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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大商新玛特全國多少家店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2014)皇民一初字第1529号

原告尹某某男,194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三江街6号4-2-2身份证号码210105************。

被告大商新玛特全国多尐家店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中心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9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大商新玛特全国多少家店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250元退还原告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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