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绵阳市美日佳日化产品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魏北街**
被执行人秦代明男,汉族生于1951年1月21日,住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王兰,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15日住绵陽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秦代勇男,汉族生于1959年10月9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受理绵阳市天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美ㄖ佳日化产品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秦代明、王兰、秦代勇(2016)川0703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确认的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00万元及判决确認的资金利息经本院执行,截至2017年8月16日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判决确认的资金利息。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執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川0703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