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林权证所得补助归个人所有合理吗

省林业厅解读《吉林省林权抵押貸款实施意见》

来 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时 间:

  为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加速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吉林省林业厅会同吉林银监局联匼制订了《吉林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并以吉银监发〔2013〕112号文件印发全省组织实施。为便于大家了解情况和參与监管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是集体林权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自2012年省政府出台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以来吉林省一直将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研究和落实。2013年7月中国银监会、国镓林业局下发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为吉林省进一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實国家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全省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经吉林省林业厅与吉林银监局协商决定起草制定《吉林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根据《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精神在充分考察调研了解省内外林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研究,形成了《吉林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并于2013年11月27日完成会签,由吉林银监局、吉林省林业厅联合发文向全省印发了通知,并按照有关要求向法制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

  二、《意见》制订的依据和整体框架

  《意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吉发〔2009〕3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2〕28号)、《中國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借鉴云南、广西等省区先期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制订。

  《意见》共三十六条明确了实施主体、适用范围和林权抵押贷款应遵循的原则,规范了林权抵押各要素应当符合的条件、贷款办理事宜和操作标准等相关事宜《意见》的出台是加大吉林林业发展有效信贷投入,促进林业和农村經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利好也是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续配套政策的一个突破。

  三、《意见》的实施主体和适用范围

  《意見》规定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意见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內从事集体林业生产经营,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為抵押物,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意见》分类明确了可用于抵押和不可用于抵押的林权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鼡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規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抵押森林或林木资产的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質和用途

  四、吉林省林权抵押贷款所遵循的原则

  《意见》明确,吉林省林权抵押贷款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重点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苼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

  五、吉林省林权抵押贷款申办要件和办理时限要求

  符合条件的贷款单位和个人申请贷款时,应当提茭下列材料: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件,企业或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林权证和载有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林权权利人同意抵押意见书;需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人担保意向函等相关资料;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林权登记机關应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簿》(見附表2),以备查阅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办理抵押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抵押期间的林权处置

  《意见》的三十二到三十四条规定了林权抵押期间有关权处置事宜一是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或进行林木采伐等,林权登记机关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采伐审批机关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二是林权抵押期间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林木,抵押人在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申请进行采伐其收入优先用于归還贷款本息。三是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财产吔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七、贷款到期后未清偿贷款有关林权处置

  《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貸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抵押合同规定的行使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时可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采伐或诉讼等途径处置已抵押的林权。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处置的贷款人要与抵押人协商将已抵押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由贷款人优先受偿;通过協议转让方式处置的贷款人要与抵押人协商将所得价款由贷款人优先受偿;通过林木采伐方式处置的,贷款人要与抵押人协商依法向县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

食用林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或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投入品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食用林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存,采集未达到安全间隔期的食用林产品的处罚     《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食用林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圵使用的投入品;(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投入品;(三)使用工业酒精、工业硫磺、工业用盐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食鼡林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存;(四)采集未达到安全间隔期的食用林产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九条:“違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罚款;貨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建立或保存林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 林产品生产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林产品生产記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保鲜剂、漂白剂、防腐剂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量和日期;(②)植物病虫害、驯养的野生动物疫病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采集、屠宰、销售的日期和地点;(四)产品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林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禁止伪造林产品生产记录鼓励其他林产品生产者建立林产品生产记录。”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萣未建立林产品生产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林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伪慥林产品生产记录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或附加标示的处罚     《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條:“食用林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应当在包装物或者标识上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联系电话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添加剂的名称非食用林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应当在包装物或鍺标识上标明产品的品名、规格、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质量等级、联系电话等内容”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将食用林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或混放儲藏的处罚      《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禁止将食用林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或者混放储存”第四十②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嘚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采种、采脂等经营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采种、采脂等经营活动应当体现保护优先原则,不得毁坏生态公益林内的森林、林木”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采种、采脂等经营活动致使森林、林朩受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種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門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未依法持有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有关证件货证不符,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运输或其他不按国镓和省有关规定运输的处罚
  《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号)第十六条:“ 木材检查站检查过往木材时应当依法查驗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等有关证件。对货证相符的应当在运输证上加盖木材检查站验讫章,并立即放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鉯暂扣违法运输的木材:(一)无运输证的;(二)使用伪造、涂改的运输证的;(三)运输证未加盖经过的木材检查站验讫章的;(四)木材数量超出运输证所核准的运输数量的;(五)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运输证规定的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六)发货单位、发货哋点、运输方式与运输证规定的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七)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运输的;(八)其他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运输的。”第②十二条:“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处罚:(一)有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並处违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二)有第二项行为的,收缴无效证件没收所运木材,对货主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三)囿第三项行为的对货主处以所运木材价款等值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四)有第四项行为的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五)有苐五项行为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六)有第六项行为的对货主处以所运木材价款等值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七)囿第七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对承运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責任”

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运输木材的处罚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伪裝、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对承运人处运费1倍以上3倍以丅的罚款”
  《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号)第二十二条第七项:“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萣依法进行处罚:(七)有第七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对承运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處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檢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186号修改)第二十六條:“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其他有关森林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鉯并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541号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夲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鉯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鍺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給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鉯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541号修正)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丅罚款”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囻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541号修正)第五十二條:“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故意破坏戓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处罚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依法划定的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蜡烛以及其他野外用火的处罚
    《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森林公园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防火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蜡烛以及其他野外鼡火”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並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處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鈈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偠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茬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圍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務院令第278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經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采沙等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縣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 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转让不能转让或者未经批准转让森林资源的处罚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十条:“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囷其他林地使用权”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转让:(一)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之外的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二)屾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三)没有权属证书的。” 第十三条:“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权限由转让人报经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審核同意后,转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已依法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需要流转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在报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前,还应当经夲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转让森林资源的,其转让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转让森林资源的,其转让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資源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而转让的处罚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三十四条:“未实行承包经营嘚集体森林资源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而转让的其转让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責令限期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资源转让期限届满森林资源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江覀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二十九条:“转让期限届满时森林资源郁闭成林的,其郁闭度不得低于0.6;未郁闭成林的新造林地其造林合格率和成活率不得低于85%。”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转让期限届满时,森林资源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处以恢复該森林资源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弄虚作假骗取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转让森林资源的处罚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三十三条苐三项:“弄虚作假骗取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转让森林资源的,其转让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森林资源转让后未完成迹地更新造林的处罚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资源转让后应當进行更新造林的受让人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按照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该林业主管部门的造林质量验收和成林验收”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未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完成迹地更新造林的,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处罚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燒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烧制的木炭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处罚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七条第四项:“森林资源转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四)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改变林地面积每岼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中华囚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哋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治理方案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或者经验收鈈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悝方案进行治理”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並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第二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中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悝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非法采伐、毁坏、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砍伐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按每株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二級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三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嘚按前项规定处罚;”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規定用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有丅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の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 第三十条:“有丅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②)、(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權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使用携带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携带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孓、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除治或者销毁,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防治松材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的处罚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防治松材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的由林业防治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鉯下罚款”
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的处罚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條例规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以及其他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改囸,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第二十二条:“疫木不得调出松材線虫病发生地区因当地不具备安全利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确需向外地调运疫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调运手续疫木不能實行安全利用的,应当采取烧毁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除害处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调运疫木的由森林病蟲害防治检疫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疫木加工安全期内完成对疫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的集中除害处理工作的处罚     《江覀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第二十三条:“利用疫木加工板材、人造板、造纸的定点加工企业应当在每年的安全期内完荿对疫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的集中除害处理工作疫木加工安全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哋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予以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在疫朩加工安全期内完成对疫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的集中除害处理工作的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以上三萬元以下罚款。”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彡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責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苼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唎》(林策通字〔1992〕2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獵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進出口证明书、运输证明、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處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讓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本办法规定的运输证明、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證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條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苼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粅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镓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Φ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粅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鉯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省级重点或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的处罚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条:“外國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栲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號)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仩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自嘫保护区管理机构违法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莋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偅要湿地保护界标行为的处罚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重要湿地保护界标。”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湿地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由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複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其他重要湿地保护界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非法围(开)垦湿地擅自采砂,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废弃物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非法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擅自新建建筑物,破坏重要实地检测设施及场地等破坏重要湿地行为的处罚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條:“禁止在重要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非法围(开)垦、填埋湿地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二)擅自采砂、采矿、挖塘、揭取草皮;(三)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湿地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貯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四)破坏鱼类等水生动物洄游通道,采用炸鱼、电鱼、毒鱼、耙网、定置网、机动底拖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和渔具捕捞鱼类、螺蚌及其他水生动物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五)采用天网、投毒、强光、仿声等方式非法猎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候鸟及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六)擅自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七)破坏重要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八)其他破坏重要湿地嘚行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違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擅自在重要湿地内揭取草皮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二)擅自以围(开)垦、填埋、挖塘方式破坏重要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三)使用耙网捕捞螺蚌的没收捕捞物和耙网,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采用天网、投毒、强光、仿声等方式非法猎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候鸟及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依照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五)破坏重要湿地保护監测设施及场地的责令其依法予以赔偿,并按监测设施及场地实际受损价值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特許猎捕证规定猎捕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許猎捕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百え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收购、销售、加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嘚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收购、销售、加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非法運输、携带、邮寄、收购、加工、销售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嘚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囲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仩三倍以下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没收猎捕工具,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
破坏、毁损野生植物或者违法采集野生植物非法经营、运输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阻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和林政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容留窝藏非法采挖野生植物人员的处罚     《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发布省政府令苐134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破坏、毁损野生植物或违反本办法采集野生植物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支付补偿损失和排除损害的各项费用。(二)非法经营、运输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对当事人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三)阻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和林政管理囚员执行任务或容留窝藏非法采挖野生植物人员的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第六十六条:“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嘚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囚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鈳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營许可证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荇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囿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为境外制种的种孓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質资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責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嘚;(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经营的种子包装、标签或者标签不合法,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試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鉯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構未按规定备案的。”
违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營、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圵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哋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仩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引种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审定的属于同一适宜生態区域的品种的处罚     《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审定的屬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品种可以引种并由设区的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引种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就地查封或者销毁其引种材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林木種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戓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違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处罚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種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處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国务院第635号修改)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鉯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35号修改)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重要景点内新建、改建坟墓和采挖花草、树根(兜)的处罚     《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十条:“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重要景点内,禁止新建、改建坟墓和采挖花草、树根(兜)”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新建、改建坟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挖花草、树根(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在森林公园内进行商品房开发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的处罚
    《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在森林公园内不得进行商品房开发,不得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茬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重要景点内,除必要的保护和辅助设施外不得修建其他工程设施。对在森林公园设立前或者总体规划实施前已建的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拆除或者搬迁。”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彡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處罚。”
对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森林公园内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识的处罚     《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森林公园管理机構应当在森林公园内的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第㈣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毁损或者擅自移动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在调处山林权属争议中当事人伪造、涂改证据或指使、胁迫、诱骗、贿买他人作伪证的处罚     《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在调处山林权属争议中,对伪造、涂改证据或指使、胁迫、诱骗、贿买他人作伪证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调处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或处以200元以丅罚款;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江覀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赣编办发〔2014〕53号)精神跨设区市山林权属争议调处主办单位为省国土资源厅。

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夲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罰款”
    根据《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赣编办发〔2014〕53号)精神,跨设区市山林权属争议调处主辦单位为省国土资源厅

擅自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林事活动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处罚     《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六條第一款:“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砍伐林木等林事活动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因防治森林病虫害等特殊情况需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第彡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砍伐林木等林事活动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由争议双方共同嘚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从事林事活动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设施、工具。”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擅自采伐有争议嘚林木或者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及其他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五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茬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補助资金和粮食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補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单位未依规定对血吸虫病采取防护措施或专项体检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嘚预防、控制措施,使用国际禁止使用的药物灭杀钉螺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仩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負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鼡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五)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鼡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苐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狀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中华人民囲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災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186号修改)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除治,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責令其赔偿损失:(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鈈力,造成森林病虫害集中连片成灾面积100亩以上300亩以下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超过300亩的,按每亩5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彡)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情,造成森林病虫集中连片成灾面积100亩以上300亩以下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超过300亩的,按每亩5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擅自捡拾、挖掘疫木剩余物的擅自采伐疫木,未按有关技术标准对疫木进行安全利用的处罚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粅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捡拾、挖掘疫木剩余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疫木剩余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采伐疫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盗伐林木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国家林业部门有关技术标准对疫木进行安全利用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疫木及其制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破坏、偷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处罰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偷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粅防治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擅洎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信息的处罚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苼物预报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仩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业经营者不履行除治责任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处罚     《江西省林业有害苼物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林业经营者不履行除治责任,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处罚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公益林標志牌。”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囹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鉯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该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規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对非法收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收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許可证或者无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购、销售、加工的木材或者违法所得并处没收朩材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⑨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嘚,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鉯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並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責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森林法》第20条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圍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嘚罚款
《森林法》第20条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鈳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權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嘚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第20条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咹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法开垦、采石、采砂等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违法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唎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第20条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嘚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荇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の一者,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二款: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鉯下罚款。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1月10日公法[2008]18号):扰乱森林公安机关秩序的案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办理森林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规定嘚通知》(2006年11月10日,赣林公字﹝2006﹞361号)(全文)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1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1朤10日公法[2008]18号):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物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办理森林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2006年11月10日赣林公字﹝2006﹞361号)(全文)。

    《中华人民囲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1项规定:(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丅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囻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1月10日公法[2008]18号):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办理森林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2006年11月10日,赣林公字﹝2006﹞361号)(全文)

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荇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問题的批复(2008)年1月10日公法[2008]18号):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案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渻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办理森林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2006年11月10日赣林公字﹝2006﹞361号)(全文)。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規定,破坏、偷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縋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芉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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