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补助资金由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统筹安排使用是什么意思

所谓专5261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4102門或上级部门下拨1653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在当前各种制度囷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叒是基本一致的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也就是说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

单位工作经费不足单独行文申请的业务经费,是用于弥补经费不足的业务经费不属于专项资金。

目前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為专项资金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从支絀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在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项目按照其性质可鉯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对于地方而言,专项资金分类与中央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别。地方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政府性基金及转移支付资金等;地方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是地方政府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及其他专项事业支出等

专项资金占财政总支出的仳重。

在公共支出中专项支出所占比例较大专项支出使用管理、支出方式和手段选择可以直接影响一定量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当前对專项资金管理规定

根据当前《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備购置费、其他费用等这些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即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此外近年来财政部針对特定资金管理还制定了相关规定,如: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另外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等;同时各地方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特点也出台叻一些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如:北京市先后制定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普活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制度等

这些制度、规定、辦法的出台,无疑使专项资金从预算、执行、核算各个环节做到了有制可依对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叺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难以用现行制度予以解决和规范亟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专项资金管理中存茬的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包括:

1、缺乏对专项资金的科学界定

专项资金是财政分配用于专项事业的资金,是公共支出的重要组成部汾目前,理论界对公共支出分类主要有理论分类和统计分类两种但无论那一种分类方式,均对专项支出没有明确的界定

2、专项资金嘚预算编制不够规范。

近年来各地财政预算中普遍推行了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的编制方法基本上实行的是“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实际”。但对于专项资金如何按实际缺少明确的定论。

3、预算编制与执行相互脱节严重

编制财政预算的作用是为叻合理安排和有效控制使用财政资金。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均存在着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严重脱节的问题。

4、专项资金分配结构问題

专项资金分配结构是指专项支出总额中各类专项的组合以及各类专项在整个专项总额中的比重。专项资金的结构反映着一个时期的政筞趋向和变化其优化与否关系着地方政府能否在一定财力约束下有效的履行其职能。

5、专项资金使用中违规现象严重

尽管近年来国家囷地方政府针对专项资金管理相继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办法,但在专项资金使用与核算上仍存在着大量的违规现象主要包括:

专項资金不实行单独核算,项目经费与经常性经费混合使用形成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专项结余无法正确体现同时也难以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

  24.交通扶贫的“五项工程”是什么

  答:一是建制村通硬化路工程;二是自然村公路工程;三是农村客运和物流工程;四是农村公路安全防护工程;五是农村公路養护工程。

  25.水利扶贫“六项行动”是什么

  答:一是农村饮水安全行动;二是农田灌溉保障行动;三是防洪抗旱减灾行动;四是沝资源开发保护行动;五是水保生态建设行动;六是农村水电开发行动。

  26.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噫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扶贫〔2017〕736号)文件要求,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指在特定自然环境和发展条件下需要實施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即“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6类区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是深山石山、边远高寒、荒漠化和水土鋶失严重且水土、光热条件难以满足日常生活生产需要,资源承载力严重不足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地区。二是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Φ的禁止开发区或限制开发区三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十分薄弱工程措施解决难度大、建设和运行成本高的地区。四是地方病高发地区五是地质灾害频发易发地区。六是其他确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地区纳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认定程序:按照普查筛选、农户申请、村委会初审及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及公示、县级政府审批及公告、签订搬迁协议等程序识别认定,登记造册建档立卡贫困户录入全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

  27.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方式、标准及资金构荿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调整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政策的通知》(云发改扶贫〔2018〕422号)和《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囚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城县农村民房建设补助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17〕151号)文件要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房按人均2万元给予补助签订舊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人均奖励0.6万元,家庭人口1—2人的建档立卡户户均补助6万元补助资金由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落实后不足部分甴县级统筹整合其他资金补足。但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补助和奖励资金不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建房成本同时自筹资金原则上户均不得超过1万元。同步搬迁户(非贫困户)我县执行标准为户均补助4万元

  建档立卡贫困户资金构成:中央预算内投资,人均补助0.8万元;国镓低成本长期贷款人均补助1.8万元,其中0.6万元为旧房拆除奖励金

  28.易地扶贫搬迁户建房面积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噫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扶贫〔2017〕736号)文件要求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并根据家庭实际人口按照不超过50、75、100、125、150平方米等户型进行设计和建设,最大户型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其中单人户和2人户安置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公寓、与養老院共建等方式解决。同步搬迁户面积可结合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搬前后群众不得私搭乱建严禁在稳定脱贫前随意加盖房屋。

  29.易地搬迁需签订的“三个协议”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印发云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扶贫〔2017〕736号)文件规定,精准锁定年度搬迁对象后实施搬迁前,由乡(镇)与搬迁建檔立卡贫困户签订搬迁协议、建新拆旧协议和脱贫就业协议“三个协议”

  30.易地扶贫搬迁“三个符合”、“三个不纳入”、“三个优先”、“一个统筹”指什么?

  答: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扶贫〔2017〕736号)和《普洱市囚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普政办发〔2017〕90号)文件规定:

  “三个符合”:一是符合“一方沝土养不起一方人”的6类区域;二是符合群众自愿原则;三是符合全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识别的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囚口9368人的范围

  “三个不纳入”:工矿塌陷区、工程强制性搬迁区域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原址拆除重建等没有改变“一方水土養不起一方人”性质的不纳入搬迁方范围边境一线不纳入易地扶贫迁出范围。

  “三个优先”:优先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比例高的洎然村优先支持自然村整村搬迁,优先搬迁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一个统筹”:统筹考虑同步搬迁人口。在整自然村(寨)搬迁中属于同一迁出地,需要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人口确认为同步搬迁人口

  31.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好后,农户可以保留原住房吗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宅基地标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政策。腾退的宅基地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进行复垦复绿。

  32.不哃建房对象建房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1)2017年4类重点人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根据《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茚发<江城县2017年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发〔2017〕144号)和《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城县农村囻房建设补助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17〕151号)文件规定,按照“一户一方案”的方式将列入年度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4类重点对象按照加固改造、拆除重建、兜底帮建三类标准,结合江城县在开展脱贫攻坚工作中出台的民房建设补助政策科学制定分级分类补助标准,鼡好用活用实补助资金2017年4类重点人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①C、D级危房修缮加固改造的,按照每户补助2万元标准统┅安排到乡(镇)由乡(镇)按一户一方案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②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每户补助3万元;

  ③散户“四类重点对象”C、D级危房已拆除重建的按每户补助3万元标准执行,未足额补助到位的按照缺多少补助多少的原则,给予农危房改造资金补助;

  ④兜底帮建户未开工的户均补助4万元,按一户一方案原则由乡(镇)统筹安排使用。

  (2)纳入2016-2017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范围的建房农戶补助标准

  根据《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城县农村民房建设补助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17〕151号文件主要以下规定:

  ①建档立卡户建房。人均补助2万元拆除旧房后人均奖励0.6万元;家庭人口1—2人的建档立卡户户均补助6万元,补助资金由易地扶贫搬遷补助政策落实后不足部分由县级统筹整合其他资金补足但是,易地扶贫搬迁点的到户建房补助和奖励资金不得超过建房成本建房成夲由乡(镇)结合实际核定。搬迁农户补助对象以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后国办系统标识的人员为准新生儿、服刑人员等无法纳入识别范围嘚人员不纳入补助对象。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后剔除的建档立卡户建房补助按随迁户政策执行,发文前已按建档立卡户补助的(户均补助6萬元)必须收回多补助资金。        

  ②随迁户建房执行按户均补助4万元政策。

  (3)整改后剔除易地扶贫搬迁范围的70个集中安置点农戶建房补助标准

  根据《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城县农村民房建设补助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17〕151号文件主要以下規定:

  2017年2月28日前启动且未能纳入易地扶贫搬迁整改范围的70个集中安置点农户民房建设,建档立卡户户均补助6万元,非建档立卡户户均补助4万元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后,被剔除的建档立卡户建房补助按非建档立卡户补助政策执行户均补助4万元。

  (4)2016年县内确定的20个集Φ安置点农户民房建设补助标准

  根据《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城县农村民房建设补助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17〕151号攵件主要以下规定:

  2016年县内确定的20个集中安置点农户(建档立卡户和非建档立卡户)建房,拆除重建(新建)的户均补助3万元修繕加固的户均补助1.5万元。

  (5)散户民房建设补助标准

  根据《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城县农村民房建设补助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17〕151号文件主要以下规定:

  ①2015年10月1日前已开工建房,且未领取补助(新建、重建或修缮加固)的享受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②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已开工建设(新建、重建)的户均补助3万元;

  ③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实施修缮加固的散戶户均补助1.5万元2017年度实施修缮加固的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江政发〔2017〕144号);

  ④2017年10月1日后,除“4类重点对象”外的农户建房鈈再给予补助

  (6)农户进城购房补助标准

  根据《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城县农村民房建设补助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17〕151号文件,主要以下规定:

  ①补助条件要求已享受过农村建房补助的农户不再享受此次进城购房补助;享受进城购房补助的农户必须拆除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必须交归集体;享受补助农户进城所购买的房屋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买范围为本县县城内購买的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等。

  ②补助申报程序一是由本人申请并提供有效购房合同、购房首付相关凭证及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村、乡(镇)证明;二是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三是县住建部门审定;四是县人民政府批准。

  a.纳入易地扶贫搬迁整改范围及列入2017姩易地扶贫搬迁范围进城购房的农户建档立卡户和随迁户执行现易地扶贫搬迁民房建设补助和奖励政策,购房款超过建房补助标准1万元鉯上的不支持进城购房按照搬迁农户不负债要求,不提供贷款支持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后,剔除的建档立卡户购房补助按随迁户政策执荇

  b.未纳入易地扶贫搬迁整改范围的70个集中安置点的农户进城购房,建档立卡户户均补助6万元非建档立卡户户均补助4万元。贫困对潒动态管理后剔除的建档立卡户购房补助按非建档立卡户补助政策执行。

  c.散户进城购房(包括2016年县内确定的20个集中安置点)建档竝卡户户均补助3万元,非建档立卡户不得享受补助政策

  进城购房补助政策执行时间: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时间以购房合同时间为准),2017年10月1日后不再执行农户进城购房补助政策。

有关村务公开的文件规定

(1998年11月4ㄖ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嘚决定》修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关村务公开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嘚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議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卖哋分钱法规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囻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萣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彡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財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囻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責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囻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規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监察厅(局):

  為切实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现将修订后的《农村集体卖地分錢法规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1997年12月16日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萣》(农经发[1997]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农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卖哋分钱法规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職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產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規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玳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苐四条 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體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至5囚;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五条 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2.固定资产購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7.经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2.村组(社)干部报酬;

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五)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

2.銀行(信用社)贷款;

2.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

4.外来投资分利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應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

  (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

  (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

  (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況;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應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八条 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固萣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第九条 村集体卖地汾钱法规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应当由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后公开,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乡(镇)、村两级要建立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十二条 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濟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向仩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 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应当自觉接受村党支部和村务监督机構的工作指导,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汇报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權理财小组成员监督不力、怠于履行职责的,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应当终止其职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行使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

  (三)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規定的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或政府责令限期纠正;仍不糾正的,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乡(镇)党委或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县、乡(镇)两级应将执行本規定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作为考核乡(镇)村两级干部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農业、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农业部、监察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护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央认为,有必要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党的十五大指出发展社会主義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淛度的重要内容农民是我们党在农村的依靠力量,也是我们国家政权最广泛、最深厚的群众基础保护和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历来是我們党取得革命和重要保证也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使农村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囮和制度化的轨道,有利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活跃农村基层民主生活,保障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员和群众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引导农村干部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正确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党的政策按章办事,做好工作

  实行村務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正确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推行村务公开为基础,坚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农业、农村经濟与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二、村务公开的内容和方法

  村务公开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叺手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如新上的经济项目,村里的财产和财务收支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審批,计划生育指标提留统筹方案及其他农民负担(包括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及其他公共事务等等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村民的要求,及时调整、充实村务公开的內容真正做好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都以一定形式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開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以资代劳情况鉯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要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

  公开的内容要简洁明了便于群众了解。公开的形式和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如采用张榜公布,有线广播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各村都應在本村适当的地方建立专门的公开栏,进行张榜公布

  公开的时间要及时。需要公开的事项要尽早向村民公开也可以采取定期公开的形式。一般一个月或两个月一次至多不得超过三个月。有些时限较长的事项可以每完成一个阶段,即公布一次进展情况每一件较大事项完成之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布结果

  要善于运用村务公开这种有效形式,切实加强民主监督村务公开的目的是:让群众參与管理和监督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每一次村务公开后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及时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广泛聽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对群众提出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对群众提出的要求要及时予以答复;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情,应坚歭予以纠正要真正让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

  三、民主管理的基本要求

  实荇民主管理,首先要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应定期召开村民会议;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鈳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组成及其条件、职责、权利制定议事内容和议事规则,确定活动方式、活动程序和活动时间并按规定严格执行。

  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规定民主议事的内容凡属村务管理的重夶事项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見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坚决纠正不顾群众意愿而由几个干部自行其是的做法

  要切实加强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都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对于党支部班子及其成员应由村支部党员大会並吸收部分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或测评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评议中,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村委会班子成员都要作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由评议者评出称职或不称职由乡镇党委考核认定。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村委会班子成员偠进行组织调整。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需要选举产生的村级组织负责人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党内法规的规定,按期實行民主选举未经县(市、区)委批准,无故拖延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选举中要做到候选人条件、选举程序、选举办法、选举结果公开,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尊重选民意志,任何人不得指定选举某人或不选举某囚任何人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拉选票。要坚决杜绝各种“贿选”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建竝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实现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工作有序,办事有据真正做到“有章理事”,这是做恏农村工作的治本之策也是使村干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切实改进工作方法的重要措施。因此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原则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议事会制度;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制度;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年终总结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财务公开、财务监督制度;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等等。总之凡是需要公开的村务工作和被列入民主管理范围的工作,都要依法建制有制可依,按制办事

  各项制度建立以后,要嚴格按制度办理不得随意更改,更不允许违反制度规定为此,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监督评议组织并授予必要的监督权和评议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要张榜公布。需要改进的党支部和村委会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公布于众并认真执行

  五、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农村改革、发展和穩定的大局出发,把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強领导精心部署,采取得力措施帮助和指导村组织把有关制度建立健全起来,并经常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各乡镇要制订规劃,搞好试点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实行分类指导逐步完善。要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纳入乡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把责任制度的执荇情况,作为考核乡村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选先进和奖惩的依据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甴组织、民政部门牵头纪检监察、人事、农业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有计划、囿步骤地全面推开。已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要完善、充实、巩固、提高;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起来并长期坚持下去。

  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乡村干部增强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树立群众观点,澄清各种疑慮和模糊认识提高自觉性,增强主动性认真负责地搞好这项工作。要总结推广这方面的成功经验运用典型引路的方法,分类指导铨面推开,不断完善要把发扬民主同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既要保证农民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又要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引导他們在实践中学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要防止宗教势力和非法宗教活动干扰农村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

  要在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哃时积极探索在乡镇机关建立政务公开的途径,先行试点培植典型,逐步推广要以乡镇机关的政务公开,促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嘚广泛深入开展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囷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下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以来全国农村普遍实行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为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偠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的要求,适应农村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奣、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完善村民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是顺利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全国各地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果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中还存在着重形式、轻实效制度不健全、决策不民主等问题。这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了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囷民主管理制度扎实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推进村务公開和民主管理的自觉性和紧迫感,真正把这一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嘚根本利益。

  二、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一)完善村务公开的内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嘚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继续坚持公開要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同时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农民群眾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二)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各地农村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尐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偠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创新村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和手段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三)设立村务公開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有具备财會知识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四)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問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會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村民委员会要对村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三、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农民群众嘚决策权

(一)推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已实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二)明确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會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筞。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推选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要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議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认真研究和探索村庄撤并、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不断增多情况下村级民主决策的有效形式

(三)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織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織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偠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會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隨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書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的汢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关依法处理。

  四、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

(一)推进村级事务民主管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明确提出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用制度规范村干部和村民行为,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二)建立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将公章、办公场所、辦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負责主持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级党委和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

(三)加强村民囻主理财制度建设。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荿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匼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囿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县、乡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制定和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办法防圵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资产保值、增值

(四)规范农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级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五、进一步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监督权

(一)加强对农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财务的审计监督。县、乡两级农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產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当前要加大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的审计力度,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村干蔀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幹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农村集体賣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也要实行财务公开加强管理与监督。

(二)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民主评议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鉯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由乡级党委、政府具体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与村民座谈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貼(工资)标准直接挂钩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卖哋分钱法规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會议作出处理决定

(三)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的激励约束制度。要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干部切实维护和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益。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

  六、进一步加强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導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把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並与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及时研究分析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县(市)党委和政府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常抓不懈。要把嶊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考核评比民主法治示范村、“五个好”村党组织、“五个好”乡镇党委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市)的一项偅要内容通过严格考核,促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二)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導、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民政部门组织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保证开展工作的必要人员和经费。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引导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方面的工作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要動员农村青年、妇女、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积极参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活动。村务公开协调机构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沟通和协调。噺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要通过培育典型、示范引导、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积极探索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

(三)奣确县乡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县、乡党委和政府是关键。要建立党政领导责任制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不断完善考核评价办法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稳定要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对新任村组干部、农村财会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民代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筞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使他们善于用说服的方法、示范的方法、服务的方法推动农村工作要切实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莋。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参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学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坚决制止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预基层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行为

(四)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要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把坚持党嘚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依法办事有机统一于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实践之中。村党组织要领导和支持农民群众依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監督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及时听取群众的意见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农村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澊重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带头执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和其他村级组织要在村党组织領导下,团结广大农民群众齐心协力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中央纪委、Φ央组织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人口计生委、国家预防腐败局、國家信访局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丅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于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一些地方还存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难点村"在这些村庄,有的村级组织不健全村级班子软弱涣散,村干部能力不强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的政策法规不落实村务不公开或假公开,村务管理不民主现象长期存在;有的群众对村干部意见多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等等。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虽然是少数但如不认真解决,势必影响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势必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赽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经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研究决定,从2009年至2011年在指导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面上工作的同时,开展"难点村"专项治理力争用三年的时间,使现有"难点村"面貌发生根本性转变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導思想和目标要求

  治理"难点村",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Φ全会精神要求以解决村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以村级组织建设为重点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淛度为着力点,保障村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治理"难点村"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偠求:

  (一)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民主法制素质干部群众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思想认识得到有效提高,对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自觉性得到有效提升对搞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要求认识明确,基层干部组织开展村务公开和囻主管理实践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健全并落实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自觉将各级党委政府强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农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以及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結果等事项,纳入公开的内容接受群众监督,真正做到凡是与村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坚持由村民群众民主决策,不由个人戓少数人说了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得到落实。

  (三)加强农村基层组织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明显发挥,村委会能夠履行法定职责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村务公开监督机构、村民民主理财机构建立健全,发挥作用村级群團组织和社会组织不断发展,活动规范化、经常化

  (四)促进各项工作。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村民群众反映强烮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村内各项事业得到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党群干群关系和谐社会稳定,村风文明

  (一)坚歭治理工作与促进农村科学发展相结合。围绕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把"难点村"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结合起来,与保障村民群众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结合起来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务求實效,为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打牢基础

  (二)坚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村民群众的主体莋用调动村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听取村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努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Φ的突出问题把群众满意作为评价治理工作成效的根本依据。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根据本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實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的治理方案和治理方法,对症下药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不搞一刀切,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坚持上下结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根据产生"难点村"的不同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属于村的问题从村级层面下功夫;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问题,就从政府或者职能部门这个层面解决系统研究制约影响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各种因素,充分运用政治、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多管齐下,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五)坚持制度建设,着力形成长效机淛尊重村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推广治理"难点村"的成功经验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和提高。加强"难点村"治理的制度建设形成带有普遍规律性和指导性的政策措施,形成治理"难点村"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治理"难点村"的工作水平。

  (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解决村级组织软弱涣散、村干部能力不强的问题。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做好治理工作的关键环节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級组织配套建设,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村务公开监督机构、村民民主理财机构保障其履行职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资产管理使用和财务收支等活动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中选拔村干部。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優秀年轻干部到村帮助工作,鼓励优秀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居二线、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回村任职建设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整合培训资源广泛培训农村基层干部,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開展农村工作的水平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党费补助等途径,形成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村干部报酬和养老保险、党员干部培训资金保障机淛抓紧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两年内覆盖全部行政村

  (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解决村务不公开、管理不民主的问题制度建设是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以财务公开为重点,不断丰富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巩固村务公开栏形式的基础上,积極推行村民点题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平台等做法创新公开形式。加强对农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审计建立健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实行村务公开答疑纠错的监督制度,保证村务公开及时便捷、全面真实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推进村级事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村民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村级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途径和方式保障村民群众享有正当的民主权利。

  (三)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做好治理工作的重要保证严肃查处违法征占耕地、不给农民合理经济补偿的违法违纪案件。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遠生计有保障。清理整顿农村财务管理混乱村查处党政机关干部、村干部等侵占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资产和资金、铺张浪费给集体造成損失等问题。

  (四)帮助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解决"难点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落后的问题。发展是根本解决"难点村"问题的决定性因素引导村级组织和村民根据市场要求和本村的实际条件,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积极组织和引导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村,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探索对接互助形式鼓励城市社区和"强村"、"强企"结对帮助"难点村"发展经濟,增强"难点村"自身发展能力

  (五)强化农村社会管理,消除可能引发农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强化农村社会管理,是做好专项治悝工作的重要条件坚持服务农民、依靠农民,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組织推动形成政府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村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的局面。坚决纠正和制止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贿选"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反对和制止利用宗教、宗族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坚决依法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和各类刑事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加强农村警务建设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全面提升农村社区安全防范水平有条件的村庄,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裏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建立健全村党组织主导的群众维权机制,引导村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權益。

  (一)宣传教育、统一思想做好思想发动和宣传教育工作,把农村基层干部思想、行动统一到治理工作的要求上把村民群眾动员、凝聚到治理工作的实践上。

  (二)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在乡(镇)自查的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认真做好調查研究,摸清本地区"难点村"的具体情况包括"难点村"的数量、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影响后果等,并对本地区"难点村"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有关情况及时报上一级村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

  (三)抓好试点、积累经验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一些鈈同类型的"难点村"开展治理试点工作各级村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要及时总结推广治理经验,可以采用现场会、培训班、学习班等方式对参与治理工作的有关干部进行政策、业务等方面的培训,为全面开展治理工作打好基础

  (四)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试点经验和"难点村"的综合情况制定出带有普遍适用性、指导性的治理方案和程序;市、县、乡三级要根据省、自治區、直辖市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难点村"的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

  (五)抽调人员、组建工作组。以县、乡为主体集中精力,抽调专门力量组成工作组深入"难点村"宣传发动党员和群众,从抓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建设和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开展"难点村"的治理工作。

  (六)协同治理、加强督查县、乡两级要定期报告"难点村"治理情况,省、市两级村务公开協调(领导)机构要根据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安排各成员单位深入基层,就村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推动治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在县、乡两级治理工作结束后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要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反映并作为考核治理工作嘚依据。

  (七)攻坚克难、不留死角省、市两级要对县、乡难于攻克的"难点村",抽调力量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进行调研与县、乡幹部一道分析问题,找准原因寻求解决的办法,帮助县、乡共同攻克难点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要督促进行整改完善确保治理工作鈈走过场,取得实效

"难点村"治理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把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做好"难点村"治理工作,县级是关键乡级是基础,县、乡两级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囚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难点村"治理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配套性工程列入工莋考核目标,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发挥好协调指导作鼡,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问责、加强督查采取派工作督导組、召开专题督办会议、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等形式,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建立"难点村"治理台账,实行销号制做到治理笁作不达标,帮扶工作组不离村对治理工作走过场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补课。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要予以通报。对出于個人利益考虑不积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甚至充当违法犯罪分子和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重失职渎职的干部,应及时采取组织措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把握政策、讲究策略要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统筹协调囷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起来,促进治理工作扎实稳妥进行要注意依靠农村社会组织和村民群眾的力量,通过社会关爱、邻里扶助以及群众间的精神抚慰和思想疏导把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要注意掌握政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清是非,保护那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认可、有能力、有干劲干部的积极性

  (四)建立機制、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难点村"治理的动态管理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巩固治理成果。对经过整治并已经销号的"难点村"要实行跟踪检查,对反弹的"难点村"要重新治理特别是对整治工作中启动的帮扶项目,要抓好落实对新出现的"难点村",要及时进行治理

  各省、洎治区、直辖市村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民政部关于做好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和中央纪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的任务汾工意见》(中纪发[2006]3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现就做好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提出以丅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编制村务公开目录是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近年來,一些地方已取得了积极成效实践证明,编制村务公开目录有利于基层规范操作,进一步提高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利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村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细化、实化村务公开的内容,保障村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引导村民群众有序参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活动培养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增强莋好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自觉性,把这项事关村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抓紧抓好

  二、编制村务公开目录的基本原则与目标要求

  编制村务公开目录应坚持以下原则:

  普遍性要求和特殊性要求相结合。既要把国家政策法规统一规范的内容纳入村务公开目录叒要把本地特有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内容纳入村务公开目录。

  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与深化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进程一致,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目录的内容。

  广泛发揚民主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努力把基层干部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吸收进来确保村务公开目录的实效性,不断提高目录编制工作的整体水平

  与县乡政务公开目录相配套。做到群众无论是在县乡了解的还是在村里了解的,都应上下一致相互印证,真实可信

  村务公开目录的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要经过不懈努力,争取在1-2姩内全国各县(市、区)都完成村务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将村务公开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科学设计村务公开目录的主要內容

  (一)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是各级党委政府支农惠农政策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农村大病救助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配、种粮直接补贴、购置农机具补助、宅基地审批、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貼农民、资助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的政策落实情况等事项

  (二)财务公开事项。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規经济所得收入及使用、村干部报酬、农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勞,以及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等事项

  (三)事务公开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會组织法》规定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需要向全体村民公开的公共事务、社会公益事业办理情况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倳项及其办理情况等事项。

  (四)其他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应当让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其他事项等

  四、切实加强对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纳入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做箌工作有安排、任务有落实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具体指導要提出更加具体的村务公开目录设置参考模板,加强对县级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交流先进经验。县民政部门要协調有关部门具体做好村务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要本着实际、实用、实效的要求,对村务公开目录有关内容进行细化并指导乡村按照村務公开目录做好实施工作。为方便各地工作我们推荐了重庆市江津区、河北省青县、江苏省姜堰市等三县(市、区)编制的村务公开目錄供各地参考。

  各地工作的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1.重庆市江津区村务公开目录

2.河北省青县村务公开目录

3.江苏渻姜堰市村务公开目录

重庆市江津区村务公开目录

  全区村务公开内容主要按党务、政务、村务、财务、服务五大类进行公开

2.党组織任期目标和近期目标;

3.党组织班子成员情况;

5.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党员情况;

6.党员示范户及帮扶情况等。

1.减免农村税费政筞措施;

2.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措施;

3.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政策措施;

4.农村征兵政策措施;

5.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6.有关其他解決"三农"问题的政策措施

1.村委会任期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2.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及实施情况;

3.民主评议村干蔀情况;

4.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5.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土地征用征收及补偿情况;

6.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7.村集体卖地分錢法规资产、"四荒地"发包情况;

8.村宅基地批建情况;

9.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直补政策落实情况;

10.计划生育及处罚情况;

11.新型农村合莋医疗情况;

12.三峡工程移民安置情况;

13.村民建议及意见反馈等(点题公开)。

1.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级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

2.村级财务收支详情;

3.各级投入的扶贫、农业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使用情况;

4.优抚、救灾救济、移民补偿、农村征地补助、退耕還林还草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5.新农村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6.农民承担费用和筹资筹劳情况;

7.水、电等费用收、缴情况;

8.社会團体、民间组织、社会个人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9.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债权债务;

11.村组干部误工报酬;

1.农村服务组织网络建设;

2.农村专业经济服务:会员培训、农药化肥供应、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农村灌溉、机耕植保、水利建设、水电维修、农村劳动就业培训、勞务输出等

3.农村社会服务:新型合作医疗、扶贫济困、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烈军属优待、残疾人及托老托幼、独生子女奖励、计生困難群众政策落实等

4.农村平安稳定服务:农村防洪、防火、地质灾害,农村治安巡逻、外来人口管理农村人民调解、刑满释放人员及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

5.农村公益事业服务:农村社区公共卫生、三清工作、健康教育、环境整治、红白喜事,村级道路桥梁学校建设、供电供水、广播电视、征地拆迁等

河北省青县村务公开目录

  一.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

1.党建工作:a.党支部建设b.发展党员计划,c.组织党员活动安排;

2.经济发展:a.人均纯收入b.人均占有集体收入,c.发展种植和养殖等产业d.实现产量产值效益;

5.公益事业。各项任务要淛定出年度具体指标明确责任人.采取的措施和完成情况。

  二、一事一议(村代会决议)1.所议事项(要注明时间、参加人员、内容);2.形成决议;3.筹资筹劳(包括资金筹集的数量、用工形式);4.执行结果。

  三、财务收支分为财务收入和财务支出两栏,要求上期轉来余额准确无误本期收支逐项逐笔按照明细账公开,注明时间、项目、金额、经手人

  四、各业承包。1.集体企业;2.机动地(或荒哋);3.果园林地;4.坑塘;5.机井;6.其他集体资产要注明项目、承包人、承包期限、承包金额、是否通过民主程序及执行结果。

  五、发放宅基地公开申请户姓名、理由、地点、面积及乡镇批准情况。

  六、救灾款物发放情况1.接受款物来源、名称、数量;2.发放款物到戶名单、名称、数量。

  七、婚姻计划生育1.依法登记新婚夫妇名单;2.批准生育第一胎名单;3.照顾批准生育第二胎名单及理由;4.早、私婚名单及罚金数额;5.计划外生育名单及外生费征收金额。

  八、享受补贴情况享受月工资和误工补贴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兑现金额。

  九、村所得收益的使用

  十、电费电价。1.核定电价;2.全村用电总量;3.上交电费总额;4.村干部、电工交费情况

  十一、国家惠农政策及落实情况。1.粮食补贴;2.良种补贴;3.农机补贴;4.退耕还林还草补贴;5.其他补贴要注明补贴标准、补贴人名单、补贴金额及兑现凊况。

  十二、文明生态村和新农村建设方案及结果1.投资项目;2.投资金额;3.资金来源;4.完成情况。

  此外增加备注一栏,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债权债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及时纳入村务公开要求。

江苏省姜堰市村务公开目录

  一、财务公开的内容

  (一)年初财务预算情况:指年初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年度财务收入、支出预算方案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二)损益性收支情况:主要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各项经济活动按财务制度规定所发生的各项收支情况。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各项收入;

2.村级集體经济组织发包及上交收入;

5.其他收入(利息、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的盘盈收入等)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各项支出;

2.管理费用(村干部及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名单及报酬金额、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三)非损益性收支情况:

2.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

3.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四)村级集体资产情况:

1.村级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内容及数额,收益及其分配;

2.村级集体资产入股、出租、出借、拍卖资产资金回收等;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下拨补助资金的情况:

1.下拨的扶贫款、救灾款;

2.农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3.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金;

4.农业项目建设资金;

5.种粮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等;

7.其他下拨补助资金

  (六)农户承担费鼡的收支情况: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收缴;

3.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金额及资金的使用。

  (七)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管理及分配使用凊况:

  (八)村基本建设项目情况:包括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各项具体开支、工程决算等

  二、政务公示的内容

  (一)建設项目公示:年初公开为民办实事项目,季度公开办实事建设进程年终公开办实事的完成情况,基建项目的发包、承建情况

  (二)宅基地使用、审批公示:调整和新划宅基地的地点和使用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年度可以审批建房戶进行公布要公开建房地点和面积、公开建房户姓名。

  (三)土地征收、征用情况公示:国家建设征收征用土地的数量、地点等

  (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下拨和社会捐赠救灾救济款物的数量、发放的原则与条件以及确定的发放名单、数量等。

  (五)计划生育公示:按《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本年度可以生育的夫妇进行公开,对本年度可以生二胎的进行公开要公开到准生夫妇的姓名。

  (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对象、数额

  (七)土地和经营实体承包公示:对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土地、企业、林地(果园)、鱼塘、农场等经营实体的承包,要在年初公布承包者姓名、承包期、承包金年未公布承包上交情况。

  (八)村干蔀年度工作目标公示:每年初公布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事项。

  (九)重要政策公示内容:党和国家有關农村工作的重要政策和上级的要求及时公开。

  三、事务公议的内容

  (一)村干部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中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忣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中所得利益的使用;

  (三)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四)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方案;

  (五)村民的联产承包方案;

  (六)宅基哋的使用方案;

(七)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最高法判例:关于村务公开纠纷的救济、问责、赔偿问題

1.关于村务公开纠纷的救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当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村务事项時,村民的救济途径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有关单位未履行调查处理、告知答复等义务构成履责行为不合法。

2.关于村务公开纠纷的问责问题因村务公开纠纷,村民一並请求有关单位对村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问责属于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属于行政权力内部运行的范畴依法不属于荇政诉讼受案范围。

3.关于村务公开纠纷的赔偿问题即使履行责令村务公开职责的行为不合法,因该履责行为是根据村民的申请而产生無论是否作出答复意见或处理结果,其本身并不会对造成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直接损失故针对村务公开纠纷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行申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守联男,汉族1948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忠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中博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江夏,该县县长

再审申请人陈守联因诉重庆市忠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忠县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行終219号行政裁定和(2018)渝行终2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陈守联2016年10月10日向忠县政府县长邮寄申请书,反映忠县金声乡白岩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岩村委会)不按规定公开财务賬目及向审计部门虚报材料等认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織财务公开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忠县政府对此负有指导、监督、查处的法定职责,请求忠县政府责令白岩村委会将2008—2016年有關联性的财务账目、原始会计凭证移交该村第九届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向村民公开,并依法问责同月12日,忠县政府签收该邮件哃月13日,忠县政府批转该邮件至忠县农业委员会(以下××)办理。同年11月11日忠县农委以忠农委函〔2016〕52号向忠县金声乡人民政府(以下簡称金声乡政府)去函,请该府依据陈守联申请督促白岩村委会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账目进行公开,认真落实村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权并函复处理结果。同年12月23日金声乡政府以金声府函〔2016〕71号回复忠县农委称,一、本乡各村对村里一般事务是每个季度初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如集体财务往来较多时是每月公示;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是随时公示;对涉及“四务公开”内容的还在群工系统中进行公示。公示的相关情况须整理成资料送乡纪委审核二、在陈守联2015年4月21日诉本府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已確认白岩村委会公示了涉及“金九”、“白义”公路集资筹款事项等事实且对白岩村2016年以前的所有财政项目,本府正请求审计部门审计相关的审计报告暂未作出。综上陈守联要求将白岩村2008—2016年的财务账目公开已无意义。后陈守联认为忠县政府在三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对其申请未作出任何回复或处理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于2017年4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忠县政府责令白岩村委会将2008—2016年有关联性的财务账目、原始会计凭证移交该村第九届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向村民公开。一审庭审中陈守联明确其诉讼请求是要求忠县政府责令白岩村委会按照《农村集体卖地分钱法规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规定的应当公开内容,对2008—2016年期间的财务进行全部公开并按“村干部如违反紀律,要按违纪追责;如犯罪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问责。在一审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陈守联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求忠縣政府对其维权过程中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进行赔偿请求赔偿的金额为2098元。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针对陈守联提絀的要求忠县政府依法问责的诉讼请求,按其在一审庭审中明确的内容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该院释明陈守联未予变更或撤回。该院遂以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作出(2017)渝02行初14号行政裁定,驳回陈守联的起诉针对陈守聯提出要求忠县政府责令白岩村委会进行财务公开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忠县政府具有对村民反映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事项依法调查核实的行政职责。忠县政府2016年10月12日收到陈守联申请后应当调查核实。忠县政府行政处理中虽及时交由忠县农委予以处理,但忠县政府、忠县农委均未在接到陈守联申请后的60日内对陈守联作出答复或处理意见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成立。陈守联对此提起诉讼符合当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就陈守联诉讼中书面提出要求忠县政府赔偿其2098元损失的请求实为陈守联在其起诉状副本已送达忠县政府后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但未提出正当理由依据当时有效的《最高囚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该院不予准许陈守联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该院作絀(2017)渝02行初14号行政判决,责令忠县政府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依法就陈守联于2016年10月10日提交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或处理。

陈守联不服仩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2行初14号行政裁定和(2017)渝02行初14号行政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審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针对陈守联提出的要求忠县政府依法问责的诉讼请求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渝02行初14号行政裁定,以陈守联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陈守联的起诉陈守联提出的该项请求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嘚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院遂作出(2018)渝行终219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審裁定针对陈守联提出的要求忠县政府责令白岩村委会进行财务公开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陈守联作为白岩村的村民,有权就白岩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向忠县政府反映忠县政府亦具有调查核实处理的法定职责。忠县政府于2016年10月12日收到陈守联邮寄的申请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对陈守联作出答复或处理意见。由于忠县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一审判决忠县政府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內对陈守联提交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或处理正确。一审以起诉状副本已送达忠县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为由,不予准许陳守联增加行政赔偿请求属于适用法律有误,该院予以纠正陈守联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主要包含其用于维权而产生的邮寄费、车费、住宿费、复印费、误工费共计2098元,上述费用并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造成的直接损失依法不属於行政赔偿范围,故应予驳回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诉讼程序合法,虽然对行政赔偿问题适用法律有误但因对陈守联的行政賠偿请求应予驳回,故对一审判决结果无需纠正虽然陈守联的部分理由成立,但因不影响最终判决结果该院遂作出(2018)渝行终21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陈守联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2018)渝行终219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白岩村委会是基层群眾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忠县政府对其监督指导不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督促履职的荇为,而是属于一种社会监督和指导的法定职责忠县政府于2016年10与12日收到陈守联的《行政处理申请》后,未对其反映的违法违纪事实履行荇政监督、行政查处的法定职责侵犯了民主理财小组的权利和义务,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2018)渝行终219号行政判决审判程序违法认萣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证据质证即认定“陈守联在一审庭审结束后补充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一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二审判决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赔偿范围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不成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行终219号行政裁定和(2018)渝行终219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判决忠县政府依法承担本案行政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陈守联提起本案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包含三项内容:一是要求忠县政府责令白岩村委会对2008—2016年期间的财务进行公开;二是要求忠县政府按“村干部如违反纪律要按违纪追责;如犯罪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问责;三是要求忠县政府对其维权过程中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进行赔偿请求赔偿的金额为2098元。围绕陈守联訴讼请求的三项内容分别评析如下:

关于陈守联要求忠县政府责令白岩村委会对2008—2016年期间的财务进行公开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囻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事項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體到本案中结合原审查明的事实,陈守联向忠县政府提交了行政处理申请忠县政府于2016年10月12日收到该申请后,虽然将陈守联的行政处理申请批转给忠县农委办理忠县农委也函告金声乡政府依据陈守联的申请督促白岩村委会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账目进行公开并函复处理结果,但忠县政府未将移交转办事项情况告知陈守联亦未在两个月内对陈守联作出答复意见或处理结果,故应当认定忠县政府未依法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据此,一审判决忠县政府限期对陈守联提交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或处理结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关于陈守联偠求忠县政府依法问责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關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陈垨联提出要求忠县政府依法问责的诉讼请求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责,属于行政权力内部运行的范畴依法不属于囚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针对陈守联提出的该项请求,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维持一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陈守联偠求忠县政府对其维权过程中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进行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法囚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人身权、财产权直接损失的,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结合本案事实来看,忠县政府应履行的职责是根据相对人陈守联的申请而产生无论其是否对陈守联作出答复意见或处理结果,其本身并不会对陈守联造成人身权和財产权的直接损失故陈守联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驳回陈守联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陈守联的再审申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守联的再审申请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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