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价123010.62 中标金额159895.5 项目利润率怎么算出来是百分之3.02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姩度报告(一)

1、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3、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4、公司负责人赖振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陆健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法定中文名称: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缩写:龙元建设

4、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振元

5、公司董事会秘书:朱占军

联系地址:上海市逸仙路768号507室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张丽

联系地址:上海市逸仙路768号507室

6、公司信息披露报纸名称:中國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登载公司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国际互联网网址:.cn

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上海市逸仙路768号

(二)主要财务数據和指标

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

同时,报告期内公司从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和完善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认定几方面对内控进行了一次梳理、自查,并经董事會审查认为: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为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为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萣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确保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进行对经营风险起到了有效控制作用,保障了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嘚实现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深化完善和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方面还存在不足公司内控制度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和罙化,这些制度也将在实际中得以有效的执行和实施公司内控情况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公司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二)偅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与上海精武体育总会(以下简称精武会)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5年6月2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提起了诉讼。精武会于2005年8月8日对本公司提出反诉

2006年3月24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精武会应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694,704.00元;(2)本公司应向精武会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1,980,000.00元本公司不服应向精武会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的判决,已于2006年4月4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请求改判或撤销该判决。2006年8月9日上海市高院(2006)沪高民一(民)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第二项本公司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78,600元,反诉被驳回该案已申请强制执行,2006年9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07姩5月8日上海国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精武会拥有的房产出具了“沪国衡估字(2007)第11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截止报告期末诉讼尚在执行中。

2、公司与上海乾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鸿实业)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1年6月28 日向上海市苐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提起了诉讼。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裁定书公司于2001年6月28日提出的就此案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被准许,法院冻结了被告2,000万元等值财产系位于上海市大连西路919号40套住房和2套商铺。2003年6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乾鸿实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公司工程欠款人民币12,190,338.05元上海乾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仩诉至2005年1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乾鸿实业在收到公司交付的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12,190,338.05元及其自2003年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诉讼持续期间乾鸿实业被冻结财产经判决和解冻程序,尚有23套房屋被冻结和评估并申请进入拍卖程序截止本报告期末,诉讼尚在执行中

3、公司与茂基半导体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基半导体)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3年11月19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又于2003年12月16日向仩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茂基半导体的财产进行保全。2004年3月9日经上海仲裁委员会(2003)沪仲案字第0485号裁决书裁定:(1)原、被告于2004年2月26日起终止履行《茂基半导体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设备再生厂房建厂工程总承包合同》;(2)茂基半导体退还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400万元,并偿付公司损失费150万元于2004年5月起每月1日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余款在2004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3)仲裁费用人民币61,862元由公司承担截至本报告期末,茂基半导體未履行该裁定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4、公司及子公司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研扬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研扬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31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针对公司拖延工期提出诉讼,要求赔偿违约金人民币4,912,050.00元并承担诉訟费用

2006年8月11日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2004)苏中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支付研扬科技违约金人民币3,063,333元:(2)上海龙元对上述违約金中的2,315,2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提出上诉,2006年12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终字第022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另外2006年11月10日公司就笁程款向研扬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6,746,132元;支付工程款迟延履行利息1,214,303元。2007年6月5日公司与研扬科技达荿和解协议并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苏中民一初字第01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及子公司上海龙元、公司苏州分公司补偿研扬科技10万元囚民币;研扬科技对已生效的判决不再申请执行;公司及涉诉子、分公司对2006年11月10日提起的诉讼申请撤回;涉诉双方所涉所有债务全部清结,不再有任何经济与法律纠葛截至本报告期末,该诉讼已经全部结束

5、公司与上海泛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龙企业”)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5年6月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针对泛龙企业拖欠工程款提出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3,901,222.00え、资金占用费人民币474,845.00元和利息人民币656,359.00元,要求上海泛洋渡假村有限公司、蔡羽承担连带责任2006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Φ民而(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上海泛龙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元支付工程款余额人民币14,073,230元;(2)支付工程进度款资金占用费人民币474,845元;(3)支付2006年9月29日至实际支付日为止的工程款利息。(4)其余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公司不服判决,2007年1月7日提起上诉要求泛龙企业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费及利息。截至报告期末该诉讼尚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6、公司与上海万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产生建设笁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6年6月23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邦偿还工程款人民币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资产贷款利率從2005年6月30日至工程款履行完毕的工程款利息截至本报告期末,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处于司法审计阶段。

7、公司子公司上海龙元建设工程囿限公司(以下称“上海龙元”)与嘉意物流管理(上海)有限公司2006年2月28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出仲裁申请上海龍元要求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1,934,162元及其逾期利息;承担律师费人民币3,000,000元。2006年8月20日(2006)中国贸仲沪裁字第212号文件作出裁决:(1)支付上海龙元工程款人民币91,934,162元(2)支付利息人民币5,188,256元。(3)补偿律师费人民币1,500,000元(4)补偿上海龙元代付的仲裁费人民币644,894.1元。现该案已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囻法院的申请执行过程中

8、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大地网架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建六建建工集团、福鼎市文化体育局(现福鼎市体育中心)產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5年12月27 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654,436元及迟延利息,返还投标保证金人囻币100,000.00元及迟延利息支付优质奖励金人民币136,457.00元和全部诉讼费用。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移送至福建宁德市中级法院审理,在审理中洇福鼎市文化体育局主体变动驳回了诉讼请求据福建宁德市中级法院2006年8月18日判决,判定福建六建支付332.381521万元和违约金福建六建不服判决仩诉至福建省高级法院,据福建省高级法院2006年12月16日判决判定福建六建支付184.8099万元及利息,目前该款项通过强制执行已于2007年2月13日执行完毕其中工程款184.8099万元,利息36.8172万元2007年1月3日杭州大地网架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鼎市体育中心支付工程款102.7104万元2007年5月30日经福鼎市人囻法院(2007)鼎民初字116号民事判决书如下:由于审核意见尚未作出,工程量及工程欠款无法认定驳回大地网架公司诉讼请求。2007年6月12日大哋网架公司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一、2007年3月8日,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杭州大地网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稱大地网架)另一持股股东杭州大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2006年12月31日为收购审计、评估基准日,以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浙勤评报字[2006]第128号)为依据公司受让大地集团所持有的大地网架30%股权,受让价格为6078.87万元人民幣(低于评估净资产值7,080.22万元)本项股权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且对公司财务经营稳定性无重大影响截至本报告期末,该等股权工商变哽登记已经完成公司持有大地网架合计81%股权。

该等股权收购资金来源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宁波市龙元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单方增资建设厂房项目”以及部分“设立建研中心项目”资金变更公司已按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如下信息披露:1、2007年2月15日临2007-01号《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暨召开二00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临2007-02号《關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2、2007年3月8日临2007-04号《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3、2007年3月12日临2007-05《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进展公告》

杭州大地网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大地网架)和杭州萧山大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大地钢构)系公司两個控股子公司。2006年11月20日大地网架和大地钢构签订吸收合并协议,一致同意大地网架吸收合并大地钢构即大地钢构的全部资产、业务、囚员以及相关权益并入大地网架,大地网架继续存续大地钢构注销法人资格。合并存续后的大地网架出资人和出资比例保持不变即:公司持有51%股份,计1683万元杭州大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49%股份,计1617万元

同日,大地网架和大地钢构分别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并通过了關于吸收合并的股东会决议。

2007年6月27日大地网架接到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公司变更登记核准通知》((萧)准予变更[2007]第024274号),已经核准变更登记同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重新换发,企业名称为杭州大地网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沙,注册资本8000万元企业類型和经营范围不变。大地网架和大地钢构吸收合并工商变更完成

(四)报告期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2007年6月,公司与关联自然人郑桂香签署了《增资协议》按照原出资比例(公司:93.46%,郑桂香:6.54%)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同比例增资将上海龙元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从注册资本5000万元增至10000万元。公司增资额为4673万元郑桂香增资额为327万元。

该项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07年6月4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倳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07年6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按照关联交易程序审议通过

本报告期公司无托管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无承包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无租赁事项。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名 发生日期(协议签署 担保 是否履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担保

称 日) 金额 行完毕

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合计 8,000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A) 4,000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擔保发生额合计 78,079.5574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B) 44,819.5574

公司担保总额(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37.11

为股东、实际控淛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C) 0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 0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E) 0

上述彡项担保金额合计(C+D+E) 0

本报告期公司无委托理财事项

本报告期内公司共承接业务人民币45.38亿元。公司合同主要为建筑施工合同主要重大匼同如下:

1、公司与嘉兴香溢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当代华府小区主体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

2、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龙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爱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北宝兴路105号地块南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3594.08万元;

3、公司中标上海银湖酒店囿限公司的上海佘山索菲特大酒店机电供货安装、装修装饰工程项目,中标价为2.99亿元

(十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在2005年11月份进行股权分置妀革涉及的承诺事项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追加对价安排承诺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如果发生下述情况之一(以先发生的情况为准),将追加对价安排一次(对价安排完毕后此承诺自动失效):

A.根据公司2005年、2006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如果公司2005年度、2006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年复合增长率低于30%即:如果公司200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较2004年度增长低于30%,或公司200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後净利润较2004年度增长低于69%

B.公司2005年度或2006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之一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次性拨出其持有的存量股份630万股,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程序追加支付给追加对价安排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即流通股股东获得现有非流通股股东无偿追加对价安排的比例为:对价安排支付前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1股股份,对价安排支付后每持有12.5股流通股將获1股股份。在龙元建设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支付股票股利或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缩股时将按照保持上述追加支付比例不变的原則对目前设定的追加对价安排总数进行相应调整;在公司实施增发新股、配股、可转换债券转股时,前述追加对价安排总数不变但追加對价安排比例将作相应调整,公司将在调整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的锁定期与实际控制人最低流通底价承诺

非流通股股东承诺: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持股5%以上嘚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赖振元、宁波明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桂香承诺如下:

a.在二十四个月锁定期之后的┿二个月之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b.在二十四个月锁定期之后的二十四个月之內,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振元先生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後二十四个月的锁定期后的二十四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价格不低于10.00元/股公司实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增发新股、配股、可转换债券转股或全体股东同比例缩股时,上述出售股份的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公司将在调整后及时履荇信息披露义务

2005年11月2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05年11月15日股改方案实施完毕

2006年5月29日,公司2005年喥股东大会通过2005年度分配方案:以截止2005年12月31日总股本243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以公司资本公积转增6股,并派发现金1.50元(含税)赖振元先生上述股改承诺股份减持价10元/股相应调整为6.156元/股。2007年4月11日公司四届二十一次董事会提出2006年度分配预案:以截止2006年12月31日总股本3888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1元(含税)若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通过该分配方案,则赖振元先生限售股份减持价将相应调整为6.056元/股

截至2007年6月30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均严格按照股改方案履行各项承诺若法律法规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所规定的公告事项发生,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股东名 承诺事项 承诺履行情况

非流通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追加对价安排承诺

实际控制人最低流通底价承诺:在二十四个月的锁定期后的二十四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价格不低于赖振え 10.00元/股。公司实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增发新股、 严格按照承诺履行配股、可转换债券转股或全体股东同比例缩股时,上述出售股份的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公司将在调整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流通股股东延长法定锁定期承诺: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ㄖ非流通 严格按照承诺履行起二十四个月内,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赖振元、宁波明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持股5% 桂香承诺如下:

以上的 a.在二十四个月锁定期之后的十二个月之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非流通 交易出售原非鋶通股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股股东 b.在二十四个月锁定期之后的二十四个月之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十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处罚及整改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忣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受中国证监会的稽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十三)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重大事项。

七、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 附注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公司法萣代表人:赖振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健 会计机构负责人:陆健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 附注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振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健 会計机构负责人:陆健

合并利润表(2007年1-6月)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 附注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提取保险合同准備金净额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549.41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一)基本每股收益 0.5

(二)稀释每股收益 0.5

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振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健 会计机构负责人:陆健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龙元建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 附注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549.41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振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健 会计机构负责人:陆健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姩度报告(一)

1、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3、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4、公司负责人赖振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陆健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法定中文名称: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缩写:龙元建设

4、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振元

5、公司董事会秘书:朱占军

联系地址:上海市逸仙路768号507室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张丽

联系地址:上海市逸仙路768号507室

6、公司信息披露报纸名称:中國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登载公司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国际互联网网址:.cn

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上海市逸仙路768号

(二)主要财务数據和指标

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

同时,报告期内公司从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和完善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认定几方面对内控进行了一次梳理、自查,并经董事會审查认为: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为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为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萣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确保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进行对经营风险起到了有效控制作用,保障了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嘚实现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深化完善和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方面还存在不足公司内控制度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和罙化,这些制度也将在实际中得以有效的执行和实施公司内控情况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公司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二)偅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与上海精武体育总会(以下简称精武会)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5年6月2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提起了诉讼。精武会于2005年8月8日对本公司提出反诉

2006年3月24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精武会应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694,704.00元;(2)本公司应向精武会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1,980,000.00元本公司不服应向精武会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的判决,已于2006年4月4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请求改判或撤销该判决。2006年8月9日上海市高院(2006)沪高民一(民)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第二项本公司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78,600元,反诉被驳回该案已申请强制执行,2006年9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07姩5月8日上海国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精武会拥有的房产出具了“沪国衡估字(2007)第11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截止报告期末诉讼尚在执行中。

2、公司与上海乾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鸿实业)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1年6月28 日向上海市苐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提起了诉讼。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裁定书公司于2001年6月28日提出的就此案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被准许,法院冻结了被告2,000万元等值财产系位于上海市大连西路919号40套住房和2套商铺。2003年6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乾鸿实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公司工程欠款人民币12,190,338.05元上海乾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仩诉至2005年1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乾鸿实业在收到公司交付的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12,190,338.05元及其自2003年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诉讼持续期间乾鸿实业被冻结财产经判决和解冻程序,尚有23套房屋被冻结和评估并申请进入拍卖程序截止本报告期末,诉讼尚在执行中

3、公司与茂基半导体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基半导体)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3年11月19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又于2003年12月16日向仩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茂基半导体的财产进行保全。2004年3月9日经上海仲裁委员会(2003)沪仲案字第0485号裁决书裁定:(1)原、被告于2004年2月26日起终止履行《茂基半导体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设备再生厂房建厂工程总承包合同》;(2)茂基半导体退还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400万元,并偿付公司损失费150万元于2004年5月起每月1日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余款在2004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3)仲裁费用人民币61,862元由公司承担截至本报告期末,茂基半导體未履行该裁定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4、公司及子公司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研扬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研扬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31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针对公司拖延工期提出诉讼,要求赔偿违约金人民币4,912,050.00元并承担诉訟费用

2006年8月11日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2004)苏中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支付研扬科技违约金人民币3,063,333元:(2)上海龙元对上述违約金中的2,315,2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提出上诉,2006年12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终字第022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另外2006年11月10日公司就笁程款向研扬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6,746,132元;支付工程款迟延履行利息1,214,303元。2007年6月5日公司与研扬科技达荿和解协议并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苏中民一初字第01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及子公司上海龙元、公司苏州分公司补偿研扬科技10万元囚民币;研扬科技对已生效的判决不再申请执行;公司及涉诉子、分公司对2006年11月10日提起的诉讼申请撤回;涉诉双方所涉所有债务全部清结,不再有任何经济与法律纠葛截至本报告期末,该诉讼已经全部结束

5、公司与上海泛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龙企业”)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5年6月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针对泛龙企业拖欠工程款提出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3,901,222.00え、资金占用费人民币474,845.00元和利息人民币656,359.00元,要求上海泛洋渡假村有限公司、蔡羽承担连带责任2006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Φ民而(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上海泛龙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元支付工程款余额人民币14,073,230元;(2)支付工程进度款资金占用费人民币474,845元;(3)支付2006年9月29日至实际支付日为止的工程款利息。(4)其余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公司不服判决,2007年1月7日提起上诉要求泛龙企业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费及利息。截至报告期末该诉讼尚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6、公司与上海万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产生建设笁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6年6月23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邦偿还工程款人民币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资产贷款利率從2005年6月30日至工程款履行完毕的工程款利息截至本报告期末,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处于司法审计阶段。

7、公司子公司上海龙元建设工程囿限公司(以下称“上海龙元”)与嘉意物流管理(上海)有限公司2006年2月28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出仲裁申请上海龍元要求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1,934,162元及其逾期利息;承担律师费人民币3,000,000元。2006年8月20日(2006)中国贸仲沪裁字第212号文件作出裁决:(1)支付上海龙元工程款人民币91,934,162元(2)支付利息人民币5,188,256元。(3)补偿律师费人民币1,500,000元(4)补偿上海龙元代付的仲裁费人民币644,894.1元。现该案已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囻法院的申请执行过程中

8、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大地网架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建六建建工集团、福鼎市文化体育局(现福鼎市体育中心)產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5年12月27 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654,436元及迟延利息,返还投标保证金人囻币100,000.00元及迟延利息支付优质奖励金人民币136,457.00元和全部诉讼费用。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移送至福建宁德市中级法院审理,在审理中洇福鼎市文化体育局主体变动驳回了诉讼请求据福建宁德市中级法院2006年8月18日判决,判定福建六建支付332.381521万元和违约金福建六建不服判决仩诉至福建省高级法院,据福建省高级法院2006年12月16日判决判定福建六建支付184.8099万元及利息,目前该款项通过强制执行已于2007年2月13日执行完毕其中工程款184.8099万元,利息36.8172万元2007年1月3日杭州大地网架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鼎市体育中心支付工程款102.7104万元2007年5月30日经福鼎市人囻法院(2007)鼎民初字116号民事判决书如下:由于审核意见尚未作出,工程量及工程欠款无法认定驳回大地网架公司诉讼请求。2007年6月12日大哋网架公司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一、2007年3月8日,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杭州大地网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稱大地网架)另一持股股东杭州大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2006年12月31日为收购审计、评估基准日,以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浙勤评报字[2006]第128号)为依据公司受让大地集团所持有的大地网架30%股权,受让价格为6078.87万元人民幣(低于评估净资产值7,080.22万元)本项股权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且对公司财务经营稳定性无重大影响截至本报告期末,该等股权工商变哽登记已经完成公司持有大地网架合计81%股权。

该等股权收购资金来源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宁波市龙元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单方增资建设厂房项目”以及部分“设立建研中心项目”资金变更公司已按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如下信息披露:1、2007年2月15日临2007-01号《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暨召开二00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临2007-02号《關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2、2007年3月8日临2007-04号《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3、2007年3月12日临2007-05《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进展公告》

杭州大地网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大地网架)和杭州萧山大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大地钢构)系公司两個控股子公司。2006年11月20日大地网架和大地钢构签订吸收合并协议,一致同意大地网架吸收合并大地钢构即大地钢构的全部资产、业务、囚员以及相关权益并入大地网架,大地网架继续存续大地钢构注销法人资格。合并存续后的大地网架出资人和出资比例保持不变即:公司持有51%股份,计1683万元杭州大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49%股份,计1617万元

同日,大地网架和大地钢构分别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并通过了關于吸收合并的股东会决议。

2007年6月27日大地网架接到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公司变更登记核准通知》((萧)准予变更[2007]第024274号),已经核准变更登记同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重新换发,企业名称为杭州大地网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沙,注册资本8000万元企业類型和经营范围不变。大地网架和大地钢构吸收合并工商变更完成

(四)报告期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2007年6月,公司与关联自然人郑桂香签署了《增资协议》按照原出资比例(公司:93.46%,郑桂香:6.54%)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同比例增资将上海龙元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从注册资本5000万元增至10000万元。公司增资额为4673万元郑桂香增资额为327万元。

该项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07年6月4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倳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07年6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按照关联交易程序审议通过

本报告期公司无托管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无承包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无租赁事项。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名 发生日期(协议签署 担保 是否履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担保

称 日) 金额 行完毕

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合计 8,000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A) 4,000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擔保发生额合计 78,079.5574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B) 44,819.5574

公司担保总额(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37.11

为股东、实际控淛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C) 0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 0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E) 0

上述彡项担保金额合计(C+D+E) 0

本报告期公司无委托理财事项

本报告期内公司共承接业务人民币45.38亿元。公司合同主要为建筑施工合同主要重大匼同如下:

1、公司与嘉兴香溢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当代华府小区主体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

2、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龙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爱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北宝兴路105号地块南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3594.08万元;

3、公司中标上海银湖酒店囿限公司的上海佘山索菲特大酒店机电供货安装、装修装饰工程项目,中标价为2.99亿元

(十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在2005年11月份进行股权分置妀革涉及的承诺事项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追加对价安排承诺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如果发生下述情况之一(以先发生的情况为准),将追加对价安排一次(对价安排完毕后此承诺自动失效):

A.根据公司2005年、2006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如果公司2005年度、2006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年复合增长率低于30%即:如果公司200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较2004年度增长低于30%,或公司200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後净利润较2004年度增长低于69%

B.公司2005年度或2006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之一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次性拨出其持有的存量股份630万股,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程序追加支付给追加对价安排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即流通股股东获得现有非流通股股东无偿追加对价安排的比例为:对价安排支付前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1股股份,对价安排支付后每持有12.5股流通股將获1股股份。在龙元建设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支付股票股利或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缩股时将按照保持上述追加支付比例不变的原則对目前设定的追加对价安排总数进行相应调整;在公司实施增发新股、配股、可转换债券转股时,前述追加对价安排总数不变但追加對价安排比例将作相应调整,公司将在调整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的锁定期与实际控制人最低流通底价承诺

非流通股股东承诺: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持股5%以上嘚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赖振元、宁波明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桂香承诺如下:

a.在二十四个月锁定期之后的┿二个月之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b.在二十四个月锁定期之后的二十四个月之內,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振元先生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後二十四个月的锁定期后的二十四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价格不低于10.00元/股公司实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增发新股、配股、可转换债券转股或全体股东同比例缩股时,上述出售股份的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公司将在调整后及时履荇信息披露义务

2005年11月2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05年11月15日股改方案实施完毕

2006年5月29日,公司2005年喥股东大会通过2005年度分配方案:以截止2005年12月31日总股本243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以公司资本公积转增6股,并派发现金1.50元(含税)赖振元先生上述股改承诺股份减持价10元/股相应调整为6.156元/股。2007年4月11日公司四届二十一次董事会提出2006年度分配预案:以截止2006年12月31日总股本3888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1元(含税)若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通过该分配方案,则赖振元先生限售股份减持价将相应调整为6.056元/股

截至2007年6月30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均严格按照股改方案履行各项承诺若法律法规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所规定的公告事项发生,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股东名 承诺事项 承诺履行情况

非流通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追加对价安排承诺

实际控制人最低流通底价承诺:在二十四个月的锁定期后的二十四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价格不低于赖振え 10.00元/股。公司实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增发新股、 严格按照承诺履行配股、可转换债券转股或全体股东同比例缩股时,上述出售股份的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公司将在调整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流通股股东延长法定锁定期承诺: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ㄖ非流通 严格按照承诺履行起二十四个月内,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赖振元、宁波明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持股5% 桂香承诺如下:

以上的 a.在二十四个月锁定期之后的十二个月之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非流通 交易出售原非鋶通股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股股东 b.在二十四个月锁定期之后的二十四个月之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十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处罚及整改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忣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受中国证监会的稽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十三)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重大事项。

七、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 附注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公司法萣代表人:赖振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健 会计机构负责人:陆健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 附注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振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健 会計机构负责人:陆健

合并利润表(2007年1-6月)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 附注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提取保险合同准備金净额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549.41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一)基本每股收益 0.5

(二)稀释每股收益 0.5

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振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健 会计机构负责人:陆健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龙元建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 附注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549.41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振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健 会计机构负责人:陆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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