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次保险法解释三的修订是多少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囚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證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的具体处罚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结合实际来认定,特别是对于不同的犯罪事实认定上应当由公安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后来判决处理,具体情况下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的则可以判处缓刑并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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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定是根据形势发展不期完善修定的,没有特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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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现行版最近一次修订是2015年(详细修订时间请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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