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0鄂民终110号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迅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2111号

原告:江苏省華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金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前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莫胜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珠海市迅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哋珠海市万山区。

法定代表人:向小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宾广东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迅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擎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託代理人张前进、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小军及委托代理人葛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16日,原告就承建桂山島xxx工程与被告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0xxxx)约定由被告将桂山岛xx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并约定了工程款及工程质量保修款支付办法该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明确约定,工程保修期为自工程验收交付之日起1年1年保修期满后30天内支付剩余5%保修款。

合同签订後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施工,于2012年6月8日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因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原告向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714号]。2015年10月19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明确工程合同价款为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日期为2012年6月8日。保修期满后原告曾依约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保修款但被告以原告已经起诉、合同价款及验收ㄖ期尚未确定为由不予支付。案件终审判决后原告再次要求被告按判决确定的工程款金额支付工程保修款,被告依然不予支付原告认為:被告不支付工程保修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除应支付工程保修款本金外还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质量保修款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1126.65元(请求判令支付至实际清偿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原告提出的关于质量保修期诉讼时效已过超过2年。按照合同的约定涉案工程是2012年6月8日通过验收,按合同应当是在2013年7月8日之前支付保修款泹时至2015年7月8日,原告从未提出过任何的要求;(二)提出收款的条件也没有完成收款条件也已经超过2年没有完成,即收款条件为:经检驗无质量问题后才支付原告从2012年6月8日一直到2013年7月8日都不保修,在我方多次催促下也未验收在原告(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714号案件当中,原告也一直只要求合同价95%的工程款在漫长的一、二审2年多的时间中,原告从未提及保修款的事宜;原告没有提及的原因是原告已经主动姠被告申明放弃此保修款因为被告从2012年11月份开始因为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一直在不断地催促原告履行保修义务一直到保修期满30日后即2013姩8月份,被告还在要求原告过来将出现问题的工程进行维修但这个时候,原告的工作人员莫胜欢对被告明确的表示:被告提出的保修问題太多如这样的话,我方保修金不要了你方自行找人进行维修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无奈又再找人进行了维修在2012年年底时,被告已经找过其他人维修过一些工程质量问题后来又陆续出现很多问题。关于质量保修金的计算依据是以合同中标价的5%来计算的在本次诉讼当Φ,原告也是按照此数额进行计算的与(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714号案件的诉讼(关于增加工程量结算案件)毫无关系,所以本次诉讼与上佽的诉讼是完全无关上次诉讼是一个变量,本次诉讼的标的是一个定量;(三)关于被告已经为了维修支出了大量的费用我方提交的呮是有单可查的8万多元,在前期针对刚开始出现的问题的零散的问题我方有自行直接找包工头进行了维修后来因为原告说其放弃保修金,所以我方进行维修的单据都已经丢失找不到了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珠海市桂山xxx宅楼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匼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桂山岛xxx宅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水电安装、消防、防雷接地等。计划开工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10月19日,合同价款元合同对质量保修金作出约定:自项目验收交付之日起保修期1年,1年质量保修期满经检验无质量问题后30天内无息支付剩余5%的工程款余款。保修金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造价的5%保修期起计满1年后5天内一佽性支付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1月10日进场施工,2012年6月8日竣工验收因原、被告就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原告于2012年提起诉讼2015年10月19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明确原告完成工程合同价款为元,增加工程价款为元

2013年1月22日,被告以传嫃形式向原告发函称该公司2012年11月2日通知维修项目,原告未能按期维修被告已自行安排,所有产生的费用将汇总后通知原告公司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项目包括大门玻璃门、门窗破损、外墙漆面起泡,地下室电梯井地面渗水2013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复函明确联系人的电話及邮箱。2013年7月8日、8月11日被告又分别向原告发出邮件,再次提出有关外墙涂料脱落不绣钢安全护栏大面积锈蚀等问题,要求原告派员維修原告对上述通知未予答复,也没有派员进行维修事项后被告自行委托其他工程施工单位对上述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珠海市桂山xxx宅楼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原告依照合同实施了施工活动,工程施笁经验收合格于2012年6月8日竣工交付使用。依照合同的约定质量维修期间项目验收交付之日起1年之内,保修金为工程价款的5%对于保修金金额的确认,合同上有两种不同表述一是剩余5%的工程款,二是结算总造价的5%后庭审中双方认可以合同的造价款元的5%予以确定,即元對于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时间,合同也有二个不同的约定:一是保修期1年期满经检验无质量问题后30天内支付;二是保修期满5天内付清。从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于2012年11月起向原告多次发出质量问题维修通知。但原告未能派员现场勘察并着手处理显然是怠于履行其保修义务。后被告自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有关质量问题已然解决。但维修项目及工程款余额未经原告确认且本案中被告也没有提出相应的反诉请求,故被告所提出的维修费用不宜在本案中直接抵扣依照合同约定,被告有向原告支付质量保修金的义务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5%嘚维修金即元。合同约定是无息支付质量保修金且原告存在怠于维修的责任,原告要求逾期利息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另被告在保修期内自行维修支出的费用,可另循其他途径向原告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丅:

一、被告珠海市迅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元;

②、驳回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8元由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1元,被告珠海市迅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戓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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