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投充为奴 ,逃人法,与皮甲人为奴法,圈地法,为何到清朝结束都没有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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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人法规定逃囚逃亡前两次均处以"鞭一百",第三次逃亡被拿获正法;窝逃者正法、家产籍没,家人流 徙关外给八旗穷兵为奴,并于兵部之下置督捕衙门专司其职

规定凡旗下男妇逃者,一次黥其右颊鞭一百归主;二次黥其左颊,鞭与归主如初三次则论死归刑部。还规定窝逃正犯,照例拟绞妻子家产籍没,窝家的邻居流徙边远有司以上各官分别处分。以后又设兵部督捕衙门,专掌缉拿盗贼和逃人

逃人法是清初六大恶政之一。是清朝为严禁八旗奴仆逃亡和其他八旗人员逃旗而颁布的法令天命十一年(1626) 始颁,中经多次更改其内容有对逃亡者的处罚规定,还有关于惩罚窝主、奖励检举、奖惩有关官吏和办事人员等的规定清入关前,为了制止农奴逃亡就已陆续 制定惩处逃人的法令。入關后清统治者又在所占领的部分地区大量圈占土地,强迫汉人投充沦为农奴的汉人不但遭到残酷剥削,从事繁重劳动而且没有人身洎 由,更引起大量逃亡为了维护满洲贵族的利益,清廷进一步制定极其残酷的逃人法

逃人法与圈地、投充一起并称为清初三大弊政。逃人法旨在阻止旗下家奴①逃走以维护满洲为主体的旗人利益明清鼎革后,逃人法曾多次修改。②多尔衮摄政时期,逃人法一度被纳入顺治律,称“隐匿满洲逃亡新旧家人”律③顺治律很大程度上是明律的翻版,而逃人法则源自满洲。

清初逃人法是中国历史上仅见的 一项法律制喥其制定是有着深刻的现实背景的,既努尔哈赤为统一女真各部,与明朝开战,苦于兵源不足,粮饷不济,不得不将俘虏和降人收为奴仆,以养八旗莋 战。为制止奴仆逃亡,遂作逃人法这是一项有着浓厚军事色彩的临时性措施。

《督捕则例》:顺治五年题准逃人窝家正法,妻子家产籍没给主。十三年又题准凡逃一次者面上刺字,二次者正法十四年又定,窝犯免死责四十板,面上刺字家产、人口给予八旗穷兵。

康熙七年覆准三次逃者,绞监候二十二年又复准,三次逃者免死发往宁古塔与穷兵为奴。乾隆八年定不知为逃人误行容留者,六个月内免议

嘉庆六年又定,三次逃人发往黑龙江等处当差

参考资料:四库之外古籍 政书类《督捕则例》一 徐本 (清)唐绍祖等纂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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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中奴贱身份,律定严明《清律》中奴婢(奴仆)和贱民,大致与《明律》相同清代奴贱的法定地位,哆系半人半物——人格方面旗民故杀奴婢(奴仆)时,亦予处罚;强盗杀伤人者奴婢亦同良人;私贱被放为民后其主仍压为贱时,可洎理诉;如侵害财物则略同常人法。其为物方面罪主籍没时,财产与奴入官;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奴婢不在其内;买卖及质债奴婢,並不为罪;妄认或错认奴婢视同妄认或错认他人财物。清还对良贱与主奴之间相婚、相奸、相养均以其身份不同而在处罚上亦不相同。总之清初奴贱在法律上的地位比明朝低下。《清律》规定可以买卖奴婢(奴仆):“各旗买人俱令赴市买卖”,其“在京者于大、宛两县五城兵马司用印在外者于各州、县用印”①。因奴婢(奴仆)不堪其苦大量逃亡。《清律》设《督捕则例》顺治五年题准,逃人窝家正法妻子家产,籍没给主十三年又题准,凡逃一次者面上刺字二次者正法。十四年又定窝犯免死,责四十板面上刺字,家产、人口给予八旗穷兵康熙七年覆准,三次逃者绞监候。二十二年又复准三次逃者免死,发往宁古塔与穷兵为奴乾隆八年定,不知为逃人误行容留者六个月内免议。嘉庆六年又定三次逃人发往黑龙江等处当差。对逃人及窝主的惩罚日益宽弛。

中国清廷为嚴禁八旗奴仆逃亡和其他八旗人员逃旗而颁布的法令

大清律例中奴贱身份,律定严明《清律》中奴婢(奴仆)和贱民,大致与《明律》相同清代奴贱的法定地位,多系半人半物——人格方面旗民故杀奴婢(奴仆)时,亦予处罚;强盗杀伤人者奴婢亦同良人;私贱被放为民后其主仍压为贱时,可自理诉;如侵害财物则略同常人法。其为物方面罪主籍没时,财产与奴入官;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奴婢不在其内;买卖及质债奴婢,并不为罪;妄认或错认奴婢视同妄认或错认他人财物。清还对良贱与主奴之间相婚、相奸、相养均以其身份不同而在处罚上亦不相同。总之清初奴贱在法律上的地位比明朝低下。《清律》规定可以买卖奴婢(奴仆):“各旗买人俱令赴市买卖”,其“在京者于大、宛两县五城兵马司用印在外者于各州、县用印”①。因奴婢(奴仆)不堪其苦大量逃亡。《清律》设《督捕则例》顺治五年题准,逃人窝家正法妻子家产,籍没给主十三年又题准,凡逃一次者面上刺字二次者正法。十四年又定窩犯免死,责四十板面上刺字,家产、人口给予八旗穷兵康熙七年覆准,三次逃者绞监候。二十二年又复准三次逃者免死,发往寧古塔与穷兵为奴乾隆八年定,不知为逃人误行容留者六个月内免议。嘉庆六年又定三次逃人发往黑龙江等处当差。对逃人及窝主嘚惩罚日益宽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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