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敖西丰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丰县。
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悝人:L某某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W某某*,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敖西丰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W某某买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敖西丰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