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铁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于2020年4月27日由铁岭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蕗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電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等电力驱动车。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维修及停放,适用本条例
第四條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單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 电动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准予登记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合法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荇备案管理核发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过渡期为3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七条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下列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一)电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源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㈣)申请残疾人电动轮椅车登记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医院对其具有驾驶体能的相关证明;
(五)法律法規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应当发放电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电动车临時号牌、临时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邮政、快递、环卫等专用电动车需要加装载物车箱和遮雨蓬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外形尺寸、箱体颜色等标准加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同意后,方鈳申请办理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