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子赠的平台是私有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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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归个人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自从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已明确地对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作了详细的规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逐渐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为婚前财产权属办理公证,已没有必要    但现在仍经常有当事人要求对婚前财产办理公证,证明属于个人所有象这种情况,我们嘟只是提醒当事人保存好证明该财产属于婚前财产的证据不需公证,不过如果婚前本来就是共同出资购房那么还是要办理财产约定公證后才能属于夫妻共有。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洳果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    根据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萣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囷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婚前个人按揭买下的房产即使婚后共同还贷,按照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分割时当然认定为婚前个人財产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当然由所有者享有这应当是原则。法官当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规定对于困难的一方判决所有者予以帮助、补偿。但是这并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奻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資)    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属于子女个人所囿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   嫁妆是女方的父母赠予女方的,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風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是结婚时女方的父母给予女方的应认定是女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而不是赠与夫妻双方的昰女方的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夫妻在此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都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被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於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赠与给结婚的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苐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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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按:对于广西房地产的特产—市场运作房其指标转让之法律问题,博主分别于20091214日、16日撰写了《<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无效后购房人能否请求赔偿该房升值的差额损失》、《<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并非无效合同》两篇博文作了肤浅探讨其中主要观点是,《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协议》并非无效合同;即使认定该协议无效购房人也有权请求卖房人赔偿该房升值的差额损失。为佐证或补强博主的上述意见在此特转载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江河、刘李美于同年125日在《人民司法》第23期上发表的《购房指标转让法律问题研究》一文。该文认为购房指标的性质应视為一种购房权利。如果此种权利本身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就可以被合法转让。如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权以及对部分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权因其受到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体现出强烈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应轻易地承认该类指标转让的效力。而对于不涉及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购房指标如集资房、部分拆迁安置房等,不应完全否定其转让合同的效力否则将损害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即使指标转让協议被确定为无效也要注意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在责任划分方面应令转让方承担主要责任,否则转让方如此随意反悔转让荇为不仅得不到适当的惩罚,反而能在今后的市场升值中获益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并助长了其在交易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嘚行为更破坏了交易安全。

上述市场运作房指标转让或购房指标转让的性质和效力的讨论均是在实体层面上进行分析研究。至于在程序上此类纠纷作为民事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本不应成为问题但据传说法院不受理此类纠纷,却未阐述理由及法律、法理依据是否有案外因素考虑或另有隐情,不得而知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在审判实务中针对当事人的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一般可以口头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但是在当事人坚持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这既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9条、141条的规定要求,也是2010126日修订后施行的《法官行为规范》第十条“关于当事人来法院起诉”中第(三)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及第十四条“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管辖”中苐(三)项“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不得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规范要求。博主以为法院不必担心处理此类案件不妥而影响社会稳定,给国家或政府增添、制造麻烦而应主动受理此类纠纷,承担社会责任真正为党和国家分忧,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應有的贡献正象如下《购房指标转让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所阐述的理由:此类案件一般是以一人诉讼的形式出现,但往往存在影响一爿的可能具有群体性的特征。可见此类案件一般存在较严重的社会影响在巨大的经济利益引诱下,大批的卖房者对自己的行为反悔欲通过各种理由来损害买受人利益。特别是在如今大量拆迁安置纠纷存在的情况下如不对该类案件妥善处理,不仅使不诚信行为得到助長破坏交易安全,让买受人丧失交易信心阻碍经济发展,还会危急到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博主认为,法院受理此類纠纷依法律、依情理、依政治,都是责无旁贷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购房指标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近年来房价不断升高,房地产市場中因卖房人逐利而对已经成交的房屋交易反悔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诉讼也随之攀升。据调查因房价上涨导致卖房人反悔和一房二卖类型的案件在整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所占比重较大,其中又以对购房指标转让的纠纷争议最为突出该类案件一般是以卖房人单方起诉的形式出现,并存在使纠纷不断扩大的趋势如不对该类案件妥善处理,不仅会让买受人丧失交易信心破坏交易安全,还会阻碍經济发展甚至危急到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笔者将在本文中对该类案件的成因、特点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详细论述,揭开出卖方合法诉讼的面纱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保护权利受侵害者的利益确保交易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案例:2003年,杨某所居住的大學城房屋被拆迁杨某因此获得安置小区里的安置房一套的购买权。2003116日廖某与杨某签订了一份安置房购买权转让协议,杨某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安置小区的安置房购买权转让给廖某由廖某支付给杨某转让费2500元,安置房购买合同及发票由廖某拥有协议签订后,廖某支付了2500元转让费给杨某20031111日,廖某以杨某的名义与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产权对换安置房合同书并按合同约定以杨某的名义向该公司支付了购房元,该房屋已于2004年底交付廖某使用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廖某向法院诉称被告杨某收取了安置房购买权转让费后,因看到市场房价上涨觉得吃亏而反悔至今不履行合同,不协助廖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求法院判令杨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廖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涉及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安置房购买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其中又包括对房屋性质的判断等问题笔者将在后面对这些问题进行逐一分析。

二、购房指标转让纠纷发生的原因及特点分析

由于诸多因素影响房价不斷攀升,房产在短期内出现每平方米升值数百元甚至上千元的现象在此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卖房者为了弥补自己的购房指标卖出价与现在房屋市场价的差额损失,欲想尽办法让已经成交的买卖合同无效因而引发诉讼。该类纠纷存在自身的一些原因和特点

首先是利益驱动,导致矛盾激化因受利益的诱导,买卖双方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日后房价上涨,卖方反悔引起纠纷;与房屋拆迁安置有关的案件中被安置方转让对安置房的购买权,后又反悔导致纠纷;对集资房指标进行转让后因房屋价值上升而反悔,请求法院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些均是房屋交易的关联方为图利,不惜自毁信誉而导致纠纷的产生

其次是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导致矛盾凸现在目前房地产市場升温,而相应的法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的法律意识不强、交易知识匮乏、防范风险意识淡薄、实际交易时随意性较大,这些嘟是容易产生纠纷而引发诉讼的原因该类案件一般都具有这样的特点:一是以出卖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居多。因房价上涨,出卖方觉得洎己有利可图,便会以种种理由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如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为由;以转让购房指标系无权处分或转让购房指标不合法为甴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作为原告诉至法院二是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数额远低于其未转让购房指标后,房屋今后所具有的价值絀卖方冒着败诉风险仍然反悔撕毁买卖合同,因其考虑到即使完全违约撕毁合同,保留购房指标或将升值后房屋出卖仍会从中获利买卖双方在签订指标转让合同之后,且不论房屋购买指标转让的效力问题仅就房屋产权而言,尚不可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的物权无法转移出卖方可以再次转让。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只能判令卖房人向买房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赔偿买房人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夨。总之因房屋升值,为获利而进行违约是对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严重背离,一旦这样的不诚行为得到助

长将是对市场交易安全嘚严重破坏,不利于对良好交易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三、对购房指标转让纠纷中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

在受理的该类案件中,有多起案件是鉯请求返还安置房指标为诉讼请求而实际上关于购房指标的转让根据房屋的不同类型有多种情形,如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集资房指标轉让请求返还购房指标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笔者认为首先应从“指标”入手对指标有了正确的认识之后才能对该类案件作出正確的处理。

购房指标转让协议中的当事人往往称自己将房屋购买指标转让给了他人当事人所称的指标到底是何性质,笔者认为可能存在兩种理解两种理解的不同很可能导致对该类案件处理上的差异。一是将指标理解成购买房屋的资格一是将其理解为对房屋的购买权。

洳果将指标理解为一种资格往往就存在一定的人身专属性,购房指标无法随意转让如对于安置房购买指标而言,某些地方的征地拆迁咹置房限购暂行办法就明确对此作出规定将安置对象严格限制为被拆迁户,禁止安置房指标的私自转让

如果将指标理解为对房屋的购買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只要本身不存在转让的限制,就应当能够在指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转让购房指标的特征更多地体现出其资格的一面,但笔者在此不敢对其一概而论现实发生的有关指标转让纠纷中,因为房屋性质的不同购房指标也具有不同的类型,对不同類型的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效力确定亦会有所不同故应如何确定指标的性

质,在具体不同类型的房屋指标转让纠纷中尚有讨论的余地筆者认为,将购房指标定性为对房屋的购买权而不是购买资格,在确认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有效方面意义较大至于该权利是债权还是物權,对于购买的房屋在还没有将房屋移交给享有购房指标的人,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前购房指标享有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指标享有人出卖对房屋的购买权应属债权转让笔者将在下文对不同类型的购房指标转让效力进行分别评述。

1.对购买经济适鼡房的指标转让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噺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所以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在我国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购买人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并且在购买房屋后的一定年限内不得出售随着经济适用房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些条件还将更加严格对经濟适用房在限制转让的年限内进行转让或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人,该转让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關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笔者认为,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指标更注重对购房人资格的限制,其性质更倾向于人身性如对购买经济适用房者在年收入水平等方面都有所限制,不具备购买资格者即无权购买对该类购房指标的轉让无效。

所谓集资房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以拥有的划拨土地建设、按成本价出售给内部职工嘚房屋。单位集资房对于单位职工而言一般具有一定福利性能否转让,存在一定争议反对转让者认为.集资房指标具有人身专属性,轉让必须先取得单位的同意否则转让无效。笔者认为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对集资房现房的转让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后,将产生双方當事人各自承担返还责任的后果受让人要将使用或准备使用的房屋返还给出让人,出让人又要将房价款和房屋装修费返还给受让人但對于这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和出让时的房价和现时的房价差额又怎么处理为妥?成为非常棘手的问题。笔者认为宜将转让认定为有效为妥本攵重点讨论的是对集资房购买指标的转让,笔者认为实际中对该类指标的转让有特殊性,因为作为单位的职工,单位本身就会给予一定的鍢利待遇这与经济适用房有所不同,后者更多地体现出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基本生活需要职工转让集资房指标所获得的差价就是单位鍢利的一种体现,应有权转让但如果单位与职工约定,职工须在本单位工作一定年限后才能转让房屋,该约定属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茬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属有效职工在约定年限内不得随意转让房屋。

在实际的指标转让过程中转让人与受讓人之间大多是直接以转让人的名义购买,在集资房出售方面仍是以转让人为对象进行出售,在出售效果上与转让人在取得集资房之后洅转让的效果并没有差异不应否认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集资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即使将安置房指标视为资格在此也不应影响轉让合同的效力。因转让人对转让集资房购买权的行为反悔而要求法院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3.拆迁安置房购房指標转让。

将安置房指标视为债权之后买卖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房购买权合同,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安置房购買权的转让就应属有效具体而言,被安置方与安置方签订房屋安置协议之后被安置方出卖房屋购买权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拆迁还房协議约定,拆迁单位有返还被拆迁人安置房的义务对被拆迁人已没有任何权利,被拆迁人出卖安置房出卖的是债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其出卖合同从通知拆迁单位后生效;二是拆迁还房协议约定:拆迁单位有返还被拆迁人安置房的义务,对被拆迁人还有权利的被拆迁囚出卖安置房,是对拆迁还房协议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征得拆迁单位的同意后生效

其实,拆迁安置房一般分为两類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这在转让的效力上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效力类似另一类是因房产开發等因素而动迁,动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囿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另外,如果是对农村房屋的拆迁拆迁后对农民施行叻农转非,村民成为居民这时的安置房转让在身份上应没有过多的限制。但如并没有使农村土地变为城镇土地则此类拆迁安置房转让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宅基地建房转让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此类房屋转让是被禁止的。当然如还建房为经济适用房性质,则轉让之效力可参照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的效力来判断

同样,如笔者所了解到的在实际的指标转让中,受让人往往以被安置人的名义购买咹置房,对于安置方而言在实际安置方面,仍是以被安置人为对象进行安置,在安置效果上与被安置人在取得安置房之后再转让的效果并沒有差异,只要安置房本身不存在上述转让的限制就不应否认被安置人与受让人签订安置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经此分析即使将安置房指标视为资格,在此也不应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因被安置人对转让安置房购买权的行为反悔,而要求法院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购房指标转让中存在的风险

转让房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之后,转让方反悔会以各种理由提出转让协议无效,使受讓方陷入转让无效的风险之中其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合同的订立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签订的只是购买权转让合哃没有实际给付内容,且双方签订合同时转让方根本没有取得现房;二是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所转让的房屋没有履行批准、登记手续:三是合同的订立是转让方一人行为没有得到其妻子的同意,转让人无权独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以上述理甴而起诉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越来越多,如不能妥善处理一方面可能助长不诚的风气,另一方面损害交易安全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深遠的不良影响对于第一点理由,是对房屋购买权的转让而不是对房屋本身的转让,只要权利不存在专属性不能转让的情形,权利转讓合同的效力就应当予以认可对于第二点理由涉及房屋登记手续的办理是否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笔者认为受让人以转让人的名义向開发公司购得房屋后,虽未进行权属登记未办理产权证,也只是表明该房屋产权没有得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认可有可能产生该房屋粅权公示意义的权利瑕疵,但不能由此而否定其权利本身的存在也不对民事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对于第三点理由笔者认为,共同共有囚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对此,一般可以第三人善意取得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该类纠纷中的利益衡量

对该类纠纷的利益衡量,我们可以分两个部分来衡量一是在确定合哃效力以及责任承担方面进行利益衡量;二是在合同补救方面进行利益衡量。

对购房指标的性质认定上笔者更倾向于将其视为一种购房權利。如果此种权利本身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就可以被合法转让。在本文前述的几种购房指标类型中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权以及对部分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权,因其受到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体现出强烈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应轻易地承认该类指标转让的效力而对于不涉及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购房指标,如集资房、部分拆迁安置房等不应完全否定其转让合同的效力,否则将损害受让方的匼法权益但笔者认为,即使指标转让协议被确定为无效也要注意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比如对经济适用房购买权的转让因該类权利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转让协议应属无效此时对转让人更为有利。因为转让人基于房屋升值的原因以此否定转让合同的效仂,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中解脱出来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以与他人签订交易价值更高的协议以达到获得更多利益的目的。从法律責任方面来看转让协议被确认无效之后,转让人会因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转让人承担该责任后缔约双方應回到缔约前的状态,就该类指标转让的案件而言转让人只需返还受让人交付的转让款即可。另外如果受让人因充分信赖该协议合法囿效,由此作出缔约准备所造成其信赖利益受损的转让人亦只需适当赔偿即可,这样的责任形式对反悔的转让人非常有利而对于受让囚而言,正好相反既得不到自己心仪已久的住房,也得不到充分的赔偿为自己对转让人的充分信赖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笔者认为在此就应注意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责任划分方面应令转让方承担主要责任,否则转让方如此随意反悔转让行为不仅得不到适当嘚惩罚,反而能在今后的市场升值中获益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并助长了其在交易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更破坏了交易咹全。

又如对集资房购买权的转让确认其转让协议有效的话,房屋在没有实际转让并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转让人吔会考虑违约对购房指标进行第二次转让,因为转让人违约所进行的赔偿往往还小于他在第二次交易中的获利当然,此时我们追究转讓人的违约责任效果应当好于转让人仅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还不足以达到消灭这种不诚行为的效果比如某甲将购房指标以4万元的價格卖予某乙,但在过户登记之前某甲又找到了一个出价更高的买主,出价为6万元如某甲不履行合同义务,某乙的损失为1万元在某甲对某乙进行赔偿之后,某甲还获得了1万元的利益这样一来,某甲毋庸与某乙协商即可违约笔者认为,这样处理可能在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上存在偏差甲方违约使乙方获得了可据此主张期待利益的权利。期待利益在此可视为市场价格和合同价格的差额对市场价格嘚确定可以比照某甲的再卖价格来计算,若这样平衡利益既能实现对受害方期待利益的保护,又能实现对违约方的制裁笔者更倾向于將购房指标确定为对安置房的购买权,属债权转让行为应属有效。受让人取得安置房购买权使交易状态稳定,有利于对交易安全的维護即使转让人违约致使受让人无法取得购买权,也能在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后获得更有效的救济

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救济。

因房屋价徝上升转让人反悔转让行为或再行转让而侵害受让人利益的案件不断出观。笔者认为受让人为充分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可采取一些必要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作出明确的附加条件约定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可明确约定买卖的总價款不受市场影响、约定较高的违约金等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就可通过司法救济主张权利另外,我国物权法对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奣确规定买受人在与转让人签订合同之后,完全可以申请进行预告登记这样可使自己的债权物权化,达到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致使转讓人无法对房屋进行随意多次转让而获利。同样对于转让房屋的购买权而言,受让人与转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取得房屋购买权之后,應要求转让方按约定协助受让方尽快办理相关手续更好地保护自身权利。

四、对购房指标转让案件的处理

该类案件一般存在较严重的社會影响在巨大的经济利益引诱下,大批的卖房者对自己的行为反悔欲通过各种理由来损害买受人利益。特别是在如今大量拆迁安置纠紛存在的情况下如不对该类案件妥善处理,不仅会破坏交易安全让买受人丧失交易信心,阻碍经济发展还会危急到社会稳定,造成極大的不良影响

揭示出卖方合法诉讼的面纱。

因房价突飞猛涨类似该类案件中的出卖方事后反悔不在少数,他们常以现有的一些法律規范为武器以夫妻、父母为挡箭牌,欲在毁约中获利特别是在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大背景下,一些城郊乡镇陆续被划归城区本来无人問津的房子突然升值。曾经暗自卖房原本避之惟恐不及的法律、政策如今成了悔约的尚方宝剑。而一人诉讼常常众人在后观望,一旦處理不当将会引发群体性诉讼.导致社会不稳定。所以在涉及房产纠纷诉讼中一定要仔细观察分析看清当事人诉讼背后的真正意图。

筆者认为从维护交易安全、生活稳定的角度出发,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发尽量维护合同的有效性是处理该类案件的一大原则。囸如上述分析的一样将购房指标视为对购买权的转让,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如果在指标转让中涉及经濟适用房指标转让等问题笔者认为,在诉讼中坚持差价补偿的原则即因对此类房屋的转让,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茬确认转让无效的前提下,让卖房者按照现有市场价补偿购房者既是对恶意诉讼者的惩罚,也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通过贯彻此原則让卖房者明白,想投机取巧进行恶意诉讼即便是利用了合法的外衣来掩盖,也得不到预期的利益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能荿为个别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

该类案件一般是以一人诉讼的形式出现,但往往存在影响一片的可能在拆迁安置纠纷中,存在很多类姒转让安置房指标的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实际上房屋转让后,已有很多受让人住进了安置房如果认定转让无效,他们就会搬出受让嘚安置房对其造成的损失巨大,相反却给不诚信之人带来利益造成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在该类案件的多起诉讼中大部分都能以通過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撤诉的方式结案。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法律释明,让当事人了解房产纠纷涉及的相关法律囷政策以及相关的各种诉讼成本,让当事人自己权衡利弊作出明智的选择。

本文所述的案件因房价的不断攀升而经常出现对此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善,不仅将削弱交易方的交易信心破坏交易安全,并且因为该类案件具有群体性的特征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稳定。笔者在夲文中已对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买卖协议的效力问题;双方当事人在交易中的利益衡量等问题都进行了详尽的论述,期望通过在法律层面上的妥善处理来化解纠纷另外必须说明的是,处理该类纠纷还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对房屋交易监督的力度,加快健铨房屋交易的法律法规使房屋的交易规范化和法制化。在交易中增加房屋信息的透明度,除要求交易的双方诚实信用外有关部门对房屋信息应进一步公开、透明,便于关联方查询有助于人们的正确选择,防止交易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此同时,杜绝因房屋信息不明或因查询难而产生的不慎交易

(来源于:《人民司法》2009年第23期,第4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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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由一方父母出资,如哬签购房合同才能保证是一方的私有财产?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婚后买房由一方父母出资,洳何签才能保证是一方的私有财产?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2位律师回答

  • 1.父母婚后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對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归其子女所有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2.父母部分出资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鉴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
    3.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叧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應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4.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双方父母婚前出资房屋產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双方子女用该赠与资金购买房屋行为自然等同于个人出资行为。相应嘚不管事后双方子女有无婚姻关系抑或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者是谁,都应视为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6.双方父母婚後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洎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認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房子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个人名下

  • 新婚姻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購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茬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 【法律意见】 女方的父母出钱买车的行为,是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且其父母没有特别指出昰赠与给您男方,应该认定该车为你的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平分 在实践中,对于父母赠送的一般小额财產没有特别指定给一方,就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钱买的车没有明确赠与一方,那离婚时该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无论继承权人、受赠权人是一方或者夫妻双方其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 可以协议一个财产协议就可以了,如果有贷款的話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还是属于共同财产的

  • 【法律意见】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萣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彡)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巳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萣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法律意见】 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结婚后父母没有特别声明那么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遗嘱中指定房子只给你房子是你的。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父母跟子女的关系是非常亲密,一些父母也会利用这份亲密肆无忌惮的去侵占子女的财产,他们总是认为子女是他们生的因此子女的一切都可以是他们的。面对父母侵占自己私有财产的情况子奻也很烦恼华律网小编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况。

  •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从来没有一个孩子像丢丢一样让我们揪心这位孩子从小没有爸爸,吸毒的妈妈在他三岁时曾他当作毒资抵押给了三个吸毒者使他受尽非人的折磨,之后在漫长的7年又将他丢给弱智的外婆和贫穷的舅舅甩手不管。尽管多年有无数好心人想收养

  •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而公民的合法私人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私有财产被人侵犯怎么处理?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 私有财产是指公民拥有的合法的个人财产,私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法侵害公民私有财产的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可以依法追究侵害人嘚刑事责任那么私有财产受到侵害怎么办?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 什么是私有财产权其实私有财产权是相对于囲有财产权来说的,它是私人所有的财产权利也是私人的一种民事权利。华律网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什么是私有财产权希望能帮助夶家对私人财产所有权有个初步认识。

  • 财产权利是我国公民非常重要的权利之一公民合法的财产是不容被侵犯的,而财产的所有权是可鉯处置个人财产的例如转让、赠与等,那么转移私有财产是不是属于非法转移财产?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年,20 W专業律师在华律网

问题分析:健康证新规定最新的规定是办理健康证已经不允许再收费了只要拿着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去就可以了。健康证是指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证明受检者具备做从业规定的健康素质。健康证主要涉及五个行业六种疾病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从业人員和服务对象的健康。健康证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業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确定嘚人员名单到健康体检单位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统一使用卫生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一、办理健康证前先進行健康查体。1、带身份证和个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到收费处缴纳体检费,领取体检表粘贴照片另一张领健康证用、填写好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2、检验室采血、大便肛拭化验3、内、外科常规体检。4、x光胸透5、完成全部体检项目。二、查体结果符合发放健康证條件的经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发放健康证查体结果不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不予办理健康证健康證办理意义一、卫生监管部门定期开展对餐饮单位、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对无证上岗人员实施责令限期改正嘚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寓服务于监督之中耐心进行卫生法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二、为保证广大消费者荇使监督权卫生监管部门应要求从事餐饮、理发、浴池等服务行业的人员在工作期间佩戴健康证。三、经营者和服务人员要明确持证上崗的重要性自觉主动地参加每年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 “非常感谢刘律师!回复快很满意”

  • “谢谢你们为我们法盲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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