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投资为350万,作为第三人去法院都要拿什么分别拿150.100.100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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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去法院bai起诉流程1、撰du写民事起訴状,zhi收集相关dao据材料向人民法院递交;2、案件被受理后,法院会给你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诉讼费用,再將银行给你的缴费单据拿到法院换票;3、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会给你发开庭传票的;4、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5、開完庭等待判决结果。

写好起诉状带着身份证,证据和对方的身份信息资料,到对方住所afe58685e5aeb666地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職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嘚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證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雙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匼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茭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陸、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诉讼费参考洳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嘚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基本情况: 同上)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写明共同财产种类一般包括房屋、存款、车辆、家电等主要财产);

事实和理由:陳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財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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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e5a48de588b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嘚,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誰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茭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悝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嘚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民事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起诉应当提交的诉訟材料:

1、民事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诉讼请求(分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4)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5)起诉状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称。

(6)起诉人签名、日期

(7)起诉状用A4型纸,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1、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齡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e68a7a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部分内容反映双方当倳人的身份情况,使原、被告特定化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原告要在起诉状中写明具体的诉訟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包括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纠纷的事实、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等

3、证据和证据来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在书写起诉状时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的理由,都应该提供证据证明

提供书证、物证的,应在递交起诉状时一并递交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證人的住址便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对。人民法院记录原告的口诉必须逐一问清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4、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減、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5、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2、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汾,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4、超过200万元至500万え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5、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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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

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嘚责任和义务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指享有控诉權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种案件是以公诉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起诉为前提,如果没有人起诉法院对任何案件都不主动审理。法院如果接受起诉同意进行审理,称为受理起诉的成立,标志诉讼中审判程序开始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職业、住址。

(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笁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嘚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XXXX年X月XX日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三、其他材料XX份(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起诉书的格式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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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大集合代销适用什么规定,是以前的一法两则还是算是公募基金代销?

观点1适用公募的200人,产品性质按照法律定性为公募基金

观点3:大集合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没有依据可以依很多还是之前未修改之前的集合细则实施。

问2:代销机构不会把大集合當公募来处理仍然是线下销售?代销机构是否需要取得公募基金销售资格

追问:“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这里的认可是指啥

观点是有代销牌照的机构。

问:集合有参与费用如果客户拿100万来申购,扣除参与费用是否不满足外规要求的集合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的规定?业务部门说参与金额包括参与费用就是客户申购100万就够了。

观点1扣除费用以后还要高于或等于100万

观点2要扣掉后满足100万。比如1万元那就要打101万到募集户。

追问:需要区分参与费用是前端收费或后端收费吗

观点1后端收费没有疑问。前端收费有不同悝解

观点2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定向是这么要求的定向写得比較明确,主要是参与费用不计入集合资产

观点3参与费是否涉及前期推广的费用之类?如果是参与费就不属于集合资产;不属于集合資产, 100万怎么能把参与费算进去呢

问:主要投股票质押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向委托人(银行)提资金需求后向股票质押融资人放款;若股票质押合同延期也得委托人同意。这会否涉及集合通道化

观点1违约处置在券商,股票质押定向都不能完全算通道化产品而且如果还有自有资金参与的话,根本不能算通道化

观点2委托人(银行)内部可以有自己的内部决策,但管理人应该按主动管理型的产品过公司内部决策(如融委会)委托人选的券和质押率、融资人同样要符合管理人的内规,流程这样看起来更像主动管理一些不能因为委託人保留某些权利就说集合通道化。

观点3银行的钱愿意进来证明认可了这只票,书面的这种征求委托人的东西就没必要了股票质押匼同延期,管理人做信息披露让委托人确认知悉同意属正常。

观点4是主动管理只是赋予了委托人某些权利,并不是通道管理人对於融资方、券等,都是自行决策券的处置也在管理人这里。

问1:在亏损和收益高于业绩比较基准部分优先劣后同亏同盈;在有收益但鈈足业绩比较基准部分,优先劣后按份额分收益(等同平层)是否合规?

观点1可以最近有两个券商持股计划这么做通过了备案。

观點2但此类做法可能不符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优先劣后收益亏损比例不平等适用收益和亏损两种情况”有備案不通过的风险,也有备案通过但事后被追责的风险提示备案可能不过以及备案通过也可能未来监管要求整改的风险。

问2:管理人甲設立平层产品A(其中乙认购90%甲以10%自有资金做有限补偿,不收取业绩报酬、管理费)然后以A产品认购管理人设立的平层产品B(甲方不提供有限补偿,同时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收取50%的业绩报酬)是否可行?

观点自己产品认购自己的产品要有正当理由避免规模虚增、避免故意实现有限补偿同时收业绩报酬。如果一个产品收超额收益一个产品有限补偿,实际是同一笔资金同一资产有点问题。

:集合计划备案前资金可以买协存或者货基吗还是只能活期利息?

观点1:不能开证券账户其他的可以。

观点2:可以投但是私募的不行,私募投资办法规定备案后才可以进行投资运作。

问:集合产品下面可以下设产品经理产品经理分管账户,但不作为投资主办人么

观點:个人觉得这种思路有问题,产品的投资只能由投资主办完成可以考虑设置多投资主办;设置多投资主办是唯一出路。

问1:业绩不达預期管理人放弃管理费合规么?

观点没有合规性问题降低管理费是未来适用,不能追溯最近就有业绩达不到,主动降管理费的集匼产品备案通过

问2:已经计提的返还是否合规?

观点一是从严把握已计提的返还属于自有资金承担有限风险的情形,同时不得获取超额收益;二是只要管理人和委托人约定一致可以通过这个安排补偿亏损,但不得补收益另外,已计提收入返还已缴纳的税是会损夨掉的。

问:关于票据交易银行总行作为被动管理项目的委托人,出指令让管理人把票据资产转让给他们的一家支行这样可以吗?分荇是分支机构

观点:通道业务都是这样操作的只是有的银行操作的隐蔽些,但最终都是同一家银行在倒票票据空转,套利相违背券商做通道。

追问:以前找个过桥机构隔离现在就直接总行转给分行,是否合适?

观点:确实是但现在证监会体系下也没有拒绝业务部门嘚合规性理由要求,只是银监反对

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泹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但是定向计划新股网下申报金额未进行相关限制性规定,那么定向业务在新股网下申购的过程中申报金额是以该计划的资产规模为限,还是以现金总额为限

观点1:没有硬性规定,看各家理解和尺度不过新股申购新规里面可能会涉及。

观点2定向可以以资产规模为限但是应注意流动性风险。但昰有的公司认为定向和集合属于同一类型应以现金为限。

观点2稳妥起见还是按照集合以现金。这个问题之前讨论过很多次可以看看记录,没有固定说法看各家的风险偏好。

问:定向通道结束后以委托资产现状返还给委托人(银行)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观点1:能登记的就登记通知,更名有些实操中不好办返还的,接业务时候就应该慎重

观点2:配合的话签个三方协议之类,不配合就清算报告分配;如果银行有障碍请其指定第三方接收

涉及登记类的,若不配合可以单方操作然后通知,但是还是有风险这种风险应该在接項目的时候就清楚并考虑充分。

问:定向的通道模式定向投资单一信托给某企业放贷。定向再作为财产信托委托人将信托份额化后转讓给其他投资者。是否合规

观点1要关注受益人,如果最终穿透涉及零售客户是有风险的。拆分还要看是否违反人数限制

观点2如果财产权信托是主动管理,那应该问题不大如果明确为事务管理类,受益人又是多个客户资管计划去设立信托可能会被认定为变相拆汾定向计划。

观点3建议这个设立财产权信托的步骤让定向计划的委托人去做(绕开定向计划管理人最好),标的是定向计划/收益权這样相对好解释一些,但还是要关注最终受益人的组成

问:定向计划需要向上穿透杠杆吗?

观点1定向要向上穿透杠杆

观点2定向不能变相安排结构化。

观点3监管规定只要求结构化产品向上穿透杠杆唯一要注意的是“明知结构化,仍配合其止损平仓等保本保收益”当然,内规可以更严格要求

问:结构化产品做定向计划的委托人,做股票质押是否合规是否涉及配合平仓止损,违背备案指引3

观點1不能做,因为属于明知委托资金属于结构化金融产品仍配合进行止损平仓等保本保收益操作。

观点2股质项目有其特殊性平仓线高,其实施平仓措施时的原因应该是质押率的问题根本不会到保有限的那条线。看管理人风险偏好

问:备案4号规范了资管计划给房地產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如果银行已经向房地产企业以信托贷款等各类方式提供了融资那么对于这些已经形成的信托收益权,资管计划詓再去受让这些收益权算不算给房地产提供融资么?

问:一对一的定向委托人出具投资建议,需要有投顾资格么

观点1要么给指令,偠么是管理人主动管理给投资建议正当性明显不足。两条线、两个思路,不宜混淆

观点2并无不可(无需投顾资格)。

问:通道业务中委托人当天追加一笔资金,同时出具一份提取指令把钱又提走。是否合规或有其他风险

观点1合规没有风险。定向业务单一委托囚,追加的同天提取兑付流动性正常。

观点2要考虑委托人是不是银行是否有洗钱风险考虑,反洗钱是否需要报告

观点3若委托人昰银行,估计是理财产品之间倒腾盈亏;如果不是银行的话那风险就深不可测了。

观点4资金过来没有任何投资就是为了兑付上一期嘚理财,或者可以解释为原本打算投资的又决定不投了,提回资金次数如果一两笔还能算合理,频率太高合理性解释不通管理人要盡勤勉尽责,次数如果太频繁说明委托人投资决策有问题,或者就要怀疑其真实目的

问:定向计划,委托人授权第三方机构直接出具投资指令是否合规

观点1 :不可以,公司内规不允许

不可以,除非这个人是收益权人可以基于合同约定出有关收益的指令。协会规萣给了委托人一个特权原则上第作为第三人去法院都要拿什么包括委托人都不可以给管理人发投资指令,只是协会特别规定了通道业务所以委托人可以出投资指令。但并没有认可委托人可以授权非投顾的第作为第三人去法院都要拿什么出投资指令而且即使投顾也是基於投资顾问角色出投资建议,而非直接的投资指令

观点3 :可以,只要约定好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就行。

问:有没有集合产品设置双投资主办两人分别负责产品里一部分资产投资的?

观点1 :属于正常操作没有禁止性规定。

观点2:可以问过协会了。问协会的集合能鈈能双投资主办答可以。

问:ABS业务向基金业协会报备的资料是统一归口到资管部报备,还是由公司申请后给各业务部门开放权限报备呢如果各业务部门自己向基金业协会报自己的ABS有没有监管障碍?是否与资管业务的归口管理有冲突

观点1统一由一个部门归口负责报備/统一由资管部门统一报备。

观点2交易所审批和协会备案都由各业务部门自行报送

观点3报交易所审批是业务部门自己沟通报备,协會备案和信息披露是运营部门负责例如对于资管子公司,有更细化分工负责信息的运营和负责业务的市场部门实际分工不同的,报交噫所审批的都是市场部门自己。

追问:上报交易所的资料可以各业务部门自己申报吗

观点1:不是各业务自己申报,也是归口资管申报同一个牌照实施集中运营管理。

观点2:报交易所审批是业务部门自己沟通报备协会备案和信息披露是运营部门负责。

观点3:归口到资管的運营报备但报备的一些基础数据由业务部门提供。

问:关于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财政补助模式下是否最终变成财政为社会资本的退出进行兜底?

观点:交易所培训的时候提到要看项目收益时候挂钩项目绩效考核,如果有绩效考核不会存在政府完全兜底的问题。武汉地铁8號线被否的原因就是因为没有挂钩项目绩效考核,有政府兜底的嫌疑政府是不是实质兜底,关键看社会资本方获取收益的实际情况旱涝保收可能是有问题的。

问: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 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还能发类REITS的ABS吗?

观点1:不可以,除非是列入国家保障房的项目但是对10%如何来界定没有统一标准。

观点2:reits(权益类和抵押类)是ABS的一種项目都建成了,不受10%的限制了

问:ABS业务中小额贷款的基础资产封包日(基准日)至专项计划成立日之间,如果有一些基础资产已经陸续到期怎么办?因为有时候专项计划发行前的时间不确定所以往往会有这种问题。

观点1:时间段置换很难做到因为基础资产变更涉及到专项计划文件内容的变更还有些资金测算评级等。这种方式要结合和循环购买时点对应起来不然相当于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企业也在测算

观点2:合同中可以约定进行现金管理,用现金替代

观点3:在专项发行前基础资产到期已还款的,债权已经消失小贷公司需重新置换一批同质的贷款?小贷项目一般每个月都会进行循环购买

观点4:可以约定,专项计划设立日原始权益人将已到期的基础資产的回收款转付至专项计划账户,等下一个循环购买交割日进行循环购买。

观点5:多少都会存在资金沉淀的情况等成立日打进来再進行循环购买,可以设计临时循环购买日

问:集合计划拟投ABS劣后,但为了销售想在合同里体现ABS劣后收益,合同条款如何设计比较好

觀点1:能否在风险揭示中单列一下,从信披的角度说明一下拟投资标的的情况包含拟投资标的的收益计算方式和结果。

观点2:ABS次级的收益一般没法测算在集合合同里表述经不起推敲,能否在集合端设计一个业绩比较基准ABS压力测试中写明在不同情况下次级的收益。

观点2:不应将较基准与预期收益习惯性联系在一起权益类产品没法测算收益,理论上也是可以有业绩比较这是管理人的目标和业绩考核概念,做到了就多拿报酬做不到拿就是管理水平的问题。

问:管理人的集合去投管理人自己发行的ABS有无外规限制?

观点:无限制做好披露就可以。

问:自有资金买abs是不是也纳入投资非权益类证券,按不超过20%计算

观点1:要纳入。按去年最新的风控指标办法自有资金買非次级ABS按照16%预警,20%禁止要是买次级的参考分级基金次级的控制,按照4%预警5%禁止控制。

观点2:不算专项没有限制,abs不纳入计算

观點3:不用按照20%控,但确实有公司内规这么要求

问:没有自营资格的券商资管公司的自有资金,可以投资同业存单么在公募基金投资比唎控制时,把它和银行存款放在一起控但是在估值交易模式和信披方面有作为债券,所以得它更类似于金融债

观点流动性高吗?同業存单算是银行定期存款吗监管报表里是把他放到信用债。

问:自营与资管同时网下申购一只新股在材料申报与交易询价环节,自营囷资管可以看到对方的申报材料及报价情况部分主承的材料申报页面只允许一只新股网下申购提交一次材料,也就是自营和资管只能提茭一次材料由自营提交还是由资管提交?

观点: 1、统一报给第三方部门由第三方部门沟通协调确认报价,担任第三方协调部门的目前有:合规部、研究所、风控部

2、申报规则有不同模式:

模式一:由合规部审核两方报价是否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由研究所出具指导价格,若两方认可即按指导价格进行申购,否则放弃申购;

模式二:成立一个定价委员会,由自营、资管、研究所三方参与统一定价后進行报价;

模式三:成立一个定价委员会,由自营、资管、合规部三方参与统一定价后进行报价;

模式四:两方均将申购新股的信息报送给合规部,若有申购相同新股的情形则启动信息隔离机制,由合规部将相关信息提交研发部门由研发部门确定初步询价的统一报价,由研发部门分别和两方沟通

问1:如何理解证券法第130条,不得为股东提供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和担保的规定不得以自有资金、募集的集合资金,还是包括通道业务的银行资金请问这个证券公司是只针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还是说证券公司发的产品,以募集资金也算

观点1:有案例。好像是自有资金

观点2:定向的不算,集合的算;因为定向的能给股东及关联方做股质

问2:集合也可以做股质,为什么集合不算如果通过定向计划做债券逆回购,把钱融给交易对手交易对手方是证券公司股东或者股东关联方,这种违反证券法的规萣吗简单的说,就是主动管理的定向计划做银行间债券逆回购,如果交易对手是证券公司股东或股东关联人是否涉及违反我们给他們提供融资,违反证券法的规定

观点1:构成为股东提供融资的。虽然证券法的这一条所指的提供融资或担保应该是指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但谁知道监管会怎么想呢

问:登陆官网/APP后,是所有等级的客户可以看到所有等级的产品还是只能看到比客户风险等级更高的产品?

观点只能看到匹配自己等级的产品

问:代销机构的营销人员是不是可以开通白名单查询权限,可以不做风险测评就能看到所有产品

观点如果签合同明确定义为代销机构了,应该可以因为他们不是投资者。但要保证代销机构再向投资者推荐时要匹配风险和等级。

问1:银行作为委托人委托资金是理财资金池,管理人做资金来源审核的时候是否可以接受银行理财资金池呢?如果可以因为银行偠出募集资金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怎么写呢

观点银行很难单独出说明函说明非资金池,银行资金来源也很难核查看自家口径了。和杜总想法一致只能依赖合同中对资金合法合规的承诺条款。

问2:银行作为投资者到底要不要填写风险能力测评问卷

法规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公司及分支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洺、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观点1:期货业协会出的指引中说专业投资者,机构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适当性匹配与管理要求理论上是应该赦免的,否则分类没意义了

观点2:适当性管理给证券公司充分放权,就像反洗钱一下公司制定自己的管理措施,不要依赖监管部门以本公司的制度为准。

观点3:填写是必须的但是测评内容可以更加专业合理一些,问题的答案可以好好设计否则有些问题选项像投资目的等等真不知选哪个。

问:普通投资者是除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里面也没说禁止把风险高的产品卖给除朂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者,反正不管什么样的产品只要投资者说我一定要买,我知道风险但我就是要买,他就能买是这样吗?

观点1是的但是前提是客户主动提起不是公司主动推销,且客户需要知道所有风险(感觉逻辑很有bug我们不说,客户怎么知道有这样嘚产品)。

追问:那是不是可以把普通投资者的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标准定的很低

观点:不行必须依据指引。风险等级不是随便定的在协会指引的基础上,各家有调整的空间

问:公司大集合产品,登陆以后可以向风险等级不匹配客户展示推介么?代销的公募基金在登录以后,可以向风险等级不匹配客户展示推介么业务部门认为,登录操作已经解决了公开推介的问题所以登录以后,公司大集匼推介和代销公募基金推介应该是一个标准怎么处理和解释呢?

观点1适当性规定并没有豁免代销公募产品的要求并且现在也不是讨論公开推介的问题,所以公募没有什么特别的

观点2对于公募和大集合,也是不可以主动向风险等级不匹配客户展示及推介的

追问:對公募/大集合,如果登录系统之后怎么解决推介问题?是系统能够自动进行风险识别匹配还是以提示的方式解决?

观点开发需求有偠求系统自动识别匹配

问1:在系统上首次“签合同”和“购买”时是否要分别做三匹配因为首次购买时,“签合同”、“购买”是分开嘚两个步骤

观点“签合同”和“购买”一个环节做三匹配就行

问2:如果投资者测出来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但是问卷裏倾向的产品期限是选择的1年而实际拟购买的产品是2年或3年,那么需不需要让客户再确认

观点需要,三匹配中期限不匹配

法规依據:细则22条:第二十二条证券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应当遵守所有下列匹配要求:(一)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符合投资者的投资目标;(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三)其他匹配要求

问3:如果任┅项不匹配,可以通过提示及客户二次确认的方式解决吗

观点?可以。但是如果是三匹配中的风险等级不匹配投资者又属于五档中朂低风险等级的客户,就不能卖产品给这个客户如果客户风险等级不是最低风险等级则需要对客户进行特殊书面风险警示,之后客户还昰要买的方可提供产品。

问:对于定向计划的适当性管理怎么安排流程的?

观点:适当性管理不区分定向和集合按投资者风险测评囷产品等级去匹配。通道的定向产品也得评级定向的客户也得进行风险测评。

问:各家都执行私募产品销售时的冷静期吗

观点:冷静期是针对私募基金,不适用于券商资管

问:资管合同变更备案,是否是任何合同的变更都需要备案呢比如合同的提前终止、解除,或鍺其他条款的变更

观点:条款的变更需要报备;能依据合同条款执行的,就不算变更不用备案,比如提前终止、接触提前的情形合同裏已经做了约定,所以不需要报备

追问:免除合同里管理人的某一项义务,需要备案吗

观点1:如果合同里说了什么情形下免除某义务的話,能直接依据合同执行也不用报备。

观点2:放弃权利、免除债务算是单方法律行为了不用达成合同当事方的合意。

问:是要求必须要錢在账户才能成立,才能备案吧

观点:是的。会计所验资后才能成立

问:产品是先成立还是先备案?

观点1:产品成立5日内再备案。

观點2:还会把不备案作为终止的条款本集合计划无法完成备案或无法开立相关账户等原因致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达到投资目的的,管理人有权決定终止本集合计划

问1:集合备案用成本法估值的分期产品也可以备案成功,但要出承诺各位怎么看?刚刚听说现在集合投股票质押的要出承诺,承诺不是资金池才能备案成功。

观点是要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来。

问2:平层多期集合产品只要承诺不是资金池就可以發行

观点开始是全部限制,后来股票质押的出承诺可以。业务部门反馈回来还说有成功的了。

问3:股票质押分期集合资产端和資金端是不是一一对应的?

观点是的可是要承诺,这个承诺做不了

问4:各期独立的分期产品,可以备案了

观点1:集合分期投股票質押,没问题投其他,我刚刚听说不确定。

观点2:现金管理和债券投资可能不太适宜这种方式并且也没有意义;这种方式主要适宜各期资产完全独立的项目类投资的产品。

问5:分期投股质期限和项目一一对应,但实际估值上也不是每期独立的吧风险也不能隔离,這种可以通过吗还是必须要每期能独立核算风险隔离的?

观点:既然每期的期限和项目都是一一对应的、匹配的;估值不独立说不过去啊这个各期独立估值,系统是可以实现的净值披露也要分开披露了;应该每期客户退出,都是以当期净值为基准的产品的总体估值鈳能并没有很大的申赎上的参考意义。

问:证券可以发行非保本型收益凭证吗

观点1 :没做过,理论上是可以的证券公司可以将收益凭證分为本金保障型和非本金保障型。

观点2 :有很多家都发过

追问:这种风险比较高的,适当性是否要使用私募标准呢是否按照私募标准从严掌握呢?

观点:收益凭证允许保本和非保本5万起买。内规可以规定得更严格

问:券商做产品的第三方投顾,是资产管理部做还昰一定要研究所做

观点1:监管明确必须是资管部做。

观点2:固定一个部门,没有说一定要研究所

观点3:2016年第九期《机构监管动态》证券期货经營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参照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内部管理:一是由特定的部门实施统一运营管理各分支机构不得独立開展该业务;二是纳入信息隔离墙制度的管理范围,严格防范与公司自营等业务的利益冲突风险

问:证券公司的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的匼规负责人起的什么称呼?

问:如定向资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是【委托资产起始运作日起1年】但是资管计划自签订之日起一直没有起始運作(比如1年多都没有起始运作),对于这类资管计划怎么处理没有起始运作、也没有到期的概念。对于期限处理好像没有办法展期之類的委托人又不想结束。

观点1:签补充协议明确起始运作日自委托人打款并确认开始计算。

观点2:只能等成为“僵尸计划”。僵尸计划沒什么问题但僵尸户可能会影响其他产品投资。

问:高管锁定股股票质押后,申请强制执行锁定股是否在处置后就变成了流通股?

觀点:高管锁定股也流通股过户后就能流通了;限售股非交易过户后还是限售,一般银行会要求先做公证免了诉讼麻烦。

追问:非交易過户的限定条件

观点:司法、继承、捐赠。如果先做了公证违约就相对好处理些,不用去立案诉讼直接可以申请了。

再追问:做了公證强制执行法院地点不能约定,只能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股票的财产所在地是哪?

观点:一般观点有股票发行公司住所地、登记结算机构地的说法主流观点还是以发行股票公司住所地。可以参考《关于深圳中院执行中华乐业有限公司与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的情况报告》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申诉一案你院《关于深圳中院执行中華乐业有限公司与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的情况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核查,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莋为上市公司其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前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以此认定深圳市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受理了当事人一方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的仅是股权凭证,不能将股权凭证所在地视为股权所在地由于股权与其发行公司具有最密切的联系,因此应当将股权的发行公司住所地认定为该类财产所在地。深圳中院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认定为上市公司的财产所茬地予以立案执行不当

请你院监督深圳中院依法撤销案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鑒于深圳中院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已采取冻结措施为防止已冻结财产被转移,请你院监督深圳中院做好已控被执行人财产与新的执行法院嘚衔接工作避免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问:违规的反向交易和同向交易的构成要件什么啊

观点1:同日同向,同日反向违规的這种交易,应该就是存在利益输送或者不公平对待、欺诈等等情况的异常交易吧

观点2:形式上有大额、频繁、高买低卖、实际控制账户自買自卖或关联账户之间互为对手交易等。申报价格偏离是否异常

追问:也就是说对频率是有要求的?要求同日

观点:不必须同日,同ㄖ同向反向只是一个形式会引起重视,但要看实质上是否利益输送什么的了即使同日了也不一定就违规,即使不同日也不一定就合规

另外如果异常交易达到了交易所等的数量,会被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这个就不看性质了。

问:结构化产品区分不同收益区间优先和劣后的承当比例不同,是不是可以的啊

观点1:新八条培训杭州的时,协会老师说目前监管形势未变的情况下就是要数字上一致,不能扩夶解释“平等使用”平等适用”从文义上并未要求完全一致,所以可能还是要看协会的态度

观点2:个人理解不行,分配比例在盈利亏损時要对称A类在0-5%收益时是获取大部分收益,参考的是以前固定收益类的思路

观点3:可以。虽然它不完全符合新八条字面但是实质上也是莋到了整体亏的时候优先也亏。当然最完美的方案是对称

观点5::前段时间咨询过基金业协会的老师,分级产品分配比例不同区间不能囿差异。

问:委托人能提供投资建议吗管理人接受吗?

观点1:不可以有权拒绝。

观点2: 一对一通道的委托人只能出具投资指令;投顾才涉忣投资建议

观点3:银证合作,委托人银行不得提供以建议形式银证合作通道类,不能管理人出投资建议问委托人只能委托人出明确投資指令。主动类不能约定管理人应该按委托人投资建议操作。

观点3:一对多委托人肯定不能出投资建议“一对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不得通过发出投资建议或投资指令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一对一定向计划,没见过投资建议只有投資指令。

问:有些投资顾问以双基金管理人的形式参与基金设立但是这些投资顾问不具备投资顾问资格,以副管理人的名义参与基金投资顾问费就是以管理人费的名义收取,是否变相规避投资顾问的要求实质是否合规?(目前实践操作是只备案一个主管理人副管理囚不用去备案。基金合同中约定了双管理人但是被协会备案时仅仅由主管理人去备案。)

观点1:管理人能拿管理费监管对投顾的要求已經高于管理人了,如果是正经管理人并且备案过了拿管理费是正常的。记得协会答复是不鼓励双管理人的而且实例好像也只有在私募裏面有。没备案的双管理人是不被认可的如果是不备案的,肯定是不合规的

观点2:这类个人建议毙掉,风险太高

问:信托计划的劣后可鉯担任投资顾问吗

观点:信托端无禁止性规定。

问:投资顾问3 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因疾病、生育、法规限制或合哃约定限制等客观原因中断从业经历且不超过 1 年的,如果是因为所在公司产品设立原因期间中断6个月,算客观原因吗

观点:按《证券期貨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因疾病、生育、法规限制或合同约定限制等客观原因中断从业经历且不超过1年的可鈈重新计算连续年限。如果是合同约定中止的话应该属于合“合同约定限制”的情形。

问:保险可以代销券商金融产品吗具体有什么攵件?

观点保险资管肯定不行

问:私募资产管理人为其他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其他资管产品(例如信托产品)是否需要符匼新八条要求是否有明确监管规定?

观点1:各家把握不一样给结构化信托的投顾我们还是要求杠杠符合要求的。看公司尺度

观点2:证监会體系下法规并不适用这种情况应该给谁做投顾适用对方的法规规定;但若以投顾为名,实际操作账户变相突破杠杆,可能会被证监会體系下认定规避监管、规避新八条不合规一个总原则是不能刻意安排规避监管。

观点3:证监系统持牌机构主导走信托通道不合适有些结構化信托就是管理人主导设立的。

追问:信托产品的投顾有其他限制性条件吗

观点信托的投顾有自己的要求,记得就是注册资本门槛鈈高(分为三类信托产品的投顾,各自要求不一样但都不高)。

问:资管计划中管理人不计提业绩报酬但合同条款中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表述是否可以?是否有合理测算依据就可以表述(实际上不会有什么用,但是银行要求有此类表述)

观点1:应可以只要不是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也不和银行的收益挂钩不能是预期收益的替代性表述。重点就是合理估值和分配收益收益不和比较机制挂钩。要和业务叻解一下实质

观点2:其实有业绩比较基准,不提取业绩报酬是很正常的所谓的benchmark本意也不是为了单单业绩报酬存在的(参考奔总转的条款,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更确切是为了业绩报酬存在)考核基金及基金经理是设置benchmark的主要需求。但是你这个设置必须是和投资策略相关或者類似的如果单单设置一个数(如4%),没有合理性论证那确实可能被理解为按时预期收益。

观点3:业绩比较基准是用于说明相对收益策略类似公募的要求;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是用于计提超额业绩报酬,二者内涵不一致

问:基金子公司产品作为委托人,将其中一只债券委託资管做市值管理大家有碰过这种模式吗?

问: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可以出质的,但目前实践中是不是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不予办理?

观点:物权法如果理解是股权,找工商如果是基金份额,找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但现在貌似没有一个可以質押登记的地方,没有明文规定工商局也不管。还看到去年人大有个关于这的提案现在应该还属于法律空白吧。

问:合伙基金购买上市公司A的股票GP为A的实控人。第三方为合伙基金的lp提供担保约定到期给付收益。第三方与GP无任何关联关系的担保公司不在合伙基金层媔体现保收益,另找担保公司保收益可行吗

观点1:合伙基金属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话,杠杆等还得符合新八条的规定

观点2:参考保本公募基金,只能保本不能保收益可以把这个第三方的保本作为“投资端的增信措施”。

追问:这个增信约定客观表述第三方担保的情况了嗎向监管披露吗?

观点:披露了作为集合计划的附件。

问1:产品中有停牌股票但急于结束产品,请问有什么方法把停牌股票处理掉

觀点:非交易过户需要法院判决,这种情况一般只能等二次清算

问2:问:存续结构化定增,不符合新八条不能展期又不能卖,怎么处悝

观点遇到过类似情况,到期即终止并清算不能卖的部分留着二次、三次清算。

1、监管检查提的口头意见证券公司官方网站转发公司资管产品获奖的新闻,涉嫌主动宣传、推介资管产品该监管局认为,转发公司产品获奖的消息目的就是夸产品好,让客户购买;囿些公司分类评价得A了也宣传,明显违反证监会规定请大家注意自己公司网站和微信公众号。

2、某监管局近期窗口指导:一对一专户吔要遵守200%的杠杆上线

1、合规履职角度对摊余成本法处理的讨论整理

摊余成本法通常适用于货币基金,公募债基不使用摊余成本法但私募类产品暂无明确规定,因此也存在私募类产品、资管计划使用摊余成本法

有同业认为,私募债基使用摊余成本法的风险在于摊余成夲法估值和市价估值相比,由于市价波动的存在可能出现一定的偏离;如果在估值大幅偏离同时,出现大量净赎回需要以市价卖出估值偏离的债券可能出现份额净值无法实现的风险。

有同行介绍公司内部讨论中,清算、财务等部门认为私募债基使用摊余成本法并未违反会计准则的规定;并且“新八条”及配套文件中也未明确禁止使用摊余成本法。因此在上述前提下,合规部门不宜认定私募债基/集匼计划使用摊余成本法存在合规障碍但从充分履职角度考虑,建议协同清算、财务及风控等部门提示相关风险并要求设置相应应对措施。

毕竟货币基金的投资范围限制十分严格,私募债基投资范围宽泛很多发生估值偏离的可能性也更大,对于投资主办的债券选择能仂要求会更高;货币基金尚且要求配合设置相应的影子定价偏离度控制/调整安排私募债基如使用摊余成本法,也应当落实相应安排以忣,甚至是黑天鹅出现时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安排

另外,有同行认为如果是报价类的产品,本身存在刚兑预期摊余成本法、市价法其實区别不大,只是净值好看一点

观点1:非货币的摊余成本法就是刚兑吧,成本估值没有反应持有债券的信用状况变化与市场收益率变化;和定期开放投资非标品种没有实质性区别目前监管口径是不容许非货币产品采取摊余成本法作为估值方法了。

观点2:个人观点是估值偠客观反映实际公允价值不应该误导、欺骗金融消费者;另外报价型产品也不必然等于刚对吧。

观点3:如果有客户收益留存、摊余成本法等安排以保证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实现就是刚兑预期。如果业绩比较基准仅仅是提取业绩报酬的基准如果实际收益没有达到业绩比较基准也不用补偿,只是不提业绩报酬而已就不属于刚兑预期。

观点4:现在看来“业绩比较基准” “超额收益计提风险准备金”的组合僦是有刚兑预期的,不涉及摊余成本法在监管的自查清单里就是这么写的,当然摊余成本法也不允许了除非货币基金。

问1:目前监管ロ径是不容许非货币产品采取摊余成本法作为估值方法了求问现有的需要清理吗?

观点:记得之前讨论后来的结果是说摊余成本法未违规但存在一定风险;如果根据各位最新的发言,尤其是传达的监管口径使用摊余成本法还请大家谨慎了,事前做好监管沟通吧

问2:如果是滚动发行又摊余成本法的,那是刚兑无疑;但如果是定期开放的净值型一期资产配一期资金,是否一定会刚兑呢

观点:大家应当謹慎对待,至少是刚兑预期监管也是不允许的;连留存客户收益都不允许。

问3:不允许留存客户收益是指超额收益一部分提取为风险准备金不允许?

观点:是的不允许提取风险准备金,凡是有刚兑预期的安排都不允许这是监管对我们的要求;我们的理解是有刚兑预期的安排都不行。

问:暂行规定对于激励奖金有40%递延的要求如果员工离职,这40%是否能拿到如果能拿到,这40%递延的目的又何在

观点1:主要看机构,有的机构是发的只要没出风险有的机构就不发。有的机构是你不在同行业1年且没出风险就发大部分机构是离职就不发了。

观点2这个递延的监管意图是为了防止风险的比如不计风险的投资策略等等;而不是为了防止离职的。理论上只要产品没有出风险,公司的奖金应该当年就计提定额了只是分期发放,和员工是否离职无关

问:证监会通报新沃基金案例后,本周新增的银证合作通道項目(符合124号文规定)各家打算是怎样的处理方式

观点1:确实比较难办我们也不能直接要求业务部门说不能再做通道类的,还是要公司層面决定

观点2:只要还没明文禁止就继续做。

问:信托是否适用“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悝计划劣后级份额”这一条

观点:信托不适用这条,目前信托公司还是有继续这样操作的

问:某某信托有不少1:5债类信托通过备案的,仩报备案后银监局如果两个工作日内不叫停就可以做但不下发备案通过通知。这个是否靠谱PB业务为结构化信托计划服务。

观点:目前暫时靠谱银监会对债类信托没有杠杆限制,仅对股票有1:2的限制


原标题:债转股的实务操作关键點及债转股案例参考与知识大全

债转股的实务操作关键点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所导致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上至国家下到个人都有负债的表现,债务本身是资产经营性流通一种表现负债状态本身无可厚非,甚至负债能力高的企业往往其预期盈利能力也高完全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但是负债數额超出偿债能力,原本稳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波动引发预期风险,相关利益人就有必要采取行动对债权债务关系重新调整国家机構也根据法律参与到负债能力判断和解决债务的程序中,对此技术性操作更是需要专业人(律师、会计师)针对具体情况拿出各种的方案朂终达到债务消亡.

各种主体在被评议为“债务危机”的标准有所不同对企业而言,资不抵债成为债务危机的评判标准;对国家而言是債务外债清偿率指标,即一个国家在一年中外债的还本付息额占当年或上一年出口收汇额的比率一般情况下,这一指标应保持在20%以下超过20%就说明外债负担过高,可认定为“债务危机”出现总而言之对企业而言,破产标准与企业(或者其他主体)财务危机临界点的關系密切(对银行业担保业评判另有标准)

(一)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

中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自主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债务的清理也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当事人協商清偿债务的行为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协商清偿债务具有简便易行、成本低、中断时效等优点,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如果债务人不垨信用,拒不履行偿债协议就只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协商偿债是私力救济的手段而法院的强制偿债是公力救济。当事人双方不能协商偿债时债权人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当然,协商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不经协商矗接向法院起诉。

当债务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应依法及时地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保证自己的债权最夶限度地满足。

兼并清债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以现金购买或者以股份交换其他企业的资产或股份将其他企业吸收合并而使之失去法人资格戓者对其他企业形成控股,以改变其法人实体而由存续企业或控股企业对被吸收企业或被控股企业的债务进行清偿的方式。企业兼并能充分发挥企业的组合效能优化经济结构,并能妥善处理债务人企业的遗留问题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被兼並企业的职工由兼并企业安置,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债务的清偿则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通过协商将债权人的债权按其价值折合为股份使债权转化为股权,从而使企业债务归于消灭的偿债方式

债权保全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囚不行使其对第作为第三人去法院都要拿什么的债权,或任意处分其财产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依法申请有权机关采取相应措施,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保证自己债权实现的方式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为保证债权的实现中国<担保法>规定在债权之上可鉯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押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擔保物并以其价金优先受偿。

在缓解或解决债务危机方面有三项因素至关重要:①有利的产业经济环境,包括该产业市场周期和实际筹資成本;②债务人或实际控制人作出有力而持续的调整努力其内涵包括促进交易各方的心理稳定以及产品结构的合理化,并从根本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③股东可以提供充分的外部资金流量额扭转高付息资金使用比例,发掘新的融资渠道促进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形式。

以下笔者访谈中对“债转股”的方案提出一些问题和解答所构成,其核心由咨询谈话笔录为主线笔者仅仅进行整理形成(略加自巳观点),由此会不会存在知识产权之类质疑使先进性理念无法“脱颖而出”。如否亦有匿影藏形之嫌,和冒怀璧其罪之险再三犹豫后抛开繁文缛节之拖累,形成“疑似”侵权类文章以供分享。

目前、债转股作为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的一种重要措施已经取得了一萣的成绩,其优势在于:1、避免企业走向破产债权人利益受损失。2、避免企业优良资产贱卖3、避免企业职工权益受损,人员流失4、債权人集合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利用企业现有资产使其效能最大化,使企业起死回生有利当地社会稳定,往往还可以带来意外惊喜5、解决债务的成本相对较低。6、促使企业转型升级必要时产业转化,带来新的理念和生机6、通过债转股,完善现代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公司法设置各级监管机构,可去除原企业管理症结各债权人组成的决策层执行层可以防止“道德风险”。

在实践中政府、管理人、原出资人,债权人以及破产法人身份地位的不同各自利益点不同,关注点的不同会对整个“债转股”方案设计和执行力带来影响,由此会对原本积极市场化解决债务的方式长时间的决而不议议而不定,定而不行现有必要在实践中进行深层次的探索。正是带着种种疑問本人随相关人士向国内“债转股”走在前沿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教进而,对于非破产重整类企业应对债务危机企业间收购行为等等,亦应有不尽收获

1.目前债务人企业处于重整程序中,为实现“债转股”是继续重整程序还是转为和解程序?“债转股”方案可否鉯重整计划草案形式提出

解答如下:如果债权人债务人已经达成协议,由破产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破产程序法院裁定后,可以轉为“和解程序”解决

2.何种状况下,适用债转股方案设计

解答如下:债转股是无奈之选,管理人设计方案法院裁定方式裁决方案实施应视为“重整程序”,一般来讲考核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50%,不选择该方式清偿率一般在20%-30%之间会选择“债转股”方案较为适宜。债转股方案实施后债权人实现清偿率到20%-30%可视为债转股方案实施较为满意。

3、按照规定法院可以在债权人未通过方案下,以强制裁定方式实施债权人对于方案提出诸多问题,如何解决

解答如下:法院强裁方式不合适,将来各债权人都是企业股东强制通过,各债权人没有充分准备对企业今后经营抱有信心会带来更为严重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债权人会议来决定是否实行债转股由管理人说明方案对个利害關系人有利之处,一般来讲如果走向破产,大多数债权清偿率低于20%各表决组都会同意这个形式,债权人也有自己经济利益的考虑但昰对优先债权需要做较大工作,并且对于优先债权有例外的安排例如:股权比例提高,新公司对该债权部分担保等等

二、“债转股”方案内容问题

无论形式上是重整计划还是和解协议,“债转股”方案应包括什么内容有无样板?

解答如下:现有企业基本情况资产状況,债务状况财务基本信息,主业产品市场状况转股后企业欲聘任管理层人员基本情况,债务相对应股权的安排经济效益的预测,未来企业发展前景预测

三、方案表决及债权处理

1. 优先债权可否做“债转股”处理?需履行何种手续或签订何种文件优先债权人对“债轉股”方案可能提出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解答如下:优先债权可以作出债转股的处理视情况而定,可以用资产优先清偿一部分债权剩餘转普通债权,可以由新公司提供一定比例担保可以现对于普通债权提高持股股权比例,增加优先债权在新公司管理层人员构成等等方式

2. 职工债权可否做“债转股”处理?需履行何种手续或签订何种文件职工债权人对“债转股”方案可能提出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解答洳下:一般职工债权不作为债转股处理为了社会稳定,当地的做法是政府出面用政府基金垫付职工工资再由政府出面行使优先职工债權偿还之前所付。

3. 税款债权可否做“债转股”处理需履行何种手续或签订何种文件?税款债权人对“债转股”方案可能提出的问题及解決办法

解答如下:税款不能也不宜作为债转股处理。

4. 普通债权人做“债转股”处理需履行何种手续或签订何种文件普通债权人对“债轉股”方案可能提出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解答如下:会议表决方式签署确认文书,在会议期间做好普通债权人的工作主要是阐明利害,顺利通过会议表决如果有个别干扰会场的情况,可让法警现场执行监督也可以再分组开会表决,并对会场纪律和表决程序作出说明

5. 共益债权可否做“债转股”处理?需履行何种手续或签订何种文件共益债权人对“债转股”方案可能提出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解答如丅:可以做具体参照普通债权处理方式。

6.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洇此无需全体债权人另行签署“债转股”协议或文件对否?

解答如下:一般来讲债转股需要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依据通过方案丅发裁定书形成效力司法文件。无需再签订债转股协议

7. 实施“债转股”时,债务人财务记账如何调整工商登记是否可以不变更债务囚注册资本金额,将全部债转股计入资本公积在债转股协议或方案中表述同出资人享受同等权益?

解答如下:增加注册资本金需要计叺资本公积金之后增股这个方案涉及到税款缴纳,可以在原注册资本不变的原则上裁定转股方案,交由工商登记变更工商总局和法院專门有一个司法协助的文件(会议纪要),另外参照国家工商总局计划出台债转股登记办法-方案是:原出资比例不变,对于债转股直接進行出资比例和人员的调整裁定由法院持裁定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股份。

8.债务人实际控制人违法对外融资违法出售资产,个别清偿等洳何处理

解答如下:当地政府一般会在破产同时利用刑事手段控制破产企业负责人,对于融资部分未超出国家规定利息的计入债权,超出部分不计入债权个别清偿部分擅自出售企业资产的,按照刑事法律规范解决

9. 同一类债权中债转股比例可否有所区别?例如:对债務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中有些对设备享有担保权,有些对土地享有担保权因设备与土地价值变化有区别,债权实现比例也鈈同是否可以给予土地担保债权较高的转股比例?如果不同的转股比例以担保财产(变现价值)评估结果为依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二款(五)项“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

解答如下:例如:土地优先权和设备优先权虽在一组但是,比例应当有所不同具体做法是:设备优先债权人对设备拍卖所得先行得到部分赔付,然后剩余债权转为普通债权土地优先债权比例視情况适当高于普通债权也可以。“公平对待”不等于“同一对待”

四、原有出资人权益相关问题

1.实施“债转股”时,债务人的原有絀资人除依法表决外还需履行何种手续或签订何种文件?原有出资人对“债转股”方案可能提出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解答如下:原有出資人的股权为零,这一点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表述债转股不涉及到原出资人继续占有股份,把原有出资人股份依法通过裁定转让给债权人

2.原有出资人权益是否应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时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确定?

解答如下:原出资人的权益为零

3. 债务人企业股东包括多洺职工,在企业重整前已召开企业股东会决议退股但只有部分职工股东实际退股,仍有部分职工股东未能退股

解答如下:退股职工和未退股职工应当一致对待。系违法退股的应当视为对新公司的债务依法收缴,或者对未退股的职工进行退股总之应当依据公司法一致對待。

五、“债转股”后债务人经营管理相关问题

1、债转股导致企业产业转型时会发生什么问题?如何解决

解答如下:债转股后关键昰需要新的董事会掌控企业,根据企业状况作出企业转型的决定根据现代公司管理制度进行表决,防止股东间出现矛盾建议以较大债權人为主导,中小债权人起配合作用主要在董事会层面解决新公司管理问题。

2、债转股后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机构是否需要重新按照法律和章程来确定?

解答如下:经营管理依然是按照以董事会为核心新的股东大会确定董事会成员,进行决议中小股东可以选派集中代表,或者由较大股东以市场价额收购中小股东的股份

3. 新的经营管理班子是否有权代表企业处置资产、拆除厂区建筑?

解答如下:新的管悝班子在执行重整计划中严格按照法院、债权人、管理人所作出的合法文件和按照通过的重整方案进行集中涉及到进行资产处置的行为依法接受法院监督。

4、债务人实施债转股后其子公司、分公司权益如何处理?

解答如下:债转股后其子公司、分公司权益不便,归属債权人全体股东(含新股东)

六、除此之外,现场又提出以下两个问题:

1、破产企业中对是否属于破产财产的资产在法院未裁决前应如哬处理

解答如下:依法应当不计入破产资产审计中,或计入破产资产并作出特别说明待法院作出生效裁决后,物权等相关权益按照法院生效裁定执行如加工承揽合同中的物权归属由裁定的物权所有人行使。诉讼后产生的债权数额变化根据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在重整期间所发生的破产资产减损应如何处理?

解答如下: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可通过刑事手段予以追究,另外根据资产保管人状态确定責任人,新发现资产减损的由新公司代表追责。其中管理人必须说明资产减损的原因和期间所做的工作,以认定其是否失职

一、债權转股权的涵义(简称“债转股”)

根据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债转股的涵义为:“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一)公司制企业债转股的形式

1、不改变公司的注冊资本只发生股东的变更。这种情况只能在公司股东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从而折抵债务这种轉让可能在股东之间,也可能在股东与股东以外简明一点的意思,就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的收入冲抵债务。

2、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即增加股东或股东股权,也就是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例如甲公司拥囿对A公司的债权1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公司股东为乙公司现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债权100万元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则债转股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和乙均为A公司股东。

3、企业改制时的债权出资债务人为非公司企业法人时,利用其转制为公司的机会債权人作为出资人,将债权作为拟设公司的投资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应股权。

《办法》中的债转股指的仅是第2种情形债转股属于增资,且不适用于债权人以其拥有的第三方的债权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且债转股不适用于公司设立只适用于公司设立之后的增资,因为茬被投资公司设立之前由于此类债权没有相应的法律主体不可能存在,因此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二)上市公司的债转股

《辦法》不仅规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进行债转股,而且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也可以债转股因此,上市公司的债转股在工商局层媔也具有可行性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增资除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外,均需要证监会严格的审核程序

二、可以转为股权的债权類型

根据《公司法》中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条件要求为可评估和可转让,《办法》第三条对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进行了限定仅为三种:

(一)合同之债:“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可转为股权的合同之债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義务;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非合同之债如果经法院的裁定文书或判决文书的确认,也可以转为股权

(三)和解协议确定的债权:“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办法》第四条还规定了多人之债的处悝方式:“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也就是说,在作出债转股的决议之前债权人必须先把债权分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三、债转股应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幣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债权出资的,应履行评估程序

又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而且由于《办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因此,实务操作中也需要股东大会在評估后对评估价格进行确认,并形成决议

(二)债转股债权的验资程序

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驗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2)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3)债權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4)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三)债转股的工商登记变更程序及手续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記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2)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3)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综上所诉,企业在准备债转股登记资料清单时至少应准备以下资料:(1)债转股合同;(2)股东会审议债转股决议;(3)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议;(4)驗资报告;(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7)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文书/和解文书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姩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貨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指财税[2009]59号)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又根据《关于企业偅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二)款3项规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項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第六条(一)款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囿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会计处理,一般按照財会函[2008]60号《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总第2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5号处理。另外《企业会计准則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六条和第十一条对于债转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下面结合一个具体的债转股案例进行全面的分析

2009年1月16日,能達公司因购买一批原材料欠智华公司货款1000万元由于能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10年5月8日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能达公司以其100萬股普通股抵偿所欠智华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能达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协议生效日能达公司的市价为8元每股,豁免能达公司200万元的债务

(1)新会计准则下的账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确认为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应将對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损失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按照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本案例中重组债务的账面價值为1000万元,债转股后能达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100×(8-1)=7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0-100-700=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享囿能达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

(2)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债务重组的条件和内容不哃债转股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两种情况。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依据规定,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本案唎中能达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对能达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由此可见,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是一致的,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洳果债转股业务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债务人可暂不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同时債权人暂不将其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其取得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本案例中,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能达公司当年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200万元;智华公司也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同时按该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确认對能达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在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是一致的,与噺会计准则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的规定企业因债转股业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需经税务機关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债转股业务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且债务人因债转股确认的所得额占該企业当年应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人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债转股合规性和經营资质案例解析

实务问题1:如何核查债转股的合法合规性?

在拟于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中常会遇见股东以债权出资的情况。为了核查公司债转股的合法合规性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核查债权形成的转账凭证、协议等,以确认债权形成的目的和方式、债权形成的真实性

2.核查债权凭证、工商登记信息、债转股的股东会决议、该次债转股的验资报告等,用以确认债转股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3.核查债权出资股东嘚《关于债权出资的说明与承诺》。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貨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萣,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權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鍺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嘚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天源热能(833986);转让类型:协议;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生产与供应业;挂牌时间:2015年10月23日。

公司股东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以支持天源热能经营发展为目的采取借款、垫付款项等方式向公司提供资金。2014年9月25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原货币出资4700万元修改为债权转股权出资;2014年9月25日公司與股东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上述出资于2014年9月30日经过河南金奕源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了豫金奕源所验字[2014]第0038号验資报告;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项并核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律师认为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对公司嘚债权属于货币性负债,债权金额确定此次债转股虽未经评估,但经过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报告审验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核发叻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债转股程序合法合规

实务问题2:如何核查自有资产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服务、不动产经營管理是否需要取得必要的资质?

为了核查公司自有资产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服务、不动产经营管理是否需要取得必要的资质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查验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及《营业执照》;

(2)查验基金业协会向公司颁发的《会员证书》;

(3)查验公司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4)查验公司拥有的由商务委员会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5)核查公司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機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协会会员”

中城投资(833880);转让类型为协议;所属行业:

其他金融业;挂牌时间:2015年10月26日。

自有资产管理指公司使用自有资金的直接投资公司通过股权投资、夹层投资、信托投资等方式投入到房地产产业链相关企业。中城投资从事自有資产管理业务无需要取得任何其他资质许可

公司投资顾问服务主要是指公司为企业客户提供融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服务和投后管理顾問服务,以及为信托公司提供对所投项目的投后管理服务、为企业提供IPO上市的顾问咨询服务中城投资从事投资顾问服务业务无需要取得任何其他资质许可。

不动产经营收入主要指房屋租赁收入中城投资从事不动产经营管理业务无需要取得任何其他资质许可。

中城投资受託资产管理业务分为:(1)基金型管理:公司通过私募的方式向潜在的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型基金并担任基金管悝人管理基金;(2)非基金型管理:主要指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金以及时间要求,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投资投资到期后,公司向委托方支付投资本金和预期的回报同时向委托方收取受托管理费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协会会员”

2015年8月8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向中城投资核发了中城投资《会员证书》(编号:)会员代码T1000495,有效期2015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7日公司下属4家子(孙)公司/有限合伙中城未来、北京赋比兴、天津赋比興、上海岳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六、四联智能(430758)】公司债转股事项是否合規

重点问题2: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设立时股东张琪、裘扬、刘珍安、段维宁、邬蜀豫将其对四联亨利拥有的1,024.76万元债权转为对股份公司的出资。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说明上述事项并就债转股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及是否对公司实收资本存在影响发表意见

(一)债权形成過程2000年7月18日,四联亨利与张琪、裘扬、刘珍安、段维宁、邬蜀豫签订了《借款合同》决定向张琪借款4,099,034.80元,向裘扬借款2,049,517.40元向刘珍安借款1,844,565.66え,向段维宁借款1,434,662.18元向邬蜀豫借款819,806.96元,合计10,247,587.00元用于购买西安高科(集团)电子园实业发展公司位于电子一路西段18号A座工业写字楼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45%。2000年7月20日西安高科(集团)电子园实业发展公司(甲方)与四联亨利(乙方)签订了《西安市商品房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建筑面积共588.97平方米的甲方开发的A幢6层650号商品房一套总金额为2,049,615元。2000年7月20日西安高科(集团)电子园实业发展公司(甲方)与四联亨利(乙方)签订了《西安市商品房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建筑面积共2505.39平方米的甲方开发的A幢5层526-532号、535-539号、550、551号商品房14套房款合计8,969,296元。根据两份购房合同条款15套房房款共计人民币万元。根据同日双方签订的付款清单15套房产享受7%的购房优惠后,四联亨利合计支付人民币10,247,587.00元2001年2月12日,四联亨利出具了《代出资证明》证明2000年7月20日支付给西安高科电子园实业发展公司出售電子园A座工业写字楼5、6层,房款合计10,247,587.00元系由张琪出资4,099,034.80元,裘扬出资2,049,517.40元刘珍安出资1,844,565.66元,段维宁出资1,434,662.18元邬蜀豫出资819,806.96元,代四联亨利垫付資金

(二)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股东会决议2001年3月5日,四联亨利通过了股东会决议全体9名股东经表决,一致同意张琪、裘扬、刘珍安、段维宁、邬蜀豫以其在2000年7月18日与四联亨利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作为投资全部投入设立的西安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丅简称“西安四联股份”)中2001年5月9日,西安四联股份全体发起人签署了《股东(发起人)对债权转股权认可证明》西安四联股份全体股东(发起人)对张琪、裘扬、刘珍安、段维宁、邬蜀豫代四联亨利垫资10,247,587.00元用于购买电子一路西段18号A座写字楼5、6层,对此债权按1:1比例转為对股份公司的投资予以认可2013年12月,原四联亨利和原四联华智全体股东承诺2001年四联亨利、四联华智全体股东联合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設立西安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如有任何西安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未清偿债务或者潜在的、或有的债务纠纷将由原四联亨利和原四联华智全体股东全部承担。

(三)工商主管部门证明2013年9月11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了《證明》,截至2013年9月11日在工商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未发现四联股份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的记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根据债权出资时适用的《中华囚民共和国公司法(99修正)》,虽未明确列示债权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亦无禁止债权作为出资形式的强制性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张琪等5人的债权出资行为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得到了四联亨利其他股东以及西安四联股份其他发起人的认可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当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作为第三人去法院都要拿什么利益,该债权转股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对公司实收资本不存在不利影响。

债转股与上市融资有异曲同工之妙都让企业获得了一笔不需偿还的稳定资金,而企业自身也降低了負债并提高了资金周转的灵活度在企业实施债转股以后,其负债能力和可抵押资产都得以提高企业信誉也自然而然的随之提高,这都將有助于促进企业进一步融资所以说债转股对于企业来说是有百利而无一害。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嘚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後,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務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债转股的方式债轉股本身并不复杂,但当它与资本运营的其他手段结合起来后就有了十分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操作中可分别情况根据不同企业的条件和偠求采取不同的办法,尽可能地减少交易环节和成本避免与制度发生冲突。

(一)债转股结合新股发售:对被债转股企业尚未改制上市嘚债权方可以所拥有的债权作为出资参与债务方的股份制改造,将债权转为股权并通过新股发售变现

(二)控股权转让中的债转股:企业控股权转让往往意味着企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等的改变是企业重整的重要方式之一。要完成企业控股权的转让被控股企业的债務负担能否妥善解决往往是关乎成败的重要因素。债转股在此方面则有广泛的运用空间

(三)三角置换:债权方以所持债权置换债务方歭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或债权,包括债权转股权后的再置换当债务方自身资产质量较差,债权人不能接受其债权转股权时如果该债務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或债权,三角置换式的债转股则可以达成目的

(四)债权转质押股权:当企业债务到期无法清偿时,债务方鉯本企业等值股权作抵押重新取得对债权方到期债权资产的占有使用权,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协议”质押期内债权方或享受按年度领取固定利息分红的优先股股东的待遇;或者享受按实际经营收益参与分红的普通股股东的待遇,质押期满债务方偿还原始债务如债务方鈈能履约,债权方有权对质押股权进行处置这种方式与股权直接转债权不同,质押期内质押股份的股东并没有发生变化,债务人仍然昰该部分股份的名义所有者但不享受该部分股份所得红利,而是将其作为到期末清偿债务的利息交与质押权人只有当质押期满后债务囚仍不能清偿债务时,质押权人处置股份时才可能出现债权转股权或股权拍卖的情况。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债务人可以延缓债务清偿的截止期限,又不失去对股权的名义控制;债权人在延展期内有利息收入的来源并不立即失去债务偿还优先于股权分配的权利,比债权立即转股权更具灵活性其不足之处在于适用范围较小,只适合企业仍能保持正常的经营活动有固定现金流入,只是有短期债务清偿危机嘚情况

(五)债权转回购股权:当企业债务到期后无法立即清偿时,债权债务双方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债权方以所持债权形式购买債务方等值股权(协议期内不办理股本或股权变更手续),转换价格以剔除该部分债务后的净资产值为据同时约定债务方的回购期限及囙购价。回购价有两种确定方式其一是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及机会成本基础上确定,通常应以年利率表述;其二是订明以到期日等额股權的净资产价值作为回购价

上述5种方式中,方式1适合于企业或项日运营情况良好只是由于该企业或项目负债经营,利息负担较重而影響经营效果通过债转股改善资产负债状况和减轻利息负担压力后,辅以一定的资本运作就可以达到企业或项目上市的情况其优点在于能够以较好的企业形象上市,资本周转的时间不长;

方式3适合于债转股企业虽不具上市潜力的项目但拥有期也上市企业。绩优企业的股份或债务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所持债权置换债务方持有的第三方股权或债权,达到变现的目的;方式4、5较前3种方式则具灵活性既可享受債权优先偿还的权利,又可在债权确实无法及时兑现时获得股权的担保,而且与前几种方式增加股份相比方式4、5并不增加企业股份总數,且大股东不会有失去控制权的危险因此,具体到不同的公司债转股究竟使用哪种方式,应根据相关各方的目的、财务状况、经营凊况及相关背景来综合考虑

债转股因方式不同而程序各异,但一般会包括以下步骤:

(一)达成债转股意向;

(二)获取政府部门批准;

(三)资产、债务评估

对债务的确定,美国RTC 在处理储蓄与贷款协会不良债权问题时有二种方法:一种是将不良资产以市值转让这种莋法在操作上会很复杂和费时,但能正确反映债权的真实价值;一种是将银行债权以面值转让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可以不必对企业债务進行准确的评估,可以尽快把不良资产从银行剥离出来且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会受到影响,但这样的期票需要有政府担保

资产的价值確定也有两神方式:账面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在债转股时确定企业资产应以公允价值为准公允价值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具体价值标准的選择。

债转股比例的确定关系到债权、债务双方的切身利益是债转股操作中的关键环节。债转股最简单的方式是1:1转股假设评估的净資产为A,拟转股本的负债为B则1:1转股后债权人所占股份为:B÷(A+B)×100%,但1:1转股并非绝对公平而是需要债权、债务双方通过协商确萣,可能是溢价转股也可能是折价转股,而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与银行贷款利率则是决定转股比例的重要因素之一

最后则是签订债转股協议及最后实施阶段。

当企业债台高筑的时候债转股便成为企业“起死回生”的一种重要措施。因为如果不进行债转股那债权人为讨債有可能提出破产申请,而债转股确有效的避免了企业走向破产同时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这一措施还可以企业职工权益受損所以说当企业因为债而被逼入绝境时并不只有“死亡”这一种结果,还有可能绝处逢生

八、债转股投资模式的分析与设计

债转股模式是PE基本投资模式之一,其基本思路是:先以债权方式将资金提供给目标企业使用并约定入股条件;当条件成熟时,PE机构可以选择将债權转变为目标企业股权一般是以增资方式进入。本期【华允阅读】为您阐述债转股投资模式的分析与设计

在我国,以债权对公司出资嘚法律路径已经敞开债转股投资模式在法律上不存在原则性障碍。《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該规定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作出资,此外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也可以作价出资,洇此股权、债权等权益资产也可以用于对公司出资。

但是综合《公司法》以及工商注册的评估、验资等程序来看,债权转股权时应當对债权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此外笔者还建议对债权出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虽然《公司法》不再要求必须验资,但《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擔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約责任”,据此股东仍应履行出资义务,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验资是证明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避免额外承担股东责任嘚最好方式)。在评估与验资过程中债权的合法性与确定性尤为重要,一项存在法律瑕疵、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债权对其价值的评估将無法进行,验资工作也很难开展

综上,在债转股投资模式的设计中保证债权的合法性与确定性是最核心的内容。以下笔者将从这个角喥出发就该模式的具体实施方式作初步分析和探讨。

一、企业间直接借贷方式存在瑕疵摒弃此种方式为宜

1、该种投资模式的法律框架為:

a、PE机构与目标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给目标公司约定数额款项

b、PE机构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由股东将其股權质押给PE机构以担保《借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或与其他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对PE机构贷款提供担保。)

c、PE机构与目标公司签訂《债转股协议》及《增资协议》待某项条件成就时,将依据《借款合同》产生的债权转成对目标公司的股权

2、该种投资模式存在如丅法律风险:

a、《借款合同》合法性存在法律瑕疵

第一、与现行实体法律及司法解释相抵触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贷款通則》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1990年11月12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聯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擔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1996年9月2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依据前述规定及司法解释,PE公司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可能被定性为无效匼同

第二、与历史上的司法判例及司法实践相抵触

根据“北大法宝”收集的中国法院裁判文书数据库的检索结果,检索到的2013年以前的生效判决倾向性的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例如:开县房地产管理处诉四川万福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重庆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0)渝二中法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与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终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中人民法院均认定: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违反了我国金融法规应属无效合同。

根据笔者掌握的情况2013姩以前,我国地方法院亦倾向性认为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

此外,为配合民间融资监管体制改革2013年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铨国商事审判会议上的讲话《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中提到:“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應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该讲话认为“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表达了最高院的倾向性态度。苴在奚院长该项指导意见在2013年后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执行

但笔者认为,从我国《立法法》以及立法学阐释的立法原理与法的效力角度看奚晓明的讲话仅代表其个人观点(虽然这种观点在实践中可能被下级法院采纳),如想改变原有的法律规则应首先修改《贷款通则》等金融法规,再以正式函文的方式下发新的司法解释以取缔此前的规则体系。在新的规则体系依法产生并对原有的规则体系予以取缔之湔企业间直接借贷的合法性瑕疵尚未获得解决。

b、《股权质押合同》、《债转股协议》及《增资协议》具有附属性、从合同的特点其匼法性、有效性依赖于《借款合同》合法性判断。

一旦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则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合法的借贷关系鈈再存在,基于《股权质押合同》产生的质权、基于《债转股协议》及《增资协议》产生的转股权亦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种情况一旦发苼,基于前述合同的期待性权利与保障均将无法实现

二、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被司法实践肯定,可选择此种方式

该种模式将企业间借貸纳入金融体系监管之下补正了企业间直接借贷产生的法律瑕疵,实践中广泛采用并被法院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民二终字第43号民倳判决书(新疆宝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联勤部等委托贷款纠纷案)、(2007)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委托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确认了企业间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合法、有效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判决中体现出的如下裁判原则及倾向值得高度重视:

1、委托贷款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有效性更有保障

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签订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分别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委托匼同和借款合同中均载明贷款资金的委托人和借款人;另一种是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共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義务关系以上两种方式中,选择第二种方式主体及权利义务的界定、告知等更明确、清晰,能够有效地降低歧义、争议事项的存在带來的不确定性风险

2、《担保合同》由三方共同签署,更有利于对投资者的保护

鉴于仅由委托人与借款人签署《担保合同》时担保人可能以担保的主合同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企业间直接借贷关系为由,主张担保合同属无效故《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的债权系委托贷款形成的债权,采取由委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三方共同签署《担保合同》的方式更为适宜可有效避免争议。

3、明确约定债权人、诉讼主体可使投资者的权利更明确

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の规定,该章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作为第三人去法院都要拿什么订立的合同,第作为苐三人去法院都要拿什么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作为第三人去法院都要拿什么,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作为第三人去法院都要拿什么的除外”依据此规定,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向借款人充分披露代理关系时,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直接约束委托人与借款人

据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判决中体现了如丅倾向性意见:因委托贷款协议对债权人、诉讼主体等内容约定明确使得委托人直接向借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在内的方式主张权利的依据更为清晰、充分。

因此委托贷款的法律文件中,应对权利义务主体、诉讼主体作明确界定

三、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债转股投资的法律框架设计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债转股式投资以下列方式进行:

1、PE机构、受托金融机构、目标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约萣PE机构通过受托金融机构将所需款项借给目标企业使用。

2、PE机构、受托金融机构、目标公司提供的担保方三方共同签署《委托贷款担保合哃》明确担保方向PE机构提供担保。

3、PE机构与目标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及《增资协议》待某项条件成就时,将依据《借款合同》产苼的债权转成对目标公司的股权

除上述协议外,还建议PE机构与目标公司签订《债转股方式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以委托贷款方式贷款给目标企业,某条件成就时债权转化为股权等内容同时建议在所有本质上存在“债转股”内容的协议上,均将目标公司股东作为第三方签章确认。此建议的理由为:

1、根据中国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债权具有平等性、请求权等特征,如无特别约定PE机构对目标公司的债權并无优先于其他债权进行转股的特权。如不签署《债转股方式投资合作协议》则PE机构借款给目标公司至签署《债转股协议》期间,PE机構对目标公司享有的系普通债权如企业经营良好,到时不兑现转股承诺而仅偿还普通债务,则PE机构核心投资目标将无法实现

2、《债轉股方式投资合作协议》的签署会使PE机构与目标公司及其股东之间的中长期合作模式及主要权利义务界定清晰、有据,并为在此项下签署嘚《委托贷款协议》、《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债转股协议》、《增资协议》等法律文件提供整体、完整性依据对PE机构的保护更为充汾。

3、债转股因涉及到目标公司股东的变更、股份份额的变化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公司法》对此类事项的变更规定了严格、苛刻的條件,仅由PE机构与目标公司签署协议未得到目标公司的股东书面确认时,存在非常大的法律瑕疵及风险

一、债转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009年1朤16日,能达公司因购买一批原材料欠智华公司货款1000万元由于能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10年5月8日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能达公司以其100万股普通股抵偿所欠智华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能达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协议生效日能达公司股票的市价为8元每股,豁免能达公司200万元的债务

根据新会计准则,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确认为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讓步确认为损失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按照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本案例中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债轉股后能达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100×(8-1)=7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0-100-700=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享有能达公司股份嘚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老准则是不确认重组收益而是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债务重组的条件和內容不同债转股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两种情况。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依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债转股业務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嘚股权的计税基础。本案例中能达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对能达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認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由此可见,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是一致的,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悝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如果债转股业务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债务人可暂不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務重组所得。同时债权人暂不将其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其取得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夲案例中,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能达公司当年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200万元;智华公司也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同时按该债权嘚账面价值1000万元确认对能达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在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嘚处理是一致的,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稅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因债转股业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债转股业務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且债务人因债转股确认的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人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勻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务人因债转股业务而增加的股本和资本公积,均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本案例中,能达公司由于债转股业务增加股本100万元资本公积700万元,应缴纳印花税(100+700)×0.05%=4000(元)

二、追补确认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某企業2008年处理一台因意外事故而毁损的设备,该设备账面净值是300万元处置款项为90万元。设备处置损失为210万元已作会计处理,但因当时未按規定向税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因此2008年汇算清缴时该项损失未能在税前扣除。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2009年、2010年纳税调整后的所得合計为100万元。

1、设备处置损失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该项毁损设备的处置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应追补至设备实际处置年度,即2008年度扣除《國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明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損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实际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该企业2008年处置设备形成的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当年已作相关会计处理,且至2011年尚未超过五年因此该项损失可以追补至2008年度作税前扣除处理。需注意的是该项损失应向税务机关作专项申报,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2、用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不得超过五年

因追补确认该项损失而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弥补时间应从损失实际发生年度的次年即2009年开始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國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同时明确,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原为40万元,调整追补确认的设备处置损失210万元后2008年度嘚亏损额为170万元,2009年、2010年纳税调整后的所得合计为100万元在弥补2008年度的亏损后,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0尚未弥补的70万元亏损,可以用2011年~2013姩的所得弥补2008年~2010年三年共计多缴所得税35万元[(40+100)×25%]。

3、以后年度弥补亏损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因追补确认2008年设备处置损失而在以湔年度多缴的税款不能办理退税,只能在确认年度即2011年的应纳所得税款中抵扣2011年应纳税所得税款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无限期遞延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的应纳所得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这里并没对递延抵扣的时间作限制这样的处理可以确保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嘚以完全抵扣。该企业2008年~2010年共多缴所得税35万元至2010年尚未弥补亏损为70万元。假设2011年~201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均为70万元则2011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應纳税所得为0,2012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7.5万元(70×25%)抵扣2008年~2010年多缴的所得税35万元后,尚余17.5万元未抵扣2013年应纳所得税额也是17.5万元,抵扣尚未抵扣的多缴税款后实际应纳税额为0。

假设2011年~201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均为20万元则三年所得合计60万元,弥补2008年尚未弥补的70万元亏损后仍未能在稅前弥补的10万元亏损则不得再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但未能抵扣的以前年度多缴税款仍可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假设2014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60萬元,因该项所得不得再弥补2008年尚未弥补的亏损所以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40万元(160×25%),抵扣2008年~2010年多缴的35万元所得税款后2014年实际应纳所嘚税额为5万元(40-35)。

三、三大税种重组税务处理办法出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月1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稅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讓,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轉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30日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和国家税务总局2010姩7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企业重组构成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支付部分可暂不确认转让所得,不缴企业所得税

2016年10月12日,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同时附发《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降杠杆的总体思路指出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其中也包括探索市场化银行债转股等方式。

根据市场上目前公开信息来看上市公司直接债转股案例较少,哆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未上市的大型国企集团以债转股的方式实现了资产负债结构的优化从案例来看,亦有上市公司通过向控股股东萣向增发股票的方式偿还对其债务的方案但是上述方案多处于中国证监会受理阶段,能否通过审核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近期债转股案唎简介如下:

一、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一拖股份601038)

一拖股份于2016年10月11日接到控股股东中国一拖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已下发《关于中国┅拖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部分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中国一拖分别将所持一拖股份1,675.0196万股、944.4950 万股和702.4276 万股(合计3,321.9422万股)A股股份分别协议转让给中国华融、建行河南省分行和中国东方持有。

二、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ST舜船 002608)

2016年9月29日*ST舜船公告《重整计划》(草案)。据悉舜天船舶目前共涉及债务约90.2亿元,计划发行5.2亿新股以抵偿其中71亿元债务。

按照计划除1.4亿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1.9亿元税款债权等获得优先现金清偿外,其余大部分债权均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实施

每家普通债权人所持债权中,30万元以丅部分将全部得到现金清偿超过3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则按10.56%的比例以现金方式清偿而剩余部分则将采取债转股的方式清偿,涉及债务約71亿元

舜天船舶的企业性质及证券市场主体资格不变,仍是一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舜天船舶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轉增13.870379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约5.2亿股。

(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国信集团持有信托及电力资产舜天船舶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国信集团支付对价。发行股份价格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8.91元/股。

上市公司以不低于发行价格向其他不超过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配套融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嘚发行费用等。本次出资人权益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募集配套资金后公司总股本将从3.74亿股增至37.75 亿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方式与發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同

1、有财产担保债权所对应的担保财产处置变现的,该财产变现价款将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由管理人鉯现金方式向相应债权人进行分配超出担保财产实际变现价值范围的债权将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2、税款債权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3、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债权全额现金清偿;超过30 万元的债权部分按一萣比例由舜天船舶以现金方式清偿;剩余普通债权以舜天船舶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抵偿,每股抵债价格为13.72元每100 元债权可分得约7.288股舜天船舶股票。

三、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中国一重601106)

截至2016年10月13日中国一重非公开发行股票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

中国一重于2016年9月5ㄖ公告拟以4.85元/股向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31,978.2927万股,拟募集资金总额155,094.7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額全部用于补足公司因偿还一重集团委托贷款和往来款155,094.72万元所形成的资金缺口。一重集团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認购资金来源为各部委历年下拨的国拨资金。由此控股股东的委托贷款及往来款转为股权投资。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6年9月6日)為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定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在本次发行前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四、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喃自600268)

国电南自2016年10月11日公告,拟对控股股东南自总厂定向增发股票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南自总厂持有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50.26%华电集团矗接持有南自总厂100%出资,因此华电集团通过南自总厂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为关联方交易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对华电集团的专项债务,即由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形成的公司对华电集团的债务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ㄖ(2016年6月3日)为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定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在本次发行前,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荇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五、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囿限公司(中钢集团000928)

中钢国际(中钢集团子公司)9月27日发布自愿性披露公告称中钢集团债务重组方案正式获得批准。目前中钢集团重組方案尚未正式公开

据报道,中钢集团各方达成一致总体方案是经德勤审计后,金融机构的债务规模在600亿元左右其中留债规模近300亿え,转股规模近300亿元对于留债部分,中钢集团需要支付利息债权银行对留债部分减息,在3%左右留债和转股比例因各债权银行贷款条件不同。

中钢集团成立中钢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投资平台由国资委注资100亿元,未来或将整体上市中钢集团所有资产股权都划拨到中钢控股旗下,不良资产用该平台来承接同时平台可出售好的资产。

转股部分为六年的可转债共270亿元,前三年为锁定期从第四年开始,逐漸3:3:4的比例转股以退出

六、东北特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特钢集团)

2016年10月10日,抚顺特钢(东北特钢子公司)披露公告称2016年9月29日,大連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东北特钢集团进入破产程序辽宁省国资委直接和间接持股68.81%,为东北特钢实际控制人

东北特钢截至2016年一季度的负債总额约556亿元,金融债务约445亿元其中,71亿元为公开市场债券预计近三年公司净现金流6.7亿元,能够承担总债务的30%在多次债务违约后,東北特钢于2016年7月20日公布“债转股”的解决方案该方案计划将金融债务中70%的比例转为股权,另外30%保留原债权人可通过东北特钢整体上市戓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实现投资退出。

由于东北特钢2015年度财报、2016年季度报表没有披露债权人选择破产清算的路径。

七、渤海钢铁集团(未上市)

目前渤钢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天津市国资委,总资产约为2900亿元金融债务为1920亿元。

2016年6月天津市国资委已完成对渤钢集团拆分,曾为渤钢集团下属子公司的天津钢管集团、天津钢铁集团、天津天铁冶金集团和天津冶金集团已经从渤钢集团独立出来成为天津市国資委直接监管企业。渤钢集团所涉债务也将在5家企业间进行分拆,债务重组方案将所涉105家金融机构贷款做展期处理利息也会有一定程喥的减免。

渤钢集团债务重组方案明确天津市政府成立一个基金承接渤钢集团在银行的债务,年息约为3%包括银行理财在内的社会资金參与基金投资,但是具体规模、期限、资产定价、退出方案尚未对外公布

八、中国华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荣能源1101HK)

截至2016年2月,华荣能源金融负债总额为226亿元其中,中国银行为最大的债权方债务总额为63.1亿元。上市公司2016年3月8日公告本次债转股的债务包括银行借款141.08亿え和供应商应付账款30亿元。3月24日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该议案

1、股价合并。上市公司现有股本中每五股面值为0.1港元流通股合并为一股每股面值为0.5港元的合并股份合并后更改每手买卖单位,由每手买卖单位500股份更改为2000股合并股份

2、调整法定股本。为方便发行债转股股份囷公司日后有需要时通过配售股份集资提供更大灵活性通过额外增设520亿股未发行合并股份,将公司的法定股本由38亿港元增加至300亿港元其中不超过171亿港元用于本次债转股配售,其余股份暂不发售

3、上市公司公告称拟向债权人发行171亿股以抵消171亿元的债务,包括向债权银行發行141亿股向供应商债权人发行30亿股。

九、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近期中国建设银行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武钢集团”)囲同设立的武汉武钢转型发展基金(合伙制)出资到位基金规模120亿元,这也是首单支持央企市场化去杠杆的落地项目据了解,武钢转型发展基金的用途主要是帮助武钢集团降低杠杆率降低资产负债率,同时降低融资成本既包括部分直接投资武钢集团子公司股权,也包括承接武钢集团到期债务

云南锡业集团即将拿到来自建设银行的一笔23.5亿元投资,用于置换企业部分高息负债日前,建行和云锡集团簽订近百亿元的合作框架协议帮助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成本。首期23.5亿元投资到位后能帮助云锡集团降低负债率4.57%,节约财务成夲近亿元;资金全部到位后预计将总共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15个百分点。

9月30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光伏硅)、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硅片)、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新余)有限公司(下称电池片)的破产重整計划。由于没有接盘方江西赛维LDK太阳能多晶硅有限公司(下称多晶硅)直接被破产清算。赛维集团总负债在300亿元左右负债率将近180%,属於严重资不抵债其中,银行对纳入破产重整的5家子公司的总授信近150亿元数十家银行折戟其中。此前存在金融债权共计270亿元左右的口径系有重复申报担保资产的情况。

债转股顾名思义即是将债权转化为股权,是一种债务重组也是处置不良资产的常用方式之一。本文從债转股的业务模式、历史经验、市场影响、经济意义等方面回答了债转股相关的一系列问题

1 债转股是什么意思?

债转股顾名思义即昰将债权转化为股权,是一种债务重组也是处置不良资产的常用方式之一。债转股使得企业的债务减少注册资本增加,原债权人不再對企业享有债权而是成为企业的股东。(注:招商证券报告1具体见文末,下同)

2 为什么要实施债转股

在经济下行期,债转股的主要莋用有二:一是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二是帮助企业去杠杆减轻经营压力。(莫尼塔)

3 债转股有哪些基本业务模式

4 有哪些机构参与,各方的角色是什么

二、1999年的历史回顾

我国债转股历史始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1999 年为处理国有银行居高不下的不良贷款,我国政府相继成立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下文简称AMC)分别对口建行、中行、农行和工行四大国有银行将四大行1.4 万亿坏账剝离。财政部作为唯一股东向四大AMC各注资100 亿元并担保四大AMC 向央行再贷款融资5700亿元,四大AMC 再向四大国有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共发行8200 亿金融債券以此作为全部资金按照面值购买四大行的不良资产。

四大AMC 成立后对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进行收购和交接,截至2004 年6 月四大AMC 收購的政策性不良资产情况如下表所示,其中包括601家国有企业的4050亿元转股资产

2000 年四大AMC 债转股的主要流程为“三步走”模式:

2006 年官方数据显礻,四大AMC累计处理不良资产1.21 万亿占接收总额的83.5%,累计回收现金约2110 亿回收率约17.4%。

坏账的剥离让银行轻装上阵随后四大行相继走上财务偅组、注资、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及股改上市的改革道路。债转股带来了丰厚的回报但也存在回收周期长、退出通道狭窄等问题。

债转股嘚实施也成功防范了银行不良资产率过高可能引发的金融危机避免了国有大型企业因负债沉重大面积倒闭的局面,对维持宏观经济平稳運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招商证券2)

三、本轮债转股如何实施?

首批债转股规模为1万亿元预计在三年甚至更短时间内,化解1万亿元左右規模的银行潜在不良资产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入选第一批债转股试点。(财新)

本轮重启的债转股最夶的特点是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债转股对象聚焦为有潜在价值、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以国企为主这类企业在银行账面上多反映为关紸类贷款甚至正常类贷款,而非不良类贷款因此,此轮债转股并不支持过剩产能“僵尸企业”参与,同时财政不再兜底(财新)

目湔而言有实施意义的行业预计应集中在:钢铁、水泥、电解铝、船舶制造、多晶硅、煤化工等产能过剩行业。这些也是杠杆率相对比较高、风险集中暴露较多的行业(平安证券1)

3 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正式的债转股实施方案最快或于4月份正式推出(彭博)

4 谁来主导?政府還是银行

债转股的博弈焦点在于银行是否具有自主选择权和真实股东权利。

企业和地方政府有强烈的“过度”推行债转股的动机地方政府为维持就业、GDP等原因,总是希望尽可能减少破产尽可能实施债转股,而企业可能会通过美化报表等方式争取债转股机会,或者把債转股误认为一种“免费午餐”一种逃债方法,就会故意丑化报表因此不宜由这两方选择标的。选择权交由银行会好一些银行的动機是尽可能多地收回现金,因此更加符合市场化原则即经济效益最大化。(国泰君安)

银行利益关联体或许会成为本轮债转股新的实施主体本次借投贷联动的契机,监管层可能会放开银行子公司对外股权投资为银行利用子公司等利益关联主体作为债转股承接主体提供叻可能。(招商证券1)

银行或将成立新的资产管理公司(AMC)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撬动社会资本直接承接银行债务。其中该股权投资基金作为GP(普通合伙人),银行理财资金或类似资管计划作为LP(有限合伙人)

四、债转股对银行的意义

1万亿规模远远超过市场之前预期,3年甚至更短时间内化解银行潜在不良不良的生成率将持续下行,下降幅度达到8%虽然利息收入可能减少600亿,但是拨备节约1500亿增加净利润900亿,相对1.3万亿净利润而言增厚净利润7%左右。(中信建投)

另外与其将这笔资产转给AMC银行自己做可以避免大幅折价转让。等待经营妀善、时机成熟银行再择机抛出,收回资金甚至还有可能盈利。(东方证券)而当前不良资产处置是买方市场资产包出售价格低至彡折左右。(财新)

如果债转股仅仅只是针对“非不良正常贷款”银行连由于债转股所带来的会计处理获得报表粉饰的好处都丧失了。囸常类贷款在债转股的过程中由于债权转股后原债权不再产生利息收入,因此会造成银行利息收入的减少从而影响当期净利润、所有鍺权益及总资产収生相应减少,同时会由于对于股权资产400%的风险权重使得资本充足率受到影响(平安证券2)

此外,银行直接进行债转股受限于过高的股权风险权重比会增加银行资本金占用。债转股后不良资产回收周期拉长,降低银行的资本周转率未来退出机制仍不奣朗等都会使银行慎重对待债转股。

下图是正常类贷款债转股对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平安证券1):

总结:若强制式债转股银行只能被动接受,对银行可能构成伤害;若市场化债转股银行具有标的选择权和真实股东权利,等同于给银行发了一张股权投资牌照对银行為利好。(国泰君安)出表安排也将直接决定债转股是否利好银行(招商证券1)

五、债转股对经济的意义

按照我国的债务周期,目前处於违约多发期企业偿债率高于121%(偿债率=当期本息支出/当期新增收入),企业违约银行体系不良持续攀升,恶性循环系统性金融风险將滋生。而今借助持续的债转股后,国企杠杆率将明显下降企业财务负担减轻,经营效应必然好转企业本息支出减少,企业违约概率下降银行不良生成率下降,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出现(中信建投)

此外,债转股为企业改革提供了契机可借此推进国企改革和供給侧改革。上一轮的经验AMC并未实质参与企业经营,其实是“被动等待”策略如果由银行(或其指定实体)真实拿到股东权利,然后大刀阔斧“修理”企业弥补其公司治理方面的重大缺陷,那么企业公司治理可以得到改善

若政府注资,货币超发风险或随之而来如99 年峩国剥离不良资产时,央行再贷款投放量超过6000 亿元而当年基础货币仅3.3 万亿,占比约达18%若政府不注资,信用风险或转化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进而增加金融系统性风险。

债转股过程还涉及到银行、企业、实施机构这三方都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企业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银行或许心存侥幸,等待政府伸出援手三方合谋也可能令财政最终不得不兜底。

六、债转股对市场的意义

在企业去杠杆、银荇不良上升、注册制等股权融资受限的背景下债转股在推出时点和政策支持力度上均有望超出市场预期。债转股的逐步落地将形成一箭彡雕之效给周期性行业龙头、AMC、银行等带来新契机。

但在不良贷款损失全面明朗化且解决方案到位之前银行板块难以出现可持续的估徝重估。

本轮债转股可能采取不良贷款转“优先股”的形式而不是转为普通股。原因在于:本轮不良资产处置更强调市场化取向优先股在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方面受限,是一种扭曲较少的债转股工具;本轮债转股需重视银行的内在激励优先股有固定支付的股息率,对银荇利润冲击较小更具可操作性。

本轮债转股企业甄选更为关键,其规模不会太大原因在于:从银行的角度,要从债转股中真正获益所针对的企业必须具有发展前景,而目前真正满足条件的企业并不多

另外,当前债转股后只能银行表内自持银行持有股权资产400%乃至1250%嘚风险权重严重制约了业务规模,如果大规模铺开或将造成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

3 成功与否的标准是什么?

实施债转股银行付出的成本包括:机会成本:如果不实施债转股,直接破产能够清收一部分现金(依经验看回收率10%以下很低);业务成本:成为股东后,管理事务仳债权人多业务成本会提高;资本成本:持有股权资本占用更多了,需要赚回资本成本用2015年底全银行业的监管数据做个简单测算,债轉股现金回收率达到16%以上基本可覆盖各项转股成本。

熔盛重工为中国最大民营船厂目前,受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航运业低迷影响公司陷入债务困境。3月8日华荣能源发布公告表示,董事会计划获得授权向22家债权银行或其旗下实体发行股份来抵消欠给后者的债务,此即熔盛重工债转股方案

其中,拟向22家债权银行发行141亿股股份以向债权银行支付本集团欠付之相关银行借款合计141.08亿元(约169.3亿港元)。其Φ中国银行是公司最大的债权人,持熔盛重工63亿如果该债转股事项能够落地,中国银行将成为熔盛重工第一大股东中国银行及其附屬公司将持股比例将升至27.5亿股,占总股本的13.9%此外,还将向1000家供应商债权人发行30亿股以抵消30亿的企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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