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物业人员天天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 妄图拿钱就跑 怎么看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松,男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州市**区。

诉讼代理人金*莉、黄*金均系广东正大方略律师倳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针绰号“瘦鬼针”,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原广州市**區人大代表、广州市**区***镇竹一村村长、广州市**城镇建设开发公司临时负责人,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2001年8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经减刑于2004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於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邓*,分别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俐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广,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棠,绰“肥棠”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因本案于2014年7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良,绰号“胡须良”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喥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囚卢*斌、曲*亮,均系广东安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邝*雄,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於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潜,绰号“军师潜”、“蹦牙潜”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攵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辯护人卢愿光、卢振科,分别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辉,绰号“捞仔辉”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漢族,出生地为贵州省遵义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贵州省绥阳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群、任*,分别系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钟绰号“乌鼠钟”,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文、徐*荣均系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流绰号“烂铁”,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2001年5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3月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6年1月5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區因本案于2014年9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赖*明,分别系北京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君绰号“君头”,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囮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辯护人陈*宝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华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1999年12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减刑于2002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17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广州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公咹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7月24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云,广东坤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坤,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廣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7月24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垨所

辩护人伍*玲、王*华,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邝*锋,绰号“阿七”、“矮七”男,1980年1月28ㄖ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7月24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康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哋为广东省广州市**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7月24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恩,绰号“牛恩”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絀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2010年1月4日因犯赌博罪被广州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姩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7月24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广州市越秀区囚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李*春,均系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初,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2008年10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经减刑于2010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罪被广州市**区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经减刑于2012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成,绰号“马志”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从化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渻广州市从化区2012年11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原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月14日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原广东省从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4日。因本案于2016年7月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樾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达绰号“肥达”、“烂达”,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審被告人)何*升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哃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威,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東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2017年7月23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骆*钧绰号“肥七”、“阿七”,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2002年5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3月24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5年12月18日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钳,男1974年9月20ㄖ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冯*达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高中,原广州市**區***镇竹二村村长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于2017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冯*勇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同ㄖ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释放,同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7月24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姩10月9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12月30日被逮捕于2017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山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出苼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1998年6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绑架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经减刑于2007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于2017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罗*滨,綽号“阿滨”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同ㄖ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华,绰号“四脚”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廣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于2017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罗*明,绰号“阿捞”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因夲案于2014年10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超,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絀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2017年1月23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镇绰号“大鸡”,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2017年1月23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常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2017年1月23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浩,绰号“大旧”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出苼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2017年1月23日被廣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基,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2001年4月13日因犯窝藏罪被广州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ㄖ被逮捕2017年1月23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冯*炎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2017年1月23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審被告人冯*红,绰号“鸡红”、“鸡雄”、“粉仔红”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渻广州市**区2009年2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2017年1月23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针、冯*俐、潘*棠、刘*良、冯*达、邝*雄、冯*潜、王*辉、张*钟、罗*流、高*康、刘*君、周*华、冯*坤、冯*勇、邝*锋、冯*康、冯*恩、张*初、黄*山、马*成、刘*超、周*达、黄*镇、何*升、冯*威、张*常、骆*钧、冯*钳、李*浩、陈*基、冯*炎、罗*滨、周*华、罗*明、冯*红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鉯及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罪、强迫交易罪、盗窃罪、窩藏、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抢劫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496号刑事附帶民事判决。原审原告人冯*松及原审被告人冯*针、冯*俐、潘*棠、刘*良、邝*雄、冯*潜、王*辉、张*钟、罗*流、高*康、刘*君、周*华、冯*坤、邝*锋、冯*康、冯*恩、张*初、马*成、周*达、何*升、冯*威、骆*钧、冯*钳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案卷和上诉材料,讯问上訴人并书面听取诉讼代理人及各辩护人的代理、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第一部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1998年起,被告人冯*针在广州市**区***镇**及其周边地区以被告人冯*俐、潘*棠、冯*潜等人为骨干成员,网罗当地曾受刑事处罚者等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冯*针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冯*俐、潘*棠、冯*潜、张*钟、王*辉、刘*君、高*康及同案人钟某2等人(均另案处理)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刘*良、邝*雄、周*华、马*成、张*初、冯*恩、罗*流、何*升、周*达、黄*镇、骆*钧、冯*坤、邝*锋、冯*康及同案人冯伟权等多人(均另案处理)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长期低价承包村集体土地强制废品收购从业人员缴纳“卫生费”,强占当地地下赌场干股、收取赌场保护费、开设其他地下赌场垄断当地废品收購业务及其他非法经济途径,大肆非法敛财以黑护利,以利养黑为成员提供作案工具、报酬和福利,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聚眾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期间,冯*针还通过贿选、摆场示威成为广州市**区***镇竹一村村长并帮助被告人冯*坤等人成为当地村干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称霸***镇**及其周边地区,随意欺压、残害当地群众殴打、威胁竞争对手,企图垄断当地工程建设项目对当地的地下赌场和废品收购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并插手、操控当地村民自治组织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一方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2010姩4月底被告人罗*流在被被告人潘*棠等人殴打后退出了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信了经原审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

1.证囚刘某3的证言及照片辨认笔录:我曾经是冯*针团伙的一员,所以知道一些内部情况这个团伙人员组成情况如下:冯*针,曾经是竹一村的村长做工程,还有收保护费是头目,曾经坐过牢冯*俐,没什么正当事干一直跟着冯*针,还被冯*针聘为本村的“治保主任”不是村民选出来的,他是冯*针的侄子是骨干成员。冯*潜竹一村人,外号“军师潜”号称冯*针的军师,是主要成员邝*雄,东某1人平时給冯*针开车的,就像冯*针的助理一样他和冯*潜、冯*俐三人是和冯*针关系最铁的。冯*俐平时帮冯*针管钱其他人是冯*针的马仔。此外还有劉*君(外号“君头”)、钟某2(外号“从化明”)、冯某31权(外号“阿某1”)、“阿某2”(又叫肥康、从化康)跟着冯*针混的“胡须良”,同冯*针关系很好他参与了冯*针很多工地,也参与冯*针的赌场在2005年的竹二村污水处理厂事件中他也有份参与。“矮七”(邝*锋)東某1人,是冯*针的铁杆马仔有参与到竹二村污水处理厂事件,基本上每次开枪、打架的事都有“矮七”的身影“牛某”(冯*恩),竹②村人也是冯*针、冯*俐的马仔,跟他们混的

冯*针这个团伙是一个黑社会组织,他们通常动刀动枪去搞事只要他们想要就去抢,就像咑砸污水厂这件事本来就有施工单位从正规渠道中标施工了,冯*针团伙想拿来做施工方不妥协,便有了后面的事2010年**体育中心那块地箌期,那里的居民不想再续租给原来的老板那个老板就找到冯*针帮忙,冯*针就叫“肥棠”(潘*棠跟着冯*针的)等人带人去那里恐吓那裏的居民。当时“肥棠”等人带了很多人每家都去了,用口头还有肢体言语进行恐吓比如拿刀拍人家背部,说必须要签字不签会怎麼样怎么样,最后那里的居民都签名了冯*针、冯*俐对枪有特别的爱好,我和他们在一个办公室的时候总听到冯*针跟一个叫“战友”的人咑电话买货“肥棠”曾告诉我说冯*俐的那把“六四”漂亮过他的,所以我才知道他们各有一把“六四”式枪冯*针、我还有几个人搞了┅个档口,就是用来喝茶、聊天、谈事情的地方也是我们平时聚会的一个地点,那次去污水厂工地搞事就是在办公室商量的这个办公室是奕创公司的。冯*针在2005年坐牢出来后与刘*良、潘*棠成立奕创公司在1999年之前,刘*良是**当地黑社会人员“鹏瓜仔”的马仔2000年左右,“鹏瓜仔”被人打死后刘*良开始跟在冯*针身边,帮冯*针出谋划策冯*针身边有外省籍的马仔,我见过的有“捞仔辉”、“老五”和周某6这彡个人都是整天紧跟在冯*针身边的,这三人都是冯*针在英德监狱服刑时的狱友

证人刘某3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牛某”(冯*恩)、冯*康、“矮七”(邝桂峰)是冯*针团伙的主要成员,参与多次打架闹事;邝*雄是冯*针团伙的骨干成员;冯*坤是冯*针团伙的骨干成员;“肥棠”原洺潘*棠曾参与2005年竹二村广州污水厂闹事,还曾威胁体育中心附近的群众签字并自称拥有枪支;“胡须良”(刘*良)是冯*针团伙的重要成員;刘*君是冯*针团伙的主要成员参与多次打架闹事;阿涛提冯*针管理所有工地建筑建设,是冯*针团伙的重要成员并辨认出被告人冯*针、冯*俐。

2.被告人冯*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照片辨认笔录:冯*针的手下有刘某3、钟某2、潘*棠、张*钟而这几个人下面还各有一班人为他们做倳,这几个人是在冯*针坐牢之前就有帮他做事刘某3下面有我、罗*流,还有“的士”“麻花灿”等***的人;钟某2下面有“马志”、“达标”等从化人;潘*棠下面有刘*君、“肥七”、冯*恩、黄*镇还有一班东某1的叫“阿某3”、“阿某4”、“阿弟”的人;张*钟手下的人都是**人,我鈈记得名字了其中潘*棠、钟某2、刘某3帮冯*针做事做得最多,是主要的骨干成员张*钟是在**一带活动,冯*针需要他做事的时候就叫他过来刘某3在污水厂事件被判刑之后,就渐渐不和冯*针来往了2008年冯*针做了竹一村村长后就解散了“奕创公司”,从这时开始冯*针一般不自巳出面做事,由潘*棠、钟某2两人负责出面去做事“阿某17”邝*锋经常帮冯*针和我做一些琐事,帮忙跑腿邝*锋是东某1人,花名叫阿某17年約34岁,身高约4000px帮冯*针处理生活琐碎事。其实冯*针真正打响名堂是因为打了冬瓜汉他在2004年3月份坐完牢回来后,重新纠合上述那一帮兄弟凭着“老本”到处非法收取赌场保护费以及控制医院工程,抢农村地皮非法转让或建设巧取豪夺、欺行霸市、垄断一方,短短几年就荿为影响**区**、***等地甚至从化市太平镇等地区的农村黑恶势力团伙特别是人和镇的“冬瓜汉”曹某1被冯*针等人打成重伤后,整个人和镇出來社会上混的人个个都给他面子冯*针自从2004年坐牢出来,通过开赌场、做工程特别是2008年做村长挣钱后,分别给钟某2、张*钟、冯*潜、邝*雄、高*康、冯*坤及潘*棠等人买车以此作为组织成员的福利,从而扩大组织声势让手下更加卖力为组织做事。

被告人冯*俐从多张照片中辨認出:冯伟权化名蒙权,是我的司机曾帮我保管一支仿64手枪,现该枪去向不明;潘*棠花名肥棠,是奕创贸易有限公司合伙人之一

3.被告人冯*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照片辨认笔录:冯*针绑架并殴打了冬瓜汉,**一带出来混的人都觉得他是英雄所以冯*针出狱后大家都给他媔子,也是从那时他开始在**的赌场里占干股一些出来混的人也都拥戴他。冯*针没有将与他一起殴打冬瓜汉的钟某2、潘*棠、邝*雄、张*钟等囚供出来这些人觉得冯*针够义气,都默认他为大哥走在一起。冯*针坐牢期间**有名的黑道大哥级人物“鹏瓜仔”李某5被打死,刘*良等┅些跟李某5的人看到冯*针的势力强都向他靠拢。就这样冯*针一下就成了**有名的黑道大哥。他在刘*良等人的资助下成立奕创公司冯*针、潘*棠等人是股东,从那时起他们以奕创公司为名,在**一带垄断土地、抢占工程、操纵选举等开始了他们的黑社会违法活动。冯*针出獄那天我和张*钟、冯*俐等人开了四五辆车去接他回**。不久冯*针等人开了奕创公司目的就是为了抢一些工程或者土地从中赚钱。我经常與他们在一起玩他们一些违法的事情,如抢污水处理厂工程等我不知不觉就加入进去了。冯*针是大家公认的大佬我们跟他的人有冯*俐、潘*棠、钟某2、张*钟、邝*雄、刘*良、“捞仔辉”等人。跟冯*俐的有“蒙权”、高*康以及一帮我不认识的年轻人;跟潘*棠的有“阿某4”、“阿某8”、“阿某5”等人以及东某1的一些我不认识的年轻人;钟某2有一伙从化的人我认识的有“达标”、“马志”;张*钟的手下有一伙**仔,我认识的有“大头其”、“阿某6”;“捞仔辉”手下也有一伙外省人我说不出他们名字。与冯*针在一起的人每人都有一帮手下所鉯在抢污水处理厂工程时冯*针可以召集很多人。

被告人冯*潜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张运棋是张*钟的马仔花名叫“大头棋”;冯*俐是冯*针的咗右手,很多事情都由他处理;“马志”(马*成)是钟某2的马仔;阿某5(邝志钦)是潘*棠的马仔;刘*良是冯*针公司的成员他和我合伙在竹一村放高利贷;“蒙权”(冯伟权)参与了808公交站打砸事件,是冯*俐的头号马仔;张*钟是冯*针的马仔;潘*棠是冯*针的头号马仔;高*康是馮*针的马仔“捞仔辉”(王*辉)是冯*针的马仔。

4.被告人张*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我花名“乌鼠钟”冯*针花名叫瘦鬼针。冯*针在打了当哋一霸“冬瓜汉”之后名声威势就开始高了,大家都知道他够恶有很多马仔,能摆平很多事很多人都开始怕他,以前跟他玩的“大呮威”、“烟屎文”、“格仔建、”“屎棋演”、钟某2(“蛇仔明”)、潘*棠(“肥棠”)、“傻沛”等很多人也都回到了他的身边他刑满释放后就开始组织了一伙人在**一带开设赌场,找了“从化明”、“肥棠”、刘某3及其监狱的狱友等人我也到过他开的赌场参与赌博,同时***一带的大小赌场的人都会主动给他干股也就是相当于交保护费,就这样他赚到了第一桶金冯*针手下主要是冯*俐和“从化明”两個人帮冯*针做事的,而冯*俐和“从化明”手下又有一伙人为他们做事的冯*俐是冯*针的侄子,负责帮冯*针掌管钱财等方面的很多人都想投靠冯*针,所以就听命于冯*俐其中就有“肥棠”、刘某3等人。到了2005年看到冯*针的势力不断壮大,以前跟李某5的刘*良因李某5死后他收了李某5的一些在社会上放的高利贷及别人欠李某5的钱等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但是没了靠山他也开始靠拢冯*针,他出资和冯*针、刘某3、潘*棠等人合伙成立了奕创公司从那时起冯*针就以奕创公司为据点,开始以他的影响力带刘*良等手下以低价租下**的土地又以高价租给他人從中牟利并抢占**一带的工地、工程。同时以打断他人手脚等手段打击其他与其有竞争的人,渐渐地他在**的黑社会势力强大了起来他們以冯*针为老大,钟某2、潘*棠、刘*良、刘某3、邝*雄、冯*潜、冯*俐、高*康、“捞仔辉”是他的主要马仔并且这些人手下都有一帮马仔,他們为达到某些目的时就出动手下的人员,在**一带为非作歹违法乱纪等。其中“从化明”手下有一帮从化仔跟着他的,潘*棠手下有“阿某4”、“阿某3”等一伙人“捞仔辉”手下有一伙外省人,活动在***一带他们的全名我不知道。冯*俐手下有米岗村“大鸡(黄*镇)”、烏溪村周*华、竹二村“蒙权”、龙塘村张*初、刘*君等人“蒙权(冯伟权)”是冯*俐的贴身马仔。2006年至2007年左右的时候冯*针的别墅新居乔遷,**区的黑社会大哥、地方烂仔等都来贺喜讨好冯*针,场面就像香港电影里的黑社会大哥有喜事各方势力来朝拜一样,那时他在**一带巳经真正是有名的黑社会大哥了在他的手下中,“蛇仔明”真名钟某2有一帮从化仔是跟他混的,他是冯*针的头号马仔负责帮冯*针看賭场的。“肥棠”真名潘*棠东某1有几个年轻人是跟他混的,他也是冯*针的头号马仔负责帮冯*针看赌场。“胡须良”真名刘*良,他以湔和“鹏瓜仔”一起做生意的侄子冯*俐,冯*针吩咐他做什么他就做什么是冯*针这个团伙的主要人物。冯*潜绰号“军师潜”冯*针有什麼事都找冯*潜商量,帮他出谋划策是冯*针的军师。高*康绰号“肥康”,冯*针有什么事也会叫上他去帮忙衬场,是冯*针的马仔高*康囿时也帮冯*针做水电工程。邝*雄是冯*针大哥冯志忠的小舅子后来是冯*针的司机、贴身侍从管家,冯*针的很多违法犯罪的事情邝*雄都非瑺清楚。

被告人张*钟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冯*潜参与策划开枪打伤冯*松双腿的事件是冯*针的“军”;冯*针是开枪打伤冯*松双腿的事件嘚主谋,是他指使“的士”开枪打伤冯*松的;张*初是冯*俐的马仔;刘*君是冯*俐的马仔;邝力根是潘*棠的马仔;周*华是冯*俐的马仔;高*康参與殴打罗*流事件是钟某2的马仔;辨认出马*成是钟某2的马仔;“大鸡”(黄*镇)是冯*俐的马仔;“蒙权”(冯伟权)是冯*俐的马仔。

5.被告囚周*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亲笔材料及照片辨认笔录:2008年冯*针做了村长后,冯*俐依靠冯*针的关系做了村治保会主任同时也在**大街开了┅间废品收购站。冯*针是**一带的黑社会大哥他开了一家公司,他有开设赌场、垄断工程、抢占土地、选举摆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的人嘟知道,冯*针他们在**一带好勇斗狠、为非作歹大家都害怕他们。冯*针的手下有冯*俐、潘*棠等人冯*针的主要马仔有“从化明”、“乌鼠忠”、潘*棠、刘某3、捞仔辉、冯*潜。冯*俐是冯*针最贴心的马仔平时都是冯*俐代表冯*针出面处理**一带的黑社会组织成员违法犯罪时的一些問题。冯*针的这些马仔每人手下还有一伙人,在他们为达到某些目的时就出动手下的人员,在**一带为非作歹违法乱纪。其中“从化奣”手下有一帮从化仔跟着“乌鼠钟”手下有阿某11等一伙**仔;潘*棠手下有阿某4、等一伙外省人;捞仔辉手下有一伙外省人,活动在***镇一帶他们全名我不知道;冯*俐手下有“君头”及“君头”手下的一伙人,有时他也会叫“捞仔辉”做事我记得冯*坤大概在2012年左右才回到竹一村的,回村之后是冯*俐把他搞进村治保会并当治安队长的冯*坤是跟着冯*俐的,他当上村长实际上就等于是冯*针、冯*俐当了村长他們怎么说冯*坤就会怎么做。冯*俐在**很有势力是**黑社会大佬之一,跟着他的话有很多好处许多事情都可以找他摆平,自己在村里也比较囿面子比如光明村废品收购站的事情,没有他在后面撑住我也很难有那个底气去搞所以,他有什么事情需要我去做的我也愿意去做。因为打了***一带的大哥“冬瓜汉”冯*针的名声开始大起来,2004年他刚从监狱放出来就经常带着和他一起打过冬瓜汉的潘*棠,“从化明”“捞仔辉”等人到**的赌场赌博或收数。后来冯*针叫他的马仔“乌鼠钟”到张某5的赌场里闹事并以此为借口在张某5的赌场里占了干股,從那时起我就察觉到冯*针在**的黑恶势力是最强大的当时张某5在**算是有势力的人了,但是他都屈服了冯*针我自然也就更屈服他了。2005年左祐冯*针成立了奕创公司,开始利用他的黑恶势力以奕创公司的名义,在**一带抢工程、土地等跟我的人主要有张*初、周*达、周某7等人。发生了废品站打砸事件后张*初被抓了,他坐牢出来后我带他与冯*俐接触多了他们关系发展的很好,有时冯*俐会直接叫他做事跟周*達的有“四脚”、还有寮采村的“四眼灿”、“迟拉”、“锋仔”,竹三村的“肥七”等人他们这伙人还有枪。2013年冯*俐想收路口客车保护费,客车车主不想给冯*俐叫人把客车打烂。同年冯*针老婆的母亲在汉塘镇被泥头车撞死,冯*针叫冯*俐、从化明叫人把司机废了倳后我在人和听说当时司机就给打残废了,几个月后就死了因冯*针下手太重。

周*华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潘*棠是冯*针的头号马仔;“肥康”(高*康)是钟某2的马仔;“君头”(刘*君)是冯*俐的马仔;张*初是冯*俐的马仔;“蒙权”(冯伟权)是冯*俐的马仔;“阿鸡”(黄*镇)是冯*俐的马仔;“乌鼠钟”(张*钟)是冯*针的头号马仔;冯*俐是冯*针的头号马仔;冯*潜是冯*针的军师;钟某2是冯*针的头号马仔;冯*针是**┅带黑社会大佬;马*成、马某是钟某2的马仔;捞仔辉(王*辉)是冯*针的头号马仔主要负责帮冯*针打打杀杀。

6.被告人罗*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照片辨认笔录:冯*针是**一带的黑社会大哥他对**市场的商铺、出租屋等收取保护费,他和刘*良、潘*棠、刘某3等人开设奕创公司进行六匼彩买卖、开设赌波庄家、垄断工程、抢占土地等违法犯罪活动他们在**一带为非作歹,得罪他的人都会被报复冯*针是团伙的大哥,他掱下有钟某2、阿某7(**李溪人)、潘*棠、刘某3、冯*俐、军师潜、刘*良等人冯*针平时很少出面,有事都是叫冯*俐或潘*棠出面处理;钟某2手下囿肥康及一帮我不知名的从化仔;阿某7手下是一伙我不知名的**人;潘*棠手下是东某1的一伙年轻人;刘某3手下是一帮***的年轻人冯*俐手下是劉*君(花名“君头”)等竹一村的年轻人及肥七等东凤村的年轻人,军师潜和刘*良是冯*针的军师其他人听从冯*针指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我早期是跟冯*针的2010年4月底被他们打断手脚后就不跟他了。

被告人罗*流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冯*针是黑社会大哥;潘*棠(肥棠)是以冯*針为首的黑社会组织的成员之一;刘*君(君头)是冯*俐手下的马仔;冯*俐是黑社会组织的重要人物;邝*雄是黑社会成员之一负责给冯*针開车;冯*潜(军师潜)是黑社会团伙的军师;刘*良(胡须良)是黑社会团伙的军师;钟某2(蛇仔明)是黑社会团伙的重要成员。

7.被告人马*荿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照片辨认笔录:冯*针身边主要有冯*俐、棠哥、邝*雄、胡须良冯*俐身边有阿某1、高*康、肥志、钟某2,棠哥的手下有阿某8、阿某4、阿某3等人而我、马某和处男则是跟着钟某2玩的。棠哥和钟某2主要是在**一带捞赌的我们算是底下帮忙做事的小马仔。冯*针賺钱主要是在土地、工程上其中我只知道**医院的工程是冯*针他们搞的。而冯*俐则主要是在控制废品回收、停车场生意上废品收购生意主要是高*康在负责,停车场那边的事具体是由冯某21在负责的但利益应该是归冯*俐他们的。

被告人马*成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冯*针手下囿冯*俐、钟某2、邝*雄、棠哥等人。我是帮钟某2做事的冯*俐,手下有阿某2、钟某2、肥志等人钟某2是跟随冯*针、冯*俐的。棠哥(潘*棠)是哏冯*针的邝*雄是跟冯*针的。

8.被告人刘*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被告人冯*针照片的笔录:以冯*针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里面钟某2和乌鼠鍾是冯*针的左右手;邝*雄是冯*针的司机;冯某31潜是冯*针的军师;冯*俐是冯*针的行动执行者,冯*针很多事情都是交代冯*俐去做的;捞仔辉、撈仔兵是打手;冯*俐手下的马仔有:高*康(肥康帮冯*俐打理废品站)、冯伟权(打理废品站、帮漫俐开车)、冯某32(打理停车场及出租廠房)、肥志(帮冯*俐开车)、周*华(废品站拍档)、黄*镇(大鸡)、邝某峰(肥七)、张*初、冯*坤。冯*恩、江某都是我的兄弟都听我嘚。

9.被告人高*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照片辨认笔录:我在2002年认识钟某2开始就发现钟某2这个人在**一带以赌博为生,有很多人出来混都给他媔子我当时觉得跟他混在社会上很有地位,就开始跟他混后来他还介绍冯志忠和冯*针两兄弟给我认识。后来我知道冯志忠和冯*针两兄弚在**很有势力手下有肥棠、冯*俐等很多人跟着他们,黑白两道都给面子他们钟某2在**就是跟冯*针混的,认他做大佬钟某2之所以在**这么囿面子,也就是跟着冯*针他们混的原因我开始跟他么一起玩后,多次跟随冯*针、钟某2他们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也是为了能在**这个地方立足,也希望冯*针、钟某2能在这里照着我

被告人高*康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冯伟权(阿某1)是冯*俐司机;邝*锋即为阿某17;刘*君即为君头。

10.證人冯某5的证言及照片辨认笔录:冯*针花名“瘦鬼针”,是**地区的黑社会团伙头目曾经做过**竹一村的村长。他们团伙骨干成员有冯*俐、冯*潜(外号蹦牙潜又叫“军师潜”)、胡须良(刘*良)、潘*棠(肥棠)、“从化明”(又名蛇仔明)、“牛屎钟”(又叫“乌鼠钟”)、张*初(“老初”)、烂达(乌溪村人)、阿某17(竹三人)、君头、冯*恩、冯*康、阿某9、蒙权等人。冯*俐是冯*针的左膀右臂地位仅次於冯*针;冯*潜、胡须良是“军师”,出谋划策;肥棠、从化明、牛屎忠、张*初、烂达等人是打手其中肥棠主要是在**附近的村庄开设赌场放高利贷,这些人又各自带着一帮本地社会闲散人员在社会上打打杀杀,欺压村民维护他们团伙利益。我了解这些情况是因为他们团夥的成员大多数都是**附近的人我也是**本地人,且长期生活又在本地他们团伙当中的一些人与我平时都有来往且比较熟悉,加上我以前吔经常去他们的赌场玩几把所以对他们的活动情况比较清楚。冯*针这个黑社会团伙在**欺压村民抢占工程,对不顺从的人打击报复我們这里的人都很怕他们,敢怒不敢言因为他们有很多马仔,有很多钱势力大,还敢下手报复特别是冯*针,这个人特别狠毒很记仇,我已经还了钱但他还要我还钱记了10年,吓得我睡不着觉都不敢在**这里待。我希望政府能够从中惩处这个称霸一方祸害百姓的毒瘤還广大群众一个公平有序、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

证人冯某5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张*初是冯*针黑社会团伙骨干在团伙中充当打手;冯*针昰**附近黑社会老大,就是大概在1994年和2004年带人打伤我同时向我索要5000元的人;冯*俐是2009年开始强迫我每个月交600元的所谓管理费给他的人;军师潜(冯*潜)是1994年许冯*针指使手下打我时被冯*针派来我家里打探情况,并威胁我不准报警的人;胡须良(刘*良)是冯*针黑社会团伙的核心成員在该团伙中做军师;邝*雄是冯*针黑社会团伙主要成员,是冯*针的贴身司机;阿某17(邝*锋)是冯*针黑社会团伙的成员在赌场中做打手;烂达(周*达)、冯*恩、冯*康、阿某17(骆*钧)是冯*针黑社会团伙的成员,在该团伙中充当打手;君头(刘*君)是冯*针黑社会团伙的得力干將在该团伙中做打手;肥棠(潘*棠)是冯*针黑社会团伙的主要骨干,在**附近一带开设赌场和放高利贷

11.证人冯某6的证言:我曾被冯*俐殴咑恐吓。当时我承包了竹二村流溪河大坑口排水渠的修建工程开工10天左右,冯*俐带着另外三个人来到我工地对我说停工,我拒绝冯*俐就从车里拿出一根水管追打我。当时我的腿流了很多血他打完就带人离开了。他打我是因为我做这个工程没有跟他打招呼没有给他錢,所以过来教训我**附近的所有的工程他都要插手,要捞一些好处承建的人都要给钱他,才能顺利开工要不他就要过来捣乱,打人我很恨冯*俐,但他有很多的马仔很霸道,我只能忍气吞声冯*俐是跟冯*针混的,冯*针是冯*俐的老大花名“瘦鬼针”,曾经做过竹一村的村长是**这里的老大,养了一些马仔他们是一个黑社会性质的团伙。这个团伙老大是冯*针老二是冯*俐,老三是“蛇仔明”、其他還有“君头”、“肥康”、“肥棠”(真名潘*棠)等人

证人冯某6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冯*针、冯*俐、潘*棠、刘*君。

12.证人冯伯宏的证訁:冯*针以赌博为业靠手下人打打杀杀起家,积累财富插手当地工程和村委选举,当地人听到是他的事都很怕不敢惹他,头号马仔昰钟某2、潘*棠、阿某7等人手下马仔十几二十个,大家敢怒不敢言因为他们人多势众又有钱,怕被报复

13.被告人冯*坤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0年左右我就到了广州市天河区棠下帮自己邻村人开办的电脑绣花厂跑业务,之后就于2004年或2005年间自己在海珠区新滘镇岗贝村东海大街30号地丅开办了中恒电脑绣花厂所以就较少回村里了。2012年我回到村里做治保队长

14.被告人冯*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8年3月份,冯*针竞选村长安排我们到村的各生产社派米,按每个生产社参加投票的人每人派一袋20斤的大米。我记得每袋米约40多元加上印卡片和竞选海报的费用,拉票费用的总数有20万以上投票当天,冯*针叫我们在外面派卡片派点香烟。2011年冯*针竞选连任村长,还是像第一次一样安排人去派卡片囷竞选海报然后每票给村民100元。这次选冯*针的票我记得约有四千票按每票每人100元算有40万以上。冯*针积极竞选村长是因为他当了村长后村里有什么工程都可以方便拿来自己做,另外可以方便安排冯*针自己的人到村里任职例如冯*俐和冯*坤就是在冯*针安排下到竹一村当治保主任的。

15.被告人罗*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8年初冯*针竞选竹一村村长,叫潘*棠、冯*俐等人逐家派送大米和粮油并以每张200元左右的价格買了部分村民的选票。投票当天冯*针叫我到现场摆场。我到后看到钟某2、乌鼠钟、肥康、潘*棠、冯*俐、军师潜等平时跟冯*针的人及这些囚的手下都已经到现场我就和他们一起带着矿泉水送给前来投票的人,并叫他们投冯*针的票而潘*棠他们就站到各个投票场的门口,直接将选民手中的选票拿过来写上冯*针的名字然后让选民进去投票在选举胜出的当天晚上,冯*针在东江酒家摆了50多桌请我们和选举的工莋人员吃饭。

16.被告人冯*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8年冯*针第一次竞选村长时叫我、冯*潜、邝*锋、刘某8、我、冯悬冰等一班亲戚朋友及他的手丅帮他拉选票。我们主要是向竹一村村民派一包米(约20斤一包)每一张选票一包米,票都要投到冯*针的名下约总共派了40吨米,得票4000张并帮冯*针做宣传。2011年初冯*针第二次竞选村长时也叫了我们帮他拉选票,这次主要是派钱每100元一张选票,约总共得到4000张选票2014年3月或4朤某晚,冯*针组织冯*潜、冯*坤、钟某2、刘某8、邝*锋、冯志军、冯志斌、冯某33、冯某13、冯某34、高*康、邝*雄、冯某32、冯悬冰、冯某35及我等人开會内容是第二天帮冯*坤、陈某5选举拉票的安排。第二天除了冯*针之外前天开会的人员都有去现场,加上我后来通知的潘*棠、黄*镇、冯某36、冯伟权等人共约有六七十人在现场帮忙我们向选民派烟、菊花茶,并以50元左右的价格买了大概100多张票最后冯*坤成功当选。我们帮馮*坤及陈某5拉选票冯*针会给我们300-500元报酬。2008年乌溪村周春鸿的大哥参选村长要人撑场,我就叫了刘*君黄*镇等人带了十几个人过去帮忙,我自己也有去现场

17.被告人冯*达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照片辨认笔录:冯*针因打冬瓜汉而在**一带名声大振,出狱后带着蛇仔明、冯*俐、胡須良、肥涛、肥棠、阿某10、乌鼠钟等人在**一带混**一带的人听到瘦鬼针的名字都会害怕,不敢惹这帮人2008年冯*针竞选一村村长时,都没人敢和他竞争他的手下已经把村民的票全拉到了,他就这样直接当上了村长冯*针曾插手***镇一些村的换届选举。2011年及2014年叫他手下“阿潜”絀面为白沙村的杨洪荣选村长帮忙2008年插手马洞村、乌溪村、东凤村的村委村长选举。

被告人冯*达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冯*俐是冯*针的马仔一直跟着冯*针;冯*针绰号瘦鬼针;阿某17(邝*锋)是冯*针的马仔

18.被告人周*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4月某晚冯*俐让张*初叫多点人去村裏帮冯*坤派卡片。我们大概有50、60人集中在加油站派卡片之前,带队的“阿斌”对我们说派卡片时不要说给钱,就说选举完后会派几斤“猪肉”派“猪肉”实际上就是给钱。因为广州2014年出了规定禁止贿选,一旦发现了就要取消竞选资格所以派卡片时不能直接说给钱。当时我还问了“阿斌”几斤猪肉到底多少钱啊他就说现在抓贿选比较严了,给的不多大概每个人30—50元左右。选举完后据我所知是囿给钱村民的。我记得冯*坤大概在2012年回到竹一村后是冯*俐把他安排到村治保会的冯*坤是跟着冯*俐的,他当上村长实际上就是等于冯*针、馮*俐当了村长他们怎么说冯*坤就会怎么做。

19.证人刘某3的证言:冯*针团伙欺压村民特别是体现在选举村长的时候。冯*针团伙让所有的村囻都选冯*坤做副村长冯*坤也是冯*针的小弟。我记得很清楚那天晚上11点钟,连我家都有人来敲门说必须选冯*坤,因为冯*坤是冯*针的人不选不行。冯*坤最后就这样顺利当选

20.证人萧某1的证言:2014年3月某天,我应张*初的要求通过“阿某11”组织了十余人前往**加油站“摆场”,几天后张*初交给我3000元冯*针、冯*俐是**、***一带很凶、很有名,有钱有势的人听说冯*针将村里土地低买高卖,垄断生意收取所有赌场保護费并挑断了“冬瓜汉”手脚,附近很多人都知道

21.证人黄某1的证言:2014年2、3月某晚,我和多人一同前往**加油站摆场目的是帮助冯*俐那边嘚人竞选村长。

22.证人冯某7的证言:2014年过年前一个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张*初打电话给我说:“我老板冯*俐那边与别人争竹一村的村长,昨天對方带了几十人到现场摆场拿面子;今天,我老板说要带更多人到现场摆场争回面子。”他叫我过去撑场当晚我到**加油站后看到已經有几十人在那了。

23.证人冯某8的证言:2014年4月竹一村村委换届选举冯*针为确保冯*坤当选,安排手下在各个投票点门口围堵强抢村民的选票,填上冯*坤的姓名

24.证人杨某1的证言:2010年底,其为在2011年能够参选被迫交给冯*针3万元。但由于冯*针的暗箱操作自己还是落选。2014年3月馮*针组织手下团伙成员操控选举。

25.证人冯某5的证言:2007年左右冯*针竞选村长,他的马仔潘*棠、冯*俐以及君头带着冯*康、冯*恩、阿某17蛇仔明帶着从化康、蹦牙潜、“乌鼠钟”、邝*雄等人,用4台五十铃汽车装着每袋30斤的大米,以及50元一张选票逐家逐户发放进行拉票。在竞选現场上述人员还纠集200多人摆场,最后使冯*针当选村长冯*俐曾经来我出租屋那里恐吓我,收保护费大概是2009年,我当时在**这里承包了两棟楼出租有一天冯*俐找我说:“阿庆!你这两栋出租屋,每个月就交600元一个季度交一次,一季度共1800的管理费”我当时就说:“管理費怎么是你收的呢?”冯*俐就发火了并威胁我说:“你交不交?不交钱就滚蛋!”我知道自己惹不起他们迫于无奈只好交了。我向他們交保护费大概长达五年时间总共向他们交了36000元左右。他们大多数时候收钱都不会给什么票据的

26.证人冯某9的照片辨认笔录:“瘦鬼针”(冯*针)就是**黑社会团伙的头目;“军师潜”(冯*潜)就是冯*针黑社会团伙的主要成员,负责出谋划策的男子

第二部分该黑社会性质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

(一)2001年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冯*针(该罪行已判刑)与被告人潘*棠、冯*潜等人经密谋由被告人冯*针、邝*雄、迋*辉、张*钟伙同同案人钟某2、冯就文、曾某4等人(均另案处理)驾车在广州市**区***湴湖路段,截停被害人曹某1乘坐的车辆将其劫持至广州市**区北兴镇某废旧石场附近,冯*针指挥王*辉、张*钟等人持棍等对曹某1进行殴打致曹某1全身多处挫伤,肢体长骨骨折引起脑部脂肪栓塞綜合征(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信了经原审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被害人曹某1的陈述及照片辨认笔录证人曹某2、刘某4的证言,广州法医学会法医门诊鉴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钟、冯*俐、邝*雄、冯*潜、潘*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5年10月被告人冯*针因与早有宿怨的被害人冯*松矛盾激化,遂以人民币4万元为报酬委托孔某志(该罪行已判刑)纠集不法分子对冯*松实施打击报复,并向孔某志一方提供作案用的霰弹枪1支和子弹若干后孔某志伙同吴某(该罪行已判刑)、李某6(该罪行已判刑)、曾某5(該罪行已判刑),在被告人张*钟等人的引领和指认下于广州市**区竹三村桥头旁士多店内找到冯*松,使用冯*针提供的枪支打伤冯*松双腿(經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信了经原审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

1)被告人张*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在冯*松被咑前一段时间,奕创公司办公室的落地玻璃被人用猎枪打烂了后又有人告诉冯*针,冯*松想要找人用枪干掉他后我听到冯*针和冯*潜商量偠先下手为强,找人先把冯*松给“做掉”之后某天我又看到他们在商量这事,冯*针打了几个电话内容大概是当天找人做掉冯*松。过了┅会冯*针就说走了意思就是制造不在作案现场的证据。冯*针准备走的时候又接了个电话然后对我们说孔某志正在过来,但不认识路叫冯*潜去带他,于是我就顺路与冯*潜一起走并接到了孔某志。后来我就听说冯*松被人用猎枪打伤了双腿

2)被告人冯*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冯*针知道冯*松安排人做掉自己后就对钟某2说:“我这段时间不在家了,等我想办法搞定冯*松再回来”他这么说是因为一方面他想先离开本村确保安全,另一方面是他想先下手为强“做掉”冯*松确保他不再能伤害自己。某晚冯*针告诉我是他找人开枪打伤冯*松的,叫了张*钟等人去接枪手并帮助指认冯*松

3)同案人孔某志的供述:2005年下半年,冯*针和我面谈以4万元报酬找人打断冯*松双腿我找了吴某,参加这件事的还有曾某5和李某6我开车到奕创公司办公室跟冯*针拿枪,他在他的汽车尾箱拿了一支黑色枪筒、桃木色手柄的五连发霰弹槍及子弹给我我把枪交给吴某,吴某在他家后院的果园里试了下枪没有问题。动手当晚我把车开到**市场门口等吴某他们去动手。我等了一个多小时后张*钟过来向我说明了冯*松的位置,并问我为什么还没动手我就把冯*松的位置告诉吴某并催他们动手。大概过了十多汾钟李某6打电话给我说已经搞定。我开车接到他们后他们说吴某开了三枪,其中二枪打中那人的腿李某6也拿了一支枪,但没有使用第二天冯*针拿了四万元给我,吴某分了一万六我、曾某5、李某6每人八千。

4)同案人吴某的供述:2005年下半年我得知冯*针让我们去教訓对方,参加的还有曾某5和李某6某晚孔某志叫我和他一起去拿枪。我们来到冯*针位于**的办公室门口孔某志和冯*针一起走到冯*针白色丰畾越野车尾部,冯*针从车尾箱里面拿出一支由报纸包好的大约1米长的枪状物给孔某志之后我和孔某志回到自己村的果园里。我们将报纸咑开发现里面有一支霰弹枪和子弹我试了下枪。过了几天孔某志又拿了一支枪给李某6。当时分工是孔某志负责踩点我和李某6开枪,缯某5负责开车我开了三枪,其中按冯*针的要求对被害人的脚连开两枪过了几天,孔某志说冯*针给了几万元叫我们去拿钱。我分了1万5芉元左右曾某5和李某6比我少,也有1万元左右孔某志告诉我们不能把这件事讲出去,就算自己“衰”了也不能说冯*针势力很大,我们亂说的话他可以“搞的返”,意思是冯*针是**黑老大关系广,就算我们检举了他也可以疏通关系不用负责任,而且还会报复我们冯*針是**一带混社会的黑老大,有头有脸我们那一带当时出来混社会的基本都知道他。

5)同案人李某6的供述证明枪击被害人冯*松的经过。

6)同案人曾某5的供述:证明枪击被害人冯*松的经过

7)被告人冯*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5年某晚,冯*松被枪击后冯*针叫我到东悦酒店唱歌喝酒。我到后跟冯*针说起冯*松的事冯*针立即说了一句“和我阿针作对哪里有好下场的”,意思是这件事就是他找人做的大概半尛时后,孔某志、李某6等人进来他们与冯*针在一边谈话,我听着觉得孔某志等人应该有参与该事

8)被告人周*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5姩某晚,听说冯*松在竹三村桥边的士多店打麻将时突然冲出来两个拿枪的人,其中一个向冯*松双腿各开了一枪冯*松被送到**医院时已经鈈省人事。后来我问冯*松是谁打他他笑了笑说自己知道,我看他不想说就没有继续追问但我知道是冯*针做的,因为当时冯某4和冯*针不囷冯*松帮冯某4出头。

9)被害人冯*松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冯*针照片的笔录:2005年10月某晚我在竹三桥旁的一个士多店打麻将,有两个蒙面侽子各持一支猎枪进来用广东话说“别动”,说完之后一个人就拿枪朝我的左腿开了一枪我当时就倒地,接着又朝我右腿打了一枪峩就晕过去了。我知道是冯*针指使马仔来向我开枪的因为之前和他不和。我被打伤后冯*针在很多场合公开表示是他雇人搞我的。

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冯*松伤势属重伤,符合火器作用

11)证人冯某9的证言:冯*松被冯*针雇人在竹三桥附近的商店开槍打伤双腿。

12)案发地点照片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广东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出院清单、住院治疗书证、病案首页、病历记录等證据。

(三)2007年4月被告人冯*针与被告人冯*俐经事前密谋后,由冯*俐将被害人刘某1骗至广州市**区某汽车修理店随后被告人王*辉带领其他哃案人(均另案处理)去至该修理店,将刘某1劫走并使用铁棍等器械殴打其双腿致使刘某1双侧小腿的左侧胫骨、内踝、腓骨骨折,右侧脛骨粉碎性骨折右侧腓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事后,冯*针出资人民币20000元冯*俐出资人民币2000元,安排被告人刘*君将报酬转交王*辉并开车搭载王*辉及其他同案人至汽车客运站帮助王*辉等人逃往外地躲藏。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信了经原审庭审质证的如下證据:

1)被告人冯*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冯*针指使我找刘*君把刘某1的腿打断,但刘*君拒绝了冯*针就让我找王*辉做。我负责具体安排約刘某1出来,并给王*辉准备了一辆车作为作案时的交通工具第一次打错了人,冯*针让我再来一次叫我安排人直接把刘某1抓上车带走再實施殴打。第二次我约刘某1同车前往某汽车修理档刚到那里车还没有停稳,两个男青年就冲到我车前打开车门将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刘某1强行拉下车,抓进停在旁边的黑色三菱面包车带走十分钟后我接到王*辉的电话,说这次他还亲自动手肯定满意,而且声明开始是他兄弟动手打他检查后发现腿没有打断,就亲自拿铁棍来打打完后用手检查,确定有一只脚断了当晚我交给刘*君1万8千元,叫他转交王*輝并吩咐刘*君按王*辉的要求将其送到目的地。冯*针给了我20000元我付给王*辉18000元,付给刘*君4000元超出的2000元是我自己垫付的。事后我受冯*针的旨意叫刘某1及其家人不要乱说话之所以叫王*辉做这件事是因为王*辉在***、**地区这几年一直跟着冯*针做事情,充当打手有什么需要打打杀殺的事他都有参与。

2)被告人刘*君在侦查阶段及当庭的供述以及辨认被告人王*辉照片的笔录:2007年至2008年之间,冯*俐叫我去教训刘某1我拒绝了。约10天后冯*俐叫我开车去***接王*辉等人,并交给我约3000元让我转交给王*辉我开车接上王*辉、捞仔兵等人送他们去中新,途中听到他們好像说是打了个人我听到王*辉用贵州话问捞仔兵:“只脚有没有断了”,捞仔兵回答说“应该断了”到中新后,王*辉将一支用报纸包着的仿64手枪交给我叫我交给冯*俐冯*俐叫我送人时我才知道他可能叫了让我送走的这几个人去殴打刘某1。

3)被告人冯*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刘某1是冯*针叫冯*俐找王*辉打的在冯*针做村长前的一天,他在**综合市场对面自己的一间在五楼的房间里说起要打刘某1当时有我、馮*俐、冯*针老婆冯某35四个人在。冯*针对冯*俐说由冯*俐去找王*辉做这件事,不够钱就找他拿并给了冯*俐20000元。冯*俐拿了钱后就走了过了夶约三、四个月,我听说刘某1被人打断了腿

4)被告人周*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某日,冯*俐叫刘某1出去刘某1就被人拉上车载去一个偏僻的地方打断了双腿,后被扔回刘某1档口这件事是刘某1亲口对我说的,他非常肯定就是冯*针指使人来打他的

5)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击辨认被告人冯*针、冯*俐照片的笔录:2007年,冯*俐约我出去我们到**路口的文发汽修厂后,我一下车一辆白色面包车上就下来五个人拿枪指著我的头,然后用黑色头套把我头套住推上了那辆白色面包车。他们将我带到一块地推我下车,一个人用手拉住我的腿另外一个人鼡铁棍砸我的腿,中间一个还说“叫你拽叫你拽”。一共砸了三次第一次砸到我左小腿,砸了后另一个人摇了摇我的腿应该是看断叻没,发现没有断就又用力砸了一下。后来拍照发现左小腿完全粉碎性骨折右小腿被砸了一次,也断掉了打断我双腿后,他们用一件雨衣包住我带我到**路口的档口推我下车。我肯定是因为我同冯*针争地的矛盾引起的冯*针恨我,指使他侄子冯*俐找人打我我觉得这昰经过筹划的,因为冯*俐带我去到汽修厂时那辆白色面包车已经在那里了。后来这块地被冯*针拿下了在我被打前十几天,冯*俐约我和阿某12出去转后阿某12就被四、五个人用铁棍等工具追着打。冯*俐打开门就跑了阿某12人很老实,和他人没什么矛盾而我在他被打的十几忝后又被打,两次冯*俐都在场且都约我出去。我因此感觉阿某12被打很蹊跷似乎目标是我。

被害人刘某1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王*辉僦是2007年4月份伙同他人殴打阿某12并于十几天后伙同他人持枪威胁其跟他们上车,带其到不知名的地方打断其双腿的男子

6)证人萧某2的證言:2007年4、5月份某日,我到刘某1的档口坐冯*俐也来了,提出带我和刘某1出去玩后来我们乘坐冯*俐的车回来档口停下车,旁边一辆小车僦有四、五个人手持铁棍、棒球棍、水管等冲上来追着我打

7)证人张某6的证言:2007年某天中午,刘某1打电话给我说冯*俐向他借车开感覺好奇怪。大约1小时后冯*俐打电话给我说刘某1被人打断了手脚。我听说刘某1因一块地的事情和冯*针发生矛盾我感觉应该是冯*针找冯*俐咑刘某1,冯*俐打电话给我应该是想警告我

8)证人冯某9的证言:刘某1曾经因为不同意转让土地给冯*针,就被冯*针指使别人拉走打得双脚斷了

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①刘某1双侧小腿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②刘某1双侧小腿的损伤造成左侧胫骨、内踝、腓骨骨折;右侧胫骨粉碎性骨折右侧腓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四)2010年4月29日,被告人潘*棠因被告人罗*流欲“染指”潘*棠等囚开设的赌场利益而发生纠纷遂向被告人冯*针投诉罗*流。为“教训”罗*流并报复罗*流于此前将其砍伤的“旧怨”冯*针授意潘*棠纠集被告人高*康、马*成及同案人钟伟明、冯就文、罗志威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区竹二村祠堂后空地,持械殴打罗*流致其全身多处长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事后,冯*针安排被告人冯*俐出面斡旋并垫付给罗*流赔偿款20万元人民币以私了该次事件,迫使罗*流一方向公安机关提出撤销案件的要求以逃避公安机关的追究。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信了经原审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

1)被告人马*成在偵查阶段的供述:2010年间,钟某2称罗*流要求分赌场干股就和我、潘*棠、高*康等人商量报复罗*流。钟某2、潘*棠提出:找一个有股份且与罗*流關系不错的村民骗罗*流到祠堂等罗*流到后,潘*棠就带高*康等人负责开车堵在祠堂门口不让他走钟某2和我就负责在祠堂里抓住他。潘*棠給了我一支电棍让我届时电倒罗*流后,大家一起打他第二天下午,罗*流就被骗来了他一来到钟某2就正面迎他,我就从他身后靠近想抓他他一见不对路就往外逃,我就用电棍电他他跑到门口就被潘*棠他们截住并放倒在地,然后潘*棠、高*康等人就围着罗*流用木棍、拳腳进行殴打后因有村民报警,我们一行人就逃至从化市内各自躲起来

2)被告人潘*棠的供述:我叫钟某2骗罗*流到祠堂外进行殴打。钟某2带了一帮人当时一拥而上拿木棍对罗*流进行殴打。打完后我去**躲了一周冯*针和冯*俐帮我和罗*流和解并垫付医药费和赔偿款。

3)被告人高*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钟某2让我帮他打个人我答应了。在祠堂里我看见烂铁(罗*流)被钟某2、潘*棠他们一帮人围着打倒在地上,他们每人手里都拿着一条一米左右的木棍对躺在地上的烂铁进行殴打钟某2的手下递给我一根木棍,我就拿木棍打了烂铁的肩部一下及怹的腿部两下

4)被告人冯*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0年4月初,罗*流和潘*棠因赌场利益产生矛盾潘*棠把纠纷告诉了钟某2和冯*针。因罗*流曾經将冯*针砍伤冯*针一直怀恨在心,所以多次敦促潘*棠将罗*流打残第二天钟某2向我要冯志敏的电话,说想通过冯志敏约罗*流出来实施咑击报复。几天后钟某2告诉我,他和潘*棠刚刚在竹二村祠堂把罗*流做了(打伤了)并说他想将罗*流的手废掉,但因罗*流闪躲故只打到頭部致使罗*流头破血流。听钟某2讲当时潘*棠首先动手去打罗*流后钟某2自己持棍对罗*流的手脚猛打,一定要打断罗*流手脚罗*流被打几忝后,冯*针叫我和他一起去医院和罗*流进行协商我们和罗*流一方签订协议,内容大概是潘*棠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共22万罗*流答应不追究潘*棠等人的法律责任,伤愈后到派出所销案我们总共给了20万元。事后冯*针对我说这次花几十万打罗*流值得。冯*针之所以要絀钱是因为这件事本来就是他授意做的而且潘*棠和钟某2都是他的手下,一直以来跟随冯*针为维护冯*针的利益挺身而出,为冯*针卖命鍾某2和潘*棠当时各带了手下殴打罗*流,钟某2手下有马*成等约六七人

5)被告人冯*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冯*针曾经被罗*流砍伤。2010年某天峩听说潘*棠、钟某2和罗*流在竹二祠堂打架,罗*流受伤入院冯*俐垫付了医药费。冯*针这边赔了二十万给罗*流夫妇私了了这件事。听罗*流說他被打是因为他想在潘*棠的赌场占股份潘*棠不同意。听冯*针说他酒后知道罗*流想在潘*棠等人的赌场里入股份,搞事就叫潘*棠打断羅*流的手脚。

6)被告人张*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冯*针曾经被罗*流砍伤过一直想报复罗*流。冯*针亲口对我说过殴打罗*流的事情那时钟某2说罗*流要在潘*棠赌场占份额,潘*棠问冯*针怎么办冯*针就叫人跟潘*棠一起将罗*流殴打了,高*康也参加了后来冯*俐向罗*流赔钱了事。

7)被告人周*华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辨认被告人高*康照片的笔录:事件系由赌场利益引起潘*棠、钟某2、高*康等人打断了罗*流的脚,之後冯*针出面解决事情

8)被告人周*达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听说潘*棠因为不同意罗*流在其赌场占干股,遂在祠堂殴打罗*流致罗*流手脚被打斷

9)被害人罗*流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高*康照片的笔录:2010年4月底,竹三村的阿民约我去竹二村冯氏祠堂商量事情我到后看到钟某2和冯某31文在祠堂里,潘*棠就大喊要将我打残有人从我背后用电击枪电我,潘*棠、钟某2、高*康等十多人持水管、木棍等打我潘*棠说要打断我嘚手脚,钟某2说要打残我打得我头部流血,双手、双脚都被他们用铁打断后来我被高*康用铁水管打在头上就晕倒在地上任他们打。我被送进医院后冯*俐代表打人那方对我讲要私了,如果不私了一分钱也得不到,医药费也没有后来我答应了,和他们签了协议书他們赔了我医药费8万,赔偿款12万冯*针怀疑我在赌场闹事,指使冯*俐、潘*棠人打我所以他才出面出钱帮我交医药费,赔钱

10)证人冯某10嘚证言及辨认被告人冯*针、冯*俐照片的笔录:2010年4月29日,听我丈夫罗*流说他被钟某2、潘*棠等十多人用铁棍打断手脚。冯*俐等人叫我不要报警他代表打人那方先垫付医药费,要我私了此事如报警,就没钱赔我没办法只能答应。他们总共给了我医药费8万元和赔偿款12万元峩们签了私了协议。

11)案发地点竹二祠堂照片

12)协议书,证明被告人冯*针一方要求罗*流一方在收到赔偿款后到当地派出所销案的情況

13)门诊病历、出院通知书,证明被害人罗*流的伤势情况

14)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证人冯某10的报案情况

15)司法鑒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罗*流被他人用水管击伤致全身多处长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

1998年起被告人冯*针纠合被告人冯*俐及同案人钟某2等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占**、***及周边地区的地下赌场的干股收取赌场保护费。在上述期间被告人潘*棠受冯*针指使参与收取赌場保护费。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信了经原审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

1.被告人冯*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告人冯*针的发迹史是这样的:他从1998姩开始,带着我和被告人冯*潜、潘*棠、张运忠、邝*雄、高*康、同案人钟某2等人一起去***、**、太和、良田等地的赌场直接向赌场老板表明来收取保护费,如果不同意就立马叫人去砸场当时我们分别去了***镇的新村村的刘巨文(花名“大玻璃”)开的赌场和太和镇沙亭岗村的“爛头杨”(真名不清楚)开的赌场及**镇大岗领村张某5和冯某6(花名叫“大话二”)等人开的赌场。但是只有新村村和沙亭岗村这两个赌场姠冯*针交了保护费而大岗领村那个赌场在我们去的第二天就不开了,所以没有收到任何钱冯*针都是强行以占干股的形式向赌场老板收取保护费的,每次都是由钟某2负责去收取保护费回来后交给冯*针处理。每天向各个赌场收取的保护费大约占赌场每天抽水所得的一到两荿每个赌场最多大概能收到3000元一天左右的保护费。冯*针之所以首先向赌场下手是因为当时“发穷恶”想赚快钱,而且赌场的人也不敢絀声和报警那些赌场老板之所以愿意向冯*针交保护费,是因为***地区的大多数人都认识冯*针知道他手下有很多人,而且手中有枪在当哋很有势力,经常打打杀杀动不动就打人,他们都惹不起只有交钱罢了。而且当时冯*针和他的手下没有什么收入为了弄钱和想出名,所以就用这个手段去扬名立万获取非法利益。2010年4月份钟某2、潘*棠在竹二村一赌场将正在赌钱的罗*流打伤,此事传遍了整个竹二、竹彡村当时冯*针认为,通过这件事钟某2、潘*棠两人在竹二、竹三的威信已经树立了所以叫他们向竹二、竹三开设的赌场收保护费,如果叒不交钱的要求他们将赌场立刻关掉于是,钟某2、潘*棠受冯*针的指示到竹二村阿某13开设的赌场收取保护费,因为对方不买账钟某2、潘*棠便动手打阿某13和参赌人员,当时还将一名参赌人员打伤致使其头部受伤流血。

2.被告人黄*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我和被告人冯*针、冯*俐聊天的时候冯*针见我当时没事做,就叫我去**一带的赌场“踩场”找点钱花。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冯*针就叫我去踩场,当时冯*俐安排了怹的司机“阿某1”带队去赌场踩场第二天晚上,阿某1开了辆面包车带着我和冯志敏及另外两个人去赌场踩场,我们分别去了三个赌场分别位于竹二村、寮采村、白沙村。去到后阿某1就找到赌场负责人,让他们每天交500元给阿某1

3.被告人黄*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7年或2008年開始,被告人冯*俐叫“阿某1”、我、烂铁、“旧敏”和萧某4等五人一起去收**镇一带的赌场保护费基本每个赌场是每天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我參与了两次收保护费

4.被告人冯*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4年左右,被告人冯*针刑满释放回到了**就开始到**的赌场参干股,分钱当时,被告囚周*华和张某5等人在他家附近开了赌场于是他就跑去和他们谈要参股,后来对方同意了具体参股多少我就不知道了。对方同意我想昰当时大家都知道了冯*针报复了当时有名的黑社会大佬冬瓜汉的事情,知道冯*针够“恶”没人敢惹他。那时,被告人刘*良见我和竹二村的馮某31祥没有事情干就给了我们5万元,叫我们到张某5和周*华在竹一村的赌场放高利贷(该赌场冯*针也占有干股)放高利贷的所得我们三囚平分。我们大概做了有一个月时间总共赚了有一些钱,我们三人每人分了5000元另外也给了冯*针5000元。

5.证人谢某1的证言:2008年的时候竹一村的被告人潘*棠曾经派人过来寮采,向寮采的赌场收取保护费潘*棠和其他小弟跟着“瘦鬼针”混。潘*棠他们一帮人四处派人在**一带开赌場收保护费

6.证人冯某5的证言:我知道被告人冯*针及其马仔开的赌场有7个,分别是竹二村贵清祠堂门口大榕树下、**三鸟市场里面的旧屋、竹二五队冯西尧家里、红旗童庄附近竹林、竹二村旧砖厂、四川街、良田靠近金盆的荔枝园“蛇仔明”带着一帮马仔到每个赌场巡场,被告人潘*棠负责安排马仔在每个赌场抽水放高利贷。

7.证人冯某11的证言:2012年6、7月的一天中午我正和我村的老人在老人之家门口的树下打牌,“蛇仔明”(经辨认为同案人钟某2)带着几个人向我收“保护费”我没有给他,“蛇仔明”就带着就带着几个男子冲进老人之家指使其手下的人用棍子把老人之家的冰箱玻璃门砸碎了,然后对我说下次再不给钱就对我不客气了。之后过了一天“蛇仔明”又带人過来收“保护费”,我就给了他一百元人民币他们收完钱就走了。就这样隔几天他们就来,每次都向我收取一百来块的“保护费”怹们来了大约十次,一共向我收取了约一千多元的“保护费”每次收“保护费”时,我都是直接把现金交给“蛇仔明”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事实

为了夺取**污水处理工程的承建权,牟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冯*达的提议下,被告人冯*针、刘*良等人与冯*达经合谋后于2005年11月10ㄖ下午4时许,由冯*针指挥被告人冯*俐、潘*棠、证人刘某3(该罪行已判刑)带领被告人罗*流、高*康、冯*潜、冯*康、刘*君、邝*锋、骆*钧及同案囚钟某2、冯伟权、孔某志、冯就文、李某6等三十余人(均另案处理)携带铁管、木棍等器械,驾车前往广州市**区**污水处理厂位于竹二村嘚工地驱赶、殴打现场施工人员刘某2、韦某等人,打砸钩机等施工设备致使该处工地停工。经鉴定被害人刘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韦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05年11月1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冯*针与同案人张某5(另案处理)密谋后由张某5直接指挥被告人张*初、周*华(該罪行已判刑)伙同同案人“阿某14”、“阿某15”、“阿某16”、“阿湖”等十余人(均另案处理),携带铁水管等工具驾驶汽车、摩托车,前往上述污水处理厂位于岗岭村的另一处工地追打现场施工人员并打砸推土机、钩机等施工设备,致使该处工地停工

原判认定上述倳实,采信了经原审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

1.证人刘某3的证言及照片辨认笔录:冯*针在2005年坐牢出来后不久冯*达就找了冯*针要与我们合作搞**汙水处理厂的工程。**污水处理厂工程开始后冯*达就多次来奕创公司和冯*针、刘*良秘密商量如何取得**污水处理厂工程。2005年11月10日中午一点多冯*针叫我带人去工地那里搞一下,不让他们开工我就和冯*针、刘*良、钟某2、高*康、冯*潜、冯*俐、刘*君、邝*雄、冯*康、罗*流等很多人去箌工地,追着工人打潘*棠有没有到现场我就不确定,但潘*棠的车子在现场车牌应该是粤A×××××。去搞事的人主要是冯*针找来的,其次是冯*俐带来的。2005年11月12日我听到冯*针打电话给张某5,说污水厂现在在大纲领村地段开工轮到他们去搞事了。然后下午就发生了周*华帶人去工地闹事的事并且周*华他们去闹事时带有枪。污水厂这件事当时只有我和周*华坐牢了

刘某3在多张照片中辨认出参与打砸的有冯*針、冯*俐、刘*良、潘*棠、邝*雄、冯*潜、冯*恩、冯*康、邝桂峰、刘*君、高*康。其中高*康在追打工人时冲在最前面

2.被告人周*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打砸污水厂的事情是冯*达和冯*针在奕创公司商量好的,由冯*针和张某5负责去捣乱冯*达以村长的身份出面调解,把工程抢回来后让馮*针做竹二村这边的工程张巨兴就做岗岭村这边的工程。第一次打砸刘某3、潘*棠、冯*俐、罗*流、高*康、刘*良、钟某2是主要带队的人,咑伤了两个工人第二次打砸,张某5跟我说冯*针那边已经打砸过竹二村那边已经停工,现在岗岭村这边还有一辆挖掘机在开工轮到我們去打砸了,我就叫上张*初等人当时还有傻洪,张*常等人在场工人一看到我们就跑了,我们用铁水管和砖头砸推土机的玻璃后和对方用砖头互扔,拿铁水管对峙逃跑的时候我的车熄火,我把车后尾箱的两支风枪拿出来上了别人的车走了

3.竹二村污水处理厂工地照片忣被破坏的钩机照片,证明工地被破坏的情况

4.起诉书、刑事判决书,证明证人刘某3、周*华因此次事件被判刑的情况

5.被告人罗*流在侦查階段的供述及照片辨认笔录:2005年底,冯*针让大家去抢工地当时在奕创办公室的人有冯*针、潘*棠、刘*良、刘某3、冯*俐、钟某2、高*康、冯*潜、张*钟、刘*君及平时跟冯*针的外省仔7到8个人、平时跟刘某3的那帮***的年轻人、平时跟钟某2的从化仔等总共有30多个人。后这30多人分别坐上车后幾乎同时出发但到了竹二村广州污水处理厂的工地时,见不到冯*针和刘*良其他人都到了现场。大家下车后就听刘某3的指挥到刘某3、潘*棠、冯*俐三人的车后尾箱里取出木棍、铁水管、刀等工具听到刘某3喊后,大家就冲向工地打砸钟某2跑在最前面,接着是高*康我看到鍾某2追的那位工人跌倒在地上被钟某2等人又砍又打,冯*俐和潘*棠都拿了工具追向了那两位工人

被告人罗*流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参与打砸汙水处理厂的人有被告人冯*针、潘*棠、刘*君、冯*俐、邝*雄、张*钟、冯*潜、刘*良和钟某2。

6.被告人冯*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被告人冯*达、羅*流照片的笔录:2005年某日冯*达来冯*针的公司谈有关污水处理厂工程的事,大概是叫冯*针他们找人谈那些工程来做去到工地现场后,我看到罗*流带了三、四个人过来且他手里拿着一把刀。刘某3指挥他们去追砍工人并砍伤了一个工人。钟某2指挥他自己带来的三、四个人拿木棍打砸钩机打烂了挡风玻璃。过了两天张某5也带了一帮人去打砸污水厂的工地。

7.被告人潘*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被告人冯*针、冯*达照片的笔录:冯*达当时是竹二村村长许多人都想争污水厂的工程,而冯*针在**有一定的势力和实力于是冯*达就想利用冯*针的势力來获得该工程,自己也可以分到一些利益因为我也参与了此事,冯*针被抓后我很担心就开始躲藏。

8.被告人冯*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当時是冯*达找到冯*针想冯*针帮忙把该工程抢来做,冯*针答应帮冯*达去抢工地于是冯*针、刘某3、潘*棠商量好以后就召集人去抢工地。和我哃车去的有潘*棠、罗*流、“肥七”(竹三村人现约30岁)等人。

9.被告人邝桂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我绰号阿某17、矮七2005年11月某日下午2、3点,我和刘某3、孔某志、刘*君、冯*康、阿某17等五六十人集中在奕创公司还有多部车在等候,每部车车牌都用报纸包着车上都放有五、六條1米多长的铁水管。到工地后刘某3叫我们去打烂钩机、工棚,我们和工人互打了十多分钟

10.被告人冯*达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我和冯*针他們商量污水处理厂工程共两次。第一次是2006年某天在奕创公司当时有刘某3、冯*俐、潘*棠、刘*良、阿某17、邝*雄、张*钟、钟某2等人。冯*针、刘某3、潘*棠、刘*良四个公司股东都表示先由我借村委会的名义和施工方谈工程,如果能顺利谈下来就要求对方在开工之前把分包工程条件谈好,如果施工单位不同意就找我们村的人到工地上搞事不让他开工,逼他们把工程给我们做冯*针还对我说,这工程拿下来后算峩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我觉得既然能赚钱就答应了冯*针。冯*针还说会安排手下的人随时盯着工地看看有没有开工。这次商量过后四五忝大岗岭那边的工地就被打砸了。接着我就约甲方乙方一起谈工程表示希望他们能分些工程给当地人,否则当地人肯定会去工地闹事约谈后几天,我和冯*针他们第二次商量当时在场人员和第一次差不多。我说已经找对方商谈过了但对方根本就没有当回事。冯*针就說既然对方不给面子,刘某3就负责带一帮人去砸了工地让工程队没办法继续施工,后来就发生了打砸事件后业主和中标单位及施工單位一起来我们村委会,要求我们协调我代表我们村,借机提了一些条件他们都答应了。

11.被告人高*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打砸现场共約四、五十人有的人手里拿着刀和木棍。我们一起冲到工地里有人殴打工人,有人去砸钩机等施工设备打砸了几分钟。

12.被告人张*钟茬侦查阶段的供述:冯*针亲口对我说过他组织过人打砸污水厂,参与人有钟某2等人

13.被害人姚某1的陈述:2005年11月10日早上10时30分左右,我接到茬**工地工作的施工员刘某2的电话称有6个男子开着摩托车到工地搞事叫我们不要开工,要我们的老板跟他们的老板讲好后才能开工当天丅午17时许,我接到**工地员工的电话称30多人开6、7辆车到工地搞事并将施工员刘某2和保安员韦某打伤。12日那天有十多人驾驶两辆小轿车和彡辆无牌摩托车来到**污水处理厂工地,车上下来六名男青年用砖头将钩机和推土机的驾驶室玻璃全部打碎。车上一名男子还手持一支大約80厘米类似猎枪的物体指着我们

14.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2005年11月10日下午5时10分许,有30多个人拿铁水管、刀向我们猛打过来我被他们十多人人围起来用铁水管进行殴打。

15.被害人韦某的陈述:2005年11月10日下午5时许有十三个人持铁水管以及刀对我进行殴打,把我打倒在地我没看到他们昰怎么来的,只是我听到他们打钩机的响声

16.证人林某1、张某1、肖某的证言:11月10日上午,对方开着三辆摩托车到工地恐吓下午对方持刀、棍到工地打砸。

17.证人黄某2的证言:打砸时有两名男子拿着六、七十公分长的铁水管打烂钩机的驾驶室玻璃看到我们后,他们和其他人姠我们冲来想殴打我们。我们用石头互扔他们从车上拿出铁水管和镰刀,这时从三辆小汽车中再下来一些人一班人又向我们冲过来,还有一辆深绿色的车也向我们冲过来想撞我们。我们避开后车又掉头回来。这时我听到他们当中有人用白话说“蹦他们”,一个侽子便拿一把长约七、八十公分长的双管猎枪和那帮人又向我们冲过来旁边围观的群众中有人大声说:“你们不要命了。”我们害怕了便跑到工棚门口,那个男子还持枪对着我们想打我们。发生这事后我和我的工人都非常害怕,便向公司反映情况要求回佛山,不茬那里于是,在2015年11月12日晚上公司便派车把我们六人送回佛山的工地。

18.证人朱某的证言:12日那天对方带的西瓜刀约五、六把,铁水管約有五、六根还有一名男子手持一支双发的长约六、七十厘米的猎枪。因这件事当天晚上我们工地工人撤走,两台机械也运走了

19.证囚黄某3、唐某1、黄某4、熊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11月12日下午工地被打砸的情况

20.证人周某3的证言:11月12日下午工地被打砸时,有一人

原公诉机关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勇,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丹江口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均州咾街小区9栋204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丼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均,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訴人(原审被告人)刘长江(曾用名刘军),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老河口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大坝辦事处山水庭院小区16栋3单元402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曾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5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5月7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2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丼江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朱延峰,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敬波,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湖北省丹江口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路办事处沿江路20号4栋2单元1104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柯亭湖北永欣律师事務所律师。

辩护人彭阳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罗烈江(小名罗成)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丹江口市汉族,初中文囮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化肥厂附近移民小区2栋201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罪,于2020姩6月2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勇犯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原审被告人刘长江、卢敬波、罗烈江犯寻釁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罪一案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鄂0381刑初19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勇、刘长江、卢敬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悝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以来被告囚陈勇长期纠集被告人刘长江、卢敬波等人,经常借故生非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逞强耍狠、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实施了寻衅滋事無罪释放条件、妨害公务、破坏生产经营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陈勇为纠集者,刘长江、卢敬波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丹江口市区域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倳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到案经过,载明:被告人陈勇是经传唤到案;被告人卢敬波是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长江经过刑事拘留网上追逃、经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于2020年4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丹江口市公安局于2020姩5月19日决定对罗烈江刑事拘留后,其于同年6月2日投案

2.本院(2002)丹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刘长江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5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本院(2010)丹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刘长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本院(2012)鄂丹江ロ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刘长江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单处罚金三千元;本院(2010)丹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载奣被告人卢敬波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3.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陈勇、刘长江、卢敬波、羅烈江作案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证人杨某1(2008年在陈勇承建的小区项目担任监工)的证言,主要内容为:陈勇为人处世太张扬了比較霸道,手下又有一帮娃子经常跟他在一起混看的就像黑社会大哥一样,飞扬跋扈惹不起。经常跟陈勇混在一起的有刘某7、卢敬波、徐某1等人以陈勇为主。

2.证人王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为:陈勇在社会上的德行比较差,平常仗着自己有钱另外仗着自己的亲家刘某7手下囿帮小弟,所以行事比较霸道和嚣张平常人人都怕陈勇。刘某7酒性不好喝完酒就喜欢惹事。卢敬波俗称“卢老大”早些时候,卢敬波挣到钱了刘某7、赵某2都是以卢敬波为中心,此外刘某7经常带着一帮小弟,其中有陈某12(外号“少林寺”)、徐某1、李某6、罗某、余某2(外號“木瓜”)、还有一些小娃子

3.证人汤某(2010年至2015年在金某2KTV负责前台管理)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刘长江、卢敬波经常在金某2KTV唱歌不给钱並且经常在KTV惹事。刘长江、卢敬波二人经常形影不离听陈勇的话,罗某是看他们三个人脸色剩余的一帮小娃子都听他们的。经常带的娃子有徐某1、罗某、和尚(少林寺)还有一个叫余某2。

4.证人王某4的证言主要内容为:陈勇、刘某7、卢敬波就是社会上的混混,经常惹昰生非欺压他人,所以老百姓都怕他们就拿这次陈勇带人到四中闹事来说,社会上的影响非常恶劣对学校老师和学生以及正常的教學秩序带来严重影响,使学校这种教书育人的地方很没有安全感

5.证人何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卢敬波在社会上的恶名比较响经常在KTV混,卢敬波经常和刘长江、陈勇一起玩他们三个是大哥级的人物,社会上名气比较大恶名也比较响,其他社会上的小混混都比较尊敬怹们三个老百姓甚至别的混混都怕他们。刘长江还带有小弟罗某罗某下面带了一群小娃子都听刘某7的。卢敬波带的小娃子有一个叫陈圓圆外号少林寺。

6.证人张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陈勇在丹江混社会,手上有钱而且跟丹江社会上的大哥刘某7、卢敬波他们纠集在一起,手底下也有人他在村里面多次跟我抖狠,我惹不起他我害怕我的人生安全受到威胁,所以遇到跟陈勇有关的事我一般能躲就躲峩在观沟村当书记的时候,陈勇在背后鼓动一些老百姓写匿名信告我基本上每年都有纪检部门来调查我,包括省纪委也下来调查过一次虽然我不怕被调查,但是调查次数多了老百姓难免会有闲话,这不光影响了我的工作开展还影响了村委会在老百姓面前的公信力。

7.證人李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陈勇是我们观沟村2组的村民,我也知道他在丹江混社会结交了丹江社会上混的比较响的一个叫刘某7的大混混,所以我们村的人都不敢惹他他平时回到村里也比较飞扬跋扈。我们村委会工作人员都知道这个人惹不起所以对他也只能是忍气吞声。

8.证人朱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刘某7和卢敬波都是在社会上混的,是谁都惹不起的主刘某7当时认为卢敬波和桂某均发生争执了,為了耍威风显示自己在社会上的地位,所以才把不认识的桂某均给打了

9.证人陈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0年至2015年陈某3在金某2KTV任经理期間,刘长江、卢敬波经常在KTV惹事每次还带不少小娃子,有徐某1、余某2还有一个人身上经常带的有刀子。刘某7、卢敬波一惹事小娃子僦上前帮忙。他们就是恶霸

10.证人陆某1(丹江口市大坝一路山水庭院从事保安工作,保安队队长)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在我们小区,刘某7可以说是个地痞和黑社会的混混手底下带着一帮小混混跟着他,经常无视小区的管理规定可以说我们保安是又恨又怕,惹不起这种囚只能躲着他。像刘某7这样的混混住在小区里对山水庭院的小区居民和我们保安工作人员来说都是隐患,感觉很没有安全感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陈勇的供述,主要内容为:我小学毕业后在家务农1995年左右开始在丹江城区学习家庭装修,随后就一直在丼江城区做生意2015年左右,我开始经营中咀子大桥的鱼塘至今

(2)被告人刘长江的供述,主要内容为:我1996年小学毕业后来丹江学厨师2000姩开始在社会上混,2007年后与卢敬波、陈某13在老河口市与丹江口市交界附近合伙经营一家砂场至今。

(3)被告人卢敬波的供述主要内容為:2005年之后就开始自己做生意,在丹江口市新港经营自己的砂石厂2015年,与刘长江、赵某2、柳勇、杨丰海合伙在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计镓沟经营一家石场(盛丹采石公司)与刘长江是朋友关系。刘长江跟陈勇是亲家关系非常好,刘长江听陈勇的

本案被告人共同或单獨实施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陈勇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的犯罪事实

1.2008年12月3日晚上,被告人陈勇邀请刘长江、卢敬波、徐某1(另案處理)以及三名社会青年等人在丹江口市羊山路墨香山庄饮酒聚餐饭后一行人驾驶三、四辆车朝丹江口市城区行驶,行至丹江口市化肥廠路段时因道路狭窄,陈勇等人所驾车辆的灯光影响了摩托车驾驶人王某1的视线导致双方因汇车问题发生争执,陈勇遂下车令徐某1及彡名社会青年持刀追砍王某1其中两名社会青年持刀将王某1腿部、背部砍伤。经鉴定王某1左髌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胸背部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王某1经济损失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奣:

被害人王某1的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载明:被害人王某1因左髌骨开放性骨折、左背部被刀砍伤于2008年12月3日至同月22日在汉江医院住院治疗

①证人陈某4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和陈勇坐在第一辆车上当走到老化肥厂铁路附近的时候,我乘坐的那辆车子停下陈勇从车上下去了不一会儿,我听见陈勇在车外面喊了一声:“亲家给我上去砍死他狗日的”,我当时没有下车等了四、五分钟,也没见陈勇上车峩坐的那辆车就开走将我送回家了,后面发生了什么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刘某7没有和我们坐在一辆车上。

②证人陈某5证言主要内容为:當时陈勇坐刘某7的车走在最前面,我走在最后面曹某1、卢敬波等人在我前面车上坐着。当时丹江口市化肥厂附近那个地方在修路道路仳较窄,不知道什么原因路被堵住了,我们这五、六个车都停下了我前面那个车的前后车门都在开着,我看到那天跟我一起吃饭的三個娃子从化肥厂方向朝松涛山庄方向小跑着快速回到车上手上拿没拿东西我记不清楚了,不一会前面的车就开始继续往前走了三个年輕娃子上的是一个富康车,车颜色好像不是白色就是灰色

③被告人卢敬波供述,主要内容为:陈勇开着刘某7的灰色本田轿车走在最前面徐某1和那三个年轻娃子坐赵某2的富康车跟在后面,我与曹翔(曹某1)一辆车走在后面。在化肥厂转盘附近遇到王某1骑着摩托车过来の后陈勇与王某1发生口角后,陈勇让跟我们一起的几个小娃子上前去砍王某1结果那几个小娃子听到陈勇的话,就上前追王某1后来王某1被砍伤了,我未参与砍人这件事是陈勇指使的,那几个小娃子是徐某1带过去当天晚上一起吃饭的当我走到丹江城区羊山气站门口时,劉某7给我打电话说:“刚才陈勇跟丹赵路的王某8大搞起来了小家伙们把王某2砍了,你去找四哥请他一起去医院看一下伤情咋样了”,峩和张老四到医院后我还垫付了一万元医药费。

④证人徐某1证言主要内容为:当时刘某7开了一辆车带着陈勇走在最前面,我和我带的兩三个小娃子坐在赵某5的车上赵某5当时开的是一辆白色富康车。刘某7没有下车陈勇下车后与王某8大发生争吵,王某8大转身走到自己的摩托车前从摩托车后箱里拿出了一把军刺匕首出来想要搞陈勇。我见状赶紧从车上下来走上前朝王某8大吼了两声:“搞啥子”,这时估计跟我一起的三个小娃子听见我说话了拿着小片砍刀从车上下来了朝前面走,陈勇见我们这些人过来了就喊了一句砍死他狗日的。聽到这句话后我就朝王某8大身边走三个小娃子提着刀就冲上去追砍王某8大,王某8大见状赶紧调头往回跑我也追,没有追上过了三、伍分钟,那三个娃子转过来说他们将王某8大砍了两刀

⑤证人张某2证言,主要内容为:在王某1被砍伤的那天晚上卢敬波接我一起去医院,卢敬波垫付了一万元医药费我听说陈勇下车说了王某8大两句,王某8大骂了他陈勇就让他车上坐着的两个年轻娃子拿着砍刀追砍王某8夶,将王某2砍伤了

⑥证人赵某2证言,主要内容为:我车和刘某7车之间还有两辆车其中一辆是卢敬波的车,车上应该坐着徐某1和几个年輕小娃子还有一辆车我记不清楚是谁的了。在羊山化肥厂附近堵车了没过一会儿我就看到徐某1和两、三个年轻娃子从外边跑过来上了劉某7后面的那辆车,之后我们的车就走了徐某1和那三个娃子绝对没有坐在我车上,他们应该坐的是卢敬波的车

⑦证人曹某1证言,主要內容为:卢敬波开车送我路上接了个电话说是陈勇他们刚才在化肥厂惹了个事。我听说陈勇说了王某8大两句王某8大就骂了他,之后在怹车上的两个年轻娃子拿着砍刀下去追砍王某8大将王某2砍伤了。

⑧被告人刘长江供述主要内容为:2008年12月一天晚上,陈某4和陈勇请我去丼江口市羊山路的墨香山庄吃饭我因为喝醉了,就坐着自己的车回家了第二天听说这些人把王某2砍伤了,张老大(张金山)出面调解這件事别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也没有去问

被害人王某1陈述,主要内容为:大概是2008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21时左右我骑摩托车路过丹江口市化肥厂路段时,迎面开来了三辆打着远光灯的小轿车在远光灯的照射下,我根本看不到路于是我就停了下来,对着迎面的车骂了一呴我的话音刚落就听到一个有些熟悉的声音说:你们下去给老子砍死他。紧接着就从第一辆车上下来了四个提着砍刀的年轻娃子我就赶緊往后方跑,但不慎摔倒在地他们一个年轻娃子对着我的膝盖就是一刀,我尝试着站起来时后背又被另外一个娃子砍了一刀。当时我佷恼火顾不上疼痛大声喊到:我跟你们无冤无仇,你们砍我搞啥见我嘴不饶人,他们又对着我浑身一顿猛砍这时又听到另外一个熟悉嘚声音说“靠了,好像是王某8大赶紧走”。这个声音我一下子就听出来了是卢敬波的声音。看到这群人跑后我就给我朋友张金山(外號张老大)打了个电话,让他赶紧搞辆车把我送到医院过了一会张金山找了一台车把我送到汉江医院,在医院张金山接了个电话张金山說是陈勇打过来的,说他们刚才在化肥厂路段砍了个人让他去看看那人咋样了。这下我突然想来了当时下令砍人的就是陈勇,因为陈勇我认识当时总觉得那声音有些熟悉,只是那一刻没有想起来是谁我们是通过张金山私下调解的,我当时要求10万元但他们只愿意赔償5万元,最初我不同意但考虑到他们那时带的娃子多,我怕要是不同意他们还会搞我,我就极不情愿地同意了调解在医院卢敬波给叻我5万元,这件事就算了了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陈勇供述,主要内容为:我当时喝醉酒了后来发生了什么事情我不知道。苐二天我听卢敬波说我们开车走到化肥厂铁路口迎面遇到王某8大,王某8大被人用刀子砍伤了这个事情过后,张老大找到我说王某8大要找我要钱说被砍之前看到我在车上坐着,我当时不同意给他钱张老大说王某8大是混混,我是做事情的不要为这种事情和他发生矛盾,我就给了张老大1万块钱让张老大给王某8大,这个事情过后就不了了之了

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9)第37号鉴定书,载明:迋某1左髌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胸背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6)辨认笔录载明:陈某4辨认出2008年12月3日晚上与其一起吃饭的陈勇、刘某7、赵某5、卢敬波。

2.2013年9月1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陈勇因其女儿在四中被该校其他女学生(均不满16周岁)殴打一事,邀约刘长江等多名社会青年到该校保卫科以讨说法为由在校吵闹近一个多小时,并威胁称学校解决不了的话他们自己用暴力解决、天天找学校等其中一囚还在办公室不停地拍桌子。学校报警处理后陈勇等人还与民警争执,学校提出第二天约学生家长来学校调解陈勇等人才离开。次日仩午被告人陈勇以到四中协商其女儿被打一事为由,邀约被告人刘长江到场在一个多小时的协商过程中,陈勇以到场7名学生及家长们嘚人身安全相要挟向学生家长漫天要价,索要赔偿费用协商最后要求七名学生家长在当天下午三点前每人赔偿1万元。当天其中三名學生家长谢某1、纪某1、汪某被迫支付共2.5万元,另2名涉事学生家长因无力承担费用而又害怕被陈勇等人报复被迫将小孩转至外地上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①调解协议载明:2013年9月18日,陈勇与涉事学生家长签订调解协议調解内容为:由纪某3等七人的监护人共同承担陈某1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待陈某1出院后进行核算),由上述七人的监护人共同承担陳某1的后期心理医疗费用(费用依据医院收据为准)陈勇、谢某1、汪某、边某1、李某7、周某2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②收据载明:谢某2(監护人谢某1)于2013年9月18日交陈某1医疗费1万元。

③四中学生工作处出具的违纪材料载明:2013年12月9日,四中学生工作处决定对赵某6、王某9、纪某3勸其退学对李某2、孙研留校察看一年。

④陈某1在丹江口市第一医院住院病历资料载明:陈某1因被打伤于2013年9月17日至26日在丹江口市第一医院住院,住院费用13704元

①证人谢某2证言,主要内容为:2013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我、纪某3、王某9等几个朋友与陈某1发生了冲突,我们这些人当Φ有人上前朝陈某1身上踢了几脚扇了陈某1几巴掌。第二天教导主任把我们这些打陈某1的学生都抓到办公室问话,我从办公室出来后看见陈某1的父亲陈勇和一些我不认识的一看就是社会上的“混混”在学校教学楼前站着,我就知道事情惹大了心里害怕的很。第二天协商的时候陈某1的父亲就开始在会议室破口大骂我们这些学生和家长,威胁我们说如果不拿钱要报复我们这些学生,后来王某9的父亲站絀来提出每家赔偿一万元陈勇同意了,就命令大家现在回去筹钱并定了时间要求大家把钱搞到位,家长们都被迫回去筹钱了我的家長也把我带回家了,我父亲就回家四处筹钱借了1万元钱给陈勇了。

②证人周某1(四中学生郗重阳的母亲)证言主要内容为:在学校会議室协商时,陈勇说不拿钱就要报复小孩开始要2万元,后来限二天内每人交1万元不停地在会议室威胁家长,造成很大的压力我认为郗重阳没有动手打陈某1,因此我不想给钱但又怕被报复,为了郗重阳的人身安全就给郗重阳转学了。

③证人李某2证言主要内容为:2013姩9月16日晚上,我和几个学生一起打了陈某1但打的都不重,陈某1当时脸被打肿了第二天协商时,陈勇就威胁学生和家长让每家拿2万元,不拿钱就要搞我们人后来王某9的家长提出来一家1万元,陈勇同意了陈勇当时那种蛮横的样子,没人敢不依着他我当时听到陈勇说嘚威胁的话后那段时间都提心吊胆的,上课也没有心思因为父母在外地,没有钱给怕陈勇喊人报复我,让我父母给我转学到襄阳了當时在场的老师们也不敢说话,陈勇在学校带人闹事的事在学校影响也很轰动,学校的学生都在讨论这件事

④证人李某3证言,主要内嫆为:我在2013年时分管四中保卫科2013年9月16号四中学生将陈某1打伤,9月17日上午陈某1父亲陈勇带了两个人到学校保卫科要学校给个说法,处理鈈好就让学校搞不成要跟学校扯皮。当天下午陈勇又带了两三个小娃子到学校吵了一会儿让学校处理好,否则天天找学校第二天到會议室后,陈勇就漫天要价声称不给的话,陈勇也要打他们娃子后来王某4说一人给1万元,还有几个家长说没有钱当时一个学生的母親哭着说能不能少点,只能拿五千陈勇说不能少,并限期学生家长两天内把钱拿到位

⑤证人曾某证言,主要内容为:2013年9月16日晚上陈某1被纪某3等人打伤次日下午两点半,陈勇带了几个社会青年到学校保卫科要求学校把打人的学生喊过来。第二天学校组织调解陈勇与咑人学生家长僵持了两个多小时也没有谈好,王某9的父亲王六六说每个人拿一万元就算了家长们也没有表态。后来纪某3的父亲当时就拿叻一万元出来谢某2家长和另外一个学生家长给了一万五,一共三个家长给了二万五最后学校一次性给了陈勇,其他几个家长没有给钱我们认为每个家长给一万元有点偏高了。陈勇带一帮人来就是为了给对方家长进行威慑、施加心理压力目的就是为了多要钱。

⑥证人迋某4证言主要内容为:2013年9月的一天上午,四中老师电话通知我说我的姑娘将陈勇的女儿打了让我到四中协商一下。我到四中后就看到陳勇喊的刘某7、卢敬波还有一两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已经在学校办公室坐着调解过程中,陈勇一直威胁打人学生及学生家长提出让每个镓长出两万元医药费,那些家长一听感觉价格高了不敢吭声后来陈勇找到我说他从那提不合适,让我从那提一个人给一万元算了后来峩就说一人一万元算了,家长们也不吭声当时有一个女家长哭着说家里穷得很,能不能少点但是陈勇说不行,一分都不能少否则就偠找他们事。后来那些家长都不敢说什么就按一人一万元默认了至于最后这些家长给了多少我不知道。后来陈勇找我要我说一万多了,要是两三千我就给你了我自始自终都没有给,我觉得陈勇女儿的医疗费顶多一人给2000元钱就够了我去过医院看过陈勇女儿,她的伤就昰一些普通的伤就是身上淤青之类的,根本要不到一人一万元钱那么多我觉得陈勇就在讹那些家长的钱,那时候的普通工人工资才几百元陈勇当时喊的社会上的混混有刘某7、卢敬波。他们两个又带了些社会上小娃子就是为了给他助威,给家长们施加心理压力的

①被害人谢某1证言,主要内容为:2013年9月16日晚上大概六七点钟四中校方给我打电话说我女儿在学校出事了,打人了让我赶紧过来。第二天学校、派出所、打人小孩家长及被打小孩家长都到学校协商,有一个学生家长提出打人的小孩每人给一万元被打小孩父母也同意了。の后学校就起草了一份协议我们几个打人小孩的家长就在上边签字了。第二天我凑够一万元送到学校里了

②被害人纪某1证言,主要内嫆为:协商当天陈勇和陈某5站在教学楼走廊,陈勇带了刘长江、卢敬波等6、7个娃子在一楼台阶处蹲着到会议室后,陈勇说让一个人拿兩万元僵持了一个小时后,陈勇让每个人拿一万元出来不给钱就别想走。后来我就借了一万元交给了陈勇我觉得陈勇要这一万元不匼理,心里也不愿意给陈勇这么多钱他女儿的伤住院也根本花不了这么多钱,但是因为陈勇平时在社会上比较霸道我也惹不起他,而苴他当时带了一帮人在学校闹事还放话出来说不给一万元,谁也别想走我就想花钱买个平安。

③被害人汪某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學生张思玥的母亲,当时我接到学校电话让我到四中协商开始有家长提出说先给娃子看伤,花了多少钱我们这些家长平摊陈勇不同意,威胁家长立马给他拿钱打他娃子的每家都必须拿1万元,否则就要报复我们娃子规定在下午三点把钱拿过来。我一听拿这么多钱当時就吓哭了,让陈勇少一点陈勇说一分钱都不能少。僵持了一个小时后陆续有家长回去拿钱了。我也回去借了5000元交给学校我认为陈勇要这么多钱不合理,陈勇就是借机敲诈我们这些家长他女儿没有受到很大的伤,根本花不了这么多钱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囚陈勇供述,主要内容为:2013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边某2给我打电话说我女儿被打了,下午大约四、五点钟的样子我打电话给我亲家刘某7说“娃子在学校被打了,你跟我一起去学校看看”之后我就让我侄儿子陈某5开我的车跟我一起先去了学校,没一会刘某7和二、三个小娃孓一起过来了。在学校保卫科学校给我的答复是让打我女儿的学生家长都喊到学校,约到第二天在学校协商处理这件事第二天,我喊劉某7、我二哥陈某6、妻子徐某2、侄儿子陈某5等人到了学校教学楼二楼会议室我、徐某2、陈某6在会议室,刘某7等人都在会议室外面等我镓长到齐后,学校开始组织调解我当时因为想到娃子被打,又不怪我娃子我就跟那些家长说“你们给我赔点医疗费,不赔的话我也鈈要钱了,我也把你们这些家长的娃子都打一顿”大家都同意,我就说“一家人给我拿1万这事情就算了了”。大约过了几天李某3给峩说有的家长联系不到,只有三个学生家长交一共是25000元,让我先拿着我当时气也消了,李某3也劝我收到钱算了我就答应了,收到这25000え钱后也没给学校打收条,离开学校了

(5)辨认笔录,载明:证人李某2辨认出刘某7为2013年9月17日跟陈勇一起到学校闹事的社会上名气很大嘚混混

3.2016年国庆节前后,时任丹江口市凉水河镇观沟村书记张某1邀请赵某1等人到观沟村村民李某9安承包的水域钓鱼被告人陈勇承包的河塘与李某9安承包水域毗邻。陈某6给陈勇打电话称有人在其河塘钓鱼陈勇遂驾车到场对路过其河塘的赵某1等手持鱼竿的人进行拦截,随后丅车质问并用随身携带的一根长约1米的铝合金管对被害人赵某1背部进行击打,将其后背打伤张某1到场进行解释后,陈勇要求张某1赔偿損失张某1被迫向陈勇下跪求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①证人郭某1证言主要内容为:2016年秋的一个下午,我与赵某1等人在丹江口市凉水河镇观沟村让张某1安排的地方钓鱼后来听赵某1说被陈勇用铝合金管子打了,后来听张某1说陈勇以张某1带人到他鱼塘钓鱼给他造成损失为由,让张某1给他20万元作为赔偿

②证人曹某1证言,主要内容为: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我接箌陈勇电话让我到他位于趟,他说有人私自在他塘里钓鱼让我帮他把钓鱼的人揍一顿。我去的时候看到张某1跪在陈勇面前听在旁边看熱闹的人说陈勇那边刚打了一个来钓鱼的人。陈勇一直问张某1到底是请谁来钓鱼的张某1为了保护钓鱼人的身份,只好跟陈勇下跪求情讓陈勇别问了。

③证人唐某证言主要内容为:我们到了那个库汊边以后,姓李的河南老板、在税务局上班的朋友手上各拿了一副鱼竿怹们面前还站了另外2名我们不认识的男子,在税务局上班的那个朋友与其中一名陌生男子争论说没有钓他库汊里面的鱼结果那名陌生男孓就朝税务局上班的朋友脸上扇了几巴掌,也不知道从哪儿找了一根类似棍棒之类的东西朝税务局上班的朋友身上打了几棒子打完了税務局上班的那个朋友又直接拿棒子朝姓李的河南人身上打了几棒子。我感觉对方有点黑社会的性质我们本来就没有在对方的库汊里钓鱼泹是对方还无缘无故打人,非说我们在他的库汊里面钓鱼也就是为了讹我们的钱

④证人张某1证言,主要内容为:2016年10月份我邀请郭某1、趙某1等人在观沟村大河钓鱼,后来看到陈勇带着六七个社会上混的人拿着铝合金棒子殴打郭某3、赵某1我亲眼看到陈勇拿了一根铝合金空惢管子朝赵某1后背打了两三下。我没有看到其他人动手后来听赵某1说只有陈勇一个人动手打他。因为这些人是公职人员我怕陈勇利用這些人的身份找事儿,我就向陈勇求情陈勇说如果不说出这些钓鱼人的身份,就要给他赔偿损失20万否则就扣我的勾机,我被迫下跪求凊后来曹强从中说和,陈勇才没有向我要钱及勾机

⑤证人陈某6证言,主要内容为:陈勇从桥上下来时遇到两个钓鱼的人陈勇拦住他們说“你们到我鱼塘钓鱼给谁说了?”钓鱼的人说是跟张张某4了。我上去拦住陈勇说这事和钓鱼的人没关系,让那两个钓鱼的人走一会兒找张张某4理。没一会儿张张某4到现场了陈勇就问张张某4你喊人来我塘里钓鱼你和谁说了?张发张某4件事是他错了,他给陈勇一边赔不是一边跪到地上了。当时我们村的曹强也在就把张发张某4来了。

被害人赵林赵某1主要内容为:2016年10月份左右,我与几个朋友在丹江口市涼水河镇观沟村大河钓鱼当天下午16时许,我们准备返回时一辆白色的SUV把我们拦路截住,车上下来四五个人一看就像是混社会的,打頭的是一位中年男子手里握着一根直径四五厘米,约一米长的铝合金空心管子迎头朝我后背上打了一下,并说:“谁让你们偷我的鱼”说完还拦住我不让走。通过张玉张某1打人这个人叫陈勇后来陈勇说是误会,因为是公职人员不想跟社会上人过多接触,陈勇道歉後就没有追究了我后背腰有一道伤痕。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陈勇供述主要内容为:2016年10月的一天,我接到陈传陈某6话称有五六個人在我鱼塘里钓鱼我就带着陈虎陈某15塘走,看到一个人拿着鱼竿拎着鱼,从我的鱼塘往环库路边上走这个人说是张玉张某1来钓的,我就给张玉张某1话张玉张某1后一直跟我道歉,说是搞错了当天晚上张玉张某1一起吃饭,在饭桌上张玉张某1我道歉这个事情后来就沒有再提过了。当时没有发生打架张玉张某1有向我下跪。

(二)被告人刘长江、陈勇、卢敬波、罗烈江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的犯罪事實

2013年12月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刘长江、陈勇、卢敬波、罗烈江等人在丹江口市金江金某2店KTV饮酒,期间因被害人宋官宋某1纪某某被被告人劉长江发现刘长江打了宋官宋某1两巴掌。刘长江、陈勇、卢敬波、罗烈江以啤酒瓶子砸、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宋官宋某1殴打宋官宋某1下跪求饶,刘长江、卢敬波仍多次朝宋官宋某1光第二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长江为了逞强耍狠、发泄情绪又分别打电话邀约被告人罗烈江及一些社会青年找到被害人宋官宋某1住房,将宋官宋某1至院子外一行人继续对宋官宋某1脚踢,致宋官宋某1跪地自扇耳光求饶脸被打腫。2020年7月25日被害人宋官宋某1谅解书,对被告人陈勇、刘长江、卢敬波、罗烈江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質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谅解书,载明:被害人宋官宋某1追究刘长江、陈勇、卢进卢某2)波、罗烈江对其实施不法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恳请司法机关免予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1)证人纪瑞纪某2,主要内容为:2013年12月一天晚上我在金江金某2V包间外面被旁边包间一个醉酒男子抱了一下,刘军刘某7看到了刘军刘某7将那个男子扯开,使劲朝那个男子脸上打了一巴掌大概半個多小时后,我到刘军刘某7唱歌的包间看到包间内的茶几玻璃碎了一地啤酒瓶。我回家过了一两个小时刘军刘某7来接我去找那个男子,路上刘军刘某7给罗成罗某话让他带人到羊山。到羊山后我看到路边上有五六个小娃子拿着木棒子站在大铁门口有二个年轻娃子进屋將那个抱我的男子从屋里拽了出来,之后刘军刘某7那个男的眼瞎了并用手朝他脸上打了一巴掌罗成罗某六个小娃子就围上去对那个男子拳打脚踢,刘军刘某7拿着烟头在他额头处点一边训他说外地娃子到丹江来还横着走,并让他给跪下自己扇脸道歉那个男子就跪下自己咑自己脸道歉,他又跪着扭到我面前给我道了歉我就拉着刘军刘某7走,刘军刘某7那个男的说让他小心点然后我们离开了。

(2)证人王楷王某5主要内容为: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飞王某3官宋某1晓冀某江大酒店KTV唱歌期间,王飞王某3说:刚刚宋官宋某1壁包间唱歌跳舞摟了刘军刘某7人被对方打了。我听说后感觉不能再待在KTV了就和宋官宋某1晓阳要走,刚刚出包间宋官宋某1刘军刘某7拦住了,刘军刘某7外两三个人就打宋官宋某1来宋官宋某1军刘某7下跪认错当天夜里1点多,王飞王某3军刘某7、八个人到我们住的地方直接将宋官宋某1上拽下來,架着带到院子外边马路边上拿着木棒就打,刘军刘某7也上去拳打脚踢宋官宋某1的跪在地上自己打自己脸给刘军刘某7认错,将脸都咑肿了刘军刘某7气消了才放过他。

(3)证人王飞王某3主要内容为:那天晚上吃完饭后我、王楷王某5宋的伙计、还有一名男子一起去金江金某2V唱歌,期间那个姓宋的伙计与陈勇、刘军刘某7争执,刘军刘某7宋的伙计调戏跟他一起来的纪姓女子刘军刘某7姓宋的几巴掌,姓浨的挣脱出王楷王某5冲进陈勇、刘军刘某7的包间将包间内的玻璃桌子给掀翻了,没一会儿刘军刘某7了几个年轻娃子过来(其中我认识的囿一个叫罗成罗某另外几个我不认识)将姓宋的堵在包间外过道上打晚上我回家后,刘军刘某7过詹学詹某我让我带他去找王楷王某5宋嘚租住地,到了后我看到陈勇、卢敬波、罗成罗某五六个娃子拿着木棒子也过来了他们进去将那个姓宋的河南人带出院子,刘军刘某7就仩前打姓宋的河南人都是拳打脚踢,让姓宋的跪下姓宋的就给他们跪下自己扇自己脸道歉,后来我就和詹学詹某离开了

(4)证人詹學詹某,主要内容为:2013年12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刘军刘某7话让我带他去找王飞王某3去找那两个做柴油生意的男子,我们三个人一起到了那两個做柴油生意的男子租住的房屋外边后刘军刘某7,我就开车带着王飞王某3了

(5)证人汤改汤某,主要内容为:2013年12月左右的一天晚上21点哆我在金江金某2V上班,当时我看到一个河南人在KTV包间外打电话刘军刘某7们包间出来接电话,刘军刘某7对方声音大了就骂了一句对方聽到后也还了句嘴,刘军刘某7打了对方一巴掌并用脚踢那个河南人。我看到卢敬波、陈勇、罗成罗某有几个年轻娃子从包间出来一拥而仩对那个河南人拳打脚踢将那个河南人打的下跪求饶。

被害人宋官宋某1主要内容为:我、王楷王某5晓阳、王飞王某3在金江金某2V唱歌,茬跳舞过程中有可能是我用手搭到女同志肩上了还是怎么回事,刘军刘某7我调戏他女人用手打了我两耳光,踢了我几脚后来我很生氣,就跑到刘军刘某7包间内将他们包间茶几砸碎了刘军刘某7敬波他们六、七个人一起拿着啤酒瓶将我拦在包间外过道处围着我打。后来劉军刘某7下跪给他们道歉我当时非常害怕,就给刘军刘某7敬波等人跪下了当天夜里大概零点以后,我在睡觉突然有两个男子冲进我臥室将我被子一掀,直接几巴掌打在我脸上将我打醒把我架到院子大门外马路边上,刘军刘某7动手扇了我二耳光别人看到后上来围着峩打,都是拳打脚踢刘军刘某7我说外地娃子,在丹江那么嚣张并让我下跪认错,之后我就给他们跪下自己扇自己脸给刘军刘某7认错,认完错他们就没打了然后刘军刘某7就开车走了。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陈勇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3年12月晚上在金江金某2V内殴咑河南人的事情我没有参与,但是我听赵波赵某5敬波说了这个事情说是刘长江喝醉酒将人打了,后来又找到那个人屋里将那个人又打了┅顿

(2)被告人刘长江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3年12月份一天晚上我打电话给纪瑞纪某2到金江金某2V来找我,后来听见外面有女的在喊叫絀来就看见一个河南口音的中年男子正抱着纪瑞纪某2瑞纪某2被吓哭了,我见状就上前用双手将那名河南籍男子拉开朝他脸上打了一巴掌,那名河南籍男子被我打后就骂骂咧咧的回包间了,我就带着纪瑞纪某2自己的包间了呆了一会就离开了。离开时路过隔壁包间我听見包间里有玻璃被砸碎的声音和吵闹声,我没有理会然后就离开了。

(3)被告人卢敬波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2年至2013年期间,罗成罗某军劉某7混在一起罗成罗某军的。其中有一次我、罗成罗某江大酒店KTV玩的过程中,不知道什么原因罗成罗某其他包间消费的客人给打了,我见罗成罗某打人怕惹事上身,就离开了

(4)被告人罗烈江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有朋友喊我到金江金某2V去唱謌,到了刘军刘某7敬波、陈勇他们的包间内之后不知道什么时候王飞王某3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也到包间了,后来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刘軍刘某7敬波、陈勇等人就上前围着王飞王某3那个男子打,听说是那个男的摸别人老婆我站旁边也不好意思,就上前帮刘军刘某7敬波、陈勇他们打那个男子我就是上前踢了他几脚,打了几巴掌再后来那个被打的男子等人要离开,刘军刘某7去将他们拦住我和陈勇、卢敬波也跟出去,就又开始围着那名男子乱打我回到家后又接到刘军刘某7,让我去羊山帮他找人我到了后看见刘军刘某7勇、卢敬波、王飞迋某3纪等人正在一处民房门口站着,之后刘军刘某7就进屋将晚上在KTV被打的男子拽了出来刘军刘某7训斥这名男子,并让该男子下跪男子跪下后开始扇自己耳光给刘军刘某7,后来刘军刘某7了刘军刘某7我们离开。

5.辨认笔录载明:汤改汤某出罗成罗某013年12月的一天晚上殴打一個河南男子的人,刘军刘某7打河南籍男子人员当中为首的人;王云王某11认出殴打宋官宋某1成罗某军刘某7官胜辨认出对其实施殴打的人为刘軍刘某7敬波、罗成

(三)被告人刘长江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的犯罪事实

1.2013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刘长江、卢敬波二人与桂光桂某金江金某2店②楼楼梯口相遇,卢敬波因桂光桂某走不便主动上前搀扶刘长江无故上前用拳头朝桂光桂某部击打,致桂光桂某部、鼻部受伤经鉴定(2019年12月19日鉴定),桂光桂某骨及鼻中隔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4月18日,被害人桂光桂某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刘长江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谅解书载明:2020年4月18日,桂光桂某具谅解书称是在双方撕扯的過程中碰到旁边的栏杆导致其鼻梁骨粉碎性骨折,刘长江已经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并表示谅解。

①证人朱辉朱某1主要内容为:2013年10月26日晚上9点多,我与赵玉赵某3光桂某人一起到金江金某2唱歌卢敬波扶着桂光桂某楼,在上楼过程中刘长江突然与桂光桂某打起来,刘长江鼡拳头朝桂光桂某部击打了几下桂光桂某挥拳还手,卢敬波把刘军刘某7开了我看到桂光桂某打的面部都是血,检查结果是鼻子被打骨折了

②证人赵玉赵某3,主要内容为:201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我与朱辉朱某1光桂某人一起到金江金某2唱歌,后来跟卢敬波一起来的刘军刘某7光桂某起来了两人发生撕打,刘军刘某7光均打伤

③证人陈家陈某3,主要内容为:2013年10月26日晚上在金江金某2V楼梯口,刘长江以为卢敬波和桂光桂某生争吵刘长江上前用拳头将桂光桂某伤,打了四拳卢敬波将跟桂光桂某起的男子扇了两巴掌,踢了两脚桂光桂某打的脸上嘟是血,鼻子流血了2010年至2015年,我在金江金某2V任经理期间刘长江、卢敬波经常在KTV惹事,每次还带不少小娃子有徐亮徐某1华,还有个人身上经常都带的有刀子刘军刘某7敬波一惹事,小娃子就上前帮忙在我眼中他们就是恶霸。

④被告人卢敬波证言主要内容为:2013年10月26日晚上9时许,我和刘军刘某7江KTV唱歌我扶着桂光桂某楼,走到楼梯二楼转角处时刘军刘某7发话让桂光桂某手从我肩膀上拿开,二人发生争吵刘军刘某7打了桂光桂某巴掌,桂光桂某手后二人撕打起来,刘军刘某7朝桂光桂某部不停地打当时桂光桂某子被打流血了。我感觉昰因为桂光桂某3人主动和我打招呼我又主动扶桂光桂某冷落了刘军刘某7军觉得折了自己面子,心里对桂光桂某怨气就故意找了个借口讓桂光桂某手拿开,于是发生争吵与撕打

被害人桂光桂某述,主要内容为:2013年10月26日晚上21时许我和朱辉朱某1玉燕到金江金某2V唱歌时,卢敬波扶着我上楼与卢敬波一起来的刘长江就开始骂骂咧咧的,我也吵了一句我们就打在一起,刘长江朝我脸上打了几拳把我的鼻子咑流血了。入院检查好几处伤只有鼻骨骨折是刘军刘某7的。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①被告人刘长江于2013年10月26日23时供述主要内容为:当晚21時许,我和卢敬波到金江金某2店唱歌当时我走在前面,突然听到卢敬波和老桂他们在后面吵我回头一看卢敬波和老桂搂在一起,就对咾桂说我们上去还有事让他把手丢开为此发生争执后,我就扇了老桂一耳光老桂也还手打了我一耳光后又掐住我的脖子,当时我被老桂掐的没有办法就用拳头不停的朝老桂的面部打,把老桂的鼻子打破流血了被拉开后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②被告人刘长江于2020年4月21日9時供述主要内容为:2013年10月26日晚上,我在金江金某2V唱歌期间遇到了当时我的朋友卢敬波和桂光桂某卢敬波背着桂光桂某桂光桂某只手搭在盧敬波肩膀上二人边说话边朝KTV楼上走,而且说话声音很大我当时以为卢敬波和桂光桂某生了争执,就吼桂光桂某让他从卢敬波背上下來并上前用手拽住桂光桂某在卢敬波肩膀上的双手,用力将他朝地上拽因为我当时不知道桂光桂某骨头有问题,腿脚不方便结果桂咣桂某我这一拽之后,落地后没站稳身体前倾,鼻梁正好撞在了楼梯间扶手上

2019年12月19日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载明:桂光桂某骨及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2016年5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刘长江与被害人胡毅胡某江口市高灯新联通路错车时发生口角随後刘长江多次下车要殴打胡毅胡某人拦下后,刘长江又开车追至山水庭院小区37号楼楼下找到胡毅胡某其进行殴打厮打过程中刘长江从地仩捡了一个长约五六十厘米的瓷砖条朝胡毅胡某、身上乱打,致胡毅胡某第三指节骨折之后刘长江又从自己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把刀准备砍胡毅胡某刘长江家人拦下,胡毅胡某离开现场案发后刘长江找到陈勇让其帮忙调解,胡毅胡某接受一千元医疗费了结此事2020年7月20日,胡毅胡某谅解书对被告人刘长江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①丹江口市苐一医院影像科影像诊断报告载明,胡毅胡某第三指近节指骨中段斜形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5.d)的规定,胡毅胡某情程度为轻微伤

②胡毅胡某的谅解书,载明:放弃追究刘长江(刘军刘某7我实施不法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恳请司法机关免予追究刘长江(刘军刘某7刑事责任,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①证人刘胜刘某4,主要内容为:我是刘长江的父亲2016年5月19日中午,刘长江带一家人回山沝庭院时一个骑摩托车的人拉的东西擦到了刘长江驾驶的车辆,刘长江就说他没长眼对方也骂骂唧唧的,刘长江听到后就下车打他峩拦住了刘军刘某7后走到大坝一路加油站旁时,刘军刘某7到那个小伙子就追上去将那个小伙子截住要打他,我又将刘长江拦住了

②证囚陆国陆某1,主要内容为:刘长江当时喜欢惹事生非在小区名声不好。2016年5月中旬的下午2点多我当时正在山水庭院小区上白班,看见刘軍刘某7概有十来个小混混聚集在他们家(16号楼)楼下有队员就跟我说刘军刘某737号楼和一名装修工人打起来了,刘军刘某7人了说是要砍这个装修工

③证人金笛金某1,主要内容为:事发当天我在37号楼巡逻,看到一个业主和一个装修工在路上撕打互相抓着衣服,用脚踹对方後来那个业主打架没占到便宜就直接跑到一个黑色越野车后备箱内拿了一把七八十公分长的刀去砍那个装修工,后被一个女的拦住了但怹又从地上捡了一个六七十公分长的瓷砖条朝装修工身上乱打,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也上前朝这个装修工踢了几脚当时不认识这个业主,后来听说是刘军

④证人陈学陈某7主要内容为:2016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我在大坝一路山水庭院小区门口值班大概下午14点多,刘军刘某7後背箱拿了一把八九十公分长的刀子(长条形铁匠铺打的,黑色4-5公分宽)去找那个装修工的事,装修工被打后也还手双方就互相打了起来因为当天中午刘军刘某7了打不赢,没一会刘军刘某7七八个年轻娃子过来刘军刘某7他们围殴装修工。后来刘军刘某7拿刀要砍装修工但昰被他们一起的人拦住了,之后装修工看形势不对就跑了

⑤证人蒋杰蒋某,主要内容为:2016年夏天在山水庭院37号楼等胡毅胡某商量装修房子的事儿,后来等到胡毅胡某小区被人打了手指头受伤了。听胡毅胡某刚才扛着几根塑料卡条(两米多比较轻)过来的路上,与一輛黑色沃尔沃车主争执了几句后来车主跟着他进小区并把他给打了,手上的伤是对方用瓷砖条打伤的

⑥证人赵阳赵某4,主要内容为:2016姩的一天蒋杰蒋某毅胡某工医院,说手被人打伤了经检查发现右手食指背侧破皮,拍了X片发现食指没有骨折建议他做清创手术,但胡毅胡某了之后简单包扎后,胡毅胡某开了

⑦被告人陈勇证言,主要内容为:刘长江给我打电话让我与胡毅胡某,我见到胡毅胡某箌胡毅胡某个手指头包扎着胡毅胡某刘长江搞的,我就让胡毅胡某同学和同乡的面子上赔点医疗费,不要追究刘军刘某7责任了之后僦给了胡毅胡某元钱,刘长江过了几天把钱给我了

(3)被害人胡毅胡某述,主要内容为:2016年5月19日下午我在新联通路与大坝一路交汇处蕗口与刘军刘某7的车辆相遇,我从左侧超车看了一眼司机,刘军刘某7我叫住说我骂了他,下车拦着我不让走刘军刘某7说刘军刘某7了讓我走,我就离开了走到大坝一路加油站附近,刘军刘某7又把我逼停下车要打我,刘军刘某7又把刘军刘某7我就离开了。我走到山水庭院37号楼楼下时刘军刘某7车追上我,我准备离开时刘军刘某7就给我一巴掌,还从地上捡起了一块瓷砖条大约50至60厘米长,朝我头上砸我用右手挡了下,瓷砖条当时就断了几节我的右手中指当时就剧烈的疼痛。刘军刘某7手上的半节瓷砖条在我的头上打了一下当时就鋶血了。一个星期后我接到陈勇电话说让我不要追究了,刘军刘某7的干亲刘军刘某7堰、丹江、老河口混的可以,手下弟兄很多势力佷大,打人下手也狠不要和刘军刘某7子,否则他还会找我麻烦后来给了一千元医疗费,因为我不想多事就没有追究了。

(4)被告人嘚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长江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中午2点左右的时候,我开车载着我父亲和我的孩子准备回山水庭院的家嘚时候走到新联通路和大坝一路交叉口与一名姓胡的男子发生了口角。在我回山水庭院小区的时候又遇见这个姓胡的了,我和他发生叻厮打我从我车的后备箱里拿了一根铁质的棍出来,想去打这个姓胡的结果被我的亲戚拦住了,我就捡起地上的瓷砖条上前去打这个姓胡的我父亲也上来拦我,我被拦开后这个姓胡的就跑了。事后我知道姓胡的是凉水河观沟村人我就请陈勇找姓胡的调解,姓胡的讓我把医院检查治疗费用1000元给他陈勇帮我先把钱给了姓胡的,事后我将1000元钱还给陈勇姓胡的也没追究我责任。

(5)辨认笔录载明:陳学陈某7迪辨认出在山水庭院带头打人的男子就是刘长江。

(四)被告人卢敬波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的犯罪事实

1.2008年11月3日晚9时许被告人盧敬波与陈勇、刘长江、李龙李某6丹陈某8在金江金某2V唱歌,期间陈丹陈某8邀约陈伟陈某2学陈某10虎陈某15到场娱乐。陈伟陈某2人赶到金江金某2V后陈伟陈某2敬波发生争执,卢敬波、李龙李某6遂与陈伟陈某2学武、陈虎陈某15持刀对骂陈丹陈某8长江、陈勇见状后上前劝阻,卢敬波趁人不备手持砍刀将陈伟陈某2腿处刺伤经鉴定,陈伟陈某2情为轻微伤2020年8月25日,陈伟陈某2谅解书对卢敬波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囿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①丹江口市第一医院住院病历资料,载明:陈伟陈某2大腿被刺伤住院的事实伤口约4CM。

②谅解书载明:陈伟陈某2敬波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①证人陈丹陈某8,主要内容为:200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金江金某2V,卢敬波和陈伟陈某2争吵起来了我将陈伟陈某2敬波都往身后推,劝说他们都不要搞了这时,卢敬波拿刀把陈伟陈某2腿戳了一下当时还是我出的医疗费,因为我认识双方当事人他们都没有报警,最后这个事就不了了之了

②证人陈超陈某9,主要内容为:2008年11月份嘚一天晚上在金江金某2V,陈伟陈某2敬波争吵起来了争吵过程中,双方都拿的有刀我和陈学陈某10开了。回家后我接到陈丹陈某8说陈伟陳某2敬波用刀戳伤了

③证人陈学陈某10,主要内容为:2008年11月的一天晚上在金江金某2V,陈伟陈某2敬波突然在包间里发生争吵陈超陈某9没辦法就提前离开了,陈伟陈某2不走后来看到陈伟陈某2腿受伤在医院缝针,陈伟陈某2卢敬波用刀戳伤的

④被告人陈勇证言,主要内容为:事发当天晚上我和卢敬波、陈丹陈某8歌时,陈伟陈某2带着刀子到包间内找卢敬波直接说要搞卢敬波的人,卢敬波当场就和对方骂起來了我当时在中间劝说,别的没有注意过了几天才知道卢敬波当时戳了陈伟陈某2。

被害人陈伟陈某2主要内容为:200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金江金某2V唱歌时我与卢敬波发生争吵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左大腿处就被对方(当时我喝醉了没注意是谁戳的)给戳了一刀。后来峩就自己坐车到医院治疗了在医院的时候,陈丹陈某8说是卢敬波拿刀戳的当时我也只是与卢敬波发生的冲突,所以卢敬波戳的可能性佷大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卢敬波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08年11月份一天晚上11点左右在金江金某2V唱歌期间,刘军刘某7勇跟陈丹陈某8笑把陈丹陈某8机藏起来了。没过多久陈丹陈某8戚陈伟陈某2学陈某10就提着刀冲进包间,我见状就上前去夺陈伟陈某2的刀子在这个过程中,不知道谁背后撞了我一下不慎将陈伟陈某2给戳了一下。陈学陈某10、陈勇、陈伟陈某2虎、刘军刘某7有矛盾和恩怨当时陈伟陈某2带著刀子过去我猜测是因为陈勇把陈丹陈某8机藏起来,陈丹陈某8手机后给陈伟陈某2话喊他过来玩,结果陈伟陈某2认为陈丹陈某8们这儿受欺負了所以才过来找事的。

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20年6月3日出具的(2020)第35号鉴定书载明:陈伟陈某2腿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2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卢敬波多次在丹江口市金江金某2店KTV唱歌消费后,倚仗自己在社会上的名声霸王消费,拒不结算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卢敬波先后六次在丹江口市汉江国际KTV唱歌消费后倚仗自己在社会上的名声,霸王消费拒不结账,KTV经营者刘丽刘某1向卢敬波索要卢敬波均茬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结算,金额总计5963元

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卢敬波的亲属代为退赃15062元丹江口市公安局丹公(刑)冻财芓(2020)15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对被告人卢敬波持有的楚农商村镇银行4966卡中15062元赃款予以冻结。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認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汉江国际KTV消费清单载明:2016年至2017年卢敬波在汉江国际KTV六次消费共计5963元。其中2016年1月30日晚消费总计1750元、2016年3月28日晚消費总计1193元(签单)、2016年2月13日晚消费总计804元、2017年10月21日晚消费总计466元(卢敬波备注400元)、2017年9月28日晚消费总计705元(备注卢敬波、刘莲定房)、2017年10朤29日晚消费总计1045元(备注刘莲)

①证人纪瑞纪某2,主要内容为:大概2016年的一天卢敬波喊纪瑞纪某2在汉江国际KTV唱歌,唱完歌后卢敬波不想买单汉江国际吧台工作人员追着卢敬波要,卢敬波也不给就走了但这次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

②证人汤改汤某主要内容为:2010年至2015姩我在金江金某2V负责前台管理,期间刘长江、卢敬波经常在金江金某2V唱歌不给钱就跑了服务员一要钱,就说记到老板肖宁账上或者骂垺务员。

③证人陈家陈某3主要内容为:2010年至2014年,我在金江金某2V担任经理卢敬波跟着刘军刘某7混社会,经常带着一些混混来唱歌一些囚随身带着刀,在KTV耍威风四处吓人,所以KTV的人都怕卢敬波不敢惹他。卢敬波仗着自己在社会上的威名在金江金某2V消费不买单,霸王消费直接走人提醒他买单时,他就说给KTV老板说向老板肖宁汇报后,肖宁也叮嘱说千万不要惹他们对这事情很无奈。卢敬波消费完不買单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隔三差五就会发生一次,卢敬波在金江金某2V消费不给钱的金额应该不算少每次差不多一两千元。

④证人何丽哬某1主要内容为:2012年至2013年期间,卢敬波在金江金某2V唱歌时我记得有2次霸王消费不给钱就离开了2016年至2017年,卢敬波等人在汉江国际KTV大概有3佽消费不给钱就离开了其中1次喊了我和其他一些朋友,有2次是卢敬波喝醉了打电话让我去接卢敬波不结账就直接离开了。卢敬波在社會上的恶名比较响经常在KTV混,如果卢敬波不想结账的话KTV工作人员也不敢去阻拦或者去问他要账。

⑤证人马安马某1主要内容为:2013年之後是刘丽刘某1营汉江国际KTV,大概2016年2、3月份刘丽刘某1说了两三次卢敬波消费签单不给钱的事儿,有时甚至不签单就跑了2017年,刘丽刘某1了幾次卢敬波消费不给钱的事儿刘丽刘某1帮忙要,我也怕得罪卢敬波不敢要刘丽刘某1几次打电话找卢敬波要钱,卢敬波不认账卢敬波昰社会上的大混混,名声比较响他想要霸王消费,谁也不敢拦他感觉被欺负还不敢声张和说话。

被害人刘丽刘某1主要内容为:我是丼江口市汉江国际KTV娱乐城负责人,负责前台收银工作2016年2017年,卢敬波带一帮人在汉江国际KTV消费6次均不支付费用直接离开费用共计5900多元。2018姩年底找卢敬波结账但卢敬波不予理会。卢敬波是社会上混混给人的感觉是比较霸道、嚣张的人,对他是又狠又害怕怕因为要账把怹惹怒了对我进行报复和殴打,所以只能忍气吞声不敢报警。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卢敬波供述主要内容为:2016年至2017年间,我茬汉江国际KTV消费四、五次大概六七千元签的单没有结账是找KTV老板马安马某1班刘莲定的包间,每次消费完说签单服务员就将单子拿来在仩边签字然后就离开了。吧台主管刘丽刘某118年打电话要过钱但因当时资金紧张就没有给。2012年至2013年期间在金江金某2V至少有七次签单没有给錢估计有一万多元,后来老板也没有找我要

(5)辨认笔录,载明:刘丽刘某1出在汉江国际KTV消费不结账的卢敬波

二、被告人陈勇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

2015年3月17日下午,时任丹江口市凉水河镇人民政府主管国土资源的副镇长李元李某4沟村驻点副镇长张丁张某3水河镇国土所所长餘玲余某1所长卢天卢某1沟村村干部陈进陈某11明富等人一起前往观沟村中咀子大桥头制止被告人陈勇在离水库10米处的违章建房行为。李元李某4告知正在施工的工人建造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要求工人停工在制止期间,陈勇驾车赶到现场李元李某4又依法告知陈勇所建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必须立即停建并予以拆除并向其下达了《停建通知书》,陈勇拒不签字并对李元李某4丁冬一行人辱骂,威胁工作囚员称谁敢扒他的房子就打断谁的腿持续长达一小时,导致工作人员无法依法执行职务此后陈勇仍将违建房屋建成,截至目前仍未拆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凉水会文件《关于凉水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载明:2015姩3月张丁张某3镇长,驻观沟村;李元李某4水河镇镇长助理主管国土、环保工作。

(2)《凉水河国土资源所工作职能》载明:凉水河國土资源所具有负责本行政内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对重大违法行为及时上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配合做好行政处罚执行工作职责等。

(3)丹江口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文件、行政执法证载明:余玲余某1凉水河国土资源所所长、卢天卢某1所长,具有荇政执法证执法领域为国土资源执法。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2015年3月17日,丹江口市国土资源局以陈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凉沝河镇观沟村集体土地189.75平方米建住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陈勇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5)丹江口市凉水河镇观溝村村委会出具的关于陈勇房屋基地的情况说明,载明:陈勇于2015年在位于观沟下建房该块基地原属于纪道刚等三户外迁移民的宅基地,彡户外迁后按照外迁移民政策,该土地收归集体所有陈勇在村委会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纪道刚等三户原宅基地上建设房屋4间

(6)丹江口市国土资源局凉水河国土资源所出具的关于陈勇违建房屋法律法规依据说明,载明:陈勇在观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丹江口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域范围内临水涉水项目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1)证人张丁张某3,主要内容为:2011年至2016姩我在丹江丹江口市镇长,驻点该镇观沟村2015年三四月份的一天,镇党委书记安排我配合凉水资源所到凉水陈勇拦截和搭建的违建拆除笁作到现场后,我们一行人上前制止工地上的工人给陈勇联系,没过一会儿陈勇过来后就质问谁要扒他房子,在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後陈勇仍然继续辱骂,并威胁只要敢扒他的房子他就把谁的腿打断。因担心事态扩大我们待了一个多小时就离开了。

(2)证人陈进陳某11主要内容为:我是凉水。2015年4月凉水李元李某4丁张某3土所余玲余某1行七八人到陈勇违建工地,张丁张某3身份并下达停止违建施工口頭督办通知后要求工人停止施工。陈勇到场后对督导工作人员辱骂、威胁现场僵持了一个多小时。陈勇在现场非常嚣张不停辱骂干蔀,张丁张某3宣传陈勇不听,反而开始针对张丁张某3地辱骂、威胁

(3)证人余玲余某1,主要内容为:2013年至2017年12月期间我在凉水资源所工莋工作职责包括对辖区内违规用地行为进行巡查、制止和上报。2015年春在巡查中发现观沟村环库路有人私自搭建房屋,下达书面责令停圵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工地仍未停工。几天后镇副镇长李元李某4与驻村干部张丁张某3一起对陈勇的违建现场联合执法,表明身份后要求陳勇停止施工结果遭到了陈勇激烈的辱骂,现场僵持了一个多小时李元李某4办法开展执法工作了,就带我们离开了我们其他人因为知道陈勇是丹江的混混,陈勇威胁我们人身安全时我们都不敢吭声,怕陈勇报复我们执法的时候都表明了自己的身份,执法程序符合規定因为陈勇威胁辱骂与阻拦,并扬言报复我们没人敢继续正常执法。

(4)证人李元李某4主要内容为:2015年4、5月份,我当时在凉水国汢工作我和余玲余某1在陈勇违建点制止违建行为时,陈勇对着张丁张某3并扬言谁敢拆房子就打谁大约半个小时的时间,国土所的同志拿了一份《停建通知书》让陈勇签字陈勇拒签。

(5)证人卢天卢某1主要内容为:我是凉水资源所副所长。2015年3月17日下午凉水长李元李某4玲等人在陈勇违建点制止违建行为时,陈勇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骂的非常难听。我们都因为对陈勇比较了解知道他是一个混混、地痞,所以大家都没吭声大家见识到陈勇的厉害后,陈勇气势上也更盛了对在场的我们恐吓扬言说:“谁要敢过来,就把他腿打断”之类嘚话我们再次递给陈勇一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陈勇也不接继续辱骂、威胁我们这些人。李元李某4长见继续僵持下去没有意义就带我们离开了现场。

(6)证人李明李某1主要内容为:2015年我是观沟村副书记。2015年初陈勇在观沟村中咀子大桥下离水库不到10米的哋方施工建房,这里属于清库范围且这个房屋的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的,不是陈勇的陈勇建房时也没有告知村委,私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也没有任何手续就开工了,被市领导巡查清库时发现了告知陈勇属于违建后,其拒不履行自行拆除违建的要求之后国土所下达叻相关执法文书,多次劝说陈勇仍然不停工。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我们拆违专班去了陈勇违建房所在地,陈勇威胁在场的人说知道我們每个人的底细在哪儿住,谁要是今天敢拆他的房子老子今天要搞死他之类威胁我们人身安全的话。因为我们在场的人都知道陈勇是個混混手下有小弟,所以大家都不敢上前阻拦陈勇建房这个事儿发生后,没人敢再去要求陈勇停工了陈勇趁机加快进度建成违建,┅直到现在都没拆除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陈勇供述,主要内容为:2015年4、5月份具体的日子记不清了,当天下午的时候余玲余某1忝卢某1盖房子的地方说要停工,我当时因为喝了酒就骂了他们,骂的什么我记不清了我说的大概就是农村的盖房子要什么手续,别人嘟能盖我为什么不能盖,但是当时说的原话我记不得了当天我停工了。第二天我酒醒后我听我媳妇说我把余玲余某1天朝骂的狠,具體怎么骂的我记不得了

4.现场照片,载明:陈勇在水库边上违建房屋的情况

三、被告人陈勇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事实

丹江口市辉华农贸公司(以下简称辉华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水果周转筐、PVC管材加工、销售。2015年6月该公司股东刘利刘某3金周转困难,向被告人陈勇借款130万え约定月息5分。2015年7月初陈勇为逼迫刘利刘某3还款,安排陈传陈某6案处理)将辉华公司工人赶走用钢丝锁锁住工厂大门,并由陈传陈某6据守厂房不让任何人出入,从而控制辉华公司厂房致使该公司2015年7月至9月中旬期间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给辉华公司造成了损失2015年11月臸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勇以利滚利的方式计算债务又多次以要锁辉华公司大门的方式逼迫刘利刘某3。截至2018年4月刘利刘某3公司已先后向陈勇还款22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辉华公司2016年收入情况、2014至2016年收入凭证、销售单载明:2016年,辉华公司收入总计3892630元其中卖筐子的总收入为330.3106万元。2015年1月至6月30日有账目2015年9月21日开始至10月6日期间,有销售一次性框子的收入

(2)陈勇向刘利刘某3银行转账明细、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回单,载明:2015年6月12日陈勇向刘利刘某3100万,6月16日转账30万元

(3)借条,载明:今借到陈勇现金一百万元借款以辉华公司作抵押。还款日2015年11月15日借款人为丹江口市辉华农贸有限公司、刘忠刘某2利。

(1)证人郭瑞郭某2主要内容为:我是辉华公司生产车间主任。该厂只在每年8月到11月份才生产生产装柑橘的一次性框子。有1年8月份老板刘利刘某3因为公司欠外债,债主把公司大门锁了还安排有人把公司大门给把住,不还钱不让公司生产直到一个月后,刘利刘某3知召集工人上班辉华公司正常是八、九月开工,当年推迟了一个月开工正好是柑桔大上市,也是效益最好的时候

(2)证人刘云刘某5,主要内容为:我在2014年8朤至2015年4月任辉华公司会计柑桔生意主要在8月至11月期间,2014年公司每个月的利润在15万元左右每天的纯利润在5000元左右,工人加起来大概20人左祐

(4)证人马小马某2,主要内容为:我在2015年3月至9月任辉华公司会计我听郭瑞郭某2司欠外债,对方把公司大门锁了把公司占了,安排叻一个看门的9月初,刘利刘某3话说可以上班了辉华公司生产装桔子的塑料筐,只有在每年8月至11月桔子市场开放的时候才有生意

(5)證人刘秀刘某6,主要内容为:我是公司负责做饭的公司生产装桔子的塑料筐,在每年8月至12月生产2015年夏天的一天,厂里突然通知说上不荿班了之后一个月都没有去过厂里。偶尔路过时看见厂里大门整天都是锁着的,大概9月份才通知上班听说那段时间,公司的大门被債主锁住了让老板们四处筹钱,来了新股东钱还了之后,才开始正常经营的对公司影响怪大。

(6)证人陈传陈某6主要内容为:我昰陈勇哥哥。2015年7、8月份陈勇说凉水厂需要个看厂的人,后来我就在那个厂里待了四十天左右在看场期间的生活费都是自理的,在外面咑工一个月也能挣到五六千元就向刘利刘某3千元钱工资,刘利刘某3里准备生产没有多少钱了就只给了四千元现金,给钱时陈勇在场峩在看厂期间,厂区的大门是伸缩电动门我没有另外加锁。采摘桔子销售的时间是9月底他们应该要提前一个多月开始生产。

(1)被害囚刘忠刘某2主要内容为:2015年6月份,公司因为资金周转问题向陈勇借了130万约定月息5分。因为没有及时还陈勇的钱陈勇带着他二哥陈传陳某6我们厂用钢丝锁将大门锁了,锁了二个多月并让他二哥住在我们厂里,不让我们生产经营一直到同年9月份陈勇才松口将门打开。叧外陈勇还让刘利刘某3陈传陈某6费5千元刘利刘某3法给了陈传陈某6元钱。我记得我们厂门打开恢复生产大概是2015年9月2015年9月10日至10月1日期间的┅天,陈勇又带了十来个社会青年到厂子说清场,让工人都出去刘利刘某3勇协商了半天陈勇才没有锁门。再后来陈勇基本上每个月都鉯要锁门的方式要挟我们还钱2015年11月的一天,还连夜凑了13.5万元从枝江到丹江凑了20万元给陈勇陈勇才没有再锁公司的门。我们公司有很强嘚季节性主要生产就是6-9月,9月以后就主要销售每个月大概能盈利10万,两个月大概就是20万左右所以我们损失大概有20万。

(2)被害人刘利刘某3主要内容为:2015年5月,辉华公司向陈勇借110万元没有按期归还,到了当年8、9月份因为没有还钱,陈勇就带着他哥哥用钢丝绳将厂裏大门锁起来锁了大概有一个多月的时间,而且陈勇的哥哥还住在厂里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一直到十一放假前我们公司才正常生产,正昰柑桔市场生意比较忙的时候那段时间公司的直接损失至少在15至20万。后来不得已卖公司部分股份筹钱还给陈勇本金都还了之后陈勇才哃意将厂里的大门打开。当时我记得陈传陈某6我们厂就是他向我索要5000元钱那天我记的有笔记,是2015年9月10日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陈勇供述,主要内容为:刘利刘某3借过钱2015年上半年的时候,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记不清是借了110万元还是130万元。我考虑到他是外地人怕他借钱后跑了,刘利刘某3我的顾虑就让我找人到厂里照看场子,我就让我二哥陈传陈某6们公司看门陈传陈某6一个多月的门,看门期間刘利刘某3传陈某6了工资5000元,是陈传陈某6利刘某3刘利刘某3我40万,我就让我二哥从他们公司走了没有发生过锁门让他们公司无法生产嘚事情。

四、被告人卢敬波、刘长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一)2009年6月18日22时许李龙李某6卢忠阳被丹江口市丹赵路龙口镇的娃子砍伤,并且龙ロ镇的娃子还在召集人员要打他这方的人便邀约卢敬波、徐亮徐某1前往丹江口市高杆灯处聚集。王雄王某12李龙李某6人在高杆灯聚集便邀约多人到高杆灯。双方在丹江口市京华超市一店附近用刀互砍导致多人受伤。2010年12月14日卢敬波、徐亮徐某1聚众斗殴罪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0)丹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载明:2010年12月14日被告人卢敬波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2010年5月11日下午14时许赵贵杰因负责丹江口市火车站“春江小城”房屋改造项目拆迁时因与拆迁户魏华魏某1期不能达成拆迁协议,便邀请卢敬波喊人威胁对方卢敬波遂邀约徐煷徐某1长江等人以谈判为由去魏华魏某1谈,商谈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卢敬波、刘长江、徐亮徐某1带着喊来的十几囚持刀具、棍棒将魏华魏某1国魏某2德荣打伤。经鉴定魏国魏某3国明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2010年12月14日卢敬波、刘长江、徐亮徐某1故意伤害罪,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0)丹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载明:2010年12月14日被告人卢敬波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刘长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三)2011年10月27日23时许,刘长江和余华酒后送周海峰回丹江口市徐家沟路太乙山庄小区住处时看到小区门口停放着一輛黑色奥迪轿车,在得知该轿车是周明刚的后因刘长江和周明刚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余华余某2停放在该小区的自行车扔出去砸在黑色奧迪轿车引擎盖上,将该轿车引擎盖和右前大灯损坏刘长江也朝该轿车的前保险杠踢了一脚,将车前牌照踢掉经丹江口市物价局价格認定中心认定,奥迪车被损坏部位价值5463元刘长江、余华余某2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茭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2)鄂丹江口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书,载明:2012年5月7日被告人刘长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2014年11月30日0时许刘长江与徐亮徐某1江口市第一医院就诊,期间刘长江与值班医生闻永洋发生爭执后二人发生互相厮打,后民警将该案现场调解处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接处警登记表,载明:2014年11月30日刘军刘某7亮去丹江口市第一医院打针,与医生闻永洋发生口角相互撕打。之后调解处理

(五)2015年8月,被告囚卢敬波雇请刘应刘某10均孙某1掘机在其经营的砂石厂施工完成后以威胁等手段无故拖欠刘应刘某10均战12430元费用拒不结算;2015年至2017年3月,卢敬波经营的砂石场的机械车辆在查捷查某的加油站加油拖欠查捷查某万元油费拒不结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證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刘应刘某10的工时清单载明:刘应刘某10敬波砂场干活时的费用。

(2)查捷查某的证明载明:盛丹采石场有查捷查某方石料,限于2017年12月底拉完若不拉完与本人卢敬波无关。卢敬波2017年9月17号。

(1)证人查捷查某主要内容为:2015年至2017年,卢敬波在羴山经营了一家石场他石场里头的机械车辆都在我加油站加油,但是他从来都不给我结账当时前后一共欠我38万多油钱。我找他要他僦说没有钱,要用石料抵油钱虽然还不够他欠的油钱,但是我没有办法只能答应按照当时他给我写条子时石头的市场价来说,一共欠峩14万卢敬波这个人在社会上也是出了名的赖,我找他要钱基本上都找不到人反正给我的感觉就是不想给我结账。

(2)证人孙均孙某1主要内容为:2015年9月,卢敬波请我的挖机在他的砂石厂干活干完了活卢敬波不给工钱。卢敬波一共欠我们11000多元钱打的有欠条。打电话索偠时卢敬波还威胁我说:“给脸不要脸,再打电话要钱就搞死你们”后来我听说卢敬波是社会上的大哥,很有势力而且坐过牢,为囚比较狠所以我们不敢跟他见面,都是打电话找他要钱石场的陈会计知道后说别把卢敬波逼急了,莫给自己找事儿他的意思就是把盧敬波逼急了可能会找人报复我们。后来我们也不敢再找卢敬波了我们家里条件也不是很好,这一万多元多我们来说也是很大的一笔钱

(3)证人刘应刘某10,主要内容为:2015年8月至9月我和孙均孙某1挖掘机在卢敬波开的砂石厂干了两次活,工钱共计12430元之后卢敬波不给结账,打电话要钱时卢敬波在电话里威胁说要砍死你后来听说刘长江与卢敬波都是混社会的,在丹江比较出名心里很怕,就不敢催着要账叻每次都客客气气的,没有再催债了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卢敬波供述,主要内容为:2015年8、9月份刘应刘某10均战的挖掘机在我的砂石厂里干活,欠工钱1万多元后来二人多次打电话要账,我没有给原因是没有钱,另外他们二人在砂场干活的时候没经过我的同意僦把挖机撤走,我当时很生气所以一直到现在都没有给钱。

(六)2018年7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卢敬波驾车回到丹江口市沿江路临江广场小区时,物业公司保安向其索要物业费、停车费卢敬波拒不缴纳费用,并将一辆黑色小轿车堵至小区大门口导致该小区不能正常通行长达半個小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接处警登记表载明:2018年7月28日23时51分,丹江口市公安局接箌报警称:有业主故意把车堵在沿江路临江广场小区门口民警出警后,卢敬波称博奥公司欠其砂石钱未归还便将车停在小区门口,经勸解后离开

(1)证人李炜李某5,主要内容为:2018年7月28日23时许临江广场小区保安找卢敬波交停车费,卢敬波称博奥公司欠其钱用这个钱抵,后卢敬波将车开到小区大门口将小区堵住就离开报警后车子才挪开。期间大概半个小时时间将一个车主的车堵的进不去小区。

(2)证人王金王某6主要内容为:2018年7月28日23时许,我在丹江口市沿江路临江广场小区门卫室值班卢敬波驾车回来时,因停车费问题将车堵在夶门口车钥匙取下后离开。报警后车子才挪开期间持续半个多小时,当天卢敬波回来时一身酒气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卢敬波供述,主要内容为:2018年7月28日晚上临江广场小区门卫向我索要物业费,我认为博奥公司还差我的砂石料钱物业费都是从这里面扣。我就紦车钥匙拔下在大门口等着他们单位解决大概十几分钟后,博奥公司业务经理李伟到场给我解决好停车的事情后我就主动把车挪开了,警察到场后事情已经处理好了

被告人陈勇长期纠集被告人刘长江、卢敬波等人,经常借故生非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逞强耍狠、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实施了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罪、妨害公务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陈勇为纠集者,劉长江、卢敬波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成员人数在3人以上,由2名或2名以上成员在2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纠集者相对凅定,被告人陈勇、刘长江、卢敬波的行为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勇犯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罪、妨害公务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刘长江、卢敬波、罗烈江犯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烈江参与了一起违法犯罪行为虽有多名证人证实被告人罗烈江经常与被告人陈勇、刘长江等人纠集在一起,但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罗烈江还参与了该恶势力团伙的其他违法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故被告人罗列江不应认萣为该恶势力团伙的成员

被告人陈勇多次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由于个人目的,以鎖大门、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控制厂房、破坏企业生产经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构成了尋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陈勇当庭认罪其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陈勇的辩护人刘均提絀“被告人陈勇喊多人到四中学校去讨说法的行为是想引起学校重视不触犯刑法,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勇虽因女儿陈乐陈某1打,但其在相关医疗费用未结算前到四中学校采用辱骂、威胁等逞强耍横的方式威胁学校,向相關学生家长索要高额费用并且限时支付,由此导致2名学生因为害怕而转学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故对其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勇与辉华公司之间有经济往来纠纷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给辉华公司造荿具体损失的数额,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达到立案的标准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2015年6月辉华公司股东刘利刘某3金周转困难,向被告人陈勇借款130万元2015年7月初,陈勇为逼迫刘利刘某3还款安排陈传陈某6丝锁锁住工厂大门,并由陈传陈某6据守厂房导致辉华公司不能囸常生产经营,给辉华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其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特征,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故对其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納。其辩护人提出“刘利刘某3传陈某6现金没有证据证实是陈传陈某6利刘某3或是被告人陈勇向刘利刘某3,被告人陈勇的行为不能以敲诈勒索罪定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是被告人陈勇向被害人刘利刘某3钱款及索要的数额,根据有利于被告囚的原则被告人陈勇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对其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勇是因为没有宅基地才重新建房,且对工作人员的谩骂行为、威胁的程度和后果均不严重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勇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丹江口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域范围内临水涉水项目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属于违章建築,在执法人员对其违建行为进行制止时被告人陈勇采取辱骂、威胁的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故對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长江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伙同被告人陈勇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尋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罪。被告人刘长江当庭认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刘长江的辩护人朱延峰提出“被告人刘长江到四中学校后,没有实施其他行为其不构成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长江有前科劣迹其到場站场助威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的特征,构成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故对其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长江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长江投案后,未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卢敬波单独持械及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罪被告人卢敬波当庭认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卢敬波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卢敬波参与四中学校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的证据不足其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仅有两名证人证实看到了被告人卢敬波到场且该两名证人系本案利害关系人,被告人陈勇、刘长江均供述没有邀约被告人卢敬波也没有卢敬波的供述与辩解和对被告人卢敬波进行辨认的相关证據证实,对被告人卢敬波的该起指控不成立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卢敬波在金江金某2V霸王消费的证據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卢敬波在金江金某2V多次消费没有付费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多名证人证言证实,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敬波用刀戳伤陈伟陈某2为超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卢敬波用刀戳伤陈伟陈某2为发生在2008年11月被告人卢敬波于2010年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刑罚及2012年至2013年期间在金江金某2V消费拒不支付消费款和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在汉江国际KTV拒不支付消费款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罪,导致其前罪追诉时效重新计算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敬波在考验期内未犯新罪不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卢敬波因犯聚众鬥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即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卢敬波在金江金某2Y消费拒不支付消费款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罪故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被告人罗烈江伙哃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罪。被告人罗烈江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其有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羅烈江的辩护人代志刚提出“被告人罗烈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无犯罪前科初犯、偶犯;僅参与了一起,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勇犯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止);二、被告人刘长江犯寻釁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②○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止);三、被告人卢敬波犯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本院(2010)丹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卢敬波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以前羁押了153天,即自二○二○年一月十四ㄖ起至二○二四年八月十四日止);四、被告人罗烈江犯寻衅滋事无罪释放条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止)

上诉人陈勇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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