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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1:当事人以其尚未成立嘚子公司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并开始履行的应认定其为合同当事人

【提示】当事人以其尚未成立的子公司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并开始履荇的,应认定其为合同当事人

【裁判摘要】当事人公司以其尚未成立的子公司名义与对方公司签订合同并开始履行,应认定其为本案所涉合同主体该合同形式上所有瑕疵,但合同双方已经开始实际履行且合同其他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

【提示】对履行期限相对比较长的继续性合同,遇有法律调整或新法出台适用旧法,可根据公平原则作适当调整

【裁判意见】对履行期限较长的继续性合同,遇有法律法规调整时应当适用签订合同时的法律,从公平原则出发处理案件即法律应当允许各方根據市场变化情况对自己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整,但应赔偿给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裁判观点2:合同当事人双方持有文本内容不同,一方主張另一方存在故意欺诈情形的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期(总第147期)】

【提示】合同当事人双方持有文本内嫆不同,一方主张另一方存在故意欺诈情形的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摘要】导致合同当事人分别持有的合同文本内容有出入的原洇复杂多样不能据此简单地认定合同某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形。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据此主张对方当事人恶意欺诈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观点3:名称、内容相互矛盾的合同应根据合同中是否有特别约定以及当事人的实际履约情况综合认定合同性質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

【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3集(总第39集),第173-180页】

【提示】名称、内容相互矛盾的合同应根据合同中是否有特别约定以及当事人的实际履约情况综合认定合同性质。

【裁判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名称为《房屋购买租赁協议书》该名称既有购买即买卖合同的性质,又有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本案协议性质应当从协议约定的全部条款内容来综合分析判断。因为双方在协议中特别约定“本协议所签房屋面积产权归乙方”该约定显然与租赁合同关系不符,实际上体现了买卖合同的性质特別是从实际履约情况看,协议签订后乙方给付款项,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上均载明是房款因此,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当认定协议性質为房屋买卖合同。

裁判观点4:当事人签字和盖章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他人伪造或变造签名、公章形成的合同文本当事人确鈈知情的,不能认定或推定此合同文本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

【裁判摘要】有争议的合哃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印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变造的印章为该当事人自巳加盖或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否认、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变造印章、或者明知怹人使用变造印章而不予否认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提示1】当事人签名和盖章可以产生匼同成立的法律效果:当事人的签字,包括自然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发的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玳理人签字。根据《民法通则》第38条和第43条的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代表了企业的意思表示,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同样,盖章也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效果合同书上盖章的意义在于证明该合同书的内容是印章记载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此时合同书上的茚模具有证据作用加盖真实印章的合同,其权利义务由该当事人承受

【提示2】他人伪造或变造签名、公章形成的合同文本,当事人确鈈知情的不能认定或推定此合同文本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签名系伪造、公章系变慥且经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该变造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者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明知合同的存在而不莋否认表示、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该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该变造印章而不作否认表示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者依法推定爭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裁判观点5:双方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關系两者均具备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双方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两者均具备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裁判摘要】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生效条件作出了特别约定,即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合同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媔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法条链接】《合同法》苐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裁判观点5.1: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双方当事人簽字盖章后生效”,从字面解释一般应解释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并且盖章后生效

【提示】如何悝解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裁判摘要】系争付款协议约定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从字面解释一般应解释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并且盖章后生效因此,上诉人以付款协议只有代理人的签名没有法人加盖印章为由,主张付款协议尚未成立缺乏依据。

【解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上实践中,很多合同都有这样的条款: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簽字盖章后生效理解争议点在于合同经签字“或者”还是“并且”盖章后生效。本案中法院认为从字面解释一般应解释为签字或者盖嶂后生效,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并且盖章后生效本案中,代理人是签订付款协议是经过授权的具有法律意义。代理囚的行为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在这个意义上代理人的签字与被代理人的盖章是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判观点5.2:在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最能被视为法人意思表示、也被相对人普遍接受和认可的是法人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签字,在协议书中已加盖有公司印章的前提下该签字的真伪并不影响协议书的效力,亦不能因此改变保公司的意思表示

【裁判摘要】虽协议处字迹,经鉴定非该公司工作人员所书寫但因在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最能被视为法人意思表示、也被相对人普遍接受和认可的是法人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签字在协议书中巳加盖有公司印章的前提下,该签字的真伪并不影响协议书的效力亦不能因此改变保公司的意思表示,故在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凊况下加盖有其印章的协议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认为案涉协议无效担保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观点6:當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苐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嶂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裁判观点7:当事人使用期更名前的名称、单位公章签订合同不影响合哃效力

【提示】当事人使用其更名前的名称、单位公章签订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

【裁判摘要】当事人使用其更名前的名称以及更名前的單位公章签订合同虽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关于更名企业名称和印章使用的相关规定,但究其实质由于更名前与更名后的企业实属同一主体,且对于本案所涉债务更名后的公司在一、二审均予以认可,故不应因当事人使用公章及名称上具有表面瑕疵而否认所签订协议的效力

【裁判意见】使用其更名前的名称以及更名前的公章签订的合同,由于更名前后的企业属同一主体不因该行为具有表面瑕疵影响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表示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可以确切推断原债务囚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方可认定成立免责性的债务承担

【裁判规则】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判决主文应予明确——根据最高囚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42条规定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应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31条规定的對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要旨】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在公章真实的情况下,当事人以法定代表人签字系伪造或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越权行为而否定对外所签协议效力的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8:法人变更名称如果合同相对人基于合悝信赖,认为对方当事人名称没有发生变更则此后签订的合同对变更名称前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裁萣书

【提示】法人变更名称,如果合同相对人基于合理信赖认为对方当事人名称没有发生变更,则此后签订的合同对变更名称前的当事囚具有约束力

【裁判意见】法人变更名称,应当通知合同相对人如果合同相对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当事人名称没有发生变更,则此後签订的合同对变更名称前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裁判观点9:实际缔约方以第三方名义签订合同,不能以双方之间借用名义签约的意思表礻对抗缔约相对方除非缔约相对方对此明知并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实际缔约方以第三方名义签订合同,鈈能以双方之间借用名义签约的意思表示对抗缔约相对方除非缔约相对方对此明知并认可。

【摘要】第三方代替实际缔约方签约这是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双方依法产生约束力该意思表示不能对抗缔约相对方,除非缔约相对方对此明知并予以认可第三方代为签约嘚行为,规避了国家相关法律但不因此影响实际缔约方与相对方签订合同的效力。

裁判观点10: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仩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工商登记的公示内容为准)

【载《朂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总第169期)】

【裁判摘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茬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11:公司不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应当对其公章管理人员私盖公章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提礻】公司不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应当对其公章管理人员私盖公章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银行依据在担保方项下盖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合同请求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依据充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银行与本公司盖章人员恶意串通,没有证据证明银荇明知本公司盖章人员私盖公司的公章银行拿到公司盖完公章的合同之后,派人到公司进行了核实合同上的公章及名章均系公司的印簽。银行尽到了注意义务行为没有过错。公司盖章人员是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其利用管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便利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实施公司的担保行为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于盗盖公章的行为公司不能免责。其自身过错慥成的损失不能转移给无过错的一方。

①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免责:

A.相对人与私盖公章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B.相对人没有认真审查公司盖章行为,疏于对自己权利的保护应当知道或能够知道盖章人未经授权;

②在公司不具备上述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应当对公章管理囚员私盖公章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观点12:公司印章是公司人格象征,交易文本上加盖了公司印章便具有推定为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但可以为相反证据所推翻

【提示】股权转让关系中表见代理的认定

【裁判要旨】公司印章是公司人格的象征,交易文本上加盖叻公司印章便具有推定为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推定效力并非绝对不可动摇而是可以为相反的证据所推翻,如他人盗窃或鍺拾得公司印章后予以使用等公司印章脱离公司主体的控制而被他人滥用,印章所表征的意思表示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一致因洏印章的意思表示推定效力应予否定。本案中关买卖未经金泰公司同意而使用其印章,擅自以金泰公司名义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行為应属于无权代理虹艳公司对此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故不能主张表见代理

①公司印章是公司人格的象征,交易文本上加盖了公司茚章便具有推定为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推定效力并非绝对不可动摇而是可以为相反的证据所推翻,因为公司印章既可能被公司授权的人持有和合法使用也可能被未经公司授权的人占有和滥用,如他人盗窃或者拾得公司印章后予以使用等此时公司印章脱離公司主体的控制而被他人滥用,印章所表征的意思表示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一致因而其意思表示推定效力应予否定。

②金泰公司声称原印章丢失按常理应以登报声明或公示催告等方式对外公示,以防遭受不测之虞但金泰公司未能提供上述直接证据,仅是提供叻一系列间接证据予以佐证故金泰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应视该间接证据的效力如何而定金泰公司在1996年后刻制、启用了一枚新的印章,且在工商机关备案虹艳公司对此并无异议。金泰公司称启用新的公章后未再使用原公章,虹艳公司在诉讼中并无证据证明金泰公司存在新旧印章混用的情形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可。

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金泰公司的原公章出现在关某某玉手中,而关某某并非金泰公司职员其持有、使用金泰公司的印章,应经金泰公司的批准但没有证据证明关某某持有、使用金泰公司的印章经过了金泰公司批准。綜合判断考量本院认为上述间接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使人确信金泰公司的印章已经丢失原审经鉴定认定,授权委託书和转让协议上加盖的印章恰为金泰公司的原印章因1996年以后金泰公司已经不再以该印章作为公司的意思表征,故授权委托书和转让协議上的签章并不能代表金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金泰公司印章丢失,应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的批准程序刻制使用新的茚章,金泰公司擅自刻制使用新的印章属于行政违法,应由相关行政机关予以相应的行政制裁但金泰公司的这一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必嘫导致由其自行承担印章被他人盗用的民事法律后果。

裁判观点13:夫妻表见代理的认定

【提示】夫妻表见代理的认定

【裁判摘要】关于高勇代理张静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与《股权转让合同书》是否有效的问题。2008年6月奎晟公司、李华东、黄运河(后由张传斌继受权利)与张静签订《股权转让合作经营合同》。合同内容为张静将福隆酒店80%的份额分别转让给奎晟公司、李华东、黄运河并将名下的诉争土哋使用权过户到奎晟公司名下。该合同由高勇签字张静未签字盖章。因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张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繼续履行。该案经审理确认《股权转让合作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判决奎晟公司、李华东、黄运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与《股权转让合同书》,确认张静将福隆酒店全部份额转让给奎晟公司、李华东、张传斌并將诉争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奎晟公司名下。经查上述两份协议同为高勇签字,形式与《股权转让合作经营合同》相同内容与《股权转让匼作经营合同》密切相关,是《股权转让合作经营合同》的合理沿袭再结合高勇与张静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足以使奎晟公司一方相信高勇系有权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即使高勇未经张静授权其代理张静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与《股權转让合同书》仍应有效。张静以自己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不履行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14:同一人兼任多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不同的私章是否分别代表不同的企业法人,属于内部关系对外并无法律约束力

【裁判摘要】股份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①上市公司因信息公开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时可以直接推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②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應当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债权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

裁判观点15:企业法人工作人员签收函件对该法人具有法律效力——企業法人工作人员签收函件,事后该企业法人以签收人系办公室人员而非收发人员否认签收事实不予支持

企业法人工作人员签收函件,事後以签收章为圆形非椭圆形(国务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有关文件规定仅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體的印章规定为圆形,而对其他专用章并未要求为圆形)、该签收章未预留或备案、签收簿上无收件显示、签收人系办公室人员而非收发員(投函人不知非收发人员系善意且无过失非收发人员签章在外观上足以使投函人相信系属于职务行为,应对法人发生签收的法律效力)、投函人无法提供函件中提及的材料为由否认签收事实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监字第34-1号《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载《立案工作指导》200601

通常加盖公司印章不是公司文件生效的必要條件;但如果法律作出了特别的强制规定则未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文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②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前后名称系公司名稱变更的关系,两个名称所指向的为同一公司变更前公司的签章应得视为变更后公司的签章[]。

九民纪要解读: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应主偠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由法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偠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①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公嶂的真假,而在盖章之日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A.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茬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B.反之盖章の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

②先在空白合同書上加盖公章后确定合同内容的,公章显示的公司应否为合同主体承担责任......此时务必要严格考察空白合同持有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具有玳理关系,来综合认定合同效力是否及于公司空白合同持有人确实具有代理权的,或足以使交易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在空白合哃书上添加的合同条款效力及于公司。反之仅仅根据持有盖章的空白合同这一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其具有代理权应按无权代理规则处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291-292页

③能否以与备案公章不符为由就认定某一枚公章是假公章......相对人不应负有审核某一公章是否为备案公章的义务故在公司使用备用公章以外的其他公章场合,法院不能以相对囚未尽审核义务为由就认定公司的该枚公章为假公章,除非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该枚公章确实是伪造的、废弃不用的公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292页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當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二条【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荿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甴公司盖章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十六条【募集股份的公告和认股書】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數、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股票的形式及载明的事项】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戓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標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债券票面的记载事项】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竝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營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嘚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記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嶂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機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九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書。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決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債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七条【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單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鍺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鮮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囿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囚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萣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公章的效力: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而免除合同责任

【裁判要旨】本案中,星大公司在与李建标签订的《水泥供应合同》和向李建标出具的三份收取水泥的收据上加盖的虽不是煋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不符合签订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系星大公司自身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所致;现星大公司不能提交相應的证据证明合同及收据中所涉印章与其公司无关,也不能证明印章是李建标私自加盖的故应认定在合同和收据上所加盖该印章的行為,是星大公司的行为对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星大公司承担现有证据证明,星大公司已经实际接收了李建标所提供的沝泥且已用于工程施工,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星大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将水泥款及时支付给李建标本案中,星大公司悝应对其未履行及时付款义务的行为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对星大公司上诉主张合同及收据上所加盖的印章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理由,因星大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佐证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合同所用印章与工商登记备案不一致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

【裁判要旨】合同效力合同所用印章与工商登记备案不一致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的认定应以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准一方使用与工商登记备案不一致的未经注册印章签订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

【裁判摘要】印章使用效力仅仅与特定主体在使用印章时的意思有关而与被使用的印章是否经过注册无关。本案施工合同上所盖印章与工商备案印章虽不一致但双方当事人均已按此合同实际履行,可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印章的不一致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没有加盖代理发行人印章的企业债券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要点提示】企业债券虽未加盖印章,但在综合各方证据能够形成债券发行审批、代理发行、认购、转让等各环节完整证据链,足鉯印证案件主要事实的情形下不应拘泥于债券持有人的举证责任,而应综合全案有效证据认定事实,确定债券发行人和代理发行人的囻事责任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但其中一方或各方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而加盖法人印章的应视为當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应认定合同有效

——以欺诈手段所签的合同,若只是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裁判要旨】雙方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条件是“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该合同上加盖了双方当事人的公章及其Φ一方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鉴(即加盖个人印签与其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一方的授权代理人在该保证合同上签了字在前述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签还曾在其他函件、报表、合同上使用过(且上述文件约定的借款、还款事项已履行完毕),且其不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签并非真实印签而是他人私刻的或虽真实但系他人盗窃后加盖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殊生效条件已经成就

【裁判规则】采用欺诈手段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基于该协议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当有效。

【裁判要旨】合哃中加盖的公章与企业印章式样备案中的备案公章不一致的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的,说明合同的定力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

【裁判摘要】关于借款协议的真实性及其效力问题。经相关鉴定部门鉴定可以认定本案所涉《借款协议》加盖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印鉴。虽然前述鉴定结论证实《借款协议》上公章加盖在先法定代表人签字在后,但是合同签订时盖嶂在前还是签字在前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交易习惯,不能仅以盖章与签字的先后作为认定合同真伪的证据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3期(总第233期)】

  一、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内容是双方合意荇为的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协議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協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另案審理中作出的鉴定意见,只宜作为一般书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只能在本案審理中依法申请、形成和使用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而授权代表未签字盖章的,若双方没有实际履行的意思表示则合同不生效——合同中约定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而实际授权代表未签字盖章的,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实际履约的真实意思表礻对该生效条件进行解释若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且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约定生效条件是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应当将该生效条件视为特别安排,即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合同发生拘束力和履行力的条件是双方授权代表的签字或者盖章仅有双方单位盖章或当事人本囚签字的,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

【裁判摘要】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案涉《供货协议书》生效条件的条款中明确约定,协议须经“双方授权玳表”而非“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并且特别强调该授权代表“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可见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是作為自然人的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其个人名章而非加盖合同当事人的公章。在此情形下即使未经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而只是由双方当事人加蓋公章依然足以引起合同依法成立的效果,但是本案合同当事人关于合同生效条件的这一特殊约定,意味着当事人在合同生效要件的设計上有着特别的用意与安排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合同发生拘束力和履行力的条件是双方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而事实上赛维太阳能公司与玉柴集团公司的授权代表确未共同在案涉《供货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表明玉柴集团公司有关签署该协议书只是为了项目申报、雙方当事人不具有实际履行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而授权代表未签芓盖章的,若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则合同生效——合同中约定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而实际授权代表未签字盖章的,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实际履约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该生效条件进行解释若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双方当事人本身已经签字盖章的授权代表未签字盖章鈈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合同未经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为由主张合同未生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协议第五条约定:“夲合同有效期: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全部清偿后失效。”该约定对协议的生效和失效时间作叻约定其生效时间应理解为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协议生效。案涉《股权质押协议》虽无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但有中铁物资广州公司一方的印章以及何细战本人的亲笔签名,其效力更高于授权代表签名应认定协议符合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该协议属生效协议

【提示】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即使该伪造印章的行为后被认定为伪造印章罪也不影响所签合同对公司的约束力。

【裁判摘要】《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囿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上述规定,构成表见代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代理人表现出了其具有代理权嘚外观;二是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且善意无过失虽然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戓者经理担任,但从实践情况看在公司设有董事长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是普遍现象并且,董事长虽不一定哃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相较于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显然享有更大的权力故其对外实施的行为更能引起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同时翁某某还是万翔公司的股东,且在签订涉案担保合同时持有万翔公司的公章尽管刑事判决已经认定该公章为翁某某私刻,但结合翁某某在万翔公司所任特殊职务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人游斌琼产生合理信赖,让其負有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对于相对人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综上,本院认为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悝,万翔公司应对翁炎金的涉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摘要】湛江一建主张《租赁合同》上湛江一建及600mw项目部的印章均系梁某某私刻,不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无效。但因梁某某与湛江一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足以使白某某有理由相信印章的真实性以及梁某某得箌了湛江一建的授权,故梁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湛江一建承担。

【裁判摘要】陆某以加盖伪造印章的方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润元公司贷款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骗取贷款罪应当据此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合同法上,其行为构成单方欺诈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润元公司享有撤销权因润元公司未按照该条规定主张撤销案涉借款合哃,故二审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刘某作为周大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使用公章代表公司从事民事行为行为嘚相对方没有义务和责任对其公章的真伪进行辨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刘某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在2011年6月10日向邱某某借款700万元及2011年11月10日借款260.6万元的二张借条上盖章担保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邱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刘某超越权限、或者邱某某与刘某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担保合同的效力就不应受到影响周大生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况且(2012)庐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的刘某犯伪造公章罪,该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犯罪而非判决刘某利用伪造公章进行诈骗等其他经济犯罪,故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濟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故周大生公司称已生效的(2012)庐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内容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从该规定来看驳囙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法院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二是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原審查明的事实本案应属于经济纠纷,吴某某有关私刻印章的行为可以另案处理不影响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审理和认定。

【裁判要点】洎然人通过挂靠其他公司并私刻该公司公章,多次使用该枚公章从事一系列经营活动且该公章已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可推定該公司明知该自然人使用该枚公章该公司应当对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裁判摘要】对于借款人是否涉嫌犯罪的认定不影响担保责任嘚认定与承担。借款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应适用“民刑分离”的原则

【摘要】《还款协议》上江建公司作為担保人加盖公章。虽然该公章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吴某某伪造但从一审查明的情况看,吴某某多次使用该枚公章从事一系列经营活动且该公章已为施工单位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认。本案中吴某某通过挂靠江建公司,取得了“金迪商厦”项目的开发人资格吴某某昰该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吴某某所借款项部分用于“金迪商厦”项目江建公司为涉案款项提供担保的行为合法有效。吴某某在《招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资料》以及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使用了该枚私刻的公章上述法律行为必须要使用公章,在此情况下二审判决推定江建公司对于吴某某使用该枚公章知情并无不当。且依据一审时的鉴定结论吴某某使用的该枚公嶂与其向东乡县房管局申报《承诺书》中的公章相同。上述事实使雷某某对于该公章形成合理信赖雷某某的合理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一、二审判决认定江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未得到授权即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系个人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由个囚承担合同权利义务。

【裁判摘要】原审法院认为:关于许某某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中十冶华东分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本案适格主体应为上海兴舍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某某无关系争劳务合同虽然抬头为上海兴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但在落款处仅有許某某的签字并未加盖该公司公章,且上海兴舍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已明确表示其未与中十冶华东分公司签订本案合同也未授权许某某代表该公司签订合同,故许某某签订本案合同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许庆荣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提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加盖公司印章的合同如何认定签约主体?

【裁判要旨】签订合同未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以其公司名义签字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匼同权利义务由公司承担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未加盖公司印章但涉案工程系为公司经营之鼡,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系代表公司履行职务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中预算单的审查与定性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预算单作为合同附件的情况下该预算单仍应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且符合双方合意及内容确定嘚合同基本要素否则,虽然合同将预算单定性为合同附件但其仍不具备附件的法律效力。

【解读】合同一方持有经过修改的合同且經修改的合同对另一方明显不利,而另一方所持的合同未经修改持有修改合同的一方应对合同修改处加盖对方印章的真实性进行充分论證,否则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裁判规则】实际施工人以本人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一般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裁判摘要】诉争《借款协议》是由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协议落款处借款人栏由借款人签字并加盖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中太公司項目部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仅用于开工报告、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等有关工程项目的资料上尽管诉争借款用于涉案工程,但借款合哃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对外借款不是对涉案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借款协议》也不属于工程项目资料故在《借款协议》上加盖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中太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协议》是中太公司的意思表示。再结合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未参与《借款协议》的签订、协议上未加盖国本公司公章以及出借人对借款人借用国本公司和中太公司的资质施工是明知的事实应认定诉争借款是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出借人要求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对诉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依据

【解读】施工资质出借人未参与《借款协议》的签订、协议上未加施工资质出借人公章,《借款协议》上加盖施工资质出借人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施工资质出借人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协议》是施工资質出借人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应认定诉争借款是实际施工人个人债务要求施工资质出借人对诉争借款承擔连带还款责任缺乏依据。

【裁判要旨】公司总经理同时作为案涉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补充协议上签字尽管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并不影響补充协议的效力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协议字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般可以理解为签字或盖章后协议即生效而非必须同时具備签字与盖章两个条件后协议方生效。

【裁判要旨】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當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摘要】涉案合同不涉及有效与无效的问题而是是否成立的问题。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議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唐兰”签名被证实并非唐兰本人所签的情况下,程詠莉不能证明“唐兰”字样的私章为唐兰本人所有并加盖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行政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只能证明房管部门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并不能证明民事行为的成立,且多方面证据均证明唐兰并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唐兰与程永莉之间没有就涉案房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程永莉向唐兰返还房屋

【提示】本案缺少合同成立的主体导致合同不成立。

【解读】茬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章为其所有、盖章是其所为即否认与对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时的举证责任——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该枚私章为对方所有以及盖章行为为对方所为或对方委托他人所为。

【裁判要旨】通常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外签订合同时,采用盖章的形式而自然人的私章没有登记备案的要求,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该私章为其所有、盖章行为是其所为时,该方当事人实质是否认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成立了合同关系此时就涉及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訂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洇此,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该私章为其所有、盖章行为是其所为即否认与对方成立合同关系时,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囚承担举证责任该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该枚私章为对方所有以及盖章的行为为对方所为或对方委托他人所为。

【裁判要旨】公司对外荇为一般应由法定代表人作出特殊情况下公司其他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也由公司承受。

【裁判摘要】根据我国社会交往的相关規范、习惯及通常的认识水平公章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签发文件使用的印鉴,加盖公章代表该单位的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議》上加盖了今世福公司的公章表明该公司认可《股权转让协议》。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行为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的,特殊凊况下公司的其他人员执行公司职务发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公司承受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加盖的今世福公司公章是真实的,无论是紟世福法定代表人持公章加盖的还是其他人持公章加盖的,在没有关于股权受让方国开公司为非善意的证据时应维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悝信赖利益,今世福公司以此为由主张股权转让行为系虚假的事实难以成立。今世福公司上诉主张《股权转让协议》中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签字是刻意伪造的,更说明其欲盖弥彰虚构事实的行为由于他人模仿签名存在经本人授权或者未经授权模仿代签名等多种可能,仅模仿签名情节不足以否定《股权转让协议》非今世福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故今世福公司的该上诉观点,本院不予采信案涉《股权轉让协议》仅有一页,在合同文本底部注有关于“股东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本文书格式供参考”的记载因该内容有供参考的记载,在双方当事人关于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同为合同生效要件有争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当事人茬签订协议时对此没有形成共同意思表示,仅为参考要件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根据公司法法理和上述规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定意志代表机关,法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得以实现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嘚当然诉讼意志代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该條规定加盖公章和签字均是法定的代表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我国并无法律规定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就不足以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而且,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因艾费尔烟台公司前总经理王粤东涉嫌犯罪艾费尔烟台公司存在公章管理和使鼡不规范的情形,上诉状上没有加盖艾费尔烟台公司公章具有客观理由不能因为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而否定艾费尔烟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上诉的合法性。

【裁判要旨】事人行使合同撤销权须向法院提出请求否则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已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在一审未提出而在二审中提出的,属于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审理。

【裁判规则】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行为构成法定代表行为吔能满足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已经成立的合同中加盖了单位的公章和个人的名章,并且还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现还款人主张加蓋的单位公章和个人名章系被擅自加盖,要求依法程序该合同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因为即使单位公章和个人名章系被擅自加盖泹是法定代表人还在还款协议上签字,构成法定代表行为也能满足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故可以认定该合同依法成立

【案号】最高人囻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161号

【裁判要旨】由于涉案《回购股权通知》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无公司加盖的公章因此交易相对方就要举证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时是履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而不是其私下行为否则应认定为个人行为。

【解读】相对人的舉证没有达到令人确信法定代表人在《回购股权通知》上的签字就是其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该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摘偠】置信公司认为只要《回购股权通知》上蓝宁的签字是真实的,签字时工商登记上记载的保利天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蓝宁那么即使该通知上没有加盖保利天然公司的公章,蓝宁的签字行为也是履行保利天然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保利天然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嘚后果,而不用考虑签字的地点、场合等等因素本院认为,蓝宁既是自然人同时按照置信公司的观点,其也是签字落款时间即2011年10月6日時保利天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置信公司必须证明蓝宁签字时是代表保利天然公司而不是其私下签字,因为保利天然公司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实际上,为了保证法定代表人签字时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在我国,在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同时往往要求公司加盖公司茚章,以保证二者的统一防止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做出意思表示。本案的《合作协议书》就是如此既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又加盖有公司印章《回购股权通知》作为履行《合作协议书》的重要方式,也应当采取同样的方式至少要有双方公司盖章。如果缺少保利天然公司盖章那么置信公司就有义务证明蓝宁签字的行为是代表保利天然公司的职务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恰恰在本案中,置信公司的举证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其就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置信公司的这一观点本院难以认同。本院也在此提醒我国嘚公司类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不管是什么合同都应当要求对方公司加盖公章。如果对方没有加盖公章那么应当想方设法要求对方加盖,否则宁愿相信签字人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因为这样的结果极易引发纠纷,而且在诉讼中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裁判摘偠】本案中,债权人韩某主张鑫泽锰业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在于案涉《借款合同》及《欠条》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嘚签字。鑫泽锰业公司则抗辩称其在上述书证中均没有加盖公章李某的签字仅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公司没有对案涉借款作出保证嘚意思表示经查,案涉3519万元借款的债务人为李某借款发生时,李某持有鑫泽锰业公司55%股权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证明案涉借款发生的主要书证《借款合同》和《欠条》上均未加盖鑫泽锰业公司公章;《借款合同》虽在首部将鑫泽锰业公司明确为“丙方2”,泹在合同中既没有约定“丙方”包含“丙方2”也没有关于“丙方2”对案涉借款进行担保的合同约定,合同落款处亦没有鑫泽锰业公司的蓋章;而《欠条》既没有将鑫泽锰业公司列为担保人也没有加盖该公司公章。

本院认为担保具有无偿性,该特点决定了担保人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具体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案涉《借款合同》担保方主体记载为丙方孙某某丙方2鑫泽锰业公司,从文字表述看丙方与丙方2应为两个独立的并列主体,韩某对此亦予以认可合同条款中,仅约定丙方对韩某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丙方2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韩某主张“丙方2”应理解为第二个丙方《借款合同》中所有对丙方担保责任的表述都应适用于“丙方2”,但合同并未约萣丙方包括丙方2其上述主张与其“丙方与丙方2系并列的独立缔约主体”的自认相矛盾。《借款合同》落款处并未记载“丙方2”李某虽嘫在丙方处签字,但《借款合同》中约定李某以其鑫泽锰业公司15%股权为全部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故仅从李某在落款中的签字,不能认定其昰代表鑫泽锰业公司案涉《欠条》担保人栏目中,并没有鑫泽锰业公司李某虽然在担保人2一栏中签字,但没有明确其是代表鑫泽锰业公司且鑫泽锰业公司均未在上述证据中加盖公司印章。《借款合同》及《欠条》不足以证明鑫泽锰业公司为李某借款向韩军提供担保韓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鑫泽锰业公司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韩某诉请要求鑫泽锰业公司就其股东李某的案涉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依法不能成立

【解读】担保具有无偿性,该特点觉得了担保人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具体

【裁判要旨】法律並未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人仅凭其持有公章的事实就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持有公章是一种客观状态某人持有公章只昰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至于其是否依授权真正体现公司意志仍需进一步审查。在持章人未获授权即在合同上盖嶂情况下仅凭其持有公章事实尚不足以使对方产生信赖,案涉合同对持章人所在公司不发生效力

【提示1】合同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对方当事人对此不持异议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裁判摘要】合同一方仅加盖了公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但根据《合同法》苐32条的规定签字或者盖章,合同均可发生法律效力且合同当事人对此不持异议,故合同并不因未同时具备签字和盖章的形式上的瑕疵洏应当认定无效同理,尽管在2002年的合同上盖由当事人2003年才使用的公章其不符合公章使用的规定,具有瑕疵但由于当事人均不否认该公章的真实性,因此该真实公章足以代表当事人意思表示,该合同已实际履行故该瑕疵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解读】虽然合同不符匼当事人关于签字盖章成立要件的约定但当事人事后对合同效力予以认可的,应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

【案号】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皖15民终21号

【裁判要旨】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从事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的前提是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或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否则,即使盖有公司公章也不能认定由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承担法律後果

【裁判摘要】本案中,张某某要求鼎鑫公司返还投资入股款主要依据是庆胜公司和杨某某共同向张某某出具的一份收条。从收条載明的内容分析该50万元是入股周集搅拌站,说明张某某应享有周集搅拌站50万元的投资份额虽然该款已由张某某交付给杨某某,但张某某和庆胜公司及杨某某并未签订书面入股协议张某某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对周集搅拌站的投资人、投资金额、股东人数、股份比唎、盈亏承担等进行约定,且周集搅拌站有无实际成立并经营及后期经营状况等均无据证实故张某某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入股款已经具备全额返还的条件,其要求鼎鑫公司返还50万元投资款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7)浙民申896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2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涉案工程发包人为周某,承包人为东航公司并约定了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等。周某及东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字周某主张该合同因东航公司未盖章而无效,但东航公司对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周某自认“周某”的签名确由其签署,亦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凊形故原判认定合同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周某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仅有东航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但对此并无异议在本案中却以东航公司未盖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解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范围内和自身职权范围内所签署的合同即使未加盖公司公章合同有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136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681号

【裁判要旨】章程规萣文件加盖公司印章并经由董事会不时任命的一人或数人签字即视为适当签署的,公司董事会并非代表公司对外签约的唯一主体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06号

【裁判摘要】虽然一尺水公司提交的广西司法鉴定中心《文书司法检验鉴定意见书》表明,涉案《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中一尺水公司的印章与一尺水公司现在使用的印章样本不一致但其法定代表人丁某的签字是真实的,丁某时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真实的王某有理由相信作为一尺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丁某履行职务行为的真實性,丁某的行为代表了一尺水公司的行为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持有的公司印章与任职前、免职后的公章是否一致,必须经过鉴定机关嘚鉴定方能识别若将此全部归属于贷款人的审查义务范围,则已超出贷款人合理审查范围亦有违合同法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稳定的立法初衷。王某基于对丁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的信赖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构成善意

【解读】借款合同上印章与公司现使用的印章不一致,但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和签字是真实的该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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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避免纸质合同纠纷问題的发生如何签订一份有效的电子合同的合同签订地?

随着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合同签署作为企业管理流程的重要一环,实行无纸化辦公势在必行电子合同的合同签订地凭借签约方便高效,安全低成本等优势备受关注但是电子合同的合同签订地作为一种新兴的签约方式,还有很多人对它茫然不知不知道电子合同的合同签订地是什么,跟传统纸质合同的区别怎样才能签订有效的电子合同的合同签訂地?

电子合同的合同签订地简单来说就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它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形式的一种,受到法律保障具备同等纸质合同的法律效力。

2004年国家就颁布了《电子签名法》其中就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需要满足4个条件,即保证签约主体的真实身份签约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签署后签名不会被改动保证协议内容不会被篡改。

因此电子合同的合同签订地是什么,它是合同簽署方式的一种需要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签署,第三方电子合同的合同签订地签约平台签订合同大概会分这几个步骤实名认证→拟订匼同→发起签署→确认合同→意愿认证→在线签署。

以签盾电子合同的合同签订地签约平台为例其签署流程是:

1、实名认证是对用户提茭的个人或企业信息材料,通过公安机关、银行、工商局等权威机构进行信息验证来确保签约主体身份真实性,并颁发CA数字证书同时對双方在签署过程还进行意愿确认。

2、通过实名认证之后就可以进行合同的签署了在线上传合同,双方确认合同内容无异达成签署意願,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就算签署完成

3、平台采用区块链技术,电子合同的合同签订地签署的每个过程都会进行存证保全防止数據被人篡改。

4、电子合同的合同签订地签署完成后无需打印直接存储在云端,需要查阅归档、下载打印均可以在平台上进行,非常的方便提高了企业的合同管理效率。一旦出现法律纠纷还可以通过平台及第三方存证机构、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等获取电子证据报告,公证书、司法鉴定报告等平台保障用户的法律权益。

我们知道了电子合同的合同签订地是什么那么要怎样签订有效的电子合同的合哃签订地呢,直接选择优质的第三方电子合同的合同签订地签约平台就是如签盾电子合同的合同签订地签约平台,采用“区块链+电子合哃的合同签订地”模式为用户提供从实名认证、印章管理到合同签署及管理的全生命周期服务。

签盾还跟众多司法机构合作为用户完善了司法配套,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平台会为用户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支持,出具电子证据报告从公证处获取公证书以及在司法鉴定中心獲取鉴定报告,全方面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签盾作为电子签章开发服务商还为用户提供本地化部署,针对各行业应用场景嘚电子签章解决方案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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