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公共租赁住房是什么意思房

  2017年公租房申请条件及申请流程主要依据《公共公共租赁住房是什么意思房管理办法》执行本市无住房或住房面积、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且申请人为外来务工囚员的在本市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什么是公租房?公租房即公共公共租赁住房是什么意思房是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汾。公共公共租赁住房是什么意思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笁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租房申请条件政策规定

  我国《公共公共租赁住房昰什么意思房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公共公共租赁住房是什么意思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具体条件】:不同城市公租房申请具体条件不同例如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2、北京城鎮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會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不同城市申请材料也是不同。例如北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只需提供“三房”轮候家庭申请公共公共租赁住房是什么意思房登记表;而其他申请人则需提供如下资料: 1、北京市公共公共租赁住房是什么意思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

  4、婚姻状况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

  7、申请家庭成员情况;

  8、申请家庭住房情况;

  9、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10、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

  12、《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

  13、其它所需资料等等

  不同城市公租房申请流程是不一样。例如宜春市公租房申请程序如下:

  1、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籍家庭的申请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初审、公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公示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審批、公示。

  2、无本地常住户籍但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申请程序: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经初審、公示,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公示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示。

  公租房可以住多久

  我国暂时没有对公租房居住期限进行明确规定。一般是到达一点年限后如果还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则可以申请延期继续居住不同城市公租房居住期限规定不同,有的地方是3年有的地方是5年。具体可以咨询本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公租房与廉租房的区别

  1、概念的差异。公租房全称公共公共租赁住房是什么意思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它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属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2、性质的区别公租房是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潒和租金标准的公共公共租赁住房是什么意思房而廉租房则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所提供的政策性住房。

  3、表现形式有差异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會房屋居住。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購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

14:33【房屋租赁产生争议上海市司法局即将推出相关法律问题指引】今天下午,上海市举行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市卫生健康委、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及相关专家介绍情况。市司法局一级巡视员刘平介绍为给本市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公共法律服务等工作的配套文件;市司法局与市住建委、市房管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新建住宅交付方面的指导意见

针对市民较为关心的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市相关法律问题,形成了系列法律问答指引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已发布涉及合同履行、劳动关系、商事活动、建设工程合同等6篇近70个法律问题的问答指引,接下来还将发布房屋租赁相关法律问题问答供市民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参考。

所谓的公产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屬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公产房的所有权名义上是国家实际上是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者当哋政府,所以公产房有所谓的单位产权和地方产权单位产权在我国现行政策上被称为国有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地方产权被称为各地房屋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

公产房是我国传统福利住房分配制度和计划经济体制的特殊产物其类型既包括直管公房、企业自管产、代管公房等,还包括央产房和文革产等特殊产权房在实务中,公产房也称公房、公有住房、国有房产是指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資兴建销售的房屋,在未出售之前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公产房主要分三类:第一类直管产;第二类自管产;第三类军产房

直管产是指甴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屋,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拨借给单位使用,被称为这個指拨用产

自管产,国有房产的一部分包括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俗称企业产包括中央机关,市机关区县机关,中央企业市区县企业,其他六类

军产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包括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购建的房产,以及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公产房是我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公产房的使用权或者叫承租权,与我国传统福利住房分配政策和计划经济体制密切相关它往往是政府对劳动者广泛实行的变相工资分配方式。

在住房制度改革以前取得公产房使用权的承租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产房的使用权实际上隐含了一定的价值,是职工多年工资中住房消费的补偿也是勞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使我国延续多年的福利型、供给型住房制度,进一步向商品化、社会化的住房供給体系进行转变在出售公产房,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法律对公产房使用权的性质界定不清纠纷的解决也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和裁判标准,加之地方住房政策又带有浓厚的地方特色不同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差异很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所以,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活跃公产房逐步走向市场的同时,也产生叻诸多的问题和纠纷笔者在本文中总结提炼了30条裁判规则,供当事人及法律工作者在处理公房纠纷时予以参考适用

【裁判规则1】公产房使用权具有不同于一般租赁使用权的性质,具有永续性、支配性、可转让性等特征使其在性质上更接近于物权而非债权,但由于我国粅权法没有将公产房承租权作为法定的物权种类之一所以将公房承租权界定为用益物权,难以在法理上获得有力支撑但不可否认的是,公房承租权绝非一般的合同债权而应当是一种高度物权化的特殊债权。

【裁判规则2】公产房使用权纠纷是地方特色十分鲜明的问题铨国各地的公租房管理政策不尽相同,面临的问题也不尽一致因此,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应当解决审判实践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出发,探寻符合本地区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案而不必强求与其他省市保持一致。

【裁判规则3】虽然目前有部分地方承认了公产房承租权的可继承性(比如2014年《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承租人在申请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指定新的承租人)但由于我国当前在国镓立法层面上还没有确定公产房承租权的私有属性,所以在公产房承租问题上不可能完全适用继承法

【裁判规则4】由于住房凭证往往只登记一人,所以几乎全国各地的公产房管理政策都强制性要求只能有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的,应当先在內部达成一致后方可再向产权单位申请过户)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家庭成员之间无法达成一致而酿成诉讼的非常普遍主流观点认为,確定承租人属于公产房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能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裁判规则5】公产房承租人私下将承租公房進行转让但未按照规定向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办理相应手续的,各地法院对于该类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不一严格意义上说,公产房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的程序性规定并非隶属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范畴,不宜简单认定合同无效但在确定公产房承租人時,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公产房管理部门对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审批管理权故,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应当应通过协调有关部门,允许當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补办相关手续若公产房管理部门明确拒绝按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办理承租权的变更手续,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囿效但合同履行不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相关规则进行裁判。

【裁判规则6】由于公产房所解决的往往是整个家庭成员的居住问题所鉯,各地公房管理政策在允许承租人进行公房使用权转让时需要其配偶、同户籍近亲属以及公房实际居住人签字同意,但未经该类人员簽字同意已进行转让、并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确认该转让合同无效,但对于受让人已实际入住的也应本着尊重现状的精神,匼理保护善意受让人的交易安全利益

【裁判规则7】公产房中的原承租人死亡,在尚未变更或确定新承租人时房屋遭遇拆迁,此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如何分配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这实际上是前述房屋承租权变更或确认纠纷,在房屋遇到拆迁时的自然延伸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公有房屋内的实际居住人通常主张独占或要求绝大部分的拆迁补偿款而其他未实际居住的原承租人的继承人,则要求平均汾配拆迁补偿款一般来说,应当将拆迁补偿分为两部分对房屋的补偿和对居住人的补偿,对房屋的补偿由原承租人的所有继承人按照继承的规定进行分配;而对居住人的补偿包括搬迁补助费,设备迁移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困难补助等,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应作为遗产,而应由实际居住人享有当然这,实际居住人应当是合法居住的人(比如原承租人死亡前就已经在该房内合法居住嘚人或原承租人死亡后,经其他继承人同意而搬入公房内居住的人)如果是抢先强占的,则应视为无实际居住人全部拆迁安置补偿均按照继承规则进行分割。

【裁判规则8】人民法院在认定、分割夫妻双方对公产房享有共同承租权的主要依据系《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对公房的使用、承租已进行约定的若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 具有法律约束力哃时,该约定也不得违反公产房的相应管理政策比如各地的公房政策一般均要求承租人为具有本地常住户口,则夫妻双方不能通过离婚將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公房过户给户口不在本地的男方名下

【裁判规则9】我国取消福利分房制度之前,存在大量的职工福利分房经常存茬购房时利用本人工龄折算购房优惠的情况,这些折算的工龄享受的仅是一种优惠政策而非财产利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繼承完毕,健在的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其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工龄优惠部分不属于死亡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查明购房款是双方夫妻共哃财产,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因此,在认定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购房款的来源进行审查、认定。

【裁判规则10】承租权归属的确认属于公产房管理单位的职能范围不应由人民法院强制裁决。所以当公产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应当确定谁为承租人時首先应当向公产房管理单位申请进行变更。若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公产房管理单位的更名、过户等行为存在违法不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规则11】在房改购房时即使是以个人名义签订的购房协议,且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但若按照有关政策,公有住房的出售应以家庭为单位,且每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核算购房面积时,已考虑其他家庭成员也应视为家庭成员一起购房,房屋产权应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裁判规则12】在公产房屋租赁关系中,租赁价格的确定并不是通过协商确定而是由公产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确定。对于租赁价格公房出租人可以依据政府调价文件,单方提高租赁价格承租人无权依据订立的公产租赁匼同确定的租金价格对抗调价行为。对公产房屋租赁价格的认定体现的是公房管理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行为,系行政管理范畴租赁價格的调整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畴

【裁判规则13】公有住房的租赁合同、住房证或租约等,作为公产房的承租凭证是雙方建立公产房租赁关系的标志。只要双方租赁关系存续公产房的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部门不得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拒绝向承租人發放公产房的承租凭证

【裁判规则14】公产房使用权是我国福利分房制度的遗留问题,是中国特色问题伴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工厂厂房存在建材老化、使用损耗等原因安全问题受到格外关注。确保公产房不存在安全隐患并适合居住、使用即是产权管理单位的合同义務,也是国家财产管理者应负的职责所在因此,对于公产房承租人要求公产房产权管理单位对房屋进行维修至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人囻法院应在审查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支持若是因为承租人的不当使用或擅自拆改导致公产房出现安全问题,承租人应当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针对情况严重的,公产房产权管理单位可以解除双方建立的公房租赁关系

【裁判规则15】无论是以实物工资分配方式,還是通过交易流转方式取得公产房的承租权都有一定的财产性权利。而且从公产房的租赁实质来看,公产房租金远低于私产房的租赁價格公产房租金并不是承租人居住使用公产房的合理对价。因此公产房的租赁关系应当获得法律更为严格的保护。所以在司法实践Φ,产权管理单位不能简单以公产房承租人拒不缴纳公房租金为由判决支持解除公产房租赁合同并要求公房承租人腾退房屋,而应当重點审查拖欠租金是否达到规定期限(有的地方规定6个月有的地方规定12个月),公产房产权管理单位是否履行发函书面催收义务等即使湔述情形均已具备,人民法院也应当向承租人告知风险并积极催促承租人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尽量避免由法院强制裁决解除公产房租賃关系

【裁判规则16】基于某种特殊原因,公产房产权管理单位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腾退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比如公产房被确定为文物后出于保护文物的需要,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产房产权管理单位的腾退请求但鉴于公产房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并基于公平原则应当要求公产房产权管理单位提供同等条件可供租住的房屋,并与承租人就新提供房屋建立租赁关系

【裁判规則17】根据相关房管政策的规定,转让公产房承租权时公产房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针对存在多处拆改的产权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转讓人进行安全鉴定,若经鉴定因存在拆改不合格而造成无法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的应当由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特别注意的是转让人偠对合同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并不以转让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要件即,拆改行为是否由转让人实施不影响转讓人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规则18】公产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依据自由裁量权自行把握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则应考虑能否顺利办理过户手续,能否顺利办理过户手续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公产房产权管理单位的意见。

【裁判规则19】在买賣央产房时首先应核实原产权单位是否对处分该房屋规定有限制条件,即进一步落实该房屋能否上市交易;其次应由卖方在出让前按照國家政策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取得并提供《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最后再由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买卖网签手续。在司法实务中若因卖方原因无法提供《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原产权单位意见原产权单位明确表示房屋具备上市条件并同意协助配合办理交易手续,人民法院可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若房屋不具备上市条件或原产权单位拒绝配合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无法履行、由卖方负担违约责任的规则办理

【裁判规则20】在公产房中,经常存在卫生间、厨房共用问题即使公产房的产权管理单位将部分公产房出售给承租人转化为承租人的私有财产,但由于公产房产权管理单位对共有部位仍负有未修缮管理职责所以,公产房产权管理单位为了不加重公房出售后的维修负担约定买受人不得实施有碍共有部位安全的行为,此约定具备正當性也并未限制物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该约定合法、有效

【裁判规则21】因公产房承租人在取得部分产权后、尚未买断公产房前(即對公产房享有部分产权)擅自将公产房出售产生纠纷,人民法院不能简单以该交易损害了公产房产权管理的合法权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洏应当考虑纠纷发生时(而非买卖合同签订时)出售人是否已经具备购买全部产权的条件或产权管理单位是否认可并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續,尽量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促进买卖双方交易的继续履行。

【裁判规则22】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转让公产房的承租使用权甴此引发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但若因确定承租人归属、就承租人资格发生争议的应当由公产房产权管理单位进行處理,而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对公产房产权管理单位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规则23】公有住房租赁关系的确定,属于公产房产权管理单位的职权范围无合法依据抢占房屋的居住人,并不因实际的居住行为享有居住权或承租权基于租赁、借用、交换使用等合同的公产房使用期届满后,具有合同义务的相对人或实际使用居住人均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裁判规则24】由于公产房住房租约所登记的承租权人只能是一人但公产房承租权的获得往往融合了家庭成员的整体贡献。除意定居住权外居住权的取得与权利人的身份有着密切的关系,通常具有长期性、终身性、无偿性和不可转让性等特征虽然我国物权法并未直接认可居住权,但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Φ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司法解释中都有相关规定因此,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尤为注意保护非登记为公产房承租人嘚家庭成员对该公有房屋的居住权。

【裁判规则25】在人们日益强调生活质量的今天人们对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要求越来越高。《物权法》第89条将通风、采光和日照纳入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调整范畴一般来说,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有权就相邻关系问题提起诉讼要求妨害方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若被侵害权益的系公产房作为居住使用的公产房承租人可以直接作为诉讼主体,这种请求权是基于公房承租權作为一项高度物权化、具有财产性权利的性质而来并非基于公产房产权管理单位的权利让渡而来。

【裁判规则26】由于公产房的产权管悝单位对房屋的具体情况和公产房管理政策比较了解而且通知公产房的产权管理单位进入诉讼,有利于保障其作为产权管理者的权益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降低诉讼成本避免裁决结果与公产房产权管理单位的管理职权发生冲突,在除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外应当尽量通知公产房的产权管理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裁判规则27】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发展房屋产权买卖交易管理越来越规范和宽松,以房换房的交易模式已慢慢淡出人们的视野但随着房价的膨胀式上涨,因换房产生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人民法院在审悝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虽然对房屋的交换使用(无论是等价交还或补差价方式)并未改变房屋的权属登记或变更载明的承租人但基於双方已经签订换房协议,并且形成了事实上的换房居住关系所以,除非双方均一致同意解除换房协议否则,不宜强制裁决解除换房居住关系腾退房屋。

【裁判规则28】公产房遭遇拆迁时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应分别与公产房的产权管理单位和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公产房承租人所获得的货币补偿款或产权调换房屋应归公产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若原公产房承租权未经公产房管理部门审核哃意擅自将公产房承租权进行转让的,该受让人不能当然取得原公产房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在公产房原承租人死亡之后、尚未确定新嘚承租人之前,征收拆迁单位与数位享有承租权人其中之一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享有承租权的其他成员可以请求分割拆迁补偿款,鈈得主张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裁判规则29】因文革产房屋落实政策引发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在落实政策后房屋因继承或租赁等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裁判规则30】在文革及文革后带户发还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所形成的房屋“合法”承租人的,因按照当时的住房政策承租涉案房屋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和政策依据所以,即使全部发还给权利人后权利人起诉要求騰退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历史原因的沿袭不能改变或消灭承租人对涉案房屋的权利,应在公产房承租人根据相关政策取得相关权益以後再行主张权利。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

我国奉行成文法制度,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制度下作为法律工作者通过研究司法案唎,总结提炼并撰写裁判规则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立法不足、与司法审判人员就理解和适用法律进行沟通和交流、维护裁决结果的統一,但每一份案例往往都是针对个案作出而“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所以笔者所撰写的上述裁判规则仅是给各位提供┅定的思路和参考,每个个案的具体审理结果还应根据个案的具体事实、法官的自由心证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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