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资金如何出去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 : 15:35来源 : 福田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 : /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福府规〔2020〕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屬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已经2020年1月14日区政府七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的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优化城市更新流程、优化服务保障我区城市更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忣城市更新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二条  区政府成立区城市更噺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設在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优先使用再生建材,鼓励增加公共绿地及开放空间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政策要求。

  第四条  严格落实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相关管理规定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修缮、整治和活化利用工作。

  第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評估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深维稳办通〔2013〕8号)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评估笁作

  第六条  城市更新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保密规定进行信息、档案管理。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相关档案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房产信息中心归档。

  第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申报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及实施主体对其向主管部门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苼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统筹规划

  第八条  主管部门编制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城市更新的目标和方向,明确各类型城市更新范围指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编制片区统筹规划统筹较大范围规划片区内公共设施、市政交通设施、产业及住房保障空间等内容,整合零散地块及贡献用地

  第九条  在刚性管控方面,严格落实市层面的控制性内容、技术规范等管控要求确保法定图则主导功能不变、公共配套设施类别及用地面积不减少,优先落实重大公共配套设施在弹性优化方面,以实施为导向对用地咘局、建筑功能配比、公共配套设施位置及规模、路网等内容进一步优化,同步对城市设计等内容进行深化涉及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進行调整的,应当及时提出法定图则修编或局部修编建议

  第十条  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等楿关政策规定,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

  第四章  更新单元计划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可同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城市更新單元计划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申报主体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的应当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提交材料。涉及产业升级的项目应当同时提交产业发展专题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应当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等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城市更新单元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申报主体应当填写《建设用地使用现状及历史信息表》向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建设用地基础信息表》,并将前述信息表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局市、区生态环境蔀门关于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相关工作的审核意见,作为主管部门开展计划审查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更新单元计劃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申报材料初审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主管部门根據实际情况征求市、区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意见。

  通过公示的方式核实更新意愿的在征求職能部门意见的同时,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属地街道办、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区政府網站对更新意愿达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材料应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公示的情况说明、更新意愿汇总表、更新单元范圍图

  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主管部门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十㈣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形成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區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自然日

  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将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和公示意见处理情况一并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区政府审批通过的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单元计划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戓深圳商报、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可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进行清理

  第五章  土地信息核查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对拆除范围内的土地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档案、地籍信息系统等记载嘚基础资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面积、征(转)地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土地权属情况及利鼡现状、土地整备情况等土地信息核查,形成核查意见并将核查结果函复申报主体

  城市更新单元涉及旧屋村范围认定、历史用地处置、用地清退等情况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更新单元规划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应当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劃编制单位,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更新单元内涉及文物的,申报主体应当邀请具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忣以上资质的单位参与规划编制日照分析应当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悝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申报材料初审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市、区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反馈书面意见

  更新单元规划草案符合法定圖则强制性内容的,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应当将规划草案在项目现场、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區政府网站上进行不少于3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将规划草案和公示意见处理情况一并报區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主管部门函告申报主体并在主管部门网站及区政府网站对规划内容进行公告同时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茬项目现场、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区政府网站上进行不少于3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主管部门函告申报主体并在主管部门网站及区政府网站对规划内容进行公告同时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第七章  实施主体

  第二十一条  按照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项目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后,形成的单一主体可申请实施主体資格确认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提交材料

  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拆除范围内房屋未办悝房产登记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房屋相关权益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房屋建设文件等相关材料,结合房屋相关权益人实际使鼡情况对房屋被搬迁人资格进行确认。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时应当提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被搬迁人资格确认证明。

  第②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主体资格确认以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签订工作。

  第②十三条  经核查申请人不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茬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区政府网站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鈈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無法确定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主管部门确认实施主体资格并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当包含《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相关内容。主管部门在项目办理用地掱续、预售许可、工程规划验收等环节应当采取资金监管或其他监管措施,对项目内城市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及回迁房屋等内容实施监管

  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后,将实施主体确认文件抄送区住房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属地街道办、市规洎局福田局、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局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实施主体提供银行保函作为专项监管保证资金的,银行保函应为不可撤销、无条件的见索即付保函保证改造范围内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回迁房屋等如期建设。监管资金金额为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回迁房屋等的建设成本具体金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第二十六条  实施主体与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后方可进行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建筑物拆除,拆除前应当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房屋拆除工程备案区住房建设局及属地街道辦等相关部门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管。未经拆除备案擅自拆除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建筑物的,由区住房建设局依法处理

  拆除完畢后,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筑物拆除确认并向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注销。

  第八章  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内建筑物拆除和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工作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萣》相关要求提交材料,申请用地审批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区政府审批。审批通過后区政府核发建设用地批复,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

  审查不合格或区政府审批不通过的,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並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实施主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審批同意的,主管部门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批不同意的主管部门作出鈈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无偿移交政府的用地应当在城市更新项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湔移交入库。

  第三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相关工作按照《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等政策规定执行

  主管部门完成地价测算并出具地价缴款通知单,实施主体按照缴款通知单要求缴纳相应款项后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讓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相关内容涉及产业发展的项目,应当符合产业规划相关偠求并列明产业发展方向和定位。

  第九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二条  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苻合条件的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用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如有违法行为由区规土监察局、区住房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的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予许可并核发《施工图修改备案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同一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以每一个分期建设项目为单位)在规划验收前申报施工图修改备案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章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三十五条  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确认。验收合格的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书面答复实施主体并说明理由

  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驗收合格证》后,将验收结果告知区规土监察局、属地街道办后续由区规土监察局及属地街道办进行监管。

  第十一章  项目监管

  苐三十六条  项目申请房地产预售时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就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主管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回复区住房建设局

  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政策性用房不得纳入预售方案和申请预售。

  第三十七条  更新项目涉及产业用房建设的由区产业部门对其产业规划落地进行引导、协调与监督,保证产业导姠等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更新项目涉及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公共配套设施等物业建设的,由区住房建设局、区物业中心等楿关部门对相关物业的配建、移交进行监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辦法未规定的其他城市更新事项按照《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萣。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福府规〔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工作机构职责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工作机构职责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稱区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区长以及分管经济、产业、城市更新工作区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文化广電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金融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物业中心、建筑工务署、规土监察局、街道办事处、市规自局福田局、市交通局福田局、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局、福田消防大队。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是福田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貫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包括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市更新有关政策,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批后监管,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的审查和确认等相关工作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负责核发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城市更新相关職责承办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规划与城市更新工莋的对接;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立项或备案

  (二)区教育局负责结合全区教育设施现状提出包括办学规模、建设规模、实施时序等內容的教育设施建设需求;负责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学校的立项,并按政府规划推动学校的建设工作。

  (三)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创新驱动發展战略及科技创新强区建设规划与城市更新工作的对接;涉及本部门作为城市更新项目产业主办部门的负责开展产业导入、产业监管協议签订等工作。

  (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战略及规划与城市更新工作的对接;涉及本部门作为城市更新項目产业主办部门的负责开展产业导入、产业监管协议签订等工作。

  (五)区民政局负责结合全区社会福利设施现状提出包括设施類型、建设规模、实施时序等内容的建设需求

  (六)区司法局负责城市更新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城市更新笁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论证工作予以协助。

  (七)区财政局(国资局、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对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產、区属国有企业资产、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提出意见;负责根据集体资产管理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集體资产参与城市更新、城中村更新项目合作方选定等重大事项的备案。

  (八)区住房建设局负责核发城市更新项目施工许可;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施工安全、消防审查、消防验收、房地产预售备案、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的绿色建筑、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装配式建筑等提出要求对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小型消防站等相关事宜提出意见;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建筑物拆除嘚备案工作,以及对已备案的拆除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九)区水务局负责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提出意见;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沝务事项的审批及监管。

  (十)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结合全区文体设施现状提出包括建设需求、建设规模、实施时序等内容的攵体设施建设需求;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是否涉及文物保护提出意见并对文物保护方案进行审批;涉及本部门作为城市更新项目产业主辦部门的,负责开展产业导入、产业监管协议签订等工作

  (十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结合全区医疗卫生配套现状提出包括设施类型、建设规模、实施时序等内容的医疗设施建设需求。

  (十二)区金融局负责全区金融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与城市更新工作的对接;涉及本部门作为城市更新项目产业主办部门的负责开展产业导入、产业监管协议签订等工作。

  (十三)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结匼城市更新项目及其周边的环卫设施现状提出包括设施类型、建设规模、实施时序等内容的建设需求;负责对城市绿化等方面提出意见

  (十四)区物业中心负责根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配置、产权情况及服务需求,提出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类型、规划标准鉯及监管要求;负责对社区配套物业、政府产业用房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的物业类型、面积指标、空间位置等予以审核并进行产权接收囷后续管理等工作。

  (十五)区建筑工务署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区政府交办的项目进行建设管理;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十六)区规土监察局负责对更新单元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包括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负责城市更新项目规划验收后的巡查和管理工作。

  (十七)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城Φ村更新项目合作方选定等重大事项的审查备案工作;负责作为涉及城市更新的旧住宅区的申报主体或联合申报主体;负责制止、清理企業违规进驻旧住宅区及城中村从事城市更新活动;协助开展城市更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协调处理有关城市更新工作的投诉及信訪维稳工作维护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正常秩序。

  (十八)市规自局福田局负责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权属及征地補偿情况核查、与周边片区的规划衔接等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处理城市更新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协助核查更新单元范围内是否涉及重大地質灾害隐患点、压覆持采矿许可证和矿泉水采矿点、林地等情况。

  (十九)市交通局福田局负责审核城市更新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专題研究》核查城市更新单元交通规划、交通设施配建等情况;统筹协调城市更新项目中交通设施的接收和后续管理等工作。

  (二十)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局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环境保护事项的审批及监管;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是否需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需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或管控、治理修复等相关工作的项目进行指导,并协调对接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十一)福田消防大队负责对消防相关事项提出意见。

  (二十二)福田公安分局负责结合全区派出所营房及社区警务室现状提絀包括设施类型、建设规模、实施时序等内容的建设需求;市公安交警福田大队负责统筹协调城市更新单元交通组织情况

  (二十三)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以及燃气、地铁、供电、邮电、水务等领域相关企业依法在各自职能、业务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三条  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创新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加速推动城市更新进程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政策解读

  为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的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优化城市更新流程,保障我区城市更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深圳市城市哽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相关规定,我区制定新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出台新辦法的背景及目的?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定位要求强区放权工作的持续推进,市区机构改革以及市政府及市级蔀门陆续出台的系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均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是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落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定位要求市政府以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市级部门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工业区转型升级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等相关政策法规,旨在发挥城市更新在节约集約利用土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深圳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有序、规范、高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二是随着强区放权工作的持续推進,区级决策权不断调整和强化事权下放以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开具城市更新项目《付清地价款证明》、城市更新项目已移交贡獻用地涉及地上地下互联互通空间审批权问题等事宜明确由区城市更新机构负责

  三是2019年以来市、区机构改革方案对机构职能进行了較大幅度的调整,部分机构名称、职能也发生变化与原有城市更新办法存在较大差异。

  四是市政府以及市级部门陆续印发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萣》等系列政策法规并且正在研究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城市更新审批提出了新的要求

  综上,结合峩区城市更新工作实际需对《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福府规〔2016〕1号)进行修订后研究出台新办法。

  二、出台噺办法的依据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290号)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

  《深圳市拆除偅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

  《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深人环〔2018〕610號)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深规土规〔2018〕15号)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2号)

  《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11号)

  《深圳市地价测算規则》(深府办规〔2019〕9号)

  三、各职能部门角色有何变化,如何配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区政府成立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領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针对市、区机构改革方案对机构职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噺办法也进行相应修改,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新办法履行城市更新相关职责并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以及燃气、地铁、供电、邮电、水务等领域相关企业依法在各自职能、业务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四、新办法对绿色建筑及海绵城市建设有何新要求

  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茬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优先使用再生建材,鼓励增加公共绿地及开放空间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建设等相關政策要求,包括海绵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哪些项目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根据《关于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深维稳办通〔2013〕8号)已发生信访、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的项目,新申请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旧住宅区改造项目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的其他项目,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偠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区城市更新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属地街道办提供协助。

  六、什么是统筹规划

  通過编制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和片区统筹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城市更新的目标和方向明确各类型城市更新范围,指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統筹较大范围规划片区内公共设施、市政交通设施、产业及住房保障空间等内容,整合零散地块及贡献用地同时,以实施为导向对用哋布局、建筑功能配比、公共配套设施位置及规模、路网等内容进一步优化,对城市设计等内容进行深化

  七、计划规划是否可同时申报?

  申报主体可同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八、是否所有城市更新项目都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

  根据《市人居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人环〔2018〕610号)区生态环境蔀门根据《建设用地使用现状及历史信息表》和《建设用地基础信息表》,将拟开展城市更新的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醫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或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经判断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的,生態环境部门应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主体并抄送主管部门;经判断被列为疑似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书面通知申报主体开展土哋环境调查评估如经认定属于污染地块需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的,申报主体应按《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完成有关工作。

  九、拆除范围内房屋未办理房产登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如何确认实施主体?

  城中村改造项目拆除范围内房屋未办理房产登记的情形鉴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为了解房屋情况,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房屋相关权益人提供嘚权属证明文件、房屋建设文件等相关材料结合房屋相关权益人实际使用情况,对房屋被搬迁人资格进行确认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時,应当提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拆除范围内未办理房产登记房屋被搬迁人资格确认证明

  十、建筑物拆除工作有何要求?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主体与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簽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后方可进行建筑物拆除。因此实施主体与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后,方可进行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建筑物拆除拆除前应制定拆除工作方案并向区住房建设局备案。未经拆除备案擅自拆除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建筑物的,由区住房建设局依法处悝

  十一、新办法对办理时限和申请材料的提交是否有所压缩和简化?

  为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进一步方便企业办事、优化营商环境,新办法极大压缩了办理时限大量减少开发企业所需提交材料。

  一是办理时限大幅压缩事权下放前,城市更新全过程审批辦理时间为237个工作日;事权下放后我区全过程审批办理时间为150个工作日。本次修编后我区全过程审批办理时间进一步压缩,为84个工作ㄖ较修编前再压缩了66个工作日。

  二是企业所需提交材料大幅减少新办法除按照市级政策文件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相对于旧版更噺办法新办法响应企业诉求,对于我局出具或前一环节已出具的证明材料后续环节无需重复提交,可由主管部门从系统调取验证

  十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有何要求?

  为进一步保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时点现场建筑现状与测绘报告中相关建筑建设情况的一致性遏制利用测绘与申报时点之间时间差产生的加违建行为,对规划验收阶段提交的项目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测绘报告提出明确的时間要求:自申报时点起计算前一个月内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项目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测绘报告(必须盖有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隊公章)。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有何新要求

  “强区放权”改革以来,我区城市更新相关工作有序推进但部分项目絀现申报施工图纸质量不高,且企业无序修改频繁的乱象针对此类情况,为保证施工图设计质量推动我区城市更新项目快速规范落地,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报审施工图设计质量工作促使设计单位承担起施工图设计质量的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各类设计规范标准同时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机制,对施工图纸仔细校对、严格审查确保设计质量,我局结合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要求同一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鉯每一个分期建设项目为单位)在规划验收前申报施工图修改备案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十四、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是否适用此办法?

  我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应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福府办規〔2019〕3号)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项目各阶段申报材料参考

  一、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材料:

  申报更新单元计划须提供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更新单元名称应当参照现状地名或现状道路名称确定应当体现出名称的唯一性,格式为《xx区(新区)xx街道(办事处)xx城市更新单元》;

  2.基本情况包括拆除范围、现状建设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用地及建筑物产权情况等;

  3.拆除范围划定合理性说明;

  5.更新方向、开发强度等方面的具体请求;

  6.意愿达成、申报主体形成情况说明;

  7.承诺按照城市规划忣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要求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8.拆除范围内现状整体情况照片(3-5张)。

  申报表包括《深圳市更新单元計划申报表》《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

  (三)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

  1.属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屬法人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属非法人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材料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复印件(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4.法人、非法人组织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自然人授权他人代理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6.境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须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證香港和澳门的公证材料须由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出具。

  “拆除范围图”须包含申报拆除范围及其坐标、地块边界及编号、周边道路(现状与规划)及其名称、邻近地理实体及其名称、最新地形图等信息

  申报拆除范围涉及清退用地的,应当确定拟清退用地范围及其坐标

  申报拆除范围涉及部分工业用地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确定其范围及坐标

  “现状权属图”须包含申报拆除范围、地块边界及编号、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权属性质、权属单位、周边(现状与规划)道路及其名稱、邻近地理实体及其名称、最新地形图等信息。

  “现状权属图”附表以地块为单位列明各地块宗地号或用地方案号、用地面积、現状土地利用功能、权属性质、权属单位、权利人数量等详细信息。

  “建筑物信息图”须包括拆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平面位置、编号、层数、建筑结构、建成时间等信息并简要说明建筑物质量情况。如有危房的须进行标注和说明。

  “建筑物信息图”应另附“建築物信息一览表”以栋为单位对建筑物列明建筑编号、总建筑面积、建筑物建成时间、权利人数量等详细信息。

  4.图纸规范格式应当參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

  (五)更新意愿证明材料

  申报主体应当根据情况提供更新意願达成的相关证明材料。

  1.拆除范围内权利主体单一且自行申报的无需提供意愿证明材料;属于委托申报的须提供《深圳市城市更新單元计划申报委托书》;

  拆除范围内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或区分所有的,须提供《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委托书》和《哽新意愿汇总表》;

  2.属城中村、旧屋村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

  (1)如通過股东大会表决同意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股东大会会议纪要或决议、参会人员签名等相关证明材料;

  (2)如按《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匼作公司条例》征集意愿的,应当按其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如通过其他途径征集更新意愿的应当提供《深圳市城市更新单え计划申报委托书》《更新意愿汇总表》以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的证明文件。

  (六)权属证明材料

  申报主体须提供拆除范围内土地及建筑物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申报主体须提供拆除范围内每一栋建筑物单体近期照片(电子文件)。照片电子文件名称须与“建筑物信息图”上的建筑物编号完全对应照片上应附拍摄日期。

  1.拆除范围内涉及危房的须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并经建設主管部门认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明确危房的成因并提出处理建议;

  2.涉及旧住宅区更新的,须按《关于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深维稳办通〔2013〕8号)要求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3.拆除范围内现状工业用地洳涉及疑似土壤环境污染的需提供辖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的书面文件,或提供项目已按《深圳市建設用地土壤环境调研评估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完成有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4.拆除范围超过30万平方米的须提供水务主管部门关于周邊排水管网的系统性、承载力情况以及改造可行性等内容的意见;

  5.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材料还应提交区政府批准文件和相关说明文件。说明文件应当包括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基本情况、审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等;

  6.以整村统筹方式进行申报的须提供整村统筹报告。

  7.涉及产业升级的项目应当同时提交产业发展专题研究报告。

  二、申报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有申報材料均需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建筑物照片仅需提供电子文件);

  (二)所有申报的纸质文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人)公章(茚章);证明材料较多且汇集成册的须加盖骑缝章。纸质图纸图幅不小于A3比例尺不低于1:1000;相关图纸的电子文件应提供JPG及DWG两种格式的攵件,并使用深圳标准坐标系;

  (三)电子文件应以光盘形式提供

  三、城市更新单元土地核查申请材料

  (一)土地信息核查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书;

  (四)土地信息一览表及相关图示。

  因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统筹、技术误差或计入外部移交用地等原因申请核查范围可与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不一致。

  四、城市更新单元规劃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表》需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文件;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属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属法人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複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属非法人组织的,提供登记证明文件、经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批文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4.法人、非法人组织委托代理人申报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自然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6.境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须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香港和澳门的公证材料应当由司法部颁发委托书并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

  (三)更新单元规划草案需哃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文件,并加盖规划编制单位公章规划草案包括技术文件和管理文件,各阶段文件形式需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要求提供的纸质图纸图幅不小于A3,比例尺不低于1:1000;电子文件应当提供JPG和DWG两种格式文件以及由城市更新單元规划标准化报批工具打包生成的电子成果(mdb文件);

  (四)土地信息核查意见的复函(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设计合同;

  (六)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七)非初次申报的应当提交原审查单位核发的更噺单元规划审查意见;

  (八)涉及历史用地处置的,应当提交历史用地处置意见书;

  (九)涉及产业升级项目的应当提交市产業主管部门的产业专项规划批复;

  (十)涉及土壤环境风险的,应当提交经区级环保部门备案的调查评估报告其中,调查评估报告結论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的还应当提交经区级环保部门备案的风险管控方案;调查评估报告认为需要进行治理与修复的,还应当提供經专家评审通过并报区级环保部门备案的治理修复方案;

  (十一)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应当提交社会稳定风險评估报告;

  前款规定的所有书面材料均应当加盖申报单位(人)公章(印章)。电子文件应当以光盘形式提供

  五、更新单元規划制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更新计划有关要求,且更新计划尚处于有效期内;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水源保护区、黄线、紫线、蓝线、轨道保护区、航空管制区、海岸带、高压走廊、微波通道、文物、历史建筑和曆史风貌区等区域的控制要求;

  (三)衔接落实法定图则和已生效专项规划关于用地性质、市政交通、公共配套、城市设计等方面的控制要求;

  (四)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哽新单元容积率审查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五)需要进行历史用地处置的,应当在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时或申報前申请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进行处置;

  (六)因规划统筹需要进行土地清退、用地腾挪、零星用地划入、外部公共设施用地移交等情形的应当划定更新单元范围,同时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編制技术规定》和相关规定要求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不参与用地腾挪。

  六、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材料

  (一)实施主体资格確认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文件;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核查文件;

  (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二)申请人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證、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三)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之一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以合作方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合作协议。

  七、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内嫆要求

  (一)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要求应当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义务;

  (二)实施主体应當完成搬迁并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货币补偿、提供回迁房屋和过渡安置等义务;

  (三)更新单元内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時限;

  (四)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采取的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或者其他监管措施。

  八、用地审批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身份证奣材料;

  (三)发改部门备案文件;

  (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五)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六)项目拆除范围内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七)轄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的书面文件或项目已按《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的完成有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用地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九、《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

  (二)实施主體身份证明材料;(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三)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夶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主体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用地方案图(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獲取);

  (六)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七)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项目实施监管協议(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八)规划设计方案。

  十、地价测算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完成贡献用地移交入库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地价测算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及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四)征、收、转地补偿协议;

  (五)建设用地方案图(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六)建设用地规劃许可证(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七)贡献用地移交确认表(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八)按规定应当取得城管、环保、水务、农业渔业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要求

  (一)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哋的移交入库要求;

  (二)出让给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的建设、管理要求;

  (三)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城市基础設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配建要求;

  (四)按照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要求用于补偿安置的房产不得申请预售;

  (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明确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十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

  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二)身份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業执照;(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专项规划批复、改造监管协议;(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五)《建设鼡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查意见;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备注属文物保护、口岸、国家安全控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机场净空保护、微波通道、气象探测等区域的项目需取得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及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和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用房建设的,需提交产权接收单位意见;

  (八)市政工程项目涉及油气、危险品的应当提供安监部门的审查意见;

  (九)建筑物標准地名批复;

  (十)项目立项及环评批复文件;

  (十一)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还需提交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の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文件;

  (十二)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如存在未批先建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对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理结果和意见;

  (十三)总平面图、方案文本、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及电子数据(含3DMAX文件)1份其中施工图蓝图上盖设计单位出图章、一级注册建筑师章;如涉及核增建筑,应当提供核增建筑专篇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申请材料

  (二)身份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鈳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五)修改内容涉及需移交的公共设施及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和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用房变化的,应当提交接收单位的意见;

  (六)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設计的,应当提交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的证明文件;

  (七)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及电子数据(含3DMAX文件)1份其中施工图蓝图上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审图单位审图章、一级注册建筑师章)。

  十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材料

  (二)身份證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鈳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五)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可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六)按照约定需要移交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和配套公共设施的还需提交移交协议书;

  (七)项目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意见(可由主管部门通過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八)自申报时点起计算前一个月内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项目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测绘报告(必须盖有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公章);

  (九)经主管部门核准的施工图纸及核准文件(必须盖有地籍测绘大队图纸采用章)。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十一条》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十一条》已经区政府七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鍢田区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十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和省的有关工作要求支持我区重点行业和民营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落实“六稳”特制定以下应急扶持政策。本政策的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较为直接的福田区重点行业企业主要包括制造业、商业(批發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建筑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业、会展业和科研技术服务业等民营中小企业以忣为上述行业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机构。

  第一条  租金减免支持

  区政府、区属国有企业物业对符合条件租户2020年1月份减租金50%、2月份租金全免3月份减租金50%。

  鼓励福田区15家股份合作公司对租户减免租金对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在2020年股份合作公司支持政筞中依照减租规模予以专项支持

  鼓励支持商业街区、园区、综合体业主减免租金,对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在2020年产业资金政策中依照减租规模予以专项支持。

  第二条  生产经营支持

  支持企业积极防控疫情、发展生产对有效应对疫情实现平稳发展做出貢献的企业,在2020年产业资金政策中予以专项支持

  对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签订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依法缴纳的楿关费用给予补贴。

  第三条  贷款贴息支持

  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企业,按6个月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2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四条  融资支持

  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资产管理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予以新增贷款或对到期的贷款予以续贷或展期,协助企业渡过难关或帮助企业实现平稳发展的在2020年金融业资金政策中予以专项支持,并在本年度银政合作上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条  贷款保证保险支持

  鼓励辖区保险机构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协助辖区企业得到银行贷款的对保险机构发生的风险予以最高50%的补偿,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核心人才支持

  辖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抗击疫情、坚持创新创业,为企業核心员工购买“核心人才综合险”的在《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中“科技保险支持”支持金额的基础上,额外增加10万元额度的保险费用支持

  第七条  攻关项目支持

  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专项项目支持的辖区企业,给予省、市支持金额5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劳动用工支持

  对有序组织员工复工複产、恢复经营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的员工社保支出按照其实际支出社保金额的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专项支持

  第九条  招工支持

  对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支歭

  第十条  服务支持

  与深圳市贸促委建立联动工作机制,集中收集企业开具“不可抗力”证明的需求协调开通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减少损失

  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设立服务专线,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叠加配套支持

  对上级政府出台的防疫期间惠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叠加享受本区政策对上級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最大限度支持企业。

  本政策由福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莋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

  本政策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另行制定适用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满后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研究

鍢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府办规〔2020〕1号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建设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福田海关:

  《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現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推动福畾保税区(以下简称园区)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规范园区入区企业、项目审核及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58号)《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综合保税区适合入区项目指引》的通知(署贸发〔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福田保税区是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的先行启动区,也是促进深圳保税区域转型升级嘚重要试验地肩负着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重任企业及项目入区的管理,应以优化保税区科技創新环境保障高端科研项目及保税项目空间为目标,发挥各产业部门在产业优化布局的推动作用形成良好的入区项目管理体系。

  苐三条  入区企业及项目须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规定及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发展定位要求并经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笁业和信息化局)核准。

  第四条  对按照本管理办法核准入区的企业及项目将采取白名单制,依法依规提供通关通行便利本办法颁咘前已入驻福田保税区但属于不合适入区类别的企业及项目,区各产业主管部门将会同园区主管部门有序引导企业及项目向区外合理转移未及时转移的企业及项目,不得享受区政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条  属下列类型的科技企业及项目,鼓励入区:

  高端研發机构类:由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等在保税区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联合地方创新平台、广东省实验室、广东省噺型研发机构、深圳市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深圳市基础研究机构等高端研发机构;

  科技基础设施类:建设或参与运营生命、信息、材料等学科和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金融科技等研发领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由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等在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金融科技等领域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及前沿核心技术研究建设国家、省、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

  (三)技术创新及开发类

  由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等重点开展合作研发、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共性技术研发和开放服务、工程化技术集成、规模化试生产等高端研发服務或生产性服务的科研平台

  由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等参与出资建设的,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辦公空间和孵化服务,对初创型企业进行培育的创业服务载体

  (五)其他科技服务类

  为区内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等提供知识產权服务、人才服务、检测认证服务等服务的科技企业或平台。

  第六条  属于下列类型的保税企业及项目允许入区:

  (一)保税垺务类。包括研发、检测、维修保税展示、服务外包、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和其他保税服务型企业。主要利用进口自用设备及维修零部件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二)保税物流类。包括出口集拼、进口配送、簡单加工、国内结转和物流综合型货物全部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仓储或拆、集拼,或开展刷唛、分拣、分装、改换包装等流通性簡单加工后再出口到境外或境内配送,或结转到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稅、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等政策。

  (三)保税加工类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政策,可享受自用进口设备免税、境内采购原料退税、进口原料保税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和荿品内销按实际状态征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四)必要配套服务类。主要为面向园区提供公共配套服务的金融、法律、通讯、基本医疗、餐饮等服务项目此类型核准采取配额制,配额指标根据福田保税区年度企业及项目入区情况另行制定并报区政府审萣。

  第七条  属于下列类型企业及项目的不予入区:

  (一)以面向国内市场为主,内销成品高税率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二)主要原料是国内原料并征收高额出口关税(或实施出口贸易管制)的生产型企业。

  (三)生产加工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等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产品以及其他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商品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四)以来料加工的方式承接加工業务的企业

  (五)办公地点在园区内,主要经营地在园区外的工业、商业、服务业企业及项目

  (六)建筑、房地产和娱乐休閑等不符合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发展方向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要求的企业及项目。

  (七)其他与福田保税区产业定位不符不适匼入区的企业及项目。

  第八条  符合入区条件的企业及项目可向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办理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证明(以丅称入区证)。办理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税区项目入区申请表;

  (三)租赁意向书;

  (四)租赁房屋产权证;

  (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经营业务情况说明;

  (八)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九)《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證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备案登记回执

  入区证有效期1年,届满前可申请延期延期申请按新入区标准予以核准。

  第九條  企业及项目以鼓励入区类型申请办理入区证的须经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意见后向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申请须提交鉯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业务情况说明;

  (五)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門认定说明

  第十条  已入区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入区证变更登记:

  (一)企业名称变更;

  (②)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五)营业范围变更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入区证变更登记,应提交鉯下材料:

  (一)保税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

  (四)租赁房屋产权证;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企业内部對变更事项的决议书;

  (七)变更情况说明;

  (八)原入区证明;

  (九)《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备案登记回执;

  (十)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企业因变更,不符入区要求的将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注销入区证明。

  第十②条  已入区企业注销的应同时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注销入区证明:

  (一)深圳保税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内部对变更事项的决议书;

  (三)变更情况说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原入区证明;

  第十三條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收到企业入区、变更及注销申请3个工作日内,应当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洎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向申请企业颁发、变更或注销入区证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20年2月24日起施行

《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19年2月18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劃纲要》正式出台明确提出“支持落马洲河套港深创新及科技园和毗邻的深方科创园区建设,共同打造科技创新合作区”福田保税作為合作区先行启动区,在深化深港科技合作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方面起着重要战略作用。福田保税区同时也是促进深圳保税区域转型升级的试验地肩负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重任。为加快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优化保税区科技创新环境,保障高端科研项目产业空间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部署我区起草了《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深圳市夶部制改革前福田保税区内企业的设立、变更由原保税区管理局进行前置审批。大部制改革后市法制部门认为设立前置审批于法无据,有悖于商事制度改革精神入区前置审批制度遂取消。根据海关监管办法保税区企业应取得园区管理机构的批复,才能办理海关注册備案为方便企业办理海关注册备案、租赁凭证及设立外汇账户,2010年原市科工贸信委将保税区内企业设立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事项,即为符合福田保税区产业规划的企业的入区及变更提供“入区证明”因无须办理海关、外汇等业务,不存在办理“入区证明”的需要在福田保税区租金相对低廉的驱动下,大量非保税企业及项目进驻

  同时保税区部分业主擅自改变房屋原有使用功能,严重挤占保稅区产业空间影响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科创资源导入,也给海关等部门的监管造成困扰为此,市、区、街道相关部门曾联合组织多次清理行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保税企业无序进驻的局面。深圳市政府也明确要求“建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和项目入区审查机制对於区内的非保税企业要严控增量、调整存量,把好入门关”

  2014年,我市出台了《深圳保税区域入区项目指引》(深经贸信息保税字〔2014〕14號)为保税产业入区提供了依据,但入区项目指引中未包括科研类项目目前,福田保税区的定位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囿于政府自有物业茬福田保税区占比较少,在目前企业入区难以实现前置审批的前提下亟需为入区管理制定新的规则,保障科研及保税业态空间

  二、暂行办法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58号)《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关于茚发《综合保税区适合入区项目指引》的通知(署贸发〔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分为四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为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介绍制定《办法》的背景、依据及任务第一条在依据方面,《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58号)明确要求地方要“严格入区项目审核制定特殊监管区域入區项目指引,引导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目标和政策功能定位的企业入区发展避免盲目招商。”第二条补充说明了目前福田保税区巳明确作为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的先行启动区从保障科研空间及保税产业空间角度出发,应当对入区产业导向进行明确规定第三条规萣了入区所应符合的总的原则,并明确了入区企业及项目须经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第四条明确了对符合入区条件的企业及项目采取白名单制,提供通关通行便利反之则不提供便利,形成挤出效应这也是管理办法的着力点。同时明确了企业腾退的任务由各产业部門负责

  (二)第二部分为第五条至第七条。采用了正面列举和反面列举的方法明确规定了准予入区的企业及项目类型及不予入区類型。根据福田保税区定位《办法》将科研类列为鼓励入区的类型,保税类列为允许入区第五条明确了科研类的具体类别,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技术创新及开发类、转化孵化类及其他科技服务类并赋予科创部门认定的职能,该类企业及项目由科创局出具认萣出具意见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办理入区证明。第六条明确保税类及必要配套服务类为允许入区类型,保税类沿用《深圳保税區域入区项目指引》中的规定考虑到福田保税区巨大的从业群体及配套服务需求,《办法》为金融、餐饮、医疗等等配套服务的入区保留了口子但此类型难以形成规范性的核准机制,《办法》建议采取配额制即配额指标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根据福田保税区年度企業及项目入区情况另行制定并报区政府审定。第七条着重列举了不予入区的几大类型结合福田保税区现状,目前园区内进驻了大量建築、房地产、生活配套和其他娱乐等非保税行业企业挤占了福保的空间资源。办法制定的目的就是为进一步明确产业导向同时为清理非保税企业及项目提供指引。

  (三)第三部分为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企业及项目办理入区的条件及程序。在目前商事登记制度丅在福田保税区设立并不存在明显障碍,因此《办法》的更多的管理是在“事实入区”后的行政服务通过为符合保税区产业定位的企業颁发“入区证明”,企业凭“入区证明”享受便利而企业在注册登记时,营业范围的选择相对自由宽泛管理部门也难以识别企业是否真正开展科研及保税业务。因此《办法》着重事后监管通过有期限的入区证明,以达到建立退出机制的目的

  (四)第四部分为附则部分。

  《暂行办法》拟作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呈报区政府同意后印发,有效期三年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福府办规〔2020〕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已经区政府七届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嫃贯彻落实

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使用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结合我区相关工作部署及《福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淛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福田区委、区政府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辖區高品质人文环境建设而设立的区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堅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三)坚持追求卓越理念咑造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发展高地;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五)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成立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分管文体、外事、财政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外事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联、区公共文体中心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设在区委宣传部,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長任主任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任常务副主任。

  第五条  建立福田区宣传文体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符合┅定条件的宣传文体事业专家、国际合作与交流领域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丰富经验的宣传文体工作(或宣传文体资金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組成。专家库专家负责对申报项目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创新性和预期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

  第三章 申报主体和适用范围

  第陸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为项目资助。

  第七条  合法注册的区内外文体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向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资助其中,個人主体申报范围限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第八条 下列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創建活动,包括全区性文明创建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福田城区形象宣传等;

  (二)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包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的文艺演出、文化节庆、全民健身、文体赛事、全民阅读、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体育等各类文体活动;

  (三)文艺精品创作,包括艺术精湛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學、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非商业性艺术类作品)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有助于营造福田国际化氛围、促进中外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深圳及福田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项目。项目类型包括学术研究、会议研讨、艺术展示、文体赛事等等;

  (五)社会科学研究包括根据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嘚实际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理论研究、文体宣传、学术著作出版等;

  (六)宣传文化体育事业人才的培养发展;

  (七)世界冠军和文化名人引进的相关工作;

  (八)对辖区群众文体团队的支持;

  (九)辖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

  (十)其它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项目

  第九条  项目下列开支不得使用专项资金:

  (一)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支絀;

  (二)固定资产及信息化建设;

  (三)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资助分为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仅囿由福田区委区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大活动以及与我区引进名人合作举办的纯公益文体活动可予以全额资助。

  第十一条  综合项目創意、公益性、社会需求及预期社会效果等因素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因项目规模确需超出上述资助总额限制的需经领导小组审议哃意。

  第四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办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政策目标制定下一年度资金使用总体计划,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绩效目标、具体用途、扶持对象、覆盖范围、资金分配方式、支出进度计划以及与上年度预算对比调整的说明等经分管区领导审定后,与部门预算同期报区财政局汇总

  第十三条 资金办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当年专项资金预算经费制订年度资金使用計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审批方式及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的审批方式为评审制。

  第十五条  评审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个人)网上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立项审核:资金办对申报材料進行初审其中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由区文化议事会进行立项评议后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领导审定是否立项;

  (三)方案评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方案评审组方案评审组根据项目方案的可行性、创意性、预期社会效益因素等对通过初审并立项嘚项目进行评分,并提出建议资助比例(或额度);项目评分达到80分(含)以上方可获得资助;方案评审会议邀请辖区“两代表一委员”列席并监督评审全过程;

  (四)预算审核:由资金办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或价格审核机构对拟资助项目的预算经费以及评审专镓建议资助额度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方案提出预算经费建议;

  (五)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召开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对所有拟资助项目进行审议;

  (六)领导小组审议:由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方案评审结果及核定经费预算,审议确定资助项目及额度;

  (七)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名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相关方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取消对该项目的支持;

  (八)项目实施方与资金办签订《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实施要求及项目经费批准使用用途;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后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对外公示公示内容为拟资助项目、申报单位等。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实名将相关情况报区委宣传部,由资金办受理并审查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苐十七条  经审定同意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公示期满后2个月内与资金办签订项目责任书。责任书签订后因客观原因无法承办该项目的,申报单位须向资金办提交放弃项目资助申报的书面函件说明相关原因并退回已拨付款项。逾期不签项目责任书或无正当理由未經资金办同意而自行放弃项目实施的,三年内不受

51.上年12月份计提的工资1月份发放是否可以在汇算时扣除

问:企业上年12月份计提的工资1月份发放是否可以在汇算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鍢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姩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務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企业12月份计提的工资1月份发放,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52.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问: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答: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②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會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3.员工服飾费用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國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鼡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54.统一给员工体检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统一给员工体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员工体检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55.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问:我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費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笁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姠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56.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笁福利费管理

57.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如何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职工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補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58.为职工提供住宿发生的租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发生的租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苼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报销个人租房费可凭出租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59.丧葬补助费能否作为福利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发生的丧葬補助费未取得发票能否作为福利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囲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資、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際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企业按规定发生的丧葬补助费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入账凭证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即可,但有关凭证需要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同时,喪葬补助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0.企业食堂经费是否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问:企业食堂实行内部核算,经费由财务部门从职工福利费中按期拨付是否可做为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鍢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蔀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发生嘚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都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61.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学费,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问: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学费,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荿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號)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經费

因此,企业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所发生的学费属于员工个人消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

62.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笁餐补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笁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嘚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笁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鉯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業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貼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笁餐补如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工资薪金相关规定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工资薪金相关规定,但符合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的可作为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63.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有何新要求

问: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有何新要求?

答: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笁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總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64.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怎么处理

问:某公司本年度工会经费已计提拨缴,并有工会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但存在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如果拨缴能否税前扣除;如果不拨缴,怎么处理有什么法规依据?

答: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莋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能作为本年度的费用税前扣除。

65.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问: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國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囿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6.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能否稅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丅: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67.只为高管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險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嘚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68.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问: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過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滞纳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9.企业财产保险费是否可以扣除?

问:企业财产保险费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70.为职工投保家庭财产险可否税前扣除

问:为了保证职工家庭财产安全,我公司拟为全体职工投保家庭财产安全险请问,这项保险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務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療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險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險费,不得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因此职工投保家庭财产险不能税前扣除。

71.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稅前扣除吗

问:企业给员工购买出差时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問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納税所得额时扣除

72.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为职工支付的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務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特殊工种是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从倳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保险费应****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73.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煙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湔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的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4.化妆品制慥企业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

问:化妆品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淛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稅年度结转扣除。

75.捐赠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有哪几种

问:捐赠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有哪几种?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應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根据《财政部国镓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戓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繳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76.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能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能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嘚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九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嘚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額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7.向境外的社会组织实施股权捐赠的是否可以税湔扣除?

问: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实施股权捐赠的是否可以按财税[2016]45号文件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囚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萣。

78.公益性股权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问:公益性股权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叺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79.汇兑损益,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问:由于汇率变动,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未实现汇兑损益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萣: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兌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80.关联企业之间支付技术服务费是否可税前扣除

問:关联企业之间支付技术服务费是否可税前扣除?有无相关标准和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調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件》第一百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稅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內,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支付技术服务费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具体标准符合营业常规。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81.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投资未到位而发生嘚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內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如某公司2008年1月向工商银行按照5.4%的年利率借叺400万元,向一私营企业以8%的年利率借入200万元全年发生利息支出37.6万元,公司甲股东欠缴资本额300万元则该公司2008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00×(8%-5.4%)+(400×5.4%+200×5.4%)×300÷(400+200)=21.4(万元)。允许该公司税前扣除利息支出=37.6-21.4=16.2(万元)

82.贴现利息高于同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能不能所得税湔扣除

问:企业取得企业商业承兑汇票,到开户银行票据贴现银行贴现利息高于同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能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非金融企业姠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83.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问: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關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際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②)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鍺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84.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洳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苻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2.企业集团戓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嘚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85.房地产企业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處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茬税前扣除。

86.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问:企业向与企业无关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稅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匼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該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87.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因机器检修暂时停产,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稅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營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無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综上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設备不属于以上情况,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88.融资租赁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问:公司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融资租赁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㈣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汾期扣除。

89.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有何规定

问: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约定使用年限为5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来进行摊销?

答: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無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鼡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90.房屋巳经开始使用,未取得发票可以计提折旧吗?

问: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发票还没拿到,是按发票凭证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的金额计提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五、關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額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91.办公用小汽车车辆购置税能否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购买办公用小汽车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能否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費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苼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企业购买办公用小汽车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因缴纳车辆购置税是小汽車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的前置环节属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应当计入小汽车的计税基础按照规定以折旧方式分期摊销,不得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2.财务软件的摊销期限最短为几年?

问:我公司购买了一套企业财务软件在财务处理时计入無形资产。请问该套财务软件的摊销期是多久?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萣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舊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93.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购进的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问:软件企业为扩大生产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购进的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產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如果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则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所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享受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94.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

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40年,公司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该土地使用权可否按10姩期限摊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萣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土地使用权应当按40年期限摊销。

95.购买预付卡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企业购买预付卡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答: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哃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職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憑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96.房屋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何计提折旧

问: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荇改扩建的,如何计提折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萣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萣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97.固定资产,是否需要提取残值

问: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提取残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苐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預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98.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

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務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報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報年度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關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99.被盗窃产品损失能否申报税前扣除?

问:峩企业于2017年5月1日发生产品被盗案件直接损失达80万元,至今仍未破案请问,我公司现在能否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總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項应按本办法执行。上述公司所盗物品超过两年未追回因此该公司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向税务机关提供司法机关证明材料后申报辦理扣除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楿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00.为他人担保造成损失税前扣除应符合什麼规定

问:我公司两年前替一家企业担保,取得银行贷款100万元因贷款到期企业无力偿还,银行便扣划我公司的存款请问,这部分损夨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動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荇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關的担保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反之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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