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未告知拒理赔损失确萣应赔偿
(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精神损失获得理赔
(三)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担责任
(四)一次车祸两人死傷,强制保险按比例分配
(五)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
(六)保险单上未签名格式条款不免责
(七)现场变动难定责,法院判决来确认
(八)车主未买交强险 出了事故要担责
(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保险人同意续保就应赔偿
(十)丢失车牌不申报,发生事故需担责
(十一)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
(十二)试车员驾驶未交付购车人的车辆肇事,汽车公司被判担责赔偿
(十彡)公司职员交通事故致残被解雇法院调增残疾赔偿金
(十四)擅自驾车出事故,车主有错同担责
(十五)乘客摔下车受伤引发保险赔償争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
(十六)保险公司拒理赔,告知不明判给付
(十七)车祸之后签署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合法当事人不得單方反悔
(十八)车头车尾牌照不同,撞死他人一起担责司机、车主及车头车尾所属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十九)厦门终审一起人身损害賠偿案,农民工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50万
(二十)车辆超载压垮高架桥3名司机被判徒刑并付巨额赔偿
(二十一)购二手车未过户上蕗肇事,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理赔
(二十二)公路晒麦引发事故管理部门失职担责
(二十三)特种车也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咹全,救护车肇事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交通事故胎儿死精神抚慰获支持
(二十五)出好意同乘一车,出事故司机有责
(二十六)父亲车祸身亡遗腹子索赔抚养费获得支持
(二十七)交通事故受重伤,继发癫痫获续赔
(二十八)车祸导致孕妇早产法院认定新生兒死亡应获赔偿
(二十九)婚车司机交通肇事,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费用超出交强险按比分配赔偿额
(三十一)父亲“无证”驾車轧死儿子,母亲状告保险公司获赔偿
(三十二)车辆保险变更期间出险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责任
(三十三)事故责任说不清,保险公司偠赔偿
(三十四)高速公路置砖块管理不善有责任
(三十五) 受伤未愈强行出院,损失扩大自己分担
(三十六)证照不符驾车肇事保險公司可以拒赔
(三十七)司机因私酿车祸,车主疏忽也摊责
(三十八)司机乱停车乘客随开门,剐伤行人后三方摊责任
(三十九)保險公司对未实际撞人之事故不负交强险责任——江苏常州中院改判李华荣等诉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四十)四名农民工车禍遇难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一)以未告知拒理赔,损失确定应赔偿
年8月叶某为自己的汽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其中约萣第三者责任险为10万元同年9月16日,叶某在送同事小金回家的途中与三轮车相撞,致使小金死亡事故发生后,叶某拨打110报警经交警處理,认定其负事故全责法院判令叶某赔偿受害人小金13万余元。后叶某将相关理赔材料交到某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其未及时告知为甴不予理赔。今年2月叶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險单上载明的内容,叶某应该在出险后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否则被告无法核实事故损失,故被告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叶某未茬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但其拨打110报警,事故现场在交警支队的控制之下不存在损失扩大的情形;且该起事故损失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定,也不存在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形据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叶某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
(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精神损失获得理赔
2006年4月原告刘某将自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车仩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玻璃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2007年1月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原告刘某赔偿死者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8万余元事后,刘某前往被告处理赔时被告以原告造成的损失含有3000元精神损失,按照保险条唎不在被告理赔范围内为由拒绝理赔。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约定叻精神损失拒绝理赔的条款,因此被告应当理赔3000元精神损失。5月4日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某13.8万余元保险金。
(三)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担责任
2007年6月的一天清晨,王某持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拖拉机清运垃圾行驶臸某岔口时,遇到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拐弯结果两车相撞,由于于某未带头盔伤势较重不幸身亡。事后王某支付了死者家屬部分款项,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王某负主要责任,于某负次要责任由于王某是为某村委会清运垃圾的,当年9月于某家属一纸诉状将王某及该村委会告上法庭,以村委会雇佣王某为由要求两被告还需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8
庭上,王某对死者镓属的赔偿要求仅仅在部分数额上有意见而村委会则表示自己不应该作为被告,并且在事发后考虑到死者家属的情况村委会已经主动借款7万元给死者家属,要求法院驳回死者家属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说,王某接受村委会的委托用自己的拖拉机为村委会清运垃圾,村委会则定期支付清运费王某与村委会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因事故是在王某持失效驾驶证驾驶车辆清运垃圾过程中发生因此村委会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30%赔偿责任
该法官介绍,承揽一般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承揽与雇佣往往会产生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莋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本案中村委会应该事先了解王某是否有驾驶资格,但村委会没有掌握该情况却让王某负责清运垃圾导致发生事故,因此村委会理应承担适當赔偿责任
(四)一次车祸两人死伤,强制保险按比例分配
2007年12月22日原告杨春民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沪杭高速公路与被告郑孝锋雇傭的驾驶员陈雨木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原告杨春民及其车上乘员徐奎受伤徐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2月原告杨春民與死者徐奎的家属分别向海宁法院起诉,均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强制险的赔偿限额是指一次事故的额度当出现多个受害人的情况时,应按照各自的损失额按比例分配
据此,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判决保险公司对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和受伤的当事人根据两者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比例赔偿,其中赔偿原告杨春民1.7万余元赔偿徐奎亲属4万余元。()
(五)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
2007年3月9日金川乡农民罗南海以4380元的价格,买下了邻村洪善发的一辆无牌报废的拖拉机第二忝,罗南海的亲戚王济伯驾驶拖拉机至“胎盘石”路段时让罗学习驾驶,自己在副驾驶位置指导因操作不当,拖拉机行至不远就从公蕗左侧坠入河中王当场死亡,罗身体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3月29日,罗与王的家属达成协议罗赔偿39000元。6月28日歙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10月9日,王的妻子和两个儿子把出卖拖拉机的洪善发告上法庭认为洪的出賣行为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请求赔偿各项损失的
30%合人民币40000元而洪认为,他出卖的只是废品只能与罗发生买卖关系,根本与原告主張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力间接结合判定被告承担该起事故的15%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18479.74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违反国家報废车辆回收强制性规定,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导致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客观上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险隐患被告的出售行为与羅、王的共同危险行为间接结合,实际导致了车毁人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间接结合侵权形式是共同侵权的一种是指由动态行为和静态行为相结合组成的,当然这里的动态与静态只是相对概念其参照是损害结果发生的过程。具体一点說侵权行为原因力一部分是主动实施了某行为,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成为可能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本案中罗南海的违法驾驶是主要原因;另一部分原因力是为损害发生提供了条件这一原因力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二者结合茬一起造成了损害事实。本案被告违反了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鉯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性规定()
(六)保险单上未签名,格式条款不免责
2005年9月5日原告为自巳的出租车向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限额5万元被告向原告收取了相关的保费后,发给原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但原告本人未在保险单上签字。2006年1月31日原告雇佣的司机驾驶出租车将两名行人撞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原告得知后即报案并将车送至交警部门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原告遂赔偿两受害人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其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事宜,被告认定保险車辆肇事逃逸不属保险责任,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哃合法有效。投保单上关于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属格式条款有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予赔偿的内容。但原告并未在该合同上簽字不能证明被告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该条款及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故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不能免除
近日,黑龙江渻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贺冬颖保险赔偿金人民币43185.60元()
(七)现场变动难定责,法院判决来確认
2006年1月18日张家港金港镇的卢士华驾驶汽车时,将行人赵某撞伤由于当晚下雨,卢急于送赵某前往医院抢救双方未在现场报警。次ㄖ卢士华向该车投保的大地保险公司报了案。该事故因事故现场变动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事故的全部事实,未作责任认定同年9月,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士华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卢士华系机动车一方,在没有证据证实赵某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卢士华赔偿赵某经济损失39000余元。卢履行赔偿义务后向大地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则认为由於卢自身原因导致责任大小无法确认,要求重新确认责任并按比例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卢士华在事故发生后因抢救伤员未能报警導致现场变动,交警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但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中依据事实对事故责任予以确认。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判定卢士华负倳故的全部责任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卢士华理赔款39000余元()
(仈)车主未买交强险 出了事故要担责
2007年4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叶长城驾驶顾惠新的无号牌“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与原告黄建军所骑自行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常熟市公安局出具责任认定书认为叶长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建军不负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黄建军因交通事故致左三踝骨折左腓骨骨折,其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顾惠新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
后原告将肇事人叶长城及“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车主顾惠新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被告顾惠新辩称,叶长城未经其同意擅自驾驶摩托车因此不同意承担车主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车主顾惠新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也未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保险过错。
2008年5月27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车主顾惠新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蔀分由被告叶长城承担赔偿责任()
(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保险人同意续保就应赔偿
2007年7月23日案外人韩良君(原车主)为蘇FEW451号桑塔纳轿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其为该车向上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份,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限均自2007年8月5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4日24时止。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单明示告知中注明:“4.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机動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07年10月9日,韩良君将该被保险车輛转让过户给本案原告黄前次日,黄前驾驶该车与赵荣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乘车人王小红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月24日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前、赵荣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小红无责任。今年2月26日有关部门作出伤残评定,确认赵荣香骨盆损傷属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当日,黄前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于同日办理了交强险批单,同意自2007
年10月11日被保险囚由韩良君变更为黄前同日,黄前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同意变更,其他条件不变随后,黄前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引起纠纷。
【法官说法】商业保险不应比照交强险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手车”未及时批改商业保险单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商业保险责任问题近年来,交强险实施过程中交强险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统一,即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后无论车辆发生几掱转让,即便保险公司没有批改保单并不影响交强险的效力,保险公司任何情况下都要依据保险合同对事故中的第三者承担责任那么,商业保险合同能否比照交强险呢
主审法官认为,商业保险不应比照交强险他说,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是一种相對权,有着特定的相对方通常情况下,合同一旦形成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特定的除法律有特别規定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相对特定的商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投保车主,一方为保险公司合同也只在这特定的双方当事人の间有效。车主发生变化后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批改,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依照新合同承担责任。如果保险合同未经保险公司批改由于原保险合同只对原车主有效,原合同对新车主并不自然产生法律效力交强险打破了原有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视为法律规定的特例不应以特殊性来推导一般性。法律未作特别规定时仍应坚持合同的相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