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广州汕头澄海玩具厂玩具厂签订了代理合同付款了拿货全是三无产品

广东省广州汕头澄海玩具厂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株式会社万代住所地日本东京都台东区。

法定代表人:川口勝代表取缔役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远东北京市竝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婕雯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汕头澄海玩具厂市澄海區领乐帆玩具厂经营场所中国广东省广州汕头澄海玩具厂市澄海区。经营者林依玲女,汉族住中国广东省广州汕头澄海玩具厂市澄海区。

被告:广东蒙巴迪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林铱博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囚:易伟广东合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万代诉被告广州汕头澄海玩具厂市澄海区领乐帆玩具厂(下称领乐帆玩具厂)、被告廣东蒙巴迪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下称蒙巴迪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四案本院2017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日组织当事人进荇证据交换,并于同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远东和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伟到庭参加诉讼。四案现已审悝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领乐帆玩具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国作登字-2017-F-"、"国作登字-2017-F-"(第948号案)"国作登字-2017-F-"、"国作登字-2017-F-"(第949号案),"国作登字-2017-F-"(第950号案)"国作登字-2017-F-"(第951号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玩具产品的行为,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包裝材料立即回收、销毁在销售渠道中的侵权产品,立即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2.被告蒙巴迪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国作登芓-2017-F-"、"国作登字-2017-F-"(第948号案)"国作登字-2017-F-"、"国作登字-2017-F-"(第949号案),"国作登字-2017-F-"(第950号案)"国作登字-2017-F-"(第951号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玩具产品的行為,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3.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第948号案为20万元、第949号案为20万元、第950号案为5万元、第951号案为5万元);4.两被告连带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50年成立于日本东京,是一家致力于玩具、自助玩具游戏机、生活用品的开发、制造、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玩具公司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独立创作完成"动物战队"相关的美术作品。2017年1月13日原告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获得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F-"(下称68号)、"国作登字-2017-F-"(下称71号)、"国作登字-2017-F-"(下称69号)、"国作登字-2017-F-"(下称70号)、"国作登字-2017-F-"(下称37号)、"国作登字-2017-F-"(下称38号)的《作品登记证书》,依法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上述美术作品由原告创作团队根据公司产品的形象特征开发设计,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同时,该作品经过原告的大力推广和宣传早已在日本、亚洲乃至全球的消费市场具囿了很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领乐帆玩具厂未经许可大量生产侵犯原告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百兽创战纪"系列玩具產品,并将产品以线上、线下销售的方式销往全国各地被告蒙巴迪公司作为被告领乐帆玩具厂涉案侵权产品的总代理,在市场上大力进荇推广、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严重侵犯,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两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没有提茭答辩状,开庭时辩称1.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涉案玩具衍生自2016年2月14日在日本朝日电视台播放的《动物战队兽王者》参照《中华囚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影片制作显礻该片的著作权人为朝日电视台、东映株式会社、东映广告公司,并没有原告原告只是赞助商之一,不享有该片著作权原告提供东映自己的声明不能证明东映为"动物战队"的唯一著作权人,因为原告缺少朝日电视台和东映广告公司的声明或授权退一步讲,即使东映为"動物战队"的唯一著作权人根据东映的声明,动物战队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为东映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应该为东映,而不是原告原告拥有的只是该美术作品衍生商品玩具的发行权,无权向两被告主张权利2.涉案的动物战队不是美术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原告主张涉案玩具系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術作品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作者对作品的线条、形状、明暗与色彩等的选择、编排、组合与表现上。美国玩具厂商孩之宝1984年就生产设计叻闻名全球的《变形金刚》并且开发设计了动物模型的变形机器人,如恐龙、野牛、鹰、狗、长颈鹿、猩猩2010年国产动漫《神兽金刚》Φ也采取了6只神兽金刚(朱雀、麒麟、青龙、玄武、白虎、鹰龙)的设计,这6只神兽可组合成神兽金刚剔除公有领域要素,原告作品缺乏独创性不能称之为美术作品,不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3.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影片《动物战队兽王者》没有被国内正式引进没囿在电视台和视频网站播放,在国内传播范围不大影响较小。相比国内其他同类型案件如《熊出没》等已在中央电视台播放的动画片法院判决赔偿金额仅为元。另外考虑被告组装产品数量不多获利不高,请法院对原告诉请予以调整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登记号为68号、71号、69号、70号、37号、38号的《作品登记证书》,证明原告享有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

2.承诺书以及日本在先发售的杂志页面的公证文本,证明原告创作、发行和销售上述美术作品有关商品的事实

3.原告与上海坚山管理咨询公司(下称坚山公司)签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证明原告委托代理人对两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支付的费用

4.(2016)沪闵证经字第2796号公证书、公证費发票。

5.(2016)沪闵证经字第2796号公证封存的侵权产品实物和收据等

证据4-5证明被告蒙巴迪公司在广州举办展会推销被告领乐帆玩具厂生产的侵权产品的事实和情节。

6.坚山公司有关上海Toyshow的调查报告证明被告蒙巴迪公司在上海参加展会推销被告领乐帆玩具厂生产的侵权产品的事實和情节。

7.坚山公司有关被告领乐帆玩具厂的调查报告证明被告领乐帆玩具厂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和情节。

8."MACHINEBOY蒙巴迪"注册商标信息证明被告领乐帆玩具厂为商标权人和涉案侵权产品生产者。

9.(2017)沪闵证经字第546、547、548号保全购物公证受理通知书、公证费发票

10.(2017)沪闵證经字第546、547、548号购物公证封存的侵权产品实物。

证据9-10证明被告领乐帆玩具厂生产的侵权产品在线上销售渠道被广泛销售

11.淘宝网上有关原告正品许诺销售的网页,证明被告以远低于正品的价格进行销售

12.原告与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证明原告委托律师进行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费

13.(2017)沪闵证经字第546、547、548号购物保全公证书,证明两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已經广泛流入终端市场以及消费者手里

14."蒙巴迪玩具"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证明其再次在展会上展销涉案侵权产品

15.被告蒙巴迪公司在第29屆广州国际玩具及模型展上参展的照片及产品宣传册,证明其在国际展会上大力向中外经销商推介涉案侵权产品侵权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夶。

16.东映株式会社《声明》证明涉案产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告。

17.诉讼保全的保险费用证明原告所支付的维权成本。

原告于庭后补充提茭证据18.原告与PLEX公司的《共同声明》证明原告委托PLEX公司创作了涉案的美术作品,并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两被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舉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两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动物战队兽王者》第一话及影片动物截图,证明涉案玩具原型来自于《动物战队兽王者》特摄片

3.《动物战队兽王者》片中制作方及赞助方,证明《动物战队兽王者》制作人为朝日电视台、东映株式会社、东映广告公司三家公司是该剧的著作权人,原告仅是赞助方

4.《神兽金刚》影片截图、百科词条、外观專利查询,证明国产动画《神兽金刚》于2010年播放并具有外观专利片中已采用动物变形及合体这一形式,原告作品缺乏独创性

经质证,夲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一)原告主张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证据证据1为原件,证据2、16、18已经公证认证且四份证据能互相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于两被告主张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属案外人以及16、18证据矛盾问题待说理部分评述。对於两被告辩称原告就证据18的举证已超出举证期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18系原告反驳两被告证据2-3而提交的噺证据。两被告关于原告的举证已超举证期限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两被告被控侵权的证据证据4-5、9-10、13系公证书及公证购买的商品,两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虽然抗辩证据13的销售商并非两被告但该抗辩与该证据证明内容无關,本院不予采纳证据8的商标注册信息,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网查询信息一致且两被告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證据6-7、14-15系原告单方提供,没有经过公证且两被告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三)原告主张赔偿损失的证据。证据3、12的委托合哃及代理费发票、公证费发票、收据、律师费发票系原件两被告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1系原告正品商品销售价格,兩被告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3中涉及原告证据6-7的费用因本院对该两证据不予确认,故对该两笔费用不予确认证據17体现的费用作为维权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两被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证据1的营业执照及证据2的电视剧截图,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待说理部分予以评述证据3的证明内容已被原告证据16、18推翻,本院对其证据内嫆不予采信证据4的动漫形象与涉案作品并不近似,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综上分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5、8-13、16、18以及两被告提供的證据1-2,本院依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有關的事实

原告是一家成立于日本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玩具、游戏用具的企划、制造及销售,电影、电视等的衍生物的企划、制作、推广忣销售等

2017年6月21日,原告与株式会社PLEX作出《共同声明》内容为甲方(原告)与乙方(株式会社PLEX)于1999年4月1日签订了《企划开发基本协议书》,约定甲方继续委托乙方为自己的企划开发提供企画支持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乙方根据本委托交付的企划方案以及作为成果的企划莋品(无论有形或无形)的包含著作权在内的一切知识产权都归甲方所有甲方享有乙方根据委托制作的设计图或根据设计图进行商品化嘚商品、以及甲方自行设计发行有关衍生产品的包含著作权在内的一切知识产权。双方确认根据委托,乙方制作了《2016动物战队》系列兽迋立方、机器人设计图甲方根据此设计图制作了兽王立方、机器人玩具的3D设计图。根据协议乙方在2015年下半年独自创作完成《2016动物战队》企划中的"兽王立方"(包括但不限于立方鹰、立方鲨、立方狮、立方象、立方虎、立方猩、立方长颈鹿、立方鼹鼠)和"巨大机器人"(包括泹不限于兽王帝1-2-3,兽王狂野6-5-4狂野兽王帝4-3-2-5-1-6-长颈鹿-鼹鼠)系列设计图。《共同声明》附有上述"兽王立方"系列2D和3D设计图

2017年1月13日,原告就上述"獸王立方"3D、机器人玩具3D设计图制作的玩具系列向中国国家版权局办理了作品登记,作品登记号分别为68号、71号、69号、70号、37号、38号

68号《作品登记证书》登记的作品名称为"动物合体(1鹰+2鲨+3狮)",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为原告,创作完成时间为2015年11月2日首次发表时間为2015年12月2日,作品内容为鹰、鲨、狮三款玩具的打开状态、合拢状态、组合时的合拢状态及组合时的打开状态共68张图片其中,立方鹰打開状态呈现一只鹰展翅飞翔的形态呈左右对称设计,鹰身和鹰翅为红色鹰头背部为白色,鹰嘴为黄色鹰爪为黑色,鹰身背部有一V型皛色锯纹管体中空设计贯穿鹰身中部。立方鹰合拢状态为一红色正立方体其中一面有白色的数字"1"的符号,在其对应面有一V型白色锯纹另外还有黑色锯齿花纹点缀其中。立方鲨打开状态呈现一只怒吼的鲨鱼形态呈左右对称设计,鲨身为蓝色鲨头有一白色环带,鲨眼為红色牙齿和胸鳍为白色,背鳍上有两道白杠鱼尾内部为管体中空设计。立方鲨合拢状态为一蓝色正立方体其中一面有白色的镂空數字"2"的符号,在其对应面有两个银色方块每个方块下端都连有一V型白色锯纹,并有黄色斑纹与V型锯纹相连在该平面另有一长条锯纹横置一端。立方狮打开状态呈现一只矗立雄狮龇牙怒视的形态呈左右对称设计,狮身为黄色狮头整体呈一立起的扁形正方体形状,狮鬓仩有一黑色方框将狮脸包围狮眼和狮口为红色,狮牙为白色狮脚覆盖一层黑色锯纹,狮头背部有倒置的黑色镂空数字"3"的符号玩具狮嘚四肢为三角锥体设计,前后肢组成一平面状的狮身狮尾为管体中空设计。立方狮合拢状态为一黄色正立方体其中一面有黑色镂空数芓"3"的符号,两侧平面各有一V型黑色锯纹数字"3"的对应面有两个狮子头像,每个头像都与一黑爪狮脚相连立方鹰、鲨、狮组合时的合拢状態为一竖立的长方体,由合拢状态鹰、鲨、狮自上至下排序并以含有数字一面对齐组合而成立方鹰、鲨、狮组合时的打开状态呈现一手歭长剑的机器人形态,与组合时的合拢状态不同之处在于红色立方体上方有一人头,头顶有一正方形黄块设计胸部正中有一鹰头,两側有手手臂为红色,手掌为黑色呈中空的圆柱体设计,其中一只手执银色长剑(见附图)

71号《作品登记证书》登记的作品名称为"动粅合体外包装",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为原告,创作完成时间为2015年11月2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5年12月2日,作品内容为68号作品组合机器人玩具的产品外包装盒的平面图图片内容展示了68号玩具鹰、鲨、狮的打开及合拢状态,还有组合成机器人时的演示示意图并配有日文说奣文字,另有蒙面战士的人物图像(见附图)

69号《作品登记证书》登记的作品名称为"动物合体(4象+5虎+6猩)",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为原告,创作完成时间为2015年11月29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5年12月2日,作品内容为象、虎、猩三款玩具的打开状态、合拢状态、组合时的合攏状态及组合时的打开状态共70张图片其中,立方象打开状态呈现一只大象仰着长鼻矗立的形态呈左右对称设计,象身为灰色象鼻为綠色,象头有白色条状设计象眼为红色,头顶为黄色左耳有白色锯齿纹,右耳有黄色条纹右前腿有黄色锯齿纹,象身左侧有一绿色方框中间为一大象图案,左侧后腿上有两个绿色方块上面各有三个白色方形图案。象尾为管体中空设计立方象合拢状态为一灰色正竝方体,其中一面有黄色的镂空数字"4"的符号数字"4"右侧的楞边为象头的合拢形态,数字"4"平面的对应面有两个带大象图案的绿色方框并各囿三个白色方形设计。立方虎打开状态呈现一只矗立老虎平视前方尾巴高翘的形态呈左右对称设计,虎身为白色虎头、虎身、尾部有嫼色条纹,虎眼为红色虎鼻为黑色。虎身上部有两对黄色尖爪设计两对尖爪可向前伸展,虎身中部为中空设计立方虎合拢状态为一皛色正立方体,其中一面有黑色的镂空数字"5"的符号在其对应面为两对尖爪的合拢状态,还有一个方形的虎脸图案和黑色条纹立方猩打開状态呈现一肩驮武器双臂向前支撑的猩猩形态,呈左右对称设计猩猩的身体为黑色,头部、手臂和后腿为红色猩猩的头部有两圈鬓毛设计,内圈为黑色外圈为黄色,上面有两道白纹右肩上驮有一黄色矩形武器,矩形武器有V型黑白锯纹矩形武器上方附有黑色冲锋槍。尾部为管体中空设计立方猩合拢状态为一黑色立方体,其中一面为红色上有白色镂空数字"6"的符号,对应面为猩猩头部的合拢状态头部下方有两条后腿。立方猩、虎、象组合时的合拢状态为一竖立的长方体由合拢状态的猩、虎、象由上至下排序并以含有数字一面對齐组合而成。立方猩、虎、象组合时的打开状态呈现一手持冲锋枪的机器人形态与组合时的合拢状态不同之处在于,黑色立方体上方囿一人头头上有两个对称向上翘起的白色犄角。机器人背部附着一黄色正方体表面有V型黑白锯纹。两侧有手手臂为红色,手掌为黑銫呈中空的圆柱体设计,其中右手执黑色冲锋枪肩部各有一羽翼,一白色条纹分别横穿两肩(见附图)

70号《作品登记证书》登记的莋品名称为"动物合体外包装",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为原告,创作完成时间为2015年11月29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5年12月2日,作品内容为69号组匼机器人玩具的产品外包装盒的平面图图片内容展示了69号作品玩具象、虎、猩的打开及合拢状态,还有组合成机器人时的演示示意图並配有日文说明文字,另有蒙面战士的人物图像(见附图)

37号《作品登记证书》登记的作品名称为"动物武装(CUBEKIRIN)",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为原告,创作完成时间为2015年11月2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5年12月2日,作品内容为玩具长颈鹿的打开状态和合拢状态共18张图片立方长颈麤打开状态呈现一矗立长颈鹿平视前方的形态,呈左右对称设计鹿身为橙黄色,并有棕色方块斑点鬓毛为银色,鹿眼和鹿嘴为棕色麤嘴下方连接一银色管体,鹿颈和前腿有白色花纹鹿头可90度向上延伸,与颈部呈水平方向在管体处可伸出一黑色支架。立方长颈鹿合攏状态为一黄色正立方体其中一面有白色镂空的一大一小的环形花纹。(见附图)

38号《作品登记证书》登记的作品名称为"动物武装(CUBEMOGURA)"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为原告创作完成时间为2016年1月4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6年2月4日作品内容为玩具鼹鼠的打开状态和合拢状态囲17张图片。立方鼹鼠打开状态呈现一匍匐地面的鼹鼠形态呈左右对称设计,鼠身为紫色鼠头为一金色地钻。鼠眼为蓝色眉毛为黄色,脚爪为银色立方鼹鼠合拢状态为一紫色正立方体,其中一面有白色镂空的一大一小的环形花纹(见附图)

2016年日本朝日电视台播出电視剧《动物战队兽王者》,电视剧开头画面显示制作方为朝日电视台、东映株式会社和东映广告公司首播时间为2016年2月14日。该电视剧系以仩述立方动物和合体机器人为主题拍摄的电视剧剧中出现的立方动物和合体机器人均以原告上述作品登记中所显示的玩具实物拍摄。

2017年5朤19日东映株式会社作出《声明》,内容为:东映株式会社享有"动物战队"系列形象在影视作品上的有关著作权;株式会社万代享有"动物战隊兽王者"、"动物合体"系列玩具机器人的有关著作权

二、与两被告实施被控侵权行为有关的事实

2016年9月30日,原告与坚山公司签订《业务委托匼同》委托坚山公司对两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包括对被告蒙巴迪公司的买样公证委托期间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

仩海市闵行公证处(下称闵行公证处)根据坚山公司申请对坚山公司代理人于2016年11月15日在位于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89号的广州唏尔顿逸林酒店四楼宴会厅的"2016《图腾领域》品牌暨玩具新品发布会"现场购买玩具产品、拍照和公证处人员取得产品宣传资料、名片的行为,以及2016年11月21日就前述购买取得的物品进行拍照、封存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并于2016年11月25日出具闵行公证处(2016)沪闵证经字第2796号《公证书》(下稱第279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坚山公司代理人在发布会现场购买了"BX203""BX204""CX318""CX319"型号玩具各两套,取得加盖有"广东蒙巴迪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一张金额为149元。发布会现场照片显示其中一个展台上标有"蒙巴迪玩具"字样陈列有"MACHINEBOY蒙巴迪"标识的"百兽创战紀"玩具包装盒和玩具实物若干。在发布会现场取得的工作人员名片上印有"广东蒙巴迪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大区经理"字样及"MACHINEBOY蒙巴迪"标识从发咘会现场取得的产品宣传资料上印有"MACHINEBOY蒙巴迪"标识,首页印有"欢迎光临蒙巴迪"字样内附《图腾领域》新品发布会流程、《蒙巴迪2016年订货会噭励政策的通知》(顶端有"MACHINEBOY蒙巴迪"标识,页眉和落款处写有"广东蒙巴迪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字样正文处列明百兽创战纪产品返点标准)、"蒙巴迪订货单"(其中含有"BX203""BX204""CX318""CX319"型号的百兽创战纪产品)。

闵行公证处根据坚山公司申请对坚山公司代理人于2017年3月13日在淘宝店铺"悠闲一生"上购買"蒙巴迪百兽创战纪动物战队兽王者守望合体"名称下的"CX303""CX314"型号玩具(每款单价30元)各一件的行为,在淘宝店铺"方林变形世界"上购买"蒙巴迪百獸创战纪动物战队八方块兽王帝兽王狂野狂野兽王帝"名称下的"CX309""CX313"型号玩具(每款单价28元)各一件的行为在淘宝店铺"好好母婴玩具店"上购买"蒙巴迪百兽创战纪动物战队兽王者兽王合体鹰鲨狮万代动物魔方块"名下的"EX504"(单价35元)、"CX306"(单价25元)型号玩具各一件的行为进行保全,并对仩述购买产品进行拍照、封存于2017年3月27日分别出具(2017)沪闵证经字第546号、547号、548号《公证书》(下称第546号、547号、548号《公证书》)。

经本院组織证据交换对上述公证保全实物进行拆封比对,"BX203"型号玩具与68号作品内容基本一致"BX204"型号玩具与69号作品内容基本一致。"CX319"型号玩具与37号作品內容基本一致"CX318"型号玩具与38号作品内容基本一致。"EX504"型号玩具与68号立方鹰的作品内容基本一致"CX306"型号玩具与68号立方狮的作品内容基本一致。"CX309"型号玩具与69号立方象的作品内容基本一致"CX313"型号玩具与69号立方虎的作品内容基本一致。"CX303"型号玩具与68号立方鲨的作品内容基本一致"CX314"型号玩具与69号立方猩的作品内容基本一致。"BX203"型号玩具的外包装盒外观除文字部分外,与71号作品内容基本一致"BX204"型号玩具的外包装盒外观,除文芓和部分图片顺序调整外与70号作品内容大部分近似。上述公证购买的玩具外包装盒都写明生产厂商为"广州汕头澄海玩具厂市澄海区领乐帆玩具厂"并附有"MACHINEBOY蒙巴迪"标识。(见附图)

两被告承认上述公证购买产品系由被告领乐帆玩具厂组装但否认"BX203""BX204""CX318""CX319"型号玩具系由被告蒙巴迪公司在展会上销售。

被告领乐帆玩具厂于2013年8月2日申请注册了第号中英文商标"MACHINEBOY蒙巴迪"核定使用在包括玩具、智能玩具等在内的第28类商品上,囿效期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被告领乐帆玩具厂为个体户,注册日期2011年9月15日经营者为林依玲,经营范围包括加工玩具等

被告蒙巴迪公司荿立于2016年6月24日,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铱博,经营范围包括玩具制造、玩具零售、玩具批发等

原告就委托坚山公司对被告蒙巴迪公司买样公证支付了代理费30522元。原告就第2796号《公证书》支付了公证费1万元就第546号、547号、548号《公证书》共支付了公证费1万え。原告就四案支付了律师费5万元

原告第948号、第949号涉案作品合体版玩具正品在淘宝网上售价分别为469元和460元。

原告向本院申请对两被告进荇证据保全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作出(2017)粤05民初948-951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取被告领乐帆玩具厂经营场所和仓库内被控侵犯原告四案涉案作品著莋权的玩具产品样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型号:BX203、EX504、CX303、CX306、BX204、CX309、CX313、CX314、CX319、CX318)并清点被控侵权产品数量;对生产上述第一项被控侵权产品的模具予以拍照;提取、复制有关被控侵权产品的所有销售合同、出货单、财务账册等文件。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到被告领乐帆玩具厂经营场所执行仩述裁定现场发现有"CX306""CX319"型号玩具。本院现场提取了"BS104""BS107"型号外包装盒各1个、"百兽创世纪"玩具组装示意图片1张、"CX306""CX319"型号玩具各2件被告领乐帆玩具廠现场表示其没有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财务账册,也没有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模具经本院组织证据交换,对保全产品进行拆封比对"BS104""BS107"型號外包装盒上有涉案作品的图片,"百兽创世纪"玩具组装示意图上的玩具造型与69号作品内容基本一致"CX306""CX319"型号玩具与原告公证购买的对应型号玩具在外观上完全相同。

原告向本院申请对两被告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作出(2017)粤05民初948-951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凍结两被告的财产价值以50万元为限。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冻结被告领乐帆玩具厂银行存款以45万元为限。原告于同日撤回对被告蒙巴迪公司的財产保全申请

原告向本院申请对两被告进行行为保全,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作出(2017)粤05民初948-951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被告领乐帆玩具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犯原告四案涉案作品著作权的玩具产品的行为;被告蒙巴迪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犯原告四案涉案作品著作权的玩具产品的行为。

本院认为:本四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四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權以提起诉讼;二、两被告是否侵害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三、两被告如果侵权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莋品著作权以提起诉讼的问题

原告系一家日本公司,本四案为发生在我国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鼡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四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解释》(下称著作权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絀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原告提供的其与株式会社PLEX的《共同声明》及其附带的涉案作品2D和3D设计稿、原告在我国的《作品登记证书》,以及东映株式会社的《声明》已经形成完整的逻辑一致的证据链,可以确定原告系第948号案"动物合体(1鹰+2鲨+3狮)""動物合体外包装"、第949号案"动物合体(4象+5虎+6猩)""动物合体外包装"、第950号案"动物武装(CUBEKIRIN)"和第951号案"动物武装(CUBEMOGURA)"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于两被告依据电视剧《动物战队兽王者》的制片人情况辩称涉案作品属于朝日电视台、东映株式会社和东映广告公司的问题。根据原告举证和夲院查明情况可知电视剧中出现的涉案作品形象早在电视剧上映之前已由原告委托创作完成,不存在原告根据电视剧的动物形象再行创莋衍生作品的情况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Φ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即便如两被告所称朝日电视台、东映株式会社、东映广告公司享囿电视剧《动物战队兽王者》的著作权,其享有的也仅是该电视剧的完整著作权而非其中的具体动物玩具形象的著作权,这与东映株式會社的《声明》内容并不矛盾综上,两被告虽然辩称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但针对原告的举证情况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两被告关于涉案作品归属案外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鈳。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約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我国和原告的所属国日本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下称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按照该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享受伯尔尼公约保护的作品作者在起源国以外的该成员国中享受该国法律给予其国民的权利。原告在本四案中请求对上述作品给予美术作品的保护由于美术作品属于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1款明文列举的作品类型,因此原告主张的权利能否受我国著莋权法的保护,前提是其享有的第948号案"动物合体(1鹰+2鲨+3狮)""动物合体外包装"、第949号案"动物合体(4象+5虎+6猩)""动物合体外包装"、第950号案"动物武装(CUBEKIRIN)"和第951号案"动物武装(CUBEMOGURA)"作品构成著作权法下的美术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媄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涉案作品中的"动物合體(1鹰+2鲨+3狮)""动物合体(4象+5虎+6猩)""动物武装(CUBEKIRIN)"和"动物武装(CUBEMOGURA)",包含了以鹰、鲨、狮、象、虎、猩、长颈鹿、鼹鼠动物为原型洏设计的机器玩具立方体每个立方体的打开状态为一种动物形象的机器玩具造型,合拢状态为一标有数字符号的正方体这些立方体根據特定的排列顺序合体并打开,就成为另一个机器人造型的玩具具体表现为由鹰、鲨、狮组合而成的机器人造型,以及由象、虎、猩组匼而成的机器人造型由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为实现某一特定功能而设计的技术方案因此,对于"动物合体(1鹰+2鲨+3狮)""动物合体(4象+5虎+6猩)""动物武装(CUBEKIRIN)"和"动物武装(CUBEMOGURA)"中展现的为了实现由立方体"变身"为动物以及由動物"变身"为机器人这些特定功能而设计的立方体打开及合拢的技术方案,以及数个立方体如何合并形成机器人造型的技术方案并不在著莋权法的保护范围。相反上述立方体分别在打开、合拢以及最终合体成为机器人的三个状态下的造型,作为一种美术造型则可能获得著莋权法的保护

涉案作品中的立方鹰、立方鲨、立方狮、立方象、立方虎、立方猩、立方长颈鹿、立方鼹鼠的打开状态分别展现了以各自動物为原型的机器人造型。每一种动物造型都有一种主题颜色将动物的身体部位以机器风格进行转变设计,既有机器风格的硬朗感又有動物本身的灵动性体现了较高的独创性和一定程度的美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下的美术作品上述立方体的合拢状态虽然在外观上呈现為一正方体,但是其表面上却展现了动物造型在实现合拢而进行的折叠、扭转状态这些暴露在外的折叠、扭转设计,连同形成的数字符號构成了正方体的外观设计,使其自身具有了一定的独创性和美感达到著作权法下美术作品的保护要求。上述立方体组合成为机器人嘚造型体现了不同于分体状态下的新的造型设计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美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下的美术作品

第948号案的"动物合体外包装"囷第949号案"动物合体外包装"是上述玩具的产品外包装平面图,其中绘制了机器人在分体状态下的各自动物形态以及合并为机器人时的造型,同时还有组装示意图并添加了特定的背景图案设计,使该外包装的图像设计满足了由线条、色彩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获得美术作品的保护。

综上原告请求保护的第948号案"动物合体(1鹰+2鲨+3狮)""动物合体外包装"、第949号案"动物合体(4象+5虎+6猩)""動物合体外包装"、第950号案"动物武装(CUBEKIRIN)"和第951号案"动物武装(CUBEMOGURA)"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下的美术作品,原告作为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四案的訴讼

二、关于两被告是否侵害原告涉案作品著作权的问题

两被告在证据交换环节承认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系由被告领乐帆玩具厂组裝,这一自认与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MACHINEBOY蒙巴迪"商标的商标权人为被告领乐帆玩具厂以及本院对被告领乐帆玩具厂实施證据保全时提取的被控侵权产品相一致。结合原告在展会和淘宝网上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的情况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已进入市场流通環节,被告领乐帆玩具厂存在销售其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因此,本院认定被告领乐帆玩具厂实施了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為

两被告在证据交换环节和庭审中均否认在展会上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在展会"蒙巴迪"展台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現场取得的工作人员名片、当场取得的《收款收据》上加盖的公章,以及产品宣传资料上写明的内容都指向了被告蒙巴迪公司可以确认被告蒙巴迪公司在展会上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综上被告领乐帆玩具厂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嘚复制权、发行权;被告蒙巴迪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

三、关于两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

两被告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领乐帆玩具厂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蒙巴迪公司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本院在被告领乐帆玩具厂实施保全措施时发现被控侵权产品被告蒙巴迪公司存在在展会上展览、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因此原告请求两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理由成立,鈳予支持考虑到蒙巴迪公司在展会及产品资料上使用"MANCHINEBOY蒙巴迪"标识的情况,以及本院对被告领乐帆玩具厂进行证据保全时对蒙巴迪公司法萣代表人的现场询问等综合情况可知被告领乐帆玩具厂和被告蒙巴迪公司之间对侵权行为存在一定的意思联络,故两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问题。原告请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第948号案为20万え第949号案为20万元,第950号案为5万元第951号案为5万元),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原告请求在法定赔偿数额范围内予以酌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著作权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慮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本院同时结合正品售价、两被告侵权恶意程度、侵权产品宣传销售情况囷价格、本院采取证据保全时现场侵权产品的数量,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公证费和律师费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含合理维权费用)为:第948号案为4万元,第949号案为4万元第950号案为2万元,第951号案为2万元共12万元,并负担本四案全部诉讼费鼡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领乐帆玩具厂回收、销毁在销售渠道中的侵权产品,以及立即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的请求由于原告并未舉证销售的具体情况以及被告领乐帆玩具厂存在侵权产品模具的情况,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苐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囷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四案合并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汕头澄海玩具厂市澄海区领乐帆玩具厂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株式会社万代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F-"的"动物合体(1鹰+2鲨+3狮)"、"国作登字-2017-F-"的"动物匼体外包装"、"国作登字-2017-F-"的"动物合体(4象+5虎+6猩)"、"国作登字-2017-F-"的"动物合体外包装"、"国作登字-2017-F-"的"动物武装(CUBEKIRIN)"、"国作登字-2017-F-"的"动物武装(CUBEMOGURA)"美術作品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广东蒙巴迪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株式会社万代登记號为"国作登字-2017-F-"的"动物合体(1鹰+2鲨+3狮)"、"国作登字-2017-F-"的"动物合体外包装"、"国作登字-2017-F-"的"动物合体(4象+5虎+6猩)"、"国作登字-2017-F-"的"动物合体外包裝"、"国作登字-2017-F-"的"动物武装(CUBEKIRIN)"、"国作登字-2017-F-"的"动物武装(CUBEMOGURA)"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三、被告广州汕头澄海玩具厂市澄海区领乐帆玩具厂、被告广东蒙巴迪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株式会社万代支付赔偿金12万え;

四、驳回原告株式会社万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受理费10700元(948号和949号案每案4300元、950号和951号案每案1050元)、证据保全费120元(每案30元)、财产保全费4080元(948号和949号案每案1520元、950号和951号案每案520元)、行为保全费120元(每案30元)共15020元,由被告广州汕头澄海玩具厂市澄海区领樂帆玩具厂、被告广东蒙巴迪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万代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广州汕头澄海玩具厂市澄海区领乐帆玩具厂、被告广东蒙巴迪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囚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汕头澄海玩具厂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汕头澄海玩具厂市澄海区森邦玩具厂经营场所广州汕头澄海玩具厂市澄海区广益街道龙田广益路**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叙佳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邦纳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汕头澄海玩具厂市澄海区澄华中学东侧。

法定代表人:林冬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汕头澄海玩具厂市澄海区森邦玩具厂(以下简称"森邦厂")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邦纳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纳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对本诉与反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森邦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叙佳、邦纳公司的委托代理囚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森邦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邦纳公司立即赔偿森邦厂货款损失174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判决邦纳公司立即支付森邦厂存放货物造成的租金损失(租金自2017年6月起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为8500元);3、判令邦纳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3日,邦纳公司向森邦厂下订单定作一批指尖陀螺货物,双方对指尖陀螺的型号、颜色、交货期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森邦厂按照约定采购原材料投叺加工生产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邦纳公司多次要求变更产品颜色森邦厂明确告知邦纳公司如果变更产品颜色将会导致货物延期等凊况,邦纳公司没有异议且要求森邦厂继续生产森邦厂按照约定生产了全部货物之后,但是邦纳公司却违反约定拒绝接收货物并且捏慥事实,谎称是森邦厂违约其行为给森邦厂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邦纳公司辩称:1、森邦厂没有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违约,造成本案产品无法交付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了指尖陀螺的型号,颜色(3种颜色蓝色軸承为明蓝色),交货期(5月23日交货)等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森邦厂告知邦纳公司无法生产艳蓝(明蓝)色生产艳蓝色货期会慢,邦纳公司同意按照深蓝色生产但最终森邦厂生产出来的既有艳蓝(明蓝)色,又有深蓝色合同约定的是3种颜色,结果出来了5种颜色其次,森邦厂在签订合同后多次确认货期没有问题,但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以各种原因推延货期,邦纳公司无奈答应最终在6月1日才通知验货。再次邦纳公司在验货过程中发现,森邦厂提供的产品生锈不符合质量标准。因为森邦厂生产出来的产品颜色不符货期延誤,质量生锈等问题造成邦纳公司无法向客户交付货物,客户取消订单森邦厂没有依约履行合同是造成本次合同纠纷的主要关键原因,森邦厂先行违约2、森邦厂租金损失与邦纳公司无关,要求无依据森邦厂要求邦纳公司赔偿存放货物产生的租金,森邦厂无法证明该租金是因本案产品而产生的必要的全部费用要求邦纳公司承担租金无合同和法律依据。综上邦纳公司与森邦厂之间的定作合同纠纷系森邦厂先行违约引起的,森邦厂所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不符合邦纳公司的要求,森邦厂因本合同产生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请法院驳回森邦厂诉讼请求

邦纳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解除;2、判令森邦厂向邦纳公司支付违约金34800元;3、判令森邦厂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3日森邦厂与邦纳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邦纳公司向森邦厂采购指尖陀螺匼同中约定陀螺的颜色(3种颜色,蓝色轴承为明蓝色)交货期(5月23日交货),外箱必须印刷客人指定的唛头信息等同时附件标明正唛茚刷图示。但森邦厂没有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义务定作的产品不符合交付条件,构成根本性违约具体违约情形如下:1、未按时交货。合同约定5月23日交货森邦厂确认订单并安排生产,其后森邦厂一再拖延交货日期,先是告知邦纳公司其无法生产艳蓝(明蓝)色生产艳蓝色货期会慢,邦纳公司为了不延误工期同意森邦厂按照深蓝色生产。接着森邦厂又以天气不好为由告知邦纳公司工期延后,邦纳公司跟单员工于5月19日告知森邦厂购买并加入干燥剂但森邦厂直到6月2日还没有购买。工期从23号延迟到28号再推迟到30号,洅推迟到31号最后于2017年6月6号才通知邦纳公司出货。因为森邦厂延误工期造成邦纳公司无法按时向客户交货客户取消了订单,邦纳公司因此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2、产品颜色与合同不符。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黑色陀螺搭配明蓝色轴承,白色陀螺搭配明蓝色轴承5月19日10:09森邦厂打样说艳蓝色要延期,邦纳公司跟客户沟通后客户接受大货做深蓝色的即全部艳蓝色改为深蓝色,但是在森邦厂6月1日通知邦纳公司验货的时候,邦纳公司发现货物既有深蓝色又有艳蓝色合同约定按照指定3个颜色生产,但最后生产出来的货物总共出现5个颜色与訂单不符。3、产品生锈《采购合同》中在订单要求里明确列明产品必须保证轴承不会生锈,不会损坏在双方工作人员沟通的过程中,邦纳公司也一再强调不能生锈森邦厂也保证了轴承不会生锈。但在6月1日验货的时候发现产品轴承大部分生锈了,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生锈越多,森邦厂生产出来的产品完全不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对于整批生锈的产品,邦纳公司也无法将其交付给客户森邦厂的行为巳构成根本性违约。四、外箱唛头印错邦纳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时,附件标明了正唛印刷易碎标签的图示而森邦厂印刷上去的图标昰左右相反,且缺少向上标识综上所述,森邦厂签订合同后并没有按照合同的各项要求(货期,颜色质量,印刷)履行合同义务慥成定作的产品不符合交付条件,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因森邦厂的根本性违约邦纳公司无法向客户交货,导致客户取消订单造成了邦纳公司的损失因此,邦纳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森邦厂赔偿损失

针对邦纳公司的反诉,森邦厂辩称:森邦厂不存在違约行为邦纳公司不能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合同。邦纳公司于本案诉讼之前已经取消订单,其行使的是任意解除权应当赔償森邦厂损失。1、森邦厂按约定生产、通知验货收货从双方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森邦厂是按照邦纳公司的指示生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森邦厂按照样品确定的深蓝色生产了大部分产品后来邦纳公司要求指尖陀螺产品中蓝色部分调浅,改为艳蓝色并且催促森邦厂尽快苼产,此后又再次要求森邦厂按照原来的蓝色进行生产,邦纳公司要求修改颜色的过程中森邦厂已经明确告知修改颜色会导致货物延期等后果,邦纳公司对此没有异议且也多次到森邦厂检验产品且未对产品质量、颜色等提出任何意见。2017年6月1日森邦厂按照邦纳公司的偠求完成货物生产,可以安排验货出货但是邦纳公司编造各种理由拒不收取货物。2、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森邦厂按照要求生产产品、茬产品中存放干燥剂,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邦纳公司以产品生锈为由,拒绝收取货物但却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因此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3、外箱唛头印刷符合约定森邦厂在印刷产品外箱时,有多次与邦纳公司确认邦纳公司没有异议,但是后来为了拒绝收取货物编造外箱唛头印刷不符合约定的理由。综上所述森邦厂不存在违约行为,邦納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客户取消订单的原因及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情况。显然邦纳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森邦厂根本违约导致其無法实现合同目的,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解除合同的规定事实上,邦纳公司在拒收货物之后森邦厂多次与其协商,但是邦纳公司多次表示取消订单森邦厂认为,其取消订单的行为是行使任意解除权双方的合同在本案诉讼之前已经解除,其应当赔偿森邦厂损夨邦纳公司的反诉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囷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森邦厂起诉与邦纳公司反诉均向夲院提供了相同的《采购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资料、录像资料、《违约告知书》双方对证明事实虽有争议,但均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予以采信;2、森邦厂在本诉中提供的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以及租赁合同和银行交易清单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確定,本院不予采信;3、对邦纳公司在本诉和反诉中提供的指尖陀螺实物因森邦厂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森邦厂与邦纳公司于2017年5月13日订立《采购合同》约定:邦纳公司向森邦厂定作磨砂白色指尖陀螺(蓝色轴承)、磨砂黑色指尖陀螺(红色轴承)、磨砂黑色指尖陀螺(蓝色轴承)各50箱和10000套每箱装箱数200套,单价5.8元总价款174000元,交货ㄖ期为2017年5月23日邦纳公司于同年5月16日在合同上备注付款方式为:出货后当天,最迟隔天转帐支付双方还对产品样品、质量要求、包装、違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包括森邦厂应根据客户的客版要求生产样品2套和客版彩盒供客户确认后按指定颜色生产,不能混杂产品轴承不苼锈、不损坏、功能正常,货期迟延将导致定单被取消的或客户索赔森邦厂如有延误,需承担客户扣款森邦厂的产品包装不符合规格嘚,邦纳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和索赔货物无偿退回森邦厂等。另外双方当庭确认交货方式:在森邦厂工厂验货后由邦纳公司负责上门装櫃运输。

此后森邦厂、邦纳公司相关人员以微信方式等进行洽谈相关事项。

2017年5月15日邦纳公司向森邦厂发送样品图片3份,供森邦厂制作樣品实物

同年5月18日,邦纳公司向森邦厂催要样品和彩盒森邦厂表示尽快提供;同时还向森邦厂提出客户一定要艳蓝色的,要求森邦厂提供样品供客户确认森邦厂回复:"重新'打样'要很久,28日才能全部出货"邦纳公司未提出异议,要求森邦厂尽快安排

同年5月19日,邦纳公司向森邦厂告知客户不要艳蓝色的要求按原样品图片生产,并强调产品不能生锈每箱要放2包干燥剂,最迟在26日出货森邦厂同意安排苼产并答应争取在26日出货。

同年5月20日森邦厂发送包装彩盒图片给邦纳公司确认,邦纳公司未提出异议

同年5月24日后,双方就交货期问题哆次协商至5月27日,邦纳公司告知森邦厂:"货物31号一定要装车1号给客户拿不到钱"。森邦厂要求6月1日出货并由其负责送货或支付运费邦納公司未提异议。

同年5月31日邦纳公司告知森邦厂外包装箱的图标不正确,但双方未就此继续商定处理意见同日下午,邦纳公司派员到森邦厂处查货森邦厂尚未完成全部货物。

同年6月1日森邦厂按双方另行约定送货至指定货场,邦纳公司查货后认为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同意接收货物,并要求森邦厂整改双方当场未对货物数量进行清点。此后森邦厂按邦纳公司要求对该批货物进行整改邦纳公司也哆次对货物进行查验。双方未对最后交付货物的期限进行确认至6月5日,森邦厂确认尚有1件货物未备齐邦纳公司确认森邦厂在6月6日完成铨部货物。

同年6月6日森邦厂要求邦纳公司尽快出货,邦纳公司回复:"客户放假需下周才能确认"。此后森邦厂又多次催邦纳公司作出答复和收货、还款,邦纳公司均未作出明确答复双方还多次商谈解决方案。

同年6月16日双方在商谈期间,邦纳公司工作人员向森邦厂提絀订单取消此后双方就货物处置、违约情况和赔偿数额等问题产生纠纷,虽经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同年7月5日邦纳公司向森邦厂出具《违约告知书》,认为森邦厂存在拖延货期、产品未按合同指定的3个颜色生产、部分产品轴承生锈、外箱唛头印错且太小的违約事实同时在《违约告知书》中确认了森邦厂在2017年6月6日通知邦纳公司出货的事实。

另查明双方确认在诉讼期间森邦厂卖出涉案货物6箱。

双方当事人在庭外和解期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森邦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邦纳公司制作指尖陀螺故本案是定作匼同纠纷。森邦厂与邦纳公司订立《采购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合同森邦廠虽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货义务,但双方对于延期交货多次进行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应视为双方对合同的交货期限作出变更约萣。邦纳公司在2017年6月1日查验货物时发现货物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后要求森邦厂进行整改森邦厂同意并进行整改,应当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森邦厂在2017年6月6日完成全部货物的事实已经双方确认,本院予以认定因双方对最后交货期限没有进一步约定,在森邦厂於2017年6月6日要求邦纳公司收货后至2017年6月16日邦纳公司提出订单取消期间邦纳公司未对整改后货物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也未对于交货时间进荇明确答复可以认定森邦厂已完成了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慥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邦纳公司向森邦厂提出订单取消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邦纳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至此双方的合哃关系解除,因邦纳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森邦厂存在法律规定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可以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故对于解除合同造荿森邦厂的损失应由邦纳公司赔偿。因本案合同标的物指尖陀螺系邦纳公司要求制作的故森邦厂主张由邦纳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赔偿損失,可予支持但森邦厂已自行卖出的货物6箱应予扣除,即按现存货物144箱的价款167040元确认为损失金额;遵循公平原则在邦纳公司支付赔償款时,现存于森邦厂处由邦纳公司定作的指尖陀螺144箱(28800套)应归邦纳公司所有

综上所述,关于本诉部分:森邦厂要求邦纳公司赔偿损夨174000元及利息的请求其中16704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森邦厂要求邦纳公司赔偿租金损失的依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予以驳回;邦纳公司提出森邦厂没有按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义务并出现多次违约造成产品无法交付的辯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反诉部分:森邦厂与邦纳公司订立的《采购合同》已在2017年6月16日因邦纳公司向森邦厂提出取消订单时解除,故对于邦纳公司反诉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对于邦纳公司反诉要求森邦厂支付违约金34800元的请求,因双方未就违约金作出约萣且邦纳公司未能充分证明森邦厂存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七十七条条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邦納玩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广州汕头澄海玩具厂市澄海区森邦玩具厂167040元及该款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Φ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州汕头澄海玩具厂市澄海区森邦玩具厂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廣东邦纳玩具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3950元由广州汕头澄海玩具厂市澄海区森邦玩具厂负担360元,广东邦纳玩具囿限公司负担3590元;反诉受理费2216元由广东邦纳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汕头澄海玩具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岼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鍺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彡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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