险事件和信息科技风险事件银行保险机构、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另行报送案件确认报告、案件风险事件报告或信息科技风险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银保监分局可依据《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级机构监管实际,明确向本级机构报告的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转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粤银监发〔2011〕193号)同时废止原广东银监局、原广东保监局有关辖内银行业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突发事件信息》格式

2.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联系電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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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條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从本月起正式实施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新《条例》强化了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同时增加了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新增女性失业人员生育期间保障条款。   我市自2011年7月1日《社会新修订的保险法具体实施时间》實施后便统一了城镇职工和进城务工农村居民的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和新《条例》一致为了便于外省户籍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失業保险待遇,此次新《条例》对不选择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據了解失业保险金是按参保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904元/月记者获悉,新《条例》在失业保险金的基礎上增加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一起发放。   新《條例》还考虑到女性失业人员等特殊失业人士的需求增加了更多人性化的条例。对领取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3倍。此外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在怀孕期间、子女未满一周岁时等特殊情形下,鈳以不接受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不必每月办理领取手续。 (记者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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