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非住宅可改建为租赁农村住房改建,你支持吗

原标题:注意!合肥非住宅可改建为租赁农村住房改建!

合肥非住宅可改建为租赁农村住房改建这可能是超越法律的革新,严格从法律上讲是不允许的,除非进行相應的规划调整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因为咱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土地的用途对房屋的规划都是十分明确的,也不允许轻易改变

同时,洳果不严加控制和监管也可能会给一些人打开对于非住宅的“以租代售”的“合法大门”。

本身就有不少非住宅在私下悄悄地分割后以租代售而且屡禁不止,造成了不少的纠纷比如一些厂房,一些办公用房打着公寓的旗号去“卖房”实际上签署的是无限期租赁合同,以租代售或者是使用权转让合同。一方面扰乱了房地产市场一方面规避了限购政策。

这个规定出台的背景出发点肯定是好的,也針对的是近期内无征收计划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属于“节省资源”,减轻住宅压力但是风险和问题也是存在的。如果不严格控制恐怕会出现很多问题和矛盾。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近日市农村住房改建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农村住房改建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允许部分非住宅存量用房改建为租赁农村住房改建改建主体可持规定材料,向各区(开发区)农村住房改建和城乡建设(建设发展)局提出申请

对于改建范围,《通知》明确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且近期内无征收计划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可以改建为租赁农村住房改建

非住宅改建项目还必须苻合一定条件。其中项目应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的合法建筑,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还应取得所有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申请非住宅改建为租赁农村住房改建的改建主体应具备企业法人主體资格,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农村住房改建租赁企业改建规模上,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并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此外非住宅改建项目应按不低于宿舍建筑设计规划标准与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破坏和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外立面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应统一纳入我市农村住房改建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非住宅改建项目竣工验收后10日内改建主体应当将相关项目信息录入市农村住房改建租賃交易服务平台。改建后的租赁农村住房改建首次出租的须经专业检测并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房屋出租后应在3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網签备案。非住宅改建项目除恢复原有用途外不得改变农村住房改建租赁用途,运营期间不得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抵押

为加快发展农村住房改建租赁市場7月28日,安徽省合肥市农村住房改建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农村住房改建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为加快发展农村住房改建租赁市场,7月28日安徽省合肥市农村住房改建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非住宅改建为租赁农村住房改建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在合肥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且近期内无征收计划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可以改建为租赁农村住房改建

  经审核同意的非住宅改建项目鈳按规定享受支持农村住房改建租赁市场发展相关专项奖补政策。8月2日前该《通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正式印发后实施有效期2年。

  《通知》要求非住宅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并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建築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改建主体应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农村住房改建租赁企业。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应统一纳入我市农村住房改建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监管。

  以上就是【合肥非住宅可改建为租赁农村住房改建】相关內容更多资讯请关注深港在线。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住房改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